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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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为提高公司总部员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员工患病后的个人负担,根据《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关于建立全市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9号)的精神,结合公司总部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总部员工及退休人员。

二、提取标准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

根据本市相关规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控制在公司总部上一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4%以内,列入成本。

三、支付范围(一)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比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管理规定,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确定。

(二)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支付员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1.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外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2.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外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补充医疗保险费按下列规定支付:1.在职员工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急诊、住院、留观医疗费用医保范围内金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额互助资金支付后,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含起付线),公司在限额内按照90%的比例支付。

3.退休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急诊、住院、留观医疗费用医保范围内金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额互助资金和退休人员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含起付线),公司在限额内按照80%的比例支付。

4.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8000元/人。

5.凡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确定为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不计入起付线及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支付范围。

四、管理部门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公司资产财务部进行管理并按照规定予以报销。

资产财务部应设置专门会计帐目,指定专人进行管理。

每年度1月份,员工提供上一年度的医疗费用单据,按照规定程序、规定标准经组织人事部、资产财务部审核后报销上一年度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

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组织职工参加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组织职工参加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组织职工参加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09.27•【字号】京工发[2008]45号•【施行日期】2008.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组织职工参加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实施意见(京工发[2008]45号)各区、县总工会、劳动保障局、各局、总公司工会、劳动处,各产业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近年来,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经济发展,我市不断深入推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一老一小”、城镇无业居民等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形成了基本保障、广泛覆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医疗社会保险体系。

为进一步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补充医疗保障为辅助的多层次职工互助保障体系,北京市总工会在全市大力推进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互助保障计划),受到了广大职工的热烈欢迎,也得到了各级党政、工会和社会各方面的肯定和支持。

互助保障计划的开展,有效地减轻了企业和职工的医疗困难,缓解了职工住院大病、意外的医疗风险。

但是从全市来看,发展不平衡,有些单位还没有加入到互助保障计划中来。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总工会党组关于维护职工权益,稳定职工队伍的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05]13号)关于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精神以及《北京市实施<工会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措施,积极促进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职工参加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为此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职工互助保障计划的重要意义市总工会开展的职工住院医疗等项互助保障计划,具有保费较低、能保障一定水平,出险赔付及时等特点,比较符合我市企业和职工的基本需求,是对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补充。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01 年2 月20 日发布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68 号令),并于2005 年5 月对其进行了部分修改:即《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158 号令)。

为便于员工了解有关政策,特编发有关内容供您参考。

一、北京市医疗保障体系的构成:1.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医疗保障体系的基础,实行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相结合,能够保障广大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

主要用于支付一般的住院费用。

2.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是员工必须参加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

主要用于支付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

3.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

用以支付基本医疗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不能解决的费用。

二、关于单位和个人缴费:1. 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怎样计算?在职员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如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应以社平的60%做为其缴费基数;如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应以社平的300%做为其缴费基数。

2. 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列入成本。

三、关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1. 什么是个人账户?金额如何体现?个人缴费及企业缴费中按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构成个人账户。

员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每一位员工在北京市商业银行建立一个专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活期存款专用账户,该账户资金用于员工支付医疗费用,并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月拨付(如发生企业欠费,欠费期间将不拨付),使用方法同一般存折,但只能用于取钱。

2. 个人账户资金每月按什么标准计入?个人账户资金= 缴费基数. 合计比例(详见下表)3. 个人账户能够支付哪些费用?可以支付门、急诊医疗费用;到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金(含)以下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金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比例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个人账户超支部分由本人自理。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全市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9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全市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9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全市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全市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9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办、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队驻京企事业单位,各用人单位:为了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减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负担,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建立全市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现就建立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享受范围为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退休人员除外。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不含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范围内(不含门诊13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按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由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支付50%。

三、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的经办工作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管理。

退休人员门诊和住院发生的应由统一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经审核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划入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发生的应由统一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结算后的费用通过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支付给退休人员。

四、建立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后,退休人员除以下情况外,原则上不再享受原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一)原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比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待遇高的,实行统一补充保险后,原单位应继续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报销一部分,以不降低退休人员基本医疗待遇。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02.05.21
•【文号】财社[2002]18号
•【施行日期】2002.05.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5月21日财社[2002]18号)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就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可在按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用于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以外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进行的适当补助,减轻参保职工的医药费负担。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企业补充医
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四、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管理的监督和财务监管,防止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

公司本部员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公司本部员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本部员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21〕16号)等文件精神,为保障公司本部员工患病后的合理医疗水平,减轻因医疗造成的个人经济负担,根据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对基本医疗保险必要、有限的补充,其内容与国家规定的原则相一致,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与企业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由委托保险公司代管,专款专用。

