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汇算清缴,这十个热点专题问题不要错过

年度汇算清缴,这十个热点专题问题不要错过

一年一度的汇算清缴工作也即将开场。为了鼓励企业投资开展,今年,国家出台了众多利好政策,仅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就出台了诸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方法",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进一步扩大等等。做好汇算清缴工作的第一步就是要熟悉掌握并运用好这一年新的税收政策,为此,小编将本年度企业所得税相关新政进展了归纳梳理,选取了受众广的十个热点专题问题,以便于大家运用,具体内容如下:

专题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方法"出台

税前扣除凭证种类多、源头广、情形多,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热点问题:企业发生的支出应以什么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工程属于增值税应税工程〔简称"应税工程〞〕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及**号、支出工程、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工程不属于应税工程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考前须知: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工程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工程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工程虽不属于应税工程,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专题二、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专题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54号〕文件规定:

企业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本钱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 〕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具体执行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6号〕文件执行。

热点问题:

固定资产购进时点如何确认?

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专题三、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问题

根据"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64号〕文件规定:

委托境外进展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局部,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工程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热点问题:

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应准备哪些备案资料?

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一〕企业委托研发工程方案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二〕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工程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

〔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四〕"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五〕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六〕当年委托研发工程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注意问题:

委托境外进展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展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方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所称委托境外进展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展的研发活动。

专题四、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21〕76号〕文件规定:

自2021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方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方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21〕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具体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5号〕及其政策解读相关规定执行。

热点问题:

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年亏损结转弥补年限如何执行?

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统称"资格〞〕的企业相关资格在不同的纳税年度会发生变化,"公告"第一条第一款明确,"通知"所称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为准确理解"通知"规定的"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公告"第一条第二款对"通知"适用情形作了进一步解释,即2021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21年至2021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21年至2021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2021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此类推,进展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理。举例说明如下:

一家企业,2021年具备资格,2021年亏损300万元,2021年亏损200万元,2021 年亏损100万元,2021年所得为0,2021年所得200万元,2021年所得50万元。按照"通知"和"公告"规定,无论该企业在2021年至2021年期间是否具备资格,2021年亏损300万元,用2021年所得200万元、2021年所得50万元弥补后,如果2021年至2023年有所得仍可继续弥补;2021年企业亏损200万元,依次用2021年至2024年所得弥补;2021 年企业亏损100万元,依次用2021年至2025年所得弥补。

专题五、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进一步扩大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21〕77号〕文件规定: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制止行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承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具体执行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要求执行。

热点问题:

核定征收企业能否适用该项税收优惠?

根据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21〕77号文件规定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企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需要履行什么程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即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专题六、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

"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21〕99号〕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根底上,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本钱的175%在税前摊销。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 〕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热点问题:

假设企业2021年购置一台机器设备符合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政策,则在本年度汇算清缴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能否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局部计算加计扣除。

专题七、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提高

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51号〕文件规定:

自2021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局部,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局部,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热点问题:

哪些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开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7号)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发生的职工培训费用全额税前扣除。

根据"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开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65号)规定,认定的动漫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全额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假设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规定,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本钱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假设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规定,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本钱在税前扣除。

专题八、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5号〕文件规定: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局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局部,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考前须知: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局部,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局部,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热点问题:

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先后顺序如何确定?

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专题九、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开展,责任保险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对企业分散经营责任风险、切实保护当事人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有关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一直是税企争议的焦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2号〕文件规定:

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热点问题:什么是雇主责任险与公众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当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它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是责任保险中独立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保险类别。

公众责任,是指致害人在公众活动场所的过错行为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依法应由致害人承当的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公众责任的构成,以在法律上负有经济赔偿责任为前提,其法律依据是各国的民法及各种有关的单行法规制度。此外,在一些并非公众活动的场所,如果公众在该场所受到了应当由致害人负责的损害,亦可以归属于公众责任。因此,各种公共设施场所、工厂、办公楼、学校、医院、商店、展览馆、动物园、宾馆、旅

店、影剧院、运动场所,以及工程建立工地等,均存在着公众责任事故风险。这些场所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等均需要通过投保公众责任保险来转嫁其责任。

专题十、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问题

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根据"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21〕102号〕文件规定: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工程扩大至所有非制止外商投资的工程和领域。

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展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展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境外投资者采取上述投资行为所投资的企业统称为被投资企业。

〔二〕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热点问题:

利润分配企业已按照规定执行暂不征税政策的,应提交哪些资料?

