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制定 审查制度

合集下载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科技、知识产权、地震行政执法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本系统或者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本局原文转发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部门的文件,制定规范本部门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的文件,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得使用“法”、“条例”和“实施细则”。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五条局法制办公室负责对本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起草股室在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当由局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局法制办公室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局负责人签发,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起草股室应当向、局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一)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和起草说明;(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三)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和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四)其他相关材料。

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第八条局法制办公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是否属于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三)是否与本部门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四)是否含有不能设置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五)是否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印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审查制度》

印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审查制度》

印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审查制度一、背景规范性文件在现代社会中起着重要作用,它是国家机关和组织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用于规范和指导各方行为。

为了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科学性和规范性,加强监督和管理,我国制定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审查制度》。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要由国家机关、部门和地方自治机关进行,从立项、起草、审议到颁布实施,全部程序必须合法、公开、透明。

其制定应充分考虑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导向和社会实际,并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论证,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备案审查环节是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重要监督环节,主要由相关部门负责进行。

备案审查主要包括对文件的法律依据、合法程序、内容合理性等进行审核,确保文件的符合规定,有效防止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

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重要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保障国家法制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系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备案审查,能够有效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增强其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文件的效力和执行力,保障国家和社会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改进方向为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效率和质量,需要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建立健全的审查规范和流程,强化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备案程序的监督和检查,提高备案审查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备案审查人员的培训和专业素养提升,确保备案审查工作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五、结语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维护国家法制建设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加强合作,共同努力,不断完善备案审查制度,提升其审查质量和效率,为建设法治社会和现代化国家作出应有的贡献。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是指国家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各种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制度。

通过审查,可以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严谨性、实用性和规范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下面从相关法律法规、审查内容和流程等方面对进行探讨。

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对作出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发布的各种规范性文件,适用范围必须明确,内容必须合法、合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许可决定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政策的要求。

这些法律法规为规范性文件审查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审查内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内容很广泛,包括以下方面:第一,审查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第二,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授权和程序要求,即是否符合行政机关发布规范性文件的权限和程序要求;第三,审查是否超越了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即是否与行政机关职责和职能相关;第四,审查是否合理、实用、规范和可操作,即是否满足公众需求,是否能够落实到实践中。

审查流程规范性文件审查的流程一般包括下列步骤:第一,审查前的准备工作,即确定审查的对象、目的和标准,制定审查计划和方案,明确审查的程序和方法;第二,审查材料的审核,即对提交的审查材料进行审核和核对,确保内容准确、完整和符合规定;第三,审查材料的评估,即对审查材料进行评估分析,确定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问题、是否需要修改或撤销;第四,审查材料的决策,即据审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决策,如批准、修改、撤销等;第五,审查材料的发布,即将决策结果进行宣布和公开,告知相关方面,确保审查过程和结果的透明度。

总结是行政管理中的重要环节,是国家权力监督和公共法治的体现,目的在于保障公众利益和权益,加强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要进一步完善,加强制度的执行力和监督力,进一步保障公正、透明和公开的行政管理。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旨在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提高文件的质量和执行力。

本文将从制度的目的和意义、审查程序和要求、责任和权力划分、改进与完善等方面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的目的和意义规范性文件是国家机关、政府部门和其他组织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强制性执行的文件,对于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加强法规的质量控制、规范各类法规的发布和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的目的在于提高制定和实施规范性文件的准确性、清晰性和规范性,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其具体意义包括:1. 提高法制意识: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有助于培养机关和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引导他们在工作中树立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遵循法治原则制定和实施规范性文件。

2. 保障合法性和合规性: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可以通过审核和评估,确保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行为和违反法治原则的问题,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提高文件质量和执行力: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有助于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准确性、清晰性和规范性,提高文件的质量和可操作性,确保规范性文件的执行力和效果。

4. 保障公众权益: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可以为公众提供一个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促使机关和部门在制定和实施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和要求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的程序和要求应当明确规定,确保审查过程的透明、公正和合法。

