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治”与传统农村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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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土中国礼治秩序读后感400字(精选5篇)

乡土中国礼治秩序读后感400字(精选5篇)

乡土中国礼治秩序读后感400字(精选5篇)乡土中国礼治秩序读后感400字(精选篇1)费孝通先生说,“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从古至今,农民人口在社会总人口中比重是很高的,农民对社会的提高发展也作出了极大贡献.作为一名从农村走出来的学生,我感到无比骄傲.以前对自我生活的村子没有太多感想,在读完《乡土中国》后再去回想,乡土社会果然都是大同小异的.在农村生活,土地就是命根子,也正是那些广袤的土地养活着一代又一代的中国人.小的时候跟随父母到田里去播种或者收割,印象最深的是刮开盖好的薄膜种玉米籽,再就是在秋收时节抱麦子.在北方,割麦是农活里最苦最累的活,农民割麦的姿势用“面朝黄土背朝天”来形容最恰当可是,母亲心疼我,没有让我割过麦穗,于是我开始找寻新的“营生”――挖苦菜.此刻想来,土地真的好神奇,你播种它会生长,你不播种它也生长.苦菜就是那种自然生长的植物,挖它并不费事,田地里到处可见,不一会儿就能挖一小筐,带回家后用水淘了就能吃.“非典”那年,母亲不信任小卖部的菜种,我就天天出去挖,那段时间家里足足吃了一个月的苦菜.在乡下,生活好像不用怎样花钱,吃的自我都能够种,家家户户都有一口井,梨树、沙枣树什么的也都有,柴火有葵花杆子和玉米棒棒,逢年过节的时候买些糖果、穿件新衣裳就是了.可见,土地孕育了多少生命,人们聚村而居确有必须道理.费孝通先生分析说,中国农民聚村而居的原因大致说来有下列几点:一、小农经营每家耕地的面积小,所以聚在一齐住,住宅与耕地不会距离得过远;二、因水利灌溉的需要,他们聚在一齐住,合作起来比较方便.三、为了安全,人多了容易保卫.四、土地平等继承的原则下,兄弟分别继承祖上的遗业,使人口数量在一个地方一代一代地增长,成为相当大的村落.我生长的村子是由第二点和第三点决定的,因为我们那里没有农场,也不是以姓氏命名的村落,人们聚居一齐除了是种习惯外就是合作的需要,村子里称为“变工”.尤其是在打麦场、绞玉米和刨籽瓜时节,由于每家的劳力有限,人们会就近叫着乡邻一齐做工,效率也高,今日一齐去张三家打麦子,后天再去李四家刨籽瓜,也就是“变工”.那里没有任何商业行为,人们似乎约定俗成了某种共同遵循的规则,认为这样做是理所当然的,因为这是一个没有陌生人的社会.社会学里分出两种不一样性质的社会:一种并没有具体目的,只是因为在一齐生长而发生的社会;一种是为了要完成一件任务而结合的社会.前者是礼俗社会,后者是法理社会.乡村属于前者,费孝通先生在书中说道,乡土社会是靠亲密和长期的共同生活来配合各个人的相互行为,社会的联系是长成的,是熟习的,到某种程度使人感觉到是自动的.仅有生于斯、死于斯的人群里才能培养出这种亲密的群体,其中各个人有着高度的了解.我无比庆幸自我的童年能在乡村度过,和我同龄的一代都是村子里的爷爷奶奶、叔叔阿姨看着长大的,整个村子里的人都明白我,我也认识整个村子里的人,而父母这一辈的人基本上都是称兄道弟,平时见面都会很亲切地打招呼.乡村里的人都是彼此熟悉的,熟悉是长时间、多方面、经常的接触中所发生的亲密感觉.现代都市最缺少的也就是这种感觉,门对门的邻居尚且不认识,更何况楼里和小区的人,于是,在乡土的本色里开始产生出陌生的社会.学者将东西方人民的性格作比较,说在西方社会争的是权利,而在我们的社会却是讲交情.对于这个问题,也要从乡土社会入手,它是孕育所谓现代人的摇篮,现代人最根深蒂固的共性是从乡土里带来的,也是影响中国千年的儒家文化造成的.中西方的主要区别就是差序格局的不一样,也即群己、人我的界限划法问题.西方人看重的是团体,并且公私分明,中国人则不然.就拿“家”来说,是最能伸缩自如的了.“家里的”能够指自我的太太一个人,“家门”能够指伯叔侄子一大批,“自家人”能够包罗任何表示亲热的人.自家人的范围是因时因地可伸缩的,大到数不清,甚至天下可成一家.每个人都有一个关系网,好像把石头丢在水面上发生的一圈圈波纹,里层是和自我最亲近的人,然后就是各种交情程度不一样的人们了.中国的本色是乡土,而此刻的主流是争相到城里立足,一些人是因为土地的有限接纳不了村里人口的增长,另一些人则是赶时髦.乡土社会发生了变迁,从血缘结合转变到地缘结合是社会性质的改变,也是社会史上的一个大转变.就像费孝通先生在结尾所说的,乡土社会是靠经验的,他们不必计划,因为在时间过程中,自然替他们选择出一个足以依靠的传统的生活方案.如此,期望土地依然是大自然哺育生命的土地,期望乡村的生活更加完美!乡土中国礼治秩序读后感400字(精选篇2)《乡土中国》是费孝通先生的一本影响颇大的书,全书仅五万多字,可谓“大家小书”.而全文通俗易懂,语言活泼,描述了一个包含在具体的中国基层传统社会里的一种特具的体系.读完这本书后,应对大作,当然不敢谈有什么意见,只是浅谈一下自我的看法.一、乡土本色费先生在书中给我们展示了乡土社会的特点所在.从基层上去看,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我们的民族确实是和泥土分不开的,u 中国的礼貌的根源就是土地,是取资于土地的.