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历史文化街区保留建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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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老外滩

宁波老外滩

宁波外滩风光2006年08月28日 10:13:04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宁波老外滩位于甬江、奉化江和余姚江的交汇处,是目前国内仅存的几个具有百年历史的外滩之一。

从近代史上来看,宁波外滩的诞生比上海外滩还早20年。

有关专家认为宁波老外滩至少有以下6个方面的内容值得研究:一、欧陆风情的建筑长廊江北外滩一带的建筑有着浓郁的欧陆风格。

目前保存下来的文物建筑有:英国领事馆旧址(1842年)、巡捕房旧址(1864年)、浙海关旧址(1865年)、天主教堂(1872年)、江北耶稣圣教堂(1898年)、侵华日军水上司令部(1903年—1908年)、宁波邮政局(1927年)、通商银行旧址(1930年)等。

此外,还有一些民房,如严氏山庄、朱宅、老商铺“宏昌源号”等。

这些建筑具有中西合璧的风格,与中国传统民居形成鲜明对比,极具观赏价值。

二、宁波近代商帮的起航地宁波的近代商帮利用外滩这一通商口岸所带来的发展机遇,利用身处当时中国对外开放前沿地带及对外贸易的先天优势,纷纷创办轮船公司,在三江口到下白沙一带修建码头,从事宁波至上海等地的运输,特别是从事当时颇有风险的对外经济活动,从而大大促进了宁波商帮的近代化进程。

英国领事馆随着上海这一全国航运中心的形成,宁波商帮便以宁波为基地,经商足迹遍及长江流域和天津等商埠,最终在上海得以成熟。

从最近一次文物普查情况来看,宁波外滩的54处文物建筑中至少有31处与宁波商帮有关。

三、近代商业文化的展示区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外滩是宁波的商业中心。

这是一个围绕港口而兴起的特色商业区。

整个外滩区块可以分为三层,各街区的功能非常清晰:第一层是外马路生产作业区,第二层是中马路消费区,第三层是后马路居住区。

宁波邮政局旧址四、新事物、新观念的实验场近代宁波外滩是新观念、新事物不断萌芽,新旧观念不断碰撞的地方,吃穿住行玩乐等方面都浸润了西化的色彩,西式糕点、西洋电影、夜总会、舞厅等进入了当地百姓的生活,住洋楼、吃洋菜、点洋灯都成为了时尚。

镇海后海塘古城墙简介

镇海后海塘古城墙简介

镇海后海塘古城墙简介镇海后海塘古城墙,位于中国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后海塘街道,是一座历史悠久的古代城墙,被誉为宁波南大门的重要标志之一。

后海塘古城墙是古代宁波城的重要组成部分,始建于明代,至今已有600多年的历史。

这座城墙曾经是宁波的防御军事设施,保护了城市的安全和稳定,也见证了宁波古代文化的繁盛。

后海塘古城墙全长约2.2公里,高约7至9米,结构坚固,保存较为完整。

城墙采用夯土和青砖混合建造,墙体上有一些雕刻精美的石头装饰,这些装饰物是古代劳动人民智慧和艺术的结晶,也是后海塘古城墙独特魅力的象征。

整个古城墙由一条环形护城河环绕,河宽约10米,水深约2米,形成了一道天然的壕沟防线。

城墙上有多个门楼,其中最具代表性和观赏价值的是后海塘大门和红门。

后海塘大门建于明代,是进出古城的主要通道,门楼上雕刻着精美的石柱和门额。

红门是城墙上的一座重要门楼,门上方悬挂着一把巨大的木质冰柜,是古时的重要标志物。

古城墙内的街巷错综复杂,街道狭窄,石板铺成,极具古代气息。

这里有许多古老的民居和古色古香的店铺,如老字号店铺“宇泰斋”和“知天下书局”,各具特色,令人流连忘返。

古城墙的周围还有一些古老的寺庙和古井等文化遗迹,如井巷村和明元寺,为游客提供了更多体验古代文化的机会。

如今,后海塘古城墙已成为宁波重要的历史文化景区之一。

每年都吸引着大量的游客和文化爱好者前来参观。

游客可以在古城墙上漫步,感受历史的沧桑和古代建筑的魅力。

同时,古城墙附近还有一些旅游设施和商业街区,为游客提供了休闲和购物的机会。

总的来说,镇海后海塘古城墙作为宁波历史文化的重要遗产,不仅有着较高的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也是宁波美丽风景线的一部分。

