洛克比空难案中涉及的国际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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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比空难案

洛克比空难案

联合国安理会和国际法院的关系: 根据《联合国宪章》,安理会是在维持国际和平 与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的机关,但不是唯一负责 任的机关。安理会就某个问题作出决议,并不排 除国际法院也作出同样目的的决定或行动。例如 当安理会讨论在德黑兰发生的美国人质问题时, 并不妨碍国际法院受理美国提出的“在德黑兰的 美国外交和领事人员案”。但根据宪章,所有会 员国,联合国的一切机关或机构,都有遵守《联 合国宪章》的义务。当安理会已作出决议并号召 会员国采取行动的时候,作为联合国司法机关的 国际法院如果指示与安理决议精神不一致的临时 措施,那是有违国际法院的职责的。并且,国际 法院也无权对安理会决议的合法性 进行审查。
洛克比空难引起的1971年 《蒙特利尔公约》解释和适 用问题案
利比亚诉英国,利比亚诉美国 国际法院 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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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背景 案情简介 争议焦点 双方主张 法院的判决及理由 案件评述
相关背景
1988年12月21日,泛美航空公司103航班从德国法 兰克福市经伦敦飞往纽约时,在苏格兰洛克比上空爆 炸,导致270人死亡。美英经3年调查,认定空难系两 名利比亚情报人员在飞机上放置炸弹所至, 并分别在本 国对两名嫌疑犯提出刑事指控。1991年11月27日, 美英共同声明,要求利比亚交出嫌疑犯并承担官方责 任,交出所有证据并对受难者家属进行赔偿。利比亚 拒绝了两国的指控及引渡要求,表示它将自行审理上 述案件。 1992年1月21日,在美英的推动下,联合国安理会通 过第731号决议,要求利比亚政府立即对空难事件中 的恐怖主义行为作出一切有效反应,为消除国际恐怖 主义作出贡献。但利比亚没有遵守该决议。
案情简介
法院于1992年6月19日发布命令,规定双方提 交诉辩状的时限。在规定时限内,利比亚提交 了诉状,英美两国就法院的管辖权和利比亚请 求的可受理性(the admissibility of the Application )提出初步反对主张 (preliminary objection)。关于实质问题的 程序即告暂停。 1998年2月27日,法院对初 步反对主张作出两项单独判决,肯定了法院的 管辖权和利比亚请求的可受理性。

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认定

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认定

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认定作者:费昂来源:《青年与社会》2019年第07期摘要:2001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关于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的通过是国家责任制度的重大发展,然而其内在问题和矛盾开始凸显,主要受限于归责条件的模糊与政治因素的不确定。

本文以该《草案》文本为依据,分析国家不法行为责任构成中存在的争议。

关键词:国家责任;国际不法行为;国家责任条款一、国家责任制度的产生与国家不法行为1930年国际联盟召开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会议提出国家责任是“如果由于国家机关未能履行国际义务,在其领土内造成对外国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则引起该国的国家责任。

”这一规定的保护对象仅为一国领土内的外国人,即当侨民在其境内受到损害,可拒绝当地司法救济,直接寻求国际法手段,采取外交干预。

这种对国家责任的传统解释显失公平,曾一度被西方强国滥用。

尽管会议未能达成共识,结合当时的历史背景,可以看出立法者意在保护西方国家的殖民活动,甚至干涉他国内政。

国家责任理论的重要转折点在1963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持续对其缺陷进行研讨,并于2001年联合国大会第56届会议通过《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简称《国家责任条款》”)。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国家责任条款》还未生效,但是作为该领域极有分量的条约,确实具备研究价值。

国际不法行为作为引起一国国家责任的原因之一,是20世纪70年代最早关于国家责任产生的研究结论。

此后,国家责任制度的范围不断扩展,包括了由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结果,甚至国际道德责任。

由此可见,国际责任制度的适用范围已经扩大,并处于发展中。

《国家责任条款》解释了由可归因于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而产生的归责问题和法律后果,属于国家责任制度中发展较早的一部分。