利润分配企业已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执行暂不征税政策的,应在实际支付利润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由利润分配企业填写的"中华人民**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二〕由境外投资者提交并经利润分配企业补填信息后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政策问答集锦(三)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政策问答集锦(三) 资产损失政策问答 (一)损失确认条件的执行口径问题 1.问:按照25号公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其中“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指的是该笔应收账款确认为收入的年度,还是确认为损失的年度? 答:按照重要性原则,对损失金额较大、对当期纳税所得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予以重点管理;对金额较小,对当期纳税所得影响较小的资产损失项目进行一般性管理。考虑到确认单笔金额大小的目的是考量其对企业当年纳税所得的影响,因此“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是指确认损失当年的收入总额。 2.问:按照25号公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存货毁损、报废或变质损失中,“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其中:“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是以购买该资产的年度还是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成本该类资产的计税成本? 答: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存货计税成本的期末数作为计算基数。 (二)损失时间的确认问题 问:部分固定资产和存货发生报废损失,2011年会计根据内部审批文件,按账面净值作损失处理,但当年未实际处置,在2012年进行变卖处理,取得变卖收入计入2012年损益。对于这种跨年度情况,损失确认时间是2012年,还是先按会计处理在2011年确认(确认的资产损失金额不包括变卖收入的部分),2012年企业取得的变卖

收入在2012年缴税? 答:按照25号公告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报废损失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应在实际处置(残值已变卖)和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两项条件同时具备的年度申报扣除。上述损失应作为2012年发生的损失,申报扣除在2012年。 (三)对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的债权性投资损失(因破产、关闭等原因形成)的确认条件问题 问:对于债权性投资损失,25号公告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对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的,上述政策中“有关事项超过三年以上”与“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两项条件须同时具备还是只具备其中一项条件即可适用“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 答:对于债权性投资损失中,因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但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的,只需满足“有关事项超过三年以上”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两个条件中的一个即可。企业已确认债权投资损失的债权以后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每年必须进行的一项例行工作,旨在核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并确定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金额。本文将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流程、涉及的税务法规以及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流程 1、编制年度财务报表:企业应编制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以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财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企业应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减去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和税金后的余额。 3、确定企业所得税金额: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企业应确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4、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应按照税务法规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税务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二、涉及的税务法规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税务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这些法规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税前扣除标准、税收优惠政策等。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金额时,必须遵守这些法规的规定。 三、可能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1、财务报表编制问题:编制年度财务报表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专业的财务知识和经验。一些企业可能缺乏专业的财务人员,导致财务报表编制不准确或不完整。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企业可以聘请专业的财务人员或会计师事务所协助编制财务报表。 2、税务法规理解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税务法规较为复杂,一些企业可能对某些条款理解不准确或不全面。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企业可以加强内部培训和学习,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 3、税务风险问题:一些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可能存在税务风险,例如未按照规定时间申报或缴纳税款、存在偷税漏税行为等。为了降低税务风险,企业应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遵守税务法规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

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析1

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析1 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析1.ppt 常见问题解答及最新政策解析一、收入类1.跨年度一次性收取租金如何确认收入?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9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2022-8-132 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析1.ppt 常见问题解答及最新政策解析2.企业取得的债务重组收入,所得税如何处理?答:债务重组收入,是指债务人按照其与债权人达成的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所获得的债务豁免额。债务重组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收入,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另,财税【2022】59号文件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特殊性处理5个条件的,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2022-8-133 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析1.ppt 常见问题解答及最新政策解析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3.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所得税如何处理?答: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的差额。企业股权转让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4.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2022-8-134 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析1.ppt 常见问题解答及最新政策解析答: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

