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实务研究
路外伤问题及司法实务探究

铁路路外伤问题及司法实务探析前言随着铁道部的撤销与铁路总公司的成立,铁路企业先前所拥有的司法权与行政权已陆续脱离,市场经营风险进一步加大。
在此大背景下,铁路企业处理路外伤问题也应及时转变观念,不能再以固有思维方式处理路外伤问题。
对铁路路外伤事故的责任认定权在不久的将来也将转移至新成立的地方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铁路企业要适应新形势,加强与地方铁路行政管理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联系与沟通。
铁路运输业是人身伤亡事故发生率较高的行业,如何对铁路路外伤进行赔偿是铁路运输业经常需要面对的问题,本文将针对铁路路外伤事故发生的原因、特点及司法实务问题进行探析,希望能抛砖引玉,找到更好的途径措施以防止减少铁路路外伤的发生。
关键字:路外伤归责原则法律依据诉讼举证一、铁路路外伤事故发生的原因、特点首先要明确路外伤事故的内涵与外延,"路外伤事故”系指在铁路列车运行和调车作业中,发生火车撞轧行人、与其他车辆碰撞等情况,招致人员伤亡或其他车辆破损。
据此,铁路路外伤亡事故的外延具体包括以下两类:一类是机动车与列车相撞的事故。
这类事故主要发生在铁路道口。
另一类则是火车在运行和调车作业中与行人发生的事故,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有路人与火车在道口相撞、因行人在铁轨上玩耍、行走而发生的相撞事故。
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以下原因:第一、自然性因素(1)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与列车的运行密切相关,而列车的运行又受季节、气候的影响。
人们有昼行夜宿的外出活动规律,因此春、夏、秋三个季节事故比冬季多发,白天比夜晚多发;(2)火车在弯道行驶过程中,有时受地形地势的影响及限制,因而在曲线行驶时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的几率就会增大。
第二、人为性因素(1)个人自身因素铁路线路轨道以及道口都有明显的标志,因此一般不会存在误入的情况,而铁路交通事故事故多发地点多在无人看守道口处,这是由于无人看守,而行人或车辆很容易由于人的主观臆断(认为机车到来之前可以通过铁道)而导致人身伤亡以及因机动车与机车抢行而发生行车伤亡事故;同时,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还与伤亡人员自身的生理、精神状态有关;(2)第三人因素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可能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而引起的,例如火车与汽车相撞,就有可能是汽车司机的过错而导致汽车乘客的死亡;(3)居住因素我国人口众多,紧临铁道线居住是很普遍的,由于铁路区间线路穿越乡村田野,在这里居住和劳动,必然与铁路发生联系,人们为方便生活而穿越铁道线路,可使事故增加。
论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 f Capital N ormal University2006年增刊(S ocial Sciences Ed ition )专题研究论铁路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睢素利摘 要: 本文对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进行了分析。
文章分析了问题与情况,在此基础上区分铁路机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和火车与火车或其他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两类情况。
通过立法例的佐证、法理上的分析、类比分析、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的关系,分析得出铁路机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原则的结论。
进而,还分析了受害人自身原因和不可抗力能否成为铁路交通事故中铁路方免责事由。
关键词: 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142(2006)增刊-0179-04收稿日期6225作者简介睢素利(),女,河南鹤壁人,中国协和医科大学社科系讲师。
一、问题的提出 铁路交通事故是指铁路机车车辆在铁路轨道上运行或进行其他作业时与行人、机动车碰撞,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但不包括旅客人身伤亡事故。
对于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民法通则和铁路法的规定并不一致。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铁路法第58条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不难看出,民法通则和铁路法对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铁路方免责事由的规定是不同的,民法通则规定的免责事由限于受害人故意,而铁路法规定的免责事由从理解上不仅包括受害人的故意,还包括其他受害人自身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受害人的过失)和不可抗力。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性质探讨

及合法权利的主张无法回避来源于铁路企业现 实“ 强势” 负面影响。就铁路运输人身损 害赔偿方面, 的 我国 法律主要规定 了两种责任形式, 即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 法律也规定 了两种责任的竞合情形。 关键词: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 责任性质 ; 违约责任 ; 侵权责任
运输 是 实 现 人 和 货 物 空 间 位 置 变 化 的一 种 活 动 。铁 路运输 是 最 适 合 中 国 经济 、 理 特 征 和人 们 地 收入水 平 的区 域 骨 干运 输 形 式 。正 因 如 此 , 铁路 在 运输 中 , 相对 于铁路 企业这 样 的 国有垄 断行 业 , 为 作
第2 2卷
