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的双向性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监
2020年公共行政学简答题

公共行政学简答题简答题:1、简述公共行政的特点?答1、公共行政之首要特点是它的公共性;2、公共行政的政治性;3、公共行政具有严格的法制性;4、公共行政的民主性;5、公共行政的公平性;6、公共行政的高效性。
2、简述公共行政学的特点?1公共性首要特点。
2.政治性(强制性)高效性3、简述行政环境的特点? 1.复杂性 2.约束性3.特殊性(差异性不稳定性4、公共行政环境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答:(1)公共行政环境的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各种公共行政环境之间的差异性上。
各种公共行政环境之间有自然地理、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意识形态、文化传统、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的差别。
就是在同一种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传统的前提下,公共行政环境也有区别。
(2)这种特殊性还表现在一个国家的不同地区的公共行政环境的差别。
这些差别主要表现在自然地理、经济发展水平、人文素质、宗教信仰、风俗习惯、行政效率高低等方面。
5、简述组织文化的特征?答:组织文化的特征主要有:1、组织成员的同一性程度;2、团队精神;3、对人的关心程度;4、组织的一体化的程度;5、风险承受程度;6、民主程度;7、报酬标准;8、重视结果;9、控制程度。
6、简述里格斯公共行政的三种模式及其主要特点?答:分三种模式:一是融合型公共行政模式,是农业社会的公共行政模式,其特点是公共行政是建立在自给自足经济基础上的家长制,任人惟亲,实行等级森严的世卿世禄制度.二是衍射型公共行政模式,是工业社会的公共行政模式,其特点是建立在大工业生产方式基础上的民主行政,官员一发任命,一发行政.三是棱柱型公共行政模式,是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的公共行政模式,他既有农业社会的公共行政的某些特点,也有工业公共行政的某些特点,是两者的混合7、简述政府职能的特点?.答:(1)政府职能普遍性的特点。
(2)政府职能的强制性特点。
(3)政府职能的系统性特点。
(4)政府职能的不可替代性的特点。
(5)政府职能的服务性特点。
2024年监督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电大作业)8.pptx

谈不上刚好订正和改诳了.问遨枳少成多,性质枳轻成犯,其结果必将是严娘的.因此,我们要自觉地把群众监督 视为提高自身“拒册免疫力”的内在须要,禽做是广微人发群众对行政执法干部最深切的爱惜,出心实意地切实加强群 众监督,使群众监帑成为促进行政执法队伍健康成长的里:要力气.
二、把群众监仰变为深化宣扬城市管理法规的重要柒道.
三是要完善监督体制.提高监督的内在权喊“首先主动报开展巡察工作,实现巡察监督与信访监督的相互结合,巡
察状况与干部考察的相互勾通,巡察成果与嫌政档案的综合利用,推动巡察工作的规范化.其次要主动探究建立以 上缴纪委监察机关领导为主,同级党委领导为辅的体制,保证纪检监察机关相时独立地实施施督检交权。同时要进 一步扩大纪检监察机关的职权范用,变更纪委对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违纪只有初核权、没有立案权的现状,出正给 予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纪案件独立的立案权,检查权和处分权,不断增加纪检监察工作的权或性、独立性.
