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及在历史上的重要意义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特点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特点这一时期的法律,与历代封建法律一样,都是以维护封建统治秩序为目的,保证统治者特权,镇压被压迫阶层的反抗,维护皇帝的最高统治。
皇帝拥有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法自君主出,又自君主废。
皇帝可以任意刑罚和赦免一切人。
虽然,这一时期较进步的法律思想家曾提出限制皇权对立法和司法的干预,但这只是理论的空谈,而且这种企图也是十分局限的。
除了这些共同点之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与其他时期相比,又有自己的一些特点:法典的儒家化与礼治主义的确立战国时期的《法经》和秦律,出于李悝、商秧之手,师宗法家之说。
萧何修汉律,摭采秦律,大体上也本于法治精神,法典属于法家的系统。
汉武帝提倡“独尊儒术”之后,儒家学说垄断了各个领域,也开始了对法律的渗透,表现为郑玄、马融等大儒为法律章句。
汉律通过名儒用儒家经义进行解释,面目渐非。
然而,儒家正式地有系统地编纂法律,则始于曹魏。
魏律的编修者陈群、刘邵等皆为当时名儒。
其学术思想属于儒家系统。
刘邵曾受命集五经,以类相从,正始中,执经讲学。
对礼乐经典有精湛研究,著《乐论》十四篇,其政治思想是制礼作乐以移风易俗。
阵群出于颍川世家,自幼受儒家学说的教育,精通经典(从奏疏辄引《诗》经、《礼》经可看出),政治思想是主张崇德布化。
魏律在这些名儒的编纂下,内容上吸收了不少儒家学说。
如恢复复仇的法定地位。
《礼记·曲礼》有关复仇之义,认为父仇不共戴天,为父祖复仇被视为孝义之举。
至西汉逐步禁止①。
虽然事实上存在复仇,但法律上是禁止的。
魏初也禁复仇,但太和修律时又恢复了复仇为法定行为,魏律规定:“贼计杀人,以劾而亡,许依古义听子弟得追杀之。
”不同的是附加了限制,“会赦及过误相杀不得报仇”。
又秦汉有异子之科,为商鞅变法所定,旨在分化宗法纽带,促进经济发展。
但与《礼记》中:“子无异财”的经义相悖,魏律正式规定“除异子之科,使父予无异财”。
再如《周礼·秋官》有八辟丽邦法,给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官僚以法律特权,有罪先请,议而从轻,这种法制原则,至战国时代受商鞅、韩非等法家的猛烈抨击,他们提出“刑无等级”,“法不阿贵”,要求实行一刑制。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史

• 3 重罪十条:
一曰反逆(危害封建国家的造反行为及篡权行 为),
二曰大逆(毁坏皇家宗庙、陵寝、宫殿), 三曰叛(背叛本国,暗通外国) 四曰降(战争中投降敌伪), 五曰恶逆(谋杀及殴打尊亲属), 六曰不道(残酷的杀人罪), 七曰不敬(盗皇家器物及过失危及皇帝安全), 八曰不孝(不奉养父母及违反服制), 九曰不义(部民杀害官长), 十曰内乱(亲属之间的犯奸行为)。
• “八议”制度的内容:这八种人犯了死罪, 官府不能直接定罪判刑,而要将他的犯罪情 况和特殊身份报到朝廷,由负责官员集体审 议,提出意见,报请皇帝裁决。
• 八议制度影响:八议入律,是儒家“亲亲、 尊尊、贵贵”思想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反 映了儒家伦理思想在曹魏法制中的影响更加 深入。但是,因为这一制度有纵容官僚贵族 犯罪、削弱封建法制的权威,影响国家与社 会稳定的副作用,故北齐政权通过“重罪十 条”对这一制度作了修正,明确规定犯有十 种重罪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 重罪十条,在更广泛的意义上明确了刑罚重 点打击的对象,通过总结性的表述使之更为 条理化。十种严重犯罪之中,除了“不道” 是针对严重侵犯他人生命安全的行为而设定 之外,其余九种基本上都是针对严重危害封 建君主专制制度和严重违背封建纲常伦理的 行为而设定的,从而强化了对“君权、夫权、 父权”的维护,进一步将儒家的礼制内容引 入刑律。
北齐高洋时由封述等主持制成《齐律》十二篇, 此即著名的《北齐律》。
• 3 律学成就
律学是法学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一种特 殊表现形式。它主要包括法律法典的 编纂、解释与理论研究等内容。
魏晋南北朝

•
第一,在长期的战乱和对峙的历史 环境中,各封建政权为了巩固自己的统 治,扩大自己的势力,相继对秦汉以来 已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 他们所进行的一系列立法活动,使得这 一时期的法律在秦汉的基础上获得了极 大的发展和完善。尤其是魏、晋和北朝 法律,建树颇丰,为隋唐法律发展到顶 峰奠定了坚实基础。
击皮见盐,负薪者服 李惠为雍州剌吏,人有负盐负薪者, 同释重担息于树。二人将行,争一羊皮, 各言藉背之物。惠遣争者出,顾州纲纪 曰:“以此羊皮拷知主乎”?郡下以为戏 言,咸无应者。惠令人臵羊皮席上,以 杖击之,见少盐屑,曰:“得其实矣”。 使争者视之,负薪者乃伏而就罪。(《折狱