第 1期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Junl f hnzo aw yV ct nl Tcncl o ee ora o eghuR i a oaoa & ehia C l g Z l i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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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0 0年 3月
铁 路运 输 人 身损 害赔 偿 责任性 质 探讨
题作 以下探讨 。
一
纠纷占了相当大的比例 , 因此明确铁路旅客人身损 害 的界定 就 显 得非 常 重 要 。在 此 , 要 明确 下 面 三 需 个概 念 :
1“ . 铁路旅 客 ” 的界 定 。
《 铁路旅客 运输 规 程 》( 道 部 19 铁 97年 1 2月 1 日铁 运 [97 11号 ) 五 条 规定 “ 19 ]0 第 …… 旅客 : 有 持 铁路 有效乘 车凭证 的人 和同行 的免 费乘车 儿童 。根 据铁 路货物运 输合 同押运货 物 的人 视为旅 客 …… ” 。 铁路 的乘 车凭 证包括 铁路 乘 车证 1 、 种乘 车证 0种 特 8种 、 国家 铁路免 费乘车证 、 国际旅 客联运车票 , 有 持 效凭 证意 味着持上 述所列凭 证 依 据车票 票 面记 载 的 内容乘车 , 同乘儿童 因属 承运人 许 可 搭乘 的 , 无票 虽
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违约赔偿责任之研究

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违约赔偿责任之研究在铁路旅行中,有时我们会遇到一些不可避免的人身损害情况,例如列车出轨、意外突发等。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乘客,我们通常需要向铁路公司提出赔偿要求。
而铁路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负有责任,以及应该承担多少赔偿责任,一直都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对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违约赔偿责任进行研究。
一、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车站、铁路局或铁路公司应该对在其经营的铁路运输中因其过错造成旅客人身损害负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包括三个方面,即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
过错是指责任方在铁路运输过程中违反行业规范、管理制度等规定,或者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导致意外发生。
损害则是指旅客在铁路运输过程中遭受到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因果关系则是指责任方的过错直接导致了损害的发生。
二、铁路公司的过错责任在铁路运输中,铁路公司作为承运人,其过错责任主要包括运输安全保障、管理维护、设备检修等方面。
例如,如果铁路公司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对列车进行及时维护,导致列车出现了故障,从而发生了人身损害,那么铁路公司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铁路公司没有对来自不同地区的旅客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如未按照规定进行安检、未对站内动线进行管理等,可能也会导致人身损害的发生。
这种情况下,铁路公司同样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三、乘客的自身过错责任在铁路旅行中,如果乘客自身也存在不当行为,从而导致了人身损害的发生,那么铁路公司的赔偿责任则会相应减少。
例如,如果乘客自行冲入正在进站的火车中,导致了人身伤害的发生,那么铁路公司的赔偿责任将会减少。
四、铁路公司赔偿责任的具体计算方式在铁路旅客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方面,铁路公司赔偿责任的具体计算方式,应以受损方的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考虑双方过错、损失程度、工作所需的时间、损失的承受能力等多重因素,展开具体的评估和计算。
总体来说,铁路公司在铁路旅客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上,承担着重要的法律责任。
三、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办案要点(1)

三、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办案要点
——受害人方代理
根据法律规定,虽举证义务由铁路经营者一方承担,但铁路通常不会主动提交不利证据,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一方若要取得好的裁判效果,仍须重视主动举证或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现笔者从受害人过错合理性和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两个方面,对举证内容进行梳理:
(一)受害人过错程度小,穿越铁路存在合理必要性。
受害人过错是减轻铁路运输企业赔偿的法定事由,作为受害人及代理人方举证受害人过错程度小,穿越铁路存在合理性,阻却减免赔偿事由,就显得十分有必要,当然这些方面也是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等义务的体现。
受害人过错程度小,一般体现在受害人因正常生活需求穿越铁路,穿越铁路是行人通行的合理路线,受害人虽有过错,但过错程度低。
本文,节选自《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实务研究(二)》,作者王勇喜,执业于安徽润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此外,笔者注意到多数判例会充分论述铁路运输企业的履行管理义务,但在评价受害人过错程度时就略显单薄。
律师代理受害人诉讼时,欲取得好的裁判效果不妨将此处作为一个突破口。