古往今来,中国人有这么一个传统,安土重迁,口袋里有了点积蓄就去买地.哪天衣锦还乡了,就得置地购宅.或许大家都觉得,别的东西说不定哪些时候就失去了,而仅有土地它是正正当当地就在那里的.乡土的非流动性就直接导致了血缘和地缘的出现.血缘是一套根据血缘亲疏关系来决定对对方权力和义务的体系,血缘是稳定的力量.而地缘在人口不流动的原始状态下是和血缘合一的.也就是说血缘相近的群体在土地允许的状况下是生活在一齐的,仅有土地上的资源不够了,才会有一部分人漂流带到外地,要么在另外一个群体里生活下去,要么重新开辟一个群体.而前者往往是不被另外一个群体所理解的,因为在地缘上他们是不相接近的.从社会秩序来看,在乡土社会中,“礼治秩序”是占主要地位的.我们能够说乡土社会是“无法”的社会,因为它是“礼治”的社会.但礼治并不是说是根据个人好恶的统治,而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所说的“礼治”也并不是君子统治,它包含着国家暴力,社会阶层的严格命定,各种在今日看来属于野蛮残暴的某些行为也是属于“礼治”的范畴.比如陪葬,株连等那都是礼,是人们心中构成的共同的行为习惯.也就是说,礼并不是靠一个外在的权利来推行的,而是从教化中养成了个人的敬畏之感,使人膺服.在乡土社会中,人服于礼是主动的,是世世代代传下来的价值观念.但“礼治”在表面上是人们行为不受规律拘束而自动构成的秩序,其实不然,它只是主动服从于成规而已.也就是说,礼治的可能必须以传统能够有效的应付生活问题为前提,但在一个社会变迁很快的社会里,传统的效力时无法维持的,所以费先生指出,“礼治”也将会在社会变迁中慢慢走向“法治”,这是“礼治秩序”的未来,也是乡土社会的未来.费先生也在书中提到乡土社会中权利的四种性质方式:从社会冲突中所发生的横暴权利,从社会合作中所发生的统一权力,从社会继替中所发生的长老权力,从社会变迁中所发生的时势权力.在安定的社会环境中,长老权力是强势的,而时势权力则相对不发达.时势权力的权力的构成充分地说明了中国乡土社会的环境是固定的,变迁慢.二、浅谈差序格局“差序格局”是费先生的独创,在书中,他打了个比方,将西洋的“团体格局”和中国的“差序格局”区分开来:西洋的社会有些像我们在田里捆柴,几根稻草束成一把,几把束成一捆,几捆束成一挑,每一根柴在整个挑里都属于必须的捆、扎、把;而中国的社会格局不是一捆一捆扎清楚的柴,而是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经过这个比喻,费先生把中国传统社会的特点形象具体地表现出来了:首先是执行私人道德.“私”的毛病在中国的乡土社会中实在是一个较为严重的弊病,“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个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物上霜”就能够显现这点.而在西洋的团体格局中,道德的观念是建立在团体和个人的关系上的,团体是超于个人的存在.其次是确定标准的随机性.中国社会富于伸缩的社会圈子会随着势力的大小而变化,对于不一样的环境和人事,自然就会有不一样的对待方法,我们往往讲的是攀关系,讲交情.而西洋社会将的是权,社会对每个人是公道的人对人遵守的是一样的规则,就是要互相尊重权利,而团体对个人也必须保障这些个人的权利.再次就是模糊的社会组织的界限.比如在书中提到的关于“家庭”的概念,在中国,“家庭”这词是含糊得很,能够是自我和太太,能够是加上孩子,还能够是加上其他的伯叔侄子之类的.而在西洋社会,“家庭”就是指他以及妻子,未成年的孩子,明确得很.最终就是社会结构的层次化.中国的传统社会向来就是阶级社会,上下级关系的明确规定,使得社会层次分明,乡土中国的社会网络是由等级差别的.而在团体格局中,人是平等的,是被一视同仁的.费先生说,在差序格局中,以己为中心,向“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能够这么说,在立体社会中,每个人都是石头,而当这些石头一齐扔进水中的时候,就产生了许多的中心点,这些点各自推出去的波纹在不断交汇,并且还不断移动,由此我们能够联想到人类社会中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强弱也会因相互作用而处于不停的变动之中,或者说个人“圈子”的范围在不断地“伸缩”,这样的动态模式也许能够更形象地体现出“差序格局”中人与人之间复杂和变动的相互关系.而在中国复杂和变动的社会关系是有着它的社会根源,能够这么说,“差序格局”的构成是深深植根于中国传统的道德体系之中的.在《乡土中国》里,费先生指出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差序格局”是由儒家文化中孕育出来的,而孔子所提出来的“推己及人”正是这样一种模式,在中国这种社会结构里,从自身到他人正是一种推的过程,社会关系是逐渐从一个一个人关系推出去的.儒家所看重的伦理之道鬼神,“君臣,父子,贵贱,亲疏,爵赏,夫妇,政事,长幼,上下”正是传统“差序格局”的状况,就是要建立社会等级和社会制度.以上是本人看完《乡土中国》后的一些想法,其实看完《乡土中国》之后有许多的感想,但又不足以成文,所以只将能成文者呈现出来了.乡土中国礼治秩序读后感400字(精选篇3)读了费先生的《乡土中国》,我深有感触。