它向游客展示了宁波古代城市规划和建筑艺术的独特魅力,也为我们保存了宁波历史文化的珍贵遗产。

希望后海塘古城墙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和传承,让更多的人了解和认同它的价值。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宁波市月湖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局部调整的复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宁波市月湖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局部调整的复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宁波市月湖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局部调整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4.04.16
•【字号】浙政办函〔2024〕20号
•【施行日期】2024.04.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宁波市月湖历史文化街区保
护规划局部调整的复函
浙政办函〔2024〕20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审批宁波市月湖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局部调整的请示》(甬政〔2024〕16号)收悉。

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对《宁波市月湖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所作的局部调整,规划期限为2021—2035年。

二、要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工作,保持和延续传统风貌,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文化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彰显街区特色和形象。

三、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是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和管理的依据,规划范围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

要将保护规划主要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加强相关规划与保护规划的衔接。

加快历史建筑公布、挂牌、测绘建档工作,依法合理适度利用历史文化遗存,努力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
协调统一。

四、你市要根据本文件精神,指导相关单位严格组织实施保护规划,健全保护机制,强化日常监管。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法定程序报批。

省建设厅、省文物局等部门要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4月16日。

海曙:历史街区在城市变迁中重新发光

海曙:历史街区在城市变迁中重新发光

海曙:历史街区在城市变迁中重新发光作者:续大治朱尹莹来源:《文化交流》2018年第05期“天封塔、鼓楼沿,东南西北通走遍”,这句老话在浙江宁波的百姓中耳熟能详。

鲜为人知的是,宁波现存的八大历史街区中,有7个在海曙区。

上面老话中的天封塔、鼓楼也都在海曙区管辖范围内。

近年来,作为宁波历史文化名城核心区所在地的海曙区,探索历史街区多元保护与文化旅游商业融合之道,取得了成功经验。

“不夸张地说,很多宁波的‘老底子’都能在海曙寻根溯源。

”海曙区文广新局负责人对海曙的文化遗产,可谓如数家珍,“我们拥有全国、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9处,区级文物保护单位104处,市、区级文物保护点220处,文物资源总量位列全市第一。

”十一五期间,海曙区提出了两个功能定位,一个是中心商贸商务区,一个是历史文化名城核心区。

“历史文化是不可复制的,是‘挖’不走的资源,这就是海曙的竞争力、软实力。

”海曙区委宣传部负责人说,这一功能定位给海曙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2008年,以郁家巷历史街区为试点,海曙区正式实施历史街区改造。

10年来,这些历史街区不仅充分运用“原地保护、原貌迁建、空间转换、风格内饰、科技渗透”等各种设计改造手法“修旧如旧”,完整地保留了原汁原味的历史文化风貌,更赋予其活色生香的现代都市活力,成为一道道靓丽的都市风景线。

郁家巷的歷史最早可追溯到南宋时期,一直位于宁波内城核心,历来是名门旺族的聚集之地,现存白水巷、带河巷、郁家巷等宁波最古老、最本质、最纯正的街巷,也是宁波古城代表——月湖和日湖的中心连接点。

从巷口出发只需步行几十米,就走到郁家巷2号门牌下,这里就是曾经的近性楼,现在的盛世花厅。

它的主人原是清朝同治、光绪年间的诸生林延鳌,后易主归学政盛炳维所有,盛炳维将其辟为书房,藏书十万,盛世花厅因此得名。

2008年,海曙区开始对历史街区实施改造探索,郁家巷成为试点。

到2010年,经过2年筹建开发的“月湖盛园”,成为国内首个以江南院落为蓝本打造的历史文化商业街区,让郁家巷的老底子依旧,却又生机勃发。

关于历史街区保护与更新的思考和设计实践

关于历史街区保护与更新的思考和设计实践

浙江建筑,第38卷,第3期,2021年6月ZhejiangConstruction,Vol.38,No.3,Jun.2021收稿日期:2020-08-18作者简介:郑 川(1967—),男,浙江宁波人,高级建筑师,从事建筑设计工作。

关于历史街区保护与更新的思考和设计实践ThinkingandDesignPracticeontheProtectionandRenewaloftheHistoricDistric郑 川ZHENGChuan(宁波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宁波315010)摘 要:论述了历史街区保护和更新中存在的问题和应对策略,在规划设计方面提出了遵循街巷空间历史形态的原则和修缮传统建筑的几种方法,同时结合设计案例提出了植入不同业态对复活传统街区的重要性。

关键词:历史街区;更新;修缮;记忆中图分类号:TU984.11+4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008-3707(2021)03-0011-03 历史街区的保护与更新是一个各方面都关注的话题,因为在决策和实施过程中交织着各种矛盾和利益得失,它可能已经跨越了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专业的范畴,成为当代社会的热点问题。

