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发给学生
关于国际贸易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贸易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其中,知识产权保护是国际贸易法律中最为复杂和敏感的部分之一。
本案例以中美贸易摩擦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纠纷为背景,探讨国际贸易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中美贸易关系中美两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双边贸易关系密切。
然而,近年来,由于贸易不平衡、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升级。
2018年,美国对中国发起贸易战,对约5000亿美元的中国输美商品加征关税,引发全球关注。
(二)知识产权保护纠纷在贸易战中,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美国认为,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导致美国企业利益受损。
而中国则强调,美国对华加征关税的举措是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歧视性对待。
二、案例经过(一)美国对华发起337调查2018年,美国对华发起337调查,指控中国企业侵犯美国某知名公司的专利权。
调查涉及的产品包括手机、电脑、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初步裁定,中国企业侵犯涉案专利权,禁止相关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二)中国企业提起上诉面对美国ITC的初步裁定,中国企业不服,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起上诉。
中国企业认为,美国ITC的裁定存在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等问题。
(三)中美双方谈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中美双方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展开谈判。
中国承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包括提高专利审查效率、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等。
美国则表示,将关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效果。
(四)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裁决经过审理,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最终裁定,中国企业未侵犯涉案专利权,撤销美国ITC的初步裁定。
此案成为中美贸易摩擦中知识产权保护纠纷的一个典型案例。
三、案例分析(一)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1. 知识产权保护是国际贸易的基本原则之一。
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明确规定,成员国应保护知识产权,并确保其在本国法律中的实施。
国际外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国际贸易合同纠纷案涉及我国某外贸公司与外国某贸易公司之间的贸易往来。
我国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外贸公司”)与外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外方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出口合同,约定由外贸公司向外方公司出口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外贸公司按照约定生产并完成了货物出口。
然而,在外贸公司收到外方公司支付的货款后,外方公司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尾款。
双方就尾款支付问题产生纠纷,并诉至我国某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1. 2019年5月,外贸公司与外方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出口合同,约定外贸公司向外方公司出口一批货物,货物单价为每件1000美元,共计1000件,总金额为100万美元。
2. 2019年6月,外贸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货物生产,并通过海运将货物运至外方公司指定的港口。
3. 2019年7月,外方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遂要求外贸公司承担退货责任。
4. 2019年8月,外贸公司同意退货,并与外方公司达成退货协议。
5. 2019年9月,外贸公司完成退货,并要求外方公司支付尾款。
6. 2019年10月,外方公司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尾款。
7. 2019年11月,外贸公司向我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外方公司支付尾款。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货物质量责任的认定及承担。
2. 退货条件的确定。
3. 尾款支付的依据及责任。
四、案例分析1. 货物质量责任的认定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在本案中,外贸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根据法律规定,外贸公司应当承担货物质量责任。
2. 退货条件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买受人可以依照下列规定退货:(一)出卖人提供的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与实际不符的;(二)出卖人提供的标的物存在隐蔽瑕疵,买受人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卖人未告知的;(三)出卖人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买受人要求退货的。
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完整详细版)

国际贸易纠纷案例分析一、国际贸易纠纷的定义国际贸易纠纷:就是指贸易交往中当事人之间基于合同或侵权等的纠纷。
二、美日汽车贸易战案例(一)美日汽车贸易摩擦由来已久日本对美国出口汽车早就受到的自动出口限制。
1977年到1981年,美国汽车产量下降三分之一,进口汽车比例从18%提高到25%。
1980年三大汽车公司共亏损40亿美元。
美国与日本谈判,日本由于害怕美国实施更严厉的进口限制而“同意”限制汽车出口。
美国汽车生产者利用1981-1985年这段时间降低保本点和提高质量,但是成本节约没有传递给消费者。
日本也通过出口汽车赚取高额的利润,最大的损失者就是美国的公众,他们必须为国内外的汽车支付可观的高价。
自1985年来,美国一直没有要求续签进口自动限制协议,但日本单方面限制了汽车出口以避免与美国有更多的贸易摩擦。
到了80年代末,日本加大了在美国所谓“移植工厂”投资汽车生产,这种由一国向其出口目标市场投资以避免贸易摩擦和未来贸易冲突的投资方式被哈格韦惕(Bhagwait)称之为“替代投资”。
到了1991年日本占领了31%的美国汽车市场(18%通过进口,13%通过在美国生产)。
从那以后由于美国汽车生产者效率的提高和日本汽车在美国价格的提高。
日本汽车所占市场份额才降到了27%(1993年)。
(二)美日汽车贸易摩擦烽烟再起1995年5月16日,美国政府宣布,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301节、304节(即单边报复制度的“301条款”)将对日本进口的豪华轿车征100%关税。
美国指出,1993年7月日本曾经同意谈判解决汽车市场的问题,但实际上一直拒绝与美国谈判。
日本产汽车在美国市场占有25%的份额,而美国产汽车在日本市场只有1.5%的份额,在汽车部件贸易上,美国对世界其他国家有51亿美元的顺差,而对日本却有128亿美元的逆差。
根据美国《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301和304条款,美国作出上述决定。
美国说它并不谋求固定的市场份额,而是要日本向全世界的汽车商开放市场,它不想迫使日本企业购买外国汽车部件,而是要日本的汽车市场在透明度和真正竞争的状态下运转。