二、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认定方面的分歧是国家责任制度相关条约无法促成的重要因素,这体现在《国家责任条款》的第1章,在一般性原则的规定中明确了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其中第2条规定,一国国际不法行为在下列情况下发生:(a)由作为或不作为构成的行为依国际法归于该国;并且(b)该行为构成对该国国际义务的违背。

空中劫持罪的刑事管辖权冲突

空中劫持罪的刑事管辖权冲突

论对空中劫持罪的刑事管辖权冲突[内容提要] 当前,国际恐怖活动遍及全球,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急剧增加,严重威胁着国际和平与安全。

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是严重的国际恐怖主义犯罪。

在这个事件中涉及国际法中的三个著名的公约,它们对制止劫机行为和惩治劫机罪犯,保障国际民用航空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这一体制未能克服航空刑事管辖权上的冲突,因而有必要加以研究和改进。

国际条约确立了对该罪的普遍管辖权并处以严厉刑罚,排除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

我国在保护国际航空安全的刑法实践中,民用航空法详细规定了劫持航空器和危害国际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方式,并规定对这些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1997年刑法具体规定了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罪名及其刑事责任。

[关键词]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航空器1988年12月21日。

一架美国泛美航空公司的客机由联邦德国飞往纽约,在途径苏格兰洛克比镇上空时突然发生爆炸,机上人员全部遇难,并造成当地11人丧生。

此次空难工造成270人死亡,举世震惊。

1992年联合国安理会以利比亚拒不交出洛克比空难事件2名嫌疑犯为由,对利比亚实行全面1998年美英和利比亚都同意把荷兰作为中立的第三国,在荷兰海洋设立法庭,审讯洛克比空难的2名利比亚籍嫌疑犯。

阿拉伯联盟和非洲统一组织要求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对这2名嫌疑犯进行公开审判,并要求取消对利比亚的制裁。

1999年,4月5日,2名利比亚籍嫌疑犯被押至荷兰,联合国宣布从即日停止对利比亚的制裁,2003年经联合国调解利比亚以英美达成协议:利比亚将对1988年苏格兰洛克比上空泛美航空公司的103航班爆炸案承担责任,利比亚同意支付总额为27亿美元的赔偿。

从洛克比空难处理的过程可以看出:影响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解决最重要的因素在于国际间的合作与国际条约。

其中,国际条约是为问题的解决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如果国际条约自身存在漏洞,或者他们之间各执一词相互冲突,就会产生制裁国际航空犯罪不力的严重后果。

独角兽法考2019三国法基础讲义-第06节-国际法上的空间(2)-李毅

独角兽法考2019三国法基础讲义-第06节-国际法上的空间(2)-李毅

2.(用于国际航行的)国际海峡:定义、通过制度案例分析:马六甲海峡;霍尔木兹海峡、中国军舰通过日本鹿儿岛附近的吐噶喇海峡(1)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界定两端连接公海和专属经济区一部分和公海及专属经济区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2)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通过制度1)过境通行制: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都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

过境通行是专为连续不停和迅速通过目的而进行的自由航行和飞越,不得从事其通过所通常附带发生活动以外的任何活动。

2)公海自由通过:适用公海自由通过的海峡是在该海峡中有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3)无害通过:适用无害通过的国际航行海峡,是由一国岛屿和大陆之间形成的海峡,该岛屿向海一面有一条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航道,则在海峡中只是适用无害通过。

4)协定通过:如果该海峡的通过制度已有国际条约加以规范,则适用该国际条约。

3.公海自由、临检权和紧追权案例分析:日韩紧追之争【例题1】甲国在其宣布的专属经济区水域某暗礁上修建了一座人工岛屿。

乙国拟铺设一条通过甲国专属经济区的海底电缆。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1-31,单选)A.甲国不能在该暗礁上修建人工岛屿B.甲国对建造和使用该人工岛屿拥有管辖权C.甲国对该人工岛屿拥有领土主权D.乙国不可在甲国专属经济区内铺设海底电缆【答案】B【例题2】甲国是群岛国,乙国是甲国的隔海邻国,两国均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

