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行蓄洪区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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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徽省淮河行蓄洪区及淮干滩区居民迁建规划(修编)的批复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徽省淮河行蓄洪区及淮干滩区居民迁建规划(修编)的批复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徽省淮河行蓄洪区及淮干滩区居民迁建规划(修编)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4.22
•【字号】皖政秘〔2016〕63号
•【施行日期】2016.04.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徽省淮河行蓄洪区及淮干滩区居民迁
建规划(修编)的批复
皖政秘〔2016〕63号
省水利厅:
《关于报送〈安徽省淮河行蓄洪区及淮干滩区居民迁建规划(修编)〉(报批稿)的请示》(皖水规计〔2016〕27号)悉。

经研究,原则同意《安徽省淮河行蓄洪区及淮干滩区居民迁建规划(修编)》。

你厅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规划组织实施,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将各项规划措施落实到位。

要适时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并向省政府报告总体实施情况。

安徽省人民政府2016年4月22日。

淮河流域防洪规划及实施情况

淮河流域防洪规划及实施情况

淮河干流行蓄洪区调度运用办法为水位控制,即沿淮控制站水位达到规定水位时即开闸或破堤行洪。

由于淮河干流行蓄洪区较多,行洪机遇相差较大,再加之支流及分洪河道对干流水位的影响,在洪水实际调度的过程中,河道行洪水位达到或超过行蓄洪区启用水位而未启用的情况较多。

淮河干流行蓄洪区调整后,行蓄洪区的数量大为减少,且均建闸控制,调度运用更加灵活可靠,经调洪演算,行蓄洪区的调度方式由原来的仅由水位控制的“单控”调整为由水位和滩槽流量控制的“双控”,解决了淮河干流水位流量相关性差,保证了行蓄洪区及时有效使用,充分发挥效益。

对照结合淮河流域生态经济带建设,沿淮行蓄洪区位于沿淮淮北平原生态区内,工程完成后,减灾效益显著,有利于行蓄洪区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4)首次采用共享理论,实现水质和水量联合配置针对淮河流域复杂的水利工程、来水、用户之间的供、用、耗、排关系,构建了全流域、全要素水资源配置体系。

首次采用水资源合理配置情景共享理论,基于“沟通”与“协商”的和谐新理念,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了全流域大尺度多目标高效模拟、全要素决策的会商平台,实现了水资源配置要素不确定性分析和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决策支持。

实现了水质和水量联合配置,并通过水源供水次序设置和断面流量控制,保障生态环境对水资源的需求。

4 结语本次综合规划坚持问题导向,适应形势变化,通过管理与工程相结合,按照“多规合一”的思路,协同与其他规划间的关系,加强治淮重大基础性问题的研究和解决。

我们应积极谋划流域层面重大水系连通工程,提升流域水资源丰枯调配能力,改善水生态环境,逐步构建布局合理、引排顺畅、丰枯调剂、多源互补的河湖水系连通格局,充分发挥现有水利工程体系的综合效益。

当前,需要流域内各省、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领导、密切合作,分解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措施,精心组织,切实保障规划实施■淮河流域防洪规划及实施情况王 江 杨东升 王长明(中水淮河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合肥 230601)淮河流域防洪规划是在历次规划的基础上,坚持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理念,提出了淮河流域及山东半岛防洪建设的近远期目标和实施步骤,对今后20年淮河流域的防洪建设和管理进行全面、系统的部署,是21世纪初期淮河流域防洪建设和管理的基础和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进一步治理淮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进一步治理淮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进一步治理淮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1.03.27•【文号】国办发[2011]15号•【施行日期】2011.03.2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进一步治理淮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进一步治理淮河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关于切实做好进一步治理淮河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展改革委、水利部)1991年以来,特别是2003年淮河大水后,国家全面加快治淮工作进度,淮河治理取得重大进展,19项骨干工程全面建成,防洪能力明显提高,防洪减灾效益显著,为保障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目前淮河流域防洪排涝减灾体系仍不完善,行蓄洪区人口众多和建设滞后、平原洼地排涝能力偏低、下游河道泄洪能力不足、水资源短缺和水污染并存、水利管理薄弱等问题日益突出。

