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毕业论文析上帝的意志中世纪神学自然法

合集下载

自然法研究论文

自然法研究论文

自然法研究论文摘要:自然法应该是人类基于纯内心的理性而对人类自己的事务朝“善”的方向进取的理想追求和价值判断,这种追求和价值判断是抽象的,人类只能以理性探求的方式去感知,任何一部制定的法律都只能反映它的存在而不能等同它;自然法是一部良性法律的基础,而恶法却是对它的叛离和歪曲。

关键词:自然法;良法;恶法1 “自然法”面对“法律”(尤其是恶法)的置疑而产生的不适应古往今来尤其是从古希腊古罗马到古典自然法这一时期的自然法者,在他们对何谓“自然法”这一学术研究时,大多数的他们都忽视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期准备工作,那就是首先要区分“自然法”与“法律”。

只有首先对二者做出界定,才能使得自然法在面对现实社会出现的“恶法”而不至于显得束手无策或者是垂心顿足而作苍白无力的辩解。

至此,笔者愿意把自己心中保存很久的单纯从定义的角度对二者的区分呈给读者以抛砖引玉——正如我在摘要中所说的,自然法的定义:自然法应该是人类基于纯内心的理性而对人类自己的事务朝“善”的方向进取的理想追求和价值判断,这种追求和价值判断是抽象的,人类只能以理性探求的方式去感知,任何一部制定的法律都只能反映它的存在而不能等同它;自然法是一部良性法律的基础,而恶法仅仅是对它的叛离和歪曲。

而法律应该定义为:法律是民族领导机关(国家政府)授予某个国家机关基于特定的公共目的而做出的以国家强力为后盾保证在一定时空范围内实施的书面性的规范性条文。

2 自然法是人类理性关于公平正义的法无论是在古希腊和古罗马里的法律哲学典籍里还是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法律或者与之相关的著述中我们都可以轻易地找到他们有关自然法的公平正义论述并可以从中感受到他们那种对公平正义的强烈呼吁和希求。

即使在神学观念“笼罩四野”的中世纪,我们也可以从以圣·托马斯·阿奎那为代表的中世纪经院哲学派的关于自然法的论述里找到彰显公平正义意义非同寻常的煌煌论述。

他指出,“任何人都有一种按理性行事的自然倾向,亦即按美德行事的自然倾向。

浅论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关系

浅论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关系

浅论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关系摘要:自然法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指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

而实在法,是与自然法相对的一个概念,它强调现实中实际存在的法律,即国家制定的法律。

关于自然法学说,林林总总,各有不同,但却在以下表现其共性:(1)自然法是永恒的、绝对的。

(2)人的理性可以认识、发现自然法。

(3)自然法超越于实在法之上,后者应当服从前者。

作者;吴琼法学80902 学号090001240关键词:自然法实在法恶法统属关系一、自然法的演变历史所谓“自然法”,按《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的说法,“是指全人类所共同维护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而就其作为普遍承认的正当原则而言,它通常是‘实在法’即经国家正式颁布并强制执行的法规的对称。

”[1]也就是说,自然法并非实在的、具体的法律,是一种“正义”和权利的体系,一种形而上的法哲学观念。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古希腊思想家最早使用“自然法”这个概念。

在古希腊思想家看来,万事万物都是有规则和秩序的,不仅自然界存在着规则,社会之间、民族之间、个人之间的关系也是有他们先前已经确立的秩序。

这个秩序或者叫做“自然法”,或者叫做理性,并有待于人们用智慧去发现。

它萌发于古希腊哲学,其中智者学派将“自然”和“法”区分开来,认为“自然”是明智的,永恒的,而法则是专断的,仅出于权宜之计。

亚里士多德认为,有一种无论何处均具有同样权威、通过理性可以发现的自然法或者正义。

斯多葛派信奉决定论的宇宙观,宇宙的一切受自然律的严格决定。

其按照泛神论的方式解释自然法,也就是说,自然法并不只是作为盲目力量的自然律,而且具有某种理性的品质,它是神的理性的体现,是神出于善良而理性地制定的。

所以,自然法作为神的法律也就获得了正义性。

中世纪自然法在神学面貌下出现,在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体系中,自然法具有一席之地,托马斯认为,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认定法和神法。