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1-33,单选)A.他国船舶通过甲国的群岛水域均须经过甲国的许可B.甲国为连接其相距较远的两岛屿,其群岛基线可隔断乙国的专属经济区C.甲国因已划定了群岛水域,则不能再划定专属经济区D.甲国对其群岛水域包括上空和底土拥有主权【答案】D五、国际空间法(包括领空和外层空间)(一)民用航空法——领空主权问题:军机及民航客机未经许可进入地面国领空的后果★★★国际民航安全制度(行为、管辖、引渡)案例分析:洛克比空难【例题】乘坐乙国航空公司航班的甲国公民,在飞机进入丙国领空后实施劫机,被机组人员制服后交丙国警方羁押。

第八章 国际空间法-2014

第八章 国际空间法-2014

外层空间的法律制度
• 5.对损害承担国际责任;6.对发射物体保持管辖和 控制权;7.国际合作及互助;8. 物体须登记。
• 四、外层空间的国家责任问题 • 国家负专属责任。 • 1971年《赔偿责任公约》:一外空物体对另一外
空物体造成损害应负过失责任;一外空物体对地 面物体造成损害应负绝对责任。
• 受害的国家或自然人、法人向发射国提出索赔要 求。如苏联核动力卫星“宇宙954号”坠毁事件 。
• 目前定期国际航空业务基本上由双边航空 协定安排。
航空运营权利
•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有广泛的监督权,其通过的 规则对各国有较强的约束力。总部在蒙特利尔。
• 国际航空私法条约:1929年《华沙公约》,1955 年《海牙议定书》,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等等。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对中国生 效,它取代了《华沙公约》及修正其的系列公约、 议定书。影响航空承运人和国际航空运输中旅客 的切身利益,涉及一国法院的管辖权。
• 1.功能论; 2.空气构成说;3.人造卫星近地 轨道最低限度说。 4.不划界限论。
• 三、外层空间的法律制度 • 1967年《外空条约》被称为“外层空间宪
章”: 1.外空不得据为己有;2.平等利用外 空;3.和平原则。 • 外空五个条约规定的原则和规则: 1.共同 利益原则:对各国开放,为全人类谋福利。 2. 不得占有。3. 遵守国际法。4. 援助宇航 员;
• 一国指定的航空公司,根据本国政府与外 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在协议航线 上经营航空运输业务,在外国取得的飞越、 经停该国或在该国上下旅客、货物、邮件 的权利。
航空运营权利
• 国际民用航空运输业务的条约:1929年 《华沙公约》;1944年《国际航空运输协 定》:空中五大自由,前两项为过境权, 后三项为商业性的运输业务权; 1944年 《国际航班过境协定》:过境权中的两项 权利;《芝加哥公约》承认国内载运权, 把各国民航分为定期和不定期航班 。

国际民用航空非法干扰行为的国家责任——以洛克比空难为例

国际民用航空非法干扰行为的国家责任——以洛克比空难为例

1 9 8 8年 1 2月 2 1日, 泛 美 航 空公 司 1 0 3航 班
为 因素 导致 的危 及 航 空运 输 安 全 的 、 尚不 构 成 犯
在 英 国洛克 比上 空 发 生 空难 , 造 成 机上 2 5 9人 和
罪 的行 为 。 ” [ 2 ] ( 嘲 第 二种 观 点 认 为 , “ 非法干扰, 是 指人 们在 法定 的 时 空范 围 内 , 违 反 民用 航 空 安 全保 卫 的 法 律 法 规 所 实 施 的一 种 已经 或将 要 危 及 民用 航空 安全 、 扰 乱 民用 航 空 秩 序 的行 为 的总
2p231第二种观点认为非法干扰是指人们在法定的时空范围内违反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法律法规所实施的一种已经或将要危及民用航空安全扰乱民用航空秩序的行为的总3p47第三种观点认为非法干扰是指发生于飞行中的航空器内使用中的民用航空机场内航线上或者航行设施设备上的由人为因素导致的危及航空运输安全或足以产生危害民用航空安全后果的所有实际或预谋的行为
地面 1 1 人丧生 , 其中包括 1 0 0 多名美国乘客。经
过 三年 的详 细调 查 后 , 美 英 认定 利 比亚 安 全 情 报
人员阿 卜 杜勒 ・ 贝赛 特 ( A b d e l B a s e t ) 和利 比亚 航空公司驻 马耳他办事处主任艾尔阿 明 ・ 费希
迈( A 1 A mi n F h i ma ) 涉嫌 在 飞机上 放置 炸 弹 , 嗣 后

