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启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
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7号文

索引号:000013338/2018-00134 主题信息:工程质量安全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生成日期:2018年05月1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有效期:文件名称: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建办质〔2018〕31号主题词: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八)应急处置措施;(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一)专家;(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住建部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建部【2018】37 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八)应急处置措施;(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一)专家;(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建办质〔2018〕31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八)应急处置措施;(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一)专家;(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doc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2009年5月13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五月十三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2018年37号文

(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18年3月8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解读

《广东省住建厅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解读一、制定背景2018年3月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2018年6月1日起实施;2018年5月17日印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管理规定》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管理规定》和《通知》相关条款,结合广东省地质条件、建筑工程施工特点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等地域性和特殊性,制定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条文解读(一)实施细则正文内容共六章三十三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四条)与《管理规定》条款设置相同,具体内容进一步完善了《实施细则》的依据、明确了《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危大工程范围及定义以及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等。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至第九条)与《管理规定》条款设置相同,为确保此阶段各项安全措施实施到位,具体内容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勘察、设计企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危大工程周边环境进行勘察、研判,说明可能造成工程风险的地质条件,提升保障周边环境安全、落实安全防护技术措施费用和规范施工许可手续等前期工作流程。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可能造成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的地质条件,如岩溶、地下暗河(涌)、软弱岩土、花岗岩残积土、承压水层、流土管涌渗漏变形等,以及所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建议。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设计交底时,设计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出特别说明。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至第十五条)第十条根据《管理规定》增加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定义。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

xx号:分类:发布机构:xx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文日期:2019-05-28名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号:xx规范〔2019〕2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了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等有关规定,我厅制订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径向我厅反映。
xx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5月28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下设施以及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可能造成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的地质条件,如岩溶、地下暗河(涌)、软弱岩土、花岗岩残积土、承压水层、流土管涌渗漏变形等,以及所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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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启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公布日期】2012.04.12
•【字号】
•【施行日期】2012.04.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启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信
息管理系统的通知
各区住房和建设局,宝安区建设局,光明、坪山新区城建局,市质监总站、市安监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筑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险性较大工程”)管理,实时掌握危险性较大工程数量、类别、分布区域、监管单位、施工进度等信息,我局组织开发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现就启用系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系统基本情况
(一)系统内容及功能。
该系统内容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以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设置,内容主要包括危险性较大工程方案编制、审批、论证、实施,以及安全技术交底、组织验收等情况。
通过此系统,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可实时掌握全市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工程数量、类别、分布区域、
施工进度等信息。
(二)系统数据录入、更新和查询。
1.数据录入、更新责任主体。
由危险性较大工程所属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许可证所列施工单位)负责系统数据录入、更新等工作,其中注册地在深圳的施工企业,由其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录入、更新;注册地在深圳之外的施工企业,由其驻深分支机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录入、更新。
数据录入、更新必须实时进行,但对于如“深基坑”等时间跨度较长的危险性工程(时间超过1周),施工单位必须于每周五对系统中有关数据进行更新,以确保系统数据的准确性。
2.数据录入、更新路径。
各施工总承包企业可通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录入、更新和查询有关信息,录入、更新和查询路径为: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http:///→用户登录http://61.144.226.2:8080/login.aspx (我局网站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危险性较大工程信息管理→录入、查询、更新有关数据。
3.主管部门查询路径。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监站、市质监总站可通过市住房和建设局网上办公系统对有关数据进行查询,查询路径为: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上办公系统(各单位用户名及密码此前已开通)http:
//192.168.53.37/conmis_new/→项目信息管理→统计管理→危险性较大工程统计。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系统数据录入和更新。
系统数据的录入、更新是该系统得以正常运行的关键,各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以企业为单位,加强与本市所属项目部沟通,实时掌握所属项目部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基本情况,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该系统,并实时对所录入的信息进行更新,确保录入系统的数据准确。
其中,目前在建项目危险性较大工程信息必须于4月20日前录入完毕;各建设、监理企业应督促施工总承
包企业对有关数据进行录入、更新。
(二)强化系统管理和运用。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监站、市质监总站要结合日常监督工作,对于存在危险性较大工程的项目,及时抽查现场实际情况与系统数据录入情况是否一致;对于未及时录入、更新数据的施工企业,各部门首次以短信提示;若短信提示后仍不录入或不更新数据的,或现场实际情况与系统录入情况不一致的企业,各部门应依照相关管理规定,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予以处理。
此外,各部门应充分发挥该信息系统作用,实时掌握辖区危险性较大工程数量、类别、工程进度等信息,以便开展针对性的监管,提高监管成效。
(三)及时反馈系统有关问题。
目前,该信息系统处于试运行过程中,各部门、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将运行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反馈我局,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系统进行修改完善。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