国贸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我方”)与某国际供应商(以下简称“对方”)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我方购买对方的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美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货物的质量、数量、交货时间、支付方式等条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货物质量、交货时间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事实1. 货物质量纠纷根据合同约定,我方要求对方提供的货物质量必须符合我国相关标准。
然而,在货物到港后,经检验发现,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
具体表现为:部分货物存在尺寸偏差、表面划痕、材质不符合要求等问题。
2. 交货时间纠纷合同约定,对方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将货物全部运抵我国港口。
然而,对方实际于2020年1月10日才将货物运抵我国港口。
这导致我方无法按时将货物销售给客户,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三、法律分析1. 货物质量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本案中,对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
2. 交货时间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履行期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
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可以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本案中,对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已构成违约。
四、案件处理1. 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我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1)退还部分货款,以弥补我方经济损失;(2)承担我方因对方违约而发生的合理费用;(3)赔偿我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其他损失。
2. 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国际贸易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跨国公司”)是一家全球知名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在我国某沿海城市设立了分支机构,负责其在华市场的销售业务。
2018年,跨国公司从我国某电子元件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处采购了一批电子元件,用于其产品的生产。
然而,在产品组装过程中,跨国公司发现部分电子元件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产品性能不稳定。
跨国公司遂与供应商进行协商,但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于是跨国公司向我国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供应商提供的电子元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供应商是否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3. 跨国公司能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供应商赔偿?三、法律法规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条规定,进出口商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十一条规定,因进出口商品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进口商可以向出口商或者生产厂商要求赔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四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生产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 国际贸易惯例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质量标准、检验条款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本案中,跨国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的采购合同中是否包含相关条款,以及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将成为判断供应商是否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关键。
四、案例分析1. 供应商提供的电子元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跨国公司的陈述和证据,部分电子元件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产品性能不稳定。
供应商对此表示否认,并声称其提供的电子元件符合国家标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电子元件进行检测。
检测结果显示,部分电子元件的质量确实不符合国家标准。
因此,法院认定供应商提供的电子元件存在质量问题。
国际贸易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国外供应商(以下简称“被告”)于2019年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供应一批货物。
合同约定货物质量标准为国际通用标准,并明确了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货款。
然而,在货物到达原告处后,原告发现货物质量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二、案件事实1.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质量标准为国际通用标准,并规定了质量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2. 货物到达原告处后,原告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货物进行了检验。
检验结果显示,货物质量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以下问题:(1)部分货物存在材质问题,不符合国际通用标准;(2)部分货物存在尺寸偏差,超出合同约定的公差范围;(3)部分货物表面存在划痕、磨损等瑕疵。
3. 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承担责任。
4.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我国某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争议焦点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被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四、仲裁委员会裁决1. 关于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货物质量标准为国际通用标准。
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2. 关于被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仲裁委员会认为,被告作为供应商,应保证所供应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由于被告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裁决结果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1. 被告赔偿原告因货物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2. 被告承担仲裁费用人民币5万元。
六、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际贸易法律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货物质量检验: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质量检验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案中,原告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货物进行了检验,确保了检验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关于国际贸易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国某外商(以下简称“乙外商”)于2010年10月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外商出口一批货物。
