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 婚姻规定

合集下载

国际婚姻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国际婚姻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国际婚姻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国际婚姻是指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来自不同国籍的婚姻。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婚姻逐渐增多,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更加复杂。

各个国家根据自身的法律制度和国际公约,对国际婚姻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

本文将介绍国际婚姻的法律规定。

一、选择适用的法律制度在国际婚姻中,涉及到的法律制度可能来自不同的国家。

为了规范双方的婚姻关系,各国家通常规定选择适用的法律制度。

这种选择通常可以通过婚姻合同、法律选择条款或者居住地决定的方式来进行。

在某些情况下,国际私法规定双方选择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制度;而在其他情况下,适用的法律制度可能是根据婚姻双方的居住地确定的。

这样的规定旨在为国际婚姻提供明确的法律适用。

二、法律上的资格要求不同国家的法律对于成为婚姻的一方可能会有不同的资格要求。

例如,在某些国家,法律规定必须达到特定的年龄才能结婚;在其他国家,可能需要事先获得政府的批准。

因此,在国际婚姻中,婚姻双方必须同时满足适用国家的法律上的资格要求。

三、婚姻程序和文书要求国际婚姻的程序和文书要求也会因不同国家的法律而异。

在一些国家,婚姻需要经过特定的程序,包括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在特定机构进行登记等。

此外,还有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的文件,如身份证明、婚姻证明等。

为了确保婚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特别是在国际婚姻中,婚姻双方需要遵守相关国家的法律程序和文书要求。

四、国际婚姻的婚姻状况认证在一些情况下,婚姻双方可能需要对婚姻状况进行认证,以便在国际范围内有效地证明婚姻的存在。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各国普遍接受结婚证书作为婚姻的有效证明。

此外,还有可能需要进行婚姻状况的国际公证认证,以便在不同国家之间便捷地使用婚姻证书。

五、国际婚姻的离婚和财务安排在国际婚姻中,离婚和财务安排也是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了离婚的程序、条件和财务安排等方面的规定。

对于国际婚姻,如果双方决定离婚,可能需要根据相应国家的法律程序进行,并制定财务安排等协议。

国际私法中的婚姻法

国际私法中的婚姻法

国际私法中的婚姻法在全球化的今天,婚姻的规范与保护已成为国际私法领域中的重要议题。

有关夫妻关系及其产生的法律后果的法律规制,被合称为婚姻法。

国际私法中的婚姻法则是指处理具有跨境成分的婚姻问题的法律制度。

婚姻作为人类社会中存在已久的制度,代表着爱情、家族和社会关系的纽带,其法律地位和效力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

国际私法的婚姻法通过国家间的互相认可和协调,为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提供了保护。

国际私法中的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国家主权原则。

根据国家主权原则,每个国家都拥有制定适用于本国民众的婚姻法规则的权力。

因此,在国际私法中,涉及婚姻问题的法律冲突时,首先需要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在处理夫妻关系的国际法律冲突时,通常有两种方法:居住国的法律适用原则和国籍法律适用原则。

