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规范标准)无线电管理文件和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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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的通知》(信部无〔2005〕423号)

《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的通知》(信部无〔2005〕423号)

《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的通知》(信部无〔2005〕423号)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05-9-6 8:36:00[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发布文号]:信部无〔2005〕423号[发布日期]:2005-09-05[生效日期]:2005-10-01[失效日期]:[有效性]:有效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的通知信部无〔2005〕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全军无委办公室:为促进各种无线电业务协调、健康地发展,进一步加强对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管理,现发布重新修订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凡与本《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不相一致的其它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等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二○○五年九月五日附件: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一、具体技术指标(一) 通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A类设备1.使用频率为:9kHz-190kHzB类设备1.使用频率:1.7-2.1MHz,2.2-3.0MHz,3.1-4.1MHz,4.2-5.6MHz,5.7-6.2MHz,7.3-8.3MHz,8.4-9.9MHz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不大于9dBμA/m(准峰值)。

3.频率容限:100×10-64.6dB带宽不大于200kHzC类设备1.使用频率:6.765-6.795MHz,13.553-13.567MHz,26.957-27.283MHz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不大于42dBμA/m(准峰值)。

3.频率容限:100×10-64.杂散辐射:对于13.553-13.567MHz频段设备,频段两端偏移140kHz频率范围的限值为9dBμA/m(10米处,准峰值)。

中国无线电管理

中国无线电管理

中国无线电管理中国无线电管理一、无线电管理的概念无线电管理是指掌握无线电技术的应用和管理,制订无线电规章制度,维护无线电通信秩序和频率利用。

无线电管理的范围主要包括无线电通信、广播电视、卫星通信等领域,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无线电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的无线电通信安全,合理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最大化。

二、无线电管理的主体无线电管理的主体一般有以下几个:1、国家通信管理局国家通信管理局是中国无线电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制定和管理无线电运用政策、规划和标准,制订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分配计划,审核和审批有关的无线电业务,维护无线电通信秩序和规范,以及管理无线电监测、计量、标准化和认证等工作。

同时,国家通信管理局还要承担协调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无线电资源利用的任务。

2、地方通信管理机构地方通信管理机构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它们是国家通信管理局的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地方通信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管理本地的无线电业务,管理和监督本地的无线电使用单位,审核和审批各类无线电业务申请等。

3、无线电使用单位无线电使用单位是指各类使用无线电设备的机构和个人。

无线电使用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有关批准、许可证等资质,遵守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使用无线电设备,确保无线电设备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三、无线电管理的内容无线电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方面:1、无线电规划无线电规划是指根据国家和地方的需求,制定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分配计划,确定各种无线电业务的频率、信道、功率等参数,保证无线电的性能和安全。

2、无线电频率管理无线电频率管理是指对无线电业务的频率和信道进行管理和监测,确保频率的合理利用和不干扰其他业务,保证无线电设备的适配性、兼容性和互通性。

3、无线电设备管理无线电设备管理是指对各类无线电设备进行管理和监督,保证设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运行稳定、可靠、安全、有效,确保无线电设备的规范使用与管理。

河北省无线电管理规定

河北省无线电管理规定

河北省无线电管理规定无线电管理是指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和台站设备进行科学管理的一项政府职能,国家依靠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运用行政、法律、经济和技术四种手段进行依法行政。

下面是为你整理的河北省无线电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河北省无线电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无线电业务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军事系统除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无线电管理贯彻加强管理、保护资源、保障安全、健康发展的方针。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实行统一规划、分级指配、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线电的管理,并对在无线电管理工作和科学研究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省、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策和法律、法规、规章;(二)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定辖区内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三)按照审批权限和业务范围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规划和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四)负责辖区内的无线电监测;(五)对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按照无线电管理规定实施监督;(六)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事宜;(七)按规定收缴无线电管理费。

第六条各县(市)的无线电管理工作,由县(市)政府办公室兼管。

其主要职责是协助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搞好对辖区内无线电台(站)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部门(单位),应当明确专(兼)管机构和人员,配合省、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搞好本部门(单位)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无线电频率使用和管理的国际标准

