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

合集下载

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研究

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研究

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研究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研究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老年人口数量不断增加,因此,意外事故和疾病的发生率也在逐年上升。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安全,我国不断完善意定监护制度。

一、什么是意定监护制度?意定监护是指在未来可能出现无法表达自己意愿、无法独立生活或者需要得到他人帮助照料时,在自己健康状态良好时根据自己的意愿预先指定监护人或者代理人,在未来需要时由其代为行使个人权利和履行个人义务的一种制度。

二、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现状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相关法律体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

其中,《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成年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设立遗嘱或者其他方式预先确定自己不能表达真实意思或者不能有效行使行为能力时由他人代理行使个人权利和履行个人义务的事项,指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

”这一法律条款为意定监护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我国也不断完善意定监护制度的实施细则。

例如,2019年《北京市意志医学和生命伦理学规范》明确了医疗机构应当开展意愿征询、意愿表达、遗嘱及代理等工作,并规定了相应的程序和要求。

三、我国意定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已经建立起了相关法律体系并且不断完善实施细则,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1. 缺乏普及宣传:由于大部分老年人缺乏相关知识和信息,导致他们对于意定监护制度的认识程度较低。

2. 法律适用难题:由于不同地区对于意定监护制度的适用标准和程序存在差异,导致老年人在跨区域迁居时可能面临着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3. 司法保障不足:虽然相关法律体系已经建立起来,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争议,需要得到司法机关的处理和保障。

但是由于司法机关对于意定监护制度的认识程度也不够,导致保障力度不足。

四、完善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1. 加强宣传普及:政府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向老年人普及意定监护制度的相关知识和信息,例如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发放宣传资料等。

论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完善论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完善【摘要】在这个时代成年监护制度对于保护成年人权益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先讲述成年监护制度的概述,然后分析我国对此的法律规定并发现缺乏之处,并对此提出相关的建议来完善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

【关键词】成年监护,监护人,被监护人一、成年监护制度的概述成年监护制度是对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因为成年人因智力、意识、判断力下降或者丧失的情况下自己无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它与未成年监护制度一起构成民法监护制度。

对于监护的性质,法学界莫衷一是,有的学者认为成年监护是一种权利,因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第18条规定法律保护监护人所享有的权利;有的学者认为成年监护是一种义务,因为监护没有给监护人带来任何利益,只有负担;还有的学者认为成年监护本质上是一种职责。

本文同意第三种的观点,因为监护制度中多引用“必须〞“应该〞“禁止〞这种强制性表达,当然,监护人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可以对被监护人财产进行处分的权利,这种外表上看是权利,但是本质还是一种职责。

二、我国对成年监护制度的规定及缺陷我国对成年监护制度的法律规定。

成年监护主要表达在?民法通那么?第17条,规定了成年监护的对象、监护人的选任、监护争议解决方法,第18条规定了监护人的职责和监护人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解决方法。

?民通意见?第20条规定了要求监护人承当责任的程序性处理方式。

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缺陷1、被监护人的范围狭窄。

我国?民法通那么?第17条只是将成年监护的主体限定在精神病人上,对于老年人、酗酒、吸毒之人排斥在外,尤其是老年人,国家在2021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人口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3.26%,根据联合国的标准,一个国家老年人占总人口的10%以上,说明这个国家已经进入老龄化阶段【1】,目前我国的人口老龄化趋势不断加强,老年人因为高龄身体上、智力上大不如前,而且子女大局部都外出打工,无法拿出时间照顾老人,老人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管理好自己的财产。

论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
随着我国家庭结构的变化和社会发展的进步,意定监护制度逐渐受到重视。

意定监护是指生前指定监护人,以保障自己在意外或无法自理时的生活和财产安全。

当前,我国意定监护制度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公众对意定监护的认知程度较低,缺乏有效的宣传和普及。

其次,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相关法规缺乏明确的规定和具体的实施措施。

最后,意定监护的有效性也面临着一定的挑战,一些监护人可能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受监护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为了完善我国的意定监护制度,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意定监护的认知度。

其次,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意定监护的适用范围和程序,确保意定监护制度的有效实施。

