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防卫权的理解与诠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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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防卫的概念和意义

特殊防卫的概念和意义

特殊防卫的概念和意义特殊防卫是指在具体的紧急情况下,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安全,采取了一系列特殊的防卫措施。

这种防卫形式通常发生在和平时期,但面临特殊突发情况时,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必要时采取特殊手段进行防卫。

特殊防卫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特殊防卫是在和平时期采取的一种防卫形式,其目的是为了应对突发情况、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当国家面临恐怖袭击、重大自然灾害、紧急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情况时,特殊防卫可以迅速采取措施,有力地保护和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2. 必要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特殊防卫的核心是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无论是恐怖袭击、大规模火灾、地震等突发事件,还是公共卫生危机,特殊防卫的目标都是迅速行动,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这不仅体现了国家的责任,也维护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稳定。

3. 提高国家的抗击突发事件能力。

特殊防卫是国家应对突发事件的一种重要手段,通过特殊防卫,国家可以提高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

通过对突发事件的演练和预警机制的建立,可以迅速响应、快速决策,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特殊防卫的实施也促使了国家安全意识的提高,增强了国家和社会的应对能力。

4. 维护国家形象与声誉。

特殊防卫是国家面临突发事件时需要迅速采取的防卫措施,而且对外的表现也是国家形象和声誉的重要因素。

通过有效的特殊防卫,国家可以展示出自己的决心和能力,树立起国家的形象和声誉,增强国际社会对国家的认可和尊重。

5. 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

良好的特殊防卫机制不仅能起到应对突发事件的作用,还可以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通过特殊防卫的实施,可以促进科技和制度的创新,提升防卫水平和应对能力。

同时,特殊防卫还需要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和配合,可以促进政府机构和社会各方的合作,形成共治共享、共建共享的社会氛围。

总的来说,特殊防卫是在和平时期下,为了应对紧急情况而采取的一种特殊防卫形式。

浅析特殊防卫制度(DOC)

浅析特殊防卫制度(DOC)

浅析特殊防卫权制度摘要:特殊防卫权制度是97年《刑法》确立的一项全新的理论制度,它是在正当防卫制度发展到相对限制防卫的过程中出现的。

目的是人们遇到某些特殊的犯罪行为时,赋予公民个人可致侵害人伤亡的防卫权利。

但是,作为一种新引进的法律制度,特殊防卫权在理论和实践中仍存在一定的争议与质疑。

鉴于此,对特殊防卫权立法的评析和完善,对刑事法的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特殊防卫权立法评析完善新《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是新刑法关于特殊防卫权的规定。

这一规定是为了纠正以往司法实践中处理防卫过当案件普遍偏严的现象,鼓励公民同具有严重暴力性质的特殊犯罪作斗争,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刑事立法的缺陷与不足,对于特殊防卫权的具体适用仍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质疑。

本文先从对《刑法》第20条第3款的称谓入手,通过对几种称谓的比较分析来进一步探讨特殊防卫权的概念。

然后再从法律规定入手,对条文中的一些争议问题进行探讨与评析,来解决一些有争议的问题。

最后,在对特殊防卫权的立法评析的基础上,来探讨特殊防卫权的立法完善,以期对特殊防卫权的理论和立法的完善有一定裨益。

一、特殊防卫权概念辨析笔者认为,探讨特殊防卫权的概念,首先应从《刑法》第20条第3款所规定的称谓入手。

对于该条款,学界主要存在三种称谓,在此一一探讨。

(一)无过当防卫权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无过当防卫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

①之所以称为无过当防卫权,是相对于防卫过当而言的。

法律对防卫人采取的防卫行为并无限制,法律允许被害人和其他公民采用强度较大的防卫行为,不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况。

①杜宝庆:《无过当防卫的法律适用》,载于《中国刑事法杂志》1999年第3期。

论特殊防卫权 论文资料

论特殊防卫权 论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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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特殊防卫的适用条件