无线电频率使用和管理的国际标准

无线电频率使用和管理的国际标准在现代社会中,无线电频率的使用已经成为了一种不可或缺的通信手段。

然而,为了保证各个国家之间无线电频率的有效协调和管理,国际标准和规定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从国际组织、频率管理、技术标准、国际合作等方面介绍无线电频率使用和管理的国际标准。

一、国际组织在国际上,最关注无线电频率的组织是国际电信联盟(ITU)。

ITU是联合国专门负责电信事务的机构,其下设有两个部门:ITUT(电信标准化部门)和ITU-R(无线电通信部门)。

其中,ITU-R负责对无线电通信领域的技术问题进行研究,并维护无线电常用频率的使用。

二、频率管理由于每个国家和地区对于频率的需求是不一样的,因此ITU-R有一个频率规划表(RR)来统一管理各种频率的使用。

RR对于每个频率范围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包括使用目的、使用方式、功率限制等等。

而每个国家则需要向ITU-R提交其使用各种频率的计划和原则,以便在国际上进行协调。

三、技术标准为了保证无线电设备的互操作性和无线电通信的高效性,ITU-R还制定了一系列的技术标准。

这些标准包括了无线电设备的参数、信号处理和传输方式等等。

而且,ITU-R还制定了一些专门用于特定应用领域的标准,如数字广播、卫星通信、航空通信等。

这些标准一方面保证了频率的有效利用,另一方面也推动了频率应用技术的发展。

四、国际合作无线电频率的使用和管理需要各个国家之间的合作。

在ITU的领导下,各个国家通过国际协定和工作组的方式共同管理并利用频率资源。

而且,ITU还组织了许多国际会议,如WRC(无线通信会议)、RRC(无线电频率瑞士会议)等,以评估各个频率范围的需求和资源分配情况,并制定出相应的协定和规定。

总之,无线电频率使用和管理的国际标准至关重要,这些标准不仅对于不同国家之间的通信协作具有指导意义,而且对于促进无线电领域技术的发展、保护环境和公众安全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我们相信,在国际组织的领导下,各个国家能够更好地协同工作,共同应对无线电频率应用面临的各种挑战。

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

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

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1996年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农业部国无管(1996)13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无线电管理、维护渔业通信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障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无管(1995)25号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授权的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

农业部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导下负责本海区的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本规定负责辖区内的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三条凡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站)和使用渔业用无线电频率,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渔业无线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二)拟订渔业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三)负责全国渔业海岸电台的统一规划、布局;规划分配给渔业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呼号,归口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理审批手续。

(四)协调处理渔业无线电管理事宜;(五)负责农业部直属单位和远洋渔业船舶电台的管理;(六)组织制订渔业无线电发展规划;(七)负责全国性渔业无线电通信网和渔业安全通信网的组织与管理;(八)组织制订渔业专用无线电通信、导航设备行业标准;(九)对渔业无线电实施监测、监督和检查;(十)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委托行使的其它职责。

第五条农业部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海区渔业无线电通信的指导、监测、监督和检查,及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行使的其它职责。

第六条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章;(二)拟订辖区内渔业无线电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三)协调处理辖区内渔业无线电管理事宜;(四)负责辖区内渔业海岸电台的统一规划、布局;规划分配给辖区渔业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呼号;按规定归口报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五)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电台的管理;(六)负责辖区内渔业无线电通信网和渔业安全通信网的组织与管理;(七)对辖区内的渔业无线电台(站)和渔业无线电通信秩序进行监测、监督和检查。

业余无线电台技术标准

业余无线电台技术标准

业余无线电台技术标准业余无线电台技术标准是指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在进行无线电通信时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业余无线电台技术标准的制定和遵守对于保障频谱资源的有效利用、保障通信质量、维护广大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业余无线电台技术标准进行分析和论述,以期加强对该项技术标准的认识和遵守。

一、频率使用规范1. 合法频率使用: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在通信前应了解并遵守所在地区的频段规划和频率使用规范,确保在合法频率范围内进行通信,防止对无线电频谱资源造成干扰。

2. 避免频率冲突:在选定频率进行通信时,应当尽可能避免与其他业余无线电台或其他无线电业务频率发生冲突,确保通信过程中的频率协调。

3. 避免频率占用:在使用频率进行通信时,应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频率占用时间,避免持续占用频率而不进行通信。

