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的演变及其发展

论行政法的演变及其发展
论行政法的演变及其发展

论行政法的演变及其发展

作为近代民主政治的产物,行政法迄今已经历了二百多年的岁月变迁。这期间,世界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都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和长足的发展。以敏锐反映现实生活见长的行政法,同样有着自身的发展和演化轨迹,对此进行深入的梳理和剖析,无疑将益于我们更加深刻地理解和把握现当代行政法的精神实质以及它所体现的鲜明时代特征,从而更准确地把握行政救济制度的发展,以及我国行政救济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历史背景。

一、行政法的理念:从权力到福利

行政法的基本理念体现着行政法的存在基础及其价值追求,支撑着行政法体系的建构和适用。自十七世纪中叶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以来,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在世界范围内取得胜利后各国宪政体制的陆续建立,近代意义的行政法得以产生和发展。在十七、十八世纪的自由资本主义时代,各国行政法无不围绕“行政权力”建立起适合本国国情的行政法律制度。总的说来,这一时期的行政法理念集中于“权力行政”,即“警察行政”。正如路易亨金所言:“宪法告诉政府不要做什么,而不是它必须做什么。宪法制定者认为,政府的目的是充当警察和卫士,而不是提供衣食住行。”①人们深信“最好的政府,最少的管理”。这一时期政府的任务在于“(1)保护国土,不受邻国侵犯;(2)在国内维持正义,安定秩序,使富人财产不受侵犯;(3)举办私人所不愿办之事业。”②公共行政被局限于国防、外交、警察、税收等以“权力行政”为特征的狭小范围。正因为如此,在被誉为“行政法母国”的法国,十九世纪70年代以前,行政法都是以“公共权力学说”为其基本理念。该说认为,公共权力就是国家赋予行政机关国防、外交、警察、税收等方面的权力。行政机关的活动可分为两类:一是行使公共权力的活动,即权力行为,以命令和禁止为特征。另一类为事务管理活动,称为管理行为,它以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采取合同方式为特征。前者适用行政法,受行政法院管辖;后者适用私法,受普通法院管辖③。公共权力观念确立后,影响了整个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理论。

这种行政法理念是适应当时社会的经济发展状况的。在十八、十九世纪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刚刚挣脱了封建专制桎梏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完成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人们笃信自由竞争、自动调节、自由放任的经济原则,要求经济完全按照市场自身的规律自由发展,反对国家以任何形式干预经济。正如古典政治经济学始祖亚当斯密所言:“在市场的自发秩序下,当每个人为追求自己的目标而努力的时候,他就象被一支看不见的手指引着去实现公共利益。政府不应过多地干预经济,应放任经济的自由发展,依靠市场自发调节。”

④于是,政府甘居幕后,扮演“警察”的角色,担当起社会的“守夜人”,行政的职能集中于“秩序行政”,即保障国家的安定、社会的安宁,确保人民的权利(私有财产权)和自由(契约自由)。

然而,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后,市场以其自身无法克服的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开始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周期性的经济危机、

①转引自杨小君:《二十世纪西方行政法的扩张》,载《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6年第2期。

②林纪东:《行政法新论》,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5年版,第40页。

③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4-25页。

④(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27页。

通货膨胀、失业等,一方面严重阻碍了经济自身的发展,另一方面动摇着社会秩序的稳定。1929-1931年爆发的世界性的经济危机,更是打破了市场万能的神话,暴露出资本主义生产社会化与无政府主义之间的尖锐矛盾。在此情景下,以凯恩斯为代表的宏观经济学主张通过国家干预这只“看得见的手”对社会经济进行综合性、经常性的调节。凯恩斯主义相继为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采纳,行政开始干预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人们期待着“最好的政府,最大的管理”。在干预经济的同时,为了满足公共利益,政府还大量从事社会教育、卫生、交通、公共事业等方面的活动。在这些活动中,典型的“权力”特征已很微弱,但它又与私人行为不同,不受民法支配而是适用行政法。因此,在法国,传统的“公共权力”标准被抛弃,而代之以“公务”观念。根据新的标准,凡是行政机关直接以满足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活动都是公务活动,适用行政法。然而,随着“二战”后“福利国家”的到来,行政职能的进一步变化,公务学说已不能完全界定行政法的外延,从而受到动摇。现代行政法已很难提出一个能为多数人接受的简单明确的理论作为其基本的观念,而呈现多元化的态势。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资本主义国家,随着经济的恢复和高速发展,政府不仅要面对继续存在的垄断、失业、经济危机、通货膨胀等问题,同时还需要面对一系列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新问题,如环境、能源、交通、通讯等,以及由城市化所带来的人口膨胀、教育、卫生、人口老化、妇女儿童权益、医疗保险等诸多社会问题。行政职能因而进一步得到强化,行政管理手段也日益多样化,出现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新的行政管理方式。社会生活中,行政权的作用已经是无所不在、无时不在,其范围涉及到“从摇篮到坟墓”。以公共福利为目的的行政服务功能得到了极大的发挥。面对这些新的发展,即使习惯于从司法审查角度理解行政法的英美国家学者也不得不承认:“越来越多的服务性项目,如帮助残疾人、分配福利、资助需抚养的儿童、医疗服务等都放在行政程序的监护之下。人们对环境保护事务越来越关注,这又导致了具有更大权力的新机关的诞生。传统的管理领域与正在不断扩大的社会福利和环境领域相比,可谓小巫见大巫了”①。的确如此,现当代行政法已普遍注重构建“实质的法治国家和给付国家的综合体制(社会法治国),即行政应为给付的主体,而予人民充分的照顾”②。随着二十世纪集体主义理论的兴起,壮大经济实力,增进社会福利,全面提高人民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正是现当代各国行政法共同的价值追求。

从另一个角度说,一个阶级在取得政权以后,已经不再强调斗争与对立,而是宣扬信任和合作。从而认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服务与合作的信任关系。法国法学家狄骥的社会联带主义法学,奥地利和德国学者的利益法学,德国当代学者的团体主义思想,美国法学家庞德为代表的社会实证主义法学,都论证了某种服务与合作的信任关系。而这种种理论目的就在于推行和提高社会福利,强调和平和发展,强调追求最大限度的物质文明。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从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

根据古典自然法学家的设计而建立起的近代资本主义宪政制度,无不将法治主义确立为本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法治主义”之下,行政的职能就是执行代表民意的立法机关的意志,所谓“无法律就无行政”,行政的活动受到严格的限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在英国表现为“越权无效”、“自然公正”原则,在美国表现为“基本权利”、“正当程序”原则;法国由判例确立了“依法行政”原则。尽管各国的表述有所不同,实质都是依法行政。基于发展

①(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22页。

②城仲模:《现代行政法学发展的新趋势》,载台湾《人事月刊》1988年第7卷第6期。

自由资本主义的需要,也由于新兴资产阶级对封建专制心有余悸,这时的依法行政原则有着严格的意义:(1)狭义的法律至上。行政所依之法必须是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没有法律依据不得使人们负担义务或者免除特定人的义务,也不得侵害权利或者为特定人设定权利。(2)法律规定力求细密,避免弹性,尽量减少行政自由裁量的余地。

