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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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司法过程的性质》是一本很特别的书,它是作者本杰明·卡多佐在耶鲁大学法学院进行的一次演讲,是卡多佐对自己多年法官经验的一个总结,同时也是对美国自霍姆斯以形成的实用主义司法哲学的一个系统的理论化阐述。

这本书的中心议题简单说就是"法官立法",是指法官在严格遵循先例的原则下又如何通过司法过程"发现"法律适应不断变革的社会,推动法学的发展。

这是一本独具特色的美国法律哲学和司法哲学的代表作,正面回应了如何在司法过程中正确对待判例的问题,是一位著名的大法官的经验之谈。

它贯穿了卡多佐对于法律现实主义和实用主义的理解,有助于每一位法学的理论学者深入了解法律实践过程和社会现实。

司法审判过程就是一个酿造过程。

在这本书中,作者卡多佐将司法审判过程形象的比喻成了一个酿造过程,所有参与审判的人都是在共同酿造一个叫做法律决定的化合物,而法官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酿造者。

影响最终酿造结果的就是添加物的成分和比例,而掌握这些要素的人也就是最终决定酿造物的人。

成分——法官体现在他判决中的法律。

这种渊在书中分为两种,一种比较明显,也就是直接由或者制定法提供的。

这种情况是一种非常理想的状态,也就是说法官所需要做的只是服从。

在这个意义上法官制定的法只是第二等的法,是在和制定法之后的而且必须从属于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

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法官的工作也并非草率和机械,因为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会有需要填补的空白,会有需要澄清的疑问和含混,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法律解释问题。

这种法律解释在书中分为两种,一种是对于真实并且可以确定的已有之物,也就是在赋予一个制定法含义的时候只需要理解立法者心目中的含义和立法意图;而另一种就相对比较麻烦但也更为普遍,就是立法机关对于所要解决的问题完全没有概念的时候(立法机关未想到的要点),这种情况下的司法解释就需要更深入地发掘实在法的深层含义,猜测立法机关在面对该问题时可能会有的意图,填补实在法的空白。

敲开审判之门《司法过程的性质》

敲开审判之门《司法过程的性质》

敲开审判之门——解读《司法过程的性质》【内容提要】如果说法院是输送正义的地方,那么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法官是创造正义者,当然,正义的创造是需要智慧的。

一个案件进入法院,法官并不是像自动售货机那样机械的断案,那么如何在较为客观公正的场景下去剥离案件中无关的信息,而留下有用的信息,这就成为法官所面临的最大难题。

卡多佐大法官以其睿智为我们寻找一条通向解决这一难题光明之路,他不仅对所有案件的归类,而且提出了解决不同类案件的方法,进而将引领我们去思考司法过程的性质。

【关键词】信息输入整合法官立法“倘若世界最终不是矛盾,生活最终不是抉择,那么一个人的此在(ein Dasein)将是多余的!”[1]事实上,我们无处不在矛盾与抉择中生存。

对于每天都在进行决定案件工作的法官来讲也不例外,正如卡多佐所言:“当我决定一个案件时,我到底做了些什么?我用什么样的信息资源来作为指导?我允许这些信息在多大比重上发挥作用?如何可以适用某个司法先例?当没有可以适用的先例时,我又如何获得一个规则而同时又为未来制定一个先例?如果我寻求法律结构上的对称,这种寻求又应走多远?在哪一点上,这种追求应当在某些与之不一致的习惯的面前、在某些关于社会福利的考虑的面前以及在我个人的或者共同的关于正义和道德的标准面前止步?”[2]这些问题充满着矛盾与抉择,即便如此,对于进入司法领域的案件必须有一个决断,也许卡多佐的《司法过程的性质》不能够完满的解决上述问题,但至少它给我们竖起了一条通向解决问题正确方向的路标。

一、信息资源的输入——进入法院的案件成千上万的案件不断的涌向法院,不论它们以怎样的外表进入,总会存在相似甚至是相同的案件。

卡多佐以其丰富的法官经验,将普通法传统下进入法院到法官手中的案件划归为三类:第一类案件的事实和规则都是明确具体的,所需要思考的只是对事实如何来适用法律规则。

[3]这些案件的数量比较多,也构成法院的大部分事务,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很少存在困难,因为这些是法律规定非常明了、非常确定的案件,经过一短时间的实践法官就能够形成一种机械式的裁判。

