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处理
最新遗产继承法全文内容有哪些

最新遗产继承法全⽂内容有哪些遗产继承是应该要遵循法律的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很多⼈⼿中都有⼀点钱,在死后这些钱⾃然是被称为遗产⽽给⾃⼰的继承者继承了,关于遗产继承法律上也做了明⽂规定,下⾯店铺⼩为⼤介绍最新遗产继承法全⽂。
最新遗产继承法全⽂内容有哪些我国《民法典》第六编对继承作出了相关规定:第六编继承第⼀章⼀般规定第⼀千⼀百⼀⼗九条【继承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的民事关系。
第⼀千⼀百⼆⼗条【继承权受国家保护】国家保护⾃然⼈的继承权。
第⼀千⼀百⼆⼗⼀条【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继承从被继承⼈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在同⼀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的⼈先死亡。
都有其他继承⼈,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继承。
第⼀千⼀百⼆⼗⼆条【遗产的定义】遗产是⾃然⼈死亡时遗留的个⼈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千⼀百⼆⼗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千⼀百⼆⼗四条【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没有表⽰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到期没有表⽰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千⼀百⼆⼗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有下列⾏为之⼀的,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三)遗弃被继承⼈,或者虐待被继承⼈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设⽴、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表⽰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的,该继承⼈不丧失继承权。
法律规定的顺序继承人(3篇)

第1篇一、引言继承法是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它规定了继承人的资格、继承的顺序、继承的方式以及遗产的处理等内容。
在我国,继承法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家庭关系、保障继承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重点阐述我国法律规定的顺序继承人,旨在帮助读者了解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二、继承人的概念继承人是指依法享有继承权的人,即依照法律规定或者遗嘱指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人。
继承人的资格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三、法定继承人的顺序1. 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
其中,配偶是指与被继承人结婚的人;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1)配偶:配偶是继承人的首要继承人,无论男女,都有平等的继承权。
(2)子女:子女是继承人的第二顺位继承人,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3)父母:父母是继承人的第三顺位继承人,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继承权是平等的。
2. 第二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其中,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包括生祖父母、养祖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祖父母。
(1)兄弟姐妹:兄弟姐妹是继承人的第四顺位继承人,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是平等的。
(2)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是继承人的第五顺位继承人,包括生祖父母、养祖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祖父母。
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之间的继承权是平等的。
四、法定继承人的特殊规定1.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 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继承权,参照子女和父母之间的继承权。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是什么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是什么什么是代位继承,什么⼜是转继承,可能很多⼈对这两概念都不是很清楚。
对于这个问题,店铺⼩编总结了关于这个问题的相关知识,如果你想要了解清楚这个问题,那么就请你跟着⼩编⼀起往下看,相信看过之后的你,对于这个问题⼀定会有所了解。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是什么⼀、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的⼦⼥先于被继承⼈死亡时,由被继承⼈的⼦⼥晚辈直系⾎亲代位继承其应继承份额,其适⽤条件为:(1)被代位⼈是被继承⼈的⼦⼥,且先于继承⼈死亡;(2)代位⼈是被代位⼈的晚辈直系⾎亲,并⽆辈数限制;(3)被代位⼈未丧失;(4)代位⼈⼀般只能以被代位⼈的继承份额为限⽽继承;(5)只适⽤于中,不适⽤于继承与遗赠。
见《中华⼈民共和国》第⼗⼀条被继承⼈的⼦⼥先于被继承⼈死亡的,由被继承⼈的⼦⼥的晚辈直系⾎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般只能继承他的⽗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与代位继承容易混淆的另外⼀个概念是转继承。
转继承是指继承⼈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继承的制度,它可适⽤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与遗赠中。
⼆、转继承(⼀)特征1、只有在被继承⼈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也相继死亡,才发⽣转继承;2、只有继承⼈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未实际取得遗产,⽽不是放弃继承权;3、只能由继承⼈的法定继承⼈直接分割被继承⼈的遗产;4、转继承⼈⼀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应得的遗产份额;5、转继承⼈可以是被继承⼈的直系⾎亲,也可以是被继承⼈的其他法定继承⼈。
(⼆)成⽴要件1、继承⼈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2、须死亡的继承⼈在被继承⼈死亡后未放弃继承权。
(三)效⼒转继承⼀经成⽴,已死亡的继承⼈(被转继承⼈)应取得的被继承⼈的遗产份额即成为其遗产转由其法定继承⼈继承,并由转继承⼈直接参与被继承⼈的遗产的分配。
转继承和代位继承是有区别的,具体的在上⾯已经讲得很清楚了。
希望通过上⾯的内容您能对问题有更加深⼊的了解,可以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规定遗产继承权顺序(3篇)