在这种机械的、形式的、消极的“依法行政”原则之下,行政受到法律的严格控制,自由裁量行政被缩小到无可奈何的最小限度。正如美国法学家庞德指出的那样:“法律使行政陷于瘫痪的情况,在当时是屡见不鲜的。几乎每项有关治安和行政的重要措施都被法律所禁止……将行政限于无以复加的最小限度,在当时被认为是我们这个体制的基本原则。换言之,当一些人走向一个极端并接受官僚支配时,我们却走向另一个极端并接受着法律的支配。”①但是,随着自由资本主义过渡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尤其到了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这种状况发生了改变。严格意义下的消极法治观念虽然有效地控制了行政权,使它失去了做坏事的能力,但同时也失去了为人民做好事的能力。经济自身的发展以及由此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都迫切要求行政积极和及时地干预和处理。议会的立法已跟不上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授权行政机关制定规章的“委任立法”大量出现。同时,由于行政职能扩张而引起各类行政纠纷日益增多,各国又纷纷建立起较司法程序更为简便的专门性行政裁判制度。资产阶级法学家开始意识到:“由于当代复杂社会的需要,行政法需要拥有立法职能和司法职能的行政机关。为了有效管理经济,三权分立的传统必须放弃”②。昔日“议会主导”开始向“行政主导”转换,行政一改过去消极被动局面,不断强化对社会的有效管理,“依法行政”原则从而被赋予了相对的、积极的、实质的法治内涵:(1)狭义的法律不再至上。行政机关制定、公布的规章、命令都可作为行政的依据,甚至“无行政即无法律”。与此同时,基于传统的民主、法治思想和分权理论,立法和理论上出现了法律保留原则。③(2)法律规定富有弹性,不必力求细密,授予行政以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使其能充分地发挥行政的效能。对于“依法行政”原则的变化,日本学者田中二郎有精辟的论述。他指出,(1)最初谓一切行政行为,均需依据法律,始合于依法行政之本义。(2)其后谓仅系侵害人民权利或使人民负担义务的行为,必须有法律之根据,其余行为,可听有行政机关自由决定,其解释已较前为广泛。(3)迨于最近,学者谓依法行政一词,仅有消极之界限,即指在不违反法律范围内,允许行政机关自由决定而言,非谓行政机关一举一动,均须有法律根据之意,其解释与前更不相同④。实际上可以说早期行政法强调的是“依法律行政”,而现代行政法强调的是真正的“依法行政”⑤。

积极的、实质的依法行政原则赋予了行政机关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对社会进行有效的组织管理中,行政职能的施展得到了充分的自由空间,使它能够充分地做好事,能够及时处理各种紧迫的社会问题。然而,所有的权力都可能被滥用,这种可能性将是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极大隐患,因此它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和制约。对此适用“依法行政”原则已无能为力,

①(美)庞德:《依法审判》,载《哥伦比亚法律评论》,第14期(1914年)。转引自(美)E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54-355页。

②(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6页。

③即“特定领域的国家事务应保留由立法者以法律规定,行政权惟依法律的指示始能决定行止”。参见许宗力:《论法律保留原则》,载《法与国家权力》,台湾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版。

④(日)田中二郎:《依法行政之原理》,转引自林纪东:《行政法新论》,台湾五南图书有限公司1995年版,第51页。

⑤参见蔡志方:《行政法三十六讲》,台湾成功大学法律学研究所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1997年版,第30页。

因为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在形式上可能是合法的,但它却可能是不合理的。于是作为对依法行政原则的重要补充,“合理行政”原则成为行政法的又一项基本原则。

各国行政法上对“合理行政”原则有不同的阐释,概括起来,就是要求(1)行政行为不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种类、幅度,还必须符合立法的动机和目的,符合法律的“正义性”。否则,即使形式上合法,实质上也是不合法的。(2)行政行为还必须符合事物的客观规律,合乎正常的情理。“合理行政”本身并非一个简单、明确的标准,而是蕴涵了法律正义性和对事物客观规律的理性判断,如意大利1955年《行政程序法(草案)》第44条就要求行政行为不得违反行政法上的妥当性和平衡性,并且不得以任何方式违背“良好行政”的法则,否则该行为具有欠缺正当之瑕疵。日本法学界在评价1953年“蜂巢城案”时阐明“合理性”就是非法律规范的条理和道理,即按社会上一般人的理解,所尊重的合乎事情性质的状态①。作为行政法上的两大基本原则之一,合理性原则不仅弥补了合法性原则的不足,为监督行政自由裁量权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而且它本身也已成为当代“行政法治”是重要组成部分。

三、行政法的内容:多元化和民主化

现代行政法在内容上紧随时代脉搏,体现出多元化和民主化的趋势。具体表现在:

1.政务民主

传统的民主以议会为中心,公众通过议会参政、议政,议会代表公众督政、控政。但随着现代行政法的发展,行政权力扩大,人们对议会逐渐失去信任,转而要求直接民主、直接参政,因而,现代行政法日益体现出政府和公众之间的一种相互信任与沟通的关系。各国行政程序法尤其是它所设立的听证制度正是体现着这种信任与沟通精神,为公众提供了直接参与政府决策和参与具体行政决定的机会。行政程序法的主要内容一是事先说明理由,它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须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依据。二是事中听取意见,相对人可以表达自己的意见,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等。三是事后告知权利。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后,须告知相对人在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向哪个机关提出不服,请求救济。其中大量内容体现政务民主之精神。

2.政务公开

政务民主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政务公开,这不仅仅是为了监督行政而增加透明度,也是为了使行政机关更好地为公众服务。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一是行政依据公开,如美国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22条规定“除非某人确已及时获知有关内容,否则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遵守本应但并未公布在《联邦公报》上的规定事项或者使其受到不利影响。”同年,英国颁布的《行政法规法》对于行政法规的公布也给予了高度重视。二是行政资讯公开。各国行政程序法几乎都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提供有关资讯,允许其查阅卷宗等。三是行政过程公开。世界各国行政程序法广泛规定行政程序上的听证制度,使得相对人有机会参与行政过程。四是行政决定公开。如1976年德国《行政程序法》第43条第1款规定:“行政行为自被通知到该行为所针对的个人,或者受该行为影响的个人时始产生效力。”

3.行政行为多元化

除了传统的行政行为形式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外,现代行政法在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上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新的行政管理手段层出不穷。特别是反映所谓“软化行政”的

①参见皮纯协、胡建淼主编《中外行政诉讼词典》,东方出版社1989年版,第758-760页。

诸项行政行为的出现和发展更是充分地体现了这种多元化的趋势。这种多元化趋势产生的根源在于现代社会的发展所带来的行政法理念的变化,体现了现代行政走向实质法治的特征。

以行政指导为例,行政指导起初主要是一种行政行为现象或者说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由于其所具有的操作上的简便性、手段上的温和性和充分体现对相对人意志的尊重等特征,顺应现代行政法的发展而受到行政主体和相对人的广泛欢迎。这一新的行政行为随着其运用领域的逐步拓宽和影响范围的逐步扩大而引起学术界的重视,并受到立法者的关注,1993年日本《行政程序法》第一次对行政指导作出专门规定。

行政合同同样因具有所谓“软化行政”的特点而在现当代得到广泛应用。相对于行政命令和民事合同而言,行政合同所具有的行政性和民事性的双重特征适应了现代社会政府职能扩张、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的社会客观需要。采用行政合同的方式管理经济,既能够实现国家公共行政目的,又不致破坏经济活动本身的秩序,因而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其产生的思想根源正在于现代社会民主观念的形成和国家观念的转变①。“行政合同应用最广泛、且最具制度化的当首推法国”;而“在英国,利用契约作为推行政府政策的手段,已成为行政机关经常采用的方式”;“在美国,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是与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有着直接的联系,而政府契约的出现则与福利国家有关”②。德国1976年《行政程序法》则以专章规定了公法合同③。

4.多渠道救济和多形式监督

在行政权的行使逐渐从权力走向福利的过程中,与行政权的行使关系最为密切的是人们即要求行政机关提供积极、有效的服务和良好的福利,又要求对行政权力扩大进行有效的监督,以及对行政权力侵犯公民权利实施完备的法律救济。而一个简单的道理是,监督、救济的途径必须与被监督、被救济的行为相适应,行政行为和行政管理手段的多元化和复杂化必然要求和导致多途径、多方面地实施监督与救济。因此,尽管从行政法产生之初直至今日,对行政行为的事后救济都是行政法上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这种事后救济制度有了新的发展和变化,行政诉讼不再是唯一的手段,各国都确立了多途径的救济机制。一般而言,对相对人权利的救济途径亦是对行政机关实施监督的方式。这一时期,行政法发展的一个显著的特征是司法单轨制的危机和行政救济途径与行政监督形式的多样化。

(1)行政裁决

英美法系国家向来坚持由普通法院统一审理和裁决行政纠纷的“司法单轨制”,然而由于行政职能的强化,社会经济、科技的进一步发展,行政纠纷日益具有复杂性和专业性,并且要求得以及时解决。由普通法院按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应付这些问题造成案件的大量积压,甚至出现较多的裁判错误,“司法单轨制”出现危机,由专业性行政机构以简便程序处理不断增多的行政纠纷成为必要。因此各国纷纷建立行政裁判制度,以发挥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处理行政案件的优势。

