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

合集下载

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退休时加发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发放方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退休时加发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发放方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退休时加发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发放方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10•【字号】琼府[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退休时加发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发放方法的通知(琼府[2008]3号)各市、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关于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退休时加发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发放方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一月十日关于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退休时加发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发放方法根据《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独生子女或无子女人员退休时加发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的发放,制订如下办法:一、发放对象(一)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二)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养老保险金的独生子女的人员。

二、发放标准(一)独生子女父母每月加发5%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独生子女死亡或无子女的人员每月加发10%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

(二)发放对象的退休费或者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数增加后,加发的退休费或者基本养老金也随之增加。

三、资金来源(一)省级财政承担其直接供养人员及省本级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独生子女或无子女人员加发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

(二)各市、县(区)财政承担其直接供养人员和其所辖区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城镇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加发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

四、发放程序(一)发放对象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提出书面申请,各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确认发放对象资格并签署意见。

发放对象所在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发加法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

事业单位退休独生子女政策

事业单位退休独生子女政策
3.强化责任追究,对政策实施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十七、政策实施效果的评估与反馈
1.设立政策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定期对退休独生子女政策的效果进行评估,为政策调整提供依据。
2.鼓励退休独生子女父母参与评估工作,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提高评估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政策内容,优化实施措施,确保政策实施效果的最大化。
(2)鼓励事业单位开展退休独生子女关爱活动,如:走访慰问、志愿服务等。
(3)加强对退休独生子女父母的健康教育、心理关爱等服务,提高其生活质量。
四、政策实施与监督
1.各事业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本政策,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事业单位应将退休独生子女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考核,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3.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事业单位退休独生子女政策的监督与指导,及时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退休独生子女父母对政策实施有异议的,可向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相关部门应及时予以处理。
五、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的解释权归上级主管部门所有。如国家政策调整,本政策相应进行调整。
1.事业单位应定期对退休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2.根据国家政策的变化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退休独生子女的福利待遇标准,确保政策的时效性和适用性。
3.鼓励退休独生子女父母和职工提出意见和建议,不断优化政策内容,提高政策的科学性和公平性。
七、责任与处罚
1.事业单位应依法依规落实退休独生子女政策,对于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截留克扣等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管理办法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要做好哪些管理呢?对于事业单位的退休员工的管理要哪些铭文规定呢?下面就跟着店铺一起来了解下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离)休后的生活,适应机构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工资制度改革,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建立完整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需要,确保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长期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是:(一)纳入我省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工资基金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其他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单位的人员(以下简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二)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人员和人事、工资关系挂靠或寄存在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才服务机构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以下简称“其他人员”)。

这两大类人员,均依本规定实行社会养老保险。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为国家行政机关,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以及群众团体的干部和工人。

第三条省和地(市)、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机关社保公司”)是我省具体承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属事业性质实行企业化管理,接受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领导和管理,同时接受上一级机关社保公司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机关社保公司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法律;负责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给付、管理;协同做好退休干部社会化管理的服务工作,发展福利事业。

第二章养老保险方式第五条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与单位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存积累式养老保险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实行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

第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别实行以下三种基本养老保险方式:(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国家干部和固定职工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的缴纳比例按月向机关社保公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政策实施意见》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政策实施意见》

精品文档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政策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政策,根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及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政策的实施意见》(唐政发〔20xx〕15号)等文件精神,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奖励对象、标准及条件(一)奖励对象。

只有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

(二)奖励标准。

退休时发予每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

(三)奖励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奖励条件:1.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持有单位关于独生子女父母身份的证明且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确认。

以上所列情况包括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于20xx年10月1日以后死亡的。

二、奖励经费来源(一)属于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退休时所在单位从独生子女奖励费科目中列支并审核发放。

其中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确有困难暂不能支付奖励经费的,由其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二)属于企业职工的,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支付并审核发放。

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列入企业福利费予以税前扣除。

其中对改制、破产企业作如下规定:1.企业改制、破产的,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奖励经费计入职工安置费用;如职工安置费用中没有预留此项费用的,经有关部门核定后,从企业资产变现收益中支付。

2.20xx年12月31日以前,在区属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职工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退休时为城镇无业居民或自由职业者的,奖励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三)在机关事业单位改革中领取了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辞职人员,以及过去未返城的上山下乡知青,退休时为城镇无业居民或自由职业者的,奖励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三、奖励资格审核及奖金发放(一)本人申请。