合同主要条款如下:1. 货物名称:某品牌手机;2. 数量:1000台;3. 价格:每台100美元,FOB价格;4. 装运时间:2010年12月;5. 目的港:乙国某港口;6. 支付方式:即期信用证。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质量向乙外商交付了货物。
然而,乙外商在收到货物后,以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甲公司遂向我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外商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乙外商是否构成违约。
三、法院判决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检测报告显示,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乙外商提供的检测报告显示,货物质量存在一定程度的瑕疵。
但是,乙外商未能在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质量异议,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货物质量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
因此,法院认定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2. 乙外商是否构成违约法院认为,乙外商在收到货物后,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3条的规定,买方应在收到货物后合理时间内支付货款。
本案中,乙外商未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综上,法院判决乙外商支付甲公司货款及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际贸易法律中的货物质量、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详细分析:1. 货物质量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质量是买卖双方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案中,甲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检测报告显示,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乙外商未能在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质量异议,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货物质量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
因此,法院认定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2. 支付方式支付方式是国际贸易合同中的重要条款。
国际经济贸易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跨国公司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其经营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也日益凸显。
本案例将探讨一家跨国公司因环境合规问题引发的国际经济贸易法律争议。
二、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全球知名的跨国公司,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在我国某沿海城市设立了一家子公司,名为乙公司。
乙公司的主要业务为生产化工中间体,产品主要出口至欧洲、北美等地区。
近年来,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欧洲和北美等国家对进口化工产品的环保要求日益严格。
乙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等污染物排放,虽然没有超过我国国家标准,但与欧洲、北美等国家的环保要求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
2019年,欧洲某环保组织在对乙公司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后,发现乙公司生产的化工中间体中存在超标污染物。
该组织遂向欧洲相关机构投诉,要求对乙公司产品实施禁令,并追究乙公司的环境责任。
三、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违反了国际环境标准?2. 欧洲环保组织是否有权对乙公司提出投诉?3. 欧洲相关机构是否有权对乙公司产品实施禁令?四、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违反了国际环境标准根据《巴塞尔公约》等国际公约,跨国公司应当遵守东道国的环保法规,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本案中,乙公司虽然遵守了我国的国家标准,但与欧洲、北美等国家的环保要求相比,仍存在差距。
因此,乙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国际环境标准。
2. 欧洲环保组织是否有权对乙公司提出投诉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国际公约,任何个人或组织均有权对跨国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提出投诉。
本案中,欧洲环保组织有权对乙公司提出投诉,要求其采取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3. 欧洲相关机构是否有权对乙公司产品实施禁令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等国际公约,成员国有权采取措施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
本案中,如果乙公司产品确实存在超标污染物,且对欧洲消费者的人身健康或环境安全构成威胁,欧洲相关机构有权对乙公司产品实施禁令。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990年10月,中国某专业生产巧克力的食品公司根据其生产巧克力的计划,与专业从事粮油食品 进出口贸易的A公司订立一购销合同,要求A公司供应生产巧克力的主要原料棕榈油和可可粉。A公 司接受订单后即与美国B公司订立进口棕榈油和可可粉的合同一份,货值USD200,000.合同约定以 CIF条件成交,目的港为食品公司所在地某港口,收货人为食品公司,并采用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 付。食品公司作为收货人在该合同上副署。合同订立后不久,A公司即委托C银行按合同中的信用证 条款开出以美国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同年11月25日,C银行收到美国D银行转来 的全套交易单证。与此同时,A公司与食品公司得知货已到达目的港,食品公司遂与承运人打通关节, 凭保函提取B公司发来的全部货物,结果只有可可粉,未见棕榈油,食品公司无法生产巧克力。食品 公司即要求A公司即通知C银行拒付全部货款。C银行经审核认为B公司交付的全套单证完全符合信用 证的要求,即在规定期限内将货款全数付出。随后将付出的货款从A公司帐户上全部扣除。但B公司 以后一直未发棕榈油。为此,食品公司依据原合同约定向A公司提出索赔。A公司即以B公司单据欺 诈为由要求法院冻结信用证。法院经审核认为此案不符合冻结条件,故不再采取冻结措施。A公司只 得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C银行承担棕榈油的货款损失和其向食品公司赔付的损失。
案例分析
我某公司于7月16日收到法国某公司发盘:“马口铁500 公吨,单价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L/C 支付,限7月20日付到有效”。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 价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 国仲裁”。法国公司当日复电:“市场坚挺,价不能减, 仲裁条件可接受,速”。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我 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方16日发盘,L/C已由中国银 行开出。”结果对方退回L/C。合同是否成立?
