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司法规律为视角对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的思考
遵循司法规律合理配置检察权的路径思考

遵循司法规律合理配置检察权的路径思考[摘要]检察改革的根本目标就是要合理配置检察权,检察机关的属性决定了检察权的配置必然受司法规律的制约,必须要符合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
[关键词]检察权;司法规律;配置司法规律是社会规律的重要范畴,它是司法现象和司法活动过程中内在的本质联系,体现着司法活动总体上的一般必然趋势。
检察改革的根本目标在于合理配置检察职权,检察活动的司法属性决定了检察权的配置必然受司法规律的制约,各项检察改革举措的施行必须符合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
一、按照一体化的要求,强化上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关系检察一体的上下领导关系是公正司法的组织保障。
但实践中,这一法定的领导关系并不比法院的上下监督关系和公安机关上下指导关系强化,如对下级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的任免,现行法律虽然规定了各级检察长任免,须由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但推荐检察长人选,则以地方党委为主。
实践中有的地方能主动征求上级检察机关意见,但也有些地方把征求意见作为一种形式,因而出现推荐人员不符合法定要求,影响上级院向人大提请选任检察长的问题。
至于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一些地方也往往是从干部统筹安排考虑多,而从法律专业要求考虑少。
为保证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体现检察权的国家性,同时又维护检察机关接受同级人大监督并向人大负责的宪政体制、体现党管干部的原则,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职务实行提名权、推荐权与选举权、决定权分开的人事管理制度。
一是由检察机关统一掌握正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检察官职务的提名权或推荐权,非经检察机关提名或者推荐,任何人不得担任检察官职务。
二是地方各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应当根据检察机关的提名或者推荐,按法定程序选举或任命检察官职务,如不同意拟任检察官职务人选的,可退回检察机关重新提名,或者不予任命,但不得选举或任命检察机关提名以外的其他人担任检察官职务[1]。
三是严格控制各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对检察官职务的撤销权或罢免权。
论加强对侦查权的法律监督——以司法规律为视角

历史 . 中 国侦 查权法 律监督 的发展 可 分为 三个 阶段 新
第 一 阶 段 是 建 国 初 期 至 17 9 9年 检 察 院 组 织 法 颁 布 以 前 . 查 权 法 律 监 督 有 明 确 的 法 律 依 据 。94年 《 察 侦 15 检
院组 织 法 》 4条 明 确 规 定 :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检 察 院 . 第 “ 依
高人 民检察 院按照《 检察 院组织法》 4条的规定 , 第 相应 设置 了侦查监督 厅 . 负责 对侦查机关 的侦查活动是否合
法实行 监督 。 ‘ 化大 革命 ” 间 , 察机 关被撤 销 , 文 期 检 检 察 机 关 法 律 监 督 职 能 也 随 之 停 止 二 阶 段 是 17 年 第 98 检 察 机 关 恢 复 重 建 至 19 9 7年 . 据 17 根 9 9年 《 民 检 察 人 院 组 织 法 》 5条 ② 第 的规 定 . 侦 查 权 的法 律 监 督 是 检 察 对
作 者 简 介 : 晓 霞 , 江 省 人 民检 察 院检 察 官 , 国 人 民 大 学 法 学 博 士 。 王 浙 中 1 01
论 加 强 对 侦 查 权 的 法律 监 督
侦查监督部 门承担 审查逮捕 、 立案监督 和侦查 活动监督
三 项 监 督 职 能 , 诉 部 门 在 审 查 起 诉 中对 立 案 、 查 活 公 侦 动 进 行 监 督 。0 3年 开 始 , 据 司 法 实 践 的 变 化 发 展 . 20 根 针 对 侦 查 机 关 插 手 经 济 纠纷 . 不 该 立 案 而立 案 的情 况 对 增 多 . 强 了 撤 案 监 督 . 目前 对 侦 查 权 的监 督 主 要 通 加 故 过 审 查 逮 捕 、 促 立 案 、 促 撤 案 、 诉 和 纠正 违 法 等 形 督 督 不 式 进 行 0 3 20 2 0~ 0 9年 。 国检 察 机 关 共督 促 立 案 14 3 全 34 0 件 。 促 撤 案 3 72件 , 捕 4 6 8 人 , 督 18 不 89 1 不诉 9 3 2 , 75 人
工作心得:规律之下的检察权配置

工作心得:规律之下的检察权配置“无作为就无地位!”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
恢复重建以来,上下各级检察院认真履行职责,为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长期以来,法律界内外对检察院的非议也比较多,普通民众对检察院的了解度不够,检察院法律监督的社会效果还不够强。