浅析特殊防卫的适用条件

浅析特殊防卫的适用条件
梁宇宙
【期刊名称】《《知识经济》》
【年(卷),期】2011(000)002
【摘要】特殊防卫作为一种特定的权利,只有正确地行使才能达到刑法立法的目的,因此实施特殊防卫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本文认为特殊防卫的构成要件要体现其"特殊性",故赞同新的三条件说,即必须有特定的暴力犯罪侵害存在、必须是特定暴力犯罪侵害正在进行、必须有特定的防卫认识和防卫目的。

【总页数】1页(P46)
【作者】梁宇宙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 411105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试论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 [J], 丁树歧;;
2.浅析特殊防卫权之适用 [J], 孙振宇
3.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之检讨——来自“受虐待妇女综合症”的启示 [J], 魏汉涛
4.浅析特殊防卫权之适用 [J], 孙振宇;
5.逆防卫的许禁之争及其适用条件分析 [J], 魏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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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防卫权的界定

特殊防卫权的界定

特殊防卫权的界定特殊防卫权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了防卫自己、他人或财产的合法权益,采取的一种在普通情况下不被允许的防卫行为。

特殊防卫权在法律上被认为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在许多国家的刑法中都对其进行了规定。

特殊防卫权的界定涉及到紧急情况、合法权益和防卫行为的问题。

在特殊防卫权的界定中,紧急情况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紧急情况通常指的是当人们面临危险、侵害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因为行为的紧急性和突发性,没有足够的时间和条件来寻求法律上的途径来解决问题。

紧急情况下的特殊防卫权是一种临时性的权利,它的行使通常是一时的紧急处置,而非长期或持续的行为。

特殊防卫权的界定中涉及到合法权益的问题。

特殊防卫权的行使必须是为了防卫自己、他人或财产的合法权益。

合法权益包括个人的生命权、身体权、财产权等。

在特殊防卫权的界定中,必须考虑到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而不是为了达到其他目的。

换言之,特殊防卫权的行使必须是出于合法的目的,而不是违法或不当的目的。

在特殊防卫权的界定中,防卫行为也是一个关键的问题。

特殊防卫权的行使通常是指采取一些在普通情况下不被允许的防卫行为,例如对侵害行为的反击或抵抗行为等。

在进行界定时,必须考虑到行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行为的必要性指的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防卫措施必须是合理的、必要的,不能超出必要的程度,否则就会成为过当行为。

行为的合理性指的是行为必须是合法的、符合道义的,不能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否则就会成为不当行为。

特殊防卫权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存在一些不同,但通常都具有以上所述的特征。

特殊防卫权的界定涉及到法律、伦理、社会公共秩序等多个方面的问题,需要进行综合考虑和平衡。

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特殊防卫权的界定需要依据具体的情况来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在法律上进行规定和约束。

特殊防卫权的存在是合理和必要的,在现代社会中,特殊防卫权通常被认为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和自卫权利。

合理的特殊防卫权的行使不仅是对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全的维护。

特殊防卫权的界定

特殊防卫权的界定

特殊防卫权的界定特殊防卫权是一种法律概念,指的是在面对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种特殊手段或行为。

特殊防卫权的界定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个人所拥有的防卫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来探讨特殊防卫权的界定。

特殊防卫权的界定需要考虑到防卫的对象。

特殊防卫权的对象主要是指针对非法侵害者的防卫行为。

在衡量防卫行为是否合法时,需要考虑到非法侵害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个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

特殊防卫权的界定不仅需要保护个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还应该保护其他合法权益,如名誉权等。