龟鉴》卷六)。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
•北魏:所有死刑必须呈报中央,待批准 后方可执行。 •死刑奏报制度在南北朝时期确立后,历 代沿用,至明清臻于完备。
魏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
(2)刑讯的制度化: 南梁有测囚之法,南陈有立测之法。 (3)“登闻鼓”直诉制度的建立: •直诉:直接到中央告御状。汉代已有,如 缇萦向汉文帝上书。魏晋南北朝时正式形成 制度。 •登闻鼓:封建时代朝堂之外所悬之鼓,以 让吏民直接向皇帝伸冤或进谏。晋武帝司马 炎始设“登闻鼓”。
•
渊之议曰:“夫题里逆心,而仁者不 入,名且恶之,况乃人事。故殴伤咒诅, 法所不原,詈之致尽,则理无可宥。罚 有从首,。妇本 以义,爱非天属,黄之所恨,情不在吴, 原死补冶,有允正法。”诏如渊之议, 吴免弃市。 • —选自《宋书· 孔季恭传 》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的变化发展
4、“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确定 五服:五等丧服制度。古代以丧服为标准, 表示亲属关系的亲疏尊卑的制度。 斩衰:丧期为3年(如子为父母、媳为公婆、 妻妾为夫等) 齐衰:丧期分3年、1年、9月、5月、3月 (如夫为妻、父为子、孙为祖父母、侄为 伯叔父母、兄弟之间等) 大功:丧期为9个月(如堂兄弟之间等)
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公元220---公元581)概述:东汉既亡,三国鼎立,司马立晋,朝分南北。
中国进入数百年的分裂动乱年代。
这一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制承先启后的过渡时期。
蜀国的《蜀科》、魏国《新律》,各具特色,特别是《新律》把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的《刑名》篇置于各篇之首,是刑法体例的重大改革。
西晋初年的《泰始律》则是划时代的一部封建法律,它首次明确区分了律与令的性质,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篇章体例更为合理。
南北朝时期,南方汉族王朝在法制建设上乏善可陈,但北方少数民族政权在推进汉化进程中,也推动了法律的发展。
北魏的《北魏律》、东魏的《麟趾格》、西魏的《大统式》、北齐的《北齐律》及北周的《大律》,都具备了各自的特色。
尤其是北魏孝文帝拓跋宏的汉化改革,去除了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陋习,纳礼入法,推动了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促成了中华法系的形成。
中华法系本身就是家族主义法律演进,统治者以儒家的仁、礼观念,孝、悌制度去束缚人民,这一思想完全渗透于法律之中,既始于这一时期。
从曹魏律、泰始律到北魏律,宗法观念一步步地深入。
同时,该时期的法律也有从野蛮向文明发展的良性趋势。
族诛罪被废除,缘坐范围缩小,流刑被定为减死之刑等。
体现了儒家“德主刑辅、以德去刑”思想。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儒家化,体现在反映儒家思想特色的法律制度被列入法律正文。
曹魏新律根据《周礼》的“八辟”制定了“八议”制度,规定八种人犯死罪可以享有“议”的特权。
“官当”制度规定官吏犯罪可用官品抵罪,北齐律中出现了“重罪十条”(即十恶不赦的前身),晋律规定“准五服以制罪”,士庶不婚等。
在行政体系上,任官制度上出现了九品中正制、清议、与禁锢之科、中枢机构三省制的形成。
这一时期法律的发展,成为其后唐律的先声。
第一节立法概况一、法制概况:①沿用期,三国鼎立初期魏蜀吴均以沿用汉朝法律为主。
②改革期,三国魏明帝以后至两晋时期,以《魏律》、《晋律》为代表。
③分支期,南北朝时期,南朝法律甚少创建,北朝《北魏律》、《北齐律》则进一步发展。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pptx

南北朝时期,流刑适用范围扩大,成为仅次于死刑的重要刑罚。
“宫刑”的起源与演变
宫刑起源较早,秦汉时期已经存在。
两晋时期,宫刑适用范围扩大,并逐渐规范化。
三国时期,曹操因军法需要恢复宫刑。
南北朝时期,宫刑进一步发展,成为重于死刑的刑罚。
社会关系与法律制度
06
官僚制度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官僚制度逐渐完善,各级官员的权力逐渐得到限制,而法律制度也受到了官僚制度的影响。例如,官员的选拔和任免逐渐摆脱了家族势力的影响,而更多地考虑了个人能力和品德。
法律制度演变
02
03
刑罚制度
三国时期刑罚制度沿用汉代,实行髡、笞、杖、徒、死刑五刑。
三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01
《律》、《令》并行
沿用汉《律》同时,魏制定《魏律》18篇,晋《泰始律》6篇,实行《律》、《令》并行。
02
八议入律
曹魏《新律》中规定“八议”制度,即对八种人犯罪必须交由皇帝裁决。
《泰始律》与《晋律》
