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裁量权视角下举证责任的分配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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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浅谈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多 原 因 无 法 取 证 , 此 赋 予 法 院 调 查 取 证 的 职 责 是 因
二 、 于 民 事 举 证 责 任 分 配 制 度 的 完 善 关
( ) 强 立 法 工 作 , 善 法 律 制 度 一 加 完 1 建 立 证 据 法 .
十分必 要 的 。但 是 需 要 引 起 我 们 注 意 的是 : 院 调 法 查 取证 的 职责应 定 位为 对诉 讼 中举证 能力 欠缺 的当 事 人提 供 的司法 救 济 、 律 帮助 , 法 并非 法律 责任 。
《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的若 干 规 定 》 最 的 第 三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 事 人 因 客 观 原 因 不 能 自 行 当 收集 的证 据 , 申请 人 民法 院调 查 收 集 。此 款 规定 可 有 利 有弊 。一 方 面 , 予 当 事 人 申请 法 院 调查 取 证 赋 的 权 利 , 以 克 服 当事 人 自行 收 集 证 据 的 困 难 ; 一 可 另 方 面 , 此 规 定 , 使 当 事 人 产 生 惰 性 , 法 院 产 生 如 会 对
2 行 使 司 法 裁 量 权 应 实行 授 权 制 .
因法 律 赋 予 法 官一 定 的司 法 裁量 权 , 各 级 人 但 民法 院 的法官 在法 律专 业 素质 和执业 水 平上存 在 差 异 , 笔 者 认 为 出 现 民 事 举 证 责 任 的 司 法 裁 量 的 情 故 况后 , 有必 要 报请 最高 人 民法 院核定 ( 高 人民法 院 最 有 权授 权 各高 级人 民法 院行 使 核定权 ) 以避 免 同案 , 不 同判 的 情 况 出 现 , 保 案 件 审 判 的 公 正 性 。 另 外 , 确 法 官要 秉 持个 案 的报请 仅对 个案 有拘 束 力 的理 念 。 ( ) 善 法 院 对 当事 人 举证 责 任 的司 法 救 济 制 度 三 完 1 当事人 举证 责任 . 法 律应赋予 当事人 完全 的举证 责任 , 果 当事人 如

举证责任与举证责任分配

举证责任与举证责任分配

举证责任与举证责任分配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但究竟如何“打证据”,这就涉及到举证责任与举证责任分配,也就是什么样的事实与主张应该由原告举证证明,什么样的事实与主张应该由被告举证证明,什么样的事实与主张应该双方都不需要证明以及什么时候应该由法官自由心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通常人们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来源,也是有关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

而《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以及大量实体法律等对举证责任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则是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进行举证的法律依据。

举证责任与证据提供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也是当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当由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败诉或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

举证责任包括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举证责任的双重含义。

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需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例如,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即原告需要举出借贷合同、贷款已经到期与已经借出款项的证据;借款人即被告如果否认对方证据的话,就要举出双方没有签订借贷合同或者虽签订了合同但合同未生效证据,或者借款事实虽成立,但借款已经归还或者抵销的事实证据等。

因此,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就是举证行为到底有谁作出,也就是通俗意义上的谁主张,谁举证。

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是指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举证不利后果。

以上例为例,如果在原告已经举证情况下,被告既没有举出合同不成立、生效的证据,也不能举出借款没有到期的证据或者举不出已经归还或抵消借款的证据,那么,被告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责任。

这种不利后果责任还包括举出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主张或否认对方主张或证据却又举不出相应证据的情况。

举证责任的搜集与调查正如徒法不能自行,法律只有得到执行才能产生法律效果一样,证据也不会自动呈供,需要举证责任人自己搜集、调查与整理,才能向法院提供。

浅析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制度

浅析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制度

浅析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制度摘要:证明责任是民事诉讼的核心。

证明责任的分配对民事诉讼的裁判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直接关系到诉讼中当事人能否胜诉,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我国目前关于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模式的法律规定仍存在一些漏洞,无法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充分地运用。

如何完善的证明责任分配体系值得思考,本文拟从证明责任的概念出发,通过分析国内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现状以探究我国目前证明责任分配体系的漏洞及解决方式,从而实现诉讼中真正的公平。

关键词:证明责任;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标准一、证明责任与证明责任分配的概念(一)证明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判决结果出现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由此可知,证明责任制度的存在是为解决案件事实由哪方当事人提供证据来予以证明,若证明不了由哪方当事人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等法律问题。