1. 审查程序:(1)申报和初步审核:规范性文件编制单位在起草文件之前,应当向规范性文件审查机构申报,说明文件的制定目的、依据、范围、涉及利益相关方等情况。

审查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判断是否符合审查要求。

(2)审查和评估:审查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详细审查,核对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力等要求。

审查过程中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学者进行评估,提供专业意见。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
随着时代的发展,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逐渐成为政府管理社 会事务、确保政策合法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
制度适用范围与对象
适用范围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和部 门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 规章制度的审查。
VS
审查对象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主要针对行政行为的 合法性、合理性以及行政权力的行使是否 适当、是否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审查。
考核评价
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对审查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评价,激励优秀人才发挥更大作用。
05
制度实施与保障
制度实施细则
01 审查范围
明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范围,包 括政府、部门、地方性法规等。
03
02
审查程序
审查标准
制定审查标准,包括文件的合法性 、合理性、协调性、可行性等。
规定审查的程序,包括申请、受 理、审查、反馈等环节。
04 审查期限
设定审查期限,确保及时完成审查 。
制度保障措施
培训宣传
开展培训宣传,提高审查人员的专 业素养和审查意识。
监督执行
建立监督机制,对违反审查制度的 行为进行惩处。
反馈机制
建立反馈机制,听取各方意见和建 议,不断完善审查制度。
责任追究
对审查中出现失误或错误的行为, 进行责任追究,确保审查的公正性 和权威性。
02
审查程序与内容
审查程序
初步审查
文件起草部门对提交的规范性文 件进行初步审查,包括格式、内 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制定主体 的法定职权等。
形式审查
规范性文件审查机构对文件进行 形式审查,包括文件是否符合格 式要求、是否缺少相关资料等。
实质审查
在初步审查和形式审查的基础上 ,对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协 调性、可行性等进行实质审查。

统计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统计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统计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统计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指我国统计局制定的文件备案审查规范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规范我国统计工作中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流程,加强文件备案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有关文件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保障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就此制度的理念、内容以及实施情况进行探究,以期提高我们对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一、制度的理念制定统计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核心理念在于规范我国统计工作中的正式文书备案手续,严格控制文件备案程序,增强有关文件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该制度实施的目标包括:加强文件备案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程度;提高文件备案过程中审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审查能力;加强文书备案监管,控制各种非法、不合规文件的出现,引导大小单位加强文件备案的优化,规范备案程序,控制行政成本,提升我国经济的科学化水平。

二、制度的内容《统计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制度的适用范围:规定该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统计机构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法规、规章、规范程序、标准、规范、办法等。

(二)备案审查要求:对统计局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要求进行详细规定,明确了审查程序、审查标准、审查内容、审查文件的基本要求。

(三)备案文件审查流程:规定了备案文件的审查流程,包括文书受理、文件审查、意见汇总以及备案登记和存档等步骤,以保证备案过程规范、科学、顺利进行。

(四)文件备案的审查标准:该制度对统计局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标准进行严格规定,注重文件的法律效力和正确性,提高我国统计工作的专业性和科学性,保证我国统计工作的质量和公正性。

(五)文件备案的监督管理:规定了文件备案的监督管理机制,促进备案程序中国家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责履行和行为合规,确保备案程序的公开、透明、严格,为我国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三、制度的实施该制度的实施强化了文书备案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市县级统计机构要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健全清晰的备案审查流程,确保审查程序的规范化和流程的严密化,提高行政效率。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备案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备案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备案审 查制度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规范性文件制定概述 •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 • 我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 我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问题与对策 • 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
01
规范性文件制定概述
定义与特征
定义
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 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 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 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 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 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 决定、命令等行政规范文件的总称。
特征
规范性文件具有以下特征:(1)制定主体具有特定性 ;(2)制定程序具有法定性;(3)内容具有普遍约 束力;(4)效力具有一定的持续性;(5)以公开为 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得与之相抵触。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不仅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 定,还要合理、公正、必要,不得损害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审查意见等情况,提高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03
强化责任追究
对于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强化责任追究机制,明确相
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提高违规成本。
改进备案审查工作的建议
提升审查的专业化 水平
加强审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 高审查队伍的专业化水平,确保 审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拓宽审查渠道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制定机关对审查通过的 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批, 并加盖印章或签署意见 。
制定机关将规范性文件 发布,并组织宣传和贯 彻实施。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模版(2篇)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模版(2篇)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模版第一条为加强对全镇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镇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区域、本系统行政管理工作,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____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通知”、“决定”、“命令”、“通告”等文件。

