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员实施细则
阳江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员管理实施细则

阳江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员管理实施细则文章来源:人事处发布者:mmli 发布时间:2012/3/2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阳江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阳办发〔2010〕8号)和市编委有关会议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合同制职员是指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中,不列入编制序列的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聘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合同制职员的职位共设置六个职级,从高到低依次为一级合同制职员、二级合同制职员、三级合同制职员、四级合同制职员、五级合同制职员、六级合同制职员。
合同制职员的职位按工作性质分为专业技术类职位和辅助类职位。
专业技术类职位是指具有专业性、技术性工作的职位,职级最高为一级合同制职员、最低为四级合同制职员。
辅助类职位是指具有辅助性、事务性、后勤服务性工作的职位,职级最高为三级合同制职员、最低为六级合同制职员。
第四条合同制职员的招聘与管理工作由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如下:市编办的职责是:下达用人单位的合同制职员数、职位以及相应的职级。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是:(一)负责合同制职员招聘计划、招考方案的审核、呈批与下达;(二)组织合同制职员的招聘工作,监督和指导用人单位对特殊岗位合同制职员的招聘工作;(三)审核初聘合同制职员工资档次,对合同制职员的考核结果进行审批;(四)承办合同制职员有关劳动(人事)关系的转接、代理,对用人单位与合同制职员所签订的合同鉴证,对合同制职员减员进行审核备案。
市财政局的职责是:(一)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审核合同制职员的工资档次及数额;(二)核拨合同制职员的工资,按规定标准核拨合同制职员的社保经费和有关费用。
用人单位的职责是:(一)申报招聘计划及招考方案;(二)参与合同制职员招聘的政审工作;(三)与合同制职员签订聘用合同书,管理合同制职员的人事档案;(四)申报并发放合同制职员的工资(含绩效工资),为合同制职员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五)组织合同制职员的考核,负责合同制职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第二章聘用程序第五条合同制职员招聘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全面实行公开招考,特殊岗位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可由用人单位招考。
事业单位合同工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合同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本办法旨在规范事业单位合同工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维护事业单位和合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工的全部过程,包括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事项。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合同工是指事业单位为弥补编制不足,根据工作需要,与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从事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的非事业编制人员。
第二章聘用第四条聘用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应聘为合同工:(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 符合聘用岗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三) 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四) 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五条招聘程序(一) 确定岗位需求;(二) 公开招聘;(三) 资格审查;(四) 考试或考核;(五) 体检;(六) 确定拟聘人选。
第三章合同期限及内容第六条合同期限合同工合同期限一般为1年至3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合同期满,双方经协商可以续签合同。
第七条合同内容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 合同双方基本信息;(二) 聘用岗位和工作内容;(三)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四) 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五) 社会保险;(六) 合同期限;(七) 合同变更和解除。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八条考核合同工的考核参照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考核制度进行。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九条奖惩合同工可获得事业单位对在编人员的同等奖惩。
第五章劳动保障第十条劳动报酬合同工的劳动报酬应当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照合同约定发放。
第十一条福利待遇合同工享有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同等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带薪休假、住房公积金、节日福利等。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事业单位应当为合同工办理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六章合同变更与解除第十三条合同变更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
合同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合同解除(一) 合同期满;(二)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三) 单位因业务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终止合同;(四) 合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五) 合同工不胜任工作;(六) 合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七)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12•【字号】阳府办函〔2022〕50号•【施行日期】2022.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12日阳江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关于减证便民、提升服务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不断完善政府管理方式,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高政府服务能力和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广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粤办函〔2020〕33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对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二、适用范围(一)概念定义本实施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依法需要提供的,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营业执照、许可证书、批准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权利权属证书、符合性证明或者需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等。