(二)证明责任的分配。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首先认清案件的事实。

在诉讼中确定证据是否充分,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不会产生事实真伪不明的现象,亦不会涉及法院应当如何决定当事人的证明责任的问题。

但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由于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而无法认清事实的情况,那么当出现事实真伪不明时,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如何判断由谁承担败诉风险?是证明责任的分配的意义所在①。

证明责任与证明责任的分配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谈及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首先要确定举证责任,只有在本文所指的举证责任存在的情况下,才会出现法官如何做出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

二、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制度对于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立法体例,首先我国主要在《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等民事诉讼程序法中对证明责任分配予以规定,同时亦在民事实体法中规定了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情形和特殊情形如在《侵权责任法》中对各项侵权行为的证明责任的分配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同时也列举了一些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

司法裁量在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中的适用

司法裁量在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中的适用

结果意 义上 的证 明责任 的分 配则 一般 由实体 法预先 设置 , 量 是证 明责任分配 的特殊 规则 , 官在特殊 情形下 根据一 定 的原 转 移 。 法 则 和条件在 当事人 之 间分配证 明责任 , 际上是 司法 自由裁量权 它 只是在 当案 件事 实真伪 不明时才 显现 其作 用 , 实 即此 时由负有举 在 证 明责任 中 的功 能发 挥 的体 现 。证 明责 任裁量 分配 有其 存在 证 责任 的一方 当事 人承 担不 利 的诉讼 后 果 。只有 在 以下两 个条 的必要性 , 其适 用条件 和考 量 因素 也需 要进行 明晰 。
中图分 类号 : 9 5 D 2
证 明责任 在整 个 民事 诉讼 程序 中发挥 着重要 作用 ,被 称 为
行 “ 民事诉讼 的脊梁 ”而证 明责 任分配 规则 可 以说 是证 明责 任制度 上 的双 重 内涵 。 为意 义上 的证 明责任 是一 种 提供 证据 的责任 , ,
的“ 脊梁 ” 是整 个诉 讼进 程 的“ , 调制 器 ” 证 明责任分 配的 司法 裁 它 在 诉讼 过程 中 因当事 人双 方之 间证 据 力量 的对 抗 而不 断发 生 。
法 的局 限 性和滞 后性 造成 的立 法 空 白以及 日新 月异 的 民事争 议 举证 责任 的一方 当事人承 担不利 后果 , 在诉 讼开 始时 就 由实 体法
与纠纷 的客观存 在, 官依据 一定 原则和 条件在 当事人 之间分 配 法 证 明责任 , 已成为现 代社 会法 官解 决纠 纷 的一个有 效手 段 。 ( ) 二 实现 具体 个案 的公正 证 明责任分 配其实 也是 一个价值 衡量 的过程 , 如果我 们拘泥
于 法律条 文对权利 规定 的形式 要件 , 就无法 顾及这种 形式 要件上

论法官在民商事案件证明责任分配中的自由裁量权

论法官在民商事案件证明责任分配中的自由裁量权
致裁判不公 ,因此法官可 以依据 自由裁量权要 求被告
收 稿 日期 :0 1 0— 8 2 1- 9 0
作者简介 : 贾绍军(98 ) 男, 16 一 , 河南温县人 , 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事法学、 民商事案件执行。
第 2 卷第 6 6 期
贾 绍军 : 论法官在 民商事案件证 明责任分配中的 自由裁量权
但 由于社会生 活和具体案件 的千变万化 、 丰富多彩 , 仍 然有很多案件 由于法律未规定 明确 的证 明责任或根据
审理 中出现的新情况 、 问题 , 新 需要 由法官根据案件 的
具体情况运用 自由裁量权对证 明责任适 时转换进行分
配。
事实上 , 笔者所 在的法 院 , 大部分案件 中都会 或多
责任分配的案件呈增多趋势 。实务 中由于证 明责任 的 分配不同 ,可能导致一个案件 出现截然不 同的判决结 果 , 当事人 的实体权利 将会产生 重大影 响 , 对 因此 , 对
证明责任的分 配尤其是法官 以 自由裁量权对证 明责任
澄清事实的情况下 ,被告也可 以主动提供证据 辨明事 实真伪 ; 再如 被告具有 强势地位 、 原告处 于弱势地位 , 且被告掌握 主要证据 , 按照规定分配证 明责任 , 可能导
或少存在法官利用 自由裁量权进行举证责 任分 配的情 形。 下表 为笔者所在法院近两 年来 , 法官运用 自由裁量 权进行证 明责任分配的相关数字 。
民 商 事 案 证责 任倒 及 法 定 免 除 及 法 官 需 要 利 用 自 举 涉 涉
年份 件 结 案 总 案件 结案 方 举 证 责 任 置 一 由裁 量 权 将 举 证 责 任 数 数 案 件结 案数 转 移被告 案件 结案 数
不平等, 可能导致显示公平的情形下, 法官需要 结合具体案情 , 根据相关原则进行具体证明责任分配。 关键词 : 审判工作 ; 民商事案件 ; 明责任 ; 证 自由裁 量权

