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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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扶贫资金整合实施方案

乡镇扶贫资金整合实施方案

乡镇扶贫资金整合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推动乡镇扶贫工作,提高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了乡镇扶贫资金整合实施方案。

一、整合资金来源。

1.政府专项扶贫资金,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的扶贫专项资金,用于解决贫困人口基本生活、基本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问题。

2.社会捐助资金,吸引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和企业参与扶贫事业,为贫困地区提供资金支持。

3.其他扶贫项目资金,包括涉农、涉农产品加工、旅游等项目的扶贫资金,用于支持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和就业创业。

二、整合资金管理。

1.设立资金管理机构,在乡镇设立扶贫资金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各类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2.建立资金监管制度,建立健全扶贫资金监管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3.加强信息公开和问责机制,及时公开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建立问责机制,对资金管理不当的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三、整合资金使用。

1.精准定位扶贫对象,通过建立健全的扶贫对象识别机制,确保扶贫资金用于真正需要帮助的贫困群众身上。

2.因地制宜开展扶贫项目,根据不同乡镇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扶贫项目方案,注重因地制宜,精准施策。

3.加强项目管理和评估,建立项目管理和评估机制,加强对扶贫项目的实施和效果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四、整合资金效果。

1.实现扶贫目标,通过整合资金的有效使用,实现扶贫目标,提高贫困地区居民的生活水平和发展能力。

2.促进乡镇经济发展,整合资金的使用将有力促进乡镇经济的发展,增加就业机会,带动当地产业发展。

3.提升政府形象,通过规范、透明的扶贫资金整合实施,提升政府形象,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

五、整合资金保障。

1.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防止扶贫资金被挪用、滥用等问题的发生。

2.加强宣传和教育,加强对扶贫资金整合实施方案的宣传和教育,增强社会各界对扶贫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3.加大监督力度,加大对扶贫资金整合实施方案的监督力度,确保方案的落实和效果的达到。

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2017)

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2017)

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2017)各镇人民政府,县属相关单位:现将《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甘肃省林业厅甘肃省农垦事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甘财农二〔2017〕4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甘肃省林业厅甘肃省农垦事业管理办公室2017年7月5日附件: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甘发〔2016〕9号),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根据财政部、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补助和省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专项资金。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三西”农业建设、国有贫困农(林)场扶贫。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管部门包括扶贫、发展改革、民委、农垦、林业部门(以下简称扶贫资金主管部门)。

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坚持精准使用原则,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重点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人口和国有贫困农(林)场,也可用于贫困人口较多、贫困程度较深的非贫困村。

本办法所指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是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

第四条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贫困县,要按照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有关规定管理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五条中央补助和省市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辽宁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辽宁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辽宁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村贫困人口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稳定脱贫问题,促进农村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整村推进扶贫资金、移民扶贫资金、扶贫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扶贫培训资金等。

第三条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要遵循匹配投入、整合使用、专款专用、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使用第四条整村推进扶贫资金。

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全省扶贫开发总体规划,用于15个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和全省其他县(市、区)面上插花贫困村实施整村推进开发式扶贫,支持能够直接增加贫困户收入的各类开发性生产项目及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其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不得超过总补助额的20%。

省财政对15个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每村补助50万元,原则上要求沈阳市、鞍山市按省、市1:1比例配套;抚顺市、本溪市、锦州市、铁岭市、葫芦岛市按省、市1:0.5比例配套;阜新市、朝阳市免于配套。

省财政对其他县(市、区)的面上插花贫困村每村补助25万元,要求市财政对每村补助不低于25万元。

第五条移民扶贫资金。

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贫困地区继续实施移民扶贫工程的意见》(辽政发〔2004〕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辽西北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辽政发〔2004〕17号)的要求,用于15个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4个少数民族自治县和法库、黑山、昌图3个较贫困县移民扶贫户建房补助。

对每个移民户补助1.2万元,省、市、县财政按6:5:1比例分担。

第六条扶贫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

主要用于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公司+基地+农户”农业产业化扶贫龙头企业贷款贴息。

扶持对象是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及销售的农业产业化扶贫龙头企业。

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精选10篇)

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精选10篇)

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精选10篇)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1为了规范财政性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依法理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乡镇财政管理的所有政府性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预算外资金,上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下拨的各类专项资金,政府性贷款,其他资金)。

二、财政性资金管理原则(一)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符合地方经济发展和公共财政的要求,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二)量入为出、统筹安排的`原则。

根据财力情况,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使用,注重效益。

(三)明确职责、严格审批的原则。

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审批,不允许越权超范围审批。

(四)规范运作、严格监管的原则。

严格按规定的用途、范围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切实加强对财政性资金的监督和检查,促进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持续、稳步、健康发展。

三、财政性资金实行“集中管理、计划调度、先批后支、量入为出、专款专用、权责结合”管理。

四、各项财政性资金支出应严格按照支出范围、标准和财务审批程序办理。

五、预算资金必须按照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部门预算和申报核定的用款计划安排支出,追加指标按程序办理。

