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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一级公路建设资金统贷分还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0]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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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一级公路建设资金统贷分还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一级公路建设资金统贷分还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0〕119号2010年12月16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一级公路建设资金统贷分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一级公路建设资金统贷分还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公路建设的意见》(内政发〔2008〕122号)精神,为解决政府还贷旗县通一级公路建设筹融资问题,明确自治区与盟市筹融资责任及资金来源,加强和规范“统贷分还”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贷分还”一级公路建设资金实行资本金和借贷资金筹集办法。
资本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车购税投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央国债补助资金、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燃油税费改革形成的交通专项资金、盟市地方政府补助资金、项目建设税费先征后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等。
资本金筹集的最低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借贷资金主要包括:国内外金融机构贷款、其它基金组织贷款、国债转贷资金、债券投资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统贷”,是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厅以公路收费权作质押,以第二条明确的资金来源作为项目资本金,以项目通行费收入作为主要还款来源,向国内外金融机构统一进行的融资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分还”,是指将上述统贷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转贷给项目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由其负责筹集资金按期偿还贷款。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明确偿还主体。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快自治区公路建设,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公路工作。
国道、省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和管理;县道由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和管理;乡道、村道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和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水利、林业、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管理工作。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路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采取措施扶持、促进公路建设,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建设、经营公路。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少数民族聚居区、贫困地区、边远地区和老区的公路建设,应当在资金、物资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
第二章公路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防建设的需要和自治区实际编制,并与城乡建设发展规划以及铁路、水路、航空、。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2022年)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8•【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9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2008年11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四)》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自治区公路建设,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作的领导,加大对公路事业的投入,将公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公路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衔接协调,实现公路网与其他基础设施网融合发展,持续提升交通保障能力。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乡村振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相关工作。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少数民族聚居区、贫困地区、边境偏远地区和老区的公路建设,应当在资金、物资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
第二章公路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防建设的需要和自治区实际编制,并与国土空间规划、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相协调。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管理办法》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管理办法》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20.01.02
•【字号】内交发〔2020〕5号
•【施行日期】2020.01.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招标投标,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管理办法》通知
内交发〔2020〕5号
各盟市交通运输局、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备案管理,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要求,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规章,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0年1月2日。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二○○九年十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建设程序——--——---—-—-—-——-———--—---—---——--—--—-—-—-—3第三章管理职责划分--—-—-———-——--——-----————---—----—-----4第四章前期工作-——--—-——--————-———-——---—---—---—-———--——-——6第五章项目法人职责和管理-—--———-——---—————--—-——---—--9第六章设计变更管理———--——--————-———-—---—-—————-——--————-11第七章施工过程管理—-——————-———--———-—-—-----—--——-————-—-15第八章工程验收及后评价-———--————————-—-—-—-——-—-—---——-21 第九章奖惩—---——-—--—----————-—-———-----—------—-—-——----————22第十章附则—-———-————--—-——--—-—————----—-—-----————-—--——————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管理,明确管理职责,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公路建设的意见》(内政发[2008]122号),结合我区公路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国家及自治区高速公路网、国省干线公路的新建、改建工程,独立的特大、大桥,特长隧道及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工程.第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必须与自治区公路网规划要求相一致,并满足公路养护、管理及服务功能的需要。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内交发〔2019〕712号

招标人选择适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综合评分法的,在满足第三章 “评标办法”相关注释的前提下,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和分值等由招标 人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合理确定。
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内 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0 年版)、招标项目具体特 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 同条款”、“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图纸”相衔接。 第五章所附表格可根据有关规定作相应的调整和补充。
《自治区公路工程标准文件》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适 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等级公路和桥梁、 隧道建设项目,其他公路项目可参照执行。
《自治区公路工程标准文件》是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 文件》的补充和细化,招标人在编制项目招标文件时应同时参考 使用。《自治区公路工程标准文件》中未尽事宜,以《公路工程标 准文件》为准。在具体项目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 情况,编制项目专用文件,与《自治区公路工程标准文件》共同 使用,但不得违反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