《民事证明责任分配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范文

《民事证明责任分配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范文

《民事证明责任分配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

如何公平、公正地将证明责任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和当事人的权益。

法官在民事证明责任分配中拥有自由裁量权,这既是一种权力,也是一种责任。

本文旨在探讨民事证明责任分配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及其重要性。

二、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主要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然而,这一原则并非绝对,还需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证据的难易程度、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如举证责任倒置等。

三、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含义及作用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证据的充分性、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对证明责任进行合理分配的权力。

这一权力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它能够确保证明责任的分配更加公平、合理,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

四、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一)考量因素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 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案件的性质、争议焦点、证据的充分性等。

2. 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包括当事人的经济实力、获取证据的难易程度等。

3. 公平正义原则:确保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维护公平正义。

(二)运用方式法官在运用自由裁量权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分配证明责任。

2. 在当事人举证能力存在较大差异时,适当调整证明责任的分配。

3. 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新出现的证据或事实,适时调整证明责任的分配。

五、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与监督(一)限制虽然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但这一权力并非无限制的。

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原则和精神。

同时,法官还需考虑公共利益和社会影响等因素。

(二)监督为了确保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公正、合理行使,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包括:1. 上诉制度:当事人对法官的证明责任分配决定不服的,可以通过上诉途径寻求救济。

论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论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举证 责任 的含 义 司 法实 践中有 句常 用 的话 , 即谁 主张 , 谁举证 。这 是对举证 缺陷 , 由于法律滞 后性 导致它不 能对 日新月异 的社会 情况予 以全 责 任及 分配制 度 的一般 概括 。 谓举 证责任 , 所 就是 指 当事人对 自 面涵括 。 这种局 限性 不仅 体现在 民诉 法这些 程序 法上 , 实体法 在
要揭 示举 证责任 的本 质 , 先应 该明确 一个概 念 : 实真伪 诚 实信 用的 同时还 应本着 公平公 正原 则, 首 事 这就要 求法 官在举证 责 不 明 。 谓事 实真伪 不 明, 何 并非事 实上 真 的不 明 。 为亲 历案件 任 分配 过程 中不 但要考虑 分配程序 的公 平性 , 要兼顾 分配 结果 作 还 经 过的 当事人 , 其往往 知悉 案件 的发展 经过 , 真相对 于 当事人而 的公平 性 。公平 原则 与诚 实信用 原则 的价 值 体现 贯穿于 法 官分 言 , 明的。 是 而对 于案 外人 , 包括诉 讼参 与人 , 法官或 双方 当事人 配 举证 责任 的全 过程 , 无论 是举证 责任 分配 的一 般规则 , 还是特 的律 师 , 相并 不 明了 。 真 在具 体案例 中, 只有通 过证据 , 能靠近 殊 情况 下的举证 责任 承担 都应 予 以适 用 。 才 事 实真相 。理 论上 , 实真 伪不 明是指 当事人 所主 张的 、 以引 事 足 三、 完善 我国举 证责任 分配 制度 的建议 起法律 效 力产生 、 更或 者终止 的案件事 实在辩论 终结 时仍 处于 变 虽 然最 高人 民院 出台 了 《 于 民事诉讼 证 据 问题 的若干 规 关 真伪 无法 确认 的一 种状 态 。任何 一起 民事诉 讼案 件在 辩论 终结 定》 的一 些司法解 释 , 在实 践中仍 存在 举证 责任 分配不 明 的问 但 时 , 院对 当事人主 张所 依据的事 实无非 有三种判 断 , 法 即为真 、 为 题 。笔 者认为 , 有必 要完善 当前 我国举 证责 任分 配制度 。 假 和真 伪 不明 。在前两 种情 况下 , 法院很 容 易做 出裁 判 而 对于 首 先, 应完 善举证 分配 的时 限制度 。所谓 举证 时 限制 度 , 是 第 三种 情况 , 法院为 实现定纷 止争 、 定社会 秩序 的 目的 , 然要 指 负有 举证责 任 的当事 人应 当在法 律规 定 的期 限 内提 出证明其 稳 仍 进 行裁 判 , 将不利 的法 律后 果分配 于 当事人一 方 。 这就 必将 涉及 主张 的相应 证据 , 期不举 证则承 担证据 失效法律 后果 的一项 民 逾 如 何对举 证责 任进行 分配 , 何分配 才能体 现公平 , 如 公正 , 能维 事期 间制 度 。 才 之所 以须完 善举 证分配 的 时限制 度 , 是因 为审判 实 护 当事 人 的合法权 益 。 践 中存在 一些 问题 , 是有 的当事 人不 积极 履行举 证责 任 , 意 一 刻 二 、 证责 任的分 配规 则 举 隐瞒关键 证据 , 待一 审判决 不利后 二 审伺机 举证 : 二是有 的 当事 首 先 , 谈 到举证 责任分 配 的~般规 则 , 应 民事诉讼 中举 证责 人持 有证据 , 但不主 动 向法 院提交 , 而作 为“ 秘密 武器” 当庭搞 “ 突 任 分担 的情 况 比较 复 杂 , 民事举 证责任 内容 来分 , 涵两 个方 然袭 击” 致 使对方 当事人 无从准备 而处于 不利 的诉讼 地位 , 的 从 包 , 有 面 : 观责任 和主 观责 任 , 客 或称 结果 责任 和行为 责任 。行为 责任 当事 人 甚至在一 审 中故意 持证不 举 , 在二 审 中提 出, 使法 院 而 致 从 属于 结 果责任 , 结果 责任 是证 明责任 的本质 所在 。 为责 任是 的裁 判 处于不稳 定 的状态 , 对方 当事 人失 去应有 的法 律救 济 ; 行 使 指 在具 体 的诉讼 中 ,当事 人 为避 免承担 败诉 风险 向法 院提供 证 当事 人无期 限举证 , 已经影 响到法 院 的审判效 率( 下转 第 34页) 6

