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和当事人和解
纠纷调解与和解的法律程序

纠纷调解与和解的法律程序纠纷调解和和解是解决法律纠纷的两种主要方式,它们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纠纷调解与和解的法律程序。
一、纠纷调解的法律程序纠纷调解是通过第三方调解人的介入,促使争议双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决纠纷的过程。
下面是纠纷调解的法律程序:1. 提交调解申请当发生纠纷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调解机构提交调解申请。
申请方应准备好相关的证据和材料,并明确提出调解的请求。
2. 调解受理和组织调解机构在受理申请后,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组织调解。
一般情况下,调解会由一名或多名调解员组成调解组,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
3. 调解程序调解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a. 双方当事人陈述意见:调解员会先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并了解双方的主张和要求。
b. 调解员发表意见:调解员会分析双方的主张和要求,提出中立的调解意见。
调解员应确保双方平等地参与调解,展现公正和中立的态度。
c. 双方当事人协商:在调解员的引导下,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协商,尝试达成一致意见。
d. 签署调解协议书:如果双方成功达成协议,调解员会起草调解协议书,并要求双方当事人签署。
该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
4. 结束调解调解结束后,调解机构会出具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调解书内容自愿履行。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和解的法律程序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愿达成协议,结束诉讼争议的过程。
下面是和解的法律程序:1. 协商和解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律师或平等的条件下直接协商,尝试达成和解协议。
双方应充分沟通、协商,寻找共同利益点,并在律师或调解员的协助下制定和解方案。
2. 提交和解协议如果双方成功达成和解协议,他们应将协议书提交给法院。
协议书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和解的具体内容。
法院会审核协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审核和公示在收到和解协议后,法院会进行审核,并公示给其他利害关系人。
第十章 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第十章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第一节法院调解概说第二节法院调解的原则和程序第三节法院调解书的制作和法院调解协议的效力第一节法院调解概说⏹一、法院调解的概念法院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促使其就民事争议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二、法院调解的特征⏹法院调解具有适用的广泛性⏹(1)从适用的法院看,各级各类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都可以进行调解。
⏹(2)从适用的程序看,除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院依执行程序执行的案件外,在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均可以适用法院调解。
⏹(3)从适用的审理阶段看,开庭审理前可以进行调解,开庭审理后、判决作出之前也可以进行调解。
⏹(4)从适用的案件看,凡属于民事权益争议性质、具备调解可能的案件,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都可以进行调解。
⏹(5)根据最高法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和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等民事案件,除了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以外,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6)不适宜调解的民事案件⏹(一)必须采取罚款、追缴制裁措施的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
⏹(二)必须给予经济制裁的有严重违法活动的经济纠纷案件。
⏹在民事诉讼中,下列哪些程序不适用法院调解?⏹A.公示催告程序⏹B.发回重审后的诉讼程序⏹C.由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引起的再审程序D.执行程序⏹【答案】AD 【详解】本题考查的为调解程序的适用范围。
对于选项A.公示催告程序,属于特别程序,不存在对方当事人,不存在调解的问题;选项D.执行程序,由于审判已经结束,法院已作出有效的裁判或调解书,在执行不存在诉讼意义上的调解,因为那是法院的一种审判行为,只有当事人的自行和解2,法院调解具有自愿性这是法院调解与法院判决的重要区别之一。
法院调解及和解程序

法院调解及和解程序在司法领域,法院调解及和解程序是解决纠纷的一种常见方式。
它通过法官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协商,旨在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避免繁琐的诉讼程序和长时间的争议。
本文将探讨法院调解及和解程序的基本流程和重要性。
一、调解程序调解是法院解决纠纷的一种非诉讼程序。
它的目的是通过法官的中立调解,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调解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受理申请: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调解申请,法院会根据申请人的材料和事实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如果受理,法院会通知对方当事人。
2. 调解准备:一旦法院受理调解申请,法官会安排调解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和准备。
调解员会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利益,为调解做好准备。
3. 召开调解会议:法院会安排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员共同参加调解会议。
在会议上,调解员会听取双方的陈述和意见,并提供中立的建议和意见。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要求。
4. 达成协议: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会议上达成协议,调解员会起草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这个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其中的约定。
5. 调解失败:如果调解会议上无法达成协议,法院会终止调解程序,转为诉讼程序。
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继续争议,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
二、和解程序和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和解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提出和解申请: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法院会根据申请人的材料和事实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如果受理,法院会通知对方当事人。
2. 和解准备:一旦法院受理和解申请,法官会安排调解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和准备。
调解员会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利益,为和解做好准备。
3. 召开和解会议:法院会安排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员共同参加和解会议。
在会议上,调解员会促使双方当事人进行谈判和协商,以达成和解协议。
4. 达成和解协议: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和解会议上达成协议,调解员会起草和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十章法院调解和当事人和解