六、非税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规定,收入全额上缴,支出由财政审核后下拨。

使用预算外资金要遵循相关政策文件,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

财政所对各单位非税收入的上缴,进行监督和检查,对隐瞒收入、滞留、挪用、坐支等问题要依据相关法规严肃处理。

七、单位往来结算资金要全额缴入财政过渡账户,由财政所按期集中汇缴区财政局财政专户,按程序申报后拨回到相关单位使用。

八、专项资金按用途申报、按项目进度拨款,实行“三专”管理,跟踪问效,严禁挤占、挪用。

基本建设和维修等方面的专项支出实行工程预决算制度,先审核后入账。

涉及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必须报请区财政采购办批准,按照批复采购。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三篇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三篇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三篇篇一: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扶贫开发方针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是国家设立的用于贫困地区、经济不发达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改变落后面貌,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农民收入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中财政扶贫资金,主要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扶贫开发资金,包括财政扶贫资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生产发展资金、科技推广及培训资金、社会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费)、以工代赈资金、老区建设资金和其他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资金。

第四条财政扶贫资金来源包括中央、省财政安排的资金,县财政安排的资金及扶贫开发资金。

第五条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生产发展资金、社会发展资金和老区建设资金重点用于生态家园建设,帮助群众致富项目,修建乡村道路、桥梁,建设基本农田,兴修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等问题。

适当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发展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广播电视事业。

科技推广及培训资金主要用于优良品种、实用技术和专业技能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职业技术培训等。

以工代赈资金主要用于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地,重点修建乡、村道路(含桥、涵),建设基本农田,兴修小型、微型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困难及开垦小流域综合治理,适当用于异地扶贫的移民村基础设施建设。

扶贫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以及县级以下扶贫会议经费、资料费、印刷费等开支。

第六条所有财政扶贫资金必须纳入乡财政设立的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乡财政所统一清算。

第七条严格公示制度。

上级批复的年度扶贫项目、建设地点、扶持资金必须在收到文件后15日内在进行公示,乡、村两级在组织实施扶贫项目时应在乡、村政务公开栏中公示,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按项目建设进度核拨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布日期】2009.10.29•【字号】秀山府发[2009]57号•【施行日期】2009.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秀山府发〔2009〕5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扶贫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程序,加强扶贫资金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扶贫开发方针政策和《重庆市财政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总结《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验,特制定《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财政扶贫项目资金,包括新增财政扶贫项目资金、以工代赈项目资金、少数民族发展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

县扶贫开发办是新增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的主管部门,县发改委是以工代赈项目资金的主管部门,县民宗委是民族发展项目资金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章财政扶贫项目管理第三条财政扶贫项目,是指在贫困地区的一定范围内,运用扶贫资金以及相应的扶贫措施,进行某项建设,在一定时间内取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扶贫效益的投资建设活动。

第四条财政扶贫项目选择的原则:(一)遵循国家扶贫开发方针,符合全市扶贫开发战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全县扶贫开发规划的要求;(二)参照上年度计划执行和任务完成情况,优先投向调查论证充分、基层组织得力、群众积极性高、上年度计划完成较好的村组;(三)统一规划,突出重点,主要投向贫困村片区开发和整村脱贫,突出集中连片扶贫开发;(四)瞄准贫困地区、贫困农民,项目覆盖面较宽,农民能够稳定增收,扶贫效果较明显。

扶贫互助社资金管理办法

扶贫互助社资金管理办法

江安县贫困村村级互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创新财政扶贫新模式,有效缓解贫困村发展生产资金短缺问题,切实保障我县贫困村村级互助资金充分发挥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贫困村村级农民互助资金(以下简称互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投入资金和农民入股资金。

第三条建立互助资金,由政府统一规划、部门具体指导、乡(村)组织实施,财政、审计、监察监督,村民民主管理。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四条县财政局或项目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计划和项目建设进度及时分期分批将资金直接拨到村扶贫互助社,实行专账核算、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村民共管,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五条特困户的选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村民公开民主评定;特困农户名单和入会金额在村内张榜公布。

(1)全县所有村的互助资金管理实行公示制、管理责任制和监督跟踪制、监督抽查制。

村互助资金接受县财政局、扶贫办、审计局、银监局的管理、指导、审计和监督。

(2)由群众参与,自订章程、实现资本与劳动的联合,推行全公开,全程参与制度。

赠股配股、借款审批和管理、管理人员报酬、费用等开由社员决定.(3)贫困村村级互助资金不以赢利为目的,允许惠顾额返,资金原则上只能在本社内周转使用,不得外借、外调。

(4) 村扶贫互助社不得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不得代管资金;不得从外部取得借款;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抵押。

第六条村扶贫互助社在当地金融机构开设单一银行账户.严格银行账户存款和取款管理,日常不预留现金,现金必须及时足额缴存银行;除农户借款、购销用款和发放管理人员报酬等正常业务外,不得从银行取款;每月要进行银行对账,并保存银行对账单备查.第七条互助资金借款发放坚持扶贫宗旨,不谋求盈利,坚持保本经营,保证放得出、收得回。