论民事诉讼典型案例举证责任的法定化

论民事诉讼典型案例举证责任的法定化

前 最 高人 民法 院 院长 肖扬在 第七 次全 国 民事
审判工作会议上说: 坚持司法统一, “ 必须注重正确
行使 自由裁量权 ” 审判 实践 中, 。 由于不同法官对法 律规定理解上 的不 同,或者法律原本就缺乏对新情 况和新 问题 的具体规定 ,出现 了对类似案件法律适 用标准不统一 的现象 。个 别法官滥用 自由裁量权, 导致不同地 区、甚至同一地 区法院对 同类案件的裁 判结果也各不相 同,由此 引来社会非议 。【 3 】 近 年来 ,全国各地纷纷发生同类性质案件,如 新闻侵权案、性骚扰案、超市搜身案、超市保 管案 、 银行 吐假钞案等,这些案件在诉讼 中都存在 原告举

些举证 责任分 配规则及其例 外规则 , 以此规范法官的 自由裁量权,将四种典 型案例 中的举 证责
关键词 :举 证;倒 置; 自由裁量权;法定化
中图分类号 :D 2 . 90 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 0 - 1 5( 0 1 5 0 — 4 0 9 8 2 1 )0— 1 O O 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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矢三 峡 学 院 学 报
行了其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法 官对于双方证据
的强弱态势却仍无法做出明确的判 断,即待证事实 仍然真伪不 明时 ,法官就应适用举证 责任分配的一 般规则 ,其 目的是运用这种一般规则来确定结果意 义上 的举证责任究竟属于哪一方当事人 。
( 一)确定是否属于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情形
法 官对 是否属 于举证责 任倒置 的判 断也包括两个层 次:首先 从 《 民事诉讼法》及其 司法解释 中寻求适
用个案 举证责任倒置 的依据 ;其次从民事实体法及其 司法解释 中寻求适用个案举证责任倒置 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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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规 定 的原则 性非 常 强 。 因此 , 种制 定法 中举 证 这 首先,举证责任分配的司法裁量能够及时弥 责任 分配 规则 的原 则性 与具 体 案件 中举 证 责任 分 补制定 法 的空缺 。制定 法是 为 了调 节社 会 生 活而 配 的个另 性之 间 的冲 突就显 得 尤其 明显 ,在发 生 0 被制定出来的。社会生活是错综复杂、包罗万象 冲突的情况下 ,就有必要赋予法院列举证责任分 的。 但是, 立法者的认识和制定法的表达方式却总 配 的司法 裁量 权 ,由它 在遵 从 法律 与寻 求 个案 的 有一定的局限。 因此 , 再优秀的制定法也不可能包 妥当性之间寻求适当的平衡。 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而与各个细节 ;再优秀的制 最后,举证责任分配的司法裁量能够_分发 允 定法也不可避免会存在“ 死角” 空白” 和“ 。目前 , 我 挥法官的司法能动性和创造力,加强立法与司法 国民事立法还相当粗疏统一的《 民法典》 尚未制定 之间的联系。 立法与司法是相辅相依的两个活动, 出来诸多的民事领域还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子以 它 们之 间 的联 系十分 密 切 但是 , 在制定 法 的模式 讽整 , 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 在现行法律中不能 下 , 立法与司法被作为两个阶段来看待 。这样 , 就 找到 相应 的 民事 实体 法律 规 范 ,从 而 无 法根 据实 很 容易 割裂 立法 与 司法 之间 的联 系 .