但是,自然法只是人这个理性动物对源于神的智慧的永恒法的参与,是人定法通向永恒法的桥梁。

托马斯阿奎那的政法思想述评

托马斯阿奎那的政法思想述评

托马斯阿奎那的政法思想述评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是中世纪欧洲著名的哲学家、神学家和政治家,他的政法思想对当时和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概述托马斯阿奎那的政法思想,对其进行述评,并探讨其影响和意义。

托马斯阿奎那的政法思想主要体现在他的政治观点、法律思想和国家理论上。

他主张政治与宗教应该相互分离,即政权与神权应该分开,这被称为“政教分离原则”。

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一系列政治和法律思想。

托马斯阿奎那的政治观点认为,政治权力应该来源于民众,而非君权神授。

他主张建立民主制度,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权利。

同时,他还提出了“正义政权”的概念,即政治权力应该以民众的利益为目的,而非为统治者的私人利益服务。

在法律思想方面,托马斯阿奎那强调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他将法律分为三类:自然法、神法和人法。

自然法是指人类社会存在之前就已存在的规律和法则,神法是指基于宗教信仰制定的法律,人法则是人类社会自身的法律体系。

他认为,这三类法律之间存在内在的逻辑关系,人法应遵循自然法和神法。

国家理论是托马斯阿奎那政法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他认为,国家是一个社会机构,其主要目的是实现民众的幸福。

他将国家分为三个阶段:王国、帝国和教皇国。

王国是指由一个家族统治的国家,帝国则是由多个家族组成的政治实体,而教皇国则是基于宗教信仰建立的国家。

在他看来,教皇国是最高的政治形式,因为它将政治权力与宗教信仰完美地结合在一起。

托马斯阿奎那的政法思想反映了中世纪欧洲政治、宗教和社会关系的复杂性。

他的政教分离原则为后来西方政治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同时,他的法律思想也强调了法律的公正性和目的性,对后世的法律制度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政治观点方面,托马斯阿奎那提出了民众主权的思想,强调政治权力的来源应该是民众。

这一思想在当时具有很强的进步性,为后来的民主制度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

同时,他还主张政治权力应该受到限制和监督,这为西方现代民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重要思路。

奥古斯丁神学自然法思想的法学思考

奥古斯丁神学自然法思想的法学思考

奥古斯丁神学自然法思想的法学思考奥古斯丁是中世纪早期基督教神学、教父哲学的重要代表人物。

其论著涉及哲学、神学、历史、文学、美学等诸多领域,用博学多才来形容这位神学家并不为过。

然而,虽然奥古斯丁本人对法律多有涉猎,同时也精于修辞学和雄辩术,但却几乎未曾对法律进行过专门的论述。

如今,学者们只能从他浩如烟海的著作中摺取有关其法学思想的只言片语,以此总结出他的法律思想体系。

但尽管如此,在法律思想史上,特别是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历程中,奥古斯丁却是一个绕不开的人物:他所提出的“永恒法”的概念,正是古希腊、古罗马自然法转化为中世纪神学自然法理论的关键所在,其从“原罪”出发对世俗统治的合理性与人的守法义务所作的论证,使基督教教义成功地融入了中世纪早期政治法律制度的构建当中。