为继续巩固治淮建设成果,构建更为完善的流域防洪排涝减灾体系,现就切实做好进一步治理淮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遵循“蓄泄兼筹”治淮方针,从淮河流域水情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水利的需求出发,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兴利与除害并重,统筹解决好防洪排涝和水资源利用与保护问题,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为淮河流域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

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解决行蓄洪区群众安全居住、平原洼地防洪排涝、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着力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

淮南市淮河水域保护条例-

淮南市淮河水域保护条例-

淮南市淮河水域保护条例正文:---------------------------------------------------------------------------------------------------------------------------------------------------- 淮南市淮河水域保护条例(1990年12月15日淮南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2年8月30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淮河水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淮南市淮河水域,系指从凤台县峡山口至怀远县新城口之间的淮河水域,以及该水域沿岸纵深2-5公里范围内的陆域。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将淮河水质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使淮河水质保持良好水平。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淮南市淮河水域污染综合防治的监督和管理。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淮河水质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淮河水质的责任,有权对污染水质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保护范围和水质标准第七条淮南市淮河水域划分为饮用水域保护区和准水域保护区。

具体范围是:(一)各自来水厂取水口断面上游1000米、下游300米处之间的水域,以及该段水域沿岸纵深2公里范围内的陆域为饮用水域保护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周围设立永久性保护标志;(二)饮用水域保护区以外的水域(包括与淮河相通的支流及湖泊)为准水域保护区。

第八条淮南市淮河水域执行下列水质标准:(一)饮用水域保护区水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GB3838-88二类标准,并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二)准水域保护区内不同水域水质分别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GB3838-88三类标准或四类标准。

淮河干流行蓄洪区调整规划及实施情况

淮河干流行蓄洪区调整规划及实施情况

2020.1217淮河干流行蓄洪区调整规划及实施情况朱秀全 余彦群 徐 艳(中水淮河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合肥 230601)1 前言1.1 行蓄洪区基本情况淮河在历史上经过黄河夺淮以及多年黄泛影响,淮河干支流河道淤塞,造成沿淮地带形成一系列洼地,这些沿淮湖泊洼地平时可以耕种,在汛期则相机蓄滞洪水。

新中国成立前,淮干行蓄洪区治理主要在行洪的湖泊洼地先后修筑低标准堤防,仅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区域麦收;新中国成立后,明确了行蓄洪区的概念,逐步开展堤防加固工程,结合河道整治、行蓄洪区的优化调整,针对淮河上中下游不同河段存在的问题对症下药,淮河流域防洪体系逐步完善。

在2003年、2007年以及2020年大水中,行蓄洪区的及时启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淮河干流行蓄洪区调整规划》(以下简称《调整规划》)实施以前淮河干流行蓄洪区共有21处,主要位于淮河中下游的皖、苏两省。

蓄洪区共4处,分别为蒙洼、城西湖、城东湖、瓦埠湖蓄洪区;行洪区共17处,即南润段、邱家湖、姜唐湖、寿西湖、董峰湖、上六坊堤、下六坊堤、石姚段、洛河洼、汤渔湖、荆山湖、方邱湖、临北段、花园湖、香浮段、潘村洼和鲍集圩。

1.2 行蓄洪区调整建设必要性总结治淮工作开展以来的经验和教训,特别是1991年、2003年、2007年大水的实际调度运用情况来看,《调整规划》实施以前淮河中游主要问题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行蓄洪区滞留人口多,难以及时启用;历年进洪频繁,对区域社会经济影响较大;安全建设严重滞后,安全设施不足;区域管理之后,调度运用工作不够顺畅。