乡土中国礼治秩序读书报告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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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土中国礼治秩序读书报告500字
《乡土中国》是费孝通先生的一部经典社会学著作,通过深入浅出的语言,他向我们展示了中国农村社会的特点和运行机制。

在书中,他特别强调了“礼治秩序”这一概念,认为这是中国农村社会秩序维持的重要方式。

礼治秩序,简单来说,就是通过传统的礼节、习俗和道德规范来维持社会秩序。

在农村社会,人们往往不是通过法律或者规章制度来约束彼此的行为,而是通过长久以来形成的风俗习惯、道德伦理来维持相互之间的关系。

这种秩序的维持方式,费孝通先生认为,是中国农村社会的一大特点。

读完《乡土中国》,我深深感受到礼治秩序的重要性。

在农村社会,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和规则体系,礼治秩序成为了保障人们生活稳定和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

通过礼治秩序,人们可以更加有效地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整个社区的和谐稳定。

同时,礼治秩序也有其局限性。

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和规范,有时候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和不当干预。

此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迁,一些传统的礼节和习俗可能已经不再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

总的来说,《乡土中国》中的礼治秩序是一个非常有价值的概念,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中国农村社会的特点和运行机制。

同时,对于我们今天建设和谐社会、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也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在实践中,我们应该注重发挥礼治秩序的优势,同时不断完善相应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为农村社会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乡土中国礼治秩序读书笔记

乡土中国礼治秩序读书笔记

乡土中国礼治秩序读书笔记
《乡土中国》是费孝通著述的一部研究中国农村的作品。

《乡土中国》中“礼治秩序”这一章节阐述了乡土社会中人们是如何通过礼治来规范社会行为和维持社会秩序的。

费孝通先生认为,乡土社会是一个“礼治”的社会,这里的“礼”并非我们常规理解的“礼貌”,而是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

乡土社会的秩序不是依靠法律来维持的,而是依靠“礼”这种社会规范。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通过不断地学习和实践,逐渐掌握了这些规范,并自觉地遵守。

在乡土社会中,人们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血缘和地缘基础上的。

这种关系网络决定了人们的行为和思维方式。

人们在这种关系网络中,通过相互信任和尊重,形成了一种“熟人社会”的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人们更加注重人情和面子,而不是法律和规则。

费孝通先生还指出,乡土社会的“礼治秩序”是一种自发形成的秩序。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通过相互交往和协商,逐渐形成了一种默契和共识。

这种秩序不是由外部强制力所维持的,而是由内部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所实现的。

“礼治秩序”是乡土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

在这种秩序下,人们通过自觉遵守社会规范,实现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同时,这种秩序也反映了中国传统文化中强调人际关系和人情的价值观。