个税汇算清缴的注意事项和雷区

关于个税汇算清缴,早已不算是件新鲜事,但很多小伙伴依然有很多疑问。针对小伙伴关注的5个热点问题,人力资源专家将为大家详细解读。 5 个热点问题解答,帮你消除心中疑惑 Q1:申报个人所得税不应该是公司的责任吗? 公司作为雇主,是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需要履行预扣预缴义务。而个人作为真正的纳税人,对个人全年综合所得收入负有最终的清算义务。按照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Q2:公司已经每个月给我扣了个人所得税,为什么个人还需要做年度汇算清缴? 2019年个税改革发生的两大变化: 第一,2019年的新个人所得税,引进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将四类劳动所得相关的收入,即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四类综合所得在月度预扣预缴环节仍然适用不同的预扣预缴税率,但在年度汇算时需要合并在一起,统一适用综合所得年度税率。 第二,在工资、薪金所得上使用了年度累计预扣法预缴月度个税。用这样的方法,可以让部分全年仅在一家企业工作,并且没有其他类型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之后,可能不再需要做汇算清缴了。 但对于许多年中换过工作,有多处收入来源,或者全年没有充分就业的纳税人,就可能存在年度应纳税额不等于月度已经预缴的税款总额,从而导致需要做汇算清缴补退税的情形。 Q3:如果我不去做个税汇算清缴对我会有什么影响? 依法申请年度汇算退税,是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依法提出申请或者放弃。依法年度汇算补税,是纳税人的义务。如果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虚假申报,情节严重的可能会面临税务行政处罚或信用惩戒。 * 对于需要补税的情况,逾期未申报造成少缴税款会被追缴税款并按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

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常见问题

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常见问题 Q1个人取得哪些所得项目属于综合所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综合所得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Q2年度汇算时,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如何计算收入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Q3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Q4保险代理人取得佣金收入应如何计税?需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保险代理人与保险营销员属于同一类人员。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三条规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Q5离退休人员取得返聘工资和奖金补贴如何计税?需要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按照规定办理年度汇算。 Q6居民个人错误申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有何影响?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第三条规定,居民个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经税务机关通知,居民个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税务机关可暂停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居民个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经税务机关确认,居民个人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以前月份未享受扣除的,可按规定追补扣除。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常见实务处理问题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常见实务处理问题 由于企业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与国家有关税收法规存在一定差异,同时,岁末年初各企业都要在较短的期限内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时间紧,加之受利益因素影响,这不仅容易使一些企业财会人员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工作中发生这样那样的错误,更重要的是给后来接受此类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带来很大的审计难度和风险。为此,笔者结合自身实践并综合有关同仁的经验,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中的常见错误作归纳整理,以期求对接受此类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能起到微薄的帮助。一般说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常见错误,主要表现在该调增应纳税所得的未调增,该调减应纳税所得的未调减,以及资产类项目计税基础确定不当等这三个方面,其在实务中的具体表现又是多种多样的。 一、应调增未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常见错误表现 1.视同销售取得的收入未调增应纳税所得。视同销售取得的收入在会计上一般不确认为会计收入,但对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视同销售货物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货物、财产、劳务,应计入当期的应税收入。而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实际工作中,不少企业对记入营业费用的交客户试用的产品、以及将产品发给职工作为福利和记入应付福利费的劳保费用,都没有调增应纳税所得。 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睑费以及超标准支出的财产保险等保险费,未调增应纳税所得。按《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以及超标准支出的财产保险等保险费,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而一些企业没有调增。 3.超过规定标准发生的利息费用未调增应纳税所得。实务中有三种错误表现:(1)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费用,未调增应纳税所得;(2)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需要资本化的利息费用,未调增应纳税所得;(3)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发生的利息费用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4.超标的业务招待费未调增应纳税所得。一些企业对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除了按《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扣除发生额的60%外,其余40%部分的业务招待费以及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的业务招待费,没有调增应纳税所得。 5.不符合条件的广告赞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来调增应纳税所得。对不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如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就不能扣除,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6.不合规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调增应纳税所得。一种情形是不属于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的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未调增应纳税所得;另一种情形是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12%的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7.不合规的企业之间各种支出未调增应纳税所得。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租金、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都要调增应纳税所得,而一些企业没有调增应纳税所得。 8.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未调增应纳税所得。属于不符合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在汇算清缴时也应调增应纳税所得,而常被一些企业漏掉。 9.因发生损失收取的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未调增应纳税所得。企业发生损失,对已作为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也应作为计税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可有些企业在汇算清缴中也未能调增应纳税所得。还有些企业对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或者部分收回的,也未能作为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