最后,建立健全的监护机制,严格评估和管理监护人的资格,保障受监护人的权益。

在实践中,我们还需要加强与各个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联合工作机制,共同推进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

同时,也需要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监护观念,提高监护人的责任意识,以推动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 1 -。

意定监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回复

意定监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回复

意定监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回复
意定监护制度主要针对老年人、慢性病患者、精神病患者等无行为能力人,给予其个人自主意志的尊重和保护。

然而,该制度仍然存在以下不足:
1. 意定监护的适用范围有限,仅适用于无行为能力人,对于有一定行为能力但可能会失去行为能力的人,缺少针对性的监护措施。

2. 意定监护的制度建立不完善,许多人并不了解意定监护的概念和程序,存在认知不足的情况。

3. 意定监护执行的合法性问题,目前尚未出台专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来执行意定监护是否违法,执法机构处理时存在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为了完善意定监护制度,应该:
1. 拓展意定监护的适用范围,对于可能会失去行为能力的人也应该制定相应的监护措施。

2.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完善意定监护的程序规范和专业化操作。

3. 提高公众对意定监护的认知,加强宣传和教育,增强社会意识和接受度,推动意定监护的普及和执行。

论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体系性完善

论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体系性完善

论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体系性完善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意外事故的发生越来越频繁,个体意志的尊重和保护也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我国不断完善意定监护制度,旨在保障成年人的自主权和人权。

意定监护制度主要指的是在成年人尚未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老人、智障人员等)的情况下,通过事先填写意愿书等形式,以确保其生命价值和人格尊严得到保障的制度。

随着我国国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意定监护制度也逐渐得以发展和完善。

目前,我国的意定监护制度已经初步形成,但是还存在一些缺陷和问题。

例如,在立法上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实施起来存在一定的困难。

此外,有些地区在意定监护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的规定和现象,如有些地区只允许在不满66岁时确定意愿,并且不能撤回,这都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

针对这些问题,我国相关部门已经开始积极推进意定监护制度的体系性完善。

一方面,加大法律立法力度,制定相关法律和规定,明确意定监护的地位和程序。

另一方面,在推进实践上,加强公众教育和宣传力度,提高社会的知晓度和认识度,使其能够更好地遵从意定监护人的意愿,确保意定监护制度得到更高效的实施。

在实际的应用中,意定监护的重要性也得到了进一步的证明。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下面这几个案例。

1. 明志救亲李先生是一名热心肠的老年人,在厦门市区住了几十年。

他一直非常疼爱自己的孙子,为了保护孙子的生命安全,他在自己尚有行动能力时,便立即填写了意愿书,表明了自己的意愿。

某一天,李先生的孙子因为不慎摔倒受伤,急需输血。

在医生告知李先生时,李先生果断打开智能手环中的按钮,按下了紧急呼救键。

家人立即到达医院,通过意定监护手续得以快速完成输血手术。

2. 光荣救人某日,王先生在路上看到一名昏倒在地的女子,他果断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在女子送往医院的途中给出了自己的电话号码。

当女子醒来后,他告诉李女士自己是个志愿者,并向她介绍了意定监护制度。

听到这个制度,李女士也十分感慨,她这才意识到,自己有必要提前安排好自己的后事,以防不测。

我国意定监护制度完善研究以三个意定监护典型案例为视角

我国意定监护制度完善研究以三个意定监护典型案例为视角

1、调整对象、规范内容和法律特征的比较
强调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最后,经济法的法律特征表现为强制性、政策性 和程序性,而民法的法律特征则表现为任意性、平等性和自愿性。
2、经济法与民法相互作用、相 互融合的体现
2、经济法与民法相互作用、相互融合的体现
尽管经济法和民法存在上述区别,但它们在实际运用中却常常相互、相互作 用。首先,民法为经济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原则和制度框架,为经济法的制定和 实施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同时,经济法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民法的实现,为民 法主体之间的交易和交往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
意定监护是指成年人可以在自己尚有行为能力时,通过书面协议或公证程序 指定未来可能需要的监护人,对自己在丧失行为能力时进行照顾和管理。意定监 护制度的构成要件包括: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社 会公德等。
二、意定监护制度分析
意定监护制度的优势在于其能够更好地体现当事人的意愿,具有自主性、私 法性等特点。与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相比,意定监护更能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权, 满足其个性化需求。此外,意定监护还可以避免在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后出现不 必要的纷争和纠纷,有利于维护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
总之,意定监护制度是一种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的法律制度,我们 应该加强对它的研究和实践。在未来的法律改革中,应该充分考虑意定监护制度 的优缺点以及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以更好地保护无行为 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参考内容三
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在探讨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时,首先需要对两者的概念和主要内容有清晰的 认识。经济法是一系列用于调整国家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涉及市场 调节、国家干预和市场监管等方面。而民法则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物权、债权、人格权、继承权等领域。