“礼治”与传统农村社会秩序

“礼治”与传统农村社会秩序

“礼治”与传统农村社会秩序费孝通先生于20世纪40年代写就的《乡土中国》一书,以其对传统中国农村社会的经典概括和描述而闻名于世。

在这本篇幅不长的著作中。

费孝通先生以社会学的方法,剖析了传统中国农村的社会结构,阐明了其“乡土性”的特点,回答了“作为中国基层社会的乡土社会究竟是个什么样的社会”这一重大问题。

他把中国广大农村基层社会概称为“乡土社会”,认为乡土社会的特点是“富于地方性”,即“他们活动范围有地域上的限制,在区域间接触少,生活隔离,各自保持着孤立的社会圈子”。

在乡土社会中,人们彼此之间都是熟人,信用的确立不必依靠对契约的重视。

他们追求“无讼”,公共秩序的维持勿需仰赖国家的法律,而是仅依靠“对传统规则的服膺”,即所谓“礼治”。

他说:“乡土社会……是个‘无法’的社会,假如我们把法律限于国家权力所维护的原则,但是‘无法’并不影响这个社会的秩序,因为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

……而礼却不需要这有形的权力机构来维护,维护礼这种规范的是传统。

”可以说,“礼治社会”是费孝通先生对于传统中国农村社会的高度概括。

费孝通先生对于传统中国农村社会的经典表述,深刻地体现了中国基层社会所特有的文化渊源和秩序传统,其学术贡献是毋庸置疑的。

但是,自从他提出“礼治社会”这一概念以来,就一直被人不假思索地加以援用,以至人们普遍都以为,中国传统农村社会秩序的维持是“唯礼无法之治”。

以学术的视野看,“礼治”与传统农村社会秩序的关系,涉及礼与法、基层社会与国家以及地方习惯法与国家法等诸多层面的关系问题,所谓“礼治”并不意味着完全“无法”。

如果我们不对这些关系问题加以厘清,对于“礼治社会”这一概念的理解就很容易产生认识上的偏差。

前几年法学界出现的部分人士对于政府“送法下乡”、“送法上门”等举措的质疑,从思想根源上说,就是因为认为农村社会固有其“礼治”传统和秩序,所以认为国家的法律、法规以“法治”的名义进入乡土社会,非但可能收效甚微,还会因此而破坏乡村社会原有的公共秩序。

乡土社会礼治秩序的特点

乡土社会礼治秩序的特点

乡土社会礼治秩序的特点(原创实用版)目录一、引言:乡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对比二、乡土社会礼治秩序的定义与特点1.礼治的定义2.礼治秩序的特点三、乡土社会礼治秩序的运行方式1.礼治秩序与人治、法治的区别2.礼治秩序在乡土社会中的具体运行方式四、乡土社会礼治秩序的优缺点分析1.礼治秩序的优点2.礼治秩序的缺点五、乡土社会礼治秩序的现代启示六、结论:乡土社会礼治秩序在现代社会的价值与意义正文一、引言:乡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对比在费孝通先生的《乡土中国》一书中,他详细地描绘了中国乡土社会的特点和运行方式。

与现代社会相比,乡土社会有着很大的区别。

乡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人们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和相互依赖,而现代社会则是一个陌生人社会,人们之间的联系相对疏离。

正是由于这样的差异,乡土社会的治理方式与现代社会也有很大的不同。

二、乡土社会礼治秩序的定义与特点在乡土社会中,礼治是一种常见的治理方式。

礼治指的是按照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和价值观来治理社会。

在乡土社会中,礼治秩序有以下特点:1.礼治的定义:礼治是一种以道德、风俗、习惯等为基础的社会治理方式,它强调人们自觉遵守社会规范,以维护社会秩序。

2.礼治秩序的特点:礼治秩序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礼治秩序是基于社会共识的,它要求人们遵守共同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二是礼治秩序注重人情味,它强调人与人之间的情感联系和相互理解;三是礼治秩序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它要求人们在面对具体问题时,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权衡和判断。

三、乡土社会礼治秩序的运行方式在乡土社会中,礼治秩序的运行方式有以下特点:1.礼治秩序与人治、法治的区别:与法治相比,礼治秩序更注重人们的自觉遵守和自我约束;与法治相比,礼治秩序更注重人情味,它强调人与人之间的情感联系和相互理解。