二、 法院调解的特征
(一) 法院调解是在法院审判员的主持下 依法进行的 (二)法院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三)法院调解具有自愿性 (四)法院调解体现了当事人处分权和法 院审判权的有机结合 (五)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 权的方式
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院调解
1、日本的民事调停 2、我国台湾地区的诉前调解 3、美国的“附设在法院的调停 、美国的“
民事诉讼法
第十章 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第十章 法院调解
内容提要: 内容提要:本章从法院调解的概念、特征, 法院调解的原则和程序以及法院调解的效 力介绍了民事诉讼中这一重要活动。了解 当事人和解的法院调解的区别。 本章重点: 本章重点: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诉讼 中和解的区别;法院调解的原则 ;法院调 解协议的效 力。
第一节 法院调解概述
人民调解
诉讼外调解
行政调解 仲裁程序中的调解
调解
诉讼中调解
法院调解
一、法院调解的概念
法院调解,是指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 法院调解,是指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 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自愿、 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自愿、平等地进行 协商,达成协议, 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的诉讼活动和结案 方式。 方式。
调审合一
第二节 法院调解的原则
法院调解的原则 所谓法院调解的原则,是指在进行调解活 动和达成调解协议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和 当事人应当共同遵守的基本准则。 (一)自愿原则 事实清楚、 (二)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原则 (二)合法原则
不公开原则
第三节 法院调解的程序
(一)调解的开始 (二)调解的进行 (三)调解的结束
第四节 法院调解的效力
一、法院调解发生效力பைடு நூலகம்时间
法院调解流程

法院调解流程法院调解是指由法院调解员主持,当事人参加的一种和解方式。
其具体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调解申请调解申请是启动一件法院调解的第一步,一般由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面或口头调解申请。
在此时,当事人应当携带相关证据和资料,以便调解员能够更加准确地了解双方的利益主张。
二、调解受理法院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调解受理,并于5日内向当事人发出调解通知书。
调解通知书应当明确说明调解时间、地点、要求当事人携带的证据和调解员的基本情况等。
另外,法院还应当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是否适宜调解。
如果当事人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和资料,或者案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调解员可以拒绝受理调解申请。
三、调解会议调解会议是法院调解的核心环节,也是解决当事人纠纷的关键。
调解员应当先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法律主张以及争议的核心问题,然后逐步引导当事人拓展互动话题,让双方当事人进行开放性的沟通。
在调解会议中,调解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引导当事人深入交流,探讨解决途径,并逐步达成协议。
通常情况下,调解员会在这个过程中提出自己的调解意见,例如探讨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风险评估、建议当事人协商达成妥协。
四、调解协议经过当事人协商和调解员引导,如果达成了调解协议,应当立即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员的见证下签署,调解员还应当在调解协议书上加盖印章,并与双方当事人一起在调解书上签字盖章。
调解协议书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纠纷背景、调解程序、调解结果等。
调解协议书签署后,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协议内容并执行调解协议决定。
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法院可以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强制执行。
五、调解结案调解案件是否结案,应当根据调解结果来总结和判断。
如果当事人在调解会议上未能获得妥善的解决方案,还可以由调解员建议当事人通过其他方式予以解决,例如重新发起诉讼、申请仲裁等。
总之,法院调解是一项基于法律程序的解决争议方式,可以有效缓解法院的工作压力,并避免双方当事人进一步恶化关系。
法院工作人员如何进行庭前调解与和解工作

法院工作人员如何进行庭前调解与和解工作在司法领域,庭前调解与和解工作是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
它不仅可以减轻法院的负担,缩短案件审理时间,还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更为灵活、便捷的解决方案。
因此,法院工作人员在庭前调解与和解工作中起着关键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法院工作人员在庭前调解与和解工作中的角色和技巧。
首先,法院工作人员在庭前调解与和解工作中扮演着调解员的角色。
调解员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沟通技巧,以便能够准确理解当事人的诉求,并寻找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
在调解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应当秉持中立、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调解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此外,调解员还应当具备耐心和细心的品质,以便能够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仔细分析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从而做出合理的调解建议。
其次,法院工作人员在庭前调解与和解工作中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
沟通是调解的核心技巧,只有通过有效的沟通,才能够解决纠纷,达成和解。
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善于倾听,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意愿。
同时,法院工作人员还应当善于表达,清晰地向当事人解释法律规定和调解建议,以便让当事人能够理解和接受。
在沟通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还应当注重语言的选择和表达方式的技巧,以便能够更好地与当事人沟通,化解纠纷。
此外,法院工作人员在庭前调解与和解工作中需要具备灵活的思维和创造性的解决方案。
每个纠纷都是独特的,没有一种固定的解决方法适用于所有情况。
因此,法院工作人员需要灵活运用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根据具体案件的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有时,法院工作人员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创造力,以便能够在纠纷解决中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折中方案。
通过灵活思维和创造性解决方案,法院工作人员可以更好地促进纠纷的解决和当事人的和解。
最后,法院工作人员在庭前调解与和解工作中还需要具备坚持原则和保护当事人权益的意识。
调解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纠纷,但并不意味着可以牺牲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庭案件调解和和解的方式