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199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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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1994]150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以下简称招聘干部)工作制度,保证招聘干部的素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各级各类由国家财政全额拨款、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招聘干部必须坚持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标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自愿报名,经笔试、面试、考核合格,德育、智育、体育全面衡量,择优聘用。
第四条事业单位招聘干部,应根据工作需要,在编制定员和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下达的招聘干部指标内,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中央驻粤事业单位招聘干部,应有国务院人事部门和中央主管部门下达的当年招聘干部专项指标。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以下简称人事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招聘干部的人事主管部门。
省人事部门负责拟订全省招聘干部的政策、办法,组织全省性的招考工作,并负责省直及中央驻穗事业单位招聘干部的组织实施等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事部门负责拟订所辖地区事业单位招聘干部的有关实施方案、细则,并组织、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做好招聘干部的工作。
2024年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细则合同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细则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1. 聘用原则1.1 聘用条件1.2 平等自愿1.3 竞争择优1.4 依法依规2. 聘用对象2.1 招聘范围2.2 招聘条件2.3 招聘程序2.4 招聘方式3. 聘用合同3.1 合同期限3.2 合同内容3.3 合同签订3.4 合同解除4. 工资待遇4.1 基本工资4.2 绩效工资4.3 津贴补贴4.4 工资调整5. 社会保障5.1 养老保险5.2 医疗保险5.3 失业保险5.4 工伤保险5.5 生育保险6. 培训与发展6.1 入职培训6.2 在职培训6.3 专业发展6.4 培训经费7. 考核与评价7.1 考核制度7.2 考核标准7.3 考核程序7.4 考核结果运用8. 纪律与规矩8.1 遵纪守法8.2 职业道德8.3 廉洁自律8.4 违规处理9. 聘用管理9.1 人事档案9.2 聘用手续9.3 变动管理9.4 退出机制10. 争议解决10.1 协商解决10.2 调解程序10.3 劳动仲裁10.4 法律途径11.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1.1 合同生效11.2 合同变更11.3 合同终止11.4 合同解除12. 违约责任12.1 违约情形12.2 违约责任12.3 违约赔偿12.4 违约处理13. 其他事项13.1 保密协议13.2 知识产权13.3 信息安全13.4 合同附件14. 合同的签订与解除14.1 签订程序14.2 解除条件14.3 解除程序14.4 解除后果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聘用原则1.1 聘用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4)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和资格条件;(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2 平等自愿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公平对待,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4.23•【字号】惠府办〔2014〕13号•【施行日期】2014.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14〕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十一届5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4月23日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用人单位和编外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编外聘用人员是指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制外,使用市编委核定的编外聘用人员指标,依据《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用工人员。
第三条按照“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解决因增加工作任务需要增加工作人员的问题。
建立“花钱买服务、养事不养人”的市场运作机制,做到编外聘用人员总量只减不增。
第四条编外聘用人员不纳入编制管理,核定的编外聘用人员指标作为市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的依据。
第二章指标核定第五条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因增加工作任务后确需增加工作人员的,可根据实际向市编办申请编外聘用人员指标。
市编办根据申请单位实际情况审核提出意见报市编委研究决定。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申请编外聘用人员指标时,应说明聘用理由、聘用岗位职责、聘用期限、申请指标数及经费供给方式。
2024年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细则合同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细则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事业单位的定义1.2 工作人员的定义1.3 合同双方的权益与义务第二条:聘用条件2.1 聘用资格2.2 招聘程序2.3 聘用期限第三条:工作内容与职责3.1 工作职责3.2 工作绩效考核3.3 培训与发展第四条:劳动报酬与福利4.1 基本工资4.2 奖金与补贴4.3 社会保险与福利第五条: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5.1 工作时间5.2 休息休假制度5.3 加班工资与调休第六条:劳动保护与劳动环境6.1 劳动保护措施6.2 劳动环境与安全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7.1 合同变更7.2 合同解除7.3 合同终止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8.1 协商解决8.2 调解程序8.3 仲裁与诉讼第九条:保密协议9.1 保密内容9.2 保密期限9.3 违约责任第十条:知识产权归属与保护10.1 知识产权归属10.2 知识产权保护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与赔偿11.1 违约行为11.2 赔偿责任第十二条:合同的签订与生效12.1 签订程序12.2 合同生效时间第十三条:合同的保管与复制13.1 合同保管13.2 合同复制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14.1 附加条款14.2 修改与补充14.3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权利与义务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事业单位的定义甲方为依法设立并登记的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进行运营管理。
