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康菲石油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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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康菲石油漏油事件

[重点]康菲石油漏油事件

[重点]康菲石油漏油事件大鱼吃小鱼,油污最可惧就在您看到这篇文字的时候,渤海湾还在漏油。

8月22日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承认,在蓬莱19,3油田C平台北侧15米范围内发现10处海底油污渗漏点。

这起在今年6月发生,瞒报半个多月才进入公众视野,直到现在还未平息的漏油事故吸引了太多关注,而因为这起严重漏油而声名狼藉的康菲公司还在“不紧不慢”地弥补着这个“大篓子”。

从渤海渗油的断层里“喷涌”出来的许多问题着实发人深省……康菲首次就漏油事故表示道歉8月19日,一直被外界指责消极应对漏油事故的康菲石油公司发布声明,首次就持续两月之久的渤海湾漏油事故表示道歉。

但康菲公司并未在声明中提到赔偿事宜。

康菲石油中国公司在声明中表示,今年6月开始发生的两起渤海湾溢油事故中,约115立方米(约700桶)的原油渗漏到海面,以及约400立方米(约2500桶)的矿物油油基泥浆渗漏并沉积到海床。

声明中称,目前导致渗油的断层已自然闭合。

此外,康菲正在计划向断层的多个点灌注水泥浆以确保断层被封堵。

残存在断层内的油气混合物可能偶尔会有微量冒出,但将会被集油罩收集,应将不会再有油藏液体渗到地面。

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总裁司徒瑞表示,截止8月19日,85%以上海底矿物油油基泥浆已被清理,康菲将在8月底完成所有剩余矿物油油基泥浆的清理。

司徒瑞称,渤海湾海面上已经没有因此次事件造成的原油原油或已被回收、自然挥发、或已经由海水、风、海流等自然作用而降解。

康菲中国目前尚未发现对海洋生物造成影响的案例,但将继续与中国政府部门配合,并与国际专家合作,来确认此次事故是否对海洋生物或渔业造成了任何影响。

康菲石油在声明中称“对此真诚地表示歉意,并将承担其责任”,并计划向国家海洋局提交一份计划,对事件的处理措施和未来计划作出汇报。

此外,还将向公众通报工作进展状况。

据悉,这是康菲石油自漏油事故发生以来首次公开道歉。

同时在此声明中,康菲并未提到任何相关赔偿事宜。

(中国新闻网,记者王槊)康菲公司,你为什么这么牛,8月31日是康菲石油完成封堵溢油源并清理油污的最后期限。

大规模侵权的应对:以康菲石油公司等系列案为主

大规模侵权的应对:以康菲石油公司等系列案为主
大规模侵权的应对
——以石油泄露案为基础的分析
中海油:拥有蓬莱19-3油田51%的 权益。中海油是三大国家石油公司之一, 是中国最大的海上油气生产商。 美国康菲石油:担任作业者拥有 49%权益。康菲是美国综合性的跨国能 源公司。康菲石油(中国)是其下属的全资 子公司。 合作背景:蓬莱19-3油田原先由中海 油勘探,但由于技术水平等原因未发现此 处有油田。后将这个区块勘探权卖给康 菲公司。康菲发现油田并和中海油签订 了合作开发协议。
(二)损害赔偿
《海洋环境保护法》只规定了责任方的 损害赔偿义务。但该法并没有规定损害 赔偿的理念、可得损害赔偿的类型和计 算方法。
1.赔偿的具体类型。 美国法上的借鉴 (1)自然的损害,如恢复或修复环境的成本 以及由于是否恢复补丁而导致的自然资源的价 值降低;(2)对不动产和个人财产的伤害, 包括间接经济损失;(3)生存性使用自然资 源的损失;(4)税收,薪水,租金,费用或 净收入损失;(5)利润损失或给予财产和自 然资源损害而产生的营利能力的损失;(6) 在清除行动期间或之后产生的提供公共服务的 成本。
(1)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报告事故而且 责任方知道或有理由知道该事故; (2)没有在与清除活动中为主管官员提 供所有的合作和帮助; (3)没有充分的原因,不遵守本章第 1321条(c)、(d)或者公海干预法案 而签发的命令。
四、民事责任的保障机制
(一)油污染赔偿基金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6条规定:“国 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 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 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 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实施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个人是否可以获得清除成本 的赔偿