法庭案件调解和和解的方式在司法领域,法庭案件调解和和解是解决纠纷的两种常见方式。
它们旨在通过协商和合作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避免长期的诉讼过程和法庭判决的不确定性。
本文将探讨法庭案件调解和和解的方式,并分析它们的优点和局限性。
一、法庭案件调解法庭案件调解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官或专门的调解员通过协商、沟通和引导双方当事人,促使他们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
这种方式强调双方的自主性和平等性,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同时也减轻了法院的负担。
1. 调解的过程调解的过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调解员会与当事人召开会议,了解案件的背景和争议的焦点。
其次,调解员会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帮助他们理解对方的观点和利益。
然后,调解员会提出解决方案,并协助双方达成一致。
最后,调解员会起草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2. 调解的优点法庭案件调解有以下几个优点:首先,调解可以更快地解决争议。
相比于漫长的诉讼过程,调解通常只需要几次会议就能达成一致。
其次,调解可以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而不用担心被公开审判。
此外,调解还可以减少诉讼费用和时间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3. 调解的局限性然而,法庭案件调解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首先,调解的结果并非总是公平和公正的。
调解员可能会在双方之间做出妥协,导致一方的利益受损。
其次,调解需要双方当事人的积极参与和合作。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愿意配合或拒绝妥协,调解就无法进行。
此外,对于一些复杂的案件,调解可能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需要通过法庭判决来解决。
二、法庭案件和解法庭案件和解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和妥协,达成共识并放弃继续诉讼的权利。
这种方式注重双方的和解和合作,以达到双赢的结果。
1. 和解的过程和解的过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会进行谈判,讨论争议的解决方案。
其次,双方会就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并提出自己的主张。
法院解决纠纷的方法有哪些