1.2 工作人员的定义乙方为甲方聘用的工作人员,指与甲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在甲方从事全日制工作的人员。
1.3 合同双方的权益与义务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
甲方按照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乙方承诺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阳江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阳江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1•【字号】阳府办[2010]45号•【施行日期】201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阳江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阳府办〔2010〕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阳江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阳江市委、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阳发〔2009〕14号),设立阳江市环境保护局,为阳江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转移的职责。
将环境标志认证、资质认可、草拟行业标准、行规行约制定、行业评比、业务咨询、等级评定、公信证明、行业领域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等工作逐步交给社会组织。
(三)增加的职责。
1、权限内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
2、参与反生化、反核和辐射恐怖袭击。
3、牵头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四)加强的职责。
1、统筹协调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
2、环境治理、污染减排和环境综合执法。
3、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并监督实施本市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和制度,拟订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组织开展对大气、水体、土壤、河流、噪声、固体废物、电磁/电离辐射、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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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阳江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阳办发〔2010〕8号)和市编委有关会议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合同制职员是指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中,不列入编制序列的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聘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合同制职员的职位共设置六个职级,从高到低依次为一级合同制职员、二级合同制职员、三级合同制职员、四级合同制职员、五级合同制职员、六级合同制职员。
合同制职员的职位按工作性质分为专业技术类职位和辅助类职位。
专业技术类职位是指具有专业性、技术性工作的职位,职级最高为一级合同制职员、最低为四级合同制职员。
辅助类职位是指具有辅助性、事务性、后勤服务性工作的职位,职级最高为三级合同制职员、最低为六级合同制职员。
第四条合同制职员的招聘与管理工作由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如下:市编办的职责是:下达用人单位的合同制职员数、职位以及相应的职级。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是:(一)负责合同制职员招聘计划、招考方案的审核、呈批与下达;(二)组织合同制职员的招聘工作,监督和指导用人单位对特殊岗位合同制职员的招聘工作;(三)审核初聘合同制职员工资档次,对合同制职员的考核结果进行审批;(四)承办合同制职员有关劳动(人事)关系的转接、代理,对用人单位与合同制职员所签订的合同鉴证,对合同制职员减员进行审核备案。
市财政局的职责是:(一)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审核合同制职员的工资档次及数额;(二)核拨合同制职员的工资,按规定标准核拨合同制职员的社保经费和有关费用。
用人单位的职责是:(一)申报招聘计划及招考方案;(二)参与合同制职员招聘的政审工作;(三)与合同制职员签订聘用合同书,管理合同制职员的人事档案;(四)申报并发放合同制职员的工资(含绩效工资),为合同制职员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五)组织合同制职员的考核,负责合同制职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
第二章聘用程序第五条合同制职员招聘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全面实行公开招考,特殊岗位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可由用人单位招考。
辅助类职位合同制职员原则上应从本市户籍人员中招聘,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本市下岗失业人员、转业退伍军人、现役军人随军家属、转业军人随调家属。
第六条应聘合同制职员应具备以下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其它资格条件。
此外,初聘不同职级的,还应具备下列相应的职位条件:一级合同制职员:副高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从事相关工作6年以上;年龄在50周岁以下。
二级合同制职员: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三级合同制职员:初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技工资格,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40周岁以下。
四级合同制职员: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技工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
五级、六级合同制职员:高中以上学历,年龄原则上在40周岁以下,下岗失业人员、转业退伍军人、现役军人随军家属、转业军人随调家属等可适度放宽。
需要放宽上述条件的,须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
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合同制职员续聘不受上述年龄条件限制。
第七条合同制职员招聘工作每年分上、下半年两次进行。
第八条聘用合同制职员要严格按照单位申请、招聘考试、体检、资格复审、公示、聘用审批、办理劳动﹙人事﹚关系手续等程序进行。
(一)招聘计划申请和招聘方案的审定。
用人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招聘计划和招聘工作方案,经审核批准,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招聘考试、体检、资格复审、公示和招考工作经费参照《阳江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执行。
(三)聘用审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公示结果,确定拟聘用合同制职员人选,用人单位填写《阳江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员审批表》及相关资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四)办理劳动﹙人事﹚关系手续。
用人单位根据审批结果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鉴证、备案,办理聘用人员的组织、劳动(人事)关系转移、申报工资福利及接收档案,如需要劳动(人事)关系代理的应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相关手续。
相关招聘工作完成后,报市编办备案。
第三章合同管理第九条合同制职员实行合同管理,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合同进行鉴证。