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系统操作类热点问题

top【建议】【收藏】 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系统操作类热点问题(12366平台发布) 更新日期:2020年05月21日【有效】【主动公开】【适用范围:国家】 1.我可以通过什么渠道下载官方个人所得税APP? 答:您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在网站右上角选择“个税APP”,通过扫码进行下载。您也可以在各大官方手机应用商城下载。 2.我有几种方式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 答:您可以使用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等,配合密码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登录后,可以在“个人中心-安全中心”功能中开启指纹登录。 3.我输错密码账号被锁定了怎么办? 答:您可以等锁定期结束后再登录,也可以通过【找回密码】进行操作。 4.我通过网络方式(邮寄方式、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如何查看申报受理状态? 答:您可以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查询了解您的汇算清缴办理进度。 【手机个人所得税APP】 (1)首页【我要查询】-【申报信息查询】-【申报查询】进行查询。 (2)底部菜单【服务】-【申报信息查询】-【申报查询】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可通过首页-【常用业务】-【申报查询】;顶部菜单【我要查询】-【申报查询(更正/作废申报)】进行查询。 5.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如何查询我的收入纳税明细? 答:您可以在首页进入“我要查询”模块,在“申报信息查询”内选择“收入纳税明细查询”即可。 6.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申报时填写了专项附加扣除,为什么申报表中不显示? 答:请您查看并确认您填报专项附加扣除时选择的“扣除年度”是否为2019年。 7.我通过单位在预扣预缴时享受了专项附加扣除,在年度汇算申报时需新增扣除的,是需要通过单位新增还是可以在手机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由本人直接新增? 答:您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直接新增可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8.怎么知道绑定的银行卡是否符合标准? 答:系统会对银行卡进行账户核验。银行卡核验后,会在银行账号后面标记核验状态,核验不通过的,还会向您发送消息提示,您只需等待核验结果即可。 9.我提交退税申请后可以作废申报么? 答:在税务机关终审前可以作废申报。如果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已经提交国库部门的,需在前次申报基础上办理更正申报。 10.我提交退税申请后税务审核通过了,但又发现申报错误,怎么办? 答: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已经提交国库部门的,不能作废申报,但可以在前次申报基础上办理更正申报。 11.我在手机APP进行申报过程中,误操作修改了部分收入扣除信息,怎么恢复到原来的样子?

税局官方解答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14个热点问题

一、小型微利企业 1.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 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 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2023年1月1日至2024 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 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2023〕13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小 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 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优惠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 3.简化小型微利企业年度申报的措施有哪些?

答: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利企业纳税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58号),推出简化小型微利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A100000)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表单。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本经营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 (3)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23)、《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3)、《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 (A104000)。 (4)除以上项目外,小型微利企业可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选择表单填报。未发生表单中规定的事项,无需填报。 二、科技创新企业 4.2023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如何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

个税年度汇算清缴的注意事项

个税年度汇算清缴的注意事项在每个纳税人的财务生活中,个税年度汇算清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 环节。通过对个税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我们可以确保个人所得税得到 正确计算并缴纳。本文将介绍个税年度汇算清缴的注意事项,帮助纳 税人正确处理个税事务。 一、了解个税年度汇算清缴的概念和规定 个税年度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结束后,对当年全年 的个人所得税进行核算和缴纳的过程。根据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税年度汇算清缴应在次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进行。 二、了解纳税人的汇算清缴的义务 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我们有义务按时进行个税年度汇算清缴。这不仅是法律规定的要求,更是一种财务责任的体现。通过及时清算 个税,我们可以避免未缴纳或漏缴税款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三、掌握个税年度汇算清缴的步骤 1. 收集必要的资料 在进行个税年度汇算清缴之前,我们需要收集必要的资料和凭证, 如工资薪金证明、个人经营或从事独立职业的证明、股票、债券等金 融产品的交易记录等。这些资料将作为个税年度汇算清缴的依据。 2.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我们需要根据个人的收入来源和金额,计算出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我们需要注意各项收入的免税额、减免税额等特殊规定。 3. 填写个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 个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是我们向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文件。在填写申报表时,我们需要准确记录个人的收入、应纳税所得额、已缴税额等信息。 4. 缴纳个人所得税款 根据个税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我们需要按时缴纳个人所得税款。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网上缴税等方式完成税款的缴纳。 四、了解个税年度汇算清缴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1. 确定适用税率 在进行个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我们需要根据个人所得额确定适用的税率。应注意遵循国家税法的规定和相关政策,确保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正确性。 2. 注意税务政策和法规的变化 个税年度汇算清缴的计算方法和政策可能随着时间发生变化。我们需要及时了解最新的税务政策和法规,并按照最新的规定进行个税年度汇算清缴。 3. 妥善保管相关资料和凭证

