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国际比较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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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地方政府权力比较分析

中美地方政府权力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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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府的权利来源
混合体(民主集中体)地方政
府的权力一部分来自于当地居 民,另一部分则来自于中央和 上级政府。
上海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上海直辖市的下一级人 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而上海市政府是由上海市人 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上海市人大的执行机关, 与此同时,上海市政府又是由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 国家行政机关。中西地方政府权力比较分析 —以上 Nhomakorabea和纽约为例
上海政府:
上海是我国的第一大城市,四大直辖 市之一,中国国家中心城市。至2011年末, 全市常住人口总数为2347.46万人。下辖地 区包括黄浦区等16个市辖区、1个县。2008 年,上海地方财政收入达到2382.3亿元人 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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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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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市政府权力来源
美国地方政府所指的范围与中国地方政府有着很大的差别。
在美国,地方政府则是指除了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以外的所 有政府类型;无论是地方政府之间,还是地方政府和州政府, 联邦政府之间,均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实行地方自治。而且, 美国人口普查局则认定了20个州际实体,其中多数地跨两州, 个别跨度更大,而且一个地区多个政府存在的现象也很普遍。 纽约市的各级主要官员直接由市民选举产生,从而在制度 上防止了5大区和59个社区作为市政府派出机构,倾向于只对 上负责的偏向,保证了自上而下的权力授予与自下而上的民意 表达的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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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不受节制的堕落”。
权力的高度集中,一方面带来的是 决策效率的提高,可以综合协调全市的 经济和社会发展,但是,另一方面也存 在着产生大量腐败的危险性。 下面就我国上海市与美国纽约市的 地方政府权力来源、权力体制以及权力 制衡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中国立法权限划分

中国立法权限划分

中国立法权限划分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立法成就举世瞩目。

但是,也应当看到,在中国的立法工作中,还存在着立法混乱、以立法谋私、借立法卸责扩权、重复立法、立法效率效益低下等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有多方面的原因。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立法体制中立法权限划分较粗或者划分不当所致。

目前,立法权限划分问题已成为掣肘中国立法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依法治国需要而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为此,笔者想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就中国划分立法权限问题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本文所讨论的立法权限,是指一个主权国家中现行全部有关需要通过立法方式加以调整、控制和规范的事项的权力范围,即立法主体行使立法职权的权力限度和内容范围。

对立法权限进行划分,主要目的是为了科学而合理地决定立法事项的不同归属,既包括立法的实体性权力内容的分配,也包括其形式要件的确认和划分,确定哪些主体可以成为立法主体以及这些主体在立法权限体制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它们各自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等。

现代政治和法治具有动态的和不断发展变化的特性,它们对立法既有稳定不变的要求,又有适时适量加以变更调整的要求。

从立法体制上对立法权限做出尽可能科学而切合实际的划分,就是这种要求的一个集中体现。

如何在既有的立法体制基础上对有关的立法权限重新划分,其实质是国家中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的重新定位,是对权力格局的调整和权力背后的利益的重新分配。

现代宪政理论认为,倘若国家的立法权限划分不当,将产生以下不良后果:一是可能出现中央过分集权或者地方过分分权的状况,在多数情况下,无论出现哪一种状况,都会对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带来损害;二是可能造成政治体制结构失衡和政治权力行使失控,给管理造成混乱,阻碍社会进步,甚至引发社会动乱;三是对立法造成损害,出现立法无序,如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立法懈怠等以立法谋私的现象,导致法律体系的混乱和法律难以实施。

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

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
以地方 不仅 有 立法 权 , 且立 法 权 相 对较 大 。另 一 而
义。但它的规定存在局限性, 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中央和地 方立法工作 中出现的混乱和无序等现象。对于 中
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 '以其制约因素为切入点 , 应3 - 进而分析 目 立法规定和 立法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前 从而厘清我国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思路 和方法, 推动我 国的法治建设。
国下的权力 由地方或人 民保 留。联邦制国家