二、设备技术规范1. 合法设备使用: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使用的无线电设备应满足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定,且必须取得相应的无线电台执照,遵守无线电管理局的规定。

2. 设备使用安全:在使用无线电设备时,应当注意设备的安全使用,正确接线,确保设备运行稳定、安全。

3. 设备干扰抑制:要求业余无线电设备具备一定的抗干扰能力,避免对其他电子设备造成干扰。

三、通信方式规范1. 通信准则: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在通信过程中,应当遵循相互尊重、礼貌交流的原则,不得进行不文明、不健康的通信行为。

2. 通信内容规范:通信内容不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传播违法信息、攻击性、歧视性言论,做到言之有物,内容真实、合理。

3. 通信地点和时间限制: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在选择通信地点和时间时应当尊重社会公共秩序和他人生活,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干扰或影响。

四、紧急通信规范1. 紧急通信原则:在紧急情况下,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可以使用无线电进行紧急通信,但必须在合法频率和时间内进行,并确保通信内容准确、清晰。

2. 协助救援:在接到紧急呼叫时,其他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应积极提供协助,协同保障被救援者的安全。

业余无线电台技术标准

业余无线电台技术标准

业余无线电台技术标准业余无线电台技术标准是指在业余无线电台操作中需要遵守的技术规范与要求。

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在使用个人业余无线电台进行通信和实验时,应当遵守相关的技术标准,以确保通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下面将会针对业余无线电台技术标准展开详细介绍。

一、频率和功率限制业余无线电台在使用无线电频率时,应当遵守国家和地区的频率分配规定,不得超出指定的频率范围。

业余无线电台在发射无线电信号时,应当遵守国家和地区的功率限制,确保不会对其他无线电通信系统造成干扰。

二、技术设备标准业余无线电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认证要求。

业余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具备良好的抗干扰能力和发射信号稳定性,接收设备应当具有良好的灵敏度和抗干扰能力,以确保通信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三、天线规范业余无线电台的天线安装应当符合相关的安全规范,确保天线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天线的设计和参数应当符合频率和功率的要求,确保天线能够有效地发射和接收无线电信号。

四、通信内容规范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在进行通信时,应当遵守相关的通信礼仪和规范,不得传播违法和不良信息。

应当尊重其他无线电通信用户,遵守无线电通信的基本原则,保持频率使用的秩序和和谐。

五、电磁辐射控制业余无线电台应当遵守电磁辐射控制的相关规定,确保发射设备的电磁辐射不会对人体和其他电子设备造成影响。

在设备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减少电磁辐射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六、应急通信准备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应当具备一定的应急通信准备和技能,能够在紧急情况下进行有效的通信。

业余无线电台的设备和操作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和技能培训,确保在需要时能够提供有效的无线电通信支持。

七、监督和管理业余无线电台的使用和操作应当受到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应当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和要求,接受监督和指导,保障业余无线电通信的正常运行和秩序。

业余无线电台技术标准是保障业余无线电通信秩序和安全的重要规范和要求。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正文:----------------------------------------------------------------------------------------------------------------------------------------------------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1995年3月24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第一条为加强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研制(含试制,下同)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在本规定中,无线电发射设备定义为:无线电通信、导航、定位、测向、雷达、遥控、遥测、广播、电视等各种发射无线电波的设备,不包含可辐射电磁波的工业、科研、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及其他电器装置等。

第四条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

第五条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核准手续:(一)研制单位必须提交研制申请表(见附件1)、研制单位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可行性报告及技术资料等相关文件。

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直属单位向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无委办公室)领取和提交申请表,其他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区、市无委办公室)领取和提交申请表,经省、区、市无委办公室提出意见后转报国家无委办公室。

(二)国家无委办公室对申请表和相关文件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后,由国家无委办公室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核准批件(见附件2),并抄送相关省、区、市无委办公室。

第六条国家无委办公室和相关省、区、市无委办公室对批准的研制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