2.礼治秩序在乡土社会中的具体运行方式:在乡土社会中,礼治秩序的运行主要依靠长老统治、无为政治和无讼等方式。

长老统治是指乡土社会中的长者具有较高的权威和地位,他们的话语和行为对乡土社会有着较大的影响;无为政治是指乡土社会中的政治权力较为分散,人们并不特别关注政治权力的运用;无讼是指乡土社会中的纠纷和矛盾通常通过协商和调解来解决,而不是通过诉讼。

《乡土中国》之(8):礼治秩序.doc

《乡土中国》之(8):礼治秩序.doc

《乡土中国》之(8):礼治秩序-普通常有以“人治”和“法治”相对称,而且认为西洋是法治的社会,我们是“人治”的社会。

其实这个对称的说法并不很清楚的。

法治的意思并不是说法律本身能统治,能维持社会秩序,而是说社会上人和人的关系是根据法律来维持的。

法律还得靠权力来支持,还得靠人来执行,法治其实是“人依法而治”,并非没有人的因素。

现代论法理的学者中有些极重视人的因素。

他们注意到在应用法律于实际情形时,必须经过法官对于法律条文的解释。

法官的解释的对象虽则是法律条文,但是决定解释内容的却包含很多因素,法官个人的偏见,甚至是否有胃病,以及社会的舆论都是极重要的。

于是他们认为法律不过是法官的判决。

这自是片面的说法,因为法官并不能任意下判决的,他的判决至少也须被认为是根据法律的,但是这种看法也告诉我们所谓法治绝不能缺乏人的因素了。

这样说来,人治和法治有什么区别呢?如果人治是法治的对面,意思应当是“不依法律的统治”了。

统治如果是指社会秩序的维持,我们很难想象一个社会的秩序可以不必靠什么力量就可以维持,人和人的关系可以不根据什么规定而自行配合的。

如果不根据法律,根据什么呢?望文生义的说来,人治好象是指有权力的人任凭一己的好恶来规定社会上人和人的关系的意思。

我很怀疑这种“人治”是可能发生的。

如果共同生活的人们,相互的行为、权利和义务,没有一定规范可守,依着统治者好恶来决定,而好恶也无法预测的话,社会必然会混乱,人们会不知道怎样行动,那是不可能的,因之也说不上“治”了。

所谓任治和法治之别,不在人和法这两个字上,而是在维持秩序时所用的力量,和所根据的规范的性质。

乡土社会秩序的维持,有很多方面和现代社会秩序的维持是不相同的。

可是所不同的并不是说乡土社会是”无法无天”,或者说“无需规律”。

的确有些人这样想过。

返朴回真的老子觉得只要把社区的范围缩小,在鸡犬相闻而不相往来的小国寡民的社会里,社会秩序无需外力来维持,单凭每个人的本能或良知,就能相安无事了。

论乡土社会中的礼治与法治范文精选.doc

论乡土社会中的礼治与法治范文精选.doc

论乡土社会中的礼治与法治范文精选今天我给大家带来了论乡土社会中的礼治与法治范文精选,有需要的小伙伴一起来参考一下吧,相信能给大家带来帮助.下面大家参考!论乡土社会中的礼治与法治【摘要】在传统的乡土社会中,礼治占据重要地位,法治似乎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彰显。

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一个转型发展的时期,乡村社会也逐渐呈现出新的特征。

在快速变迁的乡村,传统的秩序被打破,环境发生了很大改变,礼治的依靠有所松动。

随着依法治国的战略深入推进,需要应对的问题也有了新的解决方法,法治在当今乡土社会中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地位。

但是,乡村社会的问题是复杂的,有其特殊性,礼治仍然有其存在的价值。

【关键词】乡土社会;礼治;法治;转型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提出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并作出了精彩的论述。

接着提出了在社会的快速变迁中礼治已经不是万能的了,需要法治来应付问题。

最后也提出,如果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1]。

一、传统乡土社会中的礼治与法治传统的乡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其秩序的维持主要是靠“自省”、长老统治等传统仪式。

如《被告山扛爷》中,堆堆坪是个封闭的小山村,村里的人犯了错,一般是山杠爷摆平的。

村民们都服他,大部分犯了错的人也都感到羞愧。

公安是几乎都不去的。

堆堆坪还连年被评为模范村。

这就是礼治处于主导地位,而法治并没有很好彰显的传统乡土社会。

礼治作为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经过世代教化,使社群成员形成主动服从于传统的习惯,并不断进行着自身的再复制,进而维系着整个乡土社会的稳定[2]。

我们都知道,法律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事实上礼也是乡土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

