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防卫权的“特殊”之处
浅析特殊防卫制度(DOC)

浅析特殊防卫权制度摘要:特殊防卫权制度是97年《刑法》确立的一项全新的理论制度,它是在正当防卫制度发展到相对限制防卫的过程中出现的。
目的是人们遇到某些特殊的犯罪行为时,赋予公民个人可致侵害人伤亡的防卫权利。
但是,作为一种新引进的法律制度,特殊防卫权在理论和实践中仍存在一定的争议与质疑。
鉴于此,对特殊防卫权立法的评析和完善,对刑事法的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特殊防卫权立法评析完善新《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是新刑法关于特殊防卫权的规定。
这一规定是为了纠正以往司法实践中处理防卫过当案件普遍偏严的现象,鼓励公民同具有严重暴力性质的特殊犯罪作斗争,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刑事立法的缺陷与不足,对于特殊防卫权的具体适用仍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质疑。
本文先从对《刑法》第20条第3款的称谓入手,通过对几种称谓的比较分析来进一步探讨特殊防卫权的概念。
然后再从法律规定入手,对条文中的一些争议问题进行探讨与评析,来解决一些有争议的问题。
最后,在对特殊防卫权的立法评析的基础上,来探讨特殊防卫权的立法完善,以期对特殊防卫权的理论和立法的完善有一定裨益。
一、特殊防卫权概念辨析笔者认为,探讨特殊防卫权的概念,首先应从《刑法》第20条第3款所规定的称谓入手。
对于该条款,学界主要存在三种称谓,在此一一探讨。
(一)无过当防卫权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无过当防卫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
①之所以称为无过当防卫权,是相对于防卫过当而言的。
法律对防卫人采取的防卫行为并无限制,法律允许被害人和其他公民采用强度较大的防卫行为,不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况。
①杜宝庆:《无过当防卫的法律适用》,载于《中国刑事法杂志》1999年第3期。
特殊防卫权的界定

特殊防卫权的界定特殊防卫权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他人或者国家的利益,可以采取超出一般自卫权范围的行为。
特殊防卫权的界定是一个复杂而又具有争议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法律、道德和社会伦理等多个方面因素。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对特殊防卫权的界定进行探讨。
特殊防卫权的界定需要考虑的是行为的合法性。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特殊防卫权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排除现在的不法侵害,且危害显著大于被采取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采取超出正常自卫的行为。
这里的紧急情况和不法侵害是特殊防卫权的两个重要前提条件。
紧急情况是指那些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解决的情况,例如面临生命危险、财产遭受严重损害等情况;不法侵害是指他人对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侵犯的行为。
只有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排除不法侵害采取超出正常自卫的行为才能构成特殊防卫权的行为。
特殊防卫权的界定需要明确这些前提条件,确保行为的合法性。
特殊防卫权的界定需要考虑的是行为的合理性。
在特殊防卫权的行为中,行为的合理性是特别重要的。
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为的必要性,二是行为的适当性。
行为的必要性是指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超出正常自卫的行为是必要的,没有其他合适的手段可以达到排除不法侵害的目的。
行为的适当性是指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超出正常自卫的行为是适当的,不能超过合理的限度。
特殊防卫权的行为在界定时需要考虑行为的必要性和适当性,确保行为的合理性。
特殊防卫权的界定需要考虑的是行为的后果。
特殊防卫权的行为会产生一定的后果,需要进行后果的分析和评估。
特殊防卫权的行为在界定时需要考虑行为的后果,对行为的后果进行评估,确保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合适性。
特殊防卫权的界定

特殊防卫权的界定特殊防卫权是指因为特殊需要而授予的一种防卫权利。
在法律上,它是指在实施防卫行为时,为了自卫或保护他人利益而采取的一种手段。
