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股东与总经理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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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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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宁夏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宁夏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第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理人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2)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3)公司对外单笔投资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或者累计对外融资超过注册资本的60%时作出决议,或者为他人(包括股东)提供担保作出决议;(14)审议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25%以上的股东或者董事会或监事会的提案;(15)授权董事会行使、履行部分股东会的职责;(16)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三章股东会的召开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领导班子会、董事会、股东会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领导班子会、董事会、股东会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某某有限公司领导班子会、董事会、股东会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宗旨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股东会代表大会、董事会、领导班子会议的议事方式与决策程序,促使股东代表、董事和领导班子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股东会代表大会、董事会和领导班子会议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2领导班子会2.1议事原则2.1.1坚持集体领导原则。

领导班子会议议事范围内的问题,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都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应暂缓作出决定。

2.1.2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领导班子议事实行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既不能个人说了算,也不能极端民主化。

集体讨论决定时,应先充分酝酿,民主发表个人意见,再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形成会议决议。

2.1.3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领导班子议事必须尊重客观,符合实际,有利于公司的改革、发展、管理和稳定。

2.2议事范围领导班子会议议事范围为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和其他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2.2.1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2.2.2公司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年度工作计划。

2.2.3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会章程,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股权变更等事项。

2.2.4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及废除。

2.2.5涉及公司稳定事件的处理,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灾害的处理。

2.2.6重大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2.2.7公司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等。

2.2.8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以及对机构、主管级以上人员的调整方案。

2.2.9员工招聘、解除劳动合同、临时用工、劳务派遣等计划和方案。

2.2.10绩效考核、薪酬分配方案、福利发放和各项奖金使用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2.2.11公司中层及以上干部的推荐、选聘、任免、交流、奖惩、考核和使用意见,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意见。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XXXXXXX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农湾创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农湾创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董事会工作效率,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切实行使董事会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公司设立董事会。

依法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经营决策权。

第四条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专业委员会。

如:战略决策管理委员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绩效考评委员会、提名与人力资源规划委员会等。

第五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董事会职权第五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决定公司的投资、资产抵押等事项;(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8)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9)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10)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资产重组的方案;(11)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2)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13)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董事长职权第六条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董事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2)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3)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4)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5)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6)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制度

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制度

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制度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制度1 总则为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组织运作程序,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根据国家《公司法》、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标准。

2 组成机构2.1 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2.2 董事会2.2.1 公司设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2.2.2 董事会由七人董事组成(其中一至二人为独立董事),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2.2.3 董事、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董事长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候选人名单由上届董事会提出。

2.3 董秘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人。

董秘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秘列席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2.4 总经理公司设总经理一人。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2.5 监事公司设监事一人。

监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并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 股东会的职权3.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3.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3.4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3.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3.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3.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3.8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3.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3.10 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作出决定;3.11 修改公司章程;注1:对前款所列事项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公司议事规则(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

公司议事规则(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大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列席股东大会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简称“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召开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五条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及依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局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第七条股东大会的召开应该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第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二章股东大会的职权第九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修改本章程;(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四)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领导班子会、董事会、股东会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领导班子会、董事会、股东会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某某有限公司领导班子会、董事会、股东会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宗旨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股东会代表大会、董事会、领导班子会议的议事方式与决策程序,促使股东代表、董事和领导班子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股东会代表大会、董事会和领导班子会议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2领导班子会2.1议事原则2.1.1坚持集体领导原则。

领导班子会议议事范围内的问题,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都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应暂缓作出决定。

2.1.2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领导班子议事实行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既不能个人说了算,也不能极端民主化。

集体讨论决定时,应先充分酝酿,民主发表个人意见,再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形成会议决议。

2.1.3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领导班子议事必须尊重客观,符合实际,有利于公司的改革、发展、管理和稳定。

2.2议事范围领导班子会议议事范围为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和其他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2.2.1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2.2.2公司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年度工作计划。

2.2.3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会章程,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股权变更等事项。

2.2.4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及废除。

2.2.5涉及公司稳定事件的处理,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灾害的处理。

2.2.6重大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2.2.7公司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等。

2.2.8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以及对机构、主管级以上人员的调整方案。

2.2.9员工招聘、解除劳动合同、临时用工、劳务派遣等计划和方案。

2.2.10绩效考核、薪酬分配方案、福利发放和各项奖金使用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2.2.11公司中层及以上干部的推荐、选聘、任免、交流、奖惩、考核和使用意见,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意见。