(盖单位章)
招
目录
总目录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第二卷 第六章 图纸(另册)
第三卷 第七章 技术规范(另册) 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另册)
第四卷 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
目录
十一、第六章“图纸”由招标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内蒙 古自治区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0 年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 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公路建设的意见-内政发[2008]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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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公路建设的意见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公路建设的意见(内政发〔2008〕122号二00八年十二月十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公路交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先导性、服务性产业。
加快自治区公路交通事业发展,对于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时期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紧紧抓住国家实施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一系列政策机遇,充分发挥公路建设在“扩大内需、拉动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努力实现我区公路交通事业新一轮的大发展,为推动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良好的交通保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公路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公路建设是拉动国民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保障社会运输需求的重要途径。
加快我区公路建设对于促进资源开发,扩大对外开放,巩固祖国边防,实现兴区富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利于将我区的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区域优势转化为开放优势,潜在优势转化为现实优势;对于我区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牧业产业化“三化互动”发展战略,具有重要的基础保障作用。
加快公路建设是贯彻国务院提出的“扩大内需、拉动经济”方针、应对经济发展形势和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重大决策,对于我区水泥、钢材等建材行业发展和增加社会就业机会将起到重要的拉动作用。
二、加快公路建设的目标任务(一)总体目标。
全面加快干线公路网和农村牧区公路网两个网络建设。
干线公路网突出加快高速公路网建设,加快通关出区和资源开发两个通道建设,尽快建成一个统筹规划、布局合理、设施完善、结构优化、管理现代、衔接顺畅的公路交通体系。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5.27•【文号】交公路规〔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规〔202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现将《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20年5月27日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进一步推进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规范公路工程标准管理,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公路工程技术进步和创新,提升技术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改革发展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工程建设标准是指以科学、技术和工程实践经验为基础,对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提出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一)涉及工程质量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环境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技术要求;(二)材料性能、构造物几何尺寸等统一的技术指标;(三)重要的试验、检验、评定、信息技术标准;(四)保障公路网安全运行的统一技术标准;(五)行业需要统一控制的其他公路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按照职责依法管理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制定公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公路工程建设行业规范、细则、规程、手册、指南、标准图等推荐性标准,引领行业技术进步和高质量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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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二○○九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则目 录 ---------------------------------------------------2第二章 建设程序---------------------------------------------3 第三章管理职责划分---------------------------------------4第四章前期工作---------------------------------------------6 第五章 项目法人职责和管理------------------------------9 第六章 设计变更管理---------------------------------------11 第七章施工过程管理---------------------------------------15 第八章 工程验收及后评价---------------------------------21 第九章 奖惩---------------------------------------------------22 第十章附则---------------------------------------------------25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管理明确管理职责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公路建设的意见》内政发[2008]122 号结合我区公路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国家及自治区高速公路网、国省干线公路的新建、改建工程独立的特大、大桥 特长隧道及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工程。
第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必须与自治区公路网规划要求相一致并满足公路养护、管理及服务功能的需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是公路、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探究、勘察、设计、施工、竣交工验收和后评价全过程活动。
公路建设项目包括符合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公路、桥梁、隧道、交通工程以及沿线设施等。
第五条公路建设实行国家投资、自治区补助、地方集资、社会融资、利用外资等多元化、多渠道投资体制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公路。
第六条公路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符合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具有相应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检测及试验、保险、材料供应等资质的单位均可进入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
第七条公路建设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严格执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八条公路建设应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广科学、先进的管理方法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第九条公路建设必须坚持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的原则按照交通运输部《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3 年第5 号令)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尽量利用荒地进行公路及附属设施建设。
第十条项目法人必须加强公路建设项目全过程的资料管理及时收集、整理、汇总分析有关文字、数据及影像资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十一条公路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公路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违法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公路建设项目分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工程验收以及后评价四个阶段要保证各阶段的合理周期。
第十二条前期工作阶段包括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压覆矿藏、地质灾害评估、土地预审、建设项目选址及资金落实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论证、审批或依法核准组建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招投标两阶段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阶段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施工、监理招标质量监督申请开工前审计建设用地审批征地拆迁办理施工许可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工程验收阶段包括工程质量检测交工验收试运营竣工决算、审计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工程质量鉴定竣工验收投入运营。
