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德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德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资源,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德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城乡规划管理应以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为直接依据,城乡规划尚未批准的或城乡规划未明确有关内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未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住建部公布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2 —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针对创新、创业型等新业态用地性质的确定,规划部门可以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进行适当创新性探索。
第五条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与建筑容量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批的,应参考其规划成果。
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参照总体规划和编制研究成果合理确定。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成片开发建设的原则,应尽量与周边用地进行整合,统一规划实施,不宜零星插建。
原则上,老城区10亩以下新腾空地块用于“增绿增益”工程,不再用于开发项目。
第二节建筑容量第七条建筑容量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建筑容量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高度等因素进行控制。
第八条居住用地建筑容量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进行控制,旧城区可适当降低。
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按有关专业技术规范执行。
核心商务区、行政中心、城市标志性地段等特定功能区块或单独编制详细规划地段的建筑容量根据其特殊的规划建设要— 3—求控制。
工业用地建筑容量根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等相关规定进行控制。
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制度范文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地下管线安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国家、地方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使用和管理地下管线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地下管线安全管理的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第四条地下管线安全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并及时处置事故,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地下管线安全管理主要由以下部门负责:(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二)公安机关负责地下管线安全监管,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三)沿线单位和个人负责地下管线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四)各级政府协调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六条地下管线使用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下管线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分工,依法承担地下管线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七条地下管线使用和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和完善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类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并进行全员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地下管线使用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的检修与维护工作,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第九条地下管线使用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地下管线使用档案,记录有关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十条地下管线使用和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应急演练,加强应急救援能力的训练和提高。
第十一条地下管线使用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安全风险评估第十二条地下管线使用和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地下管线设施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安全风险评估应当对地下管线设施的关键环节、敏感区域、技术设备等进行重点评估,确定安全风险等级。
第十四条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地下管线的建设也越来越重要。
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对于城市的安全和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的相关法规及管理办法。
相关法律法规在我国,地下管线的管理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定。
其中,最重要的是《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
该条例于2003年颁布实施,对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管理进行了全面规定。
除此之外,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电信条例》、《燃气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地下管线管理的主要内容管线建设在地下管线建设过程中,市政和地下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建设方案,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确保管线建设符合安全、环保、节能、节地的要求。
管线使用地下管线的使用是管线管理的重要环节。
市政和地下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使用前进行全面检查,保证管道的质量、检查管道是否存在泄漏等问题。
管线维护管线的正常运行需要对其进行维护,包括定期巡查、维修、更换等工作。
在进行维护工作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维护工作的安全和有效性。
管线安全管线的安全是地下管线管理的核心内容。
管线的维护、检查、更新都应当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前提。
对于涉及到人民生命安全的管线问题,应当立即进行处理,做到尽快排除隐患。
管线保护为了保障地下管线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应当加强管线保护。
在管线周围建设警示标记,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等措施,确保地下管线不会受到侵害或者损坏。
管线管理的现状及未来目前,我国的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地下管线的建设也越来越多。
但是,在管线管理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例如管线管理不够严格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应当加强管线管理,强化行业标准建设,完善管线建设与维护机制,建立健全的责任体系。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地下管线的安全和可靠地运行,从而为城市的发展做出贡献。
结论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管理是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环节。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地下管线动态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德政办字[201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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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地下管线动态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地下管线动态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德政办字〔2013〕12号)德城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切实发挥好地下管线的城市“生命线”作用,实现动态化管理,使管线成果得到最大价值的利用,让新铺设的管道能够及时补测补绘到管理系统中,需要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地下管线动态信息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地下管线动态管理的重要意义地下管线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掌握和摸清城市地下管线的现状,做好地下管线动态信息管理工作,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是抗震、防灾和避免管线事故的需要,是保证城市人民的正常生产、生活和城市发展的需要。
德城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住建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城管执法局、经信委、电子政务办公室等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做好密切配合,联合把关,各负其责,抓好落实。
二、加强地下管线动态管理(一)增加相关专业人员。
市住建局负责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的日常管理维护和数据更新。
充实管线探测技术人员,实行公开招考录用,做好新增地下管线探测和提供服务利用。
(二)落实系统更新资金。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落实,根据当年探测工作量和项目投资评审情况,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当年新建地下管线的补测补绘和管线管理系统的更新维护。
(三)规范审批程序管理。
一是新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要在向市规划局申报办理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市城建档案馆(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和地下管线截面图。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25•【字号】德政办字〔2016〕45号•【施行日期】2016.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德政办字〔2016〕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德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分工,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确保按期完成各项任务。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25日德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61号文件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56号)和《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5号文件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关于地下综合管廊1.“十三五”期间工作目标。
到2020年年底,全市建成标准地下综合管廊长度力争达到30公里以上。
按照各县(市、区)综合经济实力和城市规模,“十三五”期间,中心城区建成10公里以上,齐河、临邑、禹城、陵城、乐陵等县(市、区)分别建成5公里以上,平原、宁津、夏津、武城、庆云等县各建成2公里以上地下综合管廊。
2.2016年工作计划。
中心城区开工并建成2公里地下综合管廊示范工程。
齐河、临邑、禹城、陵城、乐陵等县(市、区)各开工2公里,其他县均应启动地下管廊建设。
(二)关于海绵城市建设1.“十三五”期间工作目标。
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将至少75%的降雨实现就地消纳和利用,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的目标。
