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懂美国判例中的各种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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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侵犯财产罪之burglary、larceny与robbery辨析

美国侵犯财产罪之burglary、larceny与robbery辨析

美国侵犯财产罪之burglary、larceny与robbery辨析作者:汤文华胡晓凡来源:《英语世界》2021年第04期侵犯财产罪(crimes against property)在美国极为普遍。

根据联邦调查局(FBI)的数据,全美每年约有700〜800万起侵犯财产的案件。

侵犯财产罪的范围从轻罪(misdemeanors)到重罪(serious felonies)程度不一,形式各异。

最常見的侵犯财产罪主要包括larceny(偷盗罪)、burglary(夜盗罪/入室盗窃罪)、robbery(抢劫罪)、embezzlement(侵占罪)、arson (纵火)、forgery(伪造文书)、extortion(敲诈勒索)、false pretenses(欺诈)等。

其中,burglary、larceny和robbery的犯罪特征极为近似,易被混淆。

虽然这三类侵犯财产罪均涉及非法夺取(taking)或企图夺取(attempted taking)他人财产的行为,但它们的犯罪特征存在本质上的不同。

一、罪名辨析1. burglary(夜盗罪/入室盗窃罪)在普通法中,burglary通常被称为“夜盗罪”,是指the unlawful breaking and entering of another’s dwelling at night and with intent to commit a felony in the dwelling(怀有犯重罪的意图,在夜里非法破门并进入他人住宅的行为)。

在普通法中夜盗罪属于重罪,包括五个犯罪要件:(1)具有犯重罪的意图(这里的重罪是指盗窃、强奸、抢劫、伤害等情形,如果侵入者仅意在打扰而非实施重罪,则不构成夜盗罪);(2)非法打开(指通过推开、砸开等非法行为打开原来关闭的住宅);(3)进入(通常指侵入者的身体或身体的一部分进入他人住宅);(4)他人的住宅(“他人”强调的不是“所有主”的住宅,房东夜里进入租户的住宅也符合这一要件);(5)在夜里实施行为。

怎样阅读美国法律引证

怎样阅读美国法律引证

怎样阅读美国法律引证Schuyler M. Cook 斯凯勒·M·库克(克利夫兰州⽴⼤学图书馆)CASE CITATION(联邦判例引证)Whetsel v. Sherwood, ___ U.S. ___ , ___ S.Ct. ____ , 2003 WL 329302, 2003 U.S. LEXIS 1072, 71 U.S.L.W. (2003).This example shows a U.S. Supreme Court case citation to a denial of certiorari. In this diagram, the red part of a correct citation identifies the name of the case, Whetsel v. Sherwood. The text highlighted in green, shows a space for the eventual volume number, reporter abbreviation and page number of this pronouncement. Generally, when an appellate judge (or Justice) decides a case, s/he will write an opinion explaining the result reached. These opinions are collected by government printers and private publishers and issued in sets of books called reporters. A reporter is a series of books under one title that reprints these opinions for use in research. The item following the space for the volume number is the reporter abbreviation. The space for the number to the right of the reporter abbreviation is the page number on which the opinion begins. Following the first citation, separated by a comma, are any parallel citations to that case (here, the parallel citations are noted in purple). These parallel citations contain the same text of the opinion, but they are printed in reporters published by other companies or posted on the web or within one of the major legal databases. & nbsp; "WL" stands for WESTLAW and "U.S. LEXIS" stands for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material within Lexis-Nexis.& nbsp; These parallel citations are often available before the official reporter (or in this example even before the West Publishing parallel in Supreme Court Reporter), so you may have occasion to look up those citations. Finally, the last item in a citation (blue, in this example) is the year the opinion was written.& nbsp;这个例⼦显⽰了⼀个被美国最⾼法院拒绝发放调卷令的案例引证。

美国空军垂尾上的编码标记

美国空军垂尾上的编码标记

美国空军垂尾上的编码标记其实1年半前还在AFWING混时就想写Tail Code了,也做了2年多的仔细观察,查了些资料这些内容基本上都是我通过大量图片的反复对比得出的结论,因此基本敢保证一个比较高的准确性当然也肯定有不对的地方,毕竟有很多东西只是通过不断地观察得出的结论缺乏可靠地官方证据,所以也请看出问题的看官指点下。