《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研究》范文

《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研究》范文

《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深,意定监护制度在保护老年人及其他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为确保意定监护的有效实施,监督机制的设立与运行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针对意定监护监督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现状、问题及完善路径。

二、意定监护制度概述意定监护制度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具备完全意思表示能力时,通过协议的形式选定监护人,在本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选定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三、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现状当前,我国意定监护监督制度已初步建立,但仍存在诸多问题。

一方面,监督主体不明确,导致监督责任难以落实;另一方面,监督程序不规范,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和措施。

此外,社会对意定监护制度的认知度不高,也是制约该制度有效实施的重要因素。

四、意定监护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监督主体不明确当前,意定监护的监督主体主要包括法院、民政部门、社区等。

然而,这些主体在监督过程中的职责、权限并不明确,导致监督效果不佳。

(二)监督程序不规范意定监护的监督程序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导致监督过程存在随意性,难以保证监督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三)社会认知度不高由于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对意定监护制度的认知度不高,导致该制度的实施效果受到一定影响。

五、完善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建议(一)明确监督主体及职责明确法院、民政部门、社区等在意定监护监督中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监督责任的有效落实。

同时,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意定监护监督工作的开展。

(二)规范监督程序制定统一的意定监护监督程序和标准,规范监督过程,确保监督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同时,加强对监护人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宣传教育加大意定监护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该制度的认知度和了解程度。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评析与完善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评析与完善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评析与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话题。

成年人监护制度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实施监护、帮助和教育的一种特殊制度。

这一制度对于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在实践中面临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进行深入的评析和完善。

本文将从监护制度的现状入手,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

一、监护制度的现状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主要体现在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监护。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由于精神病、智力障碍等原因完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的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由于精神病、智力障碍、年幼、无业经验等原因,难以完全辨认或难以完全控制自己的行为。

这些人在涉及重大民事事务时,需要监护人代为行使权利或者辅助行使权利。

目前我国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监护制度已经建立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医疗、教育等方面给予了一定的帮助和保障,有效地维护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尤其是在未成年人的监护方面,现行的监护制度在辅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成长成才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实践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监护人的选拔和管理不够规范。

由于监护人大多是被监护人的亲属或者其他社会团体,对其选拔和管理缺乏标准化的程序和规定,容易导致不适格的监护人存在,影响了监护工作的正常进行。

监护制度的监督不够到位。

监护制度的实施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一些监护人滥用职权,损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出现了一些虐待被监护人的事件。

监护制度的服务内容不够完善。

目前的监护制度主要以生活教育、医疗照料为主,并缺乏对被监护人的职业培训、社会融合等方面的服务内容。

这使得一些被监护人难以融入社会,造成了一定的社会问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论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反思与重构--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为视角摘要:我国当前正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的监护问题逐渐引起社会的关注,诸如老年人因无人照顾惨死于家中久无人知情的新闻经常见诸报端,导致对当前我国现行监管制度的反思,如何通过更好的立法设计,健全完善当前我国的监护法律体系,保护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监护成年意定监护人完善内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则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证据的监护人”。

该规定填补了我国当前监护制度中对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立法空白,该规定彰显了当前我国立法对“尊重自我决定权”及“活用残存能力”等现代人权保障理念的尊重、完善了我国监护法律体系,但值得正视的是,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完善。

一、我国意定监护的立法评析与不足监护,是指为保护和监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是指成年人在意思能力健全时可以预先选定监护人并与之缔结委托监护合同,有当事人决定合同内容,并由立法机关予以监督的制度。