居住国的法律适用原则指的是在外国居住的夫妻,根据所在国法律解决婚姻争议;而国籍法律适用原则是指夫妻根据自己的国籍所适用的法律解决争议。

尽管每个国家对法律适用有自己的规则,但常见的准则是依据居住国法或国籍法来确定。

国际私法中的婚姻法还涉及婚姻的成立、效力以及婚姻关系的解除等问题。

不同国家对这些问题的规定可能存在差异。

举个例子,有些国家要求婚姻登记,才能视为成立婚姻,而另一些国家则认可口头约定的婚姻关系。

此外,对于婚姻无效的认定,不同国家的法律依据也不尽相同。

其中的差异可能涉及年龄要求、亲属关系、自愿与否等各种因素。

与婚姻的解除相关的问题也是国际私法中的婚姻法关注的焦点。

离婚的程序和效力差异巨大。

有些国家要求双方经过一段分居期之后才允许离婚,而另一些国家则可以直接离婚。

此外,不同国家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方面也有不同的规定。

在国际私法中,处理婚姻法问题的一个重要机构是国际私法国内法院。

国际私法国内法院旨在解决跨境婚姻纠纷,以确定适用于国际夫妻间婚姻问题的法律。

这些法院的决定在各个国家间拥有一定的公认度。

虽然国际私法中的婚姻法致力于提供合理且公正的解决方案,但仍然存在一些挑战。

国际私法 第十五章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 第十五章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地法 (五)适用有利于实现离婚的法律
精选课件
第二节 离 婚 (三)
三、离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一般主张适用法院地法。
四、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对离婚案件行使管辖权的原则有两个: 一是以当事人的住所或居所为依据; 二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为依据。
精选课件
五、中国关于跨国离婚的法律适用 《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 院所在地法律。如果受案法院在第三国, 可以采用比较灵活的方式,如适用当事人 共同的属人法。
对于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中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中国的侨民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到中国公民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或其确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办理结婚手续
国际私法
第十五章 婚姻家庭关 系的法律适用
精选课件
第十五章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结婚 第二节 离婚 第三节 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 第四节 扶养、监护和收养
精选课件
第三节 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一)
一、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跨国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 1.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 (1)适用丈夫的本国法。 (2)适用夫妻双方的共同本国法,在没有共同
本国法时,则适用丈夫的本国法。 (3)适用夫妻双方共同的本国法,如夫妻双方
没有共同本国法时,则适用夫妻住所地法或法 院地法。
精选课件
(五)中国关于跨国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 适用
在中国,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 的权利。在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方面, 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 律。
精选课件
第四节 扶养、监护和收养(一)
一、扶养的法律适用 (一)适用扶养人的属人法 (二)适用被扶养人的属人法 (三)适用扶养人和被扶养人共同的属人法 (四)根据扶养的不同类别,分别适用不同的

国际私法__第十二章_婚姻家庭

国际私法__第十二章_婚姻家庭
以缔结地法为主兼采当事人采缔结地法民事登记制宗教仪式民事登记与宗教仪式相结合事实婚姻方式一婚姻缔结地法二当事人本国法三混合制第二十一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主要内容
1 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1
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规定
重点: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制度 难点:我国法律对不同当事人的婚姻 效力的认定 了解:涉外结婚法律适用问题的主要 理论和基本制度
• 第二十二条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 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案例导入
2014年,20周岁的美国人Jack来 中国求学,与19岁的中国女子李雪相 识并产生感情。2014年12月,两人未 经登记而以宗教方式在中国结婚。
问题:Jack与李雪的婚姻是否有效பைடு நூலகம்为什么?
第一节 结 婚
一、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结婚的实质要件,是指 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必须 具备和必须排除的条件。
(三)混合制
• 又称“折中标准”。它又分以下两种:
以缔结地法为 主兼采当事人 属人法
以属人法为主兼 采缔结地法
二、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民事登记制 宗教仪式 民事登记与宗教仪式相结合
事实婚姻方式
(一)婚姻缔结地法 (二)当事人本国法 (三)混合制
三、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规定
• 第二十一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 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 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一)婚姻缔结地法
结婚实质要件 婚姻缔结地法
• 反对者认为,单纯依缔结地法,容易导 致法律规避现象的产生,会使移住婚姻 (migratory marriage)大量增加。

国际私法适用法律规定(2篇)

国际私法适用法律规定(2篇)

第1篇一、引言国际私法,又称冲突法,是研究不同国家法律制度之间的相互关系和适用问题的法学分支。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交往日益频繁,涉及不同国家法律的问题也越来越多。

为了解决这些法律冲突,各国制定了一系列国际私法适用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法律选择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1. 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是国际私法适用的基石。

