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海协调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及与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经营活动亦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是指从事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航运企业、港口装卸企业和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的内陆中转站、货运站(以下简称内陆中转站、货运站)。
内陆中转站、货运站是指在港区以外,从事海上国际集装箱转运堆存和集装箱货物装箱、拆箱,办理集装箱及货物交接等业务的企业。
海上国际集装箱是指经由海上运输的外贸进出口和国内中转的集装箱。
与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是指海上国际集装箱的托运人、收货人、装箱人、拆箱人和外轮代理、外轮理货机构。
承运人是指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的海上、水路、公路、铁路承运人或契约承运人。
集装箱经营人是指从事海上国际集装箱租赁业务的人。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事业,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有关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二)制定有关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监督执行;(三)对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实施行业管理;(四)组织国家指令性运输计划的实施;(五)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六)协调与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有关各方的业务关系。
第二章企业开业、变更与终止第五条设立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航运企业,应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报交通部审批。
但设立经营珠江(不含港澳线)、长江、黑龙江水系干线运输的航运企业,由交通部派驻水系的航务(运)管理局审批。
第六条在地方所属港口设立港口国际集装箱装卸企业,应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交通部备案。
但在长江、珠江干线设立国际集装箱港口装卸企业,应经当地省、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交通部派驻水系的航务管理局备案;在黑龙江干线设立港口国际集装箱装卸企业,由黑龙江航运管理局审批,报交通部备案。
《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企业 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 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 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 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 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 务登记证件。”
第一章 总 Leabharlann (14条)本章是《税收征管法》的总括,提纲挈 领地对立法依据、目的、宗旨予以明确, 对法的适用范围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概 念、基本活动进行明确和界定。确定了税 收征收管理的立法权限,执法权限和各级 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权利和职 责,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 履行 的基本义务和权利,明确了税务机关在税 收执法过程中应尽的义务和职责。
第十三条 关于检举及检举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 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 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细则) 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 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 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 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 政部 制定。
您的权利 您的义务 1、知情权 依法进行税务登记 2、保密权 账簿、资料、发票 3、监督权 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 4、申报方式选择权 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5、申请延期申报权 按时、如实申报 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按时缴纳税款 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代扣、代收税款 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接受依法检查 9、委托税务代理权 及时提供信息 10、陈述与申辩权 报告其他涉税信息 11、拒绝检查权 12、税收法律救济权 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最新水路货物运输实施细则

最新水路货物运输实施细则合同编号:__________合同各方:甲方:(全称)乙方:(全称)鉴于甲方为货物所有者或合法代表,乙方为水路货物运输服务提供商,双方为明确双方在水路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货物基本信息1.1 货物名称:__________1.2 货物数量:__________1.3 货物重量:__________1.4 货物体积:__________1.5 货物包装:__________1.6 货物价值:__________1.7 货物交付地点:__________1.8 货物接收地点:__________第二条运输方式及路线2.1 运输方式:水路2.2 运输路线:__________2.3 预计运输时间:__________第三条运输费用及支付方式3.1 运输费用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元。
3.2 甲方应在货物运输开始前支付上述运输费用。
3.3 支付方式:(选填,如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第四条货物损失、损坏及风险承担4.1 货物在装船时视为起始点,至目的地交付完毕视为结束点。