第1篇遗产继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它关系到公民的财产权益和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
为了规范遗产继承行为,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典》对遗产继承权顺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详细解析我国法律规定遗产继承权的顺序。
一、法定继承概述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由法定继承人按照一定的顺序继承遗产的制度。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是法定继承的核心内容。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1. 配偶: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都有权继承对方的遗产。
2.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 妻侄、妻甥、儿媳、女婿:在特定条件下,如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三、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顺序:1.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2.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四、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权是一种权利,继承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五、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子女继承遗产的制度。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六、转继承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的,其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法律规定的继承人顺序(3篇)

第1篇在我国,继承法是规范公民财产继承关系的重要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的顺序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是指在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继承遗产的人。
以下将详细阐述法律规定的继承人顺序。
一、法定继承人的顺序1. 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
他们具有平等的继承权。
(1)配偶:配偶是法定继承人的核心,无论婚姻关系长短,配偶均有权继承遗产。
(2)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3)父母: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父母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2. 第二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1)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2)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二、继承权的丧失与放弃1. 继承权的丧失在以下情况下,继承人将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将被剥夺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继承人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将被剥夺继承权。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将被剥夺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将被剥夺继承权。
2. 继承权的放弃继承人可以自愿放弃继承权。
放弃继承权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继承开始前或者遗产处理前作出。
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1. 代位继承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其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父母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2. 转继承当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时,其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转继承的效力及于被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浅析转继承中的代位继承适用问题

浅析转继承中的代位继承适用问题作者:孟令臻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35期关键词转继承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权作者简介:孟令臻,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12.1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52条规定了转继承,即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了代位继承,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但是,转继承中是否可以存在代位继承,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同时适用转继承规范和代位继承规范处理转继承中存在代位继承的情况,我国《继承法》《继承法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中都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国外的相关法律中对此情况也没有明确规定。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医疗条件的不断完善,我国的高龄人口不断增多,人口老龄化趋势严重,一个大家庭里四世同堂的情况逐渐增多,甚至可见五世同堂的家庭,因此老人去世后的遗产继承问题,因为多代人的存在而变的愈加复杂,已不是1985年实施的《继承法》所能全部预见和解决的,特别是在多代人继承中出现的转继承中是否存在代位继承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没有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定而产生了诸多争议。
通过分析两个真实案例,阐述笔者转继承中存在代位继承的观点,第一个案例为笔者代理过的真实案例(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此案例仅案情脉络真实,当事人的真实姓名等其他个人信息均为虚构),第二个案例为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27民再38号代某1、覃某1继承纠纷再审案例。
法律规定继承人的顺序(3篇)