法院解决纠纷的方法有哪些
法院解决纠纷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 调解: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对双方申诉进行调解协商,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2. 裁决: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法院可以进行裁决,依法判决解决纠纷。
3. 和解: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法院会进行审查确认,将和解协议作为判决生效。
4. 财产保全: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可能影响诉讼结果的财产进行保全措施,以确保裁判能够得到执行。
5. 强制执行:当法院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拒不履行,法院可以进行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包括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和拍卖等措施。
6. 撤诉: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自行申请撤诉,法院会根据情况进行裁定,是否准许撤诉。
7. 再审、上诉: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服时,可以申请再审或者上诉,由上级法院进行复审。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法院解决纠纷的方法,具体的解决方法还会受到当事人的诉求、案件性质和法律规定等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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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第一节法院调解概述一、法院调解的概念与特征法院调解,又称为诉讼中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以达成协议,就解决纠纷的活动。
法院调解既是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贯彻调解原则所进行的一项诉讼活动,又是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结束诉讼程序的一种方式。
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经济案件时,凡是为了调解结案这一目的而对当事人进行的,包括思想教育在内的一切调停工作,不论当事人之间是否达成协议,调解是否成立,都属于法院调解。
与诉讼外调解相比,法院调解有以下特征:1、它是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依法进行的。
在整个调解过程中,审判人员始终处于主导的地位。
调解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2、法院调解贯穿于民事审判程序的全过程。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能够调解的,随时都可以进行调解。
3、法院调解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方式之一。
凡是经过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一般由法院审查认可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即产生与生效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院调解虽然像我国这样的完全与审判过程融为一体的法院调解在其他国家很难找到,但是,在法院主持下,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为目的的纠纷解决程序却是常见的。
1、日本的民事调停。
在日本有专门的民事调停法对民事调停做出规定。
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停,调停在法院的调停室进行。
在诉讼进行中,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调停,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课停止民事诉讼程序,交给调停机关调停。
2、台湾的诉前调解。
台湾的法院调解发生在起诉前,其目的是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把案件从诉讼中排除出去,因此虽然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但是许多学者仍将其看作“非讼行为”。
它的调解有强制调解和任意调解之分。
3、美国的“附设在法院的调停”(mediation)。
这种调停是美国“替代诉讼纠纷解决程序”中的一种。
由双方从调停人员名册中各指定1名调停员,再由此2人选出或由法院指定的1名调停员组成的调停委员会主持调停。
调停员一般由律师担任。
如果一方拒绝调停,案件就转入法院审理。
纵观这些调解程序,我们可以发现其与我国调解制度的区别是,它们都是独立运作于法院审判程序之外的。
第二节法院调解的原则法院调解原则是指法院和当事人再法院调解过程中,应当共同遵守的原则。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调解必须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一、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法院调解的重要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第88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由此看出,自愿原则不仅包括了程序意义上的自愿,还包括实体意义上的自愿。
前者指用调解的方式结案,应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或取得双方的同意,法院不得强制进行。
后者是指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志的表示,不带勉强成分。
这是它于民事判决的主要区别之处。
二、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院调解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
查明案件事实是分清当事人之间是非责任的前提,也是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做好调解工作,正确解决纠纷的基础和依据。
三、合法原则《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他们的一切活动都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调解是法院审判活动之一。
一方面,在程序上合法,要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
另一方面,调解协议的内容也要合法,要符合实体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法院有审查的必要,发现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的,不能批准。
第三节法院调解的程序法院调解的程序是指调解的过程。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精神,调解和案件的审理过程是合为一体的。
法院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进行调解,在调解的过程中对案件进行审理。
这一点不同于其他国家的法院调解。
根据立法精神合审判实践,我国法院调解有开始、进行合结束三个阶段。
一、调解的开始法院调解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调解开始,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
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依职权主动进行调解的居多数。
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一般首先考虑有无调解解决的可能,如果认为由可能调解解决,即可在征得当事人得同意得前推下,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进行调解。
二、调解的进行法院调解的进行要坚持开庭审理的方式和步骤。
调解开始前,审判人员要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的姓名,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调解开始后,首先由双方当事人陈述案件的事实和理由,并出示有关的证据,或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辩论、质证。
然后由审判员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针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焦点,对当当事人进行思想工作。
然后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双方可以在法庭内协商,也可以在法庭外协商,但必须有审判人员的参加。
三、调解的结束法院调解的结束有两种情况:一是因调解无效而结束。
二是因调解成立而结束。
对于后者,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应制作调解书并发给双方当事人。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内容应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盖章,从而结束案件的审理程序。
第四节调解书的制作和效力一、调解书是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的法律文书。
其格式如下:首部除依法写明制作调解书的法院的全称、标题、案件编号外,还要写明当事人(包括第三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和主持调解的审判人员的姓名。
正文是调解书的主要部分。
要写明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的理由及协议的内容。
在协议内容的最后,另起一行,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尾部是调解书的最后部分,要写明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由审判人员署名,写明签发的年、月、日,并加盖法院的印章,最后由书记员署名。
二、调解的效力(一)调解发生下列的时间依据是否制作调解书而有所不同。
1、调解书的生效时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的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调解书必须送达当事人,并经当事人包括第三人签收后,才产生法律效力。
而且调解书只能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如果当事人拒绝签收,应视为调解不成立,调解书不发生效力。
法院应及时将此情况通知对方当事人,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继续审理或者进行判决,而不得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否则就违背了自愿调解的原则。
2、不需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生效的时间依照《民事诉讼法》第90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再调解协议达成后,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书记员应当将当事人协议的条款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二)法院调解的效力调解具有与生效的法院判决同等的效力。
主要表现在:1、结束诉讼程序。
这是法院调解再程序方面的法律效力。
凡经调解结案的,法院不得再行审理和另行判决。
2、确认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这是法院调解再实体方面的法律效力。
法院调解生效后,即表明当事人之间实体的权利义务的争议已经得到了解决和确认,双方当事人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和同一诉讼理由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3、不得提起上诉。
由于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所以不会产生对调解不服的问题,法律也不允许当事人对调解提起上诉。
4、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调解书生效后,即产生与生效判决一样的强制执行效力,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节当事人和解一、我国的当事人和解当事人和解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达成以终结诉讼为目的的协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211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当事人和解包括审判程序中的和解和执行程序中的和解。
前者发生在诉讼程序开始后,判决前;后者发生在判决之后,执行完毕之前。
当事人在审判过程中达成的和解洗衣,一般看作原告撤诉,并不具有执行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只能重新起诉。
但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好人家也可能被法院书记员记入笔录中,并由法院以调解协议的方式送达双方当事人,从而获得调解结案的效力。
二、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的比较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当事人和解没有独立的制度特征,它与法院调解的区别是:1、主体不同。
调解由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和解只有双方当事人参加;2、性质不同。
前者含有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后者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3、效力不同。
根据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
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终结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三、我国法院调解与审判的关系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法院调解与审判的关系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是合一的。
比如,没有专门的调解程序,法院调解在整个审判过程中都可以进行;调解员与审判人员在身份上竞合的,没有专门的调解法官。
2、调解是法院民事审判权的主导性运作方式。
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虽然取消了偏重调解的条文,但在现实中调解仍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主要结案方式。
3、偏重调解构成了我国民事审判程序的主要特征,使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成为“调解型”的。
这是由于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混同不分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