这些问题,更多的是由检察院自身存在的不足引起的,这些不足,包括体制方面的,也包括工作机制方面的。
问题的长期存在,造成检察院地位的低下,这与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者的地位是不相符的,是与检察司法规律不相符的。
因此,很有必要探讨一下检察司法规律,让检察工作沿着正确的司法规律运行,以切实提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效力。
一、业界对检察司法规律的讨论目前,司法规律是法律界讨论的一个热门课题。
但司法规律是什么,目前业界还没有统一共识。
有的认为:“司法规律作为一种特定的社会规律,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司法运行法则,不同社会形态下的司法规律必然具有一定的差异性。
中国特色的司法规律,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司法活动内在本质的必然联系;它是检察权与审判权有机结合适用法律的客观反映,是以司法公正为准则,以程序与实体并重为表征,以司法独立、司法公开、司法平等、司法制约、司法求是、司法效率等为要素的司法运行法则。
”但吴建雄并未给出一个明确的司法规律,只是列举了他认为能体现司法规律特征的几个要素。
XX市人民检察院江海昌从司法活动的视角考察了司法规律的内涵,认为司法规律包括三个层次:司法权配置的规律、司法权运作的规律和司法活动的规律。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教授提出,规律就是实事求是,中国的司法规律必须立足于中国实践,从中国本土司法制度的特点及其制约因素,以及现代社会司法功能出现的改变等因素来探讨。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向泽选认为,由“司法”和“规律”联结起来组成的专有名词“司法规律”,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的概念。
既可以用来说明司法活动的运行规律,也可以理解为司法职权的配置规律、司法制度的演变规律,甚或可以理解为司法人员的管理规律、司法保障规律等等。
司法规律视野下的检察权配置

司法规律视野下的检察权配置司法规律是规范司法活动的基本法律准则。
检察权是指检察机关行使的检查、控告、审查、检举等职权的总称。
在司法规律视野下,对于检察权的配置应当平衡各方利益,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司法监督,控制司法活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下面我们将通过三个案例,探讨在司法规律视野下的检察权配置。
案例一:检察机关不得滥用检察权近期,某检察机关在调查一个案件时,强行约谈多名相关人员,试图通过约谈来推进案件进程。
然而,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民众的合法权益,也超越了检察权的范围。
根据司法规律,检察权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检察机关不得滥用检察权。
因此,该检察机关的做法受到了公众的谴责,也引起了司法机关的关注。
案例二:检察机关应当保障合法利益近年来,因为一些地方政府的不当行为,一些村民的利益受到了侵害。
在这些案件中,检察机关发挥了重要作用,保障了村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这表明,在司法规律视野下,检察机关应当保障民众的合法利益,是司法监督的重要角色之一。
案例三: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司法监督最近,某地法院作出了一项错误的判决,导致了一名无辜者被判刑。
在这个案例中,检察机关通过检察监督,及时发现了法院错误判决的问题,及时纠正了错误判决。
这表明,在司法规律视野下,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保障司法公正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在司法规律视野下的检察权配置,应当平衡各方利益,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司法监督,控制司法活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司法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检察权,不得滥用权力。
针对不同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根据司法规律,合理配置检察权,保障司法公正和合法性。
除此之外,检察机关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检察权,积极履行职责。
例如,在防范和打击犯罪方面,检察机关可以加强刑事检察职能,制定打击犯罪的方案并及时落实。
在保障民众权益方面,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及时纠正侵害民众权益的行为。
最新-浅谈对职务犯罪侦查专业化的思考 精品

浅谈对职务犯罪侦查专业化的思考1一、加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依法治国的需要,是反腐败的需要,也是保障人权的需要。