研制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研制任务,必须向国家无委办公室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否则,国家无委办公室核发的研制核准批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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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管理文件和技术标准一、GSM900/1800 双频段数字蜂窝移动台㈠检验依据:YD/T 884-1996 《900MHz T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移动台设备技术指标及测试方法》㈡参照标准:1、ETS 300 607-1《Digital cellular telecommunications system (Phase 2);2、Mobile Station (MS) conformance specification; Part 1:Conformance specification (GSM 11.10-1version 4.22.1) 》;㈢核准频率范围:Tx:885~915MHz/1710~1785MHzRx:930~960MHz/1805~1880MHz㈣说明1800MHz移动台传导杂散发射值:1.710~1.755GHz≤-36dBm; 1.755~12.75GHz≤-30dBm二、GSM900/1800 双频段数字蜂窝基站㈠检验依据:YD/T 883-1999 《900/1800MHz TDMA 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基站子系统设备技术要求及无线指标测试方法》;㈡参照标准:1、ETSI EN 301 087 《Digital cellular telecommunications system (phase 2 &phase 2+);2、Base Station System (BSS) equipment specification; Radio aspects (GSM 11.21version8.2.1Release 1999)》;㈢核准频率范围Tx::930~960MHz/1805~1880MHz 、Rx::885~915MHz/1710~1785MHz㈣说明1800MHz基站传导杂散发射限值:1805~1850MHz≤-36dBm/30/100kHz、1852~1855MHz≤-30dBm/30kHz、1855~1860MHz≤-30dBm/100kHz、1860~1870MHz≤-30dBm/300kHz、1870~1880MHz≤-30dBm/1MHz、1880~12.75GHz≤-30dBm/3MHz、1710~1755MHz≤-98dBm/100kHz;三、GSM直放机㈠检验依据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有关直放站设备管理的规定》(信无 [1999] 62号);㈡参照标准1、ETSI 300 609-4 《Digital cellular telecommunications system(Phase 2);2、Base station System(BSS) equipment specification ;3、Part 4: Repeaters(GSM 11.26)》;㈢核准频率范围下行:930~960MHz/1805~1880MHz、上行:885~915MHz/1710~1785MHz㈣说明根据移动通信运营商的要求,直放机必须具备仅适用于某运营商使用频段的功能。

测试时,上行885~909MHz、909~915MHz;下行930~954MHz、954~960MHz分别测试。

其带外也是分别指885~909MHz、909~915MHz;930~954MHz、954~960MHz的带外。

四、800MHz CDMA数字蜂窝移动台㈠检验依据1、YD/T 1028-1999 《800MHz 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系统设备总技术规范:移动台部分》;2、YD/T 1050-2000 《800MHz 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设备总测试规范:移动台部分》;㈡参照标准TIA/EIA/IS-98A 《Recommended Minimum Performance Standards for Dual-Mode Wideband Spread Spectrum Cellular Mobile Stations》㈢核准频率范围Tx:825~835MHz、Rx:870~880MHz五、800MHz CDMA数字蜂窝基站㈠检验依据1、信息产业部《关于800MHz频段CDMA系统基站和直放机杂散发射限值及与900MHz频段GSM系统邻频共用设台要求的通知》(信部无[2002]65号);2、YD/T 1029-1999 《800MHz 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系统设备总技术规范:基站部分》;3、YD/T 1047-2000 《800MHz 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设备总测试规范:基站部分》;㈡参照标准TIA/EIA/IS-97A 《Recommended Minimum Performance Standards for Base Stations Supporting Dual-Mode Wideband Spread Spectrum Cellular Mobile Stations》;㈢核准频率范围Tx:870~880MHz 、Rx:825~835MHz㈣说明在检验依据信息产业部《关于800MHz频段CDMA系统基站和直放机杂散发射限值及与900MHz频段GSM系统邻频共用设台要求的通知》(信部无[2002]65号)中对于基站杂散发射提出了新的要求,具体技术指标如下所示。

关于800MHz频段CDMA系统基站在带外各频段杂散发射的核准限值六、800MHz CDMA直放机㈠检验依据1、信息产业部《关于800MHz频段CDMA系统基站和直放机杂散发射限值及与900MHz频段GSM系统邻频共用设台要求的通知》(信部无[2002]65号);2、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800MHz CDMA移动通信直放机技术指标》(信无函[2001]32号);3、YD/T1050-2000 《800MHz 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设备总测试规范:移动台部分》;4、YD/T1047-2000 《800MHz 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设备总测试规范:基站部分》;㈡核准频率范围上行:825~835MHz 、下行:870~880MHz㈢说明测量“互调衰减”参数时,增大信号源输入信号,使直放机达到最大输出功率后,如果互调衰减满足指标,则将输入信号再提高10dB,检测互调产物,结果必须满足指标。