本文,节选自《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实务研究(二)》,作者王勇喜,执业于安徽润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试论我国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的开题报告

试论我国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近年来,我国铁路运输业不断发展,其中铁路客运量也不断攀升。
然而,由于铁路出行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一些旅客发生了人身损害事件,这给旅客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因此,探讨我国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问题,对于提高铁路安全生产的水平,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研究目的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研究,明确相关法律规定,梳理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和标准,探讨当前问题的症结所在,提出相关改进意见,以期为完善我国铁路运输体系的法律制度,提高旅客满意度和安全保障水平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学术支持。
三、研究内容本文将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研究:1. 介绍我国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明确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和标准;2. 分析当前我国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的主要问题,重点探讨铁路企业的赔偿责任和伤害损失的标准等问题;3. 结合国外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和实践经验,认真分析借鉴意义,提出改进意见;4. 在全面梳理研究成果基础上,提出相关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铁路运输体系的法律制度,促进旅客权益保障措施的实施,提高旅客满意度和铁路安全生产水平。
四、研究方法本文将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对比研究法等方法进行论证分析。
五、预期成果通过本文的研究,预期取得以下成果:1. 梳理我国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明确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和标准;2. 分析当前我国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3. 借鉴国外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和实践经验,提供国内改进的基础和参考;4. 提出完善我国铁路运输体系的法律制度的建议,以促进旅客权益保障措施的实施,提高旅客满意度和铁路安全生产水平。
论文铁路货物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物流铁路货物损害赔偿问题研究摘要:近几年随着铁路货物运输的迅速发展,铁路货物运输损害赔偿问题日益突出,同时这也是我国铁路货物运输中值得探讨的话题。
铁路货物损害赔偿主要包括保价运输、保险运输、既保价又保险及既不保价又不保险四个主体部分。
如何更为合理的在这四种损害赔偿方式的问题上维护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利益,以其体现公平价值,如何寻找更为有效的法律措施及制度来对铁路货物运输损害赔偿进行完善,都是社会一直关注的热点问题。
关键词:铁路货运;损害赔偿;保价;保险如今,随着我国铁路货运的不断发展,不可避免会发生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摩擦。
就现行的法律法规来讲,我国并没有就铁路货运的法律问题给予明确的说明,只是在一些法律法规中有所体现,但这些法律法规却往往不能以偏概全。
那么如此一来,必然会给铁路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害赔偿带来麻烦。
所以,就铁路货物运输赔偿中的四种方式,即保价、保险、既保价又保险和即不保价又不保险的赔偿制度进行梳理,有针对性的解决不同情况下的货物赔偿,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一、铁路货物运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概述铁路货物运输是指铁路的相关运输企业依据和托运人签订的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将货物由一地运送到指定地点的行为。
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铁路货物运输中损害赔偿一般有两种情况:第一、在货物运输过程中,作为承运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尽职尽责,完成货物运输,将托运货物完好无缺地运送到托运人指定的地点。
如果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过失,在货物运送期间内,发生了铁路货物运输事故,造成了托运人的货物灭失、毁坏、减少、变质等损害,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为了保证列车在行车中的安全,托运人和收货人也应尽到一定责任,如果由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过错,给列车行车造成事故或者给运输企业造成其他损害的,托运人和收货人也要对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二、铁路货运损害赔偿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违约责任成立的法律原则。
铁路旅客运输人身损害限额赔偿的思考