-Ir-省民版民音.宽•分.IU'•分;取•乙我为人小伯-<Kl"交际之常.廉耻实伤.倘非不义之财.此物何来?”他正是这样惠 政励已、廉洁白津,始终不违窘才.在历史上里有“江南第一清官”之誉。
同学3:廉政赛好须要文化.原政须要榭弃古今中外文化之槽粕,吸取古今中外文化之精华.廉政须要廉政文化入耳 、入眼、入心的陶冶和滋养。廉政文化建设须要和社会文化、校内文化相融相和,恒久并府前行。
同学1.勤政是政党、政府对其官员使命感、说随意识的基本要求,当然也是中国共产党对于党员领导干部政治 素养、思想品德的重要衡鬓指标,并贯穿于对干部培褥、考核、任免工作的全过程。勤政要求为官者要具备忠诚职 守
的耕神和爱诗敬业的品第,期能补拙,勤,去现出党员领导干部的精神状态和思想境界,是朝气蓬勃锐意进取,还 是转气沉沉•得过且过.在干部队伍中都有莆各自不同的表现特征。
学习完教材第七至第九章之后,作用监督学的相关知识

学习完教材第七至第九章之后,作用监督学的相关知识自侦案件、批逮的监督问题。
人民检察院除监督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外,还负责刑讯逼供、徇私舞弊、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等案件的自行侦查工作。
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缺乏监督,几乎不受外部力量的制约。
虽然,审查逮捕部门和审查起诉部门间有一定的制约关系,但内部的制约监督流于形式,难于发挥实际效果,产生了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活动,但自己的侦查活动不受监督的怪现象⑤。
另外,批捕行为由自己实施监督,自己监督自己,出现了监督的双向性。
庭审过程中的监督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开庭审理活动检察机关既是诉讼活动的参加者又是监督者。
监督行为与出庭公诉行为合为一体,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来说,都是不应允许的。
审查起诉、抗诉的监督问题。
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主体,又同样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主体,处于一个系统之中,同一身份履行监督和起诉、抗诉职能,容易出现监督的双向性。
减刑、假释等执行中监督的问题。
执行行为也是法律监督中重要的一个环节,特别是司法实践中,有违法减刑、假释的现象,不断的减刑、假释实际上是将裁判权逐步的分化,现在的监督机制当中检察机关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缺乏监督力度,笔者认为,减刑和假释等执行行为应改由法律监督委员会实施专项监督。
现行职能配制的弊端在于检察机关权力种类多,职权分散,权力重点不明确,内部机构设置不合理。
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意味着,检察机关应全面监督国家法律的实施,而实际上检察机关没有不可能做到这一点。
检察机关拥有的监督权异常重要,责任重大。
但现在检察机关权力运用不够,造成监督权行使无力,监督效果不佳的状况。
笔者认为,在宪法规定的框架下,可以对检察机关的职能进行适当的调整改造。
为改变现阶段检察机关监督权力行使无力的局面,防止监督的双向性,避免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系统中自己监督自己,我们将检察机关的职权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追诉权(侦查权,公诉、抗诉权),另一部分是法律监督权。
2020开放大学电大 公共行政学 第十一章 参考答案

2020公共行政学第十一章参考答案版权归国家开放大学所有第十一章行政监督1、简述行政监督主体构成。
答:(1)法定监督主体。
(2)法律、政策的授权的行政监督主体。
(3)委托监督主体。
2、简述行政监督的特点。
答:(1)监督主体的多样性;(2)监督对象的双重性;(3)行政监督内容的双向性;(4)行政监督主体的层次性;(5)法律地位的独立性。
3、行政监督法律地位的相对独立性体现在哪些方面?答:(1)监督主体依法行使监督权,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各监督主体实施监督活动所需的人员、经费、技术手段和信息等不受任何监督对象的制约和影响。
4、简述行政监督的原则。
答:(1)行政监督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原则。
(2)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
(3)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的原则。
(4)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5)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6)监督工作依靠群众的原则。
5、简述“行政监督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原则”的基本含义。
答:(1)依法监督。
(2)自主行使监督权。
(3)监督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6、坚持和实行“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的原则”,在行政监督工作中的要求是什么?答:(1)任何监督对象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法律保护;(2)任何监督对象都必须履行法定义务,遵守法律和行政纪律,不允许有超越法律和行政纪律的特权;(3)一切违反法律和行政纪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任何监督对象都不能例外。