通常情况下,人们在遭受攻击或遭到侵害时,有权进行合理的防卫行为。
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也授予权限,让人们可以采取更加强有力的手段进行防卫。
下面我们将对特殊防卫权的界定进行详细探讨。
1.必要性特殊防卫权行使的前提是存在必要性。
也就是说,当人们处于特殊情况中无法通过其他手段合法保护自身权益时,才能够行使特殊防卫权。
比如一个人在受到持械抢劫时,为了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可以采取必要的防卫手段,比如使用防身器械等。
2.合理性特殊防卫权行使的手段必须是合理的,也就是说,不能使用不道德的手段进行防卫。
如果对方不是真正的威胁,而使用过度的手段进行防卫,就是不合理的。
因此,在特殊情况下,人们应该确保自己的防卫行为是合理、合法的。
3.比例原则特殊防卫权的行使必须遵守比例原则。
也就是说,在采取行动之前,需要评估危险的程度和采取的行为之间的合理比例。
如果防卫手段超出了必要性和合理性的限度,则无法通过法律的审查。
4.情境因素特殊防卫权的行使应该根据所处情境来判断。
要根据当时的情况以及对方的行为,有选择地使用防卫手段。
如果在遥远的情境下使用了防卫手段,则可能涉及非法行为。
二、特殊防卫权的适用情况特殊防卫权的适用情况比较多,这里列举一些典型的:1.紧急情况在紧急情况下,人们会感到非常无助,需要采取适当的防卫措施。
如果处于紧急情况,比如正在遭遇劫持、抢劫、袭击等威胁,此时可以采用特殊防卫权的行使。
2.袭击如果遭到他人攻击,为了保护自己,可以采用特殊防卫权的行使。
比如,如果有人用刀子威胁你,你可以使用防身器械来进行防卫。
3.保护他人如果他人正在遭遇威胁,比如正在遭到袭击、抢劫等情况下,可以采取特殊防卫手段来保护他人安全。
4.防卫财产在保护自己财产的过程中,如果有人正在进行破坏、窃盗等行为,此时可以采用特殊防卫手段来防卫自己的财产。
特殊防卫权的界定

特殊防卫权的界定
特殊防卫权是指在一定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可以采取一定的防卫措施,但这种防卫措施又超出了一般情况下的正当防卫范畴,因此被称为特殊防卫权。
特殊防卫权的界定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个人权利、社会安全和法律规定等多方面因素,因此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特殊防卫权的界定问题,旨在深入分析特殊防卫权的性质和限度,以期对特殊防卫权的理解和适用提供一些参考。
特殊防卫权的界定需要考虑的是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整体稳定。
从个人权利的角度来看,特殊防卫权是一种合法的自卫行为,是对自己合法利益的一种保护。
在法律上,对于具有合法防卫行为的人,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豁免其法律责任,这也是对特殊防卫权的一种保障。
特殊防卫权并非是绝对的,其行使必须是在必要时、适当时、不过度时,同时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特殊防卫权的界定需要在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考虑到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
特殊防卫权的界定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以确保特殊防卫权的行使是在法律范围内。
法律对于特殊防卫权的规定是十分重要的,它可以限定特殊防卫权的行使范围,同时也可以规范特殊防卫权的行使条件和程序。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正当防卫权和紧急避险权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特殊防卫权的规定相对不太明确,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为了界定特殊防卫权,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对特殊情况下的行为进行适当的解释和规定,以确保特殊防卫权的行使是在法律范围内。
特殊防卫权的界定

特殊防卫权的界定特殊防卫权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了防卫自己、他人或财产的合法权益,采取的一种在普通情况下不被允许的防卫行为。
特殊防卫权在法律上被认为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在许多国家的刑法中都对其进行了规定。
特殊防卫权的界定涉及到紧急情况、合法权益和防卫行为的问题。
在特殊防卫权的界定中,紧急情况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紧急情况通常指的是当人们面临危险、侵害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因为行为的紧急性和突发性,没有足够的时间和条件来寻求法律上的途径来解决问题。
