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单位办理农民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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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单位办理农民工(1)

建筑业单位办理农民工(1)

建筑业单位办理农民工(1)如有变动以现场办理柜台要求为准建筑业单位办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一次性趸缴保费业务指南一、办理依据根据《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21]138号文件)和《关于执行的若干意见》(京劳社工发[177]号)文件精神,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由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统一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二、办理所需材料1、已在建委备案的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登记单原件、复印件(复印件为A4规格)2、已在建委备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原件、复印件(复印件为A4规格)三、填报表格1、《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2、《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一次趸缴汇总表》(表四-4)一式三份四、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趸缴重要要求(★★★★★)1、参保单位须用黑色签字笔或蓝黑色钢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2、所需材料复印件为A4规格各一张,传真件一律无效。

申报表格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每页一律加盖单位公章,《施工合同书》复印件须有合同书封面,提供到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盖章处即可。

3、携带中的办理所需材料1、2项必须在建设委员会备案,其《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登记单》必须有招标结果受理章、《施工工程合同》有合同备案章。

4、单位提交表格内的重要信息如有涂改,须在涂改处加盖单位公章。

5、有关证件及资料都应在有效期内。

6、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时须带《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原件及《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票据》(缴费收据)五、办理时间、缴费形式及窗口办理时间:全月办理缴费形式:转帐支票、现金、刷卡;现金缴费必须在当日15:00前朝阳社保中心二 0 0 九年五月四日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管理制度(4篇)

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管理制度(4篇)

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业企业内劳务用工的管理。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依法与各劳务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明确劳动关系和双方权利义务。

第四条劳务用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

第二章劳动用工的招聘与管理第五条建筑业企业招聘劳务用工时,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招聘规定,公平竞争,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劳务用工管理由建筑业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包括用工计划的制定、招聘、培训、考核、离职等各项工作。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制定用工计划,并及时向劳务公司提供需要用工数量和要求,并明确工资待遇、工作条件、工作时间等。

第八条劳务用工应当经过严格的面试和考核程序,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经过劳务公司的推荐后可以录用。

第九条劳动者的录用需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劳动关系、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劳动时间、劳动保护措施等。

第十条劳务用工的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劳务合同中的约定进行,凡属劳动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事项,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后再行实施。

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对新录用的劳务用工进行入职培训,内容包括企业文化、工作规定、安全操作等。

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对劳务用工进行上岗培训,确保其了解工作内容和操作流程,并经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对劳务用工进行定期培训,提升其工作能力和素质,增加其对企业的归属感。

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对劳务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评价其工作质量和工作态度。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劳务用工,对于表现优秀的劳务工作应当予以奖励,对于表现不佳的劳务工作应当进行纠正和培训。

第四章劳动用工的权益保护第十六条建筑业企业应当保障劳务用工的合法权益,包括工资待遇、劳动时间、劳动保护、休假等。

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及时发放劳务工作的工资。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50号精编版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50号精编版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桂劳社发[2009]50号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建设局):2003年11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自治区建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桂劳杜发[2003]150号)。

5年来,在劳动保障和建设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即桂劳社发[2003)150号文件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下同),较好地发挥了事前预防和事中保障作用,有效遏制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为了应对当前经济形势,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建设厅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兼顾企业发展和农民工权益维护的原则,进一步修订完善我区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现将修订完善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我区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须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二、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必须作出以下承诺:(一)建筑业企业在竞投标时必须在标书中如实反映其以前所承建工程中工资支付的情况,须特别注明截止竞标之日止是否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二)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中标后能够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一旦其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可从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列支。

工程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没有具备以上三项内容的,在资格审查时对其实行“一票否决”。

同时,如经调查发现建筑业企业没有如实反映工资支付情况;或者无故不足额存入工资保证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限制其业务经营。

三、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作出以下承诺:(一)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按工程进度或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

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市和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工作。

建设、发展改革、规划和国土资源、财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司法行政、工会等部门和组织,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保障农民工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农民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二章工资支付第五条企业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履行。

劳动合同必须使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一式两份,企业和农民工各持一份。

第六条企业必须在开工20日内到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备案。

第七条企业必须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按月以货币的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实际领取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对承担工期不足1个月的,企业应当按照实际用工时间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第八条企业与农民工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合同手续的同时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

第九条企业必须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发放给其他组织和个人,更不得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建设单位和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建设单位和企业应当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各按照合同价款的1%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市政府指定的专用账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工资发放制度

农民工工资发放制度

农民工工资发放制度近几年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相当突出,因此有关负责人一定要签订承诺书,保证不拖欠,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农民工工资发放制度,希望能帮到你。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七、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八、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施工单位管理制度农民工

施工单位管理制度农民工

一、引言农民工是我国建筑业的主力军,他们为我国建筑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然而,由于农民工的特殊身份,他们在工作中常常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高施工单位的管理水平,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施工单位管理制度农民工进行阐述。

二、农民工管理的基本原则1. 尊重和关爱:施工单位应尊重农民工的人格尊严,关心农民工的生活和工作,为农民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2. 公平公正:施工单位应公平对待农民工,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 安全第一:施工单位应将农民工的安全放在首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确保农民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4. 质量至上:施工单位应确保农民工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和质量要求进行作业,保证工程质量。

5. 依法管理:施工单位应依法对农民工进行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农民工招聘与培训1. 招聘: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公平、公正地招聘农民工,确保农民工具备一定的技能和素质。

2. 培训:施工单位应定期对农民工进行培训,提高农民工的技能水平和安全意识。

(1)职业技能培训:施工单位应组织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的施工技能。

(2)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单位应定期对农民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农民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3)法律法规培训: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

四、农民工权益保障1. 工资待遇: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 社会保险:施工单位应依法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确保农民工在退休、生病等情况下得到保障。