当下中国社会处于从物质生活到精神生活的全面转型时期,一方面是贫富差距拉大和群体矛盾激化;另一方面是道德规范乏力和精神信仰缺失。
经济的高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社会道德水准的下滑。
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基础是精神文明,衡量精神文明的基本标准是社会成员的道德修养,而执政党官员的道德修养是影响社会道德水平的重要因素。
因此,严格查办官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提升官员群体道德水平乃至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职务犯罪侦查职能的专业化专业化是人类社会职能分工的发展趋势,也符合犯罪侦查工作的发展规律。
职务犯罪侦查职能专业化发展有两个阶段:其一是从业余到专业;其二是从通才到专才。
在世界各国,职务犯罪侦查职能的专业化有三种模式:(1)警察职能模式,如英国、法国、德国等;(2)检察职能模式,如俄罗斯、瑞典、韩国、日本、美国等;(3)独立职能模式,如印度的中央调查局、新加坡的贿赂调查局、泰国的反贪污委员会、香港地区的廉政公署等。
在这三种模式中,警察职能模式的专业化程度较低;独立职能模式的专业化程度较高;检察职能模式的专业化程度居中。
一般来说,在那些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比较健全而且职务犯罪不太严重的国家中,职务犯罪侦查职能的专业化程度较低;在那些职务犯罪的预防制度不太健全或不太有效因而职务犯罪相当严重的国家中,职务犯罪侦查职能的专业化程度则较高。
中国应该采取哪一种模式:是警察职能模式,是独立职能模式,还是现行的检察职能模式我认为,维持现行的检察职能模式既符合当前中国社会的发展需要,也适合中国司法体制的基本框架。
不过,我们也要对现有体制进行改革完善,努力实现职务犯罪侦查职权的优化配置,充分利用现有的人力物力资源,减少阻力,排除干扰,达致系统的良性运转,真正实现职务犯罪侦查的“一体化”。
试论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优化配置、实现模式与人权保障_0

试论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优化配置、实现模式与人权保障目前,在实践及理论中存在职务犯罪侦查权行使瑕疵及冲突问题,极大影响和制约了侦查权效能的充分发挥,基于健全和完善法律功能考虑,应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法律补救:一、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优化配置关于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优化配置,即从扩充、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权属职能角度出发重新对其相关内容进行合理定位,②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补充侦查权的相关内容.首先是关于强制措施归属于侦查行为问题。
其次是应扩充侦查行为内容。
侦查面对的是各种纷繁复杂的事务及行为,因此在诉讼程序中规定了多种侦查行为。
2、确立特殊侦查权制度。
特殊侦查权(有人称代位侦查权)是指当一定侦查主体对法定管辖的具体个案刑事侦查权有悖程序正当性时,由另一合法侦查权主体拥有取而代之,进行侦查的权力。
该项权力的产生具有法律因然性。
从优化配置侦查权角度出发,特殊侦查权的内容可以划分为三类:一是确立对消极侦查行使特殊侦查权制度。
二是确立维护诉讼职能的特殊侦查权。
三是确立对特殊群体的特殊侦查权。
3、完善侦查管辖权。
侦查管辖权的依法划分是实现侦查权的前提和基础。
笔者建议在探索研究职务犯罪侦查权相关内容立法性建设时,应重点研究从一致性、协调性、可操作性角度出发,细化职务犯罪侦查管辖权的法律内容,确立完善侦查管辖权。
一是改变传统的案件管辖模式为机动灵活的模式。
二是强化扩大检察机关的侦查管辖权。
三是合理调整侦查职能管辖范围。
二、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实现性模式1、设立统一的侦查机构.笔者认为,有必要建立新的涵盖案件侦查、侦查指挥、侦查信息管理、职务犯罪预防“一体化”的新型侦查机构,即根据职务犯罪侦查的本质特征,将建构职务犯罪侦查机构作为一个统一整体来考虑。
具体方略是:首先,规范职务犯罪侦查机构的职权,形成统一的、权威的侦查整体。
其次,职务犯罪侦查机构实行“双重领导”,侦查部门在接受本级院领导的同时,还应接受上级侦查部门在业务上的直接领导和指挥。
职务犯罪侦查权重构思索
职务犯罪侦查权重构思索职务犯罪侦查机关的权力配置不仅涉及国家的司法体制,还与该国的法律文化传统关系密切,甚至受到国内职务犯罪严重程度的影响。
因而,机构权力配置在不同国家具有多样化的表现,这为学者们讨论这一问题提供了丰富的实践资源。
社会对职务犯罪的普遍关注,也引起了学者们对侦查权配置的无限遐想。
在众说纷纭的学说之中,从现有的法律规定出发,考察制度实践中的运作,发现其中真正的问题,进行系统研究,更具有现实意义。
一、侦查权的配置由于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各国除了赋予侦查机关普通侦查权{1}以外,还要赋予侦查机关的特殊权力,以实现侦查的较好效果。
由于一般侦查权的普遍性,以及职务犯罪对侦查权的特殊要求,特殊侦查权在反腐败案件中更具有研究的价值。
因此,在此笔者主要讨论侦查机关的特殊侦查权。
更为便捷、更有约束力的特别调查权为了强化职务犯罪的程序控制,各国一般都赋予了追诉机构较大的权力,使其在行使权力时,更加便捷、更有权威性和约束力。