汇算清缴接近尾声这15个常见问题你处理对了吗

汇算清缴接近尾声这15个常见问题你处理对 了吗 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每年的纳税申报期间必须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即盘点和清算上一年度的收入、支出、纳税和欠税等税务事项。随着今年的汇算清缴工作接近尾声,让我们来回顾一下与汇算清缴相关的15个常见问题,确保我们都能正确处理。 1. 我在什么时间范围内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工作一般在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期间纳税人需要填写并提交汇算清缴申报表。 2. 汇算清缴是谁需要进行? 凡是在上一纳税年度中存在应税收入的个人纳税人都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3. 我需要准备哪些文件和材料来进行汇算清缴? 进行汇算清缴时,您需要准备相关的纳税申报表、税务发票、收入证明、支出凭证、银行流水账等文件和材料。 4. 如何计算纳税人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一般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来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可参考《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实施细则。 5. 报税时是否可以考虑一些减免项目? 是的,您可以根据个人实际情况享受一些与个人所得税相关的减免项目,如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等。需符合相关规定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6. 什么是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是指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之前,可以扣减一些必要支出项目,如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等。 7. 我是否需要报送纳税申报表以外的其他资料? 根据税务部门要求,您在提交纳税申报表时可能还需要提交相应的附表和其他资料,具体以地方税务部门通知为准。 8. 如何申报并缴纳汇算清缴的税款? 您可以通过税务部门指定的网上申报系统或到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纸质申报。根据核定的汇算清缴税款,您可以选择网上银行、现金等方式进行缴纳。 9. 汇算清缴的截止日期不能错过吗? 是的,为了避免逾期申报,应尽早了解汇算清缴截止日期,并提前完成相关申报和缴款工作。 10. 如果错过截止日期,会有什么后果? 如果错过汇算清缴截止日期,税务部门可能会按照相关法规对您进行罚款或其他处理措施。因此,请务必按时完成相关工作。 11. 如何查询申报结果和汇算清缴税款是否到账? 您可以登录税务部门指定的网上查询平台,查询自己的汇算清缴申报结果和税款到账情况。 12. 汇算清缴后,是否还可以申请再纳税调整? 申报汇算清缴后,您仍然有权在年度内申请再纳税调整,但需遵守相关规定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13. 汇算清缴期间我是否需要保存相关文件?

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每年年底对所得税进行结算 和缴纳的过程。它对于每个纳税人来说都至关重要,因为它是个人财 务规划和税务合规的重要环节。在本文中,将详细介绍个人所得税年 度汇算清缴的流程和注意事项,以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一 税务规定。 一、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流程 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收集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资料: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之前,纳税人 需要收集和整理与个人所得税相关的资料,如工资收入、个体经营所得、利息收入、股息红利等。这些资料通常包括工资单、银行对账单、投资收益证明等。 2.计算应纳税额:在收集完所有相关资料后,纳税人需要计算自己 的应纳税额。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根据不同的收入类别和税务政策 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局提供的个人所得税计 算软件或在线计算工具来完成这一步骤。 3.填写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计 算结果,纳税人需要填写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在填写表 格时,纳税人应该仔细核对每一项信息的准确性,并确保所有所需的 资料都已经提供。