康菲漏油事件分析

康菲漏油事件分析

康菲漏油事件分析一、行政处罚关于环境污染的相关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中规定:第十二条【责令改正形式】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一)责令停止建设;(二)责令停止试生产;(三)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四)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五)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六)责令限期拆除;(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八)责令限期治理;(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其他具体形式。

第二十四条【紧急案件先行调查取证】对需要立即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

二、行政处罚关于环境污染的处罚依据内容:康菲公司在蓬莱19-3油田勘探开发作业过程中,违反了《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2011年9月1日国家海洋局对康菲公司做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康菲公司接受并于9月9日缴纳罚款。

2、法律依据(1)罚款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二)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康菲漏油事件

康菲漏油事件

渤海湾康菲漏油事件及看法1.渤海湾康菲漏油事件全经过6月21日,微博首次出现关于此次渗油的消息,该条微博疑为中海油内部人士所发,内容是"渤海油田有两个油井发生漏油事故已经两天了,希望能控制,不要污染。

"多家媒体此后联系中海油集团公司新闻处及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部,均未获得回复。

7月1日,中海油首次正式作出回应:据美国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康菲中国)报告,由该公司任作业者的蓬莱19-3油田于6月上、中旬发生渗漏,附近海面出现油膜,目前渗漏点已经得到控制。

7月3日,据中海油内部人士7月3日透露,中海油渤海湾一油田发生漏油事故已基本处理完毕,由于泄露范围比较小,只涉及200平米左右,对事故海域及相关环境影响较小。

没有人员受伤,没有任何关于野生生物、渔业或航运不利影响的报告。

7月5日,国家海洋局7月5日通报中海油6月4日漏油事故,漏油致840平方公里海域水质被污染,对周边海域造成危害,目前已对涉事公司立案。

7月14日,康菲石油公司首度披露事故数据,溢油量达1500桶。

以1吨石油约等于7.3桶计算,漏油量约205吨。

7月16日,蓬莱19-3漏油事故海域出现赤潮,长约2海里。

7月30日,记者从国家海洋局获悉:国家海洋局下发通知,责成康菲公司限期彻底排查溢油风险点、彻底封堵溢油源、加快溢油污染处置。

其中,要求其要尽快确定并封堵B平台附近溢油源,同时抓紧时间将C平台泄漏的海底油污清理完毕,上述工作应在今年8月31日前完成。

8月12日中海油除协助并督促康菲公司做好蓬莱19—3溢油处置相关工作外,还将从三个方面着手对事故进行反思。

8月13日康菲公司表示,在蓬莱19-3油田C平台周边海底进行潜水探查时,发现还有剩余的来自6月17日井涌事故所溢出的矿物油油基泥浆,这使得矿物油油基泥浆溢出总量增加到400立方米(2500桶),远超此前240立方米(1500桶)的预期。

8月20日为彻底查明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原因,对事故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进行全面认真的调查评估,国家海洋局牵头联合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安监总局、国家能源局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

2024年康菲公司承认尚未完成渤海油污清理工作(3篇)

2024年康菲公司承认尚未完成渤海油污清理工作(3篇)

2024年康菲公司承认尚未完成渤海油污清理工作摘要:2023年,全球能源巨头康菲公司承认在渤海事故中尚未充分完成油污清理工作。

这一事件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和讨论,加剧了人们对能源行业对环境的影响和责任的关注。