为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治水新思路的要求,以解决沿淮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为重点,着力解决行蓄洪区等突出问题。

通过淮干行蓄洪区调整,结合淮干河道治理工程,做到既能有效地蓄泄洪水,又能为群众创造较好的生存环境,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

一直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淮干行蓄洪区的调整工作,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了水利部《关于加强淮河流域2001—2010年防洪建设的若干意见》, 2003年11月水利部印发了《加快治淮工程建设规划(2003—2007年)》,提出加快推进行蓄洪区的调整和建设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三条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

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第六条河道划分等级。

河道等级标准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主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十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对安徽省淮河行蓄洪区建设与管理的思考

对安徽省淮河行蓄洪区建设与管理的思考

安徽省省境 内淮河 流域行蓄洪 区 10 5 0元左右 。 、
共有 2 处 , l 涉及 安徽 省阜 阳市 、 六安
市 、 市 、 市 、 州市 、 淮南 蚌埠 滁 合肥市 和 区 5处 ,即淮河 干流上的 漾 洼 、城西 面积 l4 .k 11 m ,耕地 195 7 0 .2万亩 ,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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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徽省淮河行蓄洪区建设与管理的思考
刘 福 田


基本情况
G P5亿 元 ,农 民 人 均 纯 收 入 仅 为 堤 、 姚段 、 D4 石 洛河 洼 、 汤渔 湖 、 山湖 、 荆
方邱 湖 、 北段 、 临 花园湖 、 浮段 和潘 香 安徽省 2 处 行 蓄洪 区 中有 蓄洪 村洼 , l 全部分布在 淮河干流 中游两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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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当地经济落 行蓄洪 区分洪特 点的管理 模式 和管理 治 淮初期沿淮设 立行蓄洪 区辅助 决策困难。一旦启用 ,
亩 , 内人 口 1 1 8万人 (0 4年人 耕地 1 1 0万亩 , 区 3. 5 20 5. 7 区内人 口 7. 6 9万人 ; 域行蓄洪 区总数 的 5 %、2 9 0 4 %和 4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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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下 同 ) ,行 蓄 洪区 内农业 总 产值 行洪 区 l 处 , 6 即南 润段 、 家湖 、 唐 邱 姜
居 加 民政救 机构 , 有 防洪设 施 由水 行政部门 负 现 淮干排洪 ,93 18 年以来 , 河道整治 后 , 民生 活贫 困 , 之受 灾 , 根据 工程 的需要 , 对沿淮 1 个行 蓄洪区堤 济和补 偿有 限 , 复 生产 和重 建 家 园 责 实施建 成后 , 行政 、 业 、 费 等 1 恢 受 行 经

行蓄洪区建设实施方案

行蓄洪区建设实施方案

第四章主要工程建设任务第一节淮河行蓄洪区调整和建设安徽省淮河流域现有行洪区16处:南润段、邱家湖、姜唐湖、寿西湖、董峰湖、上六坊堤、下六坊堤、石姚段、洛河洼、汤渔湖、荆山湖、方邱湖、临北段、花园湖、香浮段、潘村洼;蓄洪区4处:淮河干流上的濛洼、城西湖、城东湖、瓦埠湖;滞洪区1处:奎濉河上的老汪湖。

本次主要安排的是《淮河干流行蓄洪区调整规划》确定的有关行洪区调整,同时开展淮干行蓄洪区及滩区居民迁建。

其他蓄滞洪区建设按照《淮河流域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有关要求实施。

淮河干流行洪区是淮河干流泄洪通道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是沿淮群众赖以生存的地方。

由于行蓄洪区启用频繁、建设滞后,区内群众安全居住尚未得到保证,行蓄洪水与群众生产生活之间存在极大矛盾,行蓄洪区难以及时有效运用。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经常运用有大量人口居住的行蓄洪区越来越难以实现,为尽快改变人与水不和谐的状况,进行淮河干流行蓄洪区调整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拟安排淮河干流行洪区调整的总体布局是,正阳关以上:将南润段、邱家湖改为蓄洪区。