非法 干扰行为的界定
l 7 , 题为“ 标 准 和建 议 措 施—— 《 保 安—— 保 护 国
目前 理论 界 对 非 法 干扰 行 为 尚未 形 成 一 个
际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 ” 。附件 1 7第 1

洛克比空难案中涉及的国际法知识

洛克比空难案中涉及的国际法知识

洛克比空难案中所涉及的国际法知识1988年12月21日,美国泛美航空公司的103航班在飞行途中在苏格兰洛克比上空爆炸,机上乘客和机组人员全部遇难,并造成地面若干人员的伤亡。

1991年11月,苏格兰与美国指控两名利比亚人将炸弹置于飞机上,导致飞机爆炸坠毁。

1990 年秋天,由美英情报机构组成的调查组宣称获得一名利比亚特工人员的日记,认定利比亚航空公司驻马耳他办事处经理费希迈和利比亚特工人员迈格拉希涉嫌制造洛克比空难。

1991 年11 月14 日,美英发表联合声明,指责这两名利比亚人参与策划洛克比空难事件,要求利比亚交出凶手。

经过国际社会长期不懈的调解努力,利比亚和美英于1998年8 月达成一项妥协性协议,同意在中立国家荷兰设立一个苏格兰法庭,根据苏格兰法律对两名利比亚人进行审判。

一、此次利比亚对在航空器内的犯罪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1963 年《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东京公约》中规定:禁止任何人于航空器上触犯刑法之犯罪行为或危害航空器及所载人士或财产或危害航空器上良好之秩序于纪律的行为。

根据1971 年的蒙特利尔公约对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的定义--“任何人非法的故意的用任何方式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一种会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不能飞行或对其造成损坏而将会危及其飞行安全的装置或物品” 。

所以两名利比亚已经构成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并应该接受惩罚。

二、美国和英国于1991年11月21日发表声明要求:(1)利比亚必须交出所有被指控犯罪的人受审,利比亚必须为利比亚官员的行为承担责任。

(2)利比亚必须披露它所知道的有关该犯罪的一切事情。

这是国家在国际法上的义务,利比亚有保证其领土内之情况不威胁国际和平与秩序的义务,而在有上述情况发生时利比亚应该有义务披露有关犯罪的情况,并应该配合调查。

三、关于公约的适用问题。

利比亚于1992年3月3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它提出自己完全履行了《蒙特利尔公约》的一切义务,而美国违背了并继续违背该公约第5 条、第7 条、第8 条对利比亚应尽的义务。

洛克比空难案

洛克比空难案

洛克比空难案论洛克比空难案所涉及的国际法问题陈静(法政学院10法学1班)摘要:1988年12月21日,苏格兰洛克比上空的美国泛美航空公司103航班在苏格兰洛克比上空爆炸,这一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的恐怖事件造成机上259人和地面11人丧生。

1991年11月,苏格兰总检察长和美国大陪审团指控两名利比亚人费希迈和迈格拉希在飞机上放置炸弹,导致飞机坠毁,并要求利比亚将被控嫌犯交付美国或英国审判。

利比亚虽然拘留了费希迈和迈格拉希,但基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坚持不肯将嫌犯引渡给英美审判。