本文将详细分析康菲公司未能完成清理工作的原因,并讨论相关的环境和法律问题。

引言渤海是中国最大的内陆海,也是重要的渔业和生态环境资源。

然而,2011年发生的渤海油污事件给这片海域带来了巨大的破坏。

在康菲公司的运营中发生的漏油事故导致大量原油泄漏到海域中,严重威胁了海洋生态系统和周边地区的渔业资源。

尽管已经过去了十余年,康菲公司在2023年承认尚未完成清理工作,这再次引发了公众的关注和愤怒。

原因分析1. 不当的应急处理:康菲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理工作存在严重不足。

初期应急响应的不及时和不完备,导致原油泄漏扩散范围不断扩大,原油进一步侵蚀和污染了渤海海域。

康菲公司对应急措施的失误和不当反映了其在应对突发事件方面的缺乏准备和专业性。

2. 清理工作困难:渤海地理条件复杂,泥沙较多,使得清理工作异常困难。

原油泄漏进入海底泥沙,污染不断扩散和深入,大大增加了清理工作的难度。

此外,海域深度和海况不稳定也给清理工作带来了挑战。

3. 缺乏合作与监管:康菲公司的清理工作不仅缺乏主动性,还缺乏与相关部门和科研机构的合作。

缺乏合作和信息共享导致康菲公司缺乏关键技术和经验,无法在清理工作中取得实质性进展。

此外,政府部门对于康菲公司的监管力度不够,监督不力也为其未能完成清理工作提供了条件。

环境和法律问题1. 生态环境破坏:渤海油污事件给渤海的生态环境带来了巨大的破坏。

原油泄漏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严重影响,导致许多物种死亡或迁移。

油污对海滩和岸线的损害也是显而易见的。

康菲公司未能充分清理油污,进一步加剧了渤海的生态环境问题。

2. 责任与法律追究:康菲公司未能完成清理工作涉及到责任和法律追究的问题。

作为能源行业的重要参与者,康菲公司有责任承担其行为带来的后果。

栾某某等21人与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ConocoPhillips China Inc.)、中国海洋

栾某某等21人与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ConocoPhillips China Inc.)、中国海洋

栾某某等21人与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ConocoPhillips China Inc.)、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环境污染损害纠纷的被侵权人应当举证证明有关污染行为、污染损害以及污染物与损害之间的关联性。

正文栾某某等21人与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ConocoPhillipsChinaInc.)、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位于渤海海域中南部的蓬莱19-3油田于2011年6月发生溢油事故,导致该油田周边及其西北部面积约6200平方公里的海域海水污染,由国家海洋局等7家行政机关组成的事故联合调查组认定,康菲公司作为作业者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国家海洋局北海环境监测中心于2011年出具《近岸调查报告》,记载了相关海域的污染情况。

经农业部与中海油公司、康菲公司协商确定,康菲公司出资人民币10亿元的赔偿补偿款,其中人民币7.315亿元用于赔偿补偿相关受污染区域渔民的养殖损失。

乐亭县人民政府确定了赔偿补偿标准,当地大多数养殖权利人按该标准接受行政调解并领取了赔偿补偿款。

河北乐亭水产养殖协会于2011年10月6日委托博亚公司就河北省乐亭县大清河盐场29家养殖户因水污染所造成的预期产量及产值给予技术分析并出具《技术咨询报告》。

栾某某等21名受污染区域渔民不接受行政调解,以该报告作为鉴定结论,向天津海事法院起诉,请求康菲公司与中海油公司连带赔偿其养殖损失和鉴定费用、诉讼费。

【裁判结果】天津海事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本案证据,可以认定溢油事故构成对栾某某等21人养殖海域的污染损害,康菲公司应就此进行赔偿,中海油公司在事故发生时不是油田的作业者,也不控制污染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栾某某等21人应当对损失程度和数额承担举证责任。

因博亚公司未取得农业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证书》,不具备鉴定资质,对其出具的《技术咨询报告》的证明力不予认定。

康菲漏油事件 民间诉讼艰难推进

康菲漏油事件 民间诉讼艰难推进

中国法律规 定 , 环境 污染侵权案件 中, 用举证 责任 在 适
倒置, 由康菲公司 来举证 这种因果关系 。 若康 菲公 司无法证 明渔 民损 失与漏 油污染 之 间不存 在 因果 关系 , 么法 院可 那 以推 定 康菲公 司存 在侵权 责任 。 这似乎对 渔 民和 养殖 户非 常有利 , 由于渔 民的证据 保全意识很弱 、 但 而且环境 污染的 侵权认 定 本身 十分 复杂 , 因此 渔 民如 果 想通 过 自己的努力
洋水 质 破坏 外, 油本 身 还会 对周 边物 种生 态 、渔业 水 产 漏
据悉, 河北 等地一 些 养殖 户对康 菲提 起 的索赔 诉 讼立 案 遭拒 。 天津 海事法 院以 “ 据不足 ” 证 为由驳 回诉 讼请 求 , 养殖 户如 果要 立案 , 需鉴 定报 告等 支持 。 京慰说 , 赵 受害养
法律在线 哪
O L E 》聚焦点 NI N
中国法 律 规 定 , 环 境 污 在 染 侵 权 案 件 中, 用 举 证 适 责任倒 置, 由康菲 公司来举 证 这 种 因果 关 系 。若 康 菲 公 司无 法证 明 渔 民 损 失与 漏油 污 染 之 间不 存 在 因果 关 系 , 么 法 院 可 以 推 定 那 康菲公司存 在侵权 责任 。
殖 户人 数 多而且 分散 、 信息有 限 、 财力 也有 限 , 渤海 湾油 而
田漏油 事故 的作 业方康 菲石 油 中国公司 , 则是 一家石 油 巨
头 , 握 着信 息 、技术 、财 力的 巨 大优 势 。因此 , 以预 见 掌 可
养殖 及 沿海居 民健 康构成 持 续性 的影 响 , 这些 目前均 无 但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回 的影 响 , 在 民间 的诉 讼 团队都 不 敢轻 举 妄动 , 在搜 现 都