4.提交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填写完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后,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将表格提交给当地税务局。同时,纳 税人还需要根据自己的应纳税额缴纳相应的税款。缴款方式可以根据 纳税人的实际情况选择,包括网上支付、银行转账等。 5.审查和核对:税务局会对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表进行审查和核对, 以确保申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如果发现问题或差异,税务局可能会 要求纳税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明材料或进行税务调查。 二、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注意事项 在进行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纳税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准备充分的资料:在开始汇算清缴流程之前,纳税人应尽量收集 和整理与个人所得税相关的全部资料,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及时了解税法变化: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可能会随时间而变化, 纳税人需要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法变化,以确保自己计算和申报的准确性。 3.熟悉计算方法和申报表格:纳税人应该熟悉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 法和填写申报表格的要求,以避免错误和遗漏。 4.保留相关凭证和记录:纳税人在进行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应保留相关的凭证和记录,以备税务局核查和审计之用。 5.遵守申报和缴纳期限: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固定的申报和 缴纳期限,纳税人应严格遵守这些期限,以避免因逾期申报或缴纳而 面临罚款或其他法律后果。

最新202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问题解答

202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假设干政策问题解答

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假设干政策问题解答 天津市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一、买一赠一组合销售商品的税务处理税收规定:国税函〔2022〕875号文件:“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会计准那么〔制度〕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以实际取得的银行存款或现金计入销售收入,按组合销售产品的实际本钱结转销售本钱。 因此,按照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商品的销售收入后,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不会产生税法与会计的差异,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二、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问题 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22〕

70号文件〕规定的三个条件,方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1.“资金拨付文件〞应是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下发的带有文号的文件(合同和协议不属于该范畴),文件中必须规定了该资金的专项用途,明确资金使用的具体工程。2.“具体使用要求〞应该理解为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管理部门在相关的文件中,应该有对该项资金具体使用的监督和管理要求。3.“单独核算〞应为企业将该资金以及该资金形成的支出单独设置明细账或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清晰地反映收入及支出的核算情况。三、 出口企业从财政取得的出口贴息收入处理问题出口企业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出口贴息收入,是国家给予企业的补贴,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四、 深加工结转、来料加工业务免征的增值税是否计征企业所得税问 题会计处理: 增值税返还〔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会计处理规定: 借:银行存款 贷:补贴收入增值税直接减免会计处理规定: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补贴收入税收规定:上述补贴收入应并入收入

最新43-533198-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

43-533198-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

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 为帮助纳税人熟悉、掌握企业所得税政策,正确运用税收政策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合纳税人日常咨询较多的问题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我局整理归纳了?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作为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辅导材料。今后上级税务部门有新的规定,按新的税收规定执行。 一、关于企业收入管理的假设干问题 ⒈问:某公司2022年度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和岗位用工补贴,是否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22〕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⑴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⑵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方法或具体管理要求;⑶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局部,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

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综合上述规定,如果某公司是从县级〔含本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上述财政性资金,且同时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但是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以及资产的折旧、摊销不得税前扣除。 ⒉问: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银行存款利息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总额的组成局部。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假设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2〕377号〕规定,银行存款利息应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⒊问:B公司属于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现A公司将位于市区的一处房产无偿提供应B公司使用,此项行为是否需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那么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B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所规定的A公司的关联方,无偿提供房屋的行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那么,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调整。A公司应按照经税务机关调整后的价格确认租金收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⒋问: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买别墅送汽车的方式销售不动产

个税APP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操作指引及热点解答

个税APP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操作指引及热点解答 一、准备阶段 (一)手机个税APP绑定个人银行卡(1类卡) 教职工可通过点击【个人中心】-【银行卡】,点击【添加】功能进行银行卡的绑定,且必须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开户的银行卡,后续可以使用绑定的银行卡来完成税款的缴税与退税。 (您可通过电话银行查询您的银行卡是否属于1类卡)(二)查询、完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如果您2019年度存在符合条件但未及时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点击首页【专项附加扣除填报】,选择扣除年度【2019】年。

根据您个人实际情况填写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如果您2019年度已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有误,可在首页【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查询】界面,选择扣除年度【2019】年,进行查询、修改、作废。