借款需有3户以上互助社社员担保,每户最高借款余额不得超过5000元。

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实施方案

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实施方案

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和目标随着中国扶贫工作的深入推进,扶贫资金的规模和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确保扶贫资金使用的效果最大化,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项目管理实施方案。

本方案旨在规范扶贫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和监督,提高项目的质量和效益,确保扶贫资金的有效利用和扶贫目标的实现。

项目目标:1.规范扶贫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和监督流程;2.提高项目的质量和效益,确保扶贫资金的有效利用;3.实现扶贫目标,减少贫困人口的数量。

二、项目管理流程1.项目申报(1)建立扶贫资金项目申报系统,由各乡镇和县级扶贫办提交申报材料;(2)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建议书、预算和实施计划等;(3)经过初步筛选和评审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交给上级扶贫办。

2.项目评审(1)上级扶贫办将收到的项目进行评审,包括项目的可行性、效益和可持续性等方面的评估;(2)采取专家评审和公开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报告;(3)根据评审报告,决定是否批准该项目并制定相应的经费拨付计划。

3.项目实施(1)项目实施由所在乡镇或村委会负责;(2)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组织管理,确保各项工作按计划进行;(3)要将扶贫对象的意见纳入到项目实施中,充分发挥他们的主体性和积极性;(4)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做好资源整合和协调。

4.项目监督(1)建立项目监督机制,由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参与监督工作;(2)定期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确保项目的进展符合要求;(3)由上级扶贫办指派专人对一些重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和评估。

三、项目管理的要求1.项目管理要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执行;2.项目管理要注重成本效益和可持续性,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3.项目实施要充分发挥扶贫对象的主体作用,尊重他们的意见和利益;4.项目监督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组织的合作,形成合力。

四、项目管理的措施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各级干部和扶贫对象的管理水平;2.加强组织架构建设,健全相关制度和流程;3.建立项目数据和信息管理系统,方便项目监督和评估;4.健全项目监督机制,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和评估;5.强化培训和能力建设,提高项目管理人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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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乡扶贫扶贫资金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古蔺县扶贫办有关规定,结合我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资金是指从我乡扶贫基金安排和通过其他途径筹集,专项用于落实我乡贫困村及村内贫困户脱贫项目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集中管理,统筹安排
按照集中资金、集中管理、集中使用、集中分配“四个集中”的原则,把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都纳入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

(二)专款专用,重点优先
扶贫资金必须根据我乡扶贫工作的总体部署,专款专用于我乡扶贫开发,切实做到“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主要用于扶持贫困农户发展生产、整村推进等项目补助支出。

(三)结合实际,确保效果
扶贫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
律,必须符合我乡扶贫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总体要求,尊重群众意愿。

要采取“一村一策、一户一法”等综合扶贫措施,坚持硬件与软件相结合,输血与造血相结合,当前与长远相结合,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力争取得较好效果。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规范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遵循以下顺序安排使用:
(一)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进行扶持,通过发展生产和农村劳动力转移使其年人均收入达到县上扶贫工作目标要求;
(二)扶持列入改造计划的贫困户危房改造;
(三)补助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公益设施建设;
(四)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扶贫支出。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五条扶贫资金申报。

扶贫资金实施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由乡扶贫办申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财政所审批。

项目必须符合乡政府的总体扶贫工作规划,并要在乡扶贫办备案。

第六条项目实施。

项目以所在村为实施单位,整村推进。

各村委要引导和带动群众投工、投劳的积极性,共同改
变贫困的落后面貌。

第四章资金管理及拨付程序
第七条扶贫资金经乡扶贫办、财政所审核后,经领导签字同意拨付后,由乡财政所统一拨付。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八条扶贫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用于经审批确定的项目,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乡扶贫办和财政所要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扶持项目要实行项目公告(公示)制度,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要按规定实行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乡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领导组、乡纪委、财政所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xxxxxx扶贫办和财政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xxxxxx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责任制度
第一条为建立我乡扶贫资金管理分级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明确各部门、人员在资金管理过程中的职责,保证资金合法、有效使用,提高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现行扶贫资金管理实际,制定《xxxxxx扶贫资金管理责任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扶贫资金是指从我乡扶贫基金安排和通过其他途径筹集,专项用于落实我乡贫困村及村内贫困户脱贫项目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扶贫资金的各级部门、人员。

第四条扶贫资金责任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以及“谁决策、谁负责、权责匹配”的原则,按照扶贫资金流转环节,实行分级、分部门、分岗位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五条分管扶贫资金的领导对扶贫资金管理负总责,其授权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负相应责任。

单位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以下统称“单位负责人”)对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中明确的应负责的重大资金管理事项承担直接责任。

第六条扶贫资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如为单位负
责人决定、授意办理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七条责任认定时,如责任人对应由其负责的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了应尽的职责,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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