正阳关至涡河口:将上六坊堤、下六坊堤废弃还给河道,石姚段、洛河洼行洪区改为防洪保护区,寿西湖、董峰湖、汤渔湖、荆山湖改为有闸控制的行洪区。

涡河口以下:将方邱湖、临北段、香浮段、潘村洼改为防洪保护区,花园湖改为有闸控制的行洪区。

规划完成后,淮干16处行洪区调整为6处行洪区,2处蓄洪区,6处改为防洪保护区,2处还给河道。

根据《淮河干流行蓄洪区调整规划》,估算工程投资141.0亿元,主要调整和建设方案如下:1、南润段行洪区调整工程南润段改为蓄洪区,主要工程措施为:加高加固南润段堤防;南照集~汪集河道疏浚,修建撤退道路。

2、濛河分洪道拓浚工程濛河分洪道是1950年淮河大水后,在濛河洼地北侧,上自官沙湖口下至南照集,沿岗边开辟的一条分洪道,宽1.5~2.0km,用以分泄淮河洪水。

现状该段淮河干流和濛河分洪道过流能力共计7000m3/s,达不到规划确定的设计流量7400m3/s的要求,势必增加濛洼蓄洪区运用机会,因此,需对蒙河分洪道按规划设计流量进行拓浚,拓浚长度45.6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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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河行蓄洪区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分析内容摘要:经过多年来的建设,淮河流域行蓄洪区已经基本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管理法规和政策体系,对行蓄洪区的确定、调整、启用、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补偿等各方面做了界定,但目前仍然存在法律位阶偏低、部分法规执行主体不明确、操作性较差、补偿程序复杂、建设和管理资金不够明确等问题。

建议加快制定《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条例》。

关键词:淮河流域,行蓄洪区,法规,政策作为重要的非工程措施,经过多年的建设,目前淮河流域行蓄洪区已经基本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管理法规和政策体系。

其中,1988年颁布的《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0年颁布的《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以及2006年颁布的《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的若干意见》这四个法律法规与蓄滞洪区的管理有着最为直接的关系。

本文首先分析淮河行蓄洪区建设与管理的现行规定,然后讨论现行政策的不足之处,最后提出完善淮河行蓄洪区管理政策的相关建议。

一、淮河行蓄洪区建设与管理的现行规定(一)行蓄洪区范围和名录的确定和调整根据《防洪法》的规定,防洪规划应当确定防护对象、治理目标和任务、防洪措施和实施方案,并划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规定蓄滞洪区的使用原则,蓄滞洪区的名单目录则由《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以附录方式确认。

根据《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蓄滞洪区的调整应通过编制(修订)防洪规划或防御洪水方案,经过科学比选、严格论证,按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的权限审批。

可见,要对蓄滞洪区进行调整,首先要根据权限调整流域的防洪规划、然后调整《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以及地方的《蓄滞洪区管理办法》。

(二)蓄滞洪区管理目标和原则《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的若干意见》提出了蓄滞洪区管理的四个目标,即确保蓄滞洪区内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确保流域防洪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意见》确定的蓄滞洪区管理的基本原则为: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做好蓄滞洪区调整工作;坚持统筹考虑,突出重点,加快蓄滞洪区建设;坚持依法行政,分级负责,加强蓄滞洪区管理,实现洪水“分得进、蓄得住、退得出”,确保蓄滞洪区有效运用。

同时,《意见》还明确提出了分类管理的原则。

即根据蓄滞洪区在防洪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运用几率、调度权限以及所处地理位置等因素,将蓄滞洪区划分为三类,即:重要蓄滞洪区、一般蓄滞洪区和蓄滞洪保留区。

(三)行蓄洪区安全设施形式及资金来源根据《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规定,蓄滞洪区内应该因地制宜地采取多种形式的就地避洪措施。