特殊防卫权的界定也需要考虑到防卫的手段和程度。

防卫手段应该是理性和合法的,不能过度侵犯非法侵害者的权益。

防卫手段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需要通过具体的情况来判断。

在面对非法侵害时,个人可以采取合理的防卫手段,如耳光、踢打、喊叫等,但不能采取过度的手段,如使用武器、暴力等。

防卫的程度应该与非法侵害的程度相当,不能超过必要的程度。

特殊防卫权的界定还需要考虑到防卫的时机。

防卫行为需要在非法侵害发生时及时进行,不能超出合理的时机范围。

特殊防卫权的界定需要考虑到个人反应的时间和情况,不能对个人的反应时间设置过于苛刻的要求。

在判断特殊防卫权是否属于合法范围时,需要综合考虑到个人反应的时间和情况。

特殊防卫权的界定还与法律的规定有关。

在判断特殊防卫权的界定时,需要参考国家法律的规定和司法解释。

国家法律对于特殊防卫权的界定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个人在行使特殊防卫权的过程中应当依法行事。

特殊防卫权的界定应当与法律的规定保持一致。

特殊防卫权的界定需要考虑到防卫的对象、手段和程度、时机以及法律的规定等因素。

在特殊防卫权的界定中,个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充分的保护,但个人的防卫行为也不能超过合理的范围。

在实践中,特殊防卫权的界定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具体的判断和处理。

特殊防卫权的主体范围

特殊防卫权的主体范围摘要针对部分学者提出特殊防卫权仅应该由被害人主体行使的观点,本文认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条文的明白规定,从“法律对主体范围规定是相对合理的价值选择”,“其他非被害人主体的参与也处于紧急状态”,以及“严格遵照适用条件已能有效防止权力滥用”等三个方面论述特殊防卫权的主体范围应当不仅限于被害人主体。

关键词特殊防卫权被害人主体非被害人主体一、立法资料回顾现行刑法关于特殊防卫权条款的历史资料,不难发现对于特殊防卫权的主体范围在立法过程中是有过一些不同意见。

在1997年1月10日制订的刑法修改稿中,第20条第3款规定:“对以暴力实施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被害人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属于正当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

可见在当时最初的草案版本中,强调了特殊防卫权的行使主体只限于被害人。

然而,1997年2月17日修订的刑法修改稿中,该条款在“暴力实施”之后,“杀人”之前插入了“行凶”一词,将“被害人”删去,把1月份版本中“财产损失”及其后半部分修改为“其他严重后果,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到了1997年3月1日的修改稿,则又增加了“人民警察行使更宽松的防卫权”,但这一表述在3月13日的版本中被删除,修改为现行刑法20条第3款的版本。

该条款的最终版本包含于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修订后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中。

由此,从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含义的文理解释上看,我们可以得知现行刑法关于特殊防卫权行使主体的防卫应该既包括被害人,也包括其他符合条件的非被害人,而不像不应该仅仅限于被害人主体。

二、有限制的特殊防卫权有的学者认为,此处将特殊防卫主体规定为公民,使其适用范围太宽泛,过分强调了刑法的保护机能,而有忽视甚至悖逆对犯罪人的刑法人权保障机能之嫌,因此主张特殊防卫权的行使主体应仅限于被害人。

本文认为,由于特殊防卫权本身的规定已经对其适用范围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和限制,使之区分于无限制的防卫权,这些限制本身就体现了对犯罪分子人权方面的充分考虑。

特殊防卫是指什么,特殊防卫如何正确适用

特殊防卫是指什么,特殊防卫如何正确适⽤我国公民遭受不法侵害时,可以依法⾏使正当防卫的权利,保护⾃⾝合法权益,那么特殊防卫如何正确适⽤,关于特殊防卫是指什么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为店铺⼩编整理了关于特殊防卫是指什么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特殊防卫是指什么我国现⾏《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凶,杀⼈,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采取防卫⾏为,造成不法侵害⼈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规定在《刑法》理论上称为“特殊防卫权”,也称“⽆限防卫权”。

因此,对特殊防卫权问题进⾏研究,不仅有助于理论的丰富和完善,⽽且尤为重要的是,也有助于司法的适⽤。

特殊防卫权基于法律的规定⽽享有,具有⽬的的正当性与⾏为的防卫性相⼀致的特性。

⽬的的正当性,是指特殊防卫权⾏使的⽬的在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或他⼈的⼈⾝权利免遭某些正在进⾏的特定暴⼒犯罪的不法侵害。