法官应当如何思考:源于法官造法的启示--《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笔记

法官应当如何思考:源于法官造法的启示--《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笔记

强对 网络主体尤其是 青少年的网络道德教育和培养。为了达 到理想 的效 果 ,应 当坚持学校 、家庭 、社会 教育相结合 ,充 分 发挥各 自的优 势 ,努力形成合力 ,形 成一个 齐抓共 管的局 面 ,把 网络道德 教育渗透到学校教育的各个 环节。此外 ,国 家应加 强对 网站监督 和管理 ,为青少年网络道德的培养创造 个 良好 的外部环境 。

系 列 法 官造 法 的 方 法 。
【 关键词 】 遵循先例;法官造法; 路径
长久 以来 ,我们一直 以大陆法系 的眼光来看待司法 ,在 演 绎逻辑指 导下 ,法官严 格按照立 法机关 的制定 法来 断案 , 这被 当作是天经地义的过程 。然而 ,在普通法系看来 ,为避 免法律 知识 凝同在教科书中被僵化 ,能积累法官智慧与法律 知识 的判例法制度更为合理 。同时 由于普通法 的特点 ,其不 可避免地为司法创造性活动 留下 了一定 的制度空间 。在这种 情 况下 ,法官应努力思考引导他得 出结论 的过程 。以上就是 卡多佐 写作 《 司法过 程的性质 》的基础 。 遵循先例 的必要性 卡 多佐把 法官 必须从 普通 法 中寻找规 则 的情形 定位于 宪法与制定法都保持沉默 的假设 。在这样 的前提下 ,法官要 做的第一任务就是考察与 比较眼下 的案件 同先例 的关 系。因 为在 “ 先例的背后是一些基本 的司法审判概念 ,它们是 司法 推理的一些先决条件” ,而 “ 先例所涵盖的领域是如此之广 , 以至 于它们确定 了法官工作 开始的 出发 点” 。如果先例清楚 明了地契合具体案件 ,法官就无需做更多 的事 了。这 时 , 体 现在判决 中的法律也就是法官从先例 中发 现的被抽 象出的法 律原则和理念 ,这一依据先例来决定案件 的工作很类似 于法 官服从制定法的过程。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首先,司法过程的性质是真实的。

这意味着司法过程要基于真实的事实和证据。

在司法过程中,法庭和法官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负责审理案件,并在法律框架下判断和裁决争议。

法官必须对使用的证据和证人给出真实的陈述进行评估和判断。

在这个过程中,真实性对于司法过程的公正和可信度至关重要。

其次,司法过程的性质是公正的。

司法过程的公正性在于对每个人都平等和公正地对待。

法官和陪审员必须以公正、中立和客观的态度对待每个案件,并对每一位出庭的当事人公正地处理。

公正性也包括对辩护和控辩双方的听证和辩论。

法官必须公正地评估每项案件,并根据法律进行判断和决定。

没有公正的司法过程,就无法为当事人提供平等的对待和保护。

第三,司法过程的性质是合法的。

司法过程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

它必须依据法定程序进行,遵循法定程序的规定,包括法庭程序、证据收集和审判判决等。

法官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判断和决策,并确保法律的适用和实施。

司法过程的合法性是司法权威和司法决策的基础,也是保障人权和自由的保证。

此外,司法过程的性质还包括公开和透明。

司法过程必须公开进行,以确保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监督。

公众可以通过观看庭审、访问法庭记录和接受媒体报道,了解案件的进展和决策。

透明性是司法过程的重要特征,它有助于保持法官和法庭的独立性和廉洁性。

最后,司法过程的性质还体现在它的结果和效果上。

司法过程必须能够产生公正和合理的结果。

法官必须依法进行判断和决策,并对案件进行公正和恰当的裁决。

司法过程的结果应该是合理和可执行的,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公正和有效的解决方案。

这是司法过程的核心目标和意义。

综上所述,司法过程的性质是真实、公正、合法、公开和透明的,它是保障法治和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机制。

司法过程必须依法进行,以确保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司法过程的性质对于现代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它体现了人权和法治的核心价值。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和支持司法过程,维护法治和公共利益。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报告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报告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报告一. 卡多佐理论产生的时代背景《司法过程的性质》这本书是美国历史上最具有影响的法律家和法学家本明.内森.卡多佐的主要法学著作。