刑罚制度
05
仍为刑罚体系核心,但执行方式增多,如车裂、腰斩等。
死刑
肉刑
流刑
恢复使用,如宫刑、电刑等。
作为重要的刑罚种类,逐渐发展并分化为加役流、岭南流等。
03
刑罚种类的发展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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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刑”的起源与发展
汉代已有流刑雏形,如“三流”之制。
两晋时期,流刑逐渐发展为加役流、岭南流等。
三国时期,曹魏实行“五等之制”,流刑成为正式刑罚。
xx年xx月xx日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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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法律制度演变法律体系结构法律基本原则刑罚制度社会关系与法律制度总结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二、重罪十条的由来及内容和影响
始于北齐,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 十种重罪的总称。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 不孝,不义,内乱
三、服制定罪与留养制度
1、准五服以治罪 始于《晋律》
概念:亲属间的犯罪,据“五服”所规定的亲等 来定罪量刑。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 卑犯尊处罚愈重。 “五服”:根据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所规定的五 种丧服的服制。 按服制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 大功、小功、缌麻。亲者服重,疏者服轻。
学习重点: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的进一步结合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
三国时期形势图
魏 蜀 吴 三 国 形 势 图
西晋时期形势图
南北朝前期形势图:
南北朝后期形势图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的主要 发展变化
魏晋律学与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 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变化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魏国 蜀国 吴国 东晋
西晋 十六国 南北朝
三国
南朝——宋齐梁陈 东魏 北朝 北魏 西魏
北齐 北周 隋朝
魏晋时期法制建设的时代特征
长期的分裂割据使立法受到时间与空间的限制,除西晋 《泰始律》曾一度成为适用于全国的统一法典外,其他 各个时期的法律制度都仅局限于某一狭小的时间与空间 范围。 随着秦汉统一国家的解体,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相对 削弱,各种法律思想比较活跃,律学的发展取得巨大成 就,立法技术与律典的篇章体例结构日趋成熟,刑罚制 度及法律体系得到新的发展。 汉末魏晋以来士族门阀制度的形成,使官僚贵族特权法 进一步膨胀,也使法律制度出现进一步儒家化的趋势。
5.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
(五)“存留养亲”制度 《北魏律》首置存留养亲制度。即犯非 十恶的一般死罪的罪犯,若祖父母、父母 年七十以上,家中无其他成年丁口,则可 奏请皇帝法外开恩免死,待其为家中老人 养老送终后,再对其执行流刑的制度。 “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 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服齐衰一 年的近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 养期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 (摘自《魏书 •刑罚志》)
(四)“重罪十条”制度 “重罪十条”是在《北齐律》中确立的。“重 罪十条”是指严重危害封建政权和封建礼教的 十种行为。1、反逆,造反夺权行为;2、大逆, 毁坏皇家宗庙、陵墓、宫殿的行为;3、叛,叛 国行为;4、降,投敌行为;5、恶逆,谋杀、 伤害尊亲属的行为;6、不道,用惨无人道的手 段杀人的行为;7、不敬,侵犯皇帝的安全、尊 严的行为;8、不孝,不孝敬父母的行为;9、 不义,卑下侵犯非血缘尊长的行为;10、内乱, 家族内部犯奸的行为。凡是犯有这十种罪名的, 从重处罚,不在八议的论赎范围之内。