紧急情况下的特殊防卫权是一种临时性的权利,它的行使通常是一时的紧急处置,而非长期或持续的行为。
特殊防卫权的界定中涉及到合法权益的问题。
特殊防卫权的行使必须是为了防卫自己、他人或财产的合法权益。
合法权益包括个人的生命权、身体权、财产权等。
在特殊防卫权的界定中,必须考虑到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而不是为了达到其他目的。
换言之,特殊防卫权的行使必须是出于合法的目的,而不是违法或不当的目的。
在特殊防卫权的界定中,防卫行为也是一个关键的问题。
特殊防卫权的行使通常是指采取一些在普通情况下不被允许的防卫行为,例如对侵害行为的反击或抵抗行为等。
在进行界定时,必须考虑到行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行为的必要性指的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防卫措施必须是合理的、必要的,不能超出必要的程度,否则就会成为过当行为。
行为的合理性指的是行为必须是合法的、符合道义的,不能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否则就会成为不当行为。
特殊防卫权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存在一些不同,但通常都具有以上所述的特征。
特殊防卫权的界定涉及到法律、伦理、社会公共秩序等多个方面的问题,需要进行综合考虑和平衡。
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特殊防卫权的界定需要依据具体的情况来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在法律上进行规定和约束。
特殊防卫权的存在是合理和必要的,在现代社会中,特殊防卫权通常被认为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和自卫权利。
合理的特殊防卫权的行使不仅是对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全的维护。
特殊防卫权的界定

特殊防卫权的界定特殊防卫权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免受侵害,对不法侵害者进行必要的防卫行为的权利。
在法律上,特殊防卫权包括合法防卫和紧急避险两个方面。
合法防卫是指在非法侵害面前,被侵害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采取正当手段的行为;紧急避险是指在面临非法侵害时,为了自己或他人的安全而采取的一些必要措施。
特殊防卫权的界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紧急性特殊防卫权要求紧急性,即在紧急情况下才能行使该权利。
所谓紧急情况是指在进行防卫行为之前,被侵害人无法寻求法律途径或无法得到有效保护,自身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面临立即威胁的情况。
二、必要性特殊防卫权的行使必须是必要的,即不能超出合理的防卫范围。
必要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必要性的主观方面,即被侵害人主观上相信当前的防卫行为是保护自己的唯一手段;二是必要性的客观方面,即防卫行为的手段和程度应当是相对合理和适度的,不能过度伤害侵害人的人身权益。
三、合理限度特殊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具有合理限度,即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特殊防卫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但是行使的范围是有限的,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四、自卫情节特殊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具备自卫情节,即行使该权利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免受侵害。
如果行使特殊防卫权的动机不是出于自卫目的,而是出于私愤或者其他不合法的目的,就不能被认定为合法的防卫行为。
在特殊防卫权的界定中,需要权衡被侵害人的自卫权和侵害人的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
侵害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只有当被侵害人的自卫行为符合特殊防卫权的界定要求时,才能被视为合法的防卫行为,否则将构成对侵害人的非法侵害。
特殊防卫权的界定是根据紧急性、必要性、合理限度和自卫情节等原则进行的。
只有在符合特殊防卫权的界定要求下,被侵害人的防卫行为才能被认定为合法并得到法律保护。
特殊防卫权的理解与诠释(一)
特殊防卫权的理解与诠释(一)内容提要]:特殊防卫权作为正当防卫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一直是学者争议的焦点,褒贬不一。