香港廉政公署集司法与行政职能于一身,主要职责是调查一切违反各项条例规定的贪污舞弊案件,并立案检举或进行处罚。
廉政公署官员被授予广泛的权力,{2}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廉政公署有权无需拘捕令而拘捕嫌犯,必要时可使用武力;廉署在采用公开手段侦查的同时非常注重秘密侦查。
它可以在需要时使用各种侦查手段,以推动案件侦破。
廉政公署有一支135人的秘密跟踪队伍,配有车辆、录音、录像设备。
这支队伍高度保密,办公地点另设,人员身份不公开,不参与公开行动。
廉政公署由最高行政长官直接领导,直接对最高行政长官负责,同时向立法机关汇报工作。
香港有关法律规定和惯例还使它与香港的公务员系统相分离,可以独立自主地运作,拥有调查的特别权力和执行其工作任务所需的充足资源,这些都决定了它在高效打击腐败犯罪方面能充分发挥作用。
新加坡法律赋予反贪机构广泛的权力。
根据《防止贪污法》的规定,贪污调查局主要有以下特殊职权,无证逮捕权等特别调查权,{3}并且根据该法第21条规定,地方法官或局长根据资料或经过必要的调查确信某个地方藏有罪证,地方法官或局长可授权特别调查员或级别不低于督察的警官在必要时进入该地,并进行搜查、查封、扣押上述有关的文件、物品或财产。
司法规律对检察权改革影响的思考
司法规律对检察权改革影响的思考[摘要]检察权改革的根本目的在于合理配置检察权,检察活动的司法属性决定了检察权的配置必然受司法规律的制约,各项检察权改革必须符合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
检察权的产生、发展、运行都与司法规律有密切联系,要按照中国特色司法规律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进行检察权改革,推进检察体制机制创新发展。
[关键词]司法规律;检察权;检察权改革;法律监督一、司法规律的概述规律是指事物之间内在的必然联系,这种联系不断重复出现,在一定条件下经常起作用,并且决定着事物必然向着某种趋向发展。
规律具有客观性、重复性、必然性、稳定性、普遍性等特征。
其可以分为社会规律和自然规律。
所谓司法,是国家“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不用武力解决争端的方法”,也就是国家适用法律解决社会纠纷的活动。
司法在发展和运行中,也具有这种客观规律。
而司法规律作为社会规律的一种,是人类进行司法活动所具有必然趋势和特征,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等特征,但是在不同法律文化传统、不同司法体制、不同政治制度乃至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甚至在同一国家的不同经济发展阶段,其内涵是千差万别的。
在我国现实生活中,由于受政治、文化、经济、社会条件、法官素质、职业伦理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我国司法规律也呈现出独具一格的特征。
具有我国特色的司法规律,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司法活动内在本质的必然联系,它是检察权与审判权有机结合适用法律的客观反映,是以司法公正为准则,以程序与实体并重为表征,以司法独立、司法公开、司法平等、司法制约、司法求是、司法效率等为要素的司法运行法则。
二、司法规律与检察权之间的关系司法规律是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对检察权的优化配置和规范运行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检察权的产生、性质、特征、运行及发展都体现了司法规律的要求。
不论从规范意义上看,还是从实践意义上看,司法规律和检察权两者总是存在相互依赖性。
两者协调统一,是司法规律和检察权配置实现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共同价值的前提。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的问题与对策
浅谈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的问题与对策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优先权十分薄弱,与职务犯罪治理法治化要求不相适应,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亟待完善。
完善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意义在于,有效发挥工作机制监督职能,有利于惩治和预防犯罪。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权;问题;对策一、我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能力较低在职务犯罪侦查方面,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既是当前我国侦查权配置的一种既存状态,同时也是历史发展自然沿续的一种结果。
勿容置疑,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通过行使职务犯罪侦查不但有助于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同时有也助于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中国职务犯罪在数量不断攀升的同时还呈现出组织化、专业化、跨区域化的趋势日益明显的新特点。