1992年获得普利策建筑奖的意大利建筑家阿尔多·罗西说过:“城市本身就是市民们的集体记忆,而且城市和记忆一样,与物体和场所相连。

城市是集体记忆的场所。

这种场所和市民之间的关系于是成为城市中建筑和环境的主导形象……。

”[1]作为集体记忆载体的传统街巷空间鼎盛于农业社会,衰败于信息社会,它们大都存在于旧城中,当新城建设得日新月异后,老城区必定成为下一个各方关注和即将更新的目标。

它们在当下该如何生存?又如何复兴?下面以“宁波市南塘河历史街区项目建筑设计”为例展开阐述。

1 历史街区更新存在的问题保留着传统生活形态的历史街区往往都有独特的空间肌理和年代延续,如果对此复杂性缺乏认识,就有可能将问题简单化,导致破坏原有城市的空间结构和社会网络。

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四号)《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5年5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6月12日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的申报、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保护和监督管理中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非物质文化遗产、古树名木的,按照文物、文物保护点、非物质文化遗产、古树名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慈城古县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按照《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整体保护、科学管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名城委)由市人民政府设立,负责研究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保护与监督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和推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

余姚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由余姚市人民政府设立。

名城委的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市名城委设立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文物、文化、房产、建筑、国土资源、园林、历史、法律、水利、旅游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对保护名录、保护规划、保护措施等事项进行论证或者评审,为市名城委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正文:---------------------------------------------------------------------------------------------------------------------------------------------------- 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94年8月3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文物的保护和管理,保持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风貌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和《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窑址、古建筑、石窟寺、石刻,以及传统特色街区、地方标志性建筑和构筑物;(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

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县(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文物管理委员会,协调和处理辖区内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开发区、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县(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地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名镇古建筑保护修缮与活化利用上宁波的办法和经验

名镇古建筑保护修缮与活化利用上宁波的办法和经验

名镇古建筑保护修缮与活化利用上宁波的办法和经验名镇古建筑保护修缮与活化利用上宁波的办法和经验徐炯明作为最核心的遗产保护,近年来我市在古建筑保护修缮方面进步很大,修缮数量大、质量也很高,但实际上,还有量大面广的古建筑亟需我们去修缮甚至抢修。

这些亟待修缮的古建筑数量大约有近千座之多,大多是县市区以下的文物保护点,且多数是民居建筑,然而在古建筑保护修缮与活化利用上,宁波还是有一定的好办法和成功经验的。

在宁波历史文化名镇的慈城、前童、梁弄等重要村镇最核心的文化遗产,就是把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古建筑和空间环境以及周边生态等保护利用好,作为文化遗产保护的主力军之一专业文物保护队伍,一是积极配合规划、建设部门做好保护的技术指导与相关管理工作;二是要按照古建筑保护和活化利用的总体要求,全力推进名镇实施保护与利用的基本工作。

从名镇、名村总体保护情况上观看,除了历史建筑和文保单位基本有一定修缮与保护外,许多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传统建筑,还需要加大力度进行维修与保护,同时还需要加大对名镇的街巷环境与生态系统的修复,建立和完善名镇名村的保护体系与管理利用机制。

从名镇名村保护的修缮技术上讲,我们应当要按照名镇中古建筑的级别和类型,进行分组分类的保护,例如从国保、省保、县保、文保点、历史建筑、普查登录点等一系列级别与分类情况的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建筑的修缮与保护。

从“活化”利用上讲,我们应当重视其本身性质与业态的统一,依据其不同级别做出分级利用与活化项目,例如国保单位,不管是民居与公共建筑,应当重点考虑其在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原始性质为主的活化利用,比如说慈城的福字门头、符卿第等这些官宅建筑,他们在历史上是住宅性质的建筑,如果我们仍然作为这个性质的利用,那么面临挑战就是如何选择入住人员,又如何让这些人住得下来,使用好这些建筑,为此,本人作为文保工作者,我认为安全必须第一,利用必须合理,提出的建设性使用建议:可作为名宿来考虑,使其与历史性质一致,只是将由一户一家族人家住变成了由一组组人组成的分散式入住形式,其基本性质没变,使用也没变,只是内部功能变化而言,对于保护来讲其未必会危及建筑的严重安全问题,反而在利用上更为有效,这是其一的保护与利用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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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历史文化街区保留建筑保护搬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历史文化街区保留建筑保护搬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宁波市历史文化街区保留建筑保护搬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历史文化街区改造中保留建筑的保护,规范对保留建筑的所有权人或符合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规定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搬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搬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历史文化街区规划保护改造红线范围内,因改造或保护修缮需要,对保留建筑的所有权人或承租人实施搬迁及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市区是指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以及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大榭开发区的行政区域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保留建筑是指历史文化街区规划保护改造红线范围内确认需原址保护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点)、历史建筑等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条历史文化街区中的保留建筑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规划保护改造红线范围时,会同市文物、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确认,并出具保留建筑确认意见书,明确保留建筑的具体保留范围。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留建筑保护搬迁补偿安置的监督
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其明确的保留建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保留建筑搬迁补偿安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因保留建筑改造或保护修缮需要,对其所有权人或承租人实施搬迁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搬迁改造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实施搬迁补偿安置。