第三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对象为本部正式员工。

第四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按本部员工上年度工资总额5%计提,税前列支。

管理方式第五条企业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金,按照有关规定列入人工成本。

第六条本着提高管理效率原则,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以委托管理方式,由国家电投集团保险经纪公司统一择优选择专业服务机构(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委托运营管理。

运营管理第七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分为公共医疗基金、大病健康保障和补充医疗基金三部分管理和使用。

其中:1.公共医疗基金用于员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自付部分报销支付;2.大病健康保障用于员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重大病和疾病身故保障支付;3.补充医疗基金用于员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自费部分及药店购药费用报销支付。

第八条公共医疗基金公司每年以定额的方式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补充医疗保险产品,由保险公司对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额度范围外的自付部分进行全额报销。

第九条大病健康保障公司每年以定额方式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病保障、疾病身故、女性重疾产品。

具体保费根据参保职工人数及投保项目等因素确定。

在保障期内,员工和退休人员因罹患重大病或疾病身故后,由保险公司根据协议约定金额进行支付。

第十条补充医疗基金补充医疗基金分为补充医疗备用金和个人补充医疗基金,公司根据基金使用情况合理划分补充医疗备用金和个人补充医疗基金所占比例。

企业内部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企业内部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企业内部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个人负担,保证医疗保险制度的平稳过度,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我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享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条为合理使用补充医疗保险费,均衡企业负担,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按不高于企业上一年职工工资的4%提取,列入成本。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采取按季提取,由公司集中管理和使用,定期报表,年底结算。

第四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单独列帐,纳入补充保险基金专户,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当年节余部分,结帐下一年度使用。

第五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一)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的医疗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三)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六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比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管理规定,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确定。

第七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按下列规定支付:(一)职工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的部分,大额互助资金支付后,对个人支付部分,企业再报销50%。

(二)退休人员在一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500元的部分,大额互助资金支付后,对个人支付部分,企业再报销60%,个人负担40%.(三)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含起付标准以下及个人负担的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对个人支付部分,企业再报销70%。

(四)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的最高数额为3万元.第八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额需要调整时,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第九条职工和退休人员按规定应由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支付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分别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部分进行汇总后办理申报,填写申报审批表并附有关材料,经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填写报销凭证,到财务部门报销,业务部门将支付费用填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季报表》.第十条对特殊人群的处理意见对于建国前参加改革工作享受100%退休费的老工人、退职人员以及享受本市城镇军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企业特困职工、特困退休人员和由企业负责管理的患精神病的职工,由公司制定相应的政策,适当照顾.第十一条加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减轻员工看病就医负担,公司在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为员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正式员工。

笫二节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与适用笫三条《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额在本企业上年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

”第四条本着合理使用、最大限度减轻员工看病就医负担的原则,提取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分为以下三部分使用:(-)办理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公司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补充医疗保险协议》,为每位员工办理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缓解员工在以下诊疗范围的费用负担问题:1.北京市基本医疗统筹(门急诊、住院)起付线以下的部分。

2.北京市基本医疗统筹基金和大额互助资金报销段内的个人自付部分。

3.超过北京市大额互助资金最高报销限额,个人负担的部分。

具体报销办法、比例、额度由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补充医疗保险协议》确定。

(二)建立个人虚拟帐户。

根据当年度补充医疗保险费的计提额度,公司为员工办理了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后,剩余部分的70%,按公司各级别员工系数核入个人虚拟帐户。

1.个人虚拟帐户资金月核入额二(上年职工工资总额4%—本年度公司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X70%?12X (核定后的员工个人月度标准工资?公司月度标准工资总额)2.个人虚拟帐户资金主要用于报销员工在看病就医过程中发生的自费医疗项目。

3.员工个人虚拟帐户资金严禁透支。

4.员工当年个人帐户资金有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5.员工调离本公司或退休,其个人帐户资金余额可一次性从集团支取带走,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6.入司不满半年的不建立个人虚拟帐户。

7.入司满半年,但不足一年的按实际工作月份建立个人虚拟帐户8.个人虚拟帐户从2003年1月开始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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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提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

参加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可以为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限于中方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重点用于解决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职工住院治疗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

第三条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额在本企业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

第四条补充医疗保险费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一)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的医疗费用;(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三)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五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可以比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管理规定,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确定。

具体支付比例由企业确定。

第六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七条补充医疗保险由企业管理。

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管理办法以及每年度的预算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股份制企业还须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执行情况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八条不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其他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第九条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每年1月30日前在参保地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并报上一年的资金支出情况。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立和完善补充医疗保险是我市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减轻广大职工医疗负担的重要措施之一。

为进一步完善补充医疗保险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94号)的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二、补充医疗保险在单位自管基础上,为扩大资金的共济能力,鼓励中、小型企业实行行业统筹或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管理。