铁路旅客运输人身损害限额赔偿的思考为了促进铁路运输事业的稳定发展,保障和维护铁路旅客的人身权益,必须对铁路旅客运输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进行探讨和思考。
本文简要分析了当前铁路人身损害限额赔偿的现状和问题,以此为基础提出了完善铁路旅客运输人身损害限额赔偿的具体措施。
标签:限额赔偿;铁路旅客;人身损害在铁路事业的发展过程中,如何处理铁路旅客运输的人身损害性和赔偿问题关系到各方的切身利益,也对铁路运输的营销效果起到了直接的影响。
笔者探讨了当前铁路旅客运输人身损害限额赔偿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实际工作经验,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和改进措施。
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必须妥善地解决铁路人身损害性的赔偿中存在的问题,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降低高危行业的风险。
1 当前铁路旅客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的现状及问题1.1 当前铁路旅客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的现状限额赔偿指的是责任人在认可的范围或者法律规定内承担有限的赔偿责任,其赔偿数额与受害人的全部损失相比往往较低。
法律一般会明确规定限额赔偿的适用领域,并且规定限额赔偿的最高数额、计算方法和赔偿范围,对责任方的赔偿责任进行限制。
医疗损害赔偿、邮政赔偿、海上运输、航空运输、铁路运输和国家赔偿都属于限额赔偿。
公用企业要实行限额赔偿,则其必须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和较大的风险,投入相对较大,而收益相对较低。
一直以来,铁路运输企业也被认为具有以上一些特征。
根据当前的法律法规,铁路部门的人身损害性的赔偿具体为无论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如何,也无论承运人是否存在错误,最高限额赔偿金额为15万元。
如果损失低于最高限额,则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1]。
1.2 当前铁路旅客运输人身损害赔偿存在的问题1.2.1 立法方面的问题从立法的角度,当前的铁路旅客运输人身损害限额赔偿的规定存在一定的问题,原有的《铁路法》并没有对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的限额赔偿进行明确的规定,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又规定无论运输企业是否存在错误,都实行最高限额赔偿,这其中产生了一定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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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实务研究
王勇喜1
由于铁路交通事故案件在日常办案中较为罕见,相关办案资料也不多见。
本人结合执业多年以来,代理过的多起铁路交通事故案件,结合查阅的百余份相关案例资料,并征求相关专家、法官、律师的意见。
对此类案件有了一点心得,闲暇之余,梳理如下,以供大家批评指正。
一、铁路交通事故的概述及办案依据
铁路交通事故案件与普通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不同,铁路交通事故,是指在铁路运营线路上,包括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和铁路站场、道口发生铁路机车、车辆与地方道路车辆、行人、牲畜碰撞等情况,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其通常包含两种类型,一种是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另一种,则为铁路运输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
但
1 作者简介:王勇喜,安徽润天(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文调研过程中,铁路部门工作人员、铁路运输法院法官和铁路公安警官,对本文提出了很多宝贵的意见与建议,在此特别感谢。
由于日常办案中,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较为常见,因此本文仅以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为研究重点。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以下简称铁路人损)是指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该案件通常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铁路行车事故,是指列车在运行中发生冲撞、脱轨、火灾、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危险的行为。
2、铁路旅客人身伤害事故,是指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害。
3、路外伤亡事故,是指铁路列车运行和调车作业中发生火车撞伤行人、与其他车辆包括拖拉机碰撞等情况,招致铁路路外人员伤亡或其他车辆破损。
该类案件属于特殊侵权的案件,由经营者所有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其法律依据如下:
二、常见铁路交通事故的办案流程
注:本图表为一般和较大铁路交通事故,重大或特别重大见具体法律规定。
三、铁路交通案件的具体办案要点
(一)履行安全警示管理义务,消除安全隐患的情况。
铁路作业区域是具有高度危险的作业场所,应设置必要的防护和警示标志,采取有效隔离封闭措施和安排人员巡道查看,消除安全隐患。
根据法律规定,虽举证义务由铁路经营者一方承担,但根据笔者多年承办铁路交通案件的经验,受害方若要取得好的裁判效果,仍须要主动举证或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对以下几点进行证明。
1、防护栅栏的设置情况