本文试图通过对特殊防卫权的理论意义与立法价值进行分析,以论证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可存在性。
关键词]:特殊防卫权,正义性,适当性,个人防卫,社会防卫一、特殊防卫权概述特殊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可以实施的法律给予特殊规定的防卫行为。
因为对该防卫行为没有强度限制,故又有的学者称之为无限防卫、无过当防卫等。
如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权是一种天赋的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被现代文明社会以国家意志的形式确认并保护之。
防卫权的本质是生存权,是任何个体或群体存在与发展所具备的绝对权利。
作为社会的每一成员都平等地享有生存的权利,平等地享有自由、机会、财富、收入和自尊,除非对其中一种或所有的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成员的利益。
当这种平等状态被破坏,除非不平等更有利于每一成员的利益,否则人们具有保护其充分享有这种平等状态的权利。
个人对其生存权利的保护表现为防卫权,而依据社会契约和权利让渡成立的国家对其生存权利的保护则表现为社会防卫权——刑罚权,个人防卫权①的统一行使。
在法律赋予公民的防卫权中,“正当”无疑是首要条件,防卫行为必须符合正义性和适当性。
所谓正义性是指防卫行为必须是正义的,针对非正义的侵害所实施的行为,其具体体现在防卫针对的是正在发生的现实的不法侵害,防卫的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财产以及防卫人必须具备防卫意识,三者缺一不可,否则防卫行为将会因为缺失正义性而变为非正义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防卫行为的适当性则强调的是防卫行为应以有效制止不法侵害为限,不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不论是防卫时所选择的工具、手段、方式,还是防卫人自身的状况、防卫的强度,保护利益的大小、性质以及给侵害人造成的损害都应当和不法侵害的强度、手段、工具、损害、紧迫程度相当,不能严重失衡而造成重大损害。
特殊防卫权的界定
特殊防卫权的界定特殊防卫权是一种法律概念,指的是在面对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种特殊手段或行为。
特殊防卫权的界定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个人所拥有的防卫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来探讨特殊防卫权的界定。
特殊防卫权的界定需要考虑到防卫的对象。
特殊防卫权的对象主要是指针对非法侵害者的防卫行为。
在衡量防卫行为是否合法时,需要考虑到非法侵害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个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
特殊防卫权的界定不仅需要保护个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还应该保护其他合法权益,如名誉权等。
特殊防卫权的界定也需要考虑到防卫的手段和程度。
防卫手段应该是理性和合法的,不能过度侵犯非法侵害者的权益。
防卫手段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需要通过具体的情况来判断。
在面对非法侵害时,个人可以采取合理的防卫手段,如耳光、踢打、喊叫等,但不能采取过度的手段,如使用武器、暴力等。
防卫的程度应该与非法侵害的程度相当,不能超过必要的程度。
特殊防卫权的界定还需要考虑到防卫的时机。
防卫行为需要在非法侵害发生时及时进行,不能超出合理的时机范围。
特殊防卫权的界定需要考虑到个人反应的时间和情况,不能对个人的反应时间设置过于苛刻的要求。
在判断特殊防卫权是否属于合法范围时,需要综合考虑到个人反应的时间和情况。
特殊防卫权的界定还与法律的规定有关。
在判断特殊防卫权的界定时,需要参考国家法律的规定和司法解释。
国家法律对于特殊防卫权的界定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个人在行使特殊防卫权的过程中应当依法行事。
特殊防卫权的界定应当与法律的规定保持一致。
特殊防卫权的界定需要考虑到防卫的对象、手段和程度、时机以及法律的规定等因素。
在特殊防卫权的界定中,个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充分的保护,但个人的防卫行为也不能超过合理的范围。
在实践中,特殊防卫权的界定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具体的判断和处理。
特殊防卫权的界定
特殊防卫权的界定
特殊防卫权是指在危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安全,采取合法的防卫行为而免于刑事责任的权利。