三、认真执行《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6号)规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应当主要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禁止以人均形式发给参保人员。

四、用人单位制定的补充医疗保险办法,要对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工人和享受医疗照顾人员给予适当照顾。

五、补充医疗保险对癌症放化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及精神病长期住院治疗等特殊疾病人员要给予政策性倾斜,报销比例不得低于患者自付费用的50%。

六、停产、半停产等特殊困难企业,确实无力支付特困职工医疗救助资金时,应当按照《关于贯彻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京劳社医发[2002]43号)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社会医疗救助有关手续。

七、用人单位制定及修改的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参保人员。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报销参保人员补充医疗保险的费用,最迟在90日内完成审核与支付手续。

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出情况应当每半年向本单位职工、退休人员公布一次。

八、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应当享受本单位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也可以参照《关于破产企业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2]46号)有关规定,实行社会化管理。

九、用人单位制定或修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后,应当在30日内将有关书面材料报送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本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执行情况报区、县劳动保障局。

十、区、县劳动保障局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的指导,对本地区各单位癌症放化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以及精神病长期住院治疗参保人员的情况要实行台帐管理,逐人落实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补助情况。

对企业未建补充医疗保险或虽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但无能力救助的,要及时按照规定纳入政府的救助范围。

十一、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的落实情况纳入对各区、县劳动保障工作的年度考核范围。

为督促参保单位尽快建立和完善补充医疗保险,各区、县劳动保障局2003年上半年要对本地区补充医疗保险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市劳动保障局要进行抽查。

关于建立全市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9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办、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队驻京企事业单位,各用人单位:为了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减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负担,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建立全市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现就建立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享受范围为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退休人员除外。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不含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范围内(不含门诊13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按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由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支付50%。

三、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的经办工作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管理。

退休人员门诊和住院发生的应由统一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经审核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划入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发生的应由统一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结算后的费用通过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支付给退休人员。

四、建立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后,退休人员除以下情况外,原则上不再享受原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一)原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比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待遇高的,实行统一补充保险后,原单位应继续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报销一部分,以不降低退休人员基本医疗待遇。

(二)对单位管理的医疗照顾人员以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劳动模范等人员,还应由用人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三)对医疗费用负担较重且符合救助条件的退休人员,应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给予救助。

(四)其他需要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给予照顾的退休人员,原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应给予政策倾斜和照顾。

五、调整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办法。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改为按定额标准划入,即从2006年4月起,70岁以上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每人每月110元,70岁以下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每人每月100元划入。

六、各单位应按照本通知精神,调整本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办法,适当提高在职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

七、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实施。

2006年3月31日前出院的住院医疗费用及申报的门诊医疗费用按原办法报销;2006年4月1日后出院的住院医疗费用及申报的门诊医疗费用按本办法报销。

北京市补充医疗保险实行于2001年,主要是针对企事业单位社保改革后,给予员工自身承担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主要针对的报销分为两部分,一为门急诊报销,二为住院报销。

门诊报销不但可以报销起付线以上职工自身承担的那50%,而且可以报销1800元以下职工承担的医疗费用。

住院报销,不但可以报销1300元以下的自身承担的医疗费用,而且对1300元以上40万元以下之间的职工自身承担的住院费用给予报销。

补充医疗政策的支持如今的补充医疗保险不但得到了众多企业和广大员工的认可,更重要的是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北京市政府在68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企业可以提取相当于上一年职工收入的4%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而且所提出的这部分资金列入到公司员工的福利支出中,给予减免相应税费的优惠,并且北京市城8区都已经对补充医疗最了规定,尤其是西城区和丰台区明确要求新成立的公司在办理社保基本医疗之前,必须先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可以说这是政府对补充医疗保险的建立的最大支持。

苏州市市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4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市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零零二年四月三十日苏州市市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苏府〔2000〕62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医疗保险体系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我市医疗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当及时制定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以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保险体系,维护职工的医疗权益,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

第三条享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对象为本企业所有职工,包括在职职工、退休(含退职、退养)人员以及离休干部无生活来源的遗属。

第四条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和管理。

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4%计提,从成本中列支。

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单独列账,核算管理。

每年应当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公布,以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保证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五条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一)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完后门诊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负部分;(二)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和起付标准以上分段自负部分;(三) 全年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超过15万元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

第六条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标准:(一)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完后的门诊医疗费用中,个人自负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5%-10%的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补助50%-80%,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应给予适当照顾。

(二)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和起付标准以上分段自负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补助30%-60%。

(三) 全年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超过15万元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补助50%左右。

第七条补充医疗保险暂不实行社会统筹管理,由各企业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督促企业建立、完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并监督其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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