只是它们所依靠的力量不同,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礼靠传统来维持。

乡土社会,重视传统,一代又一代的传承着文化、习惯。

正是在这样一个平衡的社会里,传统得以延续,礼得以普及和维持。

也就是说,礼治的根基是传统,而传统的土壤是乡土社会的平衡。

乡土社会礼治秩序总结

乡土社会礼治秩序总结

乡土社会礼治秩序总结乡土社会礼治秩序是指在中国传统农村社会中,人们通过共同遵守的习俗、规范与道德规范来维护社会秩序与和谐。

它是基于乡土文化、家族制度和社区生活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传统社会治理方式。

下面将从三个方面来总结乡土社会礼治秩序。

首先,乡土社会礼治秩序在家族制度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中国农村社会中,家族是一种血缘关系的结合,是乡土社会生活中的一种基本单元。

家族制度既是一种人际关系的组织形式,也是一种权力传承和资源调配的机制。

在家族制度中,作为家族成员必须遵守各种规范和道德准则,如尊老爱幼、孝顺父母、追求家族的荣誉等。

这些规范和准则使得家族成员之间形成了一种互助、互敬和互信的关系,有助于维持家族内部的和谐关系和社会秩序。

其次,乡土社会礼治秩序在公共事务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传统农村社会中,由于缺乏现代法治体系,人们主要通过乡土社会的规约来解决各种纠纷和冲突。

乡土社会的规约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它源自乡村社会的生产生活实践,通过礼制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乡土社会规约主要包括约定俗成的村规民约、村规民约的执行和监督机制以及村规民约的传承等。

通过这些规约,乡村社会能够维持公共秩序,解决各种社会纠纷,保障社会稳定。

最后,乡土社会礼治秩序在家风家教方面有着深远的影响。

家风家教是家庭习俗、家庭文化和家庭认同的总称,它通过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来培养家庭成员的品德和行为习惯。

在乡土社会中,人们普遍注重家风家教的培养,尊重长辈、尽责育人、推崇德行等都是乡村家庭普遍遵守的家教准则。

这种家风家教的培养使乡村社会中的家庭关系更加稳定,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爱、互助和支持也更为紧密,为社会秩序和谐的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总之,乡土社会礼治秩序是中国传统农村社会的一种重要社会治理方式。

它通过家族制度、公共事务和家风家教等方面的规约与准则来维护社会秩序。

乡土社会礼治秩序的形成和传承不仅有助于乡村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也为现代社会治理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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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费孝通先生于20世纪40年代写就的《乡土中国》一书,以其对传统中国农村社会的经典概括和描述而闻名于世。

在这本篇幅不长的著作中。

费孝通先生以社会学的方法,剖析了传统中国农村的社会结构,阐明了其“乡土性”的特点,回答了“作为中国基层社会的乡土社会究竟是个什么样的社会”这一重大问题。

他把中国广大农村基层社会概称为“乡土社会”,认为乡土社会的特点是“富于地方性”,即“他们活动范围有地域上的限制,在区域间接触少,生活隔离,各自保持着孤立的社会圈子”。

在乡土社会中,人们彼此之间都是熟人,信用的确立不必依靠对契约的重视。

他们追求“无讼”,公共秩序的维持勿需仰赖国家的法律,而是仅依靠“对传统规则的服膺”,即所谓“礼治”。

他说:“乡土社会……是个‘无法’的社会,假如我们把法律限于国家权力所维护的原则,但是‘无法’并不影响这个社会的秩序,因为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

……而礼却不需要这有形的权力机构来维护,维护礼这种规范的是传统。

”可以说,“礼治社会”是费孝通先生对于传统中国农村社会的高度概括。

费孝通先生于20世纪40年代写就的《乡土中国》一书,以其对传统中国农村社会的经典概括和描述而闻名于世。

在这本篇幅不长的著作中。

费孝通先生以社会学的方法,剖析了传统中国农村的社会结构,阐明了其“乡土性”的特点,回答了“作为中国基层社会的乡土社会究竟是个什么样的社会”这一重大问题。

他把中国广大农村基层社会概称为“乡土社会”,认为乡土社会的特点是“富于地方性”,即“他们活动范围有地域上的限制,在区域间接触少,生活隔离,各自保持着孤立的社会圈子”。

在乡土社会中,人们彼此之间都是熟人,信用的确立不必依靠对契约的重视。

他们追求“无讼”,公共秩序的维持勿需仰赖国家的法律,而是仅依靠“对传统规则的服膺”,即所谓“礼治”。

他说:“乡土社会……是个‘无法’的社会,假如我们把法律限于国家权力所维护的原则,但是‘无法’并不影响这个社会的秩序,因为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

