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支付结算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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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09.19•【文号】银发[1997]394号•【施行日期】1997.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1997年9月19日银发[1997]394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现将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制定的《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颁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印发的《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自1997年12月1日起实行,1988年12月19日印发的《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同时废止。

二、各银行要加强对会计结算人员的培训,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严格执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

《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实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附: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第一部分银行汇票会计核算手续一、银行汇票出票的处理手续(一)申请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应向银行填写汇票申请书(附式一,以下简称申请书)。

申请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借方凭证,第三联贷方凭证。

交现金办理汇票的,第二联注销。

出票行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第二、三联申请书时,应认真审查其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清晰,其签章是否为预留银行的签章;申请书填明“现金”字样的,申请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并交存现金的。

经审查无误后,才能受理其签发银行汇票的申请。

转帐交付的,以第二联申请书作借方凭证,第三联作贷方凭证。

其分录是:(借)××科目申请人户(贷)汇出汇款现金交付的,以第三联申请书作贷方凭证。

其分录是:(借)现金(贷)汇出汇款(二)出票行在办好转帐或收妥现金后,签发银行汇票(附式二,以下简称汇票)。

汇票凭证一式四联,第一联卡片,第二联汇票,第三联解讫通知,第四联多余款收帐通知。

新支付体系下的《支付结算办法》亟待修改完善

新支付体系下的《支付结算办法》亟待修改完善

( ) 于 狭 隘 的 结算 主体 与 支 付 结 算 发 展 的需 要 二 过
适应
f现使文体账户与虚拟账户互 为补充,使支付更便利 , I j
也 对传 统 的支付 结算 法 规提 了新 挑 战
《 支付结算办法》第 3 条称支付结算 是指单位 、 个
人 社 会 经济 活动 巾使 用 票 据 、 用 卡 和 汇 兑 、 收 承 信 托
系已经形成并 日益对现行的 支付 结算 法规制度提 出挑战 针对 支付结算体 系的新 变化 , 本文对指导支 付结算工作 的规章制度《 支付结算办法》 出一 系列修改建议 。 提
关键 词 : 融 ; 金 支付 体 系 ; 结算 3 具 ; - 支付 结 算 办法
我 现 行 的 支付 结 算 法 规制 度 主 要 包括 19 年 1 96 月 1日颁 布 实 施 的 《 巾华 人 民共 和 同票 据 法 》 以及 19 97 年 1 2月补 充 修订 的《 付 结算 办 法 》 1 支 。 0多年 来 , 随着
供 有 力 依 据 。一 是 修 订 协 调 监 管 制 度 , 一 步 明 晰 具 进 体 业 务 品 种 的 管 理 权 、 算 环 节 的结 箅 管 理 等 , 有 清 只 明 确 职 责 权 限 , 能 避 免 出现 临 管 真 空 二 是 人 民 银 才
行 与 银 临 机 构 应 尽 快 会 同辖 区 各 金 融 机 构 建 立 起 良
算环节发现的结算问题 :
运用影像技术将实物支票转换为支票影像信息 , 打破了
支票 的地 域 界 限 ,实 现 r支票 在 全 范 同 内 的异 地 结
算 。科 技 进步 使 市场 交 易等 支付 流 程发 生 了变 革 , 机 手 银行 、 电子银 行 、 货 币 、 拟货 币等 电子 支付 手段 的 电子 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银行结算工作的决定》的通知-银发[1994]24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银行结算工作的决定》的通知-银发[1994]24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银行结算工作的决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银行结算工作的决定》的通知(1994年9月26日银发〔1994〕245号)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为严格结算纪律,整顿结算秩序,推动企业清欠,加强资金周转,促进经济发展,现将《关于加强银行结算工作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认真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结算纪律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问题。

报告的内容,可先按《决定》中提出的“八不准”的要求向当地人民银行书面报告。

二、关于结算质量考核制度问题。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由各家银行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确定。

三、关于改进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问题。

为便于企业单位和银行做好准备工作,改变的委托收款方式定于1994年11月1日起执行。

原凭发票办理委托收款结算的,可选用汇兑、托收承付等结算方式。

四、关于改革银行汇票问题。

总行将在修订有关办法和做好准备后,另行通知。

五、关于通过人民银行转汇问题。

新确定的转汇标准,自1994年11月1日起执行。

对专业银行签发大额银行汇票移存的资金,人民银行自1995年1月1日起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执行《决定》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附:关于加强银行结算工作的决定银行结算是连接资金和经济活动的纽带,是实现经济正常运行的必要手段,对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效益,促进商品流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银行对结算进行了改革,加强了管理,促进了经济发展。