(2)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责任是国家责任的一种。在资本主义以前,由于绝对奉行“国家至上”理论,

①参见张树义:《行政合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8-14页。

②参见张树义:《行政合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6页。

③参见(印)M P 赛夫:《德国行政法——普通法的分析》,周伟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1年版,第382-384页。

国家处于法律之上,国家对自己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所以不可能有行政赔偿制度。资本主义建立后,基于人民主权和民主制度的要求,在“人民主权”、“天赋人权”、“法治主义”等政治和法律原则之下,国家无责论失去了政治和理论依据。于是,在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逐渐出现了过错官员责任制度,即行政官员对其有过错的职务行为造成相对人损害的,应负个人赔偿责任的制度。此后,为了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的救济,基于国家责任理论,这种官员个人赔偿制度很快被国家赔偿制度所代替。到二十世纪二十年代,行政赔偿责任得到迅速发展。

(3)行政补偿

行政补偿是对合法的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权利缺损予以救济的一项制度。行政补偿制度起初源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理论,典型的规定是法国《人权宣言》第17条的规定①,以后各国宪法纷纷作出此规定。随着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行政补偿制度依赖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而得以制度化。行政补偿制度的产生是国家责任的一次重大进步,有利于人民获得较完全的救济。

(4)申诉专员对行政失当的救济

1809年瑞典依据宪法规定,首创设立独立的调查官员(ombudsman)调查市民对行政失当(maladministration或译不良行政)所作投诉的制度。这一制度首先传播到斯堪地纳维亚半岛国家,但其真正为世界各国各地广为借鉴和采用,则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国申诉专员制度具体内容虽有不同,但其共同的特点在于申诉专员独立于行政机关,专门对行政失当行为展开调查并提出改进建议,因而主要针对行政失当行为实施救济。

四、行政法的形式:规范化和成文化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行政职能范围狭小,行政法上的重要原则和主要内容一般都是通过行政判例形成。然而,资本主义发展进入垄断时期以来,随着行政权的不断扩大,判例已愈来愈不能适应这种变化,各国开始倾向以成文法来规范行政权的行使。“二战”以后,调整政府与公民关系的各种行政规范性文件更是层出不穷,呈现出法典化态势,一些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成熟的行政法制度大都定型于这一时期。立法的重心一是转向加强对行政行为的事前规范。由于制定统一的行政实体法典的困难,选择从程序上规范行政行为的作出过程并进行行政程序法典化运动,成为二十世纪之后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行政法发展的方向。二是加强对行政行为的事后救济,行政裁判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国家赔偿法的出台,对违法、不当行政行为设立了多途径的救济机制。

1.加紧行政程序立法

对于行政程序的立法最早可追溯到十九世纪末,但将其作为行政立法的核心内容加以立法则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1946年美国制定《联邦行政程序法》,该法主要规范了行政机关制定规章和行政裁决行为,并设置了对这两种行为进行司法复审的程序。该法的实施对资本主义国家产生相当大的影响。各国开始着手起草或者加速了酝酿已久的立法化运动。1950年奥地利颁布了《行政程序法》,1955年意大利提出《行政程序法》草案;1958年西班牙《行政程序法》颁布;1968年瑞士联邦《行政程序法》出台;1976年德国《行政程序法》在1963年《行政程序法标准草案》和1965年“慕尼黑草案”基础上修改成熟得以颁布实施;日本《行

①该条规定:“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由于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的明显的要求,并且在事先公平补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能被剥夺。”

政程序法》自1964年提出草案以来经过近30年的论证最终于1993年推出。至此,行政程序法典化运动方兴未艾。

在制定行政程序法的过程中,各国立法或在行政程序法中,或制定单行法律、法规强调政务民主与政务公开。美国于1967年颁布了《情报自由法》,专门规范了政府文件的公开和保密制度,以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受其影响,澳大利亚于1982年也出台了《情报自由法》。一贯重视行政程序的美国,不满足于《联邦行政程序法》和《情报自由法》,于1976年又颁布了《阳光下的政府法》,规定合议制机关的会议公开制度。

在法国,行政程序传统上采取秘密原则,只有法律上规定必须公开的才予以公开。1978年7月17日,法国制定了《行政与公众关系法》①,规定行政程序公开是原则,秘密是例外。公民有权查阅行政程序上的各种非记名的文件,记名的文件只能由文件中记载的人查阅。不能查阅的文件限于政府正在讨论中的秘密事项,关于国防、外交、财政方面的秘密,关于审判程序的秘密,工商秘密,违反税法和关税的侦查等。为了保证行政程序的公开,法律规定成立一个行政文件了解委员会,保障公民查阅文件的自由。在行政机关拒绝查阅某项文件时,公民可向该委员会申诉。委员会审查公民的请求后,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建议。若该建议遭到行政机关的拒绝,公民便可向行政法院申诉。该法还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规则,例如各部所作的包含对实体法的解释或行政程序的描述的通令、指示、通知、答复等等,也必须依法公布。

关于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法国于1979年颁布《说明行政行为理由及改善行政机关与公众关系法》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应当说明理由,说明理由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且应指出构成决定根据的法律理由和事实理由;即使因紧急情况不能说明理由的,应当事人的要求,行政机关也应当在1个月内将理由告知当事人。一些国家则在行政程序法中规定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

与政务公开相映衬的是,行政程序立法上对私情报给予了保护。美国1974制定《私人保密法》,规定行政机关对其掌握的公民个人的有关资料应予保密。该法被编入《美国法典》第5编第522条1节,成为《联邦行政程序法》的一部分。澳大利亚也于1988年颁布《隐私权法》,以保护企业、团体和个人的私情报。

2.规范行政裁决制度

1958年,英国制定《行政裁判所与调查法》,正式确立了由行政裁判所处理行政纠纷的行政救济制度。美国则早在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中就授予了相对人“行政上诉”权。澳大利亚1975年实施《行政上诉裁判法》。大陆法系国家虽然一般都设有专门的行政法院,但同时也确立了类似的以原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受理不服请求的制度。如法国的行政救济制度。德国以其1960年《行政法院法》和1976年《行政程序法》规范了行政申诉制度。融两大法系特点于一体的日本,与1962年颁布了《行政不服审查法》,确立了今日日本的行政不服审查制度。

3.行政诉讼和司法审查制度的成文化

可以说以保护公民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目的的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法有着同①又名《改善行政机关与公众关系的多项措施及行政、社会和税务方面的各项规定》,见应松年主编:《外国

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563页。

②见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568页。

样悠久的历史。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各主要国家都积极总结经验,以成文法规范行政诉讼。1945年,法国汇集了以前行政法院组织的零星条文,颁布了《最高行政法院组织法令》,它不仅是最高行政法院的组织规则,也是行政诉讼的程序规则。1948年,美国制定《司法审查法》。1960年德国颁布《行政法院法》。1962年日本修改其1948年《行政案件诉讼特例法》,颁布《行政案件诉讼法》。1977年澳大利亚实施《行政决定(司法审查)法》。

当代行政诉讼的主要发展趋势,一是诉权的扩大。过去,只有直接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利害关系人才有起诉资格,现在这种限制已经大为宽松。在英国,以丹宁勋爵为代表的法官们自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起,就对传统的诉权制度进行了改革。他认为,当事人只要与行政行为有着“充分”利益便具有诉权,从而受行政行为的间接侵害的当事人也具有起诉资格①。二是受案范围的扩大。各国在确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时,立法大多由列举式转向概括式,审查对象也不局限于具体行政行为,还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如澳大利亚《行政决定(司法审查)法》第5、6、7条规定,受到行政机关“决定”、“措施”、“拖延”等不利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可提起行政诉讼。这里的决定既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也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该法还规定了对“正在或将要”作出的行政行为也可起诉,不同于大多数国家限于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

4.行政赔偿立法的法典化

典型的例子是1910年德国颁布的《官吏国家责任法》,这一法律文件至今仍未完全失去其效力②。但是,行政赔偿责任真正在理论上和立法实践上的成熟,还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1946年美国颁布《联邦侵权求偿法》,率先抛弃了普通法传统的主权豁免原则。1947年,英国颁布《王权诉讼法》,彻底放弃了“国王不得为非”的封建神话,首次承认国家赔偿责任。同年,日本制定《国家赔偿法》。1948年,奥地利《国家赔偿法》颁布。1959年,瑞士制定《联邦、官署委员会及公务员责任法》。1967年,韩国颁布《国家赔偿法》。