康菲石油事件对我国的启示

康菲石油事件对我国的启示

康菲石油事件对我国的启示S2******* 雷冀美国康菲国际石油有限公司中国分公司在中国渤海的漏油事件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在持续了4个月的泄露后,至今溢油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控制,漏油仍在继续,对中国的环境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对渔民的作业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沿海居民的生活健康已经受到极大的威胁。

这次事件暴露出了我国目前法律上的许多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一、事件回顾蓬莱19-3油田,位于山东半岛北部的渤海中,距山东省龙口市仅48海里,属于特大型整装油田。

该油田由中海油和美国康菲石油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康菲合作开发,作业方为康菲中国,是国内建成的最大海上油气田。

6月,该油田B、C平台分别发生溢油事故。

至今难见了局。

对于实情,康菲石油颇多伪饰。

起初,面对执法单位的问询,该公司先是宣称不掌握具体情况,后又以传真形式承认,蓬莱19-34油田C平台C20井在钻井作业中发生小型井涌事故。

不过,事故已经得到了控制。

7月5日,国家海洋局召开媒体通报会,向社会公布了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情况。

会上,该局还要求康菲公司要尽快确定并封堵B平台附近溢油源,同时抓紧时间将C平台泄漏的海底油污清理完毕,上述工作应在今年8月31日前完成。

然而,这一要求并未得到认真对待。

8月7日,康菲石油公司向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承认,蓬莱19-3油田B平台海底发现新的溢油点,距原溢油点10.8米。

8月12日,康菲公司宣布矿物油油基泥浆溢出总量增加到400立方米(2500桶),远超此前240立方米(1500桶)的预期。

8月16日,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再次约谈康菲公司主要负责人,了解事故处理进展状况,并再次督促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海洋局的限期要求,于8月31日前封堵B平台附近溢油源,清理完毕C平台泄漏的海底油污。

8月28日,北京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方义向多家海事法院提起了环境公益诉讼,要求中海油和康菲石油设立100亿元的赔偿基金,进行生态赔偿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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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康菲石油事件G2******* 法硕(法学) 何江文浅析环境侵权案件——从康菲石油漏油事件说开去2011年6月渤海湾蓬莱19,3油田作业区B平台、C平台先后发生两起溢油事故,蓬莱19,3油田是康菲和中海油的合作开发油田,康菲公司拥有49%的权益,中海油拥有51%的权益。

这起事件巨大的环境代价、康菲公司与中石油的合作关系以及无以言计的经济损失让这起案件引起了公众广泛的关注。

在这里,我简要从民法环境侵权方面进行简要分析。

一、环境侵权概述1,环境侵权的概念环境侵权行为是随着环境问题的出现而产生的,早期的社会的环境问题主要是一些零星的、小规模的生态破坏,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并不构成实质性威胁,因此,有关的法律规定也很不发达。

但是,产业革命以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现代意义的环境问题,特别是环境污染也相伴而生,与此相关的权益侵害现象也更为严重和频繁。

环境侵权这一概念早为英美法学家提出并使用,但他们并未对其进行严格界定。

目前,对环境侵权称为“公害”,制定了《公害对策基本法》;英美国家一般称为“妨害”,美国法律协会所编《侵权法重述》将妨害分为公共妨害和私人妨害;而德国、法国则单纯从司法角度将环境侵权称为“干扰侵害”或“邻近妨害”。

而在我国,法律上同时使用了多种形式不同但含义相近的表达方式。

环境侵权行为迥异于一般的侵权行为,其应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1)环境侵权行为主体的复数性和不平等性。

平等性是民事主体的显著特征,且一般侵权行为基本上属于“个人损害”,由单一主体实施。

然而,在环境侵权这一新型的现代社会权益侵害现象中,行为主体具有明显的不平等性。

在环境侵害的过程中,单一主体的排污行为或其他排污行为可以构成环境侵权,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构成侵权的往往是多数侵权主体所为,是由其合力造成的,并且多个侵权主体间往往不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过失。