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当前不少银行、城乡信用社(以下简称银行)和企业不讲信用,不执行结算纪律,结算秩序混乱,结算速度慢、在途时间长。

2023年银行支付清算业务知识考试题库及答案

2023年银行支付清算业务知识考试题库及答案

2023年银行支付清算业务知识考试题库及答案一、单选题1.支付业务信息在小额支付系统中以()形式传输和处理?A、批量包B、单笔业务C、队列D、配对组合参考答案:A2.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时,应当通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或银行卡清算机构的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其签约、更换收单机构情况和黑名单信息。

对于黑名单中,已经拓展为特约商户的,应当自其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日内予以清退。

A、7B、8C、9D、10参考答案:D3.特约商户疑似或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罚款。

A、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B、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C、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D、9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参考答案:A4.2019年末,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约为GDP的()倍。

A、30B、50C、100D、80参考答案:B5.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涉案账户查询、止付、冻结()小时紧急联系人机制。

A、5×24B、7×24C、7×12D、5×12参考答案:B6.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建设了()。

A、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B、电子商业汇票系统C、电子信用证信息交换系统D、跨行账户信息认证服务平台参考答案:A7.央行支付系统现在有()商业银行类直接参与者和约14.98万家间接参与者。

A、572家B、282家C、520家D、59家参考答案:A8.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至少()排查企业是否属于严重违法企业。

A、1个月B、2个月C、3个月D、6个月参考答案:C9.经核实后银行和支付机构仍然认定账户可疑的,银行应当暂停账户()。

A、柜面业务B、非柜面业务C、所有业务D、以上均无参考答案:B10.银行和支付机构发现账户存在大量转入转出交易的异常情形时,应当按照()原则调整向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1号——关于废止和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的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1号——关于废止和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的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1号——关于废止和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8.02.08•【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1号•【施行日期】2018.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1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决定:一、废止《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96)汇资函字第187号文印发)等5件规章(见附件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施行细则》((83)银发字第381号)等61件规章(见附件2)继续有效。

行长周小川2018年2月8日附件1废止的规章目录(共5件)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96)汇资函字第187号文印发)二、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96)汇管函字第211号文印发)三、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银发〔1997〕163号文印发)四、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银发〔1997〕265号文印发)五、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4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1号修订)附件2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共61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施行细则((83)银发字第381号)二、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办法((84)银发字第13号)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文印发)四、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银发〔1993〕7号)五、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修正)(银发〔1994〕254号文颁布)六、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文印发)七、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界定((96)汇管函字第142号文颁发)八、公开市场业务暨一级交易商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7〕111号文印发)九、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16号文印发)十、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文印发)十一、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7〕438号文印发)十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文印发)十三、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文印发)十四、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97)汇政发字06号文印发)十五、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06号文印发)十六、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第250号文印发)十七、境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文下发)十八、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文颁布)十九、关于对违反售付汇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及其责任人行政处分的规定(银发〔1998〕331号文印发)二十、通知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9〕3号文印发)二十一、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文印发)二十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文印发)二十三、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银发〔1999〕231号文印发)二十四、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银发〔1999〕288号文印发)二十五、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银发〔1999〕288号文印发)二十六、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9〕407号文印发)二十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发布)二十八、教育储蓄管理办法(银发〔2000〕102号文印发)二十九、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银发〔2000〕148号文印发)三十、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银发〔2000〕176号文印发)三十一、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管理规定(银发〔2000〕194号文印发)三十二、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发布)三十三、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3号发布)三十四、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4号发布)三十五、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9号发布)三十六、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4号发布)三十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三十八、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7号发布)三十九、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1号发布)四十、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发布)四十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发布)四十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发布)四十三、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4号发布)四十四、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四十五、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发布)四十六、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发布)四十七、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发布)四十八、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发布)四十九、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发布)五十、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发布)五十一、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1号发布)五十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五十三、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1号发布)五十四、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令〔2014〕第1号发布)五十五、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发布)五十六、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令〔2015〕第1号发布)五十七、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6〕第2号发布)五十八、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发布)五十九、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1号发布)六十、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7〕第2号发布)六十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00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00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00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将《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印发你们,自该系统上线之日起试行。