一是犯罪手段智能化程度增强,职务犯罪人大多是高学历、高智商者,职务犯罪中智能化程度越来越强;二是窝案串案增多,如近几年来先后查出的多起官员腐败窝案串案,都较单一腐败官员的犯罪案件其侦查难度加大;三是职务犯罪的隐蔽性增强,就已经被查处的职务犯罪来看,许多都是在涉嫌犯罪四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后才被查处;四是职务犯罪同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相交织,甚至有些职务犯罪人本身就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五是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增强,个别腐败官员甚至利用手中的权力对抗上级检察机关的侦查。
(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检察机关侦查过程中,职务犯罪嫌疑人利用其关系网和保护层而实施的阻碍侦查、对侦查活动施加压力等行为,使得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更多的是权力与权力的对抗。
检察机关在缺乏内部监督硬性机制的情况下,出现了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背离了检察机关的职能。
因为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自行决定立案、自行决定并采取侦查措施,自行起诉,这都不利于刑事司法制度设计中的权力制衡原理,不利于保障案件当事人权利。
浅谈对职务犯罪侦查专业化的思考
浅谈对职务犯罪侦查专业化的思考日期:汇报人:CATALOGUE 目录•职务犯罪侦查概述•职务犯罪侦查的专业化•职务犯罪侦查的难点与挑战•职务犯罪侦查的优化与改进建议•职务犯罪侦查的未来发展趋势CHAPTER职务犯罪侦查概述01职务犯罪定义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业的便利条件,侵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职能和管理秩序,破坏经济秩序,侵犯财产,致使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职务犯罪特点职务犯罪是一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腐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隐蔽性和复杂性等特点。
职务犯罪往往与权力滥用、腐败现象密切相关,给国家和人民利益带来巨大的损失。
职务犯罪的定义与特点保护公共财产职务犯罪往往与公共财产的流失密切相关。
通过侦查打击职务犯罪,可以有效地保护公共财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公共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维护国家政治稳定职务犯罪侦查是维护国家政治稳定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打击腐败行为,消除腐败分子对国家政治稳定的威胁,保障国家长治久安。
促进社会公正职务犯罪是对社会公正的破坏。
通过职务犯罪侦查,揭露和惩治腐败分子,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公正,树立社会正义的形象。
职务犯罪侦查的重要性职务犯罪侦查的历史与发展古代职务犯罪侦查01近代职务犯罪侦查02现代职务犯罪侦查03CHAPTER职务犯罪侦查的专业化02专业化侦查队伍的建立030201专业化侦查技术的研发与运用技术研发积极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提高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使侦查工作更加高效、精准。
技术运用技术培训专业化侦查制度的完善与保障制度执行监督制约制度建设CHAPTER职务犯罪侦查的难点与挑战03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挪用公款窝藏、包庇犯罪复杂多变的案件类型与性质跨区域、跨国境的协作与沟通03严格证明标准证据收集与审查的难点与挑战01取证困难02审查判断证据的复杂性CHAPTER职务犯罪侦查的优化与改进建议04重视实践经验的积累强调侦查人员的职业道德建立完善的培训体系加强侦查人员的专业培训与能力提升完善侦查技术的研发与应用体系引进先进的侦查技术关注国内外侦查技术的发展动态,及时引进适合我国国情的先进技术,提高侦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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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司法规律为视角对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的思考[摘要]优化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配置是提高反腐败斗争成效的基本
路径之一。
