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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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营业税法-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第四章 营业税法-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税法第四章 营业税法知识点: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详细描述: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

营业额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营业额不包括同时符合条件的代收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 针对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计税营业额确定的主要规定有: (一)建筑业 1.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纳税人从事建筑劳务(不含装饰劳务),其营业额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但 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①如设备由发包方提供,承包方只提供安装劳务,营业额不包括设备价款;②如设备由承包方提供,与安装劳务一并收取,营业额包括设备价款。

【例题·计算题】某建筑公司与开发区(甲方)签订安装工程合同一份,为其铺设通信线路,工程价款共计300万元,其中包含由开发区提供的光缆、电缆价值80万元,月末线路铺设完工,收回全部价款; 要求:计算铺设通信线路工程应缴纳的营业税。

『正确答案』铺设通信线路工程应缴纳的营业税=(300-80)×3%=6.6(万元) 3.自建行为:是指纳税人自己建造房屋的行为。

(1)纳税人 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纳营业税; (2)纳税人(包括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将 自建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建筑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的总结: 4.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 (1)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的收入按“建筑业”交营业税; (2)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属于“服务业—代理业”,应以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建筑业应该缴纳哪些税

建筑业应该缴纳哪些税

建筑业应该缴纳哪些税(费)?中国商事登记网 2008-10-07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

主要涉及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等。

(一)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提供工程服务,向顾客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总和,又称营业额。

税目为建筑业,税率为3%。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凡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建筑安装业务工程总承包人,均为其分包或者转包工程业务应纳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代扣营业税后,应依照现行有关纳税地点的规定,向其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建筑企业以包工包料或包工代购料形式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格在内。

但对建筑企业确以包清工形式从事工程作业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其实际取得的营业收入额,照章征收营业税。

对境外机构总承包建筑安装工程的: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缴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总承包人为境外机构,如果该机构在境内没有机构的,则境内所设机构负责缴纳其承包工程营业税,并负责扣缴分包或转包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如果该机构在境内未设有机构,但有代理者的,则不论其承包的工程是否实行分包或转包,全部工程应纳的营业税款均由代理者扣缴;如果该机构在境内未没有机构,又没有代理者的,不论其总承包的工程是否实行分包或转包,全部工程应纳的营业税税款均由建设单位扣缴。

营业税计税依据及相关管理规定

营业税计税依据及相关管理规定

营业税计税依据一、收入全额1.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关于折扣的处理原则: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3.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二、收入差额——允许减除特定项目金额三、核定营业额——纳税人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3)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营业税税额抵免1.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2.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

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可抵免的税额=价款÷(1+17%)×17%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例】某运输公司2009年2月运输收入200000元,当月购买一台税控收款机,支付3744元并取得普通发票,当月应纳营业税()A.5887.68 B.5251 C.5456 D.6000【答案】C【解析】200000×3%-3744÷(1+17%)×17%=6000-544=5456(元)。

建筑业税收政策解读

建筑业税收政策解读

建筑业税收政策解读一、建筑业营业税(一)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涉及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与材料划分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1号)5.《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2号)(二)税目及税率1.税目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建筑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1)建筑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2)安装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3)修缮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工程作业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2.税率建筑业税目适用3%营业税税率。

(三)计税营业额1.建筑业营业额基本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建筑施工企业有关的税收及费用

建筑施工企业有关的税收及费用

施工企业有关的税收和费用1、税金建筑工程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工程造价)的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般习惯称为“两税一费” 。

(1)营业税营业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营业税应纳税额一般根据计税金额(计税营业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税营业额* 适用税率。

施工企业营业额(施工产值)是指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收取的全部收入,其营业税率为3%。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建设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无论由谁采购供应,与对方如何结算,其原材料和设备的价款均应纳入施工企业的营业额内。

(2)城乡维护建设税城乡维护建设税是为筹集城乡维护和建设资金而开征的一种附加税。

城乡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有义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施工企业的城乡维护建设税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乡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分别执行不同的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或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3)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是为了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来源而征收的一种附加税。

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是有义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施工企业的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

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

施工企业依据税法应缴纳的税金,合计税率为营业额的 3.3%。

而企业的税金来源是工程收入,根据建设部和北京市建委文件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或开发商计取的工程税金,按工程直接费、间接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之和的3.4%计算(约占含税工程造价的3.288%)。