使 法官 成为 体法规范来确定举证责任分配成为司法实践 中经 法律的“ 自动售货机”要避免这种消极 的后果 , 。 其 常遇到的难题 。 在这种情况下 , 根据一般的诉讼法 中的一 个办 法就 是赋 予法 官 一定 的 裁量权 ,充分 理, 法院不能 以法律无规定为由拒绝裁判。但是 , 发挥法官的司法能动性和创造力 ,以法官作为纽 法院又势必不能等到法律作出规定后再进行裁 带来 加 强立 法与 司法 之间 的联 系。在举 证 责 任分 判。 因此 , 就必要赋予法院对举证责任分配的司法 配领 域 【也 是如 此 。单 一 地通 过制 定 法进 行举 证 1 】 裁量权 。由它“ 做国会本来会做的事。想到他们本 责任分配极易在该领域 中造成立法与司法之间联 来要想到的情况” 根 据一定准则进行举证责任 系的断裂,而赋予法院对举证责任分配的司法裁 。p 分配的司法裁量, 及时弥补制定法的空缺。 量权 就 可以充 分 发挥法 官在 该 领域 的 司法 能动 性 其 次 ,举 证 责任 分配 的 司法裁 量 能够 缓解 社 和创 造 力 ,在 一定 程度 上加 强举 证 责任 分 配 的立 会 的迅 速 发 展 变 化 与 制 定 法 的 稳 定 性 之 间 的 矛 法与 司法 之 间的联 系 。 盾。制定法确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总是对过去 总之 ,完全 通过 单一 的制 定法 进行 举证 责 任 事实的整理、 对过去经验的总结 , 虽然不能否认制 分配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赋予法院 定法可以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但在变化莫测的社 对举证责任分配的司法裁量权是平衡制定法与现 会发展而前 ,制定法的这种前瞻性的作用是十分 实生活 、 过去与将来 、 法的稳定与社会发展 、 原则 有限的。 但是, 制定法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确 与个 案 、 与 司法 的一种 有效 的办法 , 以及 时 立法 可 定以后 , 却总是要对将来发生效力 , 它们不能自动 有效 地 弥 补 单 地 通 过 制定 法 分 配举 证责 任 的 缺 适应 立 法后 的社 会生 活情 况 的迅 速 变化 ,现 行 法 陷 ,确 保法 院及 时 审判 案件 和充 分实 现个 案 的 妥 律 体系 中 的一些 部分 就会 显 得不 合 时宜 、不 够 合 当性 。 理,而制定法所具有的稳定性使它们往往无力根 3举 证 责任 适用 的完 善 据社会生活的迅速变化做出及时的调整。 31立法完善, . 健全举证责任分配机制 这一点在我国目 前体现得尤其明显。 前 , 目 我 我国立法滞后既是举证责任分配自由裁量权 国正处于一个社会 的转轨时期 ,经济与社会飞速 赖以产生的基础 . 又是制约其发展的根本原 因 发展 , 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遇到用既定举证责 此 , 完善立法是当务之急。首先要发展证据理论 、 任分配规则将会导致明显不合理的分配结果的情 要提高对举证责任分配重要性的认识 ,借鉴国外 况。 因此 , 就有必要赋予法院对具体案件中举证责 的先进方法和司法实践r的经验 .加强举证责任 l l 任分 配 的司 法裁 量权 ,充 分发 挥法 院 的能 动 性 和 在 宏观 基础 理论 和具 体运 作 上的 研究 ,并 创 建与 创造 ,根 据社 会生 活 的变 化对 法律 漏 洞子 以 及 时 之 配套 的制 度 ,改变 目前 不适 应审 判 需要 的 落后 的弥补,并且使法院的这种弥补具有一定法律效 状况。
上 面 是我 国法 律 对 举证 责 任 一 般 原 则 和 特 别 原 则 的规 定 , 然而 , 山于种 种 原 因 , 在实 践 中 对
举证责任的具体适用上 ,司法裁量起着重要的作 用。 在一个制定法国家中, 举证责任分配基本上是 由制定法完成的。 一般来说 , 举证责任分配由民事 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共同决定。民事诉讼法确立 指引性分配规范,引导司法者寻找相应的实体法 规范, 通过对实体法规范的分析最终确定举证责 任的承担, 通过制定法分配举证责任可以保证法 的适用的统一, 维持法的安定性 , 增加法的可预测 性, 具有固有的优点。但是 , 在实际的立法与司法 过程中, 由于一些客观原因的存在 , 单纯通过制定 法 进行举 证 责任 分配 有 其 固有 的缺 陷 ,于是 举 证 责任分配的司法裁量一也 就有 了存 在的独特价