5.关于申诉专员的立法

对申诉专员制度,各国一般是在宪法中加以规定后又制定有专门的申诉专员立法。芬兰于1919年,丹麦于1953年,挪威和新西兰于1962年,法国于1973年,澳大利亚于1976年在本国创设了相同或类似的制度。英国于1967年建立议会行政申诉专员,1973年在全国建立卫生行政申诉专员,1975年在全国建立地方行政申诉专员。受英国立法的影响,我国香港地区于1988年颁布《申诉专员条例》,确立了香港的申诉专员制度。世界各国各地的申诉专员制度在保障公民权利,促进行政公平与效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①参见(英)丹宁:《法律的训诫》,杨百揆等译,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56-124页。

② 1981年联邦德国曾颁布《国家赔偿责任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国家对立法、司法、行政领域里的一切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但联邦宪法法院在1982年以联邦议会无权制定一个既适用联邦,又适用各邦机构的法律为由判决宣布无效。因此,目前德国行政赔偿的依据主要是1949年《基本法》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参见(印)M P 赛夫:《德国行政法——普通法的分析》,周伟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1年版,第329-332页。

谈我国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一)

谈我国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一) 一、关于古代中国有无行政法的思考 有关我国行政法起源的问题,长期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或主张我国行政法自古就有(指国家形成以后),只是性质和特征与近代行政法不同,认为“行政法因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并且随着国家性质的变化而变化。”或主张古代只有行政法律规范,没有行政法。或主张古代没有行政法,认为行政法是在民主、法治基础上控制行政权力,监督官员的法,而封建社会却不具有产生行政法的基础.第一种观点显然十分重视行政法与国家的关系,但它却忽视了产生行政法的基础;第二种观点虽未点明古代中国有无行政法,但实际上是肯定了古代的行政法,因为行政法是行政法律规范的总和,有行政法律规范必有作为其总和的行政法存在.第三种观点虽有见地,然未涉及古代中国大量存在的典章制度,并对其作出合理的解释,难以让人折服。为此,有必要对我国古代典章制度作深入的研究,剖析其性质与作用,从而探讨我国古代社会是否具备产生行政法的必要条件,进而论证我国行政法的起源问题。 众所周知,中华古国历史悠久,中华法系源远流长,早在商周时期就有了专门制定警戒、惩罚各级官吏的制度,如《尚书·商书》记载,汤“制官刑、傲于有位。”至西周时期,这种制度有了进一步发展,如《周礼》中就有规定国家机构设置及其活动的《六官》、《六典》之篇。进入封建社会后,便更趋详密,如唐代的《唐六典》、明代的《大明会典》、《正德会典》、《万历会典》,清代的《清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和《光绪会典》等均是。细察这些典章制度的内容和体制,不难发现,其一般包括国家机构的设置,官员的编制、;品级、职责权限以及官吏的选拔、任用、考锉、奖惩、傣禄等规定;同时其基本坚持以官职为纲目,先分为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事职六部分,然后再根据当时官职分卷,并附有许多例则,洋洋大观,颇具规模。然其与近代意义的行政法却相去甚远,既不以“政府守法”为原则,又无甚公民权利可以保障,充其量不过是古代国家机构组织的法规大全。 近代行政法作为民主与法治的产物,使宪法在政府与公民关系问题上得以具体化,从而成为宪法的延续和补充.而古代中国的典章制度虽有关于行政组织与行政作用的规定,但均是由历代君主或官吏处理行政事务和惯例汇集而成,以达人治和吏治的目的;而非为根本大法之延长,更非出于民意机关之手,以达民主与法治的目的。其中固然不乏精粹的规定,在法律文化上具有相当价值且亦有限制官吏专横的成份,但因其非建立在民主、法治及依法行政的基础上(即非为实行民主法治和保障公民权利而制定),故与近代行政法貌似神离。将二者混为一谈,确有牵强附会之嫌。也许有人会提出近代英国也没有“成文”宪法,而近代英国却有行政法,从而推论古代中国的典章制度也应视为行政法。固然,近代英国没有“成文”宪法乃不争之事实,但近代英国却是世界上最早的宪政国家,它实行了君主立宪制,从而使封建时代的特权为普遏的公民权所取代,至高无上的王权为权力的分立所代之。在这里,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尊严,这种尊严不但反映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孙之上,更表现在“政府守法”原则之中,其目的在于确保宪法上的公民权利免遭侵害。而将“政府守法”的宪法原则变为实施细则的便是行政法了。因此,没有行政法,宪法上的“政府守法”原则以及各种关于公民权利保障的规定将成为一纸空文;而没有宪法,行政法也就无从产生。由此足见,行政法与宪法关系之密切非其他部门法可比拟。如西方国家封建社会里尽管不曾有过宪法,却仍可以有刑法、民法及诉讼法等法律规范存在,但却不可能有行政法存在。同样古代中国也不曾有过宪法,且从来就不是一个宪政国家,它采用的是集权方式,实行的是专制统治,皇帝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利,所有的法律都不过是皇权的延伸和表现,是实行专制统治的工具,而非来自人民的确认,因而也就谈不上所谓的“公民权利”以及维护“公民权利”的法律了,自然也就谈不上以实施宪法关于“政府守法”和“保障公民权利”规定为宗旨的行政法了。 其次,古代中国并无独立的行政部门,也没有纯摔的行政活动,国家职能棍在一起,皇帝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权于一身,中央及地方的层层官府都得绝对按照皇帝的旨意办事,不存

浅析中国现代行政法(一)

浅析中国现代行政法(一) 摘要:因经济、政治的重大变迁引发了中国现代行政法所面临的行政合法性危机、多元利益主体组织化和个人福利的保障等许多新问题,需要以适当扩权推进治理、以规制缓和实现善治以及发展多元行政模式等作出理论与实务上的回应。而以正当法律程序调控行政过程、通过私法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和扩展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则作为实现中国现代行政法新任务的手段,可以缓解我们今天行政法所遇到的新问题。 关键词:现代行政法、福利国家、地方自治、正当法律程序、司法审查 一、引言 “现代行政法”在中国语境中可以指20世纪以来的中国行政法。但是,我们今天教科书中所讨论的中国现代行政法的历史是极其短暂的。因为我们认可的中国行政法历史仅发端于上个世纪的中叶,至今大约50余年。在这50余年中的前30年,中国现代行政法历史是极其简陋的,其中1967年至1978年间行政法历史可以说是一片空白的。1]改革开放后因社会治理的需要,行政法(学)开始受到法学界的关注,但一时也难以发展起来。《行政法概要》的出版,“只想给初学者提供一个社会主义行政法学科在理论体系方面的简单轮廓,而这个轮廓,在我国又完全是属于摸索阶段的。”2]到上个世纪90年代之后,行政法才渐渐被公认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虽然它不太成熟但有“显学”之趋势。尽管如此,21世纪的今天现代中国行政法仍需要面对这样的问题:在国家发展与社会变迁中行政法的任务以及实现这一任务的路径是什么? 二、当下现代行政法面临的新问题 虽然在20世纪100年的历史中,中国现代行政法历史是短暂的,但是西方国家以及1949年延续了大陆行政法的台湾地区行政法学在1979年改革、开放之后对中国大陆的影响,催生了中国现代行政法快速又有点畸形地长大。面对急剧转型的中国社会,先天不足的中国现代行政法常常显得不知所措。尽管如此,它仍然需要面对不断出现的问题。这些问题大致有:(一)行政合法性危机 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各级政府产生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依法行政”原则下实施行政行为,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因为依“法”而获得了它的合法性。这里的“法”除了人民代表大会所立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外,还有依宪法、法律规定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这些代表民意的法律规范构成了约束政府行政行为的规则,使民意得以通过政府的行政行为充分以予体现,旨在落实“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原则。 通过民意机关的立法约束政府的行政活动,是构成自近代以来西方法治国家基本宪政框架的法治理念。从20世纪初的辛亥革命后建立中华民国到1949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我们的先辈和我们也都以此思想构建了国家的政治体制。但是,近一个世纪的法治实践使我们无法否认的事实是,这种“传送带”理论在日益复杂的现代社会已突现其重重危机。“传送带理论最大的缺点也就在于它这种‘法律形式主义'.仅强调是否有通往国会的’传送带',并不能恰当地描绘或解释现代管制国家中行政权行使的实况。当今行政权实态,往往在法律上很难找到坚实的传送带,或仅能勉强找到丝缕关联。在牵涉浓厚科技基础的管制领域固然如此,即令在传统的管制领域,任何政策执行点上,行政权都会有立法者无法控制的政策回旋空间存在,包括执行工具的选择、标准的订定、甚至是政策价值间的优先设定与选择等等。在此时,传送带理论用国会控制行政权以建立行政权正当性的说法,就显得薄弱而缺乏解释力了。”3]在代议制度极为发达的西方国家中,议会传向政府的民意之路已经出现断层与短路,更何况在代议制并不成熟的当下中国,这种情况更为严重:人民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选举程序的不科学产生了大量不能真正代表民意的“人民代表”和“委员”,民意无法通过正常的管道如实地到达政府。有相当比例的法律尤其是地方性法规都是政府或者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起草的。这种浓缩了政府部门利益的法律草案往往是在人民没有实质性参与讨论的情况下,由