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文件、意见以及对某一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在本制度规定范围。

第三条镇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____日内,将正式文件及起草说明和依据、备案报告一式____份,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再由镇政府党政办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编辑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汇编,应当视同规范性文件,辑印后一式五份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再由镇党政办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四条镇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地方规范性文件备案的____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报送镇人民政府备案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由镇党政办公室负责就下列内容进行____:(一)是否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二)地方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矛盾;(三)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制作是否符合程序和规范化要求;(四)是否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条镇党政办公室____报送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时,认为需要征求镇政府有关单位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并在限期内回复。

第七条备案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经____发现问题的,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违背的,由镇人民政府通知予以撤销、变更或者责令改正。

(二)地方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有矛盾的,由镇党政办公室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镇党政办公室提出意见,报镇人民政府决定。

(三)在制定程序和技术上存在问题的,由镇党政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并转告原报部门处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备案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制度,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发挥规范性文件的作用,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本局为实施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制定规范性文件以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为主,应当本着精简、效能、必要的原则予以控制,着力解决实际问题,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本局规范性文件也不再作重复规定。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或者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立项审查或者编制年度计划。

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由局机关法制部门(以下简称法制部门)于每年初征求各职能部门意见后进行拟订,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中应当明确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职能部门(以下统称起草部门)。

因形势发展变化等原因,法制部门可以对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提出进行相应调整的意见。

第六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和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七条起草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和有关材料报送法制部门。

前款所称的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征求意见的情况等内容;有关材料,包括制定依据、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有关参考资料等。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由法制部门负责审核。

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内容是否合法,与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是否协调一致;
(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三)主要制度和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四)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是否规范。

第九条法制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的审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步审查;
(二)征求和听取意见;
(三)调研;
(四)协调;
(五)送审。

因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对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条法制部门经初步审查,发现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的相关材料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要求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

第十一条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法制部门应当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的组织,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法制部门应当对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审核工作完毕后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并将审核完成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和书面审核意见提交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会议或者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决定。

经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会议或者办公会议集体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后,以文件形式发布,并按照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向社会公布。

主要负责人签署之日,即为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

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根据需要称“决定”、“办法”、“规定”、“细则”、“意见”、“通告”等,但不得称“条例”,也不包含批复、会议纪要等内部文种。

规范性文件应当统一编排文号。

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只标明主办机关文号。

第十四条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施行日期。

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期限,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二条执行。

第十五条规范性文件不溯及既往,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六条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由法制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备案监督机关)报送备案。

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报送备案。

第十七条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制定说明(一式三份)。

规范性文件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外制定依据的,报送备案时,应当同时附具该制定依据一份。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同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第十八条法制部门应当于每年7月10日、次年1月10日前,将本机关上半年度、下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

第十九条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对本局规范性文件提出意见的,法制部门应当会同起草部门及时予以办理。

第二十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修改或者撤销其规范性文件的书面建议,法制部门应当会同起草部门予以核实;发现本局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确有问题的,应当予以修改或者撤销。

第二十一条法制部门应当会同起草部门每隔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清理后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法制部门应当每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汇总或者汇编,并将汇总及汇编的情况告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

局办公室(信息中心)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电子管理系统,便于公众免费查询、下载。

第二十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解释,由本局负责,并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和解释程序,参照制定程序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