三、民事法律制度 (一)婚姻方面 1、强制早婚,且不禁止同姓为婚 2、严禁士族与庶族通婚 (二)土地方面 1、曹魏的“屯田制” 2、两晋的“占田制” 3、北朝的“均田制”
第三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三国时期的司法机构基本上沿用汉制。中央 由廷尉、御史台、尚书台三部分构成。廷尉 是最高审判机关的长官,御史台是中央监察 机关,尚书台是司法行政长宫。 南北朝时,北齐将廷尉改为大理寺,为专门 审核刑案的官署,其长官叫卿。 北周以秋官大司寇卿为司法长官。 在地方,由行政长官兼理狱讼,司法审判权 掌握在各级行政长官手中。
第六章 复习题 一、重要概念 1、名例律 、 2、重罪十条 、 3、准五服以治罪 、 4、登闻鼓 、 二、重要问题 1、试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典编纂的 、 变化。 变化。 2、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进 、 一步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 一步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 公元 220 年~公元 581 年 )
一、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三国: “ 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
三国乘汉末之弊,战乱不止,统治者急需以法律安定社会秩序,树立自己的权威。因此,三 国统治者在肯定礼治对法制具有指导作用的同时,格外强调法律在治理乱世,拨乱反正中所 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国时期的统治者大都主张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尤其魏制定的《新律》对后世的影响颇大 。同时,统治者更主张执法从严,依法行赏罚,务使百姓相信令必行,禁必止。
(一)三国时期的立法概况
蜀国在刘备称帝后,诸葛亮、法正等便着手制定科条,称为《蜀科》。吴国曾制 “ 科条 ” , 并修定过科、令。但由于蜀、吴两国地处边远,政权又时时处于北方的威胁之下,所以立法 匆忙, 除针对具体情况制定一些科、令外,基本沿用汉代法律。与蜀、吴相比,魏国的立法则卓有 成效。魏明帝建国后,除作《新律》(史称《魏律》)外,还制定《州郡令》、《 尚书官令》、《军中令》、《邮传令》等。
“ 八议 ” ,是指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和减刑的规定,即 “ 议亲 ” 、 “ 议故 ” 、 “ 议贤 ” 、 “ 议能 ” 、 “ 议功 ” 、 “ 议贵 ” 、 “ 议勤 ” 、 “ 议宾 ” 。 这八类人指:皇帝宗室亲 戚(亲),皇帝故旧(故),德行卓著者(贤),才能过人者(能),有大功勋者(功),高级官员贵 族(贵),勤政突出者(勤),前朝皇室及其后裔(宾)。 “ 八议 ” 入律不仅维护了封建等级制,而且使礼律进一步融洽。
3在婚姻上强调士庶有别,良贱不婚
士庶有别,良贱不婚,意在维护士族的特殊社会地位,巩固封建等级制度。
4关于土地立法
①曹魏屯田制
东汉末,为解决军粮及财政问题,曹操于建安元年采枣祗、韩浩建议,在许昌组织屯田。 屯田区一般在肥沃或重要处所设置。屯田客一般不负担其他徭役,生活有一定保障,讲究精 耕细作,有利于提高农业产量。屯田法的施行使曹魏经济实力大增,得以统一北方。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演变
﹡腰 斩
(二)肉刑
﹡磔
﹡黥刑
(三)劳役刑
﹡劓刑
﹡斩左趾
﹡宫刑
﹡笞刑
(四)耻辱刑 1、髡刑 剔去头发和鬓须。
2、耐刑
只剔鬓须,而保留头发。
(五)流刑 (举家迁移,无道里远近之别,比劳役刑轻)
1、迁(一般人有罪迁之)
(六)财产刑
2.谪(官吏有罪迁之)
1、赀
(七)身份刑 1、夺爵
2、赎
3、没(罚没财产)
(四)《唐六典》 (唐玄宗)
(五)《大中刑律统类》 (唐宣宗)
唐律中议、请、减、赎、当等制度,构 成了一套前所未有的系统而严密的特权 保障体系。
充分体现了唐律乃是一部地地道道的封
建权法。
唐律的主要特点和历史地位
一、唐律的主要特点
(一)“一准乎礼”
所谓“一准乎礼”,是指唐律完全以儒家礼教纲 常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定罪量刑的理论依据。
二、云梦秦简
云梦秦简是1975年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 发掘的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
共1155枚,主要内容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 《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和《封诊式》等。
目前研究秦律的第一手重要资料。
三、法律形式
(一)律
(二)令 (三)式
国家就某一专门事类颁布的法律。 (稳定性)