主要形式有:(1)围村埝(安全区)、(2)庄台、(3)避水台、(4)避水楼、(5)城墙、(6)其它就地避洪措施。

按照《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专项支出包括大江大河的清淤除障及流域内蓄滞洪区安全建设,除水利建设基金等专项基金外,目前蓄滞洪区的建设基金主要来自中央和地方的其他财政预算资金。

(四)行蓄洪区的启用淮河流域行蓄洪区的运用顺序,由淮委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黄河、长江、淮河、永定河防御特大洪水方案及其它有关规定,编制淮河流域典型年行蓄洪区运用顺序及淹没图,由水利部审定后颁布。

国务院,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流域防汛指挥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按照依法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中规定的启用条件和批准程序,决定启用蓄滞洪区。

依法启用蓄滞洪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拖延;遇到阻拦、拖延时,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实施。

(五)蓄滞洪区运用后的补偿补偿遵循的三项原则是:保障蓄滞洪区居民的基本生活;有利于蓄滞洪区恢复农业生产;与国家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考虑到当前蓄滞洪区大都以农业生产为主,广大居民的生活尚不富裕,基本生活条件主要是解决吃、住的问题,因此蓄滞洪区运用后,重点补偿农业、养殖业和林业,保证居民一段时间的基本口粮,补助修复水毁住房和生产生活所必要的消费品,达到尽快恢复生产生活、重建家园的目的。

补偿的对象为蓄滞洪区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居民;区内居民获得蓄滞洪区运用补偿的同时,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与其他洪水灾区灾民同样的政府救助和社会捐助。

补偿的范围仅限于: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水毁损失;住房水毁损失;无法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

不予补偿的损失包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退田而拒不退田,应当迁出而拒不迁出,或者退田、迁出后擅自返耕、返迁造成的水毁损失;违反蓄滞洪区安全建设规划或者方案建造的住房水毁损失;按照转移命令能转移而未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

(六)试行洪水保险制度《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提出了试行洪水保险,并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选择受益范围明确、进洪机遇较多的蓄滞洪区,试行防洪基金或洪水保险制度,取得经验后推广,逐步改变过去洪灾损失单纯依靠政府大量救济的办法。

试行防洪基金或保险的地区,保险公司按规定向蓄滞洪区内投保人收取保费,并赔偿蓄滞洪后的损失;赔付不足部分,可由省级人民政府从受益地区国营工商企业、集体和个体企业以及居民所筹集的防洪基金中解决。

《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的若干意见》也明确提出要积极开展洪水灾害损失保险研究,建立有效的洪水灾害损失保险体系,化解蓄滞洪区洪水灾害损失风险,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提高社会和群众对灾害的承受能力。

(七)行蓄洪区人口控制与土地管理《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法规都明确提出蓄滞洪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制订人口规划,加强区内人口管理,实行严格的人口政策,严禁区外人口迁入,鼓励区内常住人口外迁,控制区内人口增长。

同时,省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蓄滞洪区人口控制规划,规定区内人口增长率(自然增长率及机械增长率)必须低于省内其它地区,提出具体控制指标并建立分区人口册。

《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都规定蓄滞洪区土地利用、开发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防洪的要求,保持蓄洪能力,实现土地的合理利用,减少洪灾损失。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

(八)管理机构设置加强组织领导工作是搞好蓄滞洪区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保障措施,《纲要》建议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蓄滞洪区管理委员会,作为虚设机构,不设实体办事机构,其日常工作由政府指定的部门承担;蓄滞洪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规划的实施和区内安全建设的管理,分洪时配合各级防汛指挥部保证各项任务按规划有秩序地完成,也就是说《纲要》原则是认可通过建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协调蓄滞洪区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的。

《意见》虽然没有明确提出要建立一个专门的协调机构,但强调了地方政府的责任,提出蓄滞洪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蓄滞洪区的建设与管理。