特殊防卫权的界定是指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特殊防卫权,以及特殊防卫权的限制和适用范围。
特殊防卫权的界定可以通过法律和法律解释进行。
特殊防卫权的界定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危急情况的认定:特殊防卫权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行使,而危急情况的定义需要明确。
通常情况下,危急情况包括自卫情况和紧急救援他人的情况。
在受到武力攻击或暴力侵害时,可以行使特殊防卫权;在目睹他人受到严重伤害威胁生命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必要的行动进行防卫。
2. 合法的防卫行为:特殊防卫权只能行使合法的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合法的防卫行为包括采取非致命性的手段进行防卫,例如警告、制止行为、逃离等。
如果在采取防卫行为时造成了对方的严重伤害或死亡,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界定是否合法。
3. 刑事责任的免除:特殊防卫权的行使可以免除刑事责任,即免于受到刑事处罚。
这需要在法律上明确特殊防卫权的适用范围,并且给予相关证明和辩护的机会。
特殊防卫权的界定不是绝对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在刑事诉讼中,特殊防卫权的行使是否符合界定需要通过法庭的审理来确定。
法官会依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判断,考虑到被告人的主观意图和实际行为,以及对方的攻击或侵害情况和程度,来决定特殊防卫权是否适用和合法。
特殊防卫权的界定需要综合考虑危急情况的认定、合法防卫行为、刑事责任免除等多个因素,以确保特殊防卫权的行使在法律的范围内,并保护人身安全。
特殊防卫权的界定需要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并且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决。
特殊防卫权的界定
特殊防卫权的界定特殊防卫权是指,在遭遇他人危害而无法避免或无获救机会的情况下,为保护自己、他人或财产所行使的防卫行为所拥有的法律权利。
因此,特殊防卫权的界定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宽泛性。
下面从三个方面进行详述。
一、特殊防卫权的保障对象特殊防卫权的主要保障对象为人身和财产。
在危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他人,特殊防卫权可能会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产生影响,因此特殊防卫权的保障对象不仅包括拥有特殊防卫权的人自己,还包括被特殊防卫权所侵害的他人。
二、特殊防卫权的限制条件特殊防卫权的行使不是没有限制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危急情况:特殊防卫权的行使必须是在危急情况下进行的。
危急情况指的是在无法避免或无获救机会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和财产。
2.合理必要:特殊防卫权的行使必须是合理必要的。
合理必要是指在危急情况下,特殊防卫权所行使的行为必须是适当的,而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3.正当防卫:特殊防卫权的行使必须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在遭受他人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所行使的防卫行为。
特殊防卫权的界定在不同的司法实践中会受到不同的解释和解读。
在中国的《刑法》中,特殊防卫权的界定依据的是特殊情况下的合理必要性原则。
在实践中,一般需要根据行为人的实际情况,结合事件的具体情形来进行具体的判断。
而对于“危急情况”具体指何种情形的解释,则有时会产生争议和误解。
在某些案例中,由于特殊防卫权的行使涉及到对他人人身和财产的侵害,特殊防卫权的范围和极限往往受到争议。
例如,经常出现的一些情况是,如果在特殊防卫权下造成了他人人身和财产的不应有的损害,那么,这种行为是否已经涉及到了侵权行为,需要进行合理的权衡和裁判。
总之,特殊防卫权的界定必须在充分考虑危急情况和合理必要性的基础上进行,并需要保证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人不能过度行使其权利,从而造成不当侵害。
在法律实践中,对于特殊防卫权的界定和范围的划定,还需要充分考虑社会生活和人民生存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尽可能减少人民生命财产和权利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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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防卫权的“特殊”之处