关于我国行政法的发展与展望

关于我国行政法的发展与展望 陈斯喜改革开放30周年。30年来,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同经济建设一样,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伴随着一这历史进程,我国行政法也从无到有逐步得到恢复和发展,取得了可喜成绩,值得认真总结。 一、30年来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历程 建国以来,我国在法治建设上走过了一个“之”字形的曲折道路,行政法治建设也一样。建国初期,我国行政法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从1949年至1956年,国家制定颁布了一大批行政组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责、工作原则、工作程序以及对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权限、管理方式等。但1957年以后,随着国家政治生活越来越不正常,民主法治建设也不断遭受破坏,直至“文化大革命”完全无法无天,行政法的命运自然也无能幸免。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逐步得到恢复并迅速发展,行政法也随之得到复兴和发展。 回顾30年来我国行政法发展所走过的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1979年到1988年以重建行政权立法为重点阶段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刚刚从“文化大革命”的恶梦中醒来,国家满目疮夷,百废待兴,法治的王国更是一片荒芜的沙漠。为了使被破坏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尽快恢复运转,使混乱的社会秩序尽快恢复稳定,国家在立法方面需要优先考虑的是制定出一系列有关国家政权组织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急需的法律,而首要任务是根据新的形势制定一部适应新时期需要的新宪法。因此,在这一时期,对行政法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立法:一是1982年新宪法的颁布实施,二是制定了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同时,也制定了一批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在这一阶

中国行政法发展三阶段

中国行政法发展三阶段 同在众多大陆法系国家一样,行政法在当代中国被看作是有别于民法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然而,权力不分、行政权居于主导地位的中国政治、法制传统不利于这种带有控权特征的部门法在中国产生和发展。在古代中国,县令既是行政官又是法官,承担着税收、治安、邮政、教育、公共工程、灾民救济和司法等多项职能。如今,在历史与现实的双重作用下,行政机关在国家机关体系中依然占据主导地位。 在过去的30年间,作为部门法,中国行政法经历了三个主要发展阶段,分别服务于法律规则国家、法律国家和法治国家三个不同历史时期。 一、法律规则国家时期的“以法行政”(1978-1989) 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法律应当是其行为的工具还是活动的准绳?对于这个问题,中国学者今天会异口同声地回答:行政机关虽然负责实施法律,但其行为应当受法律的约束,应当与法律规定相一致。然而,30年前,面对同一提问,人们很难做出同样的回答。 1978年,在经历了“文化大革命”之后,以邓小平为首的新一届党和国家领导人深刻意识到政治官员、行政官员遵守法律的重要性。随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人治”与“法治”的大讨论。十年浩劫给人们留下的巨大创伤使这次讨论在痛定思痛、以史为鉴的认识下深入进行。最终,“法治”战胜了“人治”。中国从此坚定不移地走上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之路。 这一时期,我国制定了大量的行政组织法律、法规,如1979年7月1日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2年10月10日的《国务院组织法》等。在行政活动领域,1986年9月5日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用显著。 从党的政策到国家法律,行政活动依据的政治色彩被逐步淡化。但是这一时期的行政法律规范,由于主要规定行政相对人的义务而鲜有提及行政机关的职责,而往往被看作是实现行政管理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管理社会事务、管理行政相对人。 与文革期间的法律虚无主义相比,“以法行政”无疑代表着一种进步。因为,运用法律治理社会暗含着对行政恣意的否定和抵制。然而,在希望行政机关同公民一样遵守法律的呼声日渐强大的社会背景下,仅具有这样的行政法认知是远远不够的。这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1989年4月4日的《行政诉讼法》揭开了中国接受依法行政理念、践行行政法治的序幕。 二、法律国家目标下的控权法(1989-2000) 受中国传统“中庸”思想的启发,一部分行政法学者提出了“行政法平衡理论”,认为行政法不应当只是行政机关的特权法,而应当同时是行政机关的义务法。虽然单方规则制定权、命令权和行政决定效力先定等特权,使得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管理阶段处于优

综合外国行政法现状浅谈我国行政法发展

综合外国行政法现状浅谈我国行政法发展 姓名:刘明基学号:5901211177 【摘要】行政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目前的行政立法有其特点,但尚待完善。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行政法的现状,参考国际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行政法,寻找出外国行政法对中国行政法的启示,从而为完善中国行政立法提出意见。 【关键词】行政法法律行政救济 一、中国行政法现状 我国的行政法与刑法、民法一样,是我国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三大基本法律之一,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法制社会得以实现的基础法律体系。它主要包括三大板块,第一大板块是行政组织法,主要包括行政机关的设置、公务员等制度;第二大板块是行政行为法,主要包括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行政实体法主要包括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指导和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法包括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等制度;第三大板块是行政法制监督、救济和责任法,行政监督和行政责任等。 就我国目前的行政的法的现状分析,我国的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主要体现着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行政法尚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我国的行政立法,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内容非常丰富,涉及领域也很广泛,这就导

致出台一部统一的行政法立法难度较大。但是我国的立法机关正在寻求一个契合点,希望能够早日出台统一的行政法典。 第二、行政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在立法中存在明显的不足,社会报道的违法行政行为日渐增多,而解决违法行政的手段大多是采取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赔偿的方式,纠纷解决的方式较为单一,这也是我国行政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第三、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行政法律关系复杂多变,因而作为行政关系调节器的行政法律规范也具有较强的变动性,这与我国的行政机制和国家制度是分不开的,因此我国行政法需要经常进行废、改、立。 二、外国行政法的立法现状 由于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不同,国际的行政立法形式多样,各国的法律体系决定了行政立法的特色,国际社会的行政立法的分类完全符合法系的分类特点。按照国际法系的分类,主要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1、大陆法系行政法体系。大陆法系的行政法产生较早,体系完善、理论发达。其特点主要是各国都有两个法院系统,即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都存在两种法律规则,即公法和私法。大陆法系主要是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主要标志的法律体系,其特点体现为成文法的特点,在行政法上也不例外。

中国行政法的平衡理论(优选.)