各国在适用国际私法时,必须尊重其他国家的法律主权,不得侵犯他国的主权。

2. 平等互利原则在国际私法适用过程中,各国应遵循平等互利原则,公平对待当事人,确保其合法权益。

3. 国际惯例原则国际惯例是国际私法适用的重要依据。

各国在适用国际私法时,应优先考虑国际惯例。

4.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国际私法适用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三、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1.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私法适用于涉及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案件,如合同、侵权、财产权益等。

2. 国际婚姻、家庭、继承关系国际私法适用于涉及国际婚姻、家庭、继承关系的案件,如离婚、抚养、遗产继承等。

3. 国际劳动、社会保障关系国际私法适用于涉及国际劳动、社会保障关系的案件,如劳动争议、社会保险等。

4. 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私法适用于涉及国际知识产权关系的案件,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四、法律选择方法1. 直接冲突法直接冲突法是指在国际私法适用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直接引用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

2. 间接冲突法间接冲突法是指在国际私法适用中,通过分析案件的法律关系,间接确定适用的法律。

3. 综合冲突法综合冲突法是指在国际私法适用中,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因素,选择最合适的法律。

4. 依特别协议选择法律在国际私法适用中,当事人可以通过特别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

五、具体规定1. 合同纠纷在国际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的法律。

如果没有约定,可以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的法律。

涉外结婚法律适用的规定(2篇)

涉外结婚法律适用的规定(2篇)

第1篇一、概述涉外结婚是指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或者外国境内结婚,或者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后,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婚姻关系。

由于涉外婚姻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因此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一定的复杂性。

本文旨在分析涉外结婚法律适用规定,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参考。

二、法律适用原则1. 合同自由原则: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应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即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适用的法律。

2.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当事人未选择适用法律时,应考虑与婚姻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3. 国际惯例原则:在法律适用方面,应参照国际惯例,以维护国际社会公共利益。

三、法律适用范围1. 结婚条件:涉外结婚的条件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居住国法律或者婚姻缔结地法律。

2. 结婚程序:涉外结婚的程序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3. 结婚效力:涉外结婚的效力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居住国法律或者婚姻缔结地法律。

4. 结婚解除:涉外结婚的解除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居住国法律或者婚姻缔结地法律。

5. 婚姻财产:涉外婚姻财产关系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居住国法律或者婚姻缔结地法律。

四、具体规定1. 结婚条件(1)当事人本国法律:当事人本国法律要求结婚的年龄、性别、婚姻状况等条件,应予尊重。

(2)居住国法律:当事人居住国法律要求结婚的年龄、性别、婚姻状况等条件,应予尊重。

(3)婚姻缔结地法律:婚姻缔结地法律要求结婚的年龄、性别、婚姻状况等条件,应予尊重。

2. 结婚程序涉外结婚的程序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具体包括:(1)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应按照婚姻缔结地国家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履行法定程序:当事人应履行婚姻缔结地国家的法定程序。

3. 结婚效力涉外结婚的效力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居住国法律或者婚姻缔结地法律。

具体包括:(1)婚姻成立:婚姻是否成立,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2)婚姻效力:婚姻效力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居住国法律或者婚姻缔结地法律。

4. 结婚解除涉外结婚的解除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居住国法律或者婚姻缔结地法律。

法律知识:国际私法中的婚姻和家庭法律

法律知识:国际私法中的婚姻和家庭法律

法律知识:国际私法中的婚姻和家庭法律国际私法中的婚姻和家庭法律在全球化时代,人们的生活和社会关系越来越跨越国界。

婚姻和家庭关系的跨国迁徙变得越来越普遍。

对于这些跨国婚姻和家庭,国际私法提供了一些规则和准则,以便解决由于法律差异导致的问题。

本文将对国际私法中的婚姻和家庭法律进行探讨。

一、婚姻法1.1约定适用法跨国婚姻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就是选择合适的法律适用。