这是特殊防卫权的最本质特征。

其防卫⽬的明确揭⽰了正当防卫的社会政治内容。

我国《刑法》中的特殊防卫权不仅是免除特殊防卫⾏为⼈的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且是赋予公民同正在进⾏的某些特定暴⼒犯罪作⽃争的法律武器。

⾏使特殊防卫权要求在具有⽬的正当性的同时,还须具有⾏为的防卫性。

⾏为的防卫性,是指特殊防卫权具有防卫的性质,权利主体对正在进⾏不法暴⼒侵害的施害⼈的⼈⾝采取的暴⼒⼿段是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或他⼈的⼈⾝权利的需要⽽实施的,是对正在进⾏的不法暴⼒侵害的必要反击。

特殊防卫权是⽬的的正当性与⾏为的防卫性的有机统⼀,特殊防卫权的实施对侵害⼈造成⼀定的⼈⾝或财产损害,这是特殊防卫权的重要内容。

尽管特殊防卫权具有不法或犯罪的外观,法律却明⽂规定⾏为⼈免受刑事处罚,不负刑事责任,正是因为其具有正当的⽬的,防卫⽬的的正当性决定了其所采取的对不法暴⼒侵害⼈造成⼀定的⼈⾝或财产损害的暴⼒⼿段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特殊防卫权采取的反击特定暴⼒犯罪的⾏为是以损害不法暴⼒侵害⼈的⼈⾝或财产等权益为内容,以暴⼒⼿段为主要⽅法,具有加害性特征。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特殊防卫权探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特殊防卫权的规定。

它是在1979年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权的基础之上而新增加的一种私力救济权。

特殊防卫权的设置,对于遏制和预防犯罪以及保护公民的人身利益,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这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项重要成果。

为了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惩罚犯罪,保护防卫人的利益,《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了特殊防卫权,但是特殊防卫权设立欠周密性,法律用语不规范、词意不明留有悬念,在错综复杂的刑事案件中,特殊防卫权可能被滥用,不利于人权的保护,同时会被部分法律素质不高的司法人员误解,从而造成错案。

为此,笔者有必要对此条款进行阐释(一)何为“行凶”在《现代汉语辞海》中,“行”是“实际地做、表示行动”。

“凶”是指“杀人或伤害的行为”。

“行凶”是群众性日常的用语,其内涵、外延不明确,语义含糊不清,可以是指以拳头打人或殴打他人、寻衅滋事等一般违法行为,也包括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

对“行凶”的含义解释众说纷芸,第一种理解为“伤人”,第二种理解为“是指无法判断为某种具体的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的严重暴力侵害行为”。

第三种是指“故意伤害犯罪”,第四种理解为“使用凶器的暴力行凶”,还有的理解为是“伤害和杀人”等…..。

“行凶”不是法律术语,法律没有对“行凶”的含义明确地作出规定,而刑法上也没有“行凶”这个罪名,但刑事立法把“行凶”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并列在一起,似乎有特殊的用意。

笔者以为,第一种理解有失偏颇,“伤人”的“伤”字是指“伤害”。

而伤害包括肉体上和精神上伤害,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理解,伤害虽仅指肉体上的伤害,但“伤人”一词较口语化且内涵过宽,不符合刑法用语的规范性。

第三种理解有局限性,若“行凶”是指“故意伤害犯罪”,那为什么不直接在条文予以规定呢?对社会危害性极大的“八类犯罪”即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刑法第17条规定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那刑法第20条第3款为啥不直接用“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

特殊防卫权的界定

特殊防卫权的界定特殊防卫权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或人身安全而采取的合理防卫行为。

在我国法律中,特殊防卫权的界定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特殊防卫权的界定原则是合理必要性。