第十五条项目后评价阶段包括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建设项目效果和目标评价编制后评价报告报告审查。
第三章管理职责划分第十六条公路建设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公路建设工作盟市、旗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建设工作。
第十七条公路建设项目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项目法人按职责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根据公路投资来源、行政管理和技术标准的不同并结合下放建设权的实际公路建设项目分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和一般公路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包括国家和自治区投资为主的国家及自治区高速公路网自治区重点国省干线一级公路及特别指定管理的建设项目。
对于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质量监督工作项目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或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条一般公路建设项目指除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以外的其它公路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路网改造项目、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及其它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路网改造项目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确定项目法人组织实施所在地盟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盟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十二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由项目所在地盟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的监督管理盟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质量监督工作。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建设项目应服从自治区公路网统一规划并按规定的管理权限报批。
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论证和审查、报批。
二建设项目应先征得有管辖权的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
按照交通运输部《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部 2007 年 8 号令规定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投资人。
三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6]673 号、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交公路发[2001]583 号、《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审查实施意见》厅公路字[2001]615 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规组建项目法人报项目所在地盟市交通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备案。
四国家及自治区高速公路网、国省干线公路或独立特大、大桥特长隧道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初测外业验收和初步设计审批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需报国家发改委进行核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报交通运输部进行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批由项目所在地盟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其他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勘察外业验收和设计审批由项目所在地盟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四章前期工作第二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进行编制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并邀请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评审和论证并报送相关部门审批依法核准项目的申请报告按规定报有关单位进行核准。
第二十四条自治区筹资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盟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中内蒙古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筹资的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工作由该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自治区补助的重点公路建设及一般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由盟市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意见书及工程技术复杂程度、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和建设总体要求确定设计阶段并对勘察设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勘察设计招标工作按八部委局《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 年 2 号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 年第 6 号组织实施。
勘察设计评标要以单位业绩、勘察设计人员能力、技术方案以及投标造价测算为主要依据。
勘察设计费报价要合理设臵最高限价。
第二十七条项目法人要对勘察设计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尤其是对勘察设计单位进场人员、机械设备及地质勘察、基础资料调查进行检查并参加主要技术方案的论证确保勘察深度和质量。
第二十八条勘察设计要严格执行公路勘测规范、规程路基、桥涵、交叉工程及材料料场、取土场地质勘测探坑、钻孔的位臵、频率及相关试验要满足规范和使用要求。
勘察设计单位在与其他部门签订相关协议时项目法人要进行协调签订的协议要具备可操做性和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应对外业勘测成果初验后按管理权限报请交通主管单位进行外业勘测验收。
没有进行地质选线和多方案路线比较的及地勘、实验资料不全的不组织验收。
第三十条设计文件编制要符合以下要求一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规范的要求。
二贯彻“六个坚持六个树立”的设计新理念工程结构方案拟定合理结构设计符合安全和稳定性要求。
三执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精神。
四设计文件齐全基础资料收集完整达到相应设计阶段规定的技术深度要求。
五概算、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准确、完整。
六贯彻落实国土资源、环境、水利等方面要求与铁路、文物、电力、电信等部门签订具有可操作协议。
第三十一条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上报交通运输部或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批按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执行。
除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外的一般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由盟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设计或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勘察设计单位根据设计文件审批意见对报批的设计文件和概、预算进行修改出具补充设计文件。
第三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在初步设计批复后 2 个月内将施工图设计上报审批单位。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之日起20日审查完毕。
第三十三条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工可估算的 110%或不得少于工可估算的 90%。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必须对设计预算进行审批两阶段施工预算不得超过批准的概算一阶段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批准估算的110%或少于批准估算的90%。
第三十四条公路勘察设计单位要必须向工程现场派驻由项目设计人员组成的服务小组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服务解决和完善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勘察设计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的10%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根据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评价结论进行支付。
服务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的20%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按工程进度及服务质量支付。
第五章项目法人职责和管理第三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开展可行性论证时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提前介入前期各项工作。
第三十六条项目法人实行资格核备制度。
项目法人应具有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交公路发[2001]583号规定的资格要求按管理权限对项目法人资格进行核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