第六条对保留建筑的所有权人或承租人实施搬迁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历史文化街区规划保护改造红线、保留建筑确认意见书、保护改造方案、搬迁计划和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发布搬迁公告,公告搬迁对象、范围和搬迁期限等内容。

保护改造方案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明确保留建筑保护改造的范围、方法等相关内容。

第七条保留建筑为公有房屋的,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应解除租赁关系,对所有权人和承租人按货币补偿或异地安置方式进行搬迁补偿安置,补偿安置政策参照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搬迁的公有住宅用房承租人,在补偿安置前可以按原承租住房的面积比照房改政策购房,比照房改政策购房的房款在补偿安置款中扣除,由实施单位在承租人搬迁补偿安置结束后划拨给原产权单位。

不符合房改政策或不比照房改政策购房的按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实行异地安置。

第八条保留建筑为私有房屋的,可以对所有权人和承租人按货币补偿或异地安置方式进行搬迁补偿安置,补偿安置政策参照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私有房屋保留建筑的所有权人要求保留房屋的所有权回迁到原保留房屋的,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其私有房屋的保留建筑为整幢房屋或整个院落的自己使用的单体,且拥有全部产权、权属清晰;
(二)愿意按保留建筑保护规划和保护改造方案,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修缮并接受文物、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或由实施单位统一组织修缮;
(三)愿意承担全额修缮费用及相应的公共设施配套费用;
(四)对保留建筑的使用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并确保其整体历史风貌;
(五)愿意履行保留建筑的保护、维护责任。

上款(三)中,所有权人应承担的修缮费用及相应的公共设施配套费用以审计的结果为准。

对政府已列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点),并用于公共文化服务事业或历史街区公共空间的保留建筑,不予回迁。

第十条部分保留部分拆除的私有房屋,所有权人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回迁条件的,可以回迁到保留部分房屋,拆除部分房屋参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一条私有住宅用房保留建筑的所有权人回迁到原保留房屋的,按城市房屋拆迁的标准给予临时安置过渡费和搬家费。

临时安置过渡费按实际临时过渡时间计发,搬家费按二次计发。

私有非住宅保留建筑的所有权人选择回迁到原保留房屋的,按城市房屋拆迁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贴费。

第十二条所有权有纠纷的、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或暂时无法确定所有权人的保留建筑,以及由房管部门代管的保留建筑,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对承租人实行搬迁,并参照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二)保留建筑的修缮费用由实施单位先予垫付,修缮后由实施单位代为管理使用。

实施单位在修缮前、后应就保留建筑的有关情况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费用由实施单位承担。

保留建筑修缮后,所有权清晰、所有权人明确或解除代管的,对所有权人的补偿安置或回迁按本办法有关私有保留建筑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实施单位与保留建筑的所有权人和承租人签订的搬迁协议或回迁协议应于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已备案的搬迁协议作为保留建筑过户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保留建筑的所有权人和承租人搬迁参照城市房屋拆迁有关
规定进行补偿安置时,其评估的估价时点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搬迁公告之日。

第十五条保留建筑的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实施搬迁补偿安置的,其购买住房或调产安置住房的契税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保留建筑的承租人未在搬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所有权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由实施单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区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搬迁决定,责成有关部门对其实施强制搬迁。

私有保留建筑的所有权人在搬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搬迁,或不履行修缮、保护保留建筑义务的,实施单位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区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搬迁过渡决定,责成有关部门对其实施强制搬迁过渡,由实施单位统一组织修缮。

实施单位在修缮前、后应就保留建筑的有关情况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搬迁过渡后所有权人要求搬迁补偿安置或回迁的,按本办法有关私有保留建筑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市市区城市建设中历史文化街区以外的保留建筑,因改造或保护修缮需要,对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实施搬迁及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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