由于不同国家的婚姻法规不同,因此需要进行法律适用选择。

一般来说,遵循国际私法的规则,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选择适用法律。

若法律未被明确说明或双方未能就适用法律达成协议,则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则确定适用法律。

1.2动产、子女和财产分割婚姻中,财产、子女和动产分割问题很常见。

如果涉及到跨国婚姻,那么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划分也会不同。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需要考虑各国法律的规定,以及双方的财产和子女情况,并根据事实情况做出适当的安排。

二、家庭法律在跨国家庭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是孩子的监护。

孩子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下,双方父母的权利和责任也截然不同。

此外,在离婚后,伴随着财产分配和子女监护等问题,根据跨国离婚法律处理此类问题问题也需要考虑双方各自的国家法律规定。

2.1子女监护如果孩子在跨国婚姻家庭中出现争议,需先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孩子所在国的家庭法和儿童权利保护法。

此外,还需要考虑双方在自己国家的监护权、探视权、抚养权等问题,并进行适当的协商和处理。

2.2财产分配在跨国离婚中,根据双方夫妻财产状况,需要进行财产分配。

如果一方或双方财产跨越不同国家,则需要考虑各国法律规定以及各国财产规定。

根据大部分国家的法律,离婚后的配偶需要共同享有一部分财产,并享有婚姻期间通常所得一部分收入。

三、跨国婚姻的挑战跨国婚姻涉及到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众多,更是在不同的国家之间要求适用不同的法律,因此跨国婚姻会面临很多挑战。

3.1法律适用的冲突因为不同国家的婚姻法规不同,双方可能会在适用法律方面产生分歧。

国际私法第 十二章 婚 姻 家 庭

国际私法第 十二章  婚 姻 家 庭
19
3. 当事人本国法与法院地法相结合 为兼顾当事人本国与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 , 避免采用单一的准据法可能产生的 “ 跛脚婚姻 ” 现象 , 大多数欧洲大陆国家 、 日本和泰国等都采 用 本国 法和 法院地法相结合的做法 。 4. 适用有利于实现离婚的法律 近年来 , 不少国家对于离婚的限制呈现出不 断放松的趋势 。 1978 年 《 奥地利联邦国际 私法法规 》 第 20 条 、 1986 年修订的 《 德国 民法施行法 》 第 17 条第 1 款和 198 7 年 《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 》 第 61 条第 3 款 的 规定都反映了 有利于离婚的倾向 。
3
( 2 ) 当事人属人法 。 英国 、 前英联邦国 家主要适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 但不同国家对住 所地法又有不同 的理解 : 一种为各当事人的婚前 住所地法 ; 另 一种为婚姻住所地法 。 ( 3 ) 混合制 , 即将婚姻举行地法和当事 人属人法结合适用 , 或是以婚姻举行地法为主 , 一定条件下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 或是以当事人 属人法为 主 , 一定条件下适用婚姻举行地法 。
25
二 夫妻财产关系及其法律适用 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因夫妻身份而产生的财产关 系 。 由 于这一财产关系 直接关系到夫妻双方切身 的经济利益 , 而且深受各国政治 、 经济制度 、 伦理道德以及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 , 因 此 , 有 关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远比夫妻人身 关系纷 繁复杂 。 依夫妻双方能否约定成立财产契约 , 夫 妻财产制可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 。
22
一 夫妻人身关系及其法律适用 夫妻间的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家庭 、 社会中 的 地位 、 身 份等方面的 权利义务关系 。 如夫妻双方使用姓名 、 选择职业和住所 、 参 与社会活动 、 进行诉讼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 有的国家还认为 , 夫妻人身关系还应包括夫 妻双方在同居 、 贞操以及相互扶助方面的权利义 务关系 。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各国对结婚条件规定:结婚是男女双方根据法律规定条件和程序结成夫妻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条件。