二、现行管理法规政策存在的不足之处管理淮河行蓄洪区的政策法规虽然已经基本形成了多层级、多部门、覆盖面广的体系,但仍然存在法律规范的层级低、部分事项缺乏规范、执行主体不明确、程序繁琐、内容过时等问题。

(一)缺乏一个全面规定行蓄洪区的法规,也就是行蓄洪区管理的“基本大法”,法规的位阶比较低目前对于蓄滞洪区进行全面规定主要集中在《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两个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部门文件,但前者仅仅是一个指导性的意见,主要是提出今后工作包括政策制定所需要解决的问题的意见,对很多问题并没有给出具体的、详细的和有约束性的规定。

例如在如何编制蓄滞洪区建设和管理规划、加大蓄滞洪区投入力度、发展蓄滞洪区的非农产业和落实地方责任等方面还都只是给出了原则性和方向性的规定,缺乏落实的部门和责任分工等具体的措施。

而后者颁布于1988年,虽是一部比较全面和系统的政策规定,但其重点仍然集中在指导蓄滞洪区的安全工程建设、启用以及安全撤退等水利工程措施方面,而对蓄滞洪区的经济社会管理乃至日常维护未给予详细规定,这与该纲要由水利部门拟定有关。

况且由于颁布的时间早,有些内容需要更新。

总体上讲,该纲要重建设轻管理的特征比较明显。

此外,法律位阶比较高、权威性比较强的《水法》和《防洪法》缺乏对行蓄洪区全面的管理规定,如人口管理问题、淹没损失负担问题以及行蓄洪区内的建设和发展问题等。

这些问题或交由下位法规规定,或者交由行政部门酌情处理,导致这些问题难以有效解决。

而其他的政策和法规,除《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以国务院令的方式发布外,则多数层级比较低,由各部门制定。

较为重要者如《纲要》和《若干意见》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很多的规定还停留在部门规章制度。

部门的规章一者主要规定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务,涉及的事项比较窄,二者只是一种行政指导,约束性要弱,其它部门有时难以真正执行。

由于行蓄洪区的管理既涉及地方各级政府,又涉及中央各有关部门,在地方政府方面,又涉及四个省。

同时,区域之间利益矛盾比较突出。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位阶太低,就会失去基本的约束力。

再比如,区域利益平衡问题、人口外迁问题、人口控制问题等,都需要在较高的层次上进行协调。

另外,法律位阶低,难以做出有权威性的要求,以及责任明确的罚则,也不利于有关方针、原则的落实等等。

例如在1988年的《纲要》中,虽然就行蓄洪区的人口控制问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但却没有能够就责任和经费问题做出规定和安排;即使在2006年的《若干意见》中,由于牵涉到民政救济,也无法对蓄滞洪区的扶持与救助办法做出具有约束性的规定。

(二)部分法规的执行主体不明确,过于抽象和原则,操作性比较差法规中的执行主体不明确是我国法律法规中的通常情况,并非蓄滞洪区管理政策与法规所独有,具体到蓄滞洪区的管理,比较突出的有:(1)人口控制政策的执行手段不明确,没有得力的实施措施,导致《指导纲要》提出的人口增长率得不到有效的控制;(2)农村土地利用和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主体和责任不够明确;(3)就地避洪设施的日常管理主体不明确,不够有效,导致较多的安全设施在建成之后,缺乏有效的管理,尤其是对于一些小型的安全设施,这种现象更为突出;(4)安全撤离后的食宿保障主体和经费安排不够明确,可能导致蓄滞洪区运用次数比较多的情况下,安全撤离后的食宿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目前部分政策法规对蓄滞洪区经济社会活动的规范比较抽象和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例如如何确定不同类型蓄滞洪区的管理与经济发展模式,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鼓励当地群众外出务工的规定等;限制蓄滞洪区内高风险区的经济开发活动,鼓励企业向低风险区转移或向外搬迁,都缺乏相应的财政和税收手段的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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