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标准版)

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保障经理层依法合规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经理层是公司日常运行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经理层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并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三条经理层履行职务时,不得变更股东会决议或超越其职权范围。

第四条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第五条总经理办公室是处理总经理办公会日常事务的专业机构。

第二章经理层的组成和职权第六条公司经理层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层设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若干名;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以下统称为“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向总经理负责。

第七条经理层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拟订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计划,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审定各子公司内部定员定编方案以及重要岗位人才引进、配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基本规章。

(五)拟订公司目标责任制考核激励方案,审定各子公司年度工资总额、内部工资激励方案。

(六)聘任或解聘除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之外的管理人员和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决定对公司员工的奖惩或升级、降级,加薪或减薪等事宜。

(七)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行使抵押、出租、分包式转让公司资产的权力;审议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方案;拟订重大技改项目方案并组织实施。

(八)通报经理层日常工作,听取公司专业职能部门的工作汇报,协调、解决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九)管理公司下属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运行,组织对各子公司基础管理工作检查,制定整改方案;审定公司安全、设备等重大事故以及违规违纪事项的处理意见。

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

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事程序,保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股东《合资合作协议》、《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其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总经理通过总经理办公会集体决策的方式行使其决策权。

具体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编制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和年度财务预算,报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三)在董事会制定的年度财务预算内,批准公司月度财务预算和月度预算外支出;(四)负责公司投资资金管理和财务监督,保证投资资金的规范使用;(五)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决定公司副总经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公司其他管理人员;(七)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八)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九)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十)《公司法》规定的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总经理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四条总经理办公会分为定期会议和非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一般在每周一上午召开;非定期会议则由总经理根据情况或董事长提议时确定召开日期。

第五条总经理办公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组织。

参加范围:总经理、副总经理。

总经理可要求相关人员列席会议,董事长、董事、监事可列席会议。

会议由总经理主持。

第六条对于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的议题,事前应履行必要的程序:责任部门对议题进行研究论证,并提出拟订意见,经主管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审定是否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

对确定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的议题,应由主管经理主持提出尽可能成熟的建议方案或处理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农湾创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农湾创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农湾创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董事会工作效率,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切实行使董事会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公司设立董事会。

依法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经营决策权。

第四条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专业委员会。

如:战略决策管理委员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绩效考评委员会、提名与人力资源规划委员会等。

第五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董事会职权第五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决定公司的投资、资产抵押等事项;(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8)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9)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10)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资产重组的方案;(11)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2)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13)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董事长职权第六条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董事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2)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3)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4)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5)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6)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条为规范董事会议事方式与程序,提高董事会议事效率,保证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切实行使董事会的职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三条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四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履行信息披露、会议筹备等工作职责。

第五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四)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七条董事连续二次未亲自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九条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第十条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人数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第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第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董事会应在10日内召开临时董事会议:(一)持有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议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会提议时。

第十三条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采取书面、电话、传真或借助所有董事能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五)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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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总经理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及其参加者的行为,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公司股东大会及其参加者除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外,亦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在本规则中,股东会指公司股东会;股东指公司所有股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七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年度股东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应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公司股东。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主持;董事长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十一条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后,股东会不得无故延期。

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应在原定股东会召开日前至少三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

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十二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三)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三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托人。

第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十五条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十六条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章股东会提案第十七条股东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股东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

需要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

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五天的间隔期。

第二十条年度股东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的前七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通知所有股东,不足七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会上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会上提出。

第二十一条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帐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

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提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会的提案。

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

第四章股东或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二十四条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

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会。

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十日内反馈提议股东。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作出同意召开股东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作出不同意召开股东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

第五章股东会的召开第二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保证全体股东(不论其持有公司股份的多少)享有出席会议的平等权利。

第三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二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会以来股东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第三十三条在年度股东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内容包括:(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二)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股东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年度股东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五条股东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三十六条股东要求在股东会上发言的,应当经过股东会主持人许可,并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股权数或代理股权数的多少顺序先后发言。

每名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发言的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六章股东会决议第三十七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应当按照所持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的原则进行表决,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的表决权。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公司章程和规定。

公司董事、股东会决议的授权起草人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草案内容的真实、准确,避免使用容易产生歧义的表述。

第四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公司章程的修改;(四)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四条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说明。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

对股东提案作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四十六条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或转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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