因此,尽管我们不能称奥古斯丁为一个纯粹的法学家,但他对中世纪法学理论之发展所做出的卓越贡献却应当得到肯定。

一、永恒法与世俗法(一)永恒法与世俗法的涵义1. 永恒法。

自古希腊时代以来,似乎就存在这样一个共识:在世俗法之上存在着更高的标准,它是衡量世俗法的尺度,可使世俗法归于无效。

古希腊悲剧作家索福克勒斯在《安提戈涅》中的台词至今仍被人们频繁引用为自然法学派的标志性观点。

从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定义中我们也能看出古希腊哲学家浓厚的自然法思想。

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明确指出了自然法的特征:至上性、普遍性和永恒性。

至古罗马晚期的法学家又将法律分为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三种,并认为万民法是自然法之体现。

因此,在进入中世纪之前,人们对自然法的认识处于这样一种状态:尽管没有人能说明它到底意味着什么(或是自然规律,或是伦理道德,或是二者的合体),但所有人又坚信它确实存在。

奥古斯丁同样肯定了这种高级法的存在,在与伊阿丢斯(Evodius)的对话中,他说道:“我认为他们处于一种完全隐秘的、更大的律法之下,假如万物都是由神的安排所掌管的话。

个人自由论文:中世纪神学语境下的二元权力体系及其现代转型

个人自由论文:中世纪神学语境下的二元权力体系及其现代转型

个人自由论文:中世纪神学语境下的二元权力体系及其现代转型摘要本文从丛日云的《在上帝与恺撒之间》出发,就中世纪神学语境下的二元权力体系及其现代转型作了简要的论述和探讨,以期对相关的学术研究有所助益。

关键词个人自由独立意志国家权力贡斯当在其著作《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一文中提出了两种自由的概念,正如他所言,古代人是没有个人自由的概念的,他们要求的自由其实是一种政治上的民主权利,是对国家和社会政治权力的参与和分享,“在古代人那里,个人在公共事务中几乎永远是主权者,但在所有私人关系中却是奴隶。

”豍它“要求公民为了国家的主权而完全服从,要求个人为了民族的自由而被奴役。

”豎所有事情都必须屈从于国家权力,个人的独立意志可以也必须淹没在那种代表集体意志的国家权力之中,显然,在贡斯当语境中的古代人那里只存在一元的国家权力体系,排除了国家权力的独立的个人私域是不存在的。

而在现代人眼中,个体的私人生活是独立的,他们“希望每个人享有自己的权利,每个人在不伤害他人的前提下按照自己最喜欢的方式发展其才智;”豏或者可以换一种表述:人类社会是二分的,在涉及公共利益的公域里,个人服从代表集体意志的国家权力;在不涉及他人的私域里,个人只服从于他自己,这才是现代人要求的个体自由。

此时,我们看到的是现代西方人个人与国家、公域与私域的二元主义政治思维,以及这种思维映射在权力体系之中的产物即二元主义权力体系。

这种二元主义政治思维以及权力体系是在中世纪基督教文明的母体里孕育成长的。

在中世纪基督教语境下,人的本质属性被一分为二,即灵魂与肉体;人的生活被一分为二,即宗教生活与世俗生活;社会组织被一分为二,即教会与国家;与之相对应,社会的权力体系也被分为教权与王权。

而其现代化进程实质上就是近代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对神学意义上的二元主义所进行的世俗化和泛化的过程,随着作为个体的人长大成熟,上帝逐渐隐退,灵魂与肉体的区分被作为独立原子的个人和作为国家成员的公民的区分所取代;宗教生活与世俗生活的区分被私域与公域的区分所取代;教会与国家的区分被个人与国家的区分所取代;教权与王权的区分被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区分所取代。

自然法历史沿革论文

自然法历史沿革论文

浅论自然法的历史沿革【摘要】自然法思想作为统治西方数千年的法哲学思想,经历了古希腊、古罗马的朴素自然法阶段,中世纪神学自然法阶段,近代古典自然法阶段和自然法复兴四个阶段,它的思想核心随着历史的进步和时代的要求而改变,由追求平等幸福扩展到后来的探索正义、秩序以及安全。