另外在环境侵权中,环境侵权者往往是经济实力雄厚的企业,而受害者往往是欠缺抵抗力的一般公民。

双方实力地位相差悬殊,无平等权可言。

因此在环境侵权行为中传统民法中的法律关心主系双方的平等性无从谈起,使受害者由于自身的信息、知识的缺失,很难证明加害者的过失。

(2)环境侵权行为的复杂性、广泛性。

环境侵害行为,包括污染行为和破坏行为,而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又有更多的具体表现形式。

环境侵权侵害的往往是不特定的对象,其影响范围大、地域广,受害的生命个体数量多,其侵害的民事权益种类也是多种多样。

环境侵权往往侵害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财产及其他各种生活上的利益。

面对如此广泛的具有不同性质的侵害对象进行公平、有效的救济,)环境侵权行为方式的间接性。

环境损害发生是现代侵权法必须解决的问题。

(3的过程很复杂,具体侵权行为可以分成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多属于直接侵权行为,即行为人的行为直接作用于受害人。

然而在环境侵权行为中,环境损害发生的过程很复杂,具有间接性。

污染物质往往并不直接发生损害,而常在经过转化、代谢、富集等各种反应和作用后,才造成损害结果;加害人的行为也往往表现为先作用于环境,然后再由环境作用于人。

并且,在环境损害形成的过程中,有时单一的排污行为或环境开发行为并不会造成环境损害,必须是众多的侵权行为参合在一起才能最终形成环境损害。

(4)环境侵害行为过程的缓慢性。

在一般侵权行为中,行为人停止实施侵权行为,侵害立即停止。

而在环境侵权行为中由于侵害是经过多种因素的复合累积后,逐渐形成并显现出来的,因而其造成的损害并不会因侵权行为的中止而立即结束,而是要在环境中持续作用一定的时间,从而使环境损害具有缓慢性,被害人往往在毫无察觉中遭受损害。

由于环境损害所引起的疾病多具有潜伏期,有的甚至长达数十年才会爆发,这就使得环境侵害的缓慢性表现的更加明显。

也正是如此,环境污染的加害人以及被害人,对侵害发生的具体经过,往往缺乏必要的信息,以至于对侵害行为何时存在,加害者究竟是谁等问题难以认定,在一定程度上阻却了救济的实现。

2,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目前,环境侵害主要包括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两大类。

环境污染是指因人为的活动,向环境排入了超过环境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导致环境发生危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事实。

环境破坏,则是指人类不适当地开发利用环境,致使环境功能受到破坏或降低,从而危及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事实。

在此,应特别注意在谈论环境侵权时,我们不能只看到环境污染行为而忽视环境破坏行为,环境破坏也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同时,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是因污染环境对他人合法的人身、财产构成侵害的民事违法行为,即只要该行为污染环境,就构成民事违法,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不管该排污行为是否超标排放。

因此,企业是否超标并不是企业是否承担环境污染民事赔偿责任的要件,只有企业是否对环境构成污染、是否构成对环境的侵权和危害才是承担环境污染民事赔偿责任的要件。

因为排污行为此时此刻不超标,绝不意味着排污的累积效应不会造成污染损害结果;达标污染行为对承受限度较强的对象尚不足以致害,绝不意味着对承受限度较弱的另一对象不会造成污染损害结果。

总而言之,“行为人实施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包括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破坏的规定的行为,或者虽然没有违反有关环境法的规定,但行为后果已造成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的行为。

(2)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传统侵权责任构成的首要条件。

在环境侵权责任中,行为人虽实施了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但未造成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的,与一般侵权行为一样,不承担责任。

在通常情况下,环境侵害行为会破坏社会,对受害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后果。

这里所说的财产损害,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指受害人因环境污染或破坏而导致现有财产的减少或丧失;间接损失指受害人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得到,但因受环境污染或破坏而未能得到的那部分利益。

如工厂排污毒死鱼塘的鱼苗,直接损失是被毒死的鱼苗,间接损失是鱼苗长成鱼后可以得到的实际收入。

但由于环境侵害行为具有危险性,环境侵权应以危害事实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不仅要对已经造成的实际损害承担责任,还要对虽未造成损害,但已对他人合法权益存在现实危险性的后果承担责任。