般采用这种理论 , 比如美 国。其成员在组成联邦
法权。这种状况伴随着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发生改
变。
时, 将一部分主权包括某些立法权交 由联邦中央行 使, 但联邦成员还保留其余主权包括某些立法权 , 所
纵 向立 法权 限 也不 同 。根 据地 方 主 义 的权 力 来 源 ,
行条例 的权力 , 但是从法律上讲 , 治条例只是民族 自
自治地方如何进行 自治 的基本法规 , 单行条例则是 解决民族特定问题 的单项法规。所 以, 不仅 民族区 域 自治地方以外的地 方没有任何立法权 , 即使是实 行 民族 区域 自治的地方 , 其立法权也有限l 。17 3 95 J 年宪法 , 甚至没有保 留民族区域 自治地方 的有 限立
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划分较粗或者划分不当所致 。 目前 , 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划分 问题 已成为掣肘 我 国立法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依法治国需要而
进 一 步发展 的瓶 颈 。

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制约因素
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是立法体制的核心
现代宪政理论认为 , 中央与地方立法权 限划分 不 当: 一是可能出现 中央过分集权或者地方过分分
律文件和认 叮各种 法律规 范的权 限进行划分 的制度 。包括纵 向的 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和横 向的权 机关与行政机关立法权限划分。

公共政策的国际比较和借鉴

公共政策的国际比较和借鉴

公共政策的国际比较和借鉴公共政策的设计和实施是各个国家政府为解决社会问题,满足公众需求而采取的行动。

在全球化背景下,各国之间的政策比较和借鉴成为提升政策效果和推动发展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就公共政策的国际比较和借鉴展开探讨。

一、国际比较的意义国际比较是指通过对国际上公共政策的比较研究,以发掘政策设计与实施过程中的共同特点、经验和教训,为各国在政策制定和实施中提供参考和借鉴的依据。

1.启发政策制定国际比较可以为各国政策制定者提供新思路和启迪,借鉴其他国家在类似问题上的政策设计和实施经验,为制定更有效和可行的公共政策提供参考。

2.评估政策效果借助国际比较,各国政府可以对自身的政策进行评估和对标,借鉴在解决类似社会问题上取得成功的国家政策,进一步优化和提升自身政策的效果。

3.加速政策创新国际比较可以通过对各国政策的创新模式和成功案例的了解,激发各国政策创新的活力,促进政策实践与发展的相互促进。

二、国际比较的途径1.文献研究文献研究是进行国际比较的常见途径,通过查阅相关的学术论文、政策报告、国际组织发布的报告和研究成果等资料,了解各国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以及政策效果,从中提取有价值的经验教训。

2.案例分析通过对具体案例进行分析,深入研究各国政策在不同背景下的实施情况和效果。

可以选择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对比研究,解析不同政策设计和执行路径的异同,并分析其根本原因和可复制性,从而为各国政策制定者提供指导。

3.国际交流与合作国际交流与合作是进行国际比较的重要手段,通过组织国际会议、研讨会、学术交流等形式,各国政策制定者可以借此机会分享经验、传递信息、建立合作关系,以达到共同发展和进步的目标。

三、国际借鉴的意义国际借鉴是指各国政府根据国际比较的结果,选择适合本国情况的成功政策,并在政策制定和实施中加以改进和应用。

1.避免重复努力通过国际借鉴,各国政策制定者可以避免重复努力和冤枉路,选择经过实践验证的政策路径和方法,提高政策成功率和效率。

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财权划分探析

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财权划分探析

内容摘要中央与地方上的关系的本质就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集权或分权体制上的一种博弈行为;它产生的必要条件是国家的存在,充分条件是国家地域的扩大、人口的增加、管理事务的增多。

其中财权与事权上的划分更是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关键。

目前我国现在正处于转型期间,如何处理中央与地方上的财权与事权成为了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文中列举了我国历史上各个朝代中央与地方在财权与事权划分的案例,同时也列举了西方一些国家如美国,日本,法国,德国等国家关于事权与财权的划分上的一些方法。

文章阐述了我国中央与地方事权与财权的划分上的不足之处,提出了现阶段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权与事权划分的措施建议。