一、要符合法定最低婚龄。

各国规定差距较大,如英国规定男女均16岁;法国规定男女18岁,女15岁;日本规定男18岁,女16岁;意大利规定男16岁,女14岁;西班牙规定男14岁,女12岁;美国各洲规定不相同,男为15到21岁,女为14到18岁;俄罗斯规定男女均为18岁。

二、大多数国家规定,结婚必须双方自愿同意。

有些国家规定,未成年人结婚时还须得到父母同意;三、多数国家均禁止直系血亲结婚,但对于旁系血亲通婚限制,各国规定宽严不一。

日本规定,三代内旁系血亲不得结婚;美国规定,兄弟姐妹间,伯父、、叔父、舅父与侄女、外甥女之间或姑母、姨母与侄子、外甥之间禁止结婚;四、多数国家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少数国家允许有宗教教徒之间实行一夫多妻制;五、禁止患某种疾病人结婚,法国规定,未婚夫妻有精神病时,其父母等亲属有权对婚姻提出异议;瑞士禁止癫痫病人结婚。

国外对结婚形式规定:各国法律均规定了成立合法婚姻形式要求,如果不符合结婚形式要求,该婚姻不能有效成立。

多数国家规定,只有经过民事登记婚姻,才是合法婚姻。

但各国民事登记要求不同。

在一些实行宗教婚姻国家,只承认按宗教教规所举行结婚仪式是合法婚姻。

有些国家允许当事人在宗教和非宗教仪式中任选一种,任何选择均为有效。

还有国家和地区只要求男女双方以夫妻身份事实上同居,不通过任何仪式,即可成立有效婚姻,如冰岛、苏格兰。

也有国家规定,如果一方不能出席结婚仪式,可以书面形式委托第三者代理。

一、婚姻冲突法的研究意义或许有人会提出如下质疑:既然婚姻冲突法是国际私法中最古老最悠久的部分,其具体制度与具体规则似乎早就成熟,即使发生变化,也是平静的、缓慢的,尤其是在刚刚过去的20世纪的冲突法革命过程中,婚姻冲突法领域始终处于寂寞的、边缘的地位,不像合同或侵权冲突法领域,也不像互联网的冲突法问题,曾经或正在激发人们如此多的学术研究热情,我们为什么要去特别关注婚姻冲突法问题呢?这类质疑或许是普遍存在的,为了说明我们在今天研究婚姻冲突法的意义,现在有必要对此质疑提出四点初步的解答:第一,婚姻冲突法的确是古老的法律领域,而且就特定国家而言,婚姻冲突法的具体制度和具体规则相对于该国国际私法的其他领域,可能更早就确定下来,变化相对不大。

但是,综观各国婚姻冲突法,具体制度与具体规则的分歧仍然非常严重。

为什么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各国古老的婚姻冲突法竟没有取得协调的结果,而在合同与侵权冲突法领域却渐趋一致呢?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整个20世纪非常重视婚姻冲突法的协调与统一工作,大量的精力被倾注在婚姻家庭冲突法公约的缔结之上,而最后缔结的公约的实际数目也非常可观,但是相对于其他领域的海牙公约的参加国数目,婚姻家庭公约的参加国普遍寥寥无几,这就反映了该领域至今所存在的分歧的严重程度。

合同、侵权等冲突法领域的国际协调正在扬帆前进,相形之下,婚姻冲突法的国际协调至少从表面上看却是停滞不前,这难道不足以促使我们用全新的眼光来审视古老的冲突法问题吗?人类历史的发展经验表明,越是古老的问题,就越是全方位地触及政治的、经济的与社会心理的中枢神经,分歧与矛盾就越是难以弥合,它们需要我们在每个历史时期发展出该时期独特的解决之道,自始至终不允许我们懈怠半分。