①根据当前我国《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构成了我国当前关于监护制度的法律体系。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我国当前的监护制度可以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意定监护三种类型。

但笔者认为,虽然根据我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关于“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则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的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老年人,可以与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自然人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而由该监护人基于该协商达成的合意对老年人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

该规定可以说是对我国当前监护制度的有益补充,对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提供安享晚年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

但应当看到,意定监护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仍然欠缺具体、明确的法律配套规定,导致该意定监护制度存在一定的漏洞。

(一)立法规定相对简单,可操作性不强。

根据我国当前法律规定,仅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对成年意定监护作出了规定,我国的民法通则等其他法律并未有相关法律条文。

而该规定仅仅为原则性规定,对如何实施意定监护的方法、监督及监护不利的惩罚措施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对现实生活中,需要通过意定监护规定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老年人来说,具有太多的不确定性。

导致对我国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有效实施,产生了较大障碍。

(二)法律主体适用范围窄,严重限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仅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能够与其他人就监护事由进行意定监护,笔者认为该规定属于对意定监护适格主体的限制。

因为,不仅仅是老年人对意定监护具有一定的现实需求,对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基于各种实际需求,同样有对自己的监护进行意定监护的需求。

而现行法律对成年人的意定监护没有作出相应的制度保障,导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如何行使意定监护权,具有极大的阻碍作用。

(三)监护人资格及监护内容未作出明确性规定,存在监护人滥用监护人牟取利益的空间。

根据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规定,老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但该规定仅仅是赋予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行使监护权,对老年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切实负担起监护职责。

而在对老年人监护过程中,监护人是否具有一定的监护老年人生活的能力及相应的监护资格,则需要在监护过程中才能得到检验。

同时,对监护的内容,亦未作出明确规定。

监护人是仅对老年人的人身权,即照顾其日常生活方面还是对财产权进行适当管理,亦是否可以同时对老年人的财产权、人身权同时进行监护,均未有明确的规定。

而这种法律的不明确,对老年人的监护过程中极易引起纠纷,严重损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而这与立法的本意相悖。

(四)对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

囿于当前我国仅仅《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作出了简单的规定,对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主体资格、内容及监护过程的监督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导致对意定监护制度的实施,缺乏有效的监督措施。

对在监护过程中,因监护人的监护不力、怠于监护而产生的维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何通过法律渠道去救济被监护人的权益、如何更好的保障成年意定法律规定的有效施行,亦为当前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缺陷所在。

法律的有效实施,必须有有效的监督机制进行保障。

没有健全的保障监督机制,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实施恐将成为立法者的一厢情愿。

二、域外成年意定监护立法规定通过考察对比世界各国对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立法规定,为我国当前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与补充,成为健全我国监护制度的有效途径。

(一)、日本法律对意定监护的相关规定。

由于日本的老龄化现象十分严重,对监护制度方面的法律的制定也非常的详细。

根据日本《关于任意监护制度的法律》第2条第1款规定:“委任人因精神上障碍无法分辨事理能力的情况下,将有关生活上、疗养看护以及财产管理事项的全部或一部分委托受托人,就委托实务赋予代理权的契约。

本契约因任意监护监督人选任而生效。

”。

任意监护契约内容为本人有关生活、疗养看护以及财产管理事项、该契约为附条件生效的契约,且须经过公正,并由法定登记机关等级,于监护监督人选任之后,任意监督才正式发生效力。

②法律要求任意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要尊重被监护人的自我决定权,在被监护人具有意思能力时,还应当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该制度的确立,使得本人可以通过合同选任监护人,同时还采用家庭法院的监督,以确保本人意思能力的充分实现,这就使得连个毫无关联的制度对接起来形成新的意定监护制度,弥补了旧法律的缺陷。

③(二)、英国的持续性代理权授予制度英国的持续性代理权授予制度是指“代理权授予者的意思能力丧失则代理权会当然失效”的普通法原则予以修改,承认代理人在本人意思能力丧失后仍可持续性地具有代理权。