……而礼却不需要这有形的权力机构来维护,维护礼这种规范的是传统。

”可以说,“礼治社会”是费孝通先生对于传统中国农村社会的高度概括。

费孝通先生对于传统中国农村社会的经典表述,深刻地体现了中国基层社会所特有的文化渊源和秩序传统,其学术贡献是毋庸置疑的。

但是,自从他提出“礼治社会”这一概念以来,就一直被人不假思索地加以援用,以至人们普遍都以为,中国传统农村社会秩序的维持是“唯礼无法之治”。

以学术的视野看,“礼治”与传统农村社会秩序的关系,涉及礼与法、基层社会与国家以及地方习惯法与国家法等诸多层面的关系问题,所谓“礼治”并不意味着完全“无法”。

如果我们不对这些关系问题加以厘清,对于“礼治社会”这一概念的理解就很容易产生认识上的偏差。

前几年法学界出现的部分人士对于政府“送法下乡”、“送法上门”等举措的质疑,从思想根源上说,就是因为认为农村社会固有其“礼治”传统和秩序,所以认为国家的法律、法规以“法治”的名义进入乡土社会,非但可能收效甚微,还会因此而破坏乡村社会原有的公共秩序。

一人们对“礼治社会”的认识产生偏差的原因根源于对“礼”的错误理解。

在远古时代,礼是祭祀鬼神以求得保佑的仪式。

费孝通也说:“礼是按着仪式做的意思。

礼字本是从禮从示。

禮是一种祭器,示是一种仪式。

”以后,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各个层面展开,礼的性质才相应地发生了变化,从单纯事神的领域转入事人的领域,成为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

从西周时期形成的“周礼”来看,礼的核心是“尊尊亲亲”,主要功能是“别贵贱,序尊卑”,其内容涉及政治、军事、经济、司法、行政、教育、婚姻、家庭、宗教等各个方面。

《礼记·曲礼》说:“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

教训正俗,非礼不备。

分争辩讼,非礼不决。

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

宦官事师,非礼不亲。

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

祷词、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

”从社会规范的角度讲,在“礼”之外,尚有“刑”。

“刑”一般被视为中国古代法律的来源。

《尔雅·释诂》注曰:“刑。

常也,法也。

”《说文解字》也说:“法者,刑也。

”刑罚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强制性规范古已有之,史籍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在周代,刑罚实际上已包含于周礼之中,《周礼》中的司法官——司寇,就是适应“以刑佐王治国”的需要而设的。

“惟王治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

乃立秋官司寇,使帅其属而掌邦禁,以佐王刑邦国。

”由于周代时礼法之间的关系如此密切,以至一些学者往往忽略了“法”(刑)的存在。

例如,美国著名法学家昂格尔在分析西周时期中国古代习惯法——“礼”的特征时,就说:“在这个社会中,礼是主导性的并且是几乎惟一的正当行为的标准。

”随着春秋战国时期的大变革,“礼崩乐坏”的形势出现,才产生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礼法对立。

作为这一对立的产物,法家的“法治”思想系统形成,并与儒家的“德治”思想相抗衡。

礼法对立的根本分歧在于以何种规范维持社会秩序,即是“德治”还是“法治”。

儒家主张仁政德治,重视教化手段;法家则主张刑政法治,重视刑赏手段。

但从本质上说,二者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君主专制制度。

因此西汉以后,随着大一统政治格局的完善和稳固,儒法治国思想在理论和实践上又实现了融合。

融合后的治国学说是具有浓郁法家气息的新儒学,一方面,它用礼义纲常粉饰政治,教化民众,敦厚民风民俗,禁锢人的思想,创设有利于维护统治的思想意识;另一方面,又用刑政威慑锄奸惩恶,钳制民众,打击危害统治者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圣人之治国也,……务致令民有所好,有所好,然后可得而劝也,故设赏以劝之;有所好,必有所恶,有所恶,然后可得而畏也,故设罚以畏之;既有所劝,又有所畏,然后可得而制。

”但教化与刑罚相比,还是以教为主,刑为辅。

“刑之不可任以成世也,犹阴之不任以成岁也。

为政而任刑,谓之逆天,非王道也。

”儒法思想在西汉时期融合的直接结果,是礼与法在治国实践中的一体化。

所谓一体化,并非二者完全等同,而是礼为体,法为用,失礼则人于法。

“礼者,民之防,刑者,礼之表,二者相须犹口与舌然。

”礼法一体化历经三国两晋南北朝,至隋唐逐渐形成,在唐律中得到最好的体现。

《唐律疏义》云:“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四库全书总目》“提要”解说:“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故宋世多采用之,元时断狱亦每引为据。