这部著作最初仅仅是在耶鲁大学法学院所作的一个讲演,然而却是他对自己多年担任法官经验的一个总结。

同时,也是对美国霍姆斯以来形成的实用主义法哲学的一个系统的理论化阐述,至此在美国乃至整个普通法社会掀起了一场司法哲学的革命,更在实践中为罗斯福新政提供了司法帮助——支持政府加强对社会的管理和对经济的干预。

全书从如何描述司法决定的过程着眼,肯定法官制定的法律是生活中存在的现实,提出转变法官的角色并要求司法过程进行迫切改革,从而表明了他对司法过程的司法性立法本质的理解并揭示了普通法下司法制度的一个巨变。

书中更是提出了许多法官和律师先前都曾感受到,但又从来不曾细致琢磨的问题。

如同其传记作者所言:“卡多佐为法律而生,法律也使他成名⋯,”该书自1921年发表以来一直获得美国法学界和法律界的高度评价,是美国法律界和法学界最为广泛引用和学习的著作之一,并成为独具特色的美国法律哲学和司法哲学的代表作之一。

二.司法过程的性质通过对影响法律进步的力量的分析,卡多佐对司法过程的性质得出这样的观点:在一个具体案件中,法官进行判决时要决定哪种方法起支配作用,确定规则前进的方向和路径,判断标准即是推进社会利益。

当然,他也指出法官的造法也不是任意的,而是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卡多佐坚定地认为“遵循先例应当成为一种规则,而不是一种例外”。

如果适合案件的规则已经由宪法或制定法提供了,那么法官就无须再费力追寻了。

当制定法留下了空白,法官首先应该在先例中寻找类比的可能,如果不可能,他才可以开始“创造法律”,也即意味着法官只是在法律的空白之处进行造法。

法官在造法时应当站在立法者的角度来考虑问题。

在现行的法律渊源不充分时,法官“应当服从当立法者自己来管制这个问题时将会有的目标,并以此来塑造他的判决。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笔记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笔记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笔记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笔记初看这本《司法过程的性质》以为是关于外国的司法过程的详细讲述,细看才知道并不是那样的一回事。

一直认为英美法系国家都是严格地遵循着先例,法官的工作就仅仅是在以前的判例中找到适用的例子再照版按模子般印记下去。

但看了这本书后发现并不是那么简单的一回事,英美法系国家也并没有想像中的那样地遵循先例,在司法的过程中,普通法正在一步步地进行着改革,正在日益体现人民的权益,他们也正在考虑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法的好处这也许就是我们所说的法律的国际化趋势。

《司法过程的性质》是卡多佐在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所作的一个讲演,全书不足6万字。

据该书的中译者苏力先生介绍,在该讲演开始之前,他曾认为他的讲演不一定会令人感兴趣。

因此,耶鲁大学法学院将该讲演安排在一个专门讨论理论的小教室内。

但是,听众不断地增加,以致于最后不得不将讲演安排在耶鲁大学最大的礼堂内。

卡多佐的这个讲演是他对自己多年来从事审判实践的一个理论总结,也是对美国实用主义司法哲学的一个系统的理论化阐释。

卡多佐也因此成为美国社会法学派重要的领军人物。

卡多佐生活在美国由农业化社会向工业化、城市化社会高速发展的转型时期,一些在过去农业社会形成的司法判例在美国这个普通法国家内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普通法面临着改革。

但是在普通法国家,立法机关一般从不主动干预历史上就属于普通法管辖的领域,没有成文法的历史传统和基础,而属于普通法管辖的领域历来就是法官通过司法过程来“发现”和“创制”法律的。

但是,遵循先例的原则又是普通法最重要的精神,近代政治理论也都认为法官是法律的执行者而不是法律的制定者,它要求法官必须严格遵循先例,禁止法官任意“立法”。

面对这一两难境地,卡多佐充分发挥其司法智慧和理论天赋,运用当时盛行于美国的实用主义哲学理论,对司法过程的性质进行了睿智的阐释。

他认为,如果要想让诉讼者确信法院的司法活动是公平的,那么遵循先例就应当是司法过程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不应当是一项例外,作为法官决不能因为遵循某一长期以来为人们所接受的司法先例和由此而阐发的司法意见可能对某一个具体的诉讼当事人不公道而轻易地就将这些司法先例和司法意见置之不理“法官必须从普通法中寻找适合案件的规则。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笔记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笔记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笔记《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笔记《司法过程的性质》是作者在耶鲁大学法学院所作的一个讲演,初次读后,领略到书中简洁、精炼却又不失深意的文字。