作者:李燕
来源:《青年时代》2020年第07期
摘要:法律的生命性体现在其适用上,但人民对法律的理解不同则直接影响到法律,使其产生不同的适用效果。
本文通过对《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解读,认定特殊防卫权之概念。
作为一种特殊的正当防卫方式,它既与一般防卫有着不可断裂的联系,又具有自身相对的独立性。
主要在于其构成要件方面,防卫指向暴力性的犯罪,防卫的对象必须是暴力侵害本人的人身权方面,而且其权利的行使无必要限度的限制。
关键词:特殊防卫权;特殊要件;防卫限度
作为正当防卫权的一项补充规定,特殊防卫权是一种派生性权利,只有在公民遭受到不法的侵害,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并需要特殊权利来保护的时候,它才有转变为现实性权利可能的理由。
一般来说,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作为对付不法侵害行为的有效手段,两者同属于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之列,在主观方面、对象、时间和起因的构成要素是重合的,但特殊防卫也有其自身的特殊要件。
一、特殊防卫权的特征
为了纠正过去在处理防卫过当案件时过于严格的现象,立法者综合考虑我国当时正当防卫权的适用情况与社会总体治安状况,衡量各方利益后,在1997年《刑法》的修订中,增设第20条第3款之规定,由此将我国的特殊防卫权确立下来。
这一规定对于鼓励公民在面对严重危急的不法行为时,敢于行使防卫权,維护自身合法权益,有效打击暴力犯罪方面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对第3款规定学术性的概念定义争议颇多。
比较前两款之规定而言,不可称其为无限度的防卫权利,并列语义下,以“特殊”相较于第一款的“一般”,是符合立法者本意的。
而且特殊防卫权是相对于一般防卫权而言的,都属于正当防卫制度。
它们有相同点,一是现实不法侵害的存在;二是时间上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三是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四是对象都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通过对法条规定的概念分析,也可以简要把握特殊防卫权的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防卫范围的法定性,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这也是对特殊防卫范围的限定与特定对象的要求,所以针对于一般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能适用特殊防卫。
第二,保护对象强调个人权利的人身权,不包括财产权和其他权利的保护,仅限于生命和重大的身体健康的安全,这区别于正当防卫权的保护对象。
第三,特殊防卫指向的侵权行为须具有暴力犯罪性,即只限于暴力性的犯罪行为,不能包括非暴力的犯罪行为,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防卫指向对象的犯罪性,该款规定的犯罪只能理解为是限于触犯了刑法的“犯罪”,而不能包括一般的违法行为;二是必须是对暴力犯罪行为的特殊防卫,并不是非暴力手段的不法侵害行为。
第四,强调必须是“暴力犯罪”,体现了对防卫意图的要求不同于一般防卫——只要防卫人认识到有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特殊防卫就显得相对严格。
因此在特殊防卫中,防卫人就必须先从主观上辨明侵害人是否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如果是,当然就不能对其实施“特殊防卫”,而只能行使一般防卫或紧急避险。
第五,特殊防卫无必要限度的规定限制。
一般防卫行为在构成要素上有法定的“必要限度”,防卫过当的程度限制虽然在新刑法中已经被调高,但是其仍然要接受“必要限度”的制约。
就新刑法关于特殊防卫的规定中,亦未提及“必要限度”之要求,根据法律的法定性理解该条新规定,受害人可以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财产进行任何形式和强度的反击和防卫,即使造成侵害人的伤亡,但由于被侵害者的反击行为构成特殊防卫,因此该行为人不成立犯罪。
二、特殊防卫权的“特殊”要件
公民在行使正当防卫权时,超过必要限度就需要承担相应的防卫风险,由此公民去实施特殊防卫权时,也须有相当的参照,即防卫行为对犯罪行为人的人身所造成的威胁,可以与特殊暴力侵害行为可能对公民所形成的危险性相当。
实践中如果防卫人在实施防卫行为时强度不充分,对合法权益不能良好的保护,还极有可能引起更大的攻击侵害行为;反之如果防卫的强度过当,对不法行为人造成伤亡后果的,又会被处以相应的刑罚。
因此鉴于这其中的诸多矛盾,也为避免在实践中出现这样的状况,公正合理地审判案件,应该多站在当事人的现实角度来分析。
既然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形,那么特殊防卫权究竟特殊在哪里呢?