明洪武初,命儒臣同刑官进讲唐律。

后命刘惟谦等详定明律,其篇目一准于唐。

”后代律法虽在一些具体的条文上有所变化,但对“以刑弼教”、“修刑以复礼”的宗旨则恪守不渝,“礼”所涵盖的家庭、伦理与社会的等级差序成为法典的基本内容。

是故,研习法制史的学者通常将中国古代社会秩序界定为“礼法秩序”。

入宋以后,占统治地位的儒家致力于把原来属于士大夫以上阶层专有的“礼”进一步社会化、大众化,使之成为所有社会成员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以至于到明清时期,礼法制度和礼法精神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成为传统中国社会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

从礼法关系的历史演变观之,从西汉直至清代前期,历朝统治者都奉行儒家“礼政为主,刑政为辅”的主张,力求用礼治来控制社会生活,而把刑或法伦理化为礼的范畴,或者作为礼治的辅助手段。

在这一过程中,一方面,由于法时常以礼的面貌出现,而对礼的违犯又伴随着刑罚的惩处,因而同为行为规范的礼与法之间,“并没有截然可分的界限,惟其应用范围不尽相同且与时变化”。

另一方面,由于礼于法有统摄作用,礼的精神每每渗透于法之中,在律例的制定、法律的实施、案件的诉讼、案犯的量刑等方面,都浸透了封建的等级序列和纲常伦理,因而人们势必更多地感受到“礼”的强制力量。

正因为这样,封建王朝所制定的律例,很多最终都转化成了“礼”,内化为人们习惯遵从的一种行为准则,成为乡土社会中“小传统”的一部分,并在社会生活中加以传承。

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所说的“礼”并不完全等同于古文献中所说的礼,他是在广义与狭义两个不同的层面上使用这一概念的,因之他的“礼治社会”也就相应地具备了双重的含义。

当他对礼治与法治、法治与人治的概念进行区分时,他所谈及的是狭义的礼,即儒家意义上的“礼”,而“礼治社会”也便成了与法治社会相对立的“无法”社会。

他提出,以“人治”的概念与“法治”相对应是不妥帖的,因为法治其实也是“人依法而治”,并非没有人的因素。

与“法治”相对应的概念应是“礼治”,二者的区别在于维持秩序时所依靠的力量。

法律是靠国家的政治权力来推行的,而“礼”是“社会公认合适的行为规范”,它不需要诸如国家这样有形的权力机构来维持,而是经过教化养成的一种主动服赝于传统的习惯,维持“礼”这种规范的是传统。

为了说明礼与法律、道德的区别,他甚至还引用了《论语》中孔子与颜渊关于“克己复礼”的对话。

但是,当费孝通先生进一步说明乡土社会中“礼治”的自主性和自足性时,他又在礼与传统之间划上了等号,认为“礼(即)是传统”。

而所谓传统就是社会所累积起来的经验,是经过自然选择所保存的那一套被证明“合于生存条件”的生活方式。

它经由文化的涵化和濡化,一代一代地进行传承,以满足所有社会成员的生活需要。

显然,费孝通先生这时所言之“礼”已不是儒家所主张的那个“礼”,而是与“大传统”相对应的“小传统”,即社会人类学意义上的“乡土文化”。

从他所列举的昆明乡下的房东老太太解决婴儿啼哭问题的传统方法,亦可见他的“礼是传统”的含义之一斑。

由“维持礼这种规范的是传统”到“礼(即)是传统”,费孝通先生也相应地把礼的含义由狭义的“克己复礼”之“礼”,转变为广义的文化传统意义上的“礼”,“礼治社会”的概念也随之由“无法”社会转为指称人类学意义上的传统社会,即依靠传统有效地应对生活的社会。

如果费孝通先生仅仅是在广义的含义上使用“礼”这一概念,那他的“礼治社会”之说无疑是正确的,也不容易引起别人误读,因为在“安土重迁”的乡土社会中,传统的确构成了乡民几乎全部的生活方式。

但是,这并不等于说礼治社会就是“无法”的,因为广义的“礼”(传统)作为一种地方性、规范性的知识,不仅包括了乡民对于表现为等级序列和纲常伦理的儒家之“礼”的认识,而且也应该包括他们对于已经衍化为其一般行为准则的“法”的理解。

而且,所谓的“礼治社会”也不可能是超脱于国家法律之外的存在。

因而,此种意义上的“礼治社会”就决不是没有法律或不需要法律的社会,而只是指仰仗传统来解决生活问题包括维持秩序的社会。

费孝通先生的本意是想强调乡土社会凭借传统便足以应对生活,但当他同时又在狭义的含义上使用“礼”这一概念时,他便把“礼治社会”置于与“法治社会”对立的一面,认为它是“无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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