第1篇在我国,继承法是调整遗产继承关系的基本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的顺序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是指在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继承遗产的人。
遗嘱继承人是指根据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以下将详细阐述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顺序的相关内容。
一、法定继承人的顺序1. 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
具体如下:- 配偶: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首要人员,无论男女,只要婚姻关系合法有效,配偶都有权继承遗产。
- 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子女是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 父母: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2. 第二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具体如下:- 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包括亲生祖父母、养祖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1. 同一顺序继承人:在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继承份额应当均等。
但是,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继承人的实际情况,调整继承份额。
2. 特殊情形:在以下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继承人的实际情况,调整继承份额:- 生活特殊困难:继承人因年老、疾病等原因,生活特殊困难,法院可以适当增加其继承份额。
- 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法院可以适当增加其继承份额。
- 其他特殊情况:其他特殊情况,如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等,法院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继承份额。
三、遗嘱继承人的顺序遗嘱继承人是指根据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遗嘱继承人的顺序不受法定继承人顺序的限制。
遗嘱继承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任何一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四、法律规定继承人顺序的意义1. 维护家庭和谐:法律规定继承人顺序,有利于维护家庭成员之间的和谐关系,避免因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案例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案例代位继承与转继承是怎样的呢?他们的相同与不同⼜在哪⾥体现出来的呢?那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相关内容的呢?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代位继承与转继承案例的相关内容。
以供⼤家阅读,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案例案情回顾:2013年3⽉,市民杨先⽣在交通事故中遇难⾝亡,保险公司及侵权⼈共赔付72万元,由于杨先⽣的配偶也早于2010年去世,所以杨先⽣的法定继承⼈为⼉⼦⼩杨、⽗亲杨⽼汉、母亲李*娘三⼈。
今年4⽉份,杨先⽣的母亲李*娘因病逝世,由于之前三⼈未对杨先⽣的72万元赔偿⾦进⾏分割,因此产⽣了⽭盾。
5⽉初,李*娘的⼥⼉杨⼥⼠,即杨先⽣的妹妹起诉⾄法院,要求分得上述72万元的12万元。
分割理由为李*娘⽣前可分得杨先⽣交通赔偿⾦的1/3,即24万元;李*娘死亡后,24万元作为遗产由她和杨⽼汉进⾏分割,她可分得24万元的1/2,即12万元。
杨⼥⼠的侄⼦⼩杨在答辩中提出:李*娘从杨先⽣继承的24万元⾥,他可以代位继承,分得1/3,即8万元。
杨⼥⼠始终坚持认为⼩杨不能两次继承同⼀遗产。
本案涉及法定继承、转继承和代位继承多个法律关系,⼩杨到底能不能两次继承同⼀遗产,各⽅应分得的份额⼜是多少呢?律师解析:在杨先⽣的遗产未分割之前,其母亲李*娘作为其继承⼈⼜死亡,因李*娘⽣前未表⽰放弃继承杨先⽣的遗产,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由此产⽣了第⼆次继承。
本案中⼩杨既是普通法定继承⼈,⼜是代位继承⼈,还是转继承⼈,三种⾝份集于⼀⾝。
杨先⽣先于李*娘死亡,⼩杨在依普通继承取得对杨先⽣遗产的继承既得权的同时,还获得代位继承⼈⾝份,享有杨先⽣⽣前对李*娘财产的继承期待权,此期待权在李*娘死后转化为继承既得权。
因此,在确定李*娘的法定继承⼈时,除了杨⽼汉及杨⼥⼠以外,还应当包括先于其死亡的杨先⽣之⼦⼩杨。
本案中李*娘的遗产应由其继承⼈杨⽼汉、杨⼥⼠及代位继承⼈⼩杨转继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处理
核心内容:对代位继承与转继承应该怎么处理?虽然代位继承与转继承都是特殊的继承制度,但是二者的处理不尽相同。
代位继承要以子女先于父母死亡为前提条件,范围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处理。
1、对代位继承的处理。
《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以子女先于父母死亡为适用的前提条件,代位继承人也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所以在处理代位继承纠纷时一定要明确和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被代位人须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这是我国代位继承的前提条件,也是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鲜明特征。
二是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亦即代位人可以是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等,这进一步解释说明了“晚辈直系血亲”的范围。
三是代位继承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中规定的“血亲”是既包括自然血亲,同时也包括拟制血亲,即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和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所生子女;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和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均可作为代位继承人。
四是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代位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是本应由被代位人所继承的那部分,如果被代位人丧失了继承权,那么相应的代位继承人也不能继承财产。
五是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不发生代位继承,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不得执行,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
六是在代位继承中,配偶不得互相代位继承,即丈夫为被代位人时,妻不代夫,妻子为被代位人时,夫不代妻。
只能由其晚辈直系血亲进行代位继承。
七是发生代位继承时,代位人替代被代位人的继承地位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代位继承人与第一顺序继承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如果第一顺序没有其他继承人,那么代位继承将作为唯一的继承人,取得全部遗产。
2、对转继承的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并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移转给他的继承人”的规定,在处理转继承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才发生转继承;
二是只有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而未实际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
三是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四是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遣产份额;
五是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