(2)首创《名例律》,冠于律首
(3)初步确立了封建五刑制度 即死、流、徒、鞭、杖。
隋唐的法律制度
(公元581年——公元907年)
隋代法制概况
一、隋朝的立法 《开皇律》 隋文帝时期颁布,共12篇500条。 1.蓝本:舍北周而用北齐 2.制颁:先后两次(开皇元年、开皇三年)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四、南北朝的立法概况 南朝历时一百六十余年,经宋、齐、梁、陈四 朝,但在封建法制上,甚少建树。四朝基本上都 沿用晋律,即所谓“沿左相承,沿用晋律。” 梁曾有一次较大的立法活动,制定出律二十卷, 令三十卷,科四十卷。但不过是晋律的改头换面, 篇目次序均同,名称略有变动,如盗律改为盗劫, 贼律改为贼叛。另外删去晋律中的诸侯律,增置 仓库一篇。 梁灭亡以后,陈武帝也曾组织人修订法律,然而 是“篇章体例,一准梁法”。
《晋律》颁布以后,由张斐和杜预为之作注,经 武帝批准后颁布,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成为《晋律》的权威注本,东晋时基本沿用《晋 律》以及张、杜的注解。 《晋律》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唯一一部颁行全国 的法典,也是这个时期最具影响的法典,南朝历 代基本上沿用晋律。 《晋律》相对汉律而言,其突出的特点在于它 的“简约”,《晋律》的条目大约是汉律的十分 之一,体例,条文更加简明,文字简省,刑罚适 中,较秦汉旧律,确是一大进步。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220年——581年) 三国两晋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封建割据对峙的时代。 这个时期政治上的特点是门阀世族统治,大地主豪强垄 断政权。 就全中国范围而言是封建割据的形势,就每一王朝说来 则都建立了封建中央集权制度。 一些有见识的统治者,为求得生存和发展,比较重视法 制建设。 因此,这个时期的法思想较为活跃,立法活动比较频繁, 法律制度有较大发展变化,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承上启 下的重要时期。
北齐建国之初,立即着手修律,直到第四代皇 帝武成帝河清三年,用了十四年的时间才修成北 齐律。 北齐律的修订,全面总结了历代封建王朝的立法 经验,而且富于创新精神,对前代的法典,不是 照搬,而是“所增损十有七八”。 所以北齐律向以“科条简要,法令明审”著称。 后人认为在北朝诸律中,“以齐为最”。 北齐律共九百四十九条,分十二篇。篇目依次 为:名例(合刑名、法例)、禁卫、婚户、擅兴、 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 杂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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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摘要
(500字以上)
严丽珍:刑法原则1、最先确立“八议”原则的是三国时期的《魏律》。以《周礼》的“八辟”为依据,规定司法机关对八种人(即各种贵族及一定地位的官员)犯罪,必须奏请皇帝,由皇帝交有关大臣集议减免刑期罚。从此,直至清朝,各朝法典均规定了“八议”原则。2、秦、汉时期,妇女随何亲属从坐,法律无明确规定。往往父家或夫家有人犯罪,妇女皆可能从坐。至三国曹魏,开始明确规定:未嫁之女,随其父母从坐;已嫁之妇,随其夫家从坐。这一规定虽然废除了妇女的双重从坐,但因族诛而从坐的妇女仍处死刑。至东晋,则进一步减轻对坐妇女的处罚。晋明帝太宁三年(公元325年),东晋明确规定,对因族诛而从坐的妇女不再处死刑。这一规定对后世的刑法原则产生了重要的影响。3、最新确立“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是西晋时期的《晋律》,即《泰始律》。五服,原是中国古代标志亲属的丧服制度,西晋以前,曾用来确定人们的赡养、继承等民事关系,自《晋律》规定“准五服以制罪”后,则又成为处理亲属相犯等刑事案件的原则。依据这一原则,服制若近,以尊犯处卑处刑则轻,以卑犯尊处刑则重;服制若远,以尊犯卑还附有丧服图,以便司法机关量刑时参考4、确立“官当”就是用官职折抵刑期罚。《魏律》和《晋律》规定的“杂抵罪”是“官当”之源。《北魏律》规定的犯官可用其官爵折抵徒刑的内容是“官当”之实。至南朝《陈律》则始有“官当”之名。《陈律》规定:官员可用其官当徒刑二年。“官当”原则是自南北朝时期确立后一直沿用到宋朝。刑罚制度:进一步朝着废除肉刑时未彼废除的宫刑,也基本上被废除。另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刑期罚制度,亦逐渐趋于简明和规范。为隋《开皇律》确立新五刑二十等奠定了基础:如改革妇女从坐制度,定流刑为减死之刑。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是上承两汉下迄隋唐的过渡时期。这一时期,是封建法制从立法技术,体例结构到具体内容不断完善时期。