第1部分:垂尾码的基本内容Tail Code 包括3大部分:垂尾码、财年号、流水号A.垂尾码垂尾码是两位大写字母,一般情况下是其所属空军基地所在州名、城市名的缩写比如NY是纽约、AK是阿拉斯加、HH是夏威夷等的但也有少数例外,比如FF(第一战斗机联队)、WA(第57联队,拉斯维加斯)等等所以具体是什么的缩写,必须查表下面的表我已经用了1年多了,应该是近几年的统计结果,很可靠,目前没发现有错的垂尾识别码.rar (3.07 KB)下面这个表更完整,包括了那些已经消失的联队、中队,而且有海军的,喜欢历史的可以好好看看Tail Code.rar (8.38 KB) 疑问1:一对垂尾码只代表一个联队?我也没法查这个,因为这涉及到部队编制问题,不是我的强项但从目前的观察结果来看,现阶段绝的单位中我还没发现有例外疑问2:每个联队下属的各个中队都是同一家族的飞机?每个联队下属的中队数量各不相同,但这些中队一般都是用的同一家族的机种比如 AV、SW、WW、SP、LF、NY 等都是清一色的16除非该联队处于机种更新换代的过渡时期,才可能出现多机种混装的情况比如现在的FF,虽然基本上都是22了,但仍然有很少部分的15存在B.数字码数字码是我个人对财年号(A) + 流水号(B)的统一合称财年号是什么?财年号代表该机交付时的财年(和“年”不一样)的前两年流水号是什么?我目前倾向于个人做的下面的推断:流水号表示该机在财年的订单序列里的总的出厂顺序比如1架F-4E在空军的1966财年计划里是第1023架出厂的,不管之前出厂的那1022架都是些什么飞机这架F-4E的流水号就是1023所以流水号不是按同机型、同财年排的出厂顺序,而是当时那个财年总的出厂顺序(只算空军的飞机)要不然下面的 B-2 没法解释,它的流水号已经达到41,B-2加上原型机1共才造了21架更何况全部21架B-2不可能在1982财年就全部生产了目前我们看到的数字码是5位,前两位小字体,后3位大字体,既 2A3B 模式(见1楼第1图)为什么前小后大在后面讲完整的数字码其实是8位, 4A + 4B但8位数字显然太长,只有把字体弄得很小才能全部刷在垂尾,很不方便一眼就能看清的目地所以,前两小数字代表财年号(A),后3位大数字代表流水号(B)。

美国证券法判例和解析

美国证券法判例和解析

美国证券法判例和解析美国证券法是美国政府对证券市场运作的法律准则。

最初由美国国会通过的1933年《证券法》(Securities Act)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是保护投资者的法律法规,以避免内容不完整的材料对市场的影响以及投资者的损失。

美国证券法的案例和解析是对美国证券法的重要参考资料。

案例以法庭裁定为中心。

从案件本身的权利、义务与纠纷的详细情况出发,涉及到法律的概念,解答法律条款的意义及认识,从而得出应用于相同法规下,适用于后续有类似纠纷的裁判及完善案件。

美国证券法案例解释涉及诸多方面,如案件本身的诉讼规定,有关证券交易或投资的各种法律限制,证券和金融市场营运所需有关权力和义务,纠纷审查和行政诉讼,以及与公司治理有关的权利。

证券市场的广泛性,其涉及的法律准则更是极其多,因此以案例解释的方式更易于其理解。

例如,2001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起诉新加坡商汇新商股票交易(Merchant Stock Exchange)和其董事长,指控他们违反了《证券法》的框架内的证券贷款和短期投资规定。

在庭审中,Merchant只提供了投资者一个低价购买证券的“投机”机会,不履行它在向投资者售出证券时应具备的义务,从而违反了《证券法》规定的安全投资禁令。

最终,Merchant被定罪,该案例用来解释《证券法》的义务规范的内涵和外延,并对今后审判和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可参考的案例判例。

美国证券法案例和解析可以作为相关业务人员和投资者深入了解美国证券法的重要参考文献。

研究案例和解析,既能深化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也能采取救济措施,减少纠纷风险。

判例编号的结构与功能

判例编号的结构与功能

判例编号的结构与功能【摘要】判例编号具有强调性质、便于检索和反映时间的功能。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编号的结构是:指导案例+n 号。

与我国相比,美国的判例制度历史悠久,较为完善,其判例编号的设置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我国判例编号设置应在保证性质表述准确的情况下尽量简明,也应当更加注重检索功能。

【关键词】判例编号;指导性案例;检索功能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和2012年4月13日分别发布了第一批和第二批指导性案例,这样的举措有助于建立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其重要性自不必言。

由于指导性案例相较于其他渠道如最高法院公报登载的判例更具权威性和指导性,出于方便查阅等方面的考虑,都为其设置了统一的编号,其表现形式为“指导案例n号”①。

编号虽然只是判例整体的一个很小的组成部分,按照目前的设置也不过六个字符,但它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判例编号的功能第一,强调性质。

于查阅者而言,最先映入眼帘的便是位于整个指导性案例最前端的案例编号,其所处位置也自然赋予其相较于其他部分更加醒目的特点。

通过表现形式可以发现,编号并不是单纯的数字排列,置于数字之前的”指导案例”可以帮助人们对案例的性质进行认识。

第二,便于检索。

作为相对法源,指导性案例虽不能在判决说理中直接引用,但对法官把握裁判尺度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因此设置编号可以有效避免有关人员利用穷举的方法寻找案例,大大方便其进行查阅。