鉴于全书所涉及的内容较多,且模糊而散乱地交织在一起,笔者根据自身的理解,将其归纳为:第一,法官如何适用法律;第二,法官如何遵循先例;第三,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以及这些因素是如何发挥作用的;第四,法官的职能问题。

基于以上的内容都与法官有着直接的联系,作为司法的直接参与者,法官的所行、所思以及职责所求贯穿着司法过程的始末,由此所形成的链条成为解读此书的主线。

一、文本概括:法官在做什么?本书开头就陈述这样一个事实:法官在被要求描述司法决定过程时难免会陷入尴尬的境地。

身为其中之一员,与其他试图掩盖这种困境的法官不同的是,作者坦言这确实是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他更愿意采取积极的姿态来对此进行反思,并试图给人们展示整个司法的过程。

于是,当面临一个案件时,法官做了什么,成为了作者思考的第一个关口。

接到案件时,法官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如何找到能够作为判决依据的法律。

为了获得满意的答案,他将目光投放到了各种法律渊源中。

宪法或制定法理应成为他所关注的第一个地方,“适合此案的规则也许是由宪法或制定法提供的。

如果情况如此,法官就无需再费力追寻了。

这种对应一经确定,他的职责就是服从。

”这种情形下,作为依据的法律渊源很明显,法官一般都能够很快得出答案,完成自己的任务。

然而,“法典和制定法的存在并不使法官显得多余,法官的工作也并非草率和机械。

会有需要填补的空白,也会有需要澄清的疑问和含混,还会有需要淡化—如果不是回避的话—的难点和错误。

”当适合的法律渊源并非那么明显甚至还存在含混、空白时,法官要做的就是对法典和制定法进行解释。

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法官也能够获得所要寻找的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现实中还会有这么一种情况,当现有的法律都难以符合案件需要时,法官不得不到普通法中去寻找答案。

司法过程的性质

司法过程的性质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报告司法过程即法官们每天进行的决定案件的工作就是,法官们依据其法律的的授权和从先辈哪里继承得来的权威,参与法律的酿制的过程。

要确定这一过程的混合物的比例,我们首先要寻找酿制的成分,法官从哪里找到体现在他的判决中的渊源?有时,决定一个案件的规则直接来源于宪法或制定法,此时,法官就无需再费力追寻了。

但是,当宪法和制定法都沉默时,法官将踏上另一块神秘的土地:遵循先例!我们不能忽视的一点是,判例法的规则和原则从来也没有被当做终极真理,而只是作为可资用的假说,他们在那些重大的法律实验室---司法法院---中被不断地重复检测,每个新案件都是一个实验。

法官的必要工作是了解先例的真实面目,抽取先例中的原则,确定原则的边界和它的发展、增长趋向。

如果从一个原则中推演出来烦人那些规则不大起作用,那么,这个原则本身就最终会受到重新考察。

当这个过程延续贯穿了多年之后,变化的结果就不仅仅是对法律的补充或修饰,它已经是一种法律的革命和蜕变。

有时,制定法、先例、习惯或社会习俗的含混不清,或者他们的某些部分或所有部分之间有冲突,这些会使法律法律不确定并要求法院承担起一种责任,即运用一种在职能上显然是立法性的权利来溯及既往地宣告法律,构建一个在事件发生后制定的权威性的决断。

一、事实上,法官在进行思考以作出判决的时候,也就是不同的原则的指导力量在相互竞争以获取法官青睐的时刻。

(一)、类推的规则或哲学的方法,它沿着逻辑发展的路线起作用。

由于案件数量很大,主题相关的判决堆积如山,因此,能将这些案件统一起来并加以理性化的原则就具有一种倾向,并且是一种合法的倾向,即在这个原则的统一化并加以理性化的范围内将其投射和延伸到新案件上去。