管理 科 学 J』 I 与适用
任 金 春
(- g 田市公证处, 福建 莆田 3 1o ) 5 1o
摘 要: 举证责任分配亦称举证责任分担, 即根据一定的规则将举证责任分配于当事人之 间。举证责任如何公平地分配于当事保之问, 这是拳证责任 制度 中的核心f题, 学者们 多 " 也是 l 年来一直探讨的问题。 从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出 , 讨了实 中举证责任适用中司法裁量存在普遍性和存在重 发 探 践 要的意义, 而针对 自由裁量权的完善提 出自己的看法, 进 意图对完善我 国举证责任的分配与适用制度有所帮助。 关键词: 举证责任 ; 分配与适用; 一般原则和特别原则; 完善
举证责任分配亦称举证责任分担 , 即根据一 定 的规则将举证责任分配于当事人之间。举证责 任如何公平地分配于当事保之间 ,这是举证责任 制度中的核心问题 ,也是学者们多年来一直探讨 的问题 。关 于这 个 问题 , 学 理论 上 , 各种 不 在法 有 同的说法。 归纳起来有四种 :. a 原告举证说;. b积极 事实举证说 I. c 权利主张者举证说 ;. d待证事实分 类说。 L此也可见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这个问题的 [t 't 关注,它的解决对完善我国的证据规则有的极其 重要的意义 。 在此 ,不揣浅陋, 试对举证责任分配 和适用的原则以及完善作 出探讨 , 以求教于大家。 1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与特别规则 如果以适用范围的大小和法律有无特别规 定为标准。我们可以把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分为一 般规则和特别规则。《 民事诉讼法》 没有规定举证 责任分配的特别规则。 规定》 《 在最高人 民法院《 关 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 的基础上, 进一步完善了举证责任分配的特别规则。 通 常 情 况下 , 诉讼 由提 出主 张 的一 方 当 民事 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 , 在民事诉讼中, 无论是 原 告 、 告还 是 第 三人 , 主 张一 定 的 事 实 , 就 被 谁 谁 有责任提 出证据加 以证明并在事实真伪不明时承 担相应的结果责任 , 这是举证分配的一般规则。 在一些特殊情形下 , 由于当事人举证的难易 程度、 与证据的远近距离等不同 , 使当事人的证据 能力存在差异 , 如按一般规则分配举证责任 , 势必 会影响到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的利益,不利于 损害的弥补与预防。 为此 , 法律于举证责任的一般 规 则 之外 , 定 了不 同于 一般 规则 的 特别 规 则 , 规 免 除 提 出主 张 的当事 人 的部分 或 全部 举 正责 任 。而 由对方当事人就其否认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 此 即通 常所说 的举证 责任 倒置 规 则 。它适 用 于法 律 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举证责任的倒置与 因免证事 实的存在而导致的举正责任免除不同 , 前者是举 证责任在当事人之间的分配 , 后者则不发生举证 责任的分配问题。 2 举证责任适用 中司法裁量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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