第三,反映时间。

“法律从他判定的那一刻起就已经落后了。

”随着时间推移与社会变迁,指导案例的参考价值也会逐渐减退。

因此设置编号有助于人们根据编号大小来选取与现实案件时间跨度相适合的案例进行参考。

三、判例编号的结构(一)我国指导性案例编号的构成指导性案例编号的结构是:指导案例+n号。

首先,“指导案例”是“指导性案例”的简化写法,其中“指导”二字突出了该案例与其他的判例相比在权威性和指导性上具有更高的效力。

“案例”二字则从直观的角度帮助查阅人认识其所查阅文献的性质。

国标美标简写

国标美标简写

一、概述国标美标简写是指在国家标准和美国标准中,对一些常用术语、代号、符号等进行的简化和规范化处理。

简写可以减少文字量,提高阅读效率,便于人们快速理解和记忆。

本文将对国标美标简写进行详细介绍。

二、国标简写1. 国家标准代号我国国家标准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GB组成,GB代表“国标”,如GB/T 191-2000表示《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2. 行业标准代号行业标准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加上斜杠和两位数字组成,如YB/T 4001-2005表示《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

3. 地方标准代号地方标准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的两位数字组成,如DB33/T 477-2008表示《浙江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4. 企业标准代号企业标准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Q加上企业代号组成,如Q/XXX 001-2009表示XXX企业标准。

5. 术语和符号在国家标准中,对一些常用术语和符号进行了简写。

如:- 长度单位:mm表示毫米,cm表示厘米,m表示米;- 面积单位:mm²表示平方毫米,cm²表示平方厘米,m²表示平方米;- 体积单位:mm³表示立方毫米,cm³表示立方厘米,m³表示立方米;- 力单位:N表示牛顿;- 压力单位:Pa表示帕斯卡;- 功率单位:W表示瓦特;- 电流单位:A表示安培;- 电压单位:V表示伏特;- 电容单位:F表示法拉;- 电感单位:H表示亨利;- 阻抗单位:Ω表示欧姆。

三、美标简写1. 美国国家标准代号美国国家标准代号由大写字母ANSI组成,ANSI代表“美国国家标准协会”,如ANSI/IEEE Std 802.3-2015表示《以太网物理层标准》。

2. 美国行业标准代号美国行业标准代号由大写字母加上行业代码组成,如ASME表示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标准。

3. 术语和符号在美国标准中,对一些常用术语和符号进行了简写。

美国判例法

美国判例法

美国判例法相关介绍一.美国判例法的含义及类型判例法(Caselaw)由具有约束力的各法庭判决(court decision)组成。

由于根据法庭判决所建立起来的法律规则通常只是隐含于该判决之中,所以判例法有时又被称为"不成文法"(unwritten law)。

[1]38在普通法系的法律体系中,法庭针对个案所做出的判决被视为法律的正式渊源之一,其总和即为判例法。

因而,法庭判决不仅解决业已发生的争端,而且被作为先例,对以后发生的所有同类案件具有法律效力。

这一效力来自于遵循先例原则,其基本精神是:同类案件相同对待。

在美国法律中,判例法有两种:普通法中的判例法(common law caselaw)和阐释制定法的判例法(caselaw interpreting enacted law),二者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并不相同。

[1]391.普通法中的判例法在探讨普通法判例法之前,有必要线对普通法做一简要介绍。

普通法(common law)这一概念有多种含义,有时指存在于认可先例之法律效力的法域中的所有司法判决;有时仅指始于十一世纪英国,仅由司法判决发展并加以表述的一整套法律制度或规则。

此处取其狭义。

之所以称作普通法,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

1066年诺曼人入侵不列颠后,由皇家委员会发展起第一批王室法院,首批皇家法官便是国王身边最亲近的王室顾问大臣。

他们巡回全国各地,监督地方政务,其中包括审理案件。

后来,他们逐渐从皇家委员会独立出来并且开始作为王室法院取得相应的司法管辖权,成为专职的司法官员。

王室法院在威斯敏斯特和全国各地均设有法庭。

而由地方贵族控制的各地方法院继续审理着大部分案件,不过,较为重大的案件通常由王室法院管辖。

在巡回审判的过程中,王室法官们积累了丰富的来自全国各地的地方习惯法。

然而,他们认为,凡涉及"国家"利益的案件应依据统一的适用于全国各地的法律,而非由各地方法院所采用的地方习惯法。

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些判例

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些判例

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些判例案件名称:伍斯特诉佐治亚州(WORCESTER v. THE STATE OF GEOGIA ), 31 U.S.515, 1832 WL 3389(U.S.Ga) 案件时间:1832年案件背景:非印第安人伍斯特未经其所在的佐治亚州允许,进入切罗基印第安人部落保留区,被州法院判定有罪并处以四年重劳动监禁。