平衡论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我们之所以要研究平衡论,主要针对的是中国行政法的结构性失衡,旨在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平衡。平衡论第一次比较系统和完整的阐述,是我与袁曙宏、李文栋合作的一篇文章,发表在《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上,题目叫做“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平衡”。经过近二十年的研究,平衡论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理论框架,包含的内容也比较丰富。 到现在为止,平衡论的研究已经有了一系列的学术成果,发表了百多篇学术论文,出版了十余部著作。当然,平衡论是一个开放的体系,目前还面临着许多新的课题,仍然处于讨论和发展当中。 平衡论提出的背景 社会背景:平衡论最重要的背景是中国社会转型和公共治理的兴起。 □改革开放与社会转型 在“文革”之后,包括行政法学在内的中国现代法学开始复兴。由于建国之初30年的经验与教训,这次转型为中国行政法探索自己的道路提供了重要的契机。 新中国成立初期,借鉴苏联的经验,形成了计划经济体制,导致权力过于集中,地方和企业缺乏自主权,形成了高度垄断的管理模式。这一时期的行政法理论主要援引苏联的学说,将行政法与行政管理、政府管制相提并论。至今我们有些学者还坚持认为行政法就是管理、控制和支配,应该说与这一传统不无关系。 □国家管理的衰落与公共治理的兴起 在计划经济年代,国家是家长式的管理者,是惟一合法的管理主体,以秩序为导向,采取封闭式、单向度的管理方式。这种模式的缺点在于能力不足、效果不佳,正当性也存在疑问。在新的形势下,国家的任务还包括诸如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职能,国家的角色既有可能是管理者,也可能是服务者、监督者、辅助者。与政府角色变迁相关的是公共治理的兴起,公共治理是一种多中心的复合式治理,治理的方式和手段是多元的,治理是既有输入也有输出的双向过程,是一个开放的动态过程,具有广泛公众参与的特点。 □《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的争议 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第一次正式确立了民告官的制度,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不过,在制定行政诉讼法的过程中,我国行政法学界曾围绕行政法与行政权的关系、行政法的性质和功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等问题,展开过一场争论,即行政法是要“控权”、“保权”,还是“既要保权又要控权”。当时,我担任行政立法研究组的副组长,亲历了起草过程和其中的争论。最终,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立法宗旨,可以说是吸收了“既要保权又要控权”的兼顾论。 学术背景:平衡论另一重要背景是传统的行政法理论模式存在重大缺陷。 80年代中后期,我国行政法学已经开始就行政法学理论基础进行了初步的讨论,先后提出了“为人民服务论”、“人民政府论”等观点。这些理论具有开拓性的价值,只是还没有完全摆脱当时法学界法律的阶级性和其他政治理论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我们以理想类型的方式,梳理和归纳了管理论和控权论两种传统的行政法模式。 在管理论的模式下,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是一种“支配与服从的关系”,行政权优先于个人权利,公民处于被管理、被支配的地位,二者法律地位不平等,强调通过维护行政特权保证行政管理的秩序和效率。而在控权论的模式下,行政权和公民权处于对立的地位,个人权利至上,行政权是必要的“恶”,行政法就是控制行政权的法,要通过立法、司法、程序等手段严格控制行政权,旨在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 我们认为这两种传统行政法的理论模式都存在重大缺陷,都是以“权力”为视角,即以行政权为核心,或者强调对行政权进行监督和控制,或者强调对行政权的维护和保障;二者都不重视相对方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反思传统行政法模式的基础上,我们吸收了

现代行政法制的发展趋势

现代行政法制的发展趋势 [内容提要]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的综合作用下,我国现代法制建设取得重大成就并呈现八大发展趋势;行政法制观念进一步更新;行政价值取向更加合理;行政法权利(力)结构趋向平衡;行政管理方式趋向多样化;对行政程序价值日趋重视;行政法机制日益完善;权利救济方式趋于多样与实效性;行政法制方法更加丰富。 引言 行政法制建设的历史连续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治、经济与社会条件基于一定规律的发展变化。在我看来,推动我国现代行政法制发展的动因主要包括五方面:第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是现代行政法制发展的最基本动因。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必然要对既有政治体制和行政法制产生较大冲击。第二,民主政治的建设。民主政治是平等、权利等价值观念在制度层面的反映。行政法与民主政治的联系非常密切,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必然要全面回应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第三,法治理念的确立。法制建设,法治理念先行;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与展开,直接推动了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快速发展。第四,信息化、网络化与全球化程度的提高,对行政法制提出新的挑战;网络化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信息的公开化和迅速传播,这对于行政行为接受公众的监督,促进行政管理公正、公平、公开有很大的积极影响;经济全球化在某种程度上将促进特定领域法律规范的全球化,中国尤

其要正视WTO规则与具体行政法制度之间的对接问题。第五,行政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化。如果说,前四个动因是决定行政法制现代化发展趋势的"硬件",那么,行政法学理论则是影响行政法制现代化的"软件",我国行政法制建设不可能不受到我国行政法学理论的影响。 取决于以上三个因素的综合作用,尤其是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思想的指导,我认为,我国行政法制大致形成了以下八个发展趋势。[1] 一、行政法制观念的进一步更新 行政法制观念与行政法律制度之间具有较强的互动性。尽管一个社会的行政法制观念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它并非一成不变,当行政法制观念改变了,具体的行政法律制度也会因为失去合理性而迟早被新的制度所取代。 1、法治观念我国近些年来发生了两种根本性的观念转变,一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经济观念"的转变,二是从人治到法治"治国观念"的转变;正是这两种根本性的观念转变,使得我们的国家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两种深入人心的观念转变在新世纪里将会得到进一步强化,从而深刻地影响着我国未来的行政法制建设。

中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发展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应松年 一 作为一个重要的部门法,中国行政法与新中国同龄。50年代曾产生了一大批行政法。据统计,1949年至1956年,颁布的行政法规范总数达870件。但1957年以后,这个数字直线下降。1958年为147件,1960年为50件,1966年仅6件。此后的20年间,行政法几乎是空白。50年代行政法的发展,曾一度引起对行政法学的研究。当时北京的法律院校曾开设苏维埃行政法课程,一批苏联行政法著作被介绍过来,对中国行政法产生了相当的影响。但这一进程至50年代末就中断了。 二 (一)中国行政法的迅速发展,以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为契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迫切要求加强行政法制建设。这构成了我国行政法发展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1978年以后,行政立法迅速增加。就内容而言,一方面仍以经济行政法为重点,同时也注意到法制的总体平衡,广泛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包括政府机构、民政、司法、公安、军事、民族、财政、税务、外资、海关、农林、水利、土地、城建、环保、交通、邮政、劳动人事、商标、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统计等领域,都制定了一些法律。另一方面,还将相当的注意力集中于建立一些重要的、基本的、关系到全局的行政法律制度。这是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其中,对今后行政法发展起重要作用的是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和1987年1月1日生效的新修改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的行政案件可以向法院起诉,遵循民事诉讼程序;新修改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将1957年旧条例规定对治安处罚不得起诉改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由于治安处罚案件数量多,涉及面广,作为被告的公安机关是政府内最有权威的机构;治安行政诉讼的特殊性使民事诉讼程序难以适应,所有这些都为行政法中最重要的立法——行政诉讼法的诞生创造了条件。 (二)从1978年到1989年,与行政法发展相适应,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也逐步发展起来。1.1983年法学教材编辑部组织的行政法学统编教材《行政法概要》问世。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行政法学教材。该书以总结和概括中国的行政法制实践为基础,同时借鉴各国的有益经验,力图创建中国的行政法学。尽管这部著作存在着某些不足,但它所体现的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新建立起来的体系以及其中的某些章节,对其后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国行政法学研究开始步入正轨。 与此同时,新的行政法学教材和著作不断出版,国外著作也陆续得到介绍。 2.在此期间,各高等法律院校纷纷开设行政法课程。1986年行政法研究会在江苏常州市正式成立,从此行政法学者有了自己的学术组织。同年,在已故著名法学家陶希晋的倡导下,组织在京的行政法理论与实际工作者,成立行政立法研究组,专事起草行政方面的基本法,开创了立法机关组织专家起草法律草案的先河,为行政法学者与实践相结合提供了组织保证。三 1989年以后,中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研究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而迅速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这些成就主要表现在: (一)作为行政法基本法的行政诉讼法(1989年)、国家赔偿法(1994年)和行政处罚法(1997年)相继颁行。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开创了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新局面,是中国行政法发展的里程碑。 1.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使公民权益在受到行政权的侵害时能得到切实的保障,这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利本位”意识增强的必然反映。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有权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维持、撤销、履行

当代行政法发展的特点(一)