7、如何理解“监督工作依靠群众的原则”?答:监督工作依靠群众的原则,体现了党的群众路线的精神和要求,是做好新时期行政监督工作的基本保证。
因为人民群众对监督对象遵纪执法和工作情况的好坏最为了解,因此,监督机关必须通过各种形式听取人民群众对监督对象的反映和意见,认真受理其控告、检举,从而,把行政监督与人民群众的监督紧密结合起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27•【字号】•【施行日期】2019.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2019年9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全面加强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对于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监督和支持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增强法律监督工作实效,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决议:一、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始终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自觉接受本级党委、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适应国家司法体制改革、诉讼制度改革的新形势新任务,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忠实履行各项法律监督职责,统筹推进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为开创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新局面提供法治保障。
二、刑事检察监督工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应当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严格执行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原则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源头预防冤错案件,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加强对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通过引导侦查、退回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等方式,依法监督纠正有案不立、违法立案、立而不查、以罚代刑、插手民事经济纠纷以及刑讯逼供、违法取证、滥用强制措施、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等违法行为。
监督的双向性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内容摘要:【内容提要】对监督和制约的关系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监督也可有双向性。
监督的双向性理论解答了谁监督监督者的法律难题,指出检察机关自己监督自己存在法律谬论。
为避免监督的双向性,笔者认为,应将检察机关的职权分为两大块,一块是追诉权(侦查权,公诉、抗诉权);另一块是法律监督权。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应从刑事诉讼系统中独立出来隶归人大,建立专项监督体系。
【内容提要】对监督和制约的关系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监督也可有双向性。
监督的双向性理论解答了谁监督监督者的法律难题,指出检察机关自己监督自己存在法律谬论。
为避免监督的双向性,笔者认为,应将检察机关的职权分为两大块,一块是追诉权(侦查权,公诉、抗诉权);另一块是法律监督权。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应从刑事诉讼系统中独立出来隶归人大,建立专项监督体系。
一、监督与制约1、监督。
监督指法律规定的主体对特定法律行为进行的监察、督促、纠正和处理等活动,以及由此形成的相关管理制度〔1〕。
监督有以下特征:(1)监督主体由法律特别设定,法律规定了监督者的监督权限;(2)监督对象的特定性,法律对监督对象的被监督地位给予明确;(3)监督的内容是检查特定主体的法律行为是否正确、合法,是否按照该主体的应有属性发挥应当的性能;(4)监督具有法律效力产生法律效果,承担法律责任,监督者有权纠正和处理被监督者的不良违法行为。
2、制约。
“制约”一词含有约束、束缚、限制、牵制、制止等多层意义,它通过对事物划定界限、规定范围、设定范围、设定原则、制造对象、建立机制、控制程序、进行评价等方式表现。
它原属于哲学概念〔2〕。
制约表现为彼、此事物相互间发生内在联系的若干互动,相互间的联系互动对彼、此事物的内在性质特征发生或多或少、或强或弱的牵制影响关系。
此事物的存在、变化、发展影响彼事物的存在、变化、发展,两事物有一种此消彼长、相互影响的制衡关系。
制约更多的表现为一事物在另一事物运作上进行能量、资源、利益的阻却和性能控制,防止另一事物超出本身功效的非正常运作,使该事物在应有的范围上良性运行,不偏离正常的行驶轨道。
行政管理学知识第八章行政监督
第八章行政监督第一节行政监督概述一、行政监督的概念(一)行政监督的含义及其特征行政监督,是指对行政的监督,即行政法制监督。