(三)查询纳税收入明细 点击首页【收入纳税明细查询】,选择纳税记录年度及所得类型,点击【查询】可查看收入及申报税额。 二、标准申报操作阶段 (提示:标准申报提供预填报服务。系统将自动归集您在纳税年度的收入纳税数据(普通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需手动选填),并直接预填至相应申报栏次。但可能与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存在一定出入,还需要纳税人据实对预填的信息进行确认、补充或完善)

第一步:登录成功后,点击首页“常用业务”下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或者首页【我要办税】(【办税】)-“税费申报”【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填报方式有【使用已申报数据填写】和【自行填写】两种选择。 为方便您申报,推荐选择【使用已申报数据填写】。 第二步:确认信息、提交申报 (1)对界面显示的个人基础信息、汇缴地、已缴税额进行查看、确认。 (2)确认预填的收入和扣除信息无误,可直接点击【下一步】。数据系统将自动计算您本年度综合所得应补(退)税额。确认结果后,点击【提交申报】即可。

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指南

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指南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根据法律规定从各种经济活动取得的所得,按照一定税率比例缴纳给国家的税款。为了保证个人所得税的合理征收和管理,国家设立了年度汇算清缴制度,即纳税人每年需要对其全年的收入进行统计和计算,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文将为读者提供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详细指南。 一、汇算清缴的概念和目的 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简称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结束后,对其全年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和计算,计算出实际应纳税额并进行申报和缴纳的一项纳税程序。汇算清缴的目的是确保个人所得税的合理征收和管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收公平与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二、汇算清缴的适用对象和纳税期限 1. 适用对象 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适用于全年度源泉扣缴不足以支付税款,或者取得其他应纳税收入但未缴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申报和缴纳。 2. 纳税期限

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纳税期限为次年1月1日至当年3月31日。纳税人需要在此期限内完成汇算清缴的申报和缴纳手续,逾期将 面临罚款等相关法律责任。 三、汇算清缴的计算方法和步骤 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计算方法与平时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相同,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步骤: 1. 收入计算 纳税人需要统计全年度的各项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稿费、特许 权使用费等。在计算过程中,可以扣除符合规定的费用、捐赠等。 2. 扣除项目计算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纳税人可以享受一定的扣除项目,如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等。纳税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计算并扣除 相应的金额。 3.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通过将步骤1中的收入减去步骤2中的扣除项目,即可得到纳税人 的应纳税所得额。 4. 税款计算 根据国家制定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确定纳税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 税税额。 5. 汇算清缴申报

2024年度个税汇算清缴操作指南

一、个税汇算清缴的概念和目的 个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其中一纳税年度结束后,对该年度各项收入进行结算和调整,计算最终纳税额,并进行缴纳的一项工作。个税汇算清缴的目的在于保证最终的个税支付与实际的应纳税额相一致。 二、参与个税汇算清缴的人员 1.工资、薪金所得者; 2.劳务报酬所得者; 3.稿酬所得者; 4.财产租赁所得者; 5.财产转让所得者;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者; 7.偶然所得者; 8.个体工商户和对企事业单位个人独资人的扣缴义务人。 三、个税汇算清缴的准备工作 1.功能查询: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或手机APP,进入“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询页面,查看个税汇算清缴功能是否开通。 2.材料准备:准备相关的纳税证明、收入凭证、扣除凭证及其他需要的材料。 3.税收优惠政策了解:了解适用于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以便进行适当的减免申报。