最后,利比亚迫于国际社会的压力,同意交出两名嫌疑人,但同时也提出对两人的审判必须在英美以外的第三国进行。

1999年4月,两名嫌犯在位于荷兰的苏格兰法庭受审。

此次审判涉及多方面的国际法问题,如恐怖主义、引渡、管辖权等问题。

关键词:洛克比空难案;国际恐怖主义;恐怖主义;管辖权;引渡;1963年《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东京公约》;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海牙公约》;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蒙特利尔公约》一、洛克比空难案(一)事件简介1988年12月21日,美国泛美航空公司的一架波音747客机在苏格兰小镇洛克比上空爆炸坠毁,造成机上259人和地面11人丧生,其中包括189名美国人。

空难发生后,美英两国情报机构组成的调查组立即对空难展开调查,并最终于1990年秋天认定这次空难系利比亚航空公司驻马耳他办事处经理费希迈和利比亚特工阿卜杜勒·迈格拉希所为。

次年11月14日,美英两国发表联合声明,要求利比亚交出凶手。

利比亚虽然拘留了费希迈和迈格拉希,但拒绝把他们交给美英两国。

在国际社会的压力下,利比亚被迫同意交出两名嫌疑人,但提出对两人的审判必须在英美以外的第三国进行。

1999年4月,费希迈和迈格拉希被移交给联合国代表,并前往设在荷兰的苏格兰法庭受审。

2001年1月,法庭判处迈格拉希无期徒刑,后来将刑期改为2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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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比空难案中所涉及的国际法知识1988年12月21日,美国泛美航空公司的103航班在飞行途中在苏格兰洛克比上空爆炸,机上乘客和机组人员全部遇难,并造成地面若干人员的伤亡。

1991年11月,苏格兰与美国指控两名利比亚人将炸弹置于飞机上,导致飞机爆炸坠毁。

1990年秋天,由美英情报机构组成的调查组宣称获得一名利比亚特工人员的日记,认定利比亚航空公司驻马耳他办事处经理费希迈和利比亚特工人员迈格拉希涉嫌制造洛克比空难。

1991年11月14日,美英发表联合声明,指责这两名利比亚人参与策划洛克比空难事件,要求利比亚交出凶手。

经过国际社会长期不懈的调解努力,利比亚和美英于1998年8月达成一项妥协性协议,同意在中立国家荷兰设立一个苏格兰法庭,根据苏格兰法律对两名利比亚人进行审判。

一、此次利比亚对在航空器内的犯罪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1963年《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东京公约》中规定:禁止任何人于航空器上触犯刑法之犯罪行为或危害航空器及所载人士或财产或危害航空器上良好之秩序于纪律的行为。

根据1971年的蒙特利尔公约对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的定义--“任何人非法的故意的用任何方式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一种会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不能飞行或对其造成损坏而将会危及其飞行安全的装置或物品”。

所以两名利比亚已经构成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并应该接受惩罚。

二、美国和英国于1991年11月21日发表声明要求:(1)利比亚必须交出所有被指控犯罪的人受审,利比亚必须为利比亚官员的行为承担责任。

(2)利比亚必须披露它所知道的有关该犯罪的一切事情。

这是国家在国际法上的义务,利比亚有保证其领土内之情况不威胁国际和平与秩序的义务,而在有上述情况发生时利比亚应该有义务披露有关犯罪的情况,并应该配合调查。

三、关于公约的适用问题。

利比亚于1992年3月3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它提出自己完全履行了《蒙特利尔公约》的一切义务,而美国违背了并继续违背该公约第5条、第7条、第8条对利比亚应尽的义务。

这些条款规定了对犯罪的管辖和引渡的问题。

利比亚认为,利比亚自收到对两名嫌疑人的指控后,即按照公约采取了必要措施建立起对他们的管辖权,还将他们留在利比亚以便对他们提起刑事诉讼。

而美国则主张适用《联合国宪章》的有关规定。

由于都是联合国的会员国,利比亚与美国都有义务接受和执行安理会的决定,《联合国宪章》第103条规定,“联合固会员国在本宪章下之义务与其任何其他国际协定所负义务有冲突时,其在本宪章下之义务应居优先”。