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系统内部特设的行政机关进行的监督,如监察部门、审计机关和会计系统实施的监督等;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和政党、各种社会组织、人民群众及社会舆论的监督。
行政监督的特征:1.监督对象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行政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2.监督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国家特设的行政机关、政党、社团组织和人民群众等。
3.监督性质是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种法制监督。
有两方面的含义:(1)主体享有的监督权是法律赋予的,要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
(2)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活动中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监督,重点是执法监督。
4.监督的目的在于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改善和强化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推进廉政建设。
(二)行政监督的分类1.以监督的主体来划分,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具有监督权限的主体分别有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具有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行政系统内特设的监督机关(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政党、各种社会组织、人民群众和各种新闻传播媒介等,从而构成不同主体的监督。
2.从监督的对象看,分别是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对行政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监督。
3.以监督的内容为标准,有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监督和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的监督两种。
4.从监督的方向上体察,则可分为纵向监督、横向监督和双向监督。
5.以监督的时间阶段来划分,行政监督分别有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6.从监督的目的和方法上来划分,还可分为积极性的监督和消极性的监督。
二、行政监督的意义和作用(一)行政监督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确保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
(二)行政监督有助于激励行政工作人员成为人民勤务员,即社会公仆(三)加强行政监督是发展民主政治、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四)完善和执行行政监督是惩治腐败、克服官僚主义、推进廉政建设的必要措施(五)加强行政监督有助于支持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法定权力,保障宪法、法律、法规实施。
2023年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学概述一、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诉讼:由“诉”和“讼”组成,“诉”言语斥责,“讼”言之于公。
诉讼是当事人将争议的事实高于官府,并在官吏面前进行争辩以求得解决的意思(一)诉讼的基本要素:1、案件事实(必须有纷争存在);2、当事人,即通常所说的原告和被告(必须有争讼的双方当事人)3、司法机关(必须结合专门机关);4、程序和规则(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
(二)刑事诉讼概念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活动。
狭义刑事诉讼仅指审判,广义的刑事诉讼包含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狱政管理等。
(三)刑事诉讼法概念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是单指一部统一的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
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有关机关制定的一切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
二、刑事诉讼法和宪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是应用宪法三、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关系1、两者是形式和内容、方法和任务、目的和手段、互相依存、相辅相成的关系2、传统关系说(主从论)、现代关系说(同等论、从主论)3、我国重实体,轻程序四、刑事诉讼法的效力案例一:某国驻华商社的工作人员阿明策划、参与了与国内犯罪分子走私犯罪活动。