2、所得税所得税是以纳税人的收益额为征收对象的税。

收益有总收益额和纯收益额之分,总收益是指纳税人的全部收入额,纯收益额是指在总收入额中减去成本费用之后之余额(即税前利润)。

建筑企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建筑企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建筑企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建筑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如何准确确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具有重要意义。

营业税是企业按照一定比例纳税,计税依据的准确确定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财务状况、纳税额以及合规性。

本文将从税法规定、营业税计税依据的确定、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对策略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建筑企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的确定需遵守税法规定。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依据包括销售额、服务收入以及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

建筑企业主要以工程施工为主,因此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具有特殊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建筑业具有复杂的施工流程、多元的合同形式以及多样化的费用支出,计税依据的确定面临一定的困难。

在确定销售额时,首先需要准确区分建筑企业所从事的是国内工程还是国外工程。

对于国内工程,计税依据包括工程价款、工程管理费、劳务费等。

而对于国外工程,计税依据则包括国内工程所得与国外工程的差额。

其次,在施工工程中,建筑企业还需要考虑到各个环节的成本支出,如原材料采购、劳务费用、设备租赁等。

这些费用支出在计税依据的确定中可以享受抵扣、减免或扣除的政策,以保证计税依据的准确性。

然而,尽管有相关的税法规定,建筑企业计税依据的确定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建筑企业施工项目的工程量难以准确把握,有时在合同签订时无法确定施工的实际规模。

此外,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的费用支出复杂多样,如何准确把握和核实也是一个难题。

同时,一些企业存在虚增销售额以逃避纳税的情况,这给税务机关的税收监管工作带来一定的挑战。

面对这些问题和挑战,建筑企业可以采取一系列应对策略。

首先,建筑企业应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财务和纳税制度,确保费用支出和销售额的准确记录和核实。

其次,企业可以与税务机关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加强信息沟通和数据共享,及时获得税收政策的最新动态并咨询专业人士进行指导。

此外,企业还可以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工具来辅助计税依据的核算,提高准确性和效率。

建筑安装业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建筑安装业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建筑安装业的计税依据是什么?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

2003年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下称16号文),对建筑安装工程的营业额,明确规定不应包括设备价值。

工程所用材料、设备的价值是建筑安装工程企业营业额的重要组成部分,《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财税字[1995]045号也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而对于建筑安装企业这种既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又作了规定: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反之,则征收营业税。

国税发[2002]11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对建筑安装企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安装业劳务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对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 征收营业税,两个条件是:1.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该文改变了财税字[1994]026号文中规定的混合销售行为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即使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但只要符合国税发[2002]117号文规定的两个条件,也可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赣地税发[1996]038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赣地税发[1996]038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赣地税发[1996]038号)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属于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一)承包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它工程作业的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实行分包或转包形式的,分包和转包人为纳税人。

(三)工程承包公司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是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

(四)销售自建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

第四条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它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额,包括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即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种费用。

(一)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有原材料及其它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二)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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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一般情况:建筑业营业税是全额计税。

【问】A建筑安装公司(有相关资质)与B公司签订一项建筑施工合同,合同金额50万元。

A公司随后以30万元的价格将此合同转让给c公司(c公司无资质,A不能与其签分包合同),那么:
(1)对A公司收取的20万元是否要征流转税?
(2)合同是由A公司签订,只能由A公司开具发票,但这样A公司要做50万元收入却无成本,因为C公司包工包料,C公司所发生的费用只能由C公司做账,请问对此该如何处理?
【解答】如果不考虑合同转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行业规范的规定,单纯从业务处理的角度来分析,这项业务实际上可以理解为A公司将自己承包的工程交由c公司实际施工。

所谓转让合同可以视为A公司与C公司另行签订了一项施工合同,价款为30万元。

这样一来:
(1)A公司的会计收入不是20万元,而是50万元,应该由A公司按50万元向B公司开具劳务发票,税务方面因为不是符合规定的分包行为,所以不能按20万元的差额而应按50万元全额计征营业税等。

A公司支付给C公司的30万元实际上是A公司经营该工程项目的成本。

(2)虽然C公司没有相应的资质,但因其实质上提供了施工劳务,故应该按所取得的30万元劳务费计征营业税,并向A公司开具或申请代开劳务费发票。

A公司以该发票作为核算该项工程项目成本的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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