《联合国宪章》虽然也是一项多边国际条约,但它的地位与其他一般国际条约相比有优先适用的地位。

所以国际法院认为利比亚的主张没有根据。

四、关于本案的管辖权争议问题《蒙特利尔公约》第5条规定,缔约国在“当被指控的罪犯在缔约国境内,而该国未将此人引渡给上述任一国家时”,缔约国对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罪是有管辖权的。

根据国家的管辖权原则,领域原则与国籍原则中利比亚是有管辖权的,因为两名嫌疑人在利比亚境内并且是利比亚国籍;而保护原则要求对于外国人在外国所做的危害本国的犯罪,本国是有管辖权的,由此可见美国是有管辖权的。

洛克比空难案,犯罪行为发生在苏格兰洛克比机场上空,根据属地主义,英国有管辖权;犯罪行为人是利比亚安全情报人员,根据属人主义,利比亚有管辖权;空难事件受害者(包括英国在内许多国家之国民),根据属人主义,受害者的国籍国也有管辖权;泛美航空公司(Pan-Am.)是在美国登记的公司,且被炸毁的103号班机(Pan Am Flight103)登记的国籍国也是美国,根据登记的国籍国,美国有管辖权。

在刑事管辖权方面,因犯罪行为人已逃回其本国---利比亚,使该案不仅涉及管辖权的冲突问题,也涉及1970年《海牙劫机公约》的引渡或起诉原则与1971年《关于在国家管辖权冲突出现时往往需协调,本案是通过司法解决的,将管辖权提交国际法院,由国际法院进行审判。

最终利比亚终于同意将两名犯罪嫌疑人移交给苏格兰特别法庭进行审判。

五、关于本案中涉及的国际法上个人责任的问题。

《罗马规约》第25条明确了“个人的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人人平等原则、无时效或较长的追诉时效原则和依法保护被告人权利原则。

个人是否具有国际法上的主体资格一直是备受争议的问题,如今越来越多的国际公约明确规定个人的权利与义务。

个人是国际法的部分主体,个人的部分国际法地位依赖于各主权国家的意志。

个人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情况特别明显的表现在国际刑法领域,尤其在引渡知识中更加明显的体现出来了。

本案中两名利比亚人触犯了国际刑法,所以应该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六、关于本案的引渡问题引渡是指一国应有管辖权的他国的请求,依据国际法和被请求国的有关规定,将犯有可引渡而他国通缉的域内之人送交他国进行审判或惩处。

引渡的原则有双重犯罪原则,只有依据请求国与被请求国的法律,均构成犯罪并应该受刑罚处罚时才可以引渡;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引渡的条件有(1)内容是一国将在该国受到他国通缉的人送交到他国审判或惩处;(2)引渡的法律根据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规定;(3)提出引渡的国家必须是有管辖权的国家,且是刑事管辖权;(4)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为犯有可以引渡之罪的人。

根据引渡的要件与原则,本案中利比亚未将嫌疑犯引渡给美国,因为利比亚和美国之间无引渡条约,利、美之间也无《蒙特利尔公约》第8(2)条规定的引渡罪犯的基础,因为该条规定的引渡受被请求引渡国法律的限制,而利比亚法律禁止引渡本国公民。

所以我认为利比亚是有不引渡的权利。

七、关于本案中所涉及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应该以谈判、调停、和解、司法解决等方法解决国际争端。

各国主权平等原则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互相尊重主权原则,所以美国有义务停止对利比亚使用一切武力或威胁,停止一切对利比亚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的侵犯。

利比亚与美国都是联合国的成员国,所以遵守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它们的义务,在本案中美国虽然有权利要求利比亚做出符合国际法和平与安全的行为,但是它也不可以违背义务对利比亚做出武力威胁的行为。

国际法上国家互不侵犯互相尊重主权的原则在任何时候都是生效的,利比亚的行为是违背的国际义务,八、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管辖权问题对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是比较模糊的,我认为国际恐怖主义是一种突破人类道德底线的极端形式。

什么是“国际”恐怖?对其他国家制造恐怖就是国际恐怖。

就全球范围发生的绝大多数情形而言,国际恐怖主义必须具备三个基本特征:首先,恐怖主义者制造的事态,其血腥场面和惊骇程度,远远超出社会大众对一般流血事件尤其是战场伤亡的心理预期,也超越了各种法律(不论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允许的限度。