本文通过对四个阶段的代表学说的描述,用历史的眼光和社会需要的角度关注自然法价值和缺陷。

【关键词】自然法学;理性;恶法;正义“在任何文化史或人类史中,价值的相对地位一直是因不同群体、不同个人和不同时间而易的。

” [1]所以自然法学家不能给出一个统一、权威的自然法含义。

但是自然法学家们始终强调理性、正义、道德的作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追求最高目标。

平等、自由、幸福、秩序、服从自然或上帝意志、全体意志、社会和谐——等等这些价值被不同时期的法学家视为最高价值。

一、古希腊和罗马时期的自然法思想(一)古希腊时期的自然法思想自然法学起源于古希腊时期,哲学家从神秘的自然中得知法律,认为大自然是不可侵犯的,将法律等同于自然法则。

古希腊的两位代表人物,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对法律和正义各有看法。

柏拉图在他的《共和国》、《政治家篇》和《法律篇》中阐述了他的自然法思想,他的一生经历了从忽视法律到重视法律的转变。

早期,他主张建立由开明和最高才智的人士掌控国家,以威信治国;而后,他又提出“法律国家”是人进行统治的次优选择;晚年描述了依靠法律规范治理国家的蓝图。

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批判性发展了他的哲学理念,更尊重“实然”,更注重人和制度的缺陷,在此之上创立政治学理论,建立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是实现“善生活”的唯一可行手段。

他将法律区分为自然法和实在法,自然法是永恒的,实在法是人根据自然法制定的规则,效力低于自然法。

他明确承认有可能存在“不正义”的法律,如一些压制性的法令——不管它是人民、暴君或是富人提出的——也都是“卑鄙的和不正义的。

”所以他也指出只有以正当方式制定的法律才有最高效力。

古希腊自然法的思想起源

古希腊自然法的思想起源

论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起源一,自然法的概述自然法的本质是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侧重点:古希腊古罗马的自然法是自然主义的自然法,其的实质在于“自然”;中世纪的自然法是神学的自然法,其实质在于“上帝的理性”。

近代的自然法是理性主义的自然法,其的实质在于“普遍的人性”、“永恒的理性”。

”广义言之,自然法思想是指实在的人定法之外还有一种真正的、永恒正义的法律,即自然法。

《不列颠百科全书》释义道:自然法“含义常常不是很精确的。

就一般意义来说,它指整个人类所共同维护的一整套权利或正义。

作为普遍承认的正当行为的原则来说,它往往是‘实在法’的对称,就是和经过国家正式颁布并利用一定的制裁强制执行的那些法规对比而言”。

德国著名法史学家祁克说,不朽的自然法精神永远不可能被熄灭。

如果它被拒绝进入实在法的机体,它会像一个幽灵飘荡在房间周围,并威胁要变成一个吸血蝙蝠去吸吮法机体的血液。

”祁克此说,已被人类法律理论和实践的历史发展所证实。

既然如是,考察人类自然法精神的滥筋一一古希腊罗马的自然法思想,实系法学难以推卸的责任。

“轴心时代”的希腊法律思想,是西方法律思想的源头,是西方人法制历程最早的心声,西方法治理论的一系列基本概念的原创含义孕育于此。

自然法思想是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又一重要特征,自然法概念是希腊哲学的创造,它起源于希腊人长期社会历史实践中所积淀起来的文化心理结构,早期的自然哲学就是这种文化心理结构的升华,随之也孕育了自然法观念。

自然法的基本理念是自然、理性、正义、神和自由、平等。

二、从古希腊开始的自然法发展历程自然法的理论,最早经由古希腊哲学家阐释,成为西方自然法思想的起源,然后经由古罗马、中世纪思想家、神学家的进一步完善,到17、18世纪时,自然法观念已成为一个完整的理性主义的系统思想体系,并达到了一个高峰。