根据英国《持续性代理权授予法》的相关规定,本人丧失能力后,代理权仍继续有效的法律制度。

该法律的主要特点在于:一是充分尊重了本人的自我决定权。

当本人意思健全的时候,可以对自己的财产的未来管理权,委托给他人行使。

二是双方须通过契约形式,这亦是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三是代理权须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同时,英国的《意思能力法》(2005年颁布生效)对《持续性代理权授予法》进行了完善,即建立了判断意思能力的标准,采用“状态—机能判定综合法”;扩大了制度的适用范围,老年人、精神病人均可适用于该法律;建立了公共监护人制度,由公共监护人实施通知义务。

(三)、美国的永久代理权授予制度根据美国1979年《统一持续性代理权与授予条例》规定,本人在意思能力健全时订立的代理权授予契约,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则在本人意思能力的丧失后仍然有效,代理权仍有持续性代理权,但同时要受到本人的亲属与法院的监督。

而1993年的《统一健康护理决定法令》,则对持续性代理授权的适用范围从财产权扩大到了人身保护方面。

美国对成年意定制度的立法特点来看,不仅仅对财产权可以进行成年意定,对具有人身属性的人身权亦可以进行意定。

与英国相比,美国的持续性代理权授予制度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该代理权不仅以财产管理为对象,而且在本人健康护理方面亦能够提供保护。

④三、域外成年意定监护立法的可借鉴性与启迪通过对比其他对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立法国家的考察,可以发现当前各国对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利益考虑及对该制度的立法倾向。

结合我国实际国情,能够得到一些有益的启迪。

(一)、对成年意定被监护人的自我决断权的保护更加充分与尊重。

通过对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施行国家法律的探究,可以发现,均为更好的尊重与保护对各自的相应法律规定进行了完善与修订,特别是在为老年人安享晚年的法律健全方面,有效地保护了老年人及其他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二)、相应成年意定法律的制定,促进了社会对监护理念的普及。

纵观当代发达国家对成年意定监护法律的制定,均不同程度的对“尊重本人的自我决定权”与“维持本人生活正常化”等理念的接受,而这在一定程度上亦体现了对人权保障的尊重。

反观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应当监护规定的人权尊重的不够充分与完整。

(三)、监护制度呈现社会化及去私法化趋势。

尽管监护领域为私法调整范围,属于监护双方当事人双方意思限制,但囿于成年意定监护实施过程的隐私性,通过公法进行相应的调整,更能保护好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各国在对立法进行调整的过程中,均不同程度地通过公法对相应成年意定监护的约定进行规制,对监护人的监护行为进行监督制约。

诸如订立意定监护时,须报经当地法院予以备案或登记等形式,对监护过程中监护人的行为,不仅仅收到被监护人的亲属的监督,更受到来自公权力部门的制约,如一旦出现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则一方面被监护人亲属可以进行救济,解除监护人的监护权,另一方面,可以请求法院解除监护人的监护权并对其侵害被监护人的行为进行相应惩罚。

4、为最大程度地保护被监护人合法利益,应当充分发挥监护制度的保障功能。

通过对各国相关监护立法的探究,能够发现均不同程度地体现出对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可能性的保护,彰显了当前各国对尊重与保障人权理念对重视。

根据成年意定监护立法的本意来看,通过对意定监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来尽可能的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四、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从立法上将成年意定监护确认为我国监护制度一种新的监护类型,能够更好地满足不同被监护人的需求,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提供更加实在的人性化保护,确保他们与其他民事权利主体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法律赋予的各自权利。

⑤“尊重本人的自我决定权”理论认为:首先,不应当剥夺各类身心障碍人的行为能力,他们有权对自己的基本生活自主决定,监护人不得干涉;其次,维护成年人对其丧失心智之后所做的预设性决定。

⑥因此,完善我国成年意定监护立法相关规定,弥补现有立法缺陷与不足,亟待重视。

(一)扩大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主体适用范围,不应当局限于老年人。

当前我国对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适用主体仅限于老年人,民法通则及其他法律均未对该制度进行明确规定。

笔者建议,在未来正在筹备修订的民法典中,应当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主体范围扩大至成年人,而不在局限于老年人。

伴随社会的剧烈变革,对患重大疾病而又缺乏近亲属照顾的成年人来讲,将自己患病而又需要人进行护理的情况下,通过与他人订立监护合同而将自己的监护权委托给他人,由他人履行对自己的监护职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