(2)如果辉煌有限责任公司向BTG有限责任公司索赔,索赔能否成立?
案例分析
某年3月20日,我国某进口商B公司与巴西某出口商A公司签订一 份购销货物合同,合同规定交货期为6月10日,付款方式原为信用 证,之后A公司擅自变更为托收方式付款。B公司于6月8日收到装 船电报通知,注明货物已于6月7日运往中国上海港,并注明合同号 和信用证号。6月14日B公司接到提货通知和随船提单一份,提单 上的装船日期为6月11日。为此,B公司以A公司违约为由拒绝提 货并拒绝付款,同时提出双方解除合同。A公司不服,经双方协调, 未果。B公司便依据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试分析,B 公司以A公司违约为由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吗?如何才能使其 合法权益获得保障?
案例分析
问题: 1.中方甲公司6月27日的发盘是实盘是虚盘? 2.中方在荷兰未作还盘但一再请求增加数量和降低价格, 延长有效期的情况下,于7月17日复电称:将CIF某产品 增加至300吨,每吨CIF鹿特丹价格人民币1900元,有效 期延至7月25日的报盘是实盘还是虚盘? 3.荷方于7月22日来电内容,是否可以作为承诺的意思来 表示认可?为什么? 4.中方在接到荷方7月22日来电后,于7月24日发出拒绝 成交的复电,是否符合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为什么? 5.本案应如何解决?
案例分析
某年8月21日,我国北方某地辉煌有限责任公司向英国BTG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建 议:愿以每台700英镑的价格按照CIF大连价格条件购买笔记本电脑500台。8月 22日,BTG有限责任公司接到辉煌有限责任公司发出的发盘后,立即电告接受 对方的报价。8月31日,BTG有限责任公司将500台笔记本电脑交给英国FARRY 运输公司装船运输。FARRY运输公司发现其中有80台笔记本电脑包装破损,准 备签发不清洁提单。但BTG公司为从FARRY运输公司处拿到清洁提单,以便结 汇,于是向FARRY运输公司出具了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承运人FARRY运输公 司遂给BTG有限责任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BTG有限责任公司持清洁提单顺利结 汇。辉煌有限责任公司于11月1日收到货物,发现80台笔记本电脑有严重质量问 题,于是向承运人德国FARRY运输公司索赔。 试问:(1)承运人FARRY公司应否承担责任?
案例分析
1990年6月27日,中国甲公司应荷兰乙商号的请求,报出CIF某产 品200吨,每吨CIF鹿特丹人民币1950元,即期装运的发盘,但对 方接到中方报盘,未作还盘,而是一再请求中国增加数量,降低价 格,并延长还盘有效期。中方曾将数量增至300吨,价格每吨CIF 鹿特丹减至人民币1900元,有效期经两次延长,最后期限为7月 25日,荷兰乙商号于7月22日来电,接受该盘,并提出“不可撤销, 即期信用证付款,即期装船,按装船量计算。除提供通常装船单据 外,需供卫生检疫证书、产地证、磅码单、及良好合适海洋运输的 袋装”。但中方接到该电报时。已发现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 于是中方甲公司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的变化,货 物在收到电报前已售出”。可是荷兰乙商号不同意中方的说法,认 为他是在发盘有效期内接受发盘,坚持要按发盘的条件执行合同, 否则要中方赔偿差价损失人民币23万元,接受仲裁裁决。
请运用国际贸易法的原理,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中食品公司、A公司、B公司、C银行、D银行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6分) (2)A公司对C银行的起诉是否成立?为什么?(3分) (3)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6分) 注:中国与美国均为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案例分析
山东某公司向国外出口一批花生仁,国外客户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 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Singapore in May, Partial shipment prohibited”.我公司因货 源不足,先于5月15日在青岛港将200公吨花生仁装“东风”轮, 取得一套提单;后又在烟台联系到一批货源,在我公司承担相关费 用的前提下,该轮船又驶往烟台港装了300公吨花生仁于同一轮船, 5月20日取得有关提单。然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两套单据交银行 议付,银行以分批装运,单证不负为由拒付货款。试问,银行的拒 付是否合理?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