对阿明的刑事责任问题,应当如何解决? AA、合用我国法律追究其走私罪的刑事责任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C、合用其本国的法律追究其走私罪的刑事责任D、直接驱逐出境案例二:2023年1月5日,在我国驻美国使领馆内发生了一起谋杀案,此案原则上应:A A、合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 B、合用美国的刑事诉讼法C、合用国际条约D、以上都可以案例三:张某2023年4月与邻居王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潜入王某住处开煤气导致王某中毒窒息死亡。
案发后张某逃跑。
2023年2月上海警方在云南将其逮捕归案,问案件审理中应遵循哪一部刑事诉讼法?AA、合用新的刑事诉讼法B、合用旧的刑事诉讼法C、都可以D、分时间合用(一)空间效力原则性规定为: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我国检警关系的反思与重构方法
我国检警关系的反思与重构关键词: 检警关系侦查监督司法体制内容提要: 在刑事诉讼中,我国的检警关系是一种“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
这种关系模式对实现刑事诉讼的任务和目的起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但是,这种检警关系明显存在着问题。
为解决我国检警关系上的问题,不少学者提出了多种改革方案,这些方案仍值得商榷,笔者尝试性地提出“以强制性侦查监督为主导、以建议性侦查监督为补充的检察引导侦查的检警关系模式”。
检警关系是反映一国司法体制最敏感的话题,也是刑事司法实践中不可以回避的话题。
关于我国的检警关系,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曾经展开过热烈的讨论,研究的成果不少,而问题依然没有解决。
我国的检警关系主要是一种“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这种检警关系之利弊得失是什么?从此角度分析和解决我国的检警关系问题,既有的研究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偏颇。
为寻求我国检警关系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在充分尊重我国的司法体制和当前国情的基础上,笔者试以分析我国“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不合理性为切入点,同时考虑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者性质,力图提出我国检警关系的更为科学与合理的重构方案,以期对我国的司法改革和刑诉法的再修改有所裨益。
一、我国检警关系现状之反思我国现行的检警关系是由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加以规定的,并以立案侦查到审查起诉的刑事程序为依托,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形成的一种互动关系。
在法律规定上,它直接表述为“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三个层面的内容。
不可否认的是,在我国特定的历史条件和司法背景之下,“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检警关系模式,产生过并仍有可能产生一定的积极作用。
其正面效应至少有以下两点:第一,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对于打击和遏制犯罪,实现刑事司法的重要目的,产生过良好的效果。
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惩罚犯罪就属于一国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目的。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设立的追诉机关,理所当然地应当承担起调查犯罪、抓获犯罪人并实施犯罪指控的重要职责。
精心整理监督学、社会调查研究和方法、管理学基础、文秘管理四门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监督学作业1时间:学习完教材第一至第三章之后。
题目:香港廉政公署的成功经验有何借鉴意义?形式:小组讨论(个人事先准备与集体讨论相结合)。
要求每一位学员都提交讨论提纲,提纲包括如下内容:1、个人的讨论提纲。
2、小组讨论后形成的提纲。
教师根据每一位学员的讨论提纲以及小组讨论后形成的提纲给每一位学员提分。
要求能够谈出自己的观点,能够联系实际。
香港廉政公署是世界著名的监察机构,在反腐肃贪方面成效显著,当今香港是世界上廉洁度最高的地区之一。
香港廉政公署不仅受到香港民众的赞扬,也受到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关注。
世界上一些地方借香港的经验建立相似的机构,澳大利亚于1989年在新南威尔士州设立了廉政公署。
韩国于2002年成立与廉政公署相似的反腐败委员会。
燠门廉政公署的设立也借鉴了香港的成功经验。
廉署的独立性是其获得成功的制度性原因。
这种独立性,具体可概括为四个方面,即机构独立、人事独立、财政独立和办案独立。
1.机构独立,指廉署不隶属于任何一个政府部门,其最高官员“廉政专员”由香港最高行政长官直接任命;2.人事独立,即廉署专员有完全的人事权,署内职员采用聘用制,不是公务员,不受公务员叙用委员会管辖;3.财政独立,指廉署经费由香港最高行政首长批准后在政府预算中单列拨付,不受其他政府部门节制;4.办案独立,指廉署有《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等赋予的独立调查权,包括搜查、扣押、拘捕、审讯等,必要时亦可使用武力,而抗拒或妨碍调查者则属违法。