婚姻冲突法问题无疑就是其中的一个。

婚姻冲突法具有传统的、悠久的特征,因此更应该引起我国法律学者的关注。

清末民初以来,我国法律制度的现代化运动,完全是一个吸收与借鉴西方法律制度的过程。

我们要借鉴与吸收西方法律制度,第一步骤是要认清西方法律制度的“真实面目”,西方越是古老传统的具体法律制度,其演变和递嬗的轨迹就越是模糊,其“真实面目”就可能被重重遮掩着,需要我们付出更多的努力才能理清头绪。

婚姻冲突法的“真实面目”既是如此模糊,我们只有在能够把握其长期的历史演变动向时才能为我国婚姻冲突法的理论与立法指明方向。

第二,婚姻冲突法虽是具有古老传统的问题,但客观来说,跨国婚姻的数量在最近几十年之前是相对稀少的,而且绝大多数的跨国婚姻并没有超越同属一个文化圈的国家之间。

但是,最近几十年的国际社会史无前例地成为滋生跨国婚姻与婚姻冲突法问题的温床,交通与信息技术的飞跃发展对于跨国人员的流动提供了便利,经济制度的趋同与文化包容程度的增加是国际人员流动以及随之而来的跨国婚姻猛增的最主要的条件。

当前,绝大多数国家都接受了源于西方的自由市场经济模式,而以世界贸易组织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全球性的国际经济组织为基础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为各国自由市场经济的国际化,即为全球统一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

在这种国际经济体制之下,人员的自由流动与加速流动成为自然的趋势,与此同时,有关跨国婚姻及由此产生的种种法律问题便经常成为各国的新闻内容。

我国也融入了这股无可遏止的潮流之中,这就提醒我们,应该以全新的姿态进行婚姻冲突法问题的研究。

第三,对于国际私法学者来说,尤其是对于美国冲突法学者来说,20世纪的冲突法革命称得上是一场轰轰烈烈的理论运动,它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的地位,甚至可以与开创国际私法理论先河的法则区别说和萨维尼理论相提并论。

冲突法革命以美国现实主义法哲学为理论武器,批判传统规则形式的僵固性与单一性,批判过于刚性的规则形式没有为适应社会经济变迁的需要而预留下发展的弹性空间;同时,冲突法革命还批判传统冲突规则只重视“立法管辖权”选择,而不注重规则所导致的实体结果,对实体结果乃至实体公正漠然无视。

基于上述两个方面的批判,冲突法革命在理论建构方面便力图实现两个目标:增加规则的弹性空间,甚至抛弃规则形式而采用完全灵活的分析框架,即“方法”;同时,使个案的实体公正和竞相适用的规则的内容成为法律选择的主要依据。

宋晓:《当代国际私法的实体取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二章。

在这场声势浩大的理论运动中,学者关注的领域确实集中于合同冲突法与侵权冲突法,虽然他们宣称自己的新理论与新方法是适用于整个国际私法的。

婚姻冲突法问题在整个理论运动的过程中很少被提及,甚至处于被遗忘的边缘,Peter North,Essays i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1993),Clarendon Press,pp.109-110.这为我们观察20世纪的冲突法革命提供了一个绝好的新视角。

具体而言,婚姻冲突法问题可能预示着冲突法革命理论的三种命运:其一,冲突法革命并不能延伸到传统的、幅员广阔的婚姻家庭法领域,这表明这场新的理论运动并不具有普遍的价值,因为其重要性不如倡导者所认为的程度,所谓“革命”云云不过是他们头脑中不切实际的幻觉罢了;其二,冲突法革命理论比较适合于合同与侵权领域,而不适合于婚姻家庭领域,表明这场理论运动部分成功,部分失败;其三,冲突法革命理论是能够延伸到婚姻家庭领域的,新的理论最终可以在所有领域取得成功,只是还有待于人们在婚姻家庭法领域进行更加纵深的开拓。

以上三种命运究竟谁是谁非,或者将会以何种不同的比例调和在一处,要得出这个问题的结论,就需要我们对婚姻冲突法的发展作出全盘细致的考察。

第四,国际私法虽是法律选择的法律,指明各类民商事法律问题或法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的法律,但通观国际私法的历史,它从未割断与实体私法的联系。