在此时间段内,货物如有损失或损坏,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4.2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货物损失或损坏,乙方不承担责任。
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封锁、禁运、政策调整等。
4.3 货物在装船前,甲方应确保货物包装符合运输要求,如有因包装不牢固导致的货物损失或损坏,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4.4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乙方应妥善保管,确保货物安全。
如乙方未按约定保管导致货物损失或损坏,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违约责任5.2 如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地点交付货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合同运输费用的1%。
5.3 如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运输费用,乙方有权拒绝装船,并要求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合同运输费用的1%。
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公安等 部门的协作,共同做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条例的解释权
解释主体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海洋、海事、渔业行 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解释。
解释公布
省人民政府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召 开由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参加的海洋环境保护座谈会,对 海洋环境保护的有关问题进行研讨和解释。
公众参与
加强公众教育和参与,发挥社会监 督作用,促进海洋环境保护事业的 发展。
协同合作
建立健全海洋环境保护的协作机制 ,加强地区间、行业间的合作,共 同推进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02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体系
建立健全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体系
山东省应建立健全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体系,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 限,确保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
05
海洋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
海洋环境监测体系的建设和管理
监测站点设置
山东省应按照规范和标准,设置海洋环境监测站点,包括入海河流水质监测站点 、海洋大气监测站点、近岸海域海水水质监测站点等,以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和代表性。
监测设备和技术的更新
为提高监测效率和准确性,山东省应积极推广先进的监测设备和监测技术,并加 强与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逐步提升海洋环境监测水平。
适用范围
空间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管辖海域以及沿海陆域内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事项范围
涉及海洋环境影响的规划、开发、利用、治理、保护以及其他管理活动,均 应遵守本条例。
海洋环境保护的原则
预防为主
强化海洋环境保护的预防措施,从 源头上减少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强 生态修复和补偿机制。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跨境贸易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暂按外债统计监测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逐笔收集并长期保存试点企业与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有关的各类信息,按日总量匹配核对,对人民币跨境收付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监测。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要求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第二十三条至货物出口后210天时,试点企业仍未将人民币货款收回境内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境内结算银行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该笔货物的未收回货款的金额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并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相关资料。
试点企业拟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的,应通过其境内结算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并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存放境外的人民币资金金额、开户银行、账号、用途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外汇局等相关部门建立必要的信息共享和管理机制,加大事后检查力度,以形成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有效监管。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境内代理银行可以对境外参加银行开立பைடு நூலகம்账户设定铺底资金要求,并可以为境外参加银行提供铺底资金兑换服务。
第十一条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依境外参加银行的要求在限额内购售人民币,购售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第十二条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为在其开有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外参加银行提供人民币账户融资,用于满足账户头寸临时性需求,融资额度与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收回海域使用权管理制度