独生子女父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审批表》(附件),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退休时独生子女5%补贴政策

退休时独生子女5%补贴政策

退休时独⽣⼦⼥5%补贴政策在我们国家,有对于独⽣⼦⼥的⼀些补贴,如果实⾏的独⽣⼦⼥政策,会在退休的时候享受到5%的补贴政策,那么这个补贴政策是怎样进⾏规定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退休时独⽣⼦⼥5%补贴政策对于实⾏基本养⽼保险新办法计发养⽼⾦的,⽆法兑现⼯资增发5%退休⾦的政策,故实⾏⼀次性奖励⾦办法。

也就是说⾏政机关、事业单位仍执⾏的是“持《独⽣⼦⼥⽗母光荣证》的职⼯,在办理退休⼿续后可按退休前的⽉⼯资增发5%退休⾦。

”规定,企业“持《独⽣⼦⼥⽗母光荣证》的职⼯,可由所在单位在退休时给予⼀次性奖励。

退休⼈员独⽣⼦⼥5%优待政策已经废⽌。

⾃九⼗年代中期,养⽼保险制度改⾰之时起,独⽣⼦⼥、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群提⾼退休待遇5%⾄10%的规定,已经废⽌,对职⼯退休时独⽣⼦⼥的奖励:⼀、养⽼保险制度改⾰前阶段,过渡性养⽼⾦适当增加⽐例,如四川是0.1%;⼆、给予⼀次性奖励,具体办法由所在省、直辖市、⾃治区《⼈⼝与计划⽣育条例》规定,⼀般由所在单位⽀付。

属于过渡性养⽼⾦增加⽐例范围的,在办理退休基本养⽼⾦核算时,提交独⽣⼦⼥证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可。

《⼈⼝与计划⽣育法》第⼆⼗七条在国家提倡⼀对夫妻⽣育⼀个⼦⼥期间,⾃愿终⾝只⽣育⼀个⼦⼥的夫妻,国家发给《独⽣⼦⼥⽗母光荣证》。

获得《独⽣⼦⼥⽗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

获得《独⽣⼦⼥⽗母光荣证》的夫妻,独⽣⼦⼥发⽣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对夫妻⽣育⼀个⼦⼥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育家庭⽼年⼈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川劳社发〔2006〕18号五、关于基本养⽼⾦计发办法(五⼗)1995年12⽉31⽇及以前参加⼯作的企业职⼯(含其中与企业解除或终⽌劳动关系后继续缴纳基本养⽼保险费的个体参保⼈员),退休计发基本养⽼⾦时,除按《实施办法》规定计算外,再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计算增发养⽼⾦。

成都退休独生子女补贴最新政策

成都退休独生子女补贴最新政策

成都退休独⽣⼦⼥补贴最新政策
如果⾃⼰是独⽣⼦⼥的话那么⽗母在公司都可以享受到更多的福利待遇,⽽且独⽣⼦⼥每⼀年都可以领取⼀定的费⽤,那么具体的独⽣⼦⼥补贴政策是如何规定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成都退休独⽣⼦⼥补贴最新政策是怎样的
凡取得《独⽣⼦⼥⽗母光荣证》者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根据当地或者单位的经济条件,每⽉发给独⽣⼦⼥⽗母奖励⾦总和为5元⾄10元,从取得《独⽣⼦⼥⽗母光荣证》之⽉起发⾄⼦⼥18周岁⽌。

奖励⾦由⽗母所在单位各负担50%。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员的奖励⾦按有关规定开⽀;各类企业职⼯、城镇个体⼯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员的奖励⾦在经营成本中列⽀;⼀⽅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员,另⼀⽅为城镇享受最低⽣活保障救济⼈员或者农村⼈⼝的,由在职⼀⽅所在单位全额发给;夫妻双⽅均为农村⼈⼝和城镇享受最低⽣活保障救济⼈员的奖励⾦在⼈⼝与计划⽣育奖励专项经费中列⽀。

(⼆)农村独⽣⼦⼥家庭可多划⼀⼈宅基地。

(三)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中的独⽣⼦⼥⽗母,退休时加发5%的退休⾦ (但加发后的⽐例不得超过100%);企业职⼯中的独⽣⼦⼥⽗母退休时,根据有关规定增发养⽼⾦。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独⽣⼦⼥有了这个证书之后,是每⼀年都会领取⼀定的费⽤的,直到⼦⼥满18周岁为⽌,⽗母在公司退休之后,那么可以领取⼀笔⼀次性的奖励⾦,这个奖励⾦并不会很多,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济南市独生子女退休补贴政策