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配置必须受司法规律的制约,针对目前办案机制缺乏机动性、侦查手段和情报信息工作落后、立法方面滞后等缺陷,按照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着重从司法效率、正当程序、权力制约等要素探究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的最优路径选择。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权;司法规律;优化配置
一、司法规律视角下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定位
职务犯罪侦查权,既是侦查权的下位概念,又是检察权的派生概念。
它的运行既具有侦查权的一般特点,又表现出自己的独特性质。
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依据就在于其权力指向的对象。
而关于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法律定位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和关注的焦点之一。
不少学者认为,职务犯罪侦查权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不相契合,认为职务犯罪侦查权表现出明显的上级领导下级、行政命令制、侦查步骤审批制等行政性特点,应属于行政公权力的一种。
这种观点一直是要求剥离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重要理论依据。
侦查权与检察权的关系主要取决于对检察机关的法律定位,而不同的法律定位又与各国的法律传统、诉讼理念、文化背景、诉讼价值、司法理论与实践息息相关。
从司法规律的视角来看,笔者认为,其实侦查权在属性上仅是一种工具和手段,它既可以为行政权服务,可以为审判权服务,也可以为立法权服务,更可以为军事权服务,当然还可以为监督权服务。
侦查自身并不是目的,它所查明的事实,都是为一定的目的权力服务的。
由于侦查权(调查权)的工具性,在我国赋予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与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法律监督机关并不冲突,职务犯罪侦查权交由检察机关行使并无不妥。
当前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问题主要不在于如有些学者所担忧的缺少监督制约、权力过大,相反地,在于受制于地方、缺少必要的措施和手段。
要加大反腐力度,建立廉洁的国家,不是想方设法去将检察机关的手脚捆上,或是标新立异脱离我国国情地把职务犯罪侦查权从检察机关中分离出去,而是应赋予检察机关更独立的地位、更强有力的侦查手段。
二、优化配置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路径选择思考
最高人民检察院应新一轮中央司法改革要求,自2009年7月开始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实施省级以下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由上一级检察院审查逮捕的改革,同时,新《律师法》对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执业权利作也出了一些新规定,这些都是按照权力监督制约规律进行的改革举措,既给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增加压力,又为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发展、职务犯罪案件侦破能力的提升创造条件和契机。
根据《宪法》赋予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以我国职务犯罪侦查现状为基础,以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为契机,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按照司法活动基本规律的要求科学配置职务犯罪侦查权。
(一)按照司法效率性规律优化配置侦查制度
1.设立统一的侦查机构,建立“三级一体化”体制
为了实现职务犯罪侦查职权的优化配置,提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我国的职务犯罪侦查体制应该从“分散”走向“集中”。
具体来说,我们可以建立高度集中的“三级一体化”职务犯罪侦查体制。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在现有的反贪污贿赂部门和反渎职侵权部门的基础上组建职务犯罪侦查总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职务犯罪侦查局,在地级市设立职务犯罪侦查分局,它们作为总局的下设分支机构,与地方检察机关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在区县则不再设立职务犯罪侦查机构。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越来越呈现出多种类、多形式、多行业、多专业等特点。
职务犯罪集中型侦查体制可以为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专业化创造良好的条件。
许多国家和地区也都采用这种侦查体制。