关键词: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财权;事权Abstract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entral government and local governments focus on centralized or decentralized system;It is the condition for the existence of national countries are sufficient conditions for the expansion of the increase in population, the increase in management services. One on the financial authority and powers of the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which pay a key role. Now China is in a transition period, the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how to deal with the financial authority and powers become the key to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he article cited some examples like the United States, Japan, France, Germany and other countries. Then the article pointed out some deficiency and gives me some suggestion.Key word:central government; local governments; financial authority; powers目录一、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简述 (4)二、历史上我国中央与地方事权与财权划分 (4)(一)先秦时代的财权与事权的划分 (5)(二)秦汉时代的财权与事权的划分 (6)(三)隋唐时代的财权与事权的划分 (6)(四)宋与明在事权与财权划分的方式与改革失败的原因 (7)三、我国在事权与财权上分配的现状与问题 (10)(一)中央与地方的事权模糊不清,影响了两个积极性的发挥 (11)(二)中央与地方的财权的不确定性,使地方政府不能有充分财力解决地区事务 (11)四、西方国家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与财权划分的借鉴 (12)(一)明确划分中央财权与地方财权,以美国为例 (13)(二)实行财政立法权与收入集中、执行权与使用分散,以日本为例 (13)(三)实行财权、财力收支集中,以法国、德国为例 (14)五、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事权的建议 (15)(一)对于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的划分上,要注意集权与分权上的力度 (15)(二)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必须贯彻规范性原则 (15)(三)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 (16)(四)根据政府职能转换对财政职责范围重新界定 (16)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财权划分探析一、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简述中央与地方关系是一个历史范畴。

分税制的国际比较及借鉴

分税制的国际比较及借鉴
环球经纬
金的调整和对各 级政府开支项目的 调整 收 入的再分配和财政计划管理权 , 实行





际及
比 较
借 鉴

邬 展 霞
实现的 。美国在 实行分税制的同时 还实 一 套复杂的再调剂制度 。中央给予 地方
行财政的转移支 付制度 , 这种转移 支付 财政的补助金约占中央预算支出的 50 %
即是通过财政补助实现的 。
一 、发达国家的分税制模式
入的 20 %左右 。这种转移支付主要是通
( 四) 分税制实施后 , 中央政府一方
美国是典 型的联邦制国家 , 其 政府 过某一法案或计 划向省 、地政府提 供资 面 可以利用自身的收支影响国家经 济生
分为邦 、州 、地方三级 。与此相应 ,其财政 助的 。
活 , 另一方面 ,可以利用转移支付制度协
政府收入占总税收的 70 %左右 , 财力相 有足够的财力对 地方财政进行指导 。日 范与完善 。只有这样 ,分税制改革才真正
对集中 。联邦 政府对州政府预算的 控制 本在保持中央对 地方集中化财政格 局的 有益于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
及其 “适当分权”计划的实施 , 主要是通 同时 ,还实行补助制 。为了解决地方财源
央 , 州及各级政 府拥有较大的税收 征管
( 一) 中央和地方明确划分事权 , 并
权 。它实行的是财力高度集中 、大规模转 以 法律的形式予以固定 , 这是处理 中央
移支付的分级财 政管理体制 , 联邦 集中 和 地方权责关系的基础 。事权的划 分是
了 70 %的税收 。在税收划分方面 ,共享税 财 政体制健立的关键 , 西方国家首 先在
体制也按此三 级划分 , 是当今世界 上分