当代行政法发展的特点(一) 【内容提要】当代各国行政法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些共同特点。这是人类在法学方面的共同财富。这些特点是:针对行政权的扩张,为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加强对行政的制约;依法行政是当代政府普遍奉行的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的基本准则;依法行政包括法律优先、法律保留和比例原则等;公开、参与原则是西方国家行政法治的最重要特点;通过行政组织、编制法定化,以解决行政机关的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等弊病;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作为防止腐败的重要保障;普遍实行行政程序法制化,这是行政法治实践中最重大的事件之一;加强对行政的监督,是战后各国行政实践和行政法学的共同话题。 【关键词】当代行政法/特点/法治 【正文】 行政法是调整和规范行政权的法,西方国家的行政法,自近代以来,随着形势的发展,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民主、民族潮流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与之相适应的许多特点,应该说,这是人类在法学方面的共同财富。了解这些特点,尤其是具有积极作用的一面,对研究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法体系,贯彻依法行政方针,将不无裨益。 一 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的法。是规范行政权的授予、行使和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法。

近代国家权力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行政权的扩张。政府从早期资本主义社会“守夜人”的角色,改变为社会生活的积极参与者。也就是说,政府不仅以消极地维持社会秩序为己任,而且进展为积极干预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主动调整各种经济矛盾和社会矛盾,以促进社会发展和人民福利为职责。行政法当然与这种转变相适应,这就是西方常说的从消极行政法到积极行政法的转变。西方国家在经济方面的宏观调控,积极推进科技、教育和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社会福利体系等等,都反映了积极行政法的内容。它成为资本主义得以继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但必须注意的是,在行政权扩张的同时,十分强调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强调对行政权的制约和监督,这是当代西方行政法发展的相辅相成的不可缺少的两翼。 行政权的扩张对当代西方国家稳定和发展带来的积极影响是十分明显的。认为行政权的扩张是资本主义社会进一步腐朽没落的表现的观点,不见得完全正确。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行政权可以无所不为,可以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公民权利横加干涉。从西方行政权的发展情况看,首先,行政权的扩张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必须在议会控制之下;其次,行政权扩张的范围还是有限的。从政治上说,行政权的扩张必须建立在充分尊重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基础之上;经济上则以加强宏观调控和基础设施建设为主,强调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大力发展科技教育事业;通过多种途径,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从方式上看,在经济方面强调间接的宏观的管理,通过各种经济杠杆,如金融、税收、

关于我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发展

关于我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发展

关于我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发展 一 作为一个重要的部门法,中国行政法与新中国同龄。50年代曾产生了一大批行政法。据统计,1949年至1956年,颁布的行政法规范总数达870件。但1957年以后,这个数字直线下降。1958年为147件,1960年为50件,1966年仅6件。此后的20年间,行政法几乎是空白。 50年代行政法的发展,曾一度引起对行政法学的研究。当时北京的法律院校曾开设苏维埃行政法课程,一批苏联行政法著作被介绍过来,对中国行政法产生了相当的影响。但这一进程至50年代末就中断了。 二 (一)中国行政法的迅速发展,以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为契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迫切要求加强行政法制建设。这构成了我国行政法发展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1978年以后,行政立法迅速增加。就内容而言,一方面仍以经济行政法为重点,同时也注意到法制的总体平衡,广泛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包括政府机构、民政、司法、公安、军事、民族、财政、税务、外资、海关、农林、水利、土地、城建、环保、交通、邮政、劳动人事、商标、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统计等领域,都制定了一些法律。另一方面,还将相当的注意力集中于建立一些重要的、基本的、关系到全局的行政法律制度。这是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其中,对今后行政法发展起重要作用的是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和1987年1月1日生效的新修改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的行政案件可以向法院起诉,遵循民事诉讼程序;新修改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将1957年旧条例规定对治安处罚不得起诉改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由于治安处罚案件数量多,涉及面广,作为被告的公安机关是政府内最有权威的机构;治安行政诉讼的特殊性使民事诉讼程序难以适应,所有这些都为行政法中最重要的立法-行政诉讼法的诞生创造了条件。 (二)从1978年到1989年,与行政法发展相适应,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也逐步发展起来。 1.1983年法学教材编辑部组织的行政法学统编教材《行政法概要》问世。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行政法学教材。该书以总结和概括中国的行政法制实践为基础,同时借鉴各国的有益经验,力图创建中国的行政法学。尽管这部著作存在着某些不足,但它所体现的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新建立起来的体系以及其中的某些章节,对其后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国行政法学研究开始步入正轨。 与此同时,新的行政法学教材和著作不断出版,国外著作也陆续得到介绍。 2.在此期间,各高等法律院校纷纷开设行政法课程。1986年行政法研究会在江苏常州市正式成立,从此行政法学者有了自己的学术组织。同年,在已故著名法学家陶希晋的倡导下,组织在京的行政法理论与实际工作者,成立行政立法研究组,专事起草行政方面的基本法,开创了立法机关组织专家起草法律草案的先河,为行政法学者与实践相结合提供了组织保证。 三 1989年以后,中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研究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而迅速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这些成就主要表现在: (一)作为行政法基本法的行政诉讼法(1989年)、国家赔偿法(1994年)和行政处罚法(1997年)相继颁行。

行政法学 中国人民大学行政法模拟试题及答案

行政法学中国人民大学行政法模拟试题及答案

行政法学中国人民大学行政法模拟试题及答案(三)

中国人民大学行政法模拟试题及答案(三) 一、单项选择题 1、居住在某市 A 区的公民甲对该市 B 区公安分局对其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要求复议,本案的复议机关应是() A.区公安分局 B 区公安分局 C.区人民政 D.该市的市公安局 2、行政案件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的被告应是() A.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 B.复议机关 C.复议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D.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和复议机关 3、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参照()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规章 4、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行政争议,是谁之间发生的法律争议() A.行政机关 B.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C.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职工 D.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5、我国国家赔偿法确认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 A.过错原则 B.不当原则 C.违法原则 D.过错加违法原则 6、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主体违法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并导致其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国家赔偿金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A.5倍 B.10倍 C.15倍 D.20倍 7、行政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的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期限为收到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的决定书

之日起() A.15日内 B.一个月内 C.三个月内 D.六个月内 8、海关违法处罚给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该公司直接请求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是() A.海关总署 B.当地人民政府 C.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 D.实施违法处罚的责任人 9、在我国,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导致的赔偿属于() A.行政赔偿 B.司法赔偿 C.国家赔偿 D.民事赔偿 10、行政相对人对公安机关实施的行政拘留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收到行政拘留裁决书之日起() A.5日内 B.15日内 C.30日内 D.60日内 1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原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管辖称为() A.指定管辖 B.裁定管辖 C.合并管辖 D.共同管辖 12、下列各项中,属于原告特有的诉讼权利是() A.申请回避 B.提起上诉 C.撤诉 D.委托诉讼代理人 13、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为() A.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 B.第一审庭审结束前 C.第二审之前 D.生效判决作出之前 14、目前在我国,司法机关对行政的监督中除了人民法院的监督还包括() A.公安机关 B.公证部门 C.司法局 D.人民检察院

新时期中国行政法发展的现状、瓶颈与思路

新时期中国行政法发展的现状、瓶颈与思路 作者简介:赵晓娟,遵义市汇川区洗马路办事处。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056-02 最近阶段,我国行政学课题研究热点开始广泛围绕相关法令以及调节潜质进行优化设计,透过研究过往行政法归控经验之后,联合最新热点、成果内容进行主流架构调整。我国行政法体系延展力度的确可圈可点,由于法律制度不尽完善,加上组织法令的欠缺状况,使得后期行政法监督、完善途径遭受全面限制,涉及中心突破点的挖掘工作已经势在必行。依照目前我国行政法规划条件进行科学评估,将细化的瓶颈因素全面陈列,为完善方案的拟定贡献科学构建力量。 一、我国行政法归控状况论述 依照过往评估资料进行客观验证,说明我国行政法管理条件大致处于完备、欠缺两类极端观点内部,涉及这部分内容的科学、精准评估显得相当重要,这是决定后期行政法令科学调节的必要疏导渠道。如若行政法自身管理能度较高,细化法律制度设计与体系规划效益自然美不胜收。因此,现下发展理念就是联合既定制度内容进行局部调节,疏导过程中一旦说发展能力有限或者支撑体系不够健全,就有必要针对延展思路进行体系改造。 (一)内部法律制度不能有效映衬行政结构整体延展方向 行政管理核心理念就是强调公民的权力保障效用,同时联合政府良性竞争机制,实施既定成本效益灵活分析策略。为了尽量贴合这一