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速将本办法转告辖内各支付系统参与者,执行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联系人:周鹏博联系电话:************附件: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二00七年四月十七日附件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和运行管理,确保系统的安全、高效、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支付管理信息系统包括支付业务统计分析子系统、支付业务监控子系统、计费管理子系统。

支付业务统计分析子系统从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中采集、存储业务数据并进行加工处理,向用户提供查询、统计、分析等服务。

支付业务监控子系统对运行中的支付风险情况、支付系统运行状态、支付业务量以及异常支付业务等数据进行实时监控,便于业务主管部门对系统运行及业务处理的监督管理。

计费管理子系统从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中获取业务数据,根据设定的计费标准进行计费处理,通过大额支付系统下发计费清单与费用返还清单,实现对业务计费的统计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

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1997年9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四条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帐户。

第八条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帐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开立存款帐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九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条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附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6.06.20•【文号】银发[1996]210号•【施行日期】199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6]210号1996年6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外汇管理分局尽快将此文转发给所辖地区各外汇指定银行分行(含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及有关单位。

附件: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结汇、售汇及付汇行为,实现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可兑换,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应当按照本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业务范围办理结汇、售汇、开立外汇帐户及对外支付业务。

第三条境内机构外汇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及时调回境内。

第四条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结汇、购汇、开立外汇帐户及对外支付。

第五条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通过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办理对外收支时,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二章经常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第六条除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限定的范围和数量外,境内机构取得的下列外汇应当结汇:(一)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

其中用跟单信用证/保函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可以凭有效商业单据结汇,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持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二)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三)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四)效能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入的外汇;(五)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六)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但上述无形资产属于个人所有的,可不结汇;(七)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八)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九)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十)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十一)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十二)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十三)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当结汇的外汇。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公布日期】2007.06.21•【字号】上海银发〔2007〕118号•【施行日期】2007.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的通知上海银发〔2007〕118号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市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发〔2007〕15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通知》按照“简化手续、畅通渠道、规范管理”的总体思路,对优化个人银行账户服务、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发挥小额支付系统作用、完善电子支付服务、提高柜台服务效率、加强个人支付结算服务宣传等7方面的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各行应认真学习,全面领会《通知》精神,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确保各项具体措施落到实处。

二、简化流程,提高柜面个人支付结算服务工作效率(一)以转账结算业务的首次发生,作为个人活期储蓄账户转换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判断标准,即个人活期储蓄账户作为收款或付款账户并办结第一笔转账结算业务后,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即变更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无须另行签署“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申请书”或其他类似性质书面文件;个人活期储蓄账户性质改变后,各行应遵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的相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信息。

(二)根据《通知》中“付款单位应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规定,以付款单位是否在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付款事由为判断标准,简化付款单位提供付款依据的审核手续,并结合支付结算业务实际进一步明确如下:1、单位申请人以银行本票、银行汇票为支付工具,直接向个人支付单笔超过5万元的人民币款项时,凡单位申请人已在“银行本(汇)票申请书”上注明付款用途的,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出票银行应在签发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时在“备注栏”记载付款用途;个人作为收款人持票向其开户行提示付款时,也无须另行出具收款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05•【文号】发改办价监[2016]1408号•【施行日期】2016.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6]14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关于“对存在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领域,要研究制定相应价格行为规范和指南,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的要求,我委总结价格主管部门多年执法实践,研究制定了《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附件: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16年6月5日附件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一、本指南所称收费,是商业银行与客户约定俗成的叫法,实际含义与《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所称服务价格一致,是指商业银行提供服务时收取的费用。

收费行为可能发生在服务期开始前,服务期过程中或者服务期结束后。

本指南所称客户,是指接受商业银行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指南所称执法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二、本指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治理乱收费的相关规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和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相关政策(文件目录附后)以及规范商业银行收费行为的执法实践制定。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商业银行收费行为,适用本指南。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商业银行收费检查时,应当参考本指南。

四、本指南不对现有法律法规体系进行扩展,不干涉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不额外增加经营者的义务和负担,目的是规范价格行政执法工作,合理引导经营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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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支付结算办法》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24.02.06
•【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24〕第1号
•【施行日期】2024.02.06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24〕第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支付结算办法>的决定》已经2024年2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2024年第2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长潘功胜
2024年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支付结算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3〕20号),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文印发)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一百二十五条。

删除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删除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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