中央与地方关系

中央与地方关系

2001-2007浙江省城镇居民收入及其增长速度
图 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连续7年全国各省区名列第一。
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连续23年全国各省区名列第一
而广东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不仅增长速度缓慢,而且城乡差 别有逐年拉大的趋势,城乡居民人均纯收入比从改革开放初期的 1.72:1扩大到2007年的3.15:1 (浙江2007年城乡居民人均纯收 入比只有2.5:1)。
2、人事关系——“党管干部”
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在相当程度上是通过党管干部来 实现的,即中央通过各级党委、党组织控制各级各类干 部,形成一个层级节制的干部人事控制网。 —— 张立荣 著 《中外行政制度比较》第269页
3、财权关系
(1) 财政包干
(2)分税制——合理划分税种,把税种分为中央税、 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确定中央与地方的收入范 围,并建立中央税收与地方税收体系。中央税和共享税 由中央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地方税则由地方税务机构负 责征收。
另一方面,州政府享有法律所赋予的特权。
凡宪法未授予联邦政府或没有禁止州政府行使的权力, 皆由各州保留之。应当指出,在美国联邦制下,联邦政府与 州政府是并立的,不存在上下隶属关系。也就是说,联邦政 府与州政府按照不同事务来划分职责,而不是同一类事务的 分级管理。凡是应当由联邦政府行使的权力,州政府不得插 手;凡是应由州政府行使的权力,联邦政府也不得干预。当 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发生纠纷时,由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司法途 径加以解决,联邦政府无权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制州政府做 什么或不做什么。
在此重点考察“中央政府与一般地方政府的关系”:
第一,事权关系 第二,人事关系 第三,财权关系
1、事权关系
“事权”——指处理事务的权力或职权。

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权限

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权限

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权限税收权限的核心是税收立法权,同时还包括征收管理权、政策调整权等。

主要西方发达国家多级政府间的税收权限划分存在着明显的差别。

在这个问题上没有一个标准的模式可以遵循与借鉴,各国只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探索适度的集权与适度的分权的结合点。

从目前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看,地方政府可以拥有一定的税收立法权限。

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税收权限却是高度地集中于中央的。

几乎所有的地方税的税法、条例,以及大多数税种的实施细则,都由中央制定和颁布,地方只有征收管理权限及制定一些具体的征管办法和补充措施的权限。

这样一种高度集中的税收权限划分模式,既有确保国家税法统一方面的合理性,同时也存在着难以使税收的征管与各地复杂的经济情况及千差万别的税源情况充分协调,无法使地方政府充分利用税收杠杆调节地方经济运行的问题。

对于如何合理地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权限这一问题,我们必须坚持如下原则:第一,为从税收方面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确保国家方针政策在各地得到有效实施,国家税收的基本政策及其重要法规都应由中央制定,而不可能像联邦制国家那样把地方税的立法权全部或大部分下放到地方;第二,由于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地域广袤的大国,各地的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经济活动的具体内容都存在着很大的不同之处,所以各地的税源情况也各具一些特殊性。

在这种情况下,赋予地方适度的税收权限也是必要的,此种制度安排将有利于地方因地制宜的根据本地的经济特色和实际情况,采取某些特殊的税收政策措施,挖掘税收潜力,改善财政状况,提高公共服务水准;第三,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税收立法权在政府层级方面不能过度下放,允许各个县级行政单位都有自己的税收权限将严重损害国家税制结构统一性。

理想的做法是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的税收立法权。

按照上述基本原则,可以考虑采取如下具体的税收权限划分措施:第一,中央税、共享税、全国性地方税的立法权应当集中在中央,而且要逐步集中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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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是重要的宪法问题。

从宪政体制下比较中央与地方关系,并探讨我国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及立法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的基本模式中央与地方权限的划分,是许多西方国家宪法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但在联邦制国家与单一制国家情形不尽相同,一般可分为立法和行政分权两个方面。

(一)联邦制国家的分权在联邦制国家,分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联邦与各联邦主体的分权;二是各联邦主体与地方的分权。

联邦与各联邦主体的权力,一般由联邦宪法划分。

如《美国宪法》逐项列举了联邦政府的权力,并于1804年的宪法第十条修正案中规定:“本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或人民保留”。