如果想让诉讼人确信法院司法活动是公平的,那么坚持先例就必须是一个规则而不是一个例外。

这种感情的根子就在于先例有沿着逻辑发展路线自我延伸的倾向。

这种感情得到加强,完全是由于人们在智识上强烈地爱好司法的逻辑性,爱好形式与实质的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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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笔记
初看这本《司法过程的性质》以为是关于外国的司法过程的详细讲述,细看才知道并不是那样的一回事。

一直认为英美法系国家都是严格地遵循着先例,法官的工作就仅仅是在以前的判例中找到适用的例子再照版按模子般印记下去。

但看了这本书后发现并不是那么简单的一回事,英美法系国家也并没有想像中的那样地遵循先例,在司法的过程中,普通法正在一步步地进行着改革,正在日益体现人民的权益,他们也正在考虑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法的好处这也许就是我们所说的法律的国际化趋势。

《司法过程的性质》是卡多佐在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所作的一个讲演,全书不足6万字。

据该书的中译者苏力先生介绍,在该讲演开始之前,他曾认为他的讲演不一定会令人感兴趣。

因此,耶鲁大学法学院将该讲演安排在一个专门讨论理论的小教室内。

但是,听众不断地增加,以致于最后不得不将讲演安排在耶鲁大学最大的礼堂内。

卡多佐的这个讲演是他对自己多年来从事审判实践的一个理论总结,也是对美国实用主义司法哲学的一个系统的理论化阐释。

卡多佐也因此成为美国社会法学派重要的领军人物。

卡多佐生活在美国由农业化社会向工业化、城市化社会高速发展的转型时期,一些在过去农业社会形成的司法判例
在美国这个普通法国家内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普通法面临着改革。

但是在普通法国家,立法机关一般从不主动干预历史上就属于普通法管辖的领域,没有成文法的历史传统和基础,而属于普通法管辖的领域历来就是法官通过司法过程来“发现”和“创制”法律的。

但是,遵循先例的原则又是普通法最重要的精神,近代政治理论也都认为法官是法律的执行者而不是法律的制定者,它要求法官必须严格遵循先例,禁止法官任意“立法”。

面对这一两难境地,卡多佐充分发挥其司法智慧和理论天赋,运用当时盛行于美国的实用主义哲学理论,对司法过程的性质进行了睿智的阐释。

他认为,如果要想让诉讼者确信法院的司法活动是公平的,那么遵循先例就应当是司法过程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不应当是一项例外,作为法官决不能因为遵循某一长期以来为人们所接受的司法先例和由此而阐发的司法意见可能对某一个具体的诉讼当事人不公道而轻易地就将这些司法先例和司法意见置之不理“法官必须从普通法中寻找适合案件的规则。

这是一个法官首先应当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因为“先例的背后是一些基本的司法审判概念,它是司法推理的一些先决条件。

”“它所涵盖的领域是如此之广,以致于它们确定了法官工作开始的出发点。

只有在没有决定性的先例时,法官才必须为当前的诉讼人制作法律,同时也就为其他人制作了法律。

也就是只有在一个确定的弊端已经发生、过分的
弊端已经最终唤起了公众的情感的时候,法官才能创新。

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普通法的运作并不是从一些普适的和效力不变的前定真理中演绎推导出结论,它的方法是归纳的,它从具体中得出它的一般。

他认为,法官应不满足于通过某种传统的法律推理方法获得一个结论,也不应试图对由某种冲动甚或是某种社会哲学所指定的结论寻求正当化或予以理性化。

他认为,不能仅仅由于某种做法是为县里所规定的,就放弃自己作为法官的责任,但另一方面,他又认为,也不能轻易将长期为人们接受的规则和先例放在一边,仅仅因为这些规则和先例可能得出的结果对某个具体的诉讼当事人不公道。

他强调要反省自己的思想,要追寻影响或引导他得出结论的那种种影响力,要掂量各种可能冲突的考虑因素——逻辑的、历史的、习惯的、道德的、法律的确定性和灵活性、法律的形式和实质等等。