也就是说,特殊防卫权行使者必须在紧急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判断,采取必要的手段进行防卫。

这意味着在紧急情况下,特殊防卫权行使者可以采取一些正当手段(包括非致命性的暴力行为)来保护自己的安全。

特殊防卫权的界定还需要考虑防卫的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

客观要素包括具体的紧急情况和危险程度,主观要素包括行使特殊防卫权的人的主观恐惧感和防卫行为的合理性。

只有在真实的紧急情况下,行使特殊防卫权的人才能够依法获得保护。

特殊防卫权的界定还要考虑到正当防卫的原则。

正当防卫是指被侵害人在承受非法侵害时,为了制止当前非法侵害行为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特殊防卫权与正当防卫有着紧密的联系,特殊防卫权行使者可以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行使特殊防卫权。

特殊防卫权的界定还需要考虑到防卫的限度和如果防卫行为超出限度的后果。

防卫的限度是指特殊防卫权行使者在采取防卫行为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判断,力求从对方的侵害中解脱出来,并且不能用过度危险的手段进行反击。

如果防卫行为超出限度,造成过度伤害或者死亡的后果,行使者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殊防卫权的界定是在特定的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或人身安全而采取的合理防卫行为。

界定的原则是合理必要性,需要考虑到防卫的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正当防卫原则、防卫的限度以及超出限度的后果等多个因素。

特殊防卫权是保护自己安全的一项合法权利,在遇到紧急情况时,人们可以行使特殊防卫权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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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防卫权的理解与诠释(一)内容提要]:特殊防卫权作为正当防卫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一直是学者争议的焦点,褒贬不一。

本文试图通过对特殊防卫权的理论意义与立法价值进行分析,以论证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可存在性。

关键词]:特殊防卫权,正义性,适当性,个人防卫,社会防卫一、特殊防卫权概述特殊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可以实施的法律给予特殊规定的防卫行为。

因为对该防卫行为没有强度限制,故又有的学者称之为无限防卫、无过当防卫等。

如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权是一种天赋的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被现代文明社会以国家意志的形式确认并保护之。

防卫权的本质是生存权,是任何个体或群体存在与发展所具备的绝对权利。

作为社会的每一成员都平等地享有生存的权利,平等地享有自由、机会、财富、收入和自尊,除非对其中一种或所有的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成员的利益。

当这种平等状态被破坏,除非不平等更有利于每一成员的利益,否则人们具有保护其充分享有这种平等状态的权利。

个人对其生存权利的保护表现为防卫权,而依据社会契约和权利让渡成立的国家对其生存权利的保护则表现为社会防卫权——刑罚权,个人防卫权①的统一行使。

在法律赋予公民的防卫权中,“正当”无疑是首要条件,防卫行为必须符合正义性和适当性。

所谓正义性是指防卫行为必须是正义的,针对非正义的侵害所实施的行为,其具体体现在防卫针对的是正在发生的现实的不法侵害,防卫的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财产以及防卫人必须具备防卫意识,三者缺一不可,否则防卫行为将会因为缺失正义性而变为非正义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防卫行为的适当性则强调的是防卫行为应以有效制止不法侵害为限,不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不论是防卫时所选择的工具、手段、方式,还是防卫人自身的状况、防卫的强度,保护利益的大小、性质以及给侵害人造成的损害都应当和不法侵害的强度、手段、工具、损害、紧迫程度相当,不能严重失衡而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造成损害的情形亦是法律所不愿看到的,可见不具备适当性的防卫也不是防卫权的内容。

以“正当”为内容的防卫权不仅能够发挥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作用,而且能够防止防卫权的滥用以及防卫过度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近乎完美的立法就是这样在授权与限制之间保护着公民权益,维护着统治秩序。