王芳:法典结构的变化与立法技术的进步1、曹魏《新律》将《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改变了《九章律》列于第六、不前不后的尴尬。《晋律》在刑名后增《法例》,《北齐律》将二者合为《名例》,此后直至清末,《名例》作为总则相沿未改。2、以格代科。科本为刑事法的补充法,是在“律无正条”时所作的“别条权格”(因事制宜而以制敕权定刑事补充规范,经认可为可引用之法)。以格代科,实为以正式整理编纂可以成为“永格”的制敕代替临时性较强的“科”。东魏、北齐有《麟趾格》。门阀世族特权的法律化,如:“九品中正制”与“品官占田制”1、设中正官(州为大中正,郡为小中正),专掌人才评品之事。2、将士人评定为九等:从上上至下下。3、三年清定法,品级滚动制,有升降。4、乡论清议决定乡品。5、根据乡品授以官职(品)。
小组讨论记录表
小组数(5-10人)
9人
小组成员
周颖洁、严丽珍、王芳、江志远、李霖、王红、邵赟、张扬红、王美红
小组长
王美红
讨论题目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及在历史上的重要意义
讨论人员
周颖洁、严丽珍、王芳、江志远、李霖、王红、邵赟、张扬红、王美红
讨论时间
2011-10-08
讨论主持人
郑光和
自我发言提纲
江志远:三国鼎立的局面,三国鼎立的社会根源。首先是东汉以来世家豪族势力的膨胀,使政治分裂倾向日益加剧,其次是南方得到开发,孙刘两集团的经济实力日趋雄厚,而北方生产遭到破坏,曹魏时虽有恢复,也未超过两方的水平,因而在全国形成三个经济实力相对平衡的区域,为分立提供了物质基础。再次是魏、蜀、吴之间也形成军事实力的某种均衡,彼此都无力消灭对方。因而导致三国鼎立这种局面虽然仍属于政治上的分裂,但与东汉末年相比,却是一个历史的进步。三国是在各自统治范围内的统一,这种局部统一较之东汉末年众多军阀割据混战是一进步,它给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提供了相对安全的环境,各国统治者又都重视发展生产,为全国的再次统一奠定了基础。
(300字以上)
周颖洁:进入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以后,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传统的法律体制越来越暴露出其不合理性,与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相冲突。在形式上保守,内容上陈旧,已不能适应社会变革的新形势,无法满足新的社会关系发展的要求。因此,打破旧的法律传统三国两晋南北朝主要特征表现在封建国家分裂,政权交替频繁;北方战乱频繁,民族融合加强;南方相对稳定,江南经济发展;士族制度及其庄园经济发展。首先法制指导思想为引礼入律的深化中,突出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正统法律思想,又呈现出阶段性发展的规律。其次立法变化,《魏律》:又名《曹魏律》——就〈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晋律》:与张、杜注律。〈晋律〉又名泰始律,增加了法例律。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律作注,与律具有同等效力,称为“张杜律”。《北魏律》:孝文帝年间,律学博士常景等人撰成《北魏律》。《北齐律》:武成帝河清年间由封述等人制定了《北齐律》。《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典发展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对隋唐时期的法典具有十分重大的影响。重罪十条就是最先规定在《北齐律》中。再次、刑事立法:1、准五服以制罪:《晋律》首先规定准五服以制罪。在刑法适用上,凡制服愈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而以卑犯尊,处罚越重。制服愈远,正好相反。2、官当:正式规定于《北魏律》与《陈律》中,是指官贵可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3、八议入律:源于西周的“八辟之议”,曹魏时期正式入律。是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八议制度表现出封建特权思想的鲜明特色。4、重罪十条:具体是指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5、封建五刑:规定绞、斩死刑;规定流刑;规定鞭刑、杖刑;废除宫刑制度。最后司法制度:1、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北齐正式设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2、登闻鼓直诉制度:允许击鼓鸣冤,加强了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检查监督。3、死刑复奏制度:为减少错杀无辜,将死刑权收归中央。4、刑讯制度化:刑讯残酷野蛮,反映当时司法的腐败和黑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