上述四个独立性,使廉署从体制及运行上切断了与可能形成掣肘的各部门的联系,从而令反贪肃贪“一查到底”成为可能。
香港廉政公署是一个建立在三权分立、法治、民主监督社会的独立行政机构,并依赖司法中立以及自身的行政独立而存在。
与中国内地的反贪污贿赂局中的内设政党思想机构的模式、法院三权合作的执法方针性质大相径庭,因此不能比较,不能用“类似内地的反贪污贿赂局”来形容IC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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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的双向性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内容提要】对监督和制约的关系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监督也可有双向性。
监督的双向性理论解答了谁监督监督者的法律难题,指出检察机关自己监督自己存在法律谬论。
为避免监督的双向性,笔者认为,应将检察机关的职权分为两大块,一块是追诉权(侦查权,公诉、抗诉权);另一块是法律监督权。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应从刑事诉讼系统中独立出来隶归人大,建立专项监督体系。
【关键词】监督制约双向性专项监督[Abstract]This thesis conducts a comparative study of therelationship between restriction and supervision, and points out thatsupervision can also be in double way. There are three-way powerfulrestriction and supervision in the system, and the double-way weakrestriction and supervision outside the system. It also answers thedifficult legal question of who is in supervision of the supervisors,and analyzes the legal fallacy of one supervises himself. At last thethesis states that it is necessary to put an end to the double-wayness of supervision and establish special legal supervising system.[Key words]restriction supervision double-way relationship一、监督与制约1、监督。
监督指法律规定的主体对特定法律行为进行的监察、督促、纠正和处理等活动,以及由此形成的相关管理制度(1)。
监督有以下特征:(1)监督主体由法律特别设定,法律规定了监督者的监督权限;(2)监督对象的特定性,法律对监督对象的被监督地位给予明确;(3)监督的内容是检查特定主体的法律行为是否正确、合法,是否按照该主体的应有属性发挥应当的性能;(4)监督具有法律效力产生法律效果,承担法律责任,监督者有权纠正和处理被监督者的不良违法行为。
2、制约。
“制约”一词含有约束、束缚、它通过对事物划定界限、规定范围、设定范围、设定原则、制造对象、建立机制、控制程序、进行评价等方式表现。
它原属于哲学概念(2〕。
制约表现为彼、此事物相互间发生内在联系的若干互动,相互间的联系互动对彼、此事物的内在性质特征发生或多或少、或强或弱的牵制影响关系。
此事物的存在、变化、发展影响彼事物的存在、变化、发展,两事物有一种此消彼长、相互影响的制衡关系。
制约更多的表现为一事物在另一事物运作上进行能量、资源、利益的阻却和性能控制,防止另一事物超出本身功效的非正常运作,使该事物在应有的范围上良性运行,不偏离正常的行驶轨道。
(1) 监督与制约的区别在于两者的性质和概念不同:第一,监督是法律概念,制约是哲学概念。
监督是指“特定机关和个人依法对特定对象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进行制约的活动。
”〔3);制约是一事物与他事物彼此间的牵制影响关系,两者分属不同性质的概念。
第二,监督是一事物对它事物进行监管,制约是事物本身与他事物有直接或间接的相互作用和联系。
监督更多的表现为单向性,制约双向性居多。
第三,监督是人设立的管理督促,制约是事物内在属性间的相互作用。
一个是人设定的概念,一个是客观事物间的彼此作用。
第四,监督是法律约束,法律对监督行为进行规范和调整,制约则是事物间性质的相互影响和彼此存在的内在牵制。
第五,监督有法律责任,整个监督行为都是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制约只是事物间的相互影响。
第六、监督表现为主体有更大的独立性,而制约则表现为主体间的相互联系密切性。
(2) 监督与制约的共同点:都是对他事物束缚和限制;制约中存在监督关系,监督中也存在制约关系;监督更体现为专项监督,制约体现为事物之间出现的约束、束缚、限制、牵制、制止关系。
一个是法律设定,一个是事物属性。
二、监督的双向性1、系统。
制约可以是单向的也可以是双向的,这一点大家均无异议。
监督指法律对事物进行单向专门监管。
单向性表现为专项督促管理,由国家规定由一机关专门对特定事物的行为活动进行督促检查,对该事物进行控制,产生监管效果。
但也可以具有双向性,要分析监督的双向性首先要分析系统。
系统指相互关联、制约和依赖的若干组成要素,按一定的秩序相结合并在一定环境之中组成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
任何事物都处于一相对独立的系统。
事物是联系、变化、发展的,若干相互作用联系的事物间均会产生彼此间强弱不同的作用关系。