犯罪行为的到来往往夹杂着许多不确定的因素,一些突如其来的侵害极大地缩小了防卫人的思维空间,防卫人此时是被动接受侵害还是主动进行抗击,迫在眉睫,显然已没有时间允许防卫人用一种平静客观公正合理的心态充分考虑法律所强调的“正当”二字再做出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

侵害行为留给防卫人思考的时间越少,就越不可能期待防卫行为能够很好的符合法律预先设计好的标准。

可见,这样的防卫权有时候显得不合情理。

假如我们一味强调防卫权的正当行使而忽视了犯罪行为的特殊性且使之适用于所有的犯罪之中,就会使得防卫人在强烈的侵害面前畏缩不前,甚至采取不抵抗策略,宁愿牺牲人身和财产权益,遭受侵害也不反击自卫,生怕不适当的反击和防卫不是遭来更为猛烈的侵害就是深陷牢狱之苦。

这不仅大大降低了防卫的效能,而且也有违设置防卫权的立法初衷,使之形同虚设。

因而对于特殊的犯罪要求适用特殊的防卫标准的呼声越来越大,那些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极大的危害性以及对重大法益所构成的威胁迫使法律作出让步,放宽了对此类暴力行为进行防卫的条件限制。

下面我们来看看法律对这种非常规情境下的犯罪防卫给予了何种特殊的照顾,特殊防卫权的特殊之处又体现在哪里?在公民行使防卫权的过程中,法律所始终强调和要求的无非是“正当”二字,超出了“正当”范围的行为就不被法律所保护,反而要受到法律的非难与责罚。

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了解到法律为什么要对防卫那些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降低对防卫人的要求,放宽对防卫人的限制,但是如何降低要求以及放宽到何种程度最为合理、适当,这便是法律如何解决好特殊防卫的一系列后续问题。

对于防卫权行使过程中始终追求和强调的正义性与适当性来说,正义性的地位不可动摇,否则防卫行为将会失去道德根基,这是法律绝不允许的。

没有正义性的防卫就不是防卫了,只能是法律所禁止和谴责的犯罪行为。

由此可见,正义性要件不可或缺,因而法律惟有通过调整防卫行为的适当性要求去放宽对防卫人的限制以确保防卫功效的实现。

适当性的缺失,不要求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相适当及因防卫过度造成的严重后果的不责难状态,成功地排除了防卫人的顾虑,从而使得个人防卫的功效发挥到了极致。

由此可见,特殊防卫已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正当防卫,它的特殊之处就在于法律对于缺失适当性的防卫行为的鼓励。

对于缺失适当性,应理解为法律对于那些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的防卫只强调正义性,不要求和一般防卫行为那样必须具备适当性,将适当性排除在防卫人所需要考虑的因素之外,对防卫人所引发的严重后果是否存在着过失并不给予评价,而仅仅是采取一种表面上不禁止而实质上鼓励和容许的态度以默示特殊防卫的合理性。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那些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给不法侵害人造成的伤亡损害,无疑既有防卫适当的情形,也有防卫过当的情形。

如果说在对此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面前的防卫亦有防卫限度之要求的话,当行为人防卫适当时阻却违法性,而防卫过当时,则就应当适用我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追究行为人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那么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意义何在呢?特殊防卫权的立法,则会变得形同虚设,毫无意义。

众所周知,特殊防卫权产生于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犯罪活动猖獗,这样一个社会背景之下。

人们往往因传统刑事立法对防卫限度规定的局限,害怕承担刑事责任,对犯罪行为不敢积极大胆地进行防卫。

在司法实践中亦存在着大量受害人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把歹徒打伤了,不仅得不到保护,反而被以防卫过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故有人提出是否能够在较大范围内给予公民一种特殊防卫权。

如何修改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的规定,立法机关面临两难选择:一方面试图鼓励公民积极利用正当防卫与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另一方面又唯恐公民滥用防卫权,造成社会的混乱。