将输入信号提高10dB的过程中,如果直放机的输出功率也相应提高的话,可将设备增益适当降低,再进行测量,以保证设备输出功率保持在额定功率。

测量宽带直放机的“杂散发射”参数时,需同时发射高、中、低三个频点。

在检验依据信息产业部《关于800MHz频段CDMA系统基站和直放机杂散发射限值及与900MHz频段GSM系统邻频共用设台要求的通知》(信部无[2002]65号)中对于基站杂散发射提出了新的要求,具体技术指标如下所示。

关于800MHz频段CDMA系统直放机在带外各频段杂散发射的核准限值:七、调频收发信机㈠检验依据1、原国家无委办公室《关于350MHz频段移动通信设备主要技术指标的通知》(国无办频 [1996] 93号);2、信息产业部《关于公众对讲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无 [2001] 869号);3、信息产业部《关于400MHz频段公众对讲机业务频率规划的通知》(信部无 [2001] 793号);4、原国家无委办公室《关于450MHz频段内增加农村无线接入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无办频 [1998] 66号);5、GB/T 15844.1-1995 《移动通信调频无线电话机通用技术条件》;6、GB 12192-90《移动通信调频无线电话机发射机测量方法》;7、GB 12193-90《移动通信调频无线电话接收机测量方法》;㈡参照标准㈢核准频率范围调频收发信机使用的频率范围为:31~35MHz、138~167MHz、351~358MHz、358~361MHz 、361~368MHz、372~379MHz、379~382MHz 382~389MHz 、403~420MHz、450~470MHz。

㈣说明400MHz频段公众对讲机的技术指标要同时参考文件“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关于400MHz 频段公众对讲机业务频率规划的通知》(信部无 [2001] 793号)”以及三个参照标准。

八、无线寻呼发射机㈠检验依据1、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无线寻呼发射机技术指标》(信无 [1999] 12号);2、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寻呼发射机加装的单向器合路器管理暂行办法》(信无[1999] 155号);3、GB/T 15938-95 《无线寻呼系统设备总规范》;㈡核准频率范围138~167MHz、279~281MHz九、模拟集群基站和移动台㈠检验依据1、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关于重新调整336-399MHz频段移动通信频率配置及管理办法的通知》(信无函[2001]85号);2、原国家无委办公室《关于350MHz频段移动通信设备主要技术指标的通知》(国无办频[1996]93号);3、GB/T15874-1995《集群移动通信系统设备通用规范》;4、GB/T15844.1-1995 《移动通信调频无线电话机通用技术调件》;㈡核准频率范围移动台:351~358MHz、372~379MHz、806~821MHz基站:361~368MHz、382~389MHz、851~866MHz㈢说明1、模拟集群基站及移动台在测试时要脱网测试;2、800MHz模拟集群基站及移动台要参照标准GB/T15874-1995 《集群移动通信系统设备通用规范》。

其余频段的模拟集群基站及移动台要参照标准GB/T15844.1-1995《移动通信调频无线电话机通用技术调件》。

3、350MHz频段要参照检验依据中的两个文件。

4、800MHz模拟集群到2005年12月31日停止型号核准。

十、数字集群基站和移动台㈠检验依据1、信息产业部《关于800MHz集群频率使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信部无 [2001] 518号);2、SJ/T11228-2000 《数字集群移动通信系统体制》;㈡参照标准1、ETS 300 394-1 《Radio Equipment and Systems(RES);2、Terrestrial Trunked Radio (TETRA) Conformance testing specification》;㈢核准频率范围基站:TX:851~866MHz、RX:806~821MHz移动台:TX:806~821MHz、RX:851~866MHz㈣说明1、数字集群包括TETRA和iDEN两种体制;2、数字集群基站及移动台在测试时要由生产厂商提供提供专门的测试软件来配合测试,控制被测设备进入测试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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