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交规发〔2013〕224号)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公路项目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公路项目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6.25•【字号】京交路建发〔2012〕143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公路项目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交路建发〔2012〕143号市首发集团公司、各公路建设从业单位,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站、道路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各公路分局: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公路建设市场诚信体系,规范公路项目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我局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制定了《北京市公路项目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发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公路项目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行为评定标准2.北京市公路项目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北京市公路项目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市公路建设、养护市场诚信体系,规范公路项目主要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和信用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和《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公路建设、养护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路项目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含)以上公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施工合同额大于500万元(含)且合同工期大于1个月(含)的大、中修工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项目主要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参与本市公路项目且具备从业资格的土建、交通、机电、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试验检测负责人(工地试验室主任)和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项目试验检测负责人(工地试验室主任)等人员。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公路项目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是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以下简称路政局)和其委托的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和本细则等,通过量化方式对从业人员在北京市公路建设、养护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26•【字号】•【施行日期】2021.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重点站区管理委员会,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各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各郊区交通局,委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北京公路学会、北京市道路运输协会、北京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北京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北京停车行业协会、北京市静态交通业商会:为推进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交通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我委制定了《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2021年5月26日(联系人:李鑫;联系电话:57078105)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交通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对本市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企业、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相关服务对象(以下统称评价对象)开展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作原则】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全面覆盖的原则,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清单管理、综合应用的原则。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行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行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8.28•【字号】京交科发〔2015〕 123号•【施行日期】2015.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行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交科发〔2015〕123号路政局、运输局、交通执法总队,委直属(挂靠)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市属各交通企业,交通行业学会、协会、科研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交通行业科技项目管理工作,合理配置全市交通行业科技资源,现将新修订的《北京市交通行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5北京市交通委员会2015年8月28日北京市交通行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人文交通、科技交通、绿色交通”为特征的新北京交通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加强北京市交通行业科技项目管理,合理配置全市交通科技资源,实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交通行业科技项目是指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立项并统筹管理和推进的科技项目,旨在促进交通行业科技进步、高新技术应用、产业化发展及行业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北京市交通行业科技项目的管理流程包括:项目申报与立项、组织与实施、经费管理、验收和成果管理等环节。
委纪检监察部门对项目管理全流程进行监管。
第四条市交通委所属单位使用本单位资金的科技项目应统一纳入市交通委科技计划进行管理。
第五条委所属单位及交通行业企事业单位列入国家、部(委)、北京市科技项目的管理工作从其规定,并须在市交通委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市交通委科技主管部门将视重要程度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阶段性检查并参与项目验收。
第六条交通行业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开展的科技项目报市交通委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申报与立项第七条市交通委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北京市交通行业科技规划及工作重点制定年度科技项目申报指南。
北京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北京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的第一章定义了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交通影响评价应当真实、准确地评价交通建设项目对环境和交通情况的影响,并提供科学依据。
实施交通影响评价的范围涵盖新建、扩建、改建、拆除交通专用线、交通设施等交通建设项目。
第二章详细阐述了交通影响评价的具体内容和程序。
交通影响评价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估和可行性研究。
评价内容应当包括交通状况、交通需求、交通网络、环境质量、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影响评价。
可行性研究则是对提出的交通建设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包括技术、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可行性分析。
第三章规定了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编制和审批程序。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应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要求编制,提供真实可信的信息。
报告书的审批程序包括信息公示、部门审查、公众参与和报批程序。
报告书还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应急响应措施和监测保证措施,保障交通项目建设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四章规定了对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受理和审查方式。
市交通委员会负责对报告书的受理和审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和管理。
受理和审查程序应当公开、公正,确保评价报告书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第五章陈述了对违反交通影响评价规定的处罚和法律责任。
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还规定了对严重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处理的办法。
总体来说,北京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为交通建设提供了科学依据和规范操作程序。
它对保护环境、优化交通网络、提高交通系统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然而,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强化监管体系,确保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22•【字号】京交公管发〔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交公管发〔2020〕2号各公路分局、路网中心、定额站、质监站: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普通国道、市道、县级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与投资效益,市交通委制定了《北京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2020年1月22日北京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与投资效益,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公路条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工程,不涉及拆迁和征地等工作。
不包括日常养护、小修工程和公路改扩建工程。
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养护工程的勘察、检测、设计、咨询、监理及施工等相关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普通国道、市道和县级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对象,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