”(一)古希腊的自然法学。

自然法观念,最早出现于古希腊时期,它的形成或多或少与神学不可分离。

在、古希腊时期,神学实际上是一种枷锁。

法律毕业论文论坠落人间的天使古代自然法

法律毕业论文论坠落人间的天使古代自然法

论坠落人间的天使-古代自然法论坠落人间的天使——古代自然法自然法学的萌芽是超出世俗思想的一种圣洁的自然理念法则,它纯粹是一种自然的规律,没有任何“人”的情感在内,这种大自然的理念一旦被人们发现就有了利用的价值。

因此,不幸坠落人间的天使在人类社会开始了她漫长之旅,一方面她要坚守圣洁的理性的底线,另一方面又要迎合世俗人类的需求而不断改变。

(一)自然的法则自然的理性⒈自然法就是自然秩序和规律古代自然法观念是建立在“自然”之基础上的。

自然法是古希腊时期人们从大自然的现象及事物发展的规律中所推演出来的法则,西方的古代人大多是以朴素的,直观的视点和方法来考察法律现象的。

苏格拉底就认为,“法律最初体现为自然法,也就是自然规律,它纯粹是一种神的意志或神有意的安排。

”[1]因此,才有了“依照自然生活是最好的” [2]说法。

西方古代的法律思想家们认为,国家(城邦)和法律的雏形,就跟风雨雷电,山川湖泊,飞禽走兽一样,属于大自然的现象,即自然形成的,任何人都不得违背,强调与自然相一致的生活。

这是采取自然哲学的进路,把可感知世界中直接出现的东西上升为理解中的东西,以可感知的事物为万物的本原。

自然哲学家们把本原归结为物质性的感性事物,那么,自然的法则、自然的理性也就是大自然事物的感性升华。

这种自然主义的自然法就是一种能被人的理性所发现却不能被人的意志所改变的客观的秩序,即是大自然自己恒定运行的一种秩序,这种秩序是任何人不能更改的规律。

西塞罗说:“自然法并不是人心制定出来的东西,并不是各民族制定出来的一种任意规定,而是支配宇宙的印迹。

这是恒古不易之法,而不是存在于写下来的那一刹那间的法。

它的来源与圣灵一样古老:因为真实原始的首要的法无非就是伟大的天神用来支配一切的理性。

”[3]所以,“对国家和法律,要把它们当作自然现象的一部分或者在大自然的延长线上来加以把握”。

[4]⒉自然法是规范行为的那种永远不变的自然理性理性就是适用于所有人并使所有人能够平等地,协调地生活在一起的支配原则,按照理性去生活就是按照自然法生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析上帝的意志-中世纪神学自然法
析上帝的意志——中世纪神学自然法中世纪的自然法学实
则秉承了古希腊时期的自然法学思想,它摈弃了自然法自然的属性,而用神的意志给自然法套上了神学的枷锁。

它被视为人的理
性对上帝的理性的参与,自然法不过是人的理性对永恒的神意参
悟的结果。

以奥古斯丁和阿奎那为代表的中世纪神学家就利用自
然法的自然的圣洁为他们推崇宗教信仰服务。

神学家们认为,
“自然的理智的判断和方向,加上上帝的救赎意志,将看到一切
社会的关系充满另一种精神,这是家庭和平的基础,在家庭各成
员中有一种有秩序的统治与服从。