到2020年,中心城区和各县市城市建成区25%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08•【字号】德政办发[2012]21号•【施行日期】2012.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发〔2012〕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德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0月8日德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规范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行为,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人防、地铁以及其它地下管线工程和附属设施。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档案信息和维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地下管线的建设使用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节约资源、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地下管线的普查测绘、信息系统和动态管理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第七条新建的各类管线,应当敷设于地下。
已建成的架空管线应结合城市道路建设等市政工程或小区改造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应当统一规划,统筹设计安排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九条各类地下管线的位置、走向、埋深应当综合规划,遵守下列原则:(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严禁空中扩容;(三)新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净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20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20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20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规范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行为,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人防、地铁以及其它地下管线工程和附属设施。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档案信息和维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地下管线的建设使用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节约资源、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地下管线的普查测绘、信息系统和动态管理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第七条新建的各类管线,应当敷设于地下。
已建成的架空管线应结合城市道路建设等市政工程或小区改造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应当统一规划,统筹设计安排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九条各类地下管线的位置、走向、埋深应当综合规划,遵守下列原则:(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严禁空中扩容;(三)新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净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07.22
•【字号】德政字〔2023〕34 号
•【施行日期】2023.07.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德政字〔2023〕34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规定,市政府组织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研究决定,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34件,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6件,已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31件,宣布废止和已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 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4件)
2. 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6件)
3. 已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1件)
德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2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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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规范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行为,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人防、地铁以及其它地下管线工程和附属设施。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档案信息和维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地下管线的建设使用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节约资源、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地下管线的普查测绘、信息系统和动态管理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六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第七条新建的各类管线,应当敷设于地下。
已建成的架空管线应结合城市道路建设等市政工程或小区改造逐步改为地下
敷设。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应当统一规划,统筹设计安排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九条各类地下管线的位置、走向、埋深应当综合规划,遵守下列原则: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严禁空中扩容;(三)新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净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条新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时,建设单位应当
到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查明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现状图。
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
放线后,建设单位应当到市规划主管部门办理规划验线手续,经检测无误后方可动工。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建设应当与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道路同步建设,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需迁移、变更地下管线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按时完成地下管线迁移或变更工程。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敷设管线。
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经市政府同意。
第十三条承担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有相应资质,按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
施工
单位应按照施工图、施工时限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及时设置管线标志。
监理单位应履行监理职责,对隐蔽工程应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
第十四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管线工程施工许可证,与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地下管线档案移交合同书。
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与道路工程同时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因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维护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十六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管线的性质、权属,责令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绘成果报送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标牌,注明产权单位、施工单位、完成期限、联系电话等,施工场地应围挡,设置安全警戒线,并在工程竣工后清理现
场。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将管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地下管线铺设完成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于覆土前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
预验收合格后,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预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重新编制管线工程档案。
第十九条鼓励采用综合管廊、共用管沟、共用管块等建设方式建设地下管线,提高地下空间利用率。
鼓励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采用各类先进技术对地下管线进行标识、定位、探测和管理。
第四章档案信息管理
第二十条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接收、保管、利用和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经市规划主管部门规划
验收合格后,委托有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管线测量费用纳入建设工程造价。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档案资料及其电子文件。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
第二十三条对已建成而未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资料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查明管线现状,形成专业管线现状图、竣工图、竣工测量成果及其电子文件,移交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已建成的地下管线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将迁移、变更、废弃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自工程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修改补充后的专业图及有关档案移交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和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定期对管线工程进行普查和补测、补绘。
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由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统一保存和管理,并纳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动态管理系统。
第二十七条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第五章维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建立相应的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对破损、老化、缺失的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及时修复,确保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运行。
第二十九条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可先行破路抢修,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第三十条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在地下管线路面倾倒污水,向管线中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六)其它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城市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供车辆、行人通行,具有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