预防养护是指公路整体性能良好但有轻微病害,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延长使用寿命而预先采取的主动预防工程。
修复养护是指公路出现明显病害或部分丧失服务功能,为恢复技术状况而进行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或定期更换工程。
修复养护分为包括大修工程、中修工程。
其中,大修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含桥梁、隧道)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的工程;中修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含桥梁、隧道)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的技术状况的工程。
北京交委交评指南

附件二: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主要要求1.项目背景情况项目任务来源(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及项目基本情况;1.1.项目位置及四至情况要求有详细文字说明和规划位置示意图。
1.2.项目规划用地情况(包括性质和规模)1.2.1.项目总建筑平面图1.2.2.项目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1.2.3.项目现状和规划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要求说明建筑规模详细情况,包括项目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具体用途)、地下建筑面积(具体用途)、住宅户数、人口数、或者其他和医院床位数、门诊量等、容积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数、(地上、地下)并附详细表格说明。
2.项目研究依据要求说明是项目规划意见书或审定方案通知书或控规调整阶段(附控规调整报告),并附所批文件复印件。
报告中的规划条件(路网、公交场站及其他交通设施)应由相关部门确认。
3.项目研究范围3.1.研究区域范围及依据3.1.1.研究范围一般应覆盖因项目而带来重大交通及运输影响的所有的地方,至少应包括直接毗邻项目的主要交通通道和主要交叉口。
3.1.2说明研究范围确定的依据,并附项目研究范围规划道路和用地性质规划图。
3.2.说明研究范围内项目周边用地规划及开发情况,特别是项目四周正在建设或近期建设项目有关情况。
3.3.项目计划建成年份情况及依据。
4.现状交通系统状况4.1.研究区域现状道路设施及交通流量情况4.1.1.说明研究范围内现状路网布局、现状道路宽度、横断面、是否实现规划等。
4.1.2.说明研究范围内主要节点情况,包括节点类型、交通组织、信号配时等。
4.1.3.项目现状道路及节点图。
4.1.4.项目周边道路及节点现状交通量和负荷度调查,要求列表和附图说明。
4.1.5.研究范围内道路及节点存在问题及通行能力分析。
4.2.研究区域现状公共交通设施情况4.2.1.说明研究范围内现状公交线路设置情况,要求说明线路车站的设置、距离项目的远近、线路的走向、线路的运力情况、公交港湾和满足需求水平等,并附图说明。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8.06•【字号】京交规发[2013]224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交规发〔2013〕224号2013年8月6日)各有关单位:为促进城市交通与城市建设的协调、健康、有序发展,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加强对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完善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及相关工作机制的通知》,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城市交通与城市建设的协调、健康、有序发展,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加强对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分析和评价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新生成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系统运行的影响程度,并对建设项目性质、规模、评价范围内的交通设施和交通组织管理等提出相应的调整意见或改善措施,优化交通资源分配和布局,减少建设项目对周边交通系统的影响,使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协调发展。
第三条北京市域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按政府相关办理流程规定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一)四环路以内新建、改建建筑规模超过5000平方米,扩建新增建筑规模超过1000平方米的项目;(二)中心城(四环路外)或城六区(四环路外)、顺义新城、通州新城、亦庄新城、大兴新城、房山新城、昌平新城、门城新城建筑规模超过1万平方米的公建类及超过3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三)怀柔新城、平谷新城、密云新城、延庆新城及其他地区内建筑规模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建类及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四)交通枢纽、场站、公共停车场(库)等交通设施项目;(五)对城市交通产生显著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 京发改〔2006〕1217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发布日期:2006-07-26 实施日期:2006-09-01(京发改〔2006〕1217号)各有关单位:为依法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及配套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交通委和市水务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评标活动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三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五条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经济方面的评标专家应当不少于二名。
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应当是本单位熟悉相关业务的在职人员。
其中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代表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第七条在评标前,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产生或者招标人直接确定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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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交规发〔2013〕224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城市交通与城市建设的协调、健康、有序发展,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加强对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完善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及相关工作机制的通知》,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北京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城市交通与城市建设的协调、健康、有序发展,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加强对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分析和评价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新生成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系统运行的影响程度,并对建设项目性质、规模、评价范围内的交通设施和交通组织管理等提出相应的调整意见或改善措施,优化交通资源分配和布局,减少建设项目对周边交通系统的影响,使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协调发展。
第三条北京市域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按政府相关办理流程规定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一)四环路以内新建、改建建筑规模超过5000平方米,扩建新增建筑规模超过1000平方米的项目;
(二)中心城(四环路外)或城六区(四环路外)、顺义新城、通州新城、亦庄新城、大兴新城、房山新城、昌平新城、门城新城建筑规模超过1万平方米的公建类及超过3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三)怀柔新城、平谷新城、密云新城、延庆新城及其他地区内建筑规模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建类及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四)交通枢纽、场站、公共停车场(库)等交通设施项目;
(五)对城市交通产生显著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四条凡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与交通专业相关的城市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咨询乙级及以上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五条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以城市和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规划文件以及相关的交通规划为依据。
第六条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规范》(DB11/T787)的要求。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包括:建设项目概述,现状分析,规划条件,背景交通需求分析,建设项目交通需求分析,交通影响程度评价,改善措施方案及评价,结论与建议等内容。
第七条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产生的交通需求与交通设施供给是否匹配;项目交通生成对交通设施的影响是否在可接受范围内;项目出入口通行能力是否满足进出交通需求;内外部交通组织是否合理;交通改善措施是否有效可行。
第八条凡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政府相关办理流程规定申报审查材料。
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交通影响评价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核。
技术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市规划、公安交通管理、路政、运输管理等相关部门联审,建设规模较大、地处交通敏感地区或重点区域的项目需要组织专家论证。
技术审核、部门联审或专家论证未通过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建设单位应按照市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重新修改完善,并重新申报。
第九条市交通主管部门按政府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规定时限出具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意见。
技术审核和专家论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
第十条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或修改,改变使用功能的项目(包括规划建筑使用性质调整的项目和建成后改变原有使用功能的项目)应参照上述规定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街区或功能区等区域性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或修改,应当参照本办法进行区域交通影响评价。
上述类型交通影响评价审查应在规划方案公示前完成。
交通影响评价成果和评审结论应纳入详细规划编制或详细规划修改工作,作为确定规划性质、规模和布局的基本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意见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