调试要领,政府架构开始转向扁平化形态,内部行政权力也开始转向基层政府,达到地方自治的系统格局。而目前我国行政管理人员需要做的就是透过各类细致化方案进行成本规模校验,并将后期效益规模最为稳定的方案提炼、制备完全。行政问责制度属于我国最近阶段开发的归控内容,在这种形势下,涉及中央、地方政府部门需要联合当地人均GDP、生育条件、法治优势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关于问责制在全国各地区的推广工作已经布置得足够优越,下级单位开始积极探寻负责机理,并逐渐形成某种导向型政府结构。在这种体制背景下,行政单位对于公民个体诉求不再出现敏感反应。这类结果深刻验证了,我国现下行政法治建设工作的重点内容在于导向渠道的开拓,而并非建设公民导向政府主体。 我国行政管理部门一直将细化规范内容进行重点设计,确保程序衔接的流畅效果,争取为各类机关权力行使动机大开方便之门。此类方案会造成行政个体主观创造能力失控隐患。这部分权力交由公共行政机构实施贯彻、发扬,属于我国行政法令的必要准则,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在市场优化配置过程中缺乏对行政效率的重视,因此后期协调能力也基本不忍直视。 (二)限权转型工作未能处理到位 无论借用管理细则还是平衡要论,这些一直都是困扰行政法疏通目标的要素。依照管理标准审视,行政法作为某种归控媒介,在行政处理对象的权力维护上不够细致;平衡要论则强调义务和利益的同步跟进结果,就是保证个人、公共利益的兼顾成果。结合总体窥探视角

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历史与现状概要*(一)

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历史与现状概要*(一) 回顾历史可以发现,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兴起与发展,始终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有关行政法学的真正研究应该说始于八十年代初期。11983年出版的《行政法概要》是建国以来第一本全国性的行政法学统编教材。该书的出版可以视为中国行政法学的研究逐渐步入正轨。其后1989年第二本较为系统的全国性统编行政法学教材出版。2该书的体系、结构与内容较之第一本统编教材有所变化和更新。这期间,有关行政法的著述和论文的数量不断增加。有关行政法的专门论着和教材、论文相继出版和发表。行政法学作为中国法学的一门年轻学科正在崛起与蓬勃发展。现在中国形成了以大学教师与研究人员为主体,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的有志之士共同组成的行政法研究队伍,而且这支队伍还在不断扩展、壮大。以下,笔者仅就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历史与现状作一简要介绍与述评。一、新中国行政法学的产生背景分析笔者认为,新中国行政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有其特定的历史条件与背景。以下主要从经济、政治及思想渊源等方面试图对新中国行政法学产生的背景作一扼要分析。1、经济背景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到八十年代初期开始的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使得建国后三十多年来形成的经济体制的深层次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传统意义上的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关系日益凸显。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要求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这里首先是指国有企业或者国营企业)的关系。强调政府职能与企业职能的分离(所谓政企分开或政企分离)。八十年代以前,政府主要是以行政命令与行政计划为手段对企业进行管理,政府是企业的管理者和直接经营者,企业则是政府的“附属品”。改革要求政府对企业经济的管理应当是间接的宏观经济调控。这样就要求彻底改变政府过去的“管理者或统制者”角色。企业作为经济利益的主体开始强调自己独立的利益,强调不断增强企业内部活力,企业也更加关注保障自身的利益与职工的权益。在这种经济改革的大背景下,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要求得到重新调整。也就是说政府与企业、政府与职工、企业与职工的关系要求重新调整。3这就引出了对拥有强大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和处于相对一方地位的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的关系的研究。客观上就要求法律对公民财产权和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予以必要的保护。就必然要对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行政权力行使的正当程序作深入研究。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来说,如果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或者说其利益受到损害就必然涉及法律救济。由此就需要对行政法上的救济手段与方法进行研究。现在,这些方面都是中国行政法学界面临的重要课题。2、政治背景伴随着中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也在艰难中缓缓进行。中国共产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总结了建国以来历次政治运动的经验与深刻教训。对“大跃进”、“人民公社”,尤其是“文化大革命”的深刻反省,从政治思想根源的角度进行了检讨与反思,最终作出了“彻底否定文化大革命”的历史性结论。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里,往往是以党的政策作为依据,根据“最高指示”发出行政命令,也就是说习惯于通过非法律的手段、方式来处理问题,实际上带有浓重的“人治”色彩。在这种情形下,往往就导致轻视法律的作用,甚至有的场合就出现否定法律作用的“法律虚无主义”。事实上人民都期待与希望“党和政府都应该服从法律”的法治社会,这就要求党和政府的关系发生改变和进行调整。而过去长期以来存在着的党政职能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4为了解决长期存在的官僚主义和腐败问题,就要求国家的各项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一切国家机关及政治势力、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应当受到追究”、“一切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5(共产党也要在宪法与法律的范围内活动6)。公民的正当、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应当得到保护。政府应当清廉、自律、高效。这就要求尽快建立公务员制度。除此之外,人民还要广泛地参与政治和国家的行政管理,以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并要求自己的各项民主政治权利的实现。只有这样,国家的政治生活才能公开化、民主化。这样客观上就要求通过法律来保障公民民主政治权利的实现。基

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教学目标] 通过宏观地介绍中外行政法的历史发展和未来的趋势,介绍外国行政法的一些基本知识,使学生对行政法的发展轨迹有一个大概的认识,掌握两大法系行政法的异同、每个代表国家行政法的特征、掌握各法系内部国家的行政法之间的异同,掌握新中国行政法的发展过程。明白现代意义的行政法是国家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的必然产物,行政法治是当代政府的重大问题。认识领会法治与民主的关系,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保障,感受行政法与市场经济、人权建设的密切联系。同时还应注意外国行政法上判例法,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有关行政法的判例占有重要地位,判例就是法,有的判例甚至是成文法的灵魂。[教学基本内容] 第一节外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现在人们使用行政法这一概念是指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产物,是在资产阶级民主与法制的理论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一、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大陆法系的行政法产生较早,体系完善、理论发达。其特点主要是各国都有两个法院系统,即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都存在两种法律规则,即公法和私法。但是由于大陆法系各国的历史不同,在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上也存在差异。 (一)法国行政法 法国行政法产生最早,且内容丰富,理论发达。法国行政法是在1789年法国大革命之后产生的,法国行政法的产生与行政法院的形成密不可分,行政法院先于行政法而产生,法国行政法的观念、原则和制度都是通过行政法院的判例确立的,因此考察法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过程应从法国行政法院的产生入手,同时注意其判例。 法国行政法除了具有大陆法系行政法的两个一般特点外,还有以下几个特点: 1.重要原则由判例产生,成文法仅起补充作用; 2.设立权限争议法庭,裁决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 3.体系完整,既包括内部行政法,又包括外部行政法,既包括实体行政法,又包括程序行政法; 4.从行政法的功能上看,有保障行政权和控制行政权的双重作用。 (二)德国行政法 德国在警察国家时代已经出现了行政法,其主要内容是关于社会秩序的警察法。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行政法的主要功能才转变为监督控制行政权,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判例将国家的警察职能限制在维护公共安全和秩序方面。当代的德国行政法的基础和对象是享有广泛社会职能的国家行政,这种行政表现为国家向公民提供福利的关系,行政法的任务不再是简单的控制行政权,不再将国家与公民置于对立地位,国家使用公法合同、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的方式,吸收公民参与行政活动,国家与公民处于和谐统一的关系,这体现了当代行政法发展的基本方向。 当代德国行政法同样具有大陆法系行政法的一般特点,此外,它还表现出以下特点: 1.成文法多于判例法。成文法在德国行政法中占重要地位,1960年的《行政法院法》和1976年的《行政程序法》构成其完整的行政法基础。 2.程序实体合一化。德国行政程序法并非单纯包括行政程序内容,它同时包括了广泛的实体内容,如行政处分的构成要件、公法契约和国家责任等。 3.行政法院司法化。德国和法国一样,都在普通法院系统之外设立了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但是,德国的行政法院是专门法院之一,是司法系统的组成部分。 二、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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