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收回海域使用权管理制度公司名称:批准人:批准依据:发布文号:发布日期:生效日期:版本:2013-01 发布范围:普发体系名称:销售管理编码:SM-03目录1 目的 (1)2 适用范围 (1)3 编制依据 (1)4 主要应对的风险 (1)4.1 制度风险 (1)4.2 两书编制审批风险 (2)4.3 相关利益者协议未签订风险 (2)4.4 收回海域使用权的补偿协议无法签订风险 (3)4.5 海域补偿标准风险 (3)4.6 海域使用权收回过程中社会稳定性事件的风险 (3)4.7 海域使用证审批风险 (3)4.8 海域使用金减免风险 (3)4.9 交付海域的风险 (4)5 释义 (4)6 职责分工 (5)7 政策与要求 (6)7.1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和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 (6)7.2 海域使用权报批 (7)8 附则 (7)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收回海域使用权管理制度1 目的为加强收回海域使用权管理,维护工业区范围内海域使用秩序,特建立开发公司收回海域使用权管理制度,规范工业区申请与收回海域使用权、收海现状调查、海域补偿、收海协调等工作要求,对收海过程进行管理控制,以减少不必要环节的负面影响,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执行力,同时通过风险控制进一步明确各项流程,防微杜渐,全面保障工业区收回海域使用权工作的顺利实施。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
3 编制依据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01,江泽民。
3.2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6,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
3.3 《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国海发[2006]28号,2006,国家海洋局。
3.4 《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闽政办[2007]153号,2007,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3.5 《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财综[2006]24号,2006,财政部、国家海洋局。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_细则_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一章企业名录管理第一条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
第三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见附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2)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三)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四)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第四条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应当签署《确认书》。
区内企业在取得相关外汇登记证明并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第五条外汇局对于本细则实施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
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2024年渔业法实施细则

2024年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渔业法,保护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渔业行为。
第三条渔业法所称的渔业包括捕捞渔业、养殖渔业、加工渔业以及其他与渔业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渔业管理主管部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及其授权的地方渔业管理机构。
第五条渔业生产者是指从事捕捞、养殖、加工及其他与渔业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六条渔船是指用于捕捞或养殖的船舶。
第七条渔业资源是指海洋、江河湖泊、水库和水面上的鱼类、甲壳类、贝类、藻类及其他水产动植物。
第八条渔业资源保护区是指为保护渔业资源而划定的特定海域、江河湖泊、水库或水面。
第二章渔业生产第九条渔业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渔业资源保护区划定的范围和时限,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保持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条渔船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并取得有效的航行许可证,方可从事捕捞或养殖活动。
第十一条渔船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依法购买渔船保险,确保捕捞或养殖活动发生意外事件时能够保护船舶和船员的安全。
第十二条渔业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渔业资源保护区域进行捕捞或养殖活动,不得越界作业。
第十三条渔业生产者应当配备齐全的作业设备和工具,并且确保作业设备和工具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十四条渔业生产者应当使用规范的捕捞或养殖工艺,不得采取破坏性捕捞或养殖方式,保护渔业资源的生态环境。
第十五条渔业生产者不得未经国家批准从事禁止捕捞或养殖的物种。
第十六条渔业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进行养殖活动,确保养殖水体的安全和养殖产品的质量。
第十七条渔业生产者应当依法履行渔业统计和信息报告的义务,向有关部门提供真实可靠的相关数据。
第十八条渔业生产者应当按照渔业法规定的土地使用、环境保护、税收等相关法律,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章渔业资源保护第十九条渔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渔业资源调查和评估制度,定期调查和评估渔业资源的状况和趋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目的