从总体上看,构造法律选择体系可以基于如下两种不同的指导思想:第一种指导思想是从私法的性质出发构造法律选择体系,第二种指导思想是从国际公法的角度出发构造法律选择体系。

第二种指导思想主要是以胡伯为代表的荷兰学派提出来的,他们将法律冲突看成是主权冲突,力图调和适用外国法与国家主权之间的矛盾,然而荷兰学派虽有其积极意义,但在国际私法的整部历史中所发挥的影响是有限的。

绝大多数国际私法学者所走的是第一条道路,在构建法律选择体系时均会认真考察具体私法关系或私法的性质,虽然不同学者考察的方法可能差别很大。

20世纪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进一步沟通了冲突法与实体法这两个独立的领域,虽然我们只能到最后才能从婚姻冲突法的角度对冲突法革命下一定论,但冲突法革命增加了实体法对于冲突法的意义,则是我们初始就可以明确地指出来的。

因此,当下研究婚姻冲突法有无必要,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便是婚姻实体法在20世纪有无根本性的发展,在这个问题上,可以不容置疑地指出,20世纪的婚姻实体法在许多方面有着根本性的、突破性的发展,而且20世纪人权思想及人权法的强光又几乎照耀了这个古老领域的每个角落。

婚姻实体法的发展已经或必将对婚姻冲突法产生深刻的影响。

通过对上述四个理由的阐述,我们可以有效地驳斥那个普遍存在的质疑,不能认为婚姻冲突法是悠久古老的领域便在当代失去了研究意义,同时,也不能认为婚姻冲突法处于20世纪冲突法革命的边缘便不需要我们像对待商事冲突法那样对待它。

20世纪婚姻实体法的发展从许多方面潜移默化地促使了婚姻冲突法的发展,即使冲突法的其他领域的革新对婚姻冲突法的发展毫无影响,婚姻实体法发展的自身也会在许多方面推动婚姻冲突法的变革。

因此,我们有必要在导论中对20世纪婚姻实体法的发展作一轮廓性的描述。

二、20世纪婚姻实体法的发展20世纪的人类历史经历了沧桑巨变,几乎所有的法律领域都留下了社会经济条件巨变的痕迹,婚姻实体法的发展亦不例外;而且,20世纪给所有的法律领域带来的最有意义的积极成果,是法律领域的人权与自由思想的飞跃式发展,这是以往世纪中的人们梦寐难求的。

不用说,人权与自由的光辉也洒落到了婚姻实体法领域,同时也自然地延伸到了婚姻冲突法领域。

我们首先应提及的是,婚姻实体法在20世纪赋予了男女双方即夫妻双方在家庭事项上的平等权利。

妻子传统上一直处于丈夫的附属地位,在许多身份和财产问题上并不能拥有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

就身份而言,传统社会的妻子常以其丈夫的姓氏为姓氏,常以其丈夫的国籍为国籍,常以其丈夫的住所为住所等。

在对外民商事交往方面,妻子被推定为缺乏经验与智识而不具有行为能力,妻子对外所订立的合同常常被宣告为无效。

但是,已婚妇女从属于丈夫的境况在20世纪逐渐得到了根本性的扭转:妻子可以保留自己的姓氏;妻子可以保留自己的国籍和住所;妻子的行为能力和一般人的行为能力无异。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进步都是在同时取得的,例如,关于已婚妇女有权拥有独立住所的问题,在英国直到1974年才获得解决,之前的法律被丹宁(Denning)勋爵讥为“最后的野蛮的痕迹”,Dicey and Morris,The Conflict of Laws (13th ed.2000),Sweet & Maxwell,p.1059.然而,这一野蛮的痕迹在20世纪之前是何其堂而皇之地存在于国际社会。

第二个方面我们要提到的是结婚实体法的发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