《美国宪法》并规定联邦应保证各州实行共和政体,在此前提下,各州有权制定自己的州宪法,有权选择和组织任何形式的政府。

各联邦主体与地方的分权则由各联邦主体以宪法、法律规定或由议会批准。

由于地方政府是各联邦主体授权或特许成立的,其职权也是各联邦主体授予或特许的,地方政府本身并没有固有的权力。

根据狄龙规则,地方政府只能行使由州法律明确授予的那些权力、由这些明示权力所隐含的权力以及为已经宣告的地方政府的宗旨和目标所绝对必要的权力。

当对地方政府的任何一项具体权力发生合理置疑时,法院都要使疑难的解决有利于州。

但狄龙规则并不反对纯属地方性事务由地方自治体管理。

如《加利福尼亚州宪法》规定:“市宪章有权规定该市可以制定并执行的有关地方性事务的一切条例和规章,但应符合该宪章所限定的范围;有关其他事务的立法应符合一般性法律”。

根据加州宪法,市警察的设置和管理、市的全部或部分下属行政机构、市政选举的组织、市公务员的人事管理等事务,可在自治宪章中规定。

[1](二)单一制国家的分权单一制国家的分权,主要表现为中央与地方的职权划分。

西方单一制国家大多实行地方自治原则,其中央与地方的职权划分,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以宪法具体列举中央与地方的职权。

如1947年制定并经多次修改的《意大利共和国宪法》,除了在第五条明确规定意大利实行地方自治外,并在第二篇第五章“大区、省和市镇”中,专门规定了各省与中央的事权范围。

二是以通用法律具体列举中央与地方的职权,宪法通常只规定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原则或地方政府行使权限的大致范围,不具体列举中央与地方的权限。

如1947年《日本国宪法》对地方制度作了原则规定,确定地方公共团体的职权是管理财产、处理事务和执行行政,并可以在法律范围内制定条例。

(三)立法领域的分权为了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和法制的统一,各国对立法领域的职权,包括规定地方政府的产生、权限等事项,多规定由中央集中行使。

如根据1958年《法国宪法》第34条规定,地方议会的选举和地方议会的行政自主权及其权限和财源的原则,由法律规定。

有的国家宪法对某些事项规定总的原则,而具体实施这些法律原则的条例和细则由地方规定。

如在英国,奉行“议会至上”原则,所有制定法都由议会通过,同时,根据地方政府法和其他专门法的规定,地方议会为实施制定法可制定规章,但必须报主管大臣或其他有关大臣批准,且不得与一般法相抵触;为获得特别权力,地方议会还可请求中央制定私法案。

在美国,许多州宪法规定,县、市可以制定规章或自治宪章,报州长、州务卿或州议会备查或批准后生效。

如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一条,为管理地方事务的需要,县或市的管理机关或宪章委员会可提议制定或修订宪章,经公民投票批准,并报州务卿备案后生效。

自治宪章的条款是州法,具有州法的效力。

有的国家规定地方可以在自己管理事务的范围内制定法令或法律。

如日本宪法规定,地方公共团体的议会得在法律范围内制定“条例”;地方行政首长则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有权制定“规则”。

(四)行政领域的分权行政领域的分权,在不同国家不尽一致,但一般来说,在实行地方自治的国家,地方自治机关所负责的是地方自治行政事务,不负责国家行政事务,它们不属于国家行政系统,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但中央政府可以依法将一部分国家行政事务划分给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也可以依法办理中央政府交办的事务。

如在英国,地方政府具有法人地位,但地方政府并无一般权能。

按照英国法的原则,地方政府只能行使法律明确规定的职权,如果行使了法律规定以外的职权,就是越权。

法律规定地方政府执行的事项,包括必须履行的事项和自行选择的事项两种。

法国是一个长期实行中央集权的国家,但近几十年来,法国进行了权力下放和权力分散的改革,将一部分国家行政职能下放给地方议会,并将中央政府各部门的一部分决策权转给国家派驻地方的机构行使。

权力下放后,大区、省、市镇议会的行政权力扩大,除有权决定本级预算外,还有权处理教育、交通、城市规划和住宅建设等法律规定的事务;权力分散后,中央政府在地方的派驻机关增加到大区和省两级,中央许多部通过派驻机关处理了许多中央政府的行政职能和一些重要的与中央有关的地方事务。