济南市独生子女退休补贴政策

济南市独生子女退休补贴政策在现代社会,人们对于养老问题的关注越来越高。

特别是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以及老龄化程度的加剧,独生子女在关心父母养老问题的同时,也开始关注自己的养老保障。

针对这一问题,济南市出台了独生子女退休补贴政策,为独生子女提供了更多的福利保障。

一、政策背景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

然而,由于传统的养老保障制度存在诸多漏洞和不足,人们对于养老保障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

而独生子女退休补贴政策的出台,正是对于这一市场需求的回应。

二、政策内容济南市独生子女退休补贴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财政补贴根据政策规定,济南市将给予独生子女一定的财政补贴,用以增加其退休后的收入。

这一补贴金额属于固定性的,通常会因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等因素进行相应调整。

2. 社会保险为了进一步确保独生子女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求,济南市将会为独生子女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

这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失业保险等。

这些保险的购买将由相关部门代为办理,以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3. 优先就业为了给予独生子女更多的机会,济南市将为独生子女提供就业方面的优惠政策。

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招聘中,给予独生子女更多的招聘名额;二是在企事业单位的招聘中,给予独生子女更多的权益保护。

三、政策的影响济南市独生子女退休补贴政策的出台,对于独生子女个人和社会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对于独生子女个人而言,这一政策可以有效缓解其在养老问题上的一些后顾之忧。

通过财政补贴和社会保险的给予,可以增加独生子女退休后的收入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从而提高其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其次,这一政策也可以进一步促进独生子女的就业稳定。

通过优先就业的政策措施,可以激励独生子女积极投身于经济建设和社会服务领域,为济南市的发展贡献力量。

最后,这一政策也对于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

独生子女退休补贴政策的实施,可以加强社会对独生子女群体的关爱和关注,进一步增强社会凝聚力和向心力。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政策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政策

离退休费项目内容

基本离退休费 (一)基本离休费:离休时的标准工资照 发(含保留工资、附加工资) (二)基本退休费:退休时的标准工资按 照工作年限和规定比例计发
离退休费项目内容

增发离退休费 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 (一)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机关事业单 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பைடு நூலகம்济政办 发[2007]5 号)规定:根据国家人事部、山东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 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 [2006]108 号), 2006 年 6 月 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 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按本人计发离退休费的职 务,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离退休费项目内容
(二)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资制度改革 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 2006 年 7 月 1 日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对符合规定条件 的人员可按下列办法增发退休费: 1 、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 (岗位)工资档次的规定和办法,在第一、第二个考 核年度退休的,可从办理退休手续的下个月起,分别 比照同条件在职人员晋升一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 增资额的50%、 100%,按本人退休费计发比例打折 后增发退休费。
离退休条件

关于聘用制干部退休
原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 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发[2004]63号)规定: 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 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且在所聘岗位退休的,可按 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山东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企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 部退休问题的复函》([1997]鲁人函16号)规定:对已达工人 退休年龄的聘用制女干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继续聘用。 继续聘用的,年龄到达55周岁,连续受聘满10年并仍在聘用岗 位上工作的,可按录用制干部办理退休手续;予以解聘的,仍 按工人办理退休手续。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办理主体
受理条件
补贴对象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须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持《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证》、单位证明和子女《身份证》及复印件到当地卫计局办理申报手续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办理部门
乌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办理地点
乌达区党政大楼225房间
联系电话
0473--3666702
行政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
一次性补贴制度流程图
(一)行政权力信息梳理
事项分类
行政给付
事项名称
行政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补贴制度流程图
行使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在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的,增加产假三十日,可以适当补助托幼费;退休时,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
权利运行流程图
见附件
服务表格
常见问题解答

监督电话
0173--3666702
(二)权力运行流程岗位说明
1
受理岗
审查申请材料完整性、准确性,根据行政行可受理程序的相关规定,作出受理决定
王建国
2
审核岗
审查申请材料的合理性,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
王建国
3
审批岗
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王建国
4
财务岗
登记许可结果,并根据结果发放资金,送达申请人
王建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