第十条聘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合同当事人;(二)职位及其职责要求或工作任务;(三)劳动保护和职位工作条件;(四)职位工作纪律;(五)工资福利待遇;(六)合同期限;(七)违约责任;(八)用人单位和合同制职员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合同的期限根据合同制职员的职位任务确定。
一般为1-3年,试用期分别为1-3个月。
第十二条合同期满,除非岗位撤销,在合同制职员考核合格和本人愿意的前提下,原则上应续订聘用合同;如果合同制职员单方面不同意续订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给予经济补偿,不负责重新安排工作。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在聘用合同续订或解除后,报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市财政局重新登记或撤销登记备案。
第四章工资福利第十四条合同制职员工资由职位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实行以任务定岗,以岗位定职级,以级别定酬的原则。
(一)合同制职员职位工资每月固定发放,绩效工资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发放标准;(二)合同制职员初聘的工资档次,由用人单位在参照本细则第六条的要求拟定,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确定;(三)辅助类合同制职员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初聘工资可调高1档;专业技术类合同制职员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或取得专业技术职称或学位3年以上的,初聘工资也可调高1档;(四)合同制职员的试用期工资按初聘工资的80%发放;(五)合同制职员被聘用后,连续两年考核称职以上的,在该职级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可连续晋升至该职级最高工资档次为止。
工资档次的调整,由用人单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在聘用合同中作相应变更;(六)在合同期内,合同制职员取得更高学历、学位或专业技术职称,其工资不随着晋升。
第十五条合同制职员工资总额和社会保险列入财政预算。
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的各单位合同制职员人数和工资标准,将款项拨付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统一发放。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根据规定代扣代缴社会保险金、个人所得税,按照城镇职工参保的标准和现行财政供给标准,负责为合同制职员办理社会保险。
投保费用分别由用人单位和合同制职员个人依法承担,用人单位支付部分在市财政局划拨该单位的专项经费中列支,合同制职员个人支付部分从合同制职员工资中扣支。
(一)用人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为合同制职员办理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保险手续;(二)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由合同制职员本人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比例缴纳;(三)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合同制职员缴纳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用;(四)合同制职员节日补贴按公务员节日补贴标准的50%发放;(五)因病或非因工伤死亡抚恤待遇参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合同制职员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时制度,享受与用人单位公职人员同等的法定假期、公休假,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应给予相应的补休。
合同制职员休假、病假、事假以及工伤、抚恤等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需给予合同制职员经济补偿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执行。
经济补偿按合同制职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合同制职员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合同制职员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合同制职员月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补偿金由市财政核拨。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合同制职员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章人事管理与考核第十九条合同制职员在聘用期间的人事档案和人事(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合同制职员进行管理与考核,并制定本单位合同制职员的试用期考核、月度考核、年度考核和合同期满考核标准和办法,考核结果及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
第二十一条合同制职员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考核结果作为合同制职员绩效工资发放、工资调整、奖惩、解聘、续聘的依据。
(一)合同制职员在试用期内考核不称职的,用人单位应将考核不称职的鉴定材料和解聘的报告及时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用人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二)用人单位根据合同制职员的工作绩效,以聘用合同的职位要求对合同制职员进行月度考核。
填写《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员月度考核登记表》,并于当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考核的结果核准合同制职员该月的绩效工资,不称职者扣发当月绩效工资。
(三)用人单位应在年终认真组织合同制职员做好年度考核工作,填写《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并于次年1月20日前将考核结果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合同制职员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称职的,解除聘用合同。
(四)用人单位应对本单位合同制职员进行合同期满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合同制职员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人力资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阳江市市直单位合同制职员管理暂行办法》(阳办发〔2009〕20号)同时废止。
附表:阳江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员工资标准表阳江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员工资标准表(新)注:1.此表合同制职员以目前人力市场价格和相当学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为参照标准,合同制职员职级设6个级别,其中每个级别又分十三个档次。
合同制职员连续两年称职可在相应职级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2.合同制职员级别起点工资标准的设置是根据所在岗位的学历、职称条件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确定的。
每个档次金额增加幅度的设置按一至六档为一个幅度,七至十三档为一个幅度,其中一至六档增加幅度较大,七至十三档增加幅度较小。
不同级别的合同制职员增幅不同。
3.此标准由人社局、财政局定期根据我市相关工资标准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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