3. 工作时间与休息: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作时间与休息的规定,保障农民工的休息权益。

4. 工作环境:施工单位应确保农民工的工作环境符合国家规定,为农民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条件。

5. 职业健康:施工单位应关注农民工的职业健康,定期对农民工进行体检,预防和治疗职业病。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02•【字号】甬建发[2008]242号•【施行日期】2008.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的通知(甬建发[2008]242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管处、市招标办、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根据省政府全省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市政府全市劳动保障工作座谈会精神,为正确应对目前经济形势对建筑业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保障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将进一步做好全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心和紧迫感近年来,我市建筑行业认真开展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积极探索农民工工资长效管理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今年以来,严重自然灾害频发、国际金融危机蔓延、房地产市场低迷等不利因素,或多或少影响了行业的发展,也可能影响到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加强农民工工资管理,既是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维护建筑业企业的合法权益。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业企业应从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有关维护农民根本权益的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近期关于和谐劳动关系、改善民生、维护经济和社会和谐稳定等部署的高度,把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来抓,将长效管理制度的“抓落实”与阶段性的“重点监管”有效结合起来,明确工作重点和责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维护好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建立完善工资管理网络(一)为切实做好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我委决定成立以虞银花主任为组长,倪炜总工为副组长,委市场处、城建处、开发处、市建管处、市招标办、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建筑业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委市场处。

劳动合同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7篇

劳动合同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7篇篇1甲方(建筑业企业):___________有限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农民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以下劳动合同条款:一、合同期限及工作内容第一条合同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二条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建筑工地从事以下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资待遇及支付第三条乙方的工资标准为______元/月。

第四条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工资,支付日期为每月的______日。

第五条甲方支付工资时,应遵守国家税收法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六条乙方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安排应遵循国家及当地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甲方应保证乙方享有法定节假日休息的权利。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第八条甲方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和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条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增强乙方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五、保险与福利第十条甲方应为乙方办理工伤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建筑公司和农民工是劳动关系吗-

There is nothing to complain about, every step today is to pay for every choice befor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建筑公司和农民工是劳动关系吗?可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建筑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依此文件,可以认定农民工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在很多建筑工地,干苦活累活的都是农民工,他们为经济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

有时候农民工并没有和建筑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如果发生劳动纠纷,则首先要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那么,建筑公司和农民工是劳动关系吗?下面我们跟随了解下这方面的知识。

一、建筑公司和农民工是劳动关系吗?1、一种意见认为,可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主张这种观点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点:(1)《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建筑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依此文件,可以认定农民工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2)建筑行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组织或自然人,属于违法行为,此发包行为无效,而农民工实为施工单位利益而劳动,施工单位是实际利益获得者,因此,应认定农民工与施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其理由主要是包工头与施工单位之间签订的是劳务承包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农民工受雇于包工头,与施工单位没有直接的关系,因此,不能认定农民工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二、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

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

2、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建筑业聘用农民劳动协议6篇

建筑业聘用农民劳动协议6篇篇1建筑公司农民工雇佣劳动协议甲方(公司全称):[甲方公司全称]公司地址:[甲方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甲方法人姓名]联系电话:[甲方联系电话]乙方(农民工全称):[乙方姓名]户籍所在地:[乙方户籍所在地地址]联系电话:[乙方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码]紧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乙方紧急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鉴于甲方需要雇佣乙方从事建筑行业的劳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劳动服务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期限1. 协议生效日期: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

2. 协议结束日期:根据工程项目进度确定,具体以甲方通知为准。

二、工作内容与地点1. 乙方从事的工种:[具体工种名称],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工作内容]。

2. 工作地点:[具体工地地址]。

3. 乙方应按时按质完成甲方分配的任务,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三、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1. 工作时间制度:根据工程项目需要合理安排工作时间。

2. 加班事宜:因工程需要加班时,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

加班工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3. 休假安排:根据工程进展和实际情况安排带薪休假。

四、劳动报酬与支付1. 乙方的基本工资为:[具体金额]。

2. 工资支付时间:[支付频率,如月薪或按日结算]。

3. 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福利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规定执行。

4. 工资支付方式:[支付方式,如现金或银行转账]。

五、劳动保护与安全卫生1. 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劳动保护用品。

2. 乙方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乙方的安全意识。

4. 如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应及时救治,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社会保险与福利1.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2. 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休息及福利待遇。

3. 其他福利约定:[其他福利待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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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变动以现场办理柜台要求为准
建筑业单位办理农民工
参加工伤保险一次性趸缴保费业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根据《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文件)和《关于执行<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的若干意见》(京劳社工发[177]号)文件精神,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由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统一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二、办理所需材料
1、已在建委备案的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登记单原件、复印件(复印件为A4规格)
2、已在建委备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原件、复印件(复印件为A4规格)
三、填报表格
1、《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
2、《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一次趸缴汇总表》(表四-4)一式三份
四、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趸缴重要要求(★★★★★)
1、参保单位须用黑色签字笔或蓝黑色钢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
2、所需材料复印件为A4规格各一张,传真件一律无效。

申报表格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每页一律加盖
单位公章,《施工合同书》复印件须有合同书封面,提供到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盖章处即可。

3、携带中的办理所需材料1、2项必须在建设委员会备案,其《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登记单》
必须有招标结果受理章、《施工工程合同》有合同备案章。

4、单位提交表格内的重要信息如有涂改,须在涂改处加盖单位公章。

5、有关证件及资料都应在有效期内。

6、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时须带《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原件及《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专用
票据》(缴费收据)
五、办理时间、缴费形式及窗口
办理时间:全月办理
缴费形式:转帐支票、现金、刷卡;现金缴费必须在当日15:00前
朝阳社保中心
二0 0 九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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