在各事物中,存在一部分事物,该部分事物具有共同的事物存在属性,相互间作用力较强,该部分事物彼此间通过各种强弱联系发挥各自的效能,但属性的相同和相互的效能目的一致将该部分事物与其他事物相对区分隔离开来。
若干相互联系具有共同属性的各事物的整体因属性功能的一致可划为一相对独立的系统,系统内的事物彼此之间通过他事物为中介发生制约关系。
例如系统内有:A—B—C,A—B之间发生强的双向制约关系,A—C之间本来是弱关系,如果B—C在某时刻发生强的单向制约作用,在此时刻A—B—C就可发生强的制约作用,使A_C间弱的关系变强。
同样的道理,系统内部的各事物可通过他事物发生锁链一样的强弱联系,使本来弱的制约关系发生变动而产生出强的制约关系,整个系统内强弱作用交叉反应连为一体。
2、监督的双向性。
(1)系统内的内部监督关系。
在内部监督关系中,由管理者、监督者、被监督者组成一相对独立系统,由于管理者与监督者和被监督者有利益上的一致性的利害关系,管理者与监督者、被监督者均为强制约关系。
在内部监督行为中,内部监督中的被监督者可以通过管理者对监督者产生影响其改变的制约作用或者说是间接的指挥作用,从而影响监督行为。
系统内管理者、监督者、被监督者三者的连锁互动反应过程中,内部监督的监督关系由于利益的共同性,实际运作中会产生一种监督者对被监督者、被监督者对管理者、管理者对监督者、监督者又对被监督者三者不断连环发生反映的强制约多方连锁关系,间接成了监督者对被监督者,被监督者又对监督者的双向制约互动关系。
内部监督关系体现的本应该是监督者对被监督者强制约关系,但却出现了被监督者对监督者影响的强制约关系。
因为监督者不能改变S己在系统内的被支配者地位的属性,也就没有能力完全影响改变被监督事物的存在、变化和发展。
由于考虑到整体利益和利害关系,管理者介入到监督关系中,对监督者施加压力,监督者也就间接受到了来自被监督者的反向强制约影响。
系统内的监督关系中,自己监督自己与监督的本质属性相矛盾,起不到监督特定化的作用,也起不到此消彼长的单向强制约牵制作用。
直接反映就是监督效果不佳,外在反映就是自己监督自己,制约反映就表现为监督的双向性。
所以内部监督关系也可以称之为双向性的监督,其根本原因在于系统内的监督关系起不到监督的意义和效果。
因此,内部监督不能体现监督特定化的法律含义,至多只能称为内部监管。
监督作为法律概念,具有专门的法律意义,监督的性质在于法律对权力的不信任和不放心,用专门的特殊的独立的权力机构来单向制约其他权力的运作运行,因此监督的法律意义在于专门监督,在于从相对封闭的权力系统中间独立出来进行专门的督促管理。
监督主体必须是系统外相对独立的主体,监督者具有不同于系统内权力性质的完全独立的监督权,监督者不应该自己监督自己,监督的严格法律概念只能是外部监督,不能是内部监督。
因此,监督者同样的要受到监督,受到设定他的法律的监督,受到被他监管的对象的反方向弱制约。
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也同样存在彼此制约依赖关系,这种制约是因为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系统外与系统内的彼此互动,从这一方面来说,监督也具有双向性。
监督者作为事物的存在必定受到设定该事物的事物的监管,监督行为本身就是事物间相互联系的行为,事物间的联系只可能是联系、变化和发展的,不存在绝对孤立静止不变的事物,谁来监督监督者的疑问和难题因弱双向制约理论的解释而豁然开朗。
总之,监督者要受到法律的监管, 要受到客观事物发展变化的影响,要受到人的主观能动性、目的性的制约。
3、监督之间存在制约,制约之间也有监督。
监督和制约是同样事物从不同性质方向看的两个方面。
监督的概念针对的只能而且只能够是法律行为,监督的概念也只能够关注单向性。
该单向性是指建立起监督者相对独立于系统外的专项监督来监督被监督者。
作为法律概念,我们不能够过分关注系统内的强双向监督和系统外的弱双向监督,因为内部监督起不到监督的法律意义和效果,该监督关系只能是内部的管理。
监督是法律专门特定独立出来对他物的监督,他物当然不能够对此物再发生强制约作用,否则的话,就会出现自己监督自己的谬论;只有外部监督关系才会是法律上的监督关系,因为监督是法律专门提炼出来单独行使的职能,只有系统外的监督有法律意义,才可以排除掉被监督者产生的强双向制约。
另外,系统外的弱双向性则解释了谁监督监督者的问题,监督者也是有人来监督的,我们必须对监督的定义进行法律上的严格界定,坚决排除监督的强双向性,设立专项监督机构,对司法权进行专门监督,建立起系统外的专项监督体系。
三、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我国《宪法》第12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宪法赋予了人民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检察机关具有侦查、审查起诉、公诉、监督的职能,拥有侦查权、批捕权、审查起诉权、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力。
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已名不副实”(5),现在检察机关监督职权存在的问题:一是自侦案件、批逮的监督问题。
人民检察院除监督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外,还负责刑讯逼供、徇私舞弊、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等案件的自行侦查工作。
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缺乏监督,几乎不受外部力量的制约。
虽然,审查逮捕部门和审查起诉部门间有一定的制约关系,但内部的制约监督流于形式,难于发挥实际效果,产生了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活动,但自己的侦查活动不受监督的怪现象⑤。
另外,批捕行为由自己实施监督,ft己监督自己,出现了监督的双向性。
二是庭审过程中的监督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