经过权衡,立法机关最终倾向于在修改后的刑法中确立特殊防卫权的原则。

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利益,鼓励见义勇为,增加了特殊防卫权的规定。

1]当然,对于特殊防卫权适用的对象,只能是那些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即使是刑法第20条第3款中明确指出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亦应当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危害程度,否则都难以成为特殊防卫权适用的对象。

此时,设立特殊防卫权的意义就体现在刑法急需向人们昭示它的立场和态度,对于那些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公民应当毫无顾虑,积极大胆地进行防卫,维护生命安全不被侵害,无需顾虑防卫行为是否与侵害行为相适当,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是否要担责。

即使是在造成不法暴力侵害人伤亡后果的情形下,人们也依然享有不负任何刑事责任的优待。

对特殊防卫权的立法,不应当仅仅是立法者纠正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理解与适用误区的形式条款,更应当是被赋予实质内容和实用价值的指导公民正确认识和运用防卫权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规范。

因此,笔者认为特殊防卫权的行使是没有限度要求的。

只要是能够有效的制止那些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暴力行为的任何防卫方式、手段、工具都可以使用,防卫人就不必考虑防卫的强度以及引发的严重后果是否存在着过失之嫌。

法律只追求能够成功有效地打击此类犯罪行为,至于造成不法侵害者死亡结果有防卫过当之嫌的防卫行为,法律默许之。

而立法者对行使特殊防卫权唯一的要求就是,此种权利仅限于在面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才能享有,以期此既能够鼓励公民与犯罪斗争,又不致于导致防卫权的滥用,存在着破坏法治的危险。

我们不禁要问,法律为何如此纵容特殊防卫权的存在?有的学者认为法律之所以强调防卫人对行使特殊防卫权所造成侵害人的死亡不负刑事责任,是因为防卫行为无过当之处,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和标准。

“因为,根据现行刑法典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防卫人在遭受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时,其为制止这一严重暴力犯罪侵害而实施的防卫行为尽管造成了犯罪人的死亡或者严重伤害,但这种死亡或者严重伤害结果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侵害强度及其有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是完全相当的,既没有明显超出必要的限度,也不属于不应有的重大损害,因而即使没有第3款特殊防卫的规定,对防卫人同样不应以防卫过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防卫人的行为同样属于正当防卫。

”2]而笔者更倾向于,法律对此类暴力行为的防卫所作的简单要求以及对结果的大胆肯定的背后,其实是立法者企图通过对存在过当嫌疑的防卫行为的不追究以彰显其意志倾向和价值选择。

对特殊防卫的肯定的深层原因不能简单地从防卫是否适当的角度予以分析,不能轻易断言为制止严重暴力犯罪侵害而实施的防卫行为所造成犯罪人死亡或严重伤害的后果与暴力犯罪的侵害强度及其后果完全相当。

在各种各样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中,在情况危急的暴力侵害面前,法律鼓励防卫人运用一切可以使自己免受侵害的手段和方式以保全其人身利益。

防卫人的目标只有一个,就是保护其受到严重威胁的生命健康权益,而在手段方式不限的情况下,以刑法对防卫过当的规定,这样一个事后评价机制来判断先前所发生的侵害与反侵害行为,有的时候难免会认为一些行为存在着过当情形或是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损失,但是防卫人在避免这一过当行为或不必要的损失上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不难看出,对于此类特殊的犯罪行为及其与之相适当的防卫行为,立法者所关注的已不再是防卫是否适当,而是在不适当防卫的出现在所难免的情形下,过当行为所产生的新的危害相对于此类特殊的暴力犯罪是否超出了统治秩序所能容忍的程度。

对于那些严重危及统治秩序和社会安全的暴力犯罪来说,其极大的破坏力和冲击力,是统治者不惜运用一切手段予以遏制的对象,在强调防卫行为的适度性已客观不能的情况下,通过牺牲一个较小的利益以换取较大利益的保全,则是立法者的必定之选。

可见,法律对特殊防卫中出现的重大伤亡后果不以防卫过当追究责任,就是这样一个价值判断和权衡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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