经验表明,专业化侦查可以提高侦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 建立专门的职务犯罪情报信息平台
我国现有的职务犯罪侦查具有线索来源单一、可查性不强的缺陷,从某种意义上讲,我们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受举报人和举报线索的限制侦查工作处于被动局面。
怎样扭转这种被动局面增加案件查处的主动性,是优化职务犯罪侦查权效能的重要内容。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行各业都在打“情报战”、“信息战”,职务犯罪的防控措施也迫切需要信息化条件。
拓展情报领域、建立覆盖面宽、反应灵敏的情报信息网络是我们逐步由被动反应型侦查策略转向主动进攻型侦查策略的基础性工作。
在前述的“三级一体化”体制下,侦查人员既可以根据犯罪案件的种类进行专业划分,如专门负责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类犯罪案件的侦查人员,还可以根据社会行业领域进行专业划分,如专门负责工商、税务、海关、环保、建筑、土地、林业、教育、医疗等行业领域内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人员。
侦查人员在其各自负责的专业领域内专门接受、收集、管理、分析各种与该领域职务犯罪相关的信息。
熟悉相关领域的业务流程、重点环节、行业规则、人员情况等,研究分析该领域职务犯罪的易发环节和各地查办该领域职务犯罪的案例。
3.创新办案机制,实行主侦检察官制度。
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人的因素始终是最关键。
笔者认为,实行主侦检察官制度可以赋予检察官更多的独立办案权,使检察官在侦查中的主体地位更加突出,责任
意识更强,进而使得办案的节奏加快、质量得以提高。
主侦检察官的具体权限应包含以下几方面:(1)在案件初查阶段,对于案件的线索,主侦检察官在对线索是否具有初查价值进行综合分析后,决定是否开展初查并报领导审批。
对决定开展初查的案件,主侦检察官应制定初查方案,并全面负责初查的指挥工作。
对于初查过程中出现的隐匿、毁弃证据、转移赃款、赃物等特殊情况,主侦检察官有权决定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初查终结后,主侦检察官应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报请领导审批。
(2)立案后侦查期间,主侦检察官应自主制定侦查计划,确定侦查方向,并负责指挥案件的侦查工作。
在侦查过程中,主侦检察官可视具体情况决定采取必要的措施。
当然并非是将所有的侦查措施都交由主侦检察官自主决定。
对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刑事拘留、逮捕以及冻结银行账户、上网通缉等措施,应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报由领导审批。
而讯问、询问、搜查、调取书证、查询银行账户、查询通话记录等侦查措施的决定权可赋予主侦检察官。
(3)在案件侦查终结后,主侦检察官应及时制作侦查终结报告报领导审批。
并全程跟踪接下来的诉讼环节,对于公诉的补查、退查决定仍要负责指挥,直至案件的最终判决。
(二)按照司法活动的正当程序性规律优化配置侦查措施
1. 增设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的措施
发现职务犯罪线索是有效打击职务犯罪的前提和基础,要保证及时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就必须建立可靠、有效的措施和手段。
根据我国职务犯罪侦查的需要,应当建立以下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的措施:(1)赋予检察机关以机动侦查权。
即为了发现和查处职务犯罪,检察机关具有对与职务犯罪具有牵连关系的其他犯罪进行侦查的权力,以解决目前发现和查处职务犯罪的“孤岛现象”。
同时,为了防止机动侦查权的滥用,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检察机关行使机动侦查权的范围和严格的审批程序。
(2)派遣秘密调查员措施,如使用线人、耳目进行调查等。
从立法上规定派遣秘密调查员措施,是加强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线索的收集、分析和运用,增强检察机关侦查能力的有效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3条赋予了检察机关发现职务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并进行侦查的职责,故赋予检察机关派遣秘密调查员等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的措施和手段,是十分必要的。
(3)信息共享措施。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利用网络信息发现职务犯罪的情报或线索显得十分重要。
因此,法律应当明确规定职务犯罪相关信息共享措施,即检察机关有权与纪检监察、工商、审计、税务、金融等执法执纪部门或经济管理部门共享职务犯罪相关信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以保证检察机关能够及时掌握有关部门在执法执纪活动中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