原告向最高法院起诉,认为他被定罪的依据佐治亚州法违宪。

最高法院判决原告胜诉。

原告:西蒙・A・伍斯特被告:佐治亚州判决法官:约翰・马歇尔首席大法官判决结果:原告胜诉,佐治亚州判决伍斯特在佐治亚州监狱服重劳动监禁的判决违宪,应被驳回并废止。

争论焦点:佐治亚州是否有权对切罗基印第安人保护区进行管理。

法官推理:1 切罗基部族等印第安部族是独立的政治共同体,在领土范围内有排他性的自治权:(1)在殖民时期,欧洲国家为了减少相互竞争确立了协调原则,但这些原则并不影响印第安人的权力与权利;(2)独立战争期间,大陆会议与切罗基部族之间所签订的条约中的部分措辞并不能被理解为切罗基部族放弃了其自治权;(3)宪法颁布后美国与切罗基部族签订的条约明确认识的了切罗基部族的自治权;(4)美国与印第安部族反复签署条约的实际状况说明美国承认其自治权。

2 切罗基部族是一个有自己领土的独特共同体,并有详细勘定的边境线,与切罗基部族的交往权力在于国会,因此佐治亚州强制干涉合众国与切罗基之间关系的法律违宪;3 依据违宪的法律进行的判决也是违宪的,应该被驳回并废止。

案件名称:约翰逊诉迈金托什案(Johnson v. M’Intosh ),(21 U.S. 543) 案件时间:1818年案件背景:1773年和1775年一批投资者违反1763年英国国王公告和1779年弗吉尼亚议会关于不允许从印第安人手中购买土地的规定从弗吉尼亚州印第安人手中购买了土地。

1818年合众国将这些土地出让给威廉・迈金托什,结果这些购买土地者对迈金托什提出公诉,并上诉至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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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看懂美国“判例汇编”的编号
(2011-01-07 11:48:23)
有了网络,查找外国的案例或判例就简单多了。

不过,要想看得懂,还是需要门道的。

那就是,首先要看懂“判例汇编”的编号。

标准的美国案件索引形式,如:Roe v. Wade, 410 U.S. 113 (1973)。

其中:
Roe v. Wade是这个案件当事人名字的缩写,也是案件的名称。

通常,第一个名字Roe是原告的姓,是案件初次归档的依据,或者是从下级法院上诉的上诉人,或者是有管辖权的高等法院中对簿公堂的请愿人;Wade是应诉的被告人的姓,或者是在上诉案中的被上诉人,或者是防卫高等法院管辖的答辩者。

v is short for versus.是“诉”的意思。

410是在已发表的案件里写出法庭意见报告者的“卷”或“册”的编号。

U.S.是汇编案例所属国。

这里的“U.S.”就是《美国判例汇编》。

113是该案在“判例汇编”中的起始页码。

1973是法院宣判该案的年份。

很多判例不止被一家汇编者出版。

被二个以上汇编者汇编的法院判例被称为“平行索引”。

对于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有几个非官方的汇编,包括“最高法院汇编”(S. Ct.)和“美国最高法院汇编集-律师版”(L. Ed.),它们被私人公司印刷,并提供进一步的法院意见,虽然后面的索引是不被要求的,一些律师和法律作家更喜欢印证这几个判例汇编。

所以,有了这样的案例编号:Griswold v. Connecticut, 381 U.S. 479, 85 S. Ct. 1678, 14 L. Ed. 2d 510 (1965)。

其中,L. Ed. 2d表示该案是“律师汇编”第2辑。

因为美国的判例汇编是连续的编号,但是序号从未高于过999.当到1000个时,序号重新从第2个系列的1开始编起。

一些判例汇编还有其第三辑。

当一个案子已被宣判,但还没有出版该案的判例时,索引可以先空下页码编入卷册直到该案被确定。

如Bowles v. Russell , 551 U.S. ___ (2007).
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案子被发布在《联邦判例》(F., F.2d, or F.3d),州地方法院的案子或来自于专门法院的案子发布在《联邦补充案例》(F. Supp. or F. Supp 2d)。

两者都是由西汤姆森公司出版,他们是技术上的非正式汇编,但因为缺乏真正的正式汇编,它也被作为下级联邦法院的正式汇编在事实上广泛的认可。

当一个下级法院的意见被印证,这个索引也在判例编号以“圆括号”在“年”前面中显示出来。

如:Geary v. Visitation of the Blessed Virgin Mary Parish Sch., 7 F.3d 324 (3d Cir. 1993) ,这表明该案在美国上诉法院第三巡回法院中被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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