在德国,按照地方自治的基本原则,所有的地方事务都由乡镇或县自主地进行管理:乡镇的职权建立在对本行政区域公共事务负责的基础上;县具有城市地方之间的、互补的和不属于各州的、平衡的功能,在其区域内,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县承担所有超出乡镇职能以外的其他所有职能,限于与对整个县域地区,或整个县的居民,或至少其大多数的标准化供给和援助有关的任务。

州可以制定法律要求乡镇和县承担某种职责(强制性职责),但乡镇和县只能在其权限范围内履行这些职责。

必要时,州有权依法发布监督机关指令,要求地方履行强制性职责。

二、我国中央与地方权限的划分(一)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的沿革从宪法角度看,1949年后,我国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1.1949-1954年:1949年的《共同纲领》规定:“中央人民政府与地方人民政府间职权的划分,应按照各项事务的性质,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以法令加以规定,使之既利于国家统一,又利于因地制宜”;中央政府应“规定中央和地方在经济建设上分工合作的范围”:“关于财政:建立国家预算决算制度,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范围”。

2.1954-1978年:1954年宪法确立了我国中央高度集权的体制。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体制下,1954年宪法取消了《共同纲领》中关于中央与地方职权划分的法律规定。

3.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至今:1982年宪法确立了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的基本内容:(1)以单一制为基础,以民族自治区和特别行政区为补充:1982年宪法规定,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2)民主集中制: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其重要内容之一是“中央与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1982年宪法原则列举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等中央国家机构的职权。

同时,《地方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还分别列举了一般地方国家机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以及特别行政区的具体职权。

(二)中央与地方权限的具体划分1.立法领域权限划分。

根据宪法,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包括分权的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等;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有权制定和修改法律。

《立法法》并具体列举了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事项。

同时,依照《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的规定,省级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

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和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批准后施行。

根据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通过的法案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即生效,这些法律虽然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备案不影响法律的生效。

2.行政领域权限划分。

中国行政事务十分纷繁复杂,宪法没有具体列举哪些行政事务归属中央,哪些归属地方,哪些既可由中央管理也可由地方管理,而是原则规定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国家具体划分中央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职权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大致有以下几个:(2)行政机关领导或管理事务的能力。

凡事务的举办或管理需要大量人、财、物者,应归属中央负责;凡事务的举办或管理所需人、财、物,地方能够筹措和集中者,则宜归属地方。

(3)行政机关的职能。

中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既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又是整个国家行政机关体系的一部分,具有双重职能。

根据职能和权限相一致的原则,地方人民政府在法律规定的职能范围内,应有相应的职权。

(4)不同地方的特点。

一是同一类事务在中央与一般地方、民族自治地方、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权划分不同。

一般地方的国家行政机关有一般地方事务管理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则有除一般地方事务管理权以外的自治权,而特别行政区则享有对特别行政区事务管理的高度自治权。

二是同一类事务在中央与一般地方的不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区之间的职权划分不同。

如国务院批准深圳、厦门、大连、宁波、青岛市实行计划单列。

(5)事务本身的重要性。

凡事务在国家生活中有重大影响者,归属中央管理,其余划归地方。

如根据《宪法》,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而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三、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科学化、法治化如何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权限,要受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等因素的制约,不可能有统一的模式,但总有一些可遵循的规律可以把握。

借鉴西方国家有限政府的理念、依法实行地方分权的经验,探求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发展进程,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一)正确认识政府职能的有限性和各自利益关系划分中央与地方权限,首先应看到,政府是有限政府,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要受到监督和制约。

权力制约从空间结构上进行静态的纵向划分,就是指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之间的分立与制衡。

中央与地方的职权划分,归根到底是由中央与地方的经济政治利益关系决定的。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央能较好地代表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但不可否认,中央与地方同样存在利益关系的矛盾。

“解决这个矛盾”,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大国,仍然“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2]改革开放的经验已经证明,一个有权威的、能对社会发展进程实施有效领导的中央政府,是社会变革时期能以较小代价赢得快速平稳发展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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