”[2]再者,由于人的本性是恶的,因此,只有上帝的参与和上帝意志的默示和赋予人类的恩宠,才能为人类指出一条明亮的道路,才能在上帝的庇佑下追求幸福
的生活。

(一)推崇上帝之法追求幸福生活黑暗的中世纪推崇教
信仰的神权思想,教会利用宗教将世俗国家神权化,其真实意图
可想而知。

奥古斯丁把上帝奉为真理,理智之神,认为信仰上帝
就把握了至上,拥有了幸福,因为人注定要追求一种永恒的福祉,而这是人类的天赋所不能达到的。

凭着人们对幸福向往的那份迫
切心情,他杜撰出了一个能让人们享有幸福的上帝来控制受压迫
的平民百姓。

他提出真理高于理性和心灵,当人们拥抱真理时,
才算获得了真正的幸福。

他说;“你也许记得,我曾应许将那高
于我们心灵和理性的东西指示你,那东西便是真理本身。

你若能够,要怀抱它,以它为乐。

”[3]他提出,“获得真理的幸福是家
庭生活的幸福,丰盛美餐的幸福,管旋之乐的幸福,以及躺卧在
玫瑰花丛中的种种人生幸福所无法比拟的,因为信仰上帝的在天
之灵,就获得了人间的幸福”。

[4]他这番对幸福的描述意在让人
们相信上帝会给苦难的人们带来幸福,推崇他的宗教目的,使更
多的劳苦大众臣服于宗教的统治之下。

这种幸福的本质不是所有
人的幸福,只是封建主的幸福。

他们把这种思想传播于劳苦大众
之间,意在抚平被统治阶级不平的心理和反抗的情绪。

(二)遵
循永恒之法神化自然法则自然法理论经过阿奎那的变通以新的面
貌出现,为自然法的神化发挥了更大的作用。

阿奎那提出,是上
帝创造了世界并赋予法律加以管理,人们可以神的启示和自身的
理智来认识和执行这些法律。

他把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定
法和神法四种,表明了他的自然法是从神的意志出发并以神的意
志为理论归宿的。

他认为,“自然法已不再是最高的法,而且巧
妙地将自然法与上帝的永恒法结合在一起,认为我们赖以辨别善
恶的自然理性之光,即自然法,不外乎是神的荣光在我们身上留
下的痕迹”。

[1]他宣布,“自然法是理性动物对永恒法的参与”。

[2]这就是说,现在自然法是贯通人定法与永恒法的桥梁,是表现
上帝与人之间关系的那一部永恒法。

阿奎那把自然法也纳为神意
志下的法,意在神化自然法,从而使自然法服从永恒法,让自然
法替天主教的政治服务。

但在内容上,阿奎那认为,“自然法肯
定了人的独立存在的地位,他把人的本性作为自然法的基本规定,在自然法的这种规定之中,保全人的生命,维持人的各种本能和
维持社会生活秩序这三大基本要素,是与自然的倾向和上帝的意
志一致的”。

[3]显然可以看出,自然法不外乎是永恒法对理性动
物的参与,而人的自然本性则演变为神的理性。

中世纪的自然法
学理论中,自然法不再是至高无上的法,其上还有上帝统治整个
宇宙的法——永恒法,而自然法仅是上帝用于统治人类的法。


奎那企图从自然法和上帝的永恒法那里寻找为封建制度辩护的理由,把封建制度说成是合乎自然的,合乎上帝意志的。

通过自然法,他把封建制度的法律和上帝永恒法串连起来,借以证明封建
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中世纪的自然法被神学利用而成为宗教
统治的理论工具,使自然法批上了宗教这一神秘面纱,与上帝的
意志和神的意志相结合,变成了世俗国家荒谬黑暗的宗教神学之
理论基石。

因此,自然法不是绝对不变的,即使在黑暗的社会,
也会有它的闪光之处。

“随着时间的推移,神法和人法都有可能甚至必要对自然法加以‘补充’。

例如,财产私有制度等都不是自然法的本来要求,但社会的发展证明它们对人类有好处,所以就不能把它们看成是违背自然法,而应当看成是人的理性所确认的,对自然法的有益补充”。

[4]因此,自然法在其理性的框架中又加入了神的色彩,有了人的欲望,这种欲望是人们通过神来传达的,意在体现它的合理性与权威性。

自然法的本质在此演变为上帝的意志——神学自然法。

而上帝的意志也即上天的启示,一种虚幻的遐想,它还是“天理”在主导世间的一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