(一)特殊的防卫范围——“暴力犯罪”
不同于正当防卫对被防卫行为的要求——“不法侵害”,对特殊防卫要求最突出的构成要件是“严重……的暴力犯罪”,即刑法规定上的应受惩罚的对社会存在危害性的行为,“暴力型”犯罪行为。
其包含于“不法侵害”,且对暴力犯罪有“量”上的限定性,所以特殊防卫的范围相对被限制在较窄的层面上,只能针对第3款中限定的强度与后列几种行为相当的暴力犯罪。
为了区别于一般防卫,需对“暴力犯罪”予以探究。
1.对特定“暴力犯罪”的理解
暴力犯罪是否一定要具备刑法上所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对此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具备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一般违法行为,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的,客观危害性行为都不是犯罪[1];另一种观点对实施了特定暴力犯罪的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如果防卫人不知其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这种情况也可以行使特殊防卫,否则不符合防卫权所设定的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2]。
笔者较为赞同将暴力犯罪理解为刑法意义上的具备构成要件的犯罪更为妥当,原因其一,按照系统解释,凡是刑法中规定的犯罪,都应该具有刑法意义,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既然特殊防卫权已被规定在第20条第3款中,那么理解暴力犯罪也不例外。
其二,对其予以刑法意义上的解释,绝不是对无刑责能力人的放纵。
一般情况下对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侵害行为是不提倡防卫的,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一定的紧急避险或正当防卫来避免其权益进一步受损。
2.特定“暴力犯罪”行为的把握
暴力犯罪时间的限定与正当防卫的“正在进行”是有区别的。
当然对于严重暴力犯罪的危险已经消除的,不能再实施特殊防卫了。
例如,不法侵害人在其行为得手后,撤离过程中若被发现的就不能对其实施特殊防卫;或者是犯罪人已被降服,不能再侵害的,也不符合特殊防卫的要求。
现实中对行为危险的消除比较容易把握,那么关键是要把握暴力犯罪行为的开始,一般观点认为其开始就指的是,实行行为的着手[3]。
因为在犯罪刚开始的阶段,不存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性,也没有非法侵害的现实危险性,所以在这一阶段不能实施一般防卫,更不能实施特殊防卫。
“着手”只是划分犯罪进行阶段的一个分界点,而特殊防卫采取的是避免陷于严重危险之中的“以暴制暴”的方式。
防卫的开始时间应当有一个较大幅度的实质上的判断标准,笔者认为,应当以被害人面临现实的危险性之时作为特殊防卫开始时间的最低标准。
(二)对防卫指向行为的特殊限定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要求,暴力行为要达到“严重”程度的量,“人身安全”,仅限于生命与重大的身体健康安全。
“严重危及”是指暴力行为本身所具有的严重损及人身安全的现实紧迫性的程度,如不立即采取特殊防卫,将会给被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
“严重”即暴力行为可能給被害人带来致命的伤害后果或对其生命安全造成紧急威胁,仅表述暴力手段的强度,具体标准应根据当事人所处的具体状况进行分析,是否具有现实紧迫的危害性以及暴力行为是否能达到足以致人伤亡的程度来判明。
例如甲抢劫财物后,在现场还能挽回财产损失时,对其实施防卫行为的,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但可能适用一般正当防卫的规定。
(三)防卫限度不同之责任的特殊性
行使正当防卫权是有必要限度限制的,但是特殊防卫作为对防卫过当的例外规定,它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这无疑是对正当防卫的一个突破规定。
即公民采取任何形式、手段或强度的防卫行为,不论对犯罪分子造成何种后果,都不属防卫过当,也不承担此行为带来的刑责,即防卫后果所致的法律责任不同。
由刑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可归纳两者的不同:一是造成不法侵
害人的后果不同,一般正当防卫所针对的是通常不会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法侵害,而特殊防卫具有加害性的反击行为特征,极有可能会给被防卫人造成重大损害或是死亡;二是反加害还击后防为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同,一般的正当防卫只要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导致重大损害后果产生的,一般防卫人是一定要担责的;反之对特殊防卫却无必要限度要求,因此就不必承担刑事责任。
三、结语
特殊防卫所面对的“暴力侵害”及防卫限度是其区别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地方,譬如于欢案件的解决。
而且特殊防卫这一权利的设置,既赋予了公民在紧迫危急情况下的自力救济权利,又填补了立法的不足之处,亦使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更加的严谨、科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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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燕(1993—),女,汉,河南南阳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理论和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