(3)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传统侵权民事责任要求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因果关系。

而在环境侵权产生的民事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比一般侵害要困难和复杂很多,如果一味固守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则势必会损害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基于此,国外学者对传统因果关系理论进行了调整,推出了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举证责任转移原则等,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一方的利益。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此做了相应的规定。

如果被指控的加害人既不能证明法定的免责事由,也不能否认其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存在,那么将推定因果关系存在。

在这种情形下,排污企业就必须承担污染损害的赔偿责任。

在实行因果关系推定时,否定因果关系推定的事实,由加害人负举证责任。

这种情况,只存在于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案件中。

只要证明企业已排放了可能危及人身健康或造成财产损害的物质,而公众的人身或财产已在排污后受到或正在受到危害,就可以推定其中的因果关系,勿须受害人举证证明。

排污企业主张该排污行为不是造成该损害事实的原因,则应举出科学鉴定,予以否定的证据。

不能举证或举证不足,侵权责任即构成;证明属实的,即推翻因果关系推定,确认排污单位不构成此项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中也对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进行了规整,该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3,环境侵权的责任承担关于环境污染案件的责任承担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即无需考虑侵权者的主观过错,仅由侵权者对法定的免责事由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以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侵权者是采油者,即是康菲石油公司,受害者是沿岸的渔民和渤海湾数十年的环境,山东等地的渔民的直接经济损失达数亿元,渤海湾数十年的环境损失更是无以估量。

二、康菲公司漏油案件评析1,主体问题康菲石油漏油事件,在国内的一些法学院校是禁言的,我的几个朋友在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法学进修,他们就被强调过不能公开讨论此案,这与康菲石油公司复杂的背景是分不开的。

康菲石油中国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跨国综合性能源公司,是康菲石油下属的全资子公司,其与中国海洋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开发中国海上最大油田—蓬莱19—3油田,其中中海油占51%的份额,康菲石油中国有限责任公司占49%的份额。

双方的合作方式是典型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合同,适用的法律应该专属于中国的法律。

然而,康菲公司的漏油与中海油有无关系呢,整个石油的开发主体应该怎么认定呢,康菲石油中国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康菲石油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应由其独自承担责任,然,具有争议的是中海油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呢,在合作开发过程中,中海油是什么地位呢,合作开发合同的双方是康菲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与中海油,对于如何开发、从哪开发等技术性问题都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且在最后的份额中双方各占近一半,也就是说,开发事宜是双方协商一致的。

按照一般的民法理论的话,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才对。

但是由中海油也承担责任却也是存在一定的理论缺陷的,因为在具体的采油过程中是康菲石油有限责任公司的操作失误造成的,中海油只是控股方,采油技术和员工全是康菲公司的,这个时候由中海油站出来承担责任缺失国人和政府不愿看到的。

毕竟中海油是国企,其背后站着的是中国政府,康菲公司作为一家专业的石油公司,在中海油看来,我们应该是请一个专业人士帮我们采油,我们拿受益的49%作为对价而已,此时我请的专业人士搞砸了,应该由这个专业人士承担责任才对。

在康菲石油事件爆发之后,我们口诛笔伐于康菲公司的傲慢和不负责任,但没有仔细去想过站在康菲身后的中海油,他们是拴在一根绳上的蚂蚱,正因为如此,康菲公司才有恃无恐的嚣张对待中国的媒体和人民,才使得这起案件没有实质性进展。

不少业内人士都预计,这将又是一次不了了之的肥皂剧。

2,承担责任问题对于承担责任问题,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这也是事件发生距今半年之余还没有实质性进展的重要原因。

康菲公司曾反复的承认和否认自己责任,并在事件初期试图瞒天过海,竟然得出的测评是漏油不会对环境产生太大损害的荒谬结论。

2011年8月31日,乐亭渔民代表向康菲石油提出索赔3.3亿元的诉讼,后天津海事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未予立案;8月29日,通过中国公益诉讼网组织,北京市资略律师事务所接受了河北昌黎县大滩渔港近200名养殖户的委托,由于取证困难,至今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11月18日,来自山东牟平的5位渔民与北京华城律所律师贾方义代表烟台30余户渔民对康菲石油和中海油提起诉讼,诉状递交给青岛海事法院,要求赔偿损失2000多万元然此次诉讼的结果更为离奇,直到11月30日,青岛海事法院也未作出受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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