防护栅栏相关设置标准如下: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28条:“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应当实行全封闭管理。
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封闭设施和警示标志”;同时根据原铁道部《铁路线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的2.1条规定:“凡铁路线路允许速度≥120km/h的既有铁路和客运专线,均应设置栅栏进行封闭。
允许速度﹤120km/h的线路区段也可根据需要进行封闭”及2.5条规定:“靠近村镇、人口密集区、车站两端、上跨立交桥下线路两侧等特殊地段,栅栏的结构形式可采用个别设
计,强度应进行加强,高度不低于 2.7m。
应有计划地修建人行地道或天桥,彻底解决人、畜和车辆通行问题。
”
2、安全警示标识的设置情况
铁路安全警示标识通常具有标记、警示、指导、疏导等功能。
铁路经营者虽在部分低速铁路可以不设置防护栅栏,但一定负有设置警示标识的设置义务。
铁路安全警示标识要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相关行业规定,例如,《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第5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在人行过道及平过道不设铁路道口标志和道口护桩。
在人行过道可按需要设置“人行过道”、“小心火车”、“禁止畜力车、机动车辆通行”等宣传牌及防止车辆通过的路障。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在下列地点,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易于识别的警示、保护标志:(一)铁路桥梁、隧道的两端;(二)铁路信号、通信光(电)缆的埋设、铺设地点;(三)电气化铁路接触网、自动闭塞供电线路和电力贯通线路等电力设施附近易发生危险的地点。
”警示标志不合规较为少见,原因可能系此项内容要通过竣工验收的。
如果警示标识设置明显不合规,可以对照《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相关规定逐一核实。
3、立体交叉设施、桥涵等设置管理情况
立体交叉设施、桥涵等设置也是保护过往行人法一种有效的措施。
铁路管理方应当根据附近居民因生产生活的方便或历史形成道口以及习惯性通道,设置相应的立体交叉设施、桥涵、隧道或安排人员看守疏导,否则易于造成安全隐患。
相关法律标准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新建、改建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或者设计运输量达到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较大运输量标准的
铁路,需要与道路交叉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设施。
”
4、工作人员巡道管理情况。
铁路运输企业经营者组织工作人员巡道看守,是其他安全防护措施的合理补充,是对铁路线路、铁路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维护的有效方式,消除安全隐患(自身以及他人),
及时驱离入侵铁路线路的人员车辆等。
相关法规如《铁路管理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铁路线路、铁路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进行经常性巡查和维护;对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铁路监督管理机构。
巡查和处理情况应当记录留存。
”
5、铁路安全知识宣传及其他
对铁路沿线周边村居民进行铁路安全知识宣传,是铁路运输企业经营者消除安全隐患的有效方式,教育村居民主观上有意识避免入侵铁路线路,也是经营者履行管理义务的一种合理方式。
其他情况:车辆、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质量,铁路线路应急管理措施,铁路线路的规划设计等。
(二)事发前警示驱离和事后及时救治的情况
事发前:列车在运行中鸣笛警示,能够引起一般人的警觉,可以有效警示入侵铁路人员。
除动车和高铁外其他列车运行中,在视线范围内看到入侵铁路人员鸣笛示警驱离,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发现及时亦可以避免铁路交通事故。
此方面举证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列车行车记录仪等证据。
在事故后,及时救助受害者是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工作人员在发现铁路交通事故时,亦应及时上报、救助受害人和报警固定现场证据,否则应当对扩大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甚者会负刑事责任。
(二)被害人一方的过错程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7条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的免责事由是:“(一)不可抗力;(二)受害人故意;(三)受害人不听值班人员劝阻或者无视禁止警示信号、标志硬行通过铁路平交道口、人行过道,或者沿铁路线路纵向行走,或者在铁路线路上坐卧,造成人身损害,铁路运输企业举证证明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若铁路运输企业不能举证受害人存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况,不能免责。
一般受害人应对危险性有预见能力,若是铁路周边的村居民对相关危险性应该更有清晰的认识和判断。
若受害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应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受害人的安全管理教育。
若受害方有上述情况,又举证自身没有过错,将会免除铁路经营者部分赔偿责任。
结语
限于学识、经验的差别,笔者挂一漏万,唯恐误导他人,敬请高贤斧正。
铁路交通事故案件平日少见,故费些许时间,整理一二,希尽所知所学的小文能供与同仁贤者略一笑谈。
感谢润天所同事指点,感谢裁判文书上网才能收集素材,希望抛转引玉,期待斧正。
安徽润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