法官是不是可以任意的“制作”法律或者说“立法”呢?卡多佐认为,一个法官如果打算将他自己的行为癖好或者信仰癖好作为一个生活规则强加给社会的话就大错特错。

法官在创新时,必须意识到这种时刻:在推进共同之善的目的的指导下,一个创造性活动会产生某个规则,而就在这自由行使意志之际决定了这一规则的形式和发展趋势。

”法官要想知道什么时候一种利益已经超了另一种利益,就必须象立法者那样从经验、研究和反思中获取他的知识,就是从生活本
身获取。

逻辑、历史、习惯、效用以及为人们接受的正确的行为标准是一些独自或者共同影响法律进步的力量,所有这些,都有助于形成被称之为法律的规范体系。

法官必须考虑社会的利益,最基本的社会利益之一就是法律应当统一并且无偏私。

当历史或者习惯是影响现成规则的推动力或者是主要推动力时,就应当与历史、习惯保持一致,而当逻辑、哲学是推动力时,就应当与逻辑、历史保持一致。

法官有义务在他创新的权限度内、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在法律的戒律与理性和良心的戒律之间保持一种平衡关系,这就是以社会正义为重,而这种平衡又决不能以牺牲法律的一致性和确定性为代价。

社会价值的“最后选择的原则”必须是“适合目的”的原则。

这就是被称为司法性的立法,这种立法是由法官自己承担风险的立法。

卡多佐在通过对法律的哲学方法、历史、传统和社会学方法的考察后,认为“司法过程的最高境界并不是发现法律,而是创造法律;所有的怀疑和担忧,希望和畏惧都是心灵努力的组成部分,是死亡的折磨和诞生的煎熬的组成部分,在这里面,一些曾经为自己时代服务过的原则死亡了,而一些新的原则诞生了。

”这就是卡多佐所阐释的司法过程的性质。

博登海默说卡多佐不愧是美国最伟大的法官之一,由于他对社会需求、公共政策和普通法的深刻理解,充分发挥其司法智慧和理论天赋,通过其司法实践和理论著述,推进了普通
法与社会现实的结合,使得普通法的司法实践和普通法的基本理论实现了现代化。

在美国这样一个从不崇拜权威的国度,许多法学家也不得不承认,正是由于其司法实践和理论创新,从而使得美国“静静悄悄地”完成了普通法的革命,实现了普通法适应了农业型社会向工业型社会的转化,实现了普通法的现代化。

我国的法官面对卡多佐这部充满睿智的讲演,正如中译者苏力先生所说的“只要面对现实,充分运用我们的思维能力,即使是一位专门从事法律实务的法官。

也同样可能——如果不是更有可能的话——获得真正有价值和有生命力的思想。

通过对《司法过程的性质》的学习,我对法律的精神和本质有了更深层次的体会。

其中书中卡多佐对司法过程的性质,法官立法等法律事物的看法以及支持他的观点的事例的分析,让我对法律的认识,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的认识,对立法所依据的标准的认识等等有了更加比较深刻的理解。

创造性地适用法律,体现了法官的良知、法官服从社会的基本需要。

首先要做的,是要考虑自己所下决定对整个社会的影响,在这一目标或前提下,才可能进一步进行处理。

有机结合的法律,需在遵循一定规则的同时,跟上社会的步法。

故其次,法官的任务是不断对整个司法过程及判决进行严格的审查,在一新的阶段,一定范围内追求社会正义。

即使要对以前的判决进行否定,也无可非议,因为法官的责任
和正义感,应永远站在社会、包含平等的每一个人这一边的。

不同制度下法官的作用与地位必有很大不同,中国的司法体制和司法过程中,法官均是不可能享有像英美法系国家法官一样的自由裁量权的,但是,鉴于我们立法之初衷都是为了服务整个社会,二者在正义追求这个目标上又极其一致,并且英美法系中有很多体制习惯都比较先进,因此,英美法系国家司法中有很多值得中国法官借鉴学习的地方。

中国法律为成文法,司法时法官要严格按照法条来处理案件。

出现法律空白时,法官应根据总则及其他最高法院所传达的精神,运用逻辑、历史、经验等方法,具体针对个案处理,主要考虑的,还是社会利益,体现社会公共意志。

类似与他国,不同地区法官处理相似案件会有不同的结果,这时法官顾及的是当地的社会利益,跟具有针对性,因而更能实现真实的平等、正义。

这要求中国法官在具有专业知识技能的同时,更要有高尚的正义感和与时俱进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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