根据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收回海域使用权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工业区收回海域使用权的收海协调是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环节,因此制定收收海协调实施细则,提供收海协调的操作和规范,预见收海协调中可能出现的情况,为今后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切实的借鉴,全面保障工业区收回海域使用权工作的有序进行。
2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
3 编制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
2001,江泽民。
3.2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6,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
3.3 《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闽政[2008]8号,2008,福建省人民政府。
4 释义
4.1 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和颁发的海域使用权证书,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使用一定海域的权利。
4.2 收海协调
收海协调是在收回海域使用权过程中,与地方人民政府互相配合,协调征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事件,提供原始数据、方案、措施等以保障征收工作的顺利进
行。
4.3 公司
指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
4.4 管委会
海西宁德工业区管理委员会简称。
4.5 总公司
指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4.6 所属单位
指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分公司、项目组、项目筹备组。
控股公司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超过50%股权或在董事会(或类似管理机构)享有多数表决权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合伙企业等。
5 职责分工
5.1 公司领导
a) 核准启动项目建设收海;
b) 批准与地方政府的各项收海协议及签署。
5.2 分管领导
a) 在公司领导决策下,组织项目建设收海;
b) 根据工作需要协调县级政府领导收海相关事务。
5.3 部门领导
a) 按照公司领导、分管领导决策负责收海工作具体组织实施;
b) 审核收海协议文件,确定收海实施细则;
c) 负责与海西宁德工业区霞浦县指挥部的收海协调工作。
5.4 社会管理部
a) 严格按照国家法规政策,依照公司管理规章,全面负责开发区收海工作;
b) 依照公司建设项目收海计划,完成报批及海域使用金减免等工作;
c) 组织实施用海范围内现状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完成收海预算;
d) 协同公司法规商务部完成收海协议起草、谈判、签署工作;
e) 做好收海期间、项目施工期间各级政府协调,保障海域按时交付;
f) 完成收海结算,做好海域资料入库。
5.5 其他部门
a) 规划计划部及时递交海域报批所需各项前置文件;
b) 规划计划部、工程建设部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及时、准确提交现场钻探、
施工保障计划;
c) 资金财务部按计划及时支付各项收海等相关费用。
6 工作程序
6.1 基本内容
6.1.1 收海协调对象
收海协调的主体配合对象是地方政府和被收海民众,从项目前期工作开始,配合地方政府协调收海相关工作。
收海协调的另一个对象是施工单位,配合施工单位与地方政府对接工作,及时排除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海域相关问题,保障施工顺利进行。
6.1.2 收海协调原则
收海协调过程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协商的原则。
6.1.3 收海协调环节
收海协调涉及多个方面环节,包括海域现状调查、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等文本编制需要进行的实地资料收集、涉及海域的地质钻探勘察作业、海域补偿协议签订、面积等基础数据测量、施工过程障碍清除、海域附着物赔偿清点等方面。
6.2 具体实施步骤
6.2.1 海域现状调查协调
海域现状调查是收海补偿协议的依据,对费用测算、成本控制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协调现状调查工作是收海协调的重要环节,其协调实施步骤如下:a)协调调查单位对围海造地用海、海水养殖用海、围垦用海等宗海的位置、界址、权属、面积、用海年限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联系地方政
府调查方案、时间等具体内容;
b)建立联络机制,形成有效的沟通渠道(编制电话联系表等);
c)尽量形成调查人员、协调者、政府三方共同参与调查的基本模式,协调人员起到协调监督的作用;
d)遇到突发情况,如民事纠纷、群体事件、意外事件等,及时与公安干警、主管干部联系,保障人员安全,协调处理,避免事件扩大。
6.2.2 地质钻探作业协调
项目预可研、工可研、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外业地质勘察作业会涉及到部分海面的钻探工作,需要参与协调地质钻探作业,配合钻探单位按时完成勘察作业。
协调过程如下:
a)与规划计划部或工程建设部、地质勘察单位、政府主管勘察责任人共同商讨地质勘察作业方案中钻孔点的位置周边情况(包括海面附着物、
航道、地形等),确定钻探时间与路线;
b)建立联络机制,形成有效的沟通渠道(编制电话联系表等);
c)尽量形成地质勘察人员、协调者、政府三方共同参与调查的基本模式,协调人员负责协调监督;
d)实地地质勘察时,尽量协调避免损坏海域附着物、海上生产设备、海域养殖物等,如果无法避免,协同政府与海上生产资料拥有者协商赔
偿金额,避免纠纷产生;
e)地质勘察过程中,协调避免污染海洋环境,监督依法依规办事,保障按时完成钻探作业。
6.2.3 海域补偿协议签订协调
被收海对象相关利益者协议签订工作是取得海域使用权证的前提,同时也是工作量巨大的环节,协调过程如下:
a)提供基础数据给地方政府,完成海域补偿协议范本,协调协议签订前期工作;
b)参与协调协议签订过程中的答疑、法律宣传;
c)协调监督海域补偿款的发放、领取;
d)协调海域补偿协议的回收整理;
e)配合政府协调处理海域补偿协议签订过程中遇到的突发状况。
6.2.4 施工过程障碍清除协调
项目施工过程中需要对影响施工的海上障碍物进行清除迁移,协调过程如下:
a)建立滚动施工保障联络机制,包括工程下两周工作计划、存在障碍等,及时将施工计划交予政府;
b) 协调政府抓紧时间处理反映问题,及时厘清障碍物赔偿、清除工作;
c)配合政府协调处理施工过程障碍清除过程中遇到的突发状况。
6.2.5 仪器安装协调
因生产建设或是收集数据需要,需在海域或是岸线上安装相应仪器,在安装过程中涉及到协调事宜:
a)建立初步联络机制,主要负责人交换电话号码,保持联络;
b)仪器进场前与村民、政府通气,保证知情度;
c)仪器安装调试离场过程中,保证不污染环境,尽量避免损坏海上生产设备与海上养殖物;
d)协调配合安装仪器中突发的紧急状况。
6.3 流程图
社会管理部内控制度体系收海协调实施细则
6.4 内控活动列表
表1 内控活动列表
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第7 页共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