其次,是其组织形态具有高到可怕的隐秘性,袭击方式带有极其强烈的突发性和不可预测性。

最后,是它们通常制订有深思熟虑的政治纲领,对自己的博弈目标想得非常清楚,而且多半它们会把这种政治诉求公之于众。

其实我对国际恐怖主义的认识是不确定的,就本案看来,利比亚的行为造成的影响与伤害之大,以及它对人类道德的破坏可以说是一种恐怖主义。

所以国际上应该给他惩罚,利比亚的行为是非正义不人道的。

将国际恐怖份子绳之以法,使国际法得以实现,始能确实达到预防犯罪之效果。

国内刑法不足以有效惩罚,因各国对待恐怖份子各有考虑。

若欲对国际犯罪者予以追诉及审判,有赖于国际反恐怖主义犯罪的整个司法过程,所以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是纳入国际刑事法院管辖范围,统一交由国际刑事法院审理。

所以,利比亚最终同意将两名犯罪嫌疑人移交给苏格兰特别法庭进行审判。

九、联合国各机关之间的关系问题安理会与法院都是宪章为实现联合国的宗旨和目标而设立的。

但是一个是行政机关一个是司法机关,各自独立履行宪章赋予的职责。

与国内法系统内权利划分不同,联合国系统内各机关之间权力分配并不存在国内法中严格的界限,因此,国内法中权利的划分概念并不适用与国际机构间的权利冲突。

就安理会与国际法院职权划分而言,一方面宪章将维持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授予安理会;另一方面又规定,凡是具有法律性质的争端,在原则上,理应由当事国依照规约的规定交由国际法院。

作为联合国主要的司法机关,宪章赋予法院解决一切法律争端的权利。

如果解决争端需要,两个机构可以同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出努力。

而并不意味着两个机构之间的管辖权存在冲突,相反,这甚至可以被认为是宪章为迅速有效解决国际争端而有意对两个机构的职权范围不做明确划分。

安理会与国际法院同为联合国的主要机关,它们之间不存在谁隶属于谁的问题,两者是并行的关系,没有主次与上下级之分,所有联合国的成员国都有义务接受和执行安理会根据《宪章》第25条通过的决议,但是安理会的决议是优先于《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

十、条约的遵守与适用问题条约是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和国际组织按照国际法所缔结的确定其相互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种国际书面协议。

“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条约的保留是主权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一国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出的片面声明,目的是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只要保留不是为条约所禁止的,不是一些条约不允许的特殊保留,不是与条约目的与宗旨不合的都是合法的保留。

我认为在本案中利比亚与美国之间没有引渡条约,也无引渡犯罪的基础,利比亚是没有义务作出引渡的。

十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的适用问题利比亚法律禁止引渡利比亚公民,利比亚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它有权利订立自己的法律,所以利比亚国内法所规定的不引渡本国公民是受到轨迹法保护的。

而在“但泽的波兰国民待遇问题案”中明确了,国家不能援用本国法律的规定不履行国际法上的义务。

这一点上,我认为利比亚是可以援用本国法律的规定,不引渡自己的国民。

十二、关于本案中的国家责任问题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是指国家违反其国际义务而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它有两个基本的要素:(1)行为以国际法可以归于国家,什么行为可以归于国家?国家机关的行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使节的行为,国家官员的行为,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实体的行为,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等等都是可以归于国家的行为;(2)违背国际义务,就是一国的行为不符合国际义务对它的要求,也就是一国实际采取的行为与国际义务要求该国的行为不相符合。

本案中涉及的嫌疑人迈格拉希曾在利比亚阿拉伯航空公司住马耳他办事处负责保安事务,在我看来不是国家的行为。

(可是有一些资料上说两名犯罪嫌疑人是利比亚的情报人员或者又是其他什么职务,于此,我还不是很清楚是否归于国家行为。

)十三、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具有两类:一类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

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一类是广泛历史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

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和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特指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说、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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