4.税务登记准备:登记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识别号,如果没有,需要到 当地税务机关办理。 5.其他准备:了解汇算清缴的计算方法和规则,了解申报期限及方式。 四、操作步骤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或手机APP,进入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功能 页面。 2.根据提示输入个人身份信息,并进行身份认证。 3.在系统中填写个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包括填报纳税年度、填报个人 信息、填报各项收入和扣除项等。 4.根据个人具体情况,填写其他相关附表,如偶然所得和房产租赁情 况等。 5.核对填报信息,确认无误后提交申报表。 6.系统根据填报的信息进行个税汇算清缴的计算,并生成个人所得税 汇算清缴计算书。 7.税务机关审核申报表和计算书,核对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并对 纳税人进行补缴或退还个税的处理。 8.纳税人在指定的时间内办理个税汇算清缴相关手续,补缴或退还个税。 9.完成个税汇算清缴后,及时获取个人所得税清缴证明。 五、注意事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由于其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程序复杂,各级税务机关都将其作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其他税种无法比较的。因此,了解和掌握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现状,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对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提高所得税整体管理工作质量有着较强的现实意义。本文以XX 市国税局为例,对2021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加以分析,以求找出存在问题,研究进一步加强所得税管理的措施。 一、当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存在问题及分析 〔一〕汇算清缴模式与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同步。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明确主体、标准程序、优化效劳、提高质量〞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导思想后,纳税人自核自缴行为就已经迈入法律标准化的轨道,即纳税人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同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就目前所得税管理水平及纳税人的汇缴水平及观念来说,存在着两

个“不升反降〞。一是纳税人汇算清缴质量“不升反降〞。由于纳税人的财务水平不高、税收政策水平较低或纳税意识不强,导致这一现象产生;二是税务机关对汇算清缴的关注度“不升反降〞。不少税务机关认为汇缴主体发生转移后,汇算清缴都是纳税人的事,跟税务机关关系不大。因此,容易产生税务机关关注度的降低。以上这些都决定了纳税人的自行汇算清缴,在目前阶段很难实现,尽管它是尊重纳税人权益的一种合理模式,但其不能有一定的质量保证。有机肥设备 〔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存在问题。一是税务机关管理地位的变化带来的问题。新所得税法税收优惠由审批制变为备案制后,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上变主动效劳为被动效劳,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优惠政策的落实;二是优惠政策在CTAIS系统中未能实现全面监控。目前CTAIS系统中仅有14项优惠政策可以通过该模块在CTAIS 系统进行备案,并通过年度申报软件进行强制监控,其他工程那么由企业直接填报,没有监控,造成企业在没有到税务机关备案的情况下,直接申报并享受了税收优惠,税务机关审核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发现企业未履行备案义务后,被动的通知企业进行备案,在给纳税人纳税申报带来了不小的“麻烦〞的同时,也增加了税务机关审核调整的工作量,征纳本钱严重浪费,局部企业可能存在“混水摸鱼〞享受税

【汇算清缴】eTax@SH3.0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汇算清缴常见问题

【汇算清缴】**********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汇算清缴常见 问题 展开全文 2016年汇算清缴已经紧锣密鼓地展开了, 在实际的填写过程中遇到了问题?没关系,小 编来帮您! 提问:填写完报表点【审核】后,提示“利润总额与年度报表利润总额不一致”(如图所示),这是什么原因? 回答:按照申报流程,需要先填写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再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所以如果出现上述审核提示,请按以下步骤操作: 1、先保存当前填写的报表(注意:即使审核不通过,也是允许保存的); 2、回到eTax@SH 3主界面,点击【填写】,在【资料与信息】中选择所属期为“2016-1-1至2016-12-31”的会计报表,点击【新增】(如图所示); 3、填写该报表(填写的时候记录下利润表中的本年利润总额是多少,如图所示),填写后点【审核】,审核通过后点【保存】;

4、重新打开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核对主表利润总额是否一致(如图所示),重新点【审核】; 5、审核通过后,就可以发送报表。可以先发会计报表,也可以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一起发送。 提问:企业没有关联业务往来,如何填写《关联业务往来报告年度申报表》? 回答:只有填写SD006(居民查账)、SD089(非居民据实)的企业才需要填写《关联业务往来报告年度申报表》。其他类型的企业是没有这张报表的。由于该套报表不能零申报,所以如果没有该项业务的企业,请不要随意填写。 提问:为什么SD087 《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B类)》报表中的预缴数没有? 回答:B101000报表中“已预缴所得税额”是自动带出,不可修改。您可以退出报表不保存,主界面-【账户】-【更新核定】,获取最新核定数据后,再打开报表查看主表第19行。 提问:SD087《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B 类)》的基本信息表已经选好且保存了,发现选错了怎么办? 回答:在B101000表界面,右上角有个【更改】按钮,点更改可以回到基本信息表进行修改。 提问:职工薪酬的报表中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能修改?(如下图所示)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