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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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是指在施工现场,为了保障工作环境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安全和利益,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1. 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洁,及时清理垃圾和建筑材料废料。

2. 施工现场应设置合理的围挡或安全警示标志,标明施工区域和禁止入内区域。

3. 施工人员应佩戴安全帽、安全鞋等个人防护用品,并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

4. 严禁施工现场上吸烟,明火作业和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5. 施工现场应设置合适的通道和安全通行设施,确保施工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安全通行。

6. 施工机械设备和工程车辆应经过合格检测并符合安全要求,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7. 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并配备灭火器材。

8. 施工现场应管理好施工材料和设备,防止被盗、丢失或损坏。

9. 施工现场应设置噪音和粉尘隔离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10. 施工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礼貌待人,尊重他人权益,不得进行辱骂、恐吓或施行人身攻击等行为。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内容还需要根据具体施工项目、地区和法律法规进行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1.1 法规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制定本规定。

1.2 合用范围:本规定合用于国内所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

1.3 定义:详细了施工现场管理中的常用名词及其定义,如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2.1 建设单位的管理职责: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并下发相关管理文件,确保施工依法进行。

2.2 施工单位的管理职责: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组织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制定施工方案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2.3 监理单位的管理职责: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2.4 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施工单位的指导。

第三章施工现场的组织与管理3.1 施工现场选址和准备:详细阐述了施工现场选址的注意事项,以及施工现场准备工作的要求。

3.2 现场办公室的设立:规定了现场办公室的设置要求,包括人员配置、办公设备等。

3.4 建造材料和机械设备的管理: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建造材料和机械设备进行管理,并要求具备质量合格证明。

3.5 安全生产管理:详细阐述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包括安全防护措施、事故应急措施等。

3.6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了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的要求,包括噪声、扬尘等的防治措施。

第四章施工现场勘察与监测4.1 施工现场勘察: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进行现场勘察,了解地质地貌情况及其他相关因素。

4.2 施工现场监测:规定了施工现场监测的内容,包括土壤监测、水质监测等。

第五章管理措施与管理文件5.1 管理措施的制定与实施:详细阐述了施工现场管理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方法。

5.2 管理文件的编制与下发:规定了施工现场管理文件的编制要求和下发程序。

第六章违法违规行为与处罚6.1 违法违规行为的界定:明确了施工现场违法违规行为的界定及其分类。

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管理规定(5篇)

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管理规定(5篇)

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一)为做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证安全施工,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有关的操作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施工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杜绝或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二)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技术要求,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三)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技术要求,选择符合安全资质要求的施工企业。

(四)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等进行安全防护。

(五)必须审查监理单位的监理文件,监理单位应当将施工安全纳入监理范围,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组织实施。

(六)为施工提供的各类产品和安全设施应当保障人体健康,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七)根据工程进展的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

(八)对于存在危险因素施工作业,必须要求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安全作业设计,经批准后才准予实施。

(九)安全技术资料应当专人管理,做到及时、完整归档。

(十)天然气站场及房屋建筑施工现场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

施工现场的入口处应当设置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安全规定、防火制度等标牌。

(十一)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当平整、干净、畅通,有交通指示标志。

施工现场的沟、坎、井应当填平、设围栏或者盖板;危险地区应当悬挂警戒标志,夜间应当设置红灯示警。

(十二)施工现场应当建立防火和危险品保管、使用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设施,并保持其完好的备用状态。

(十三)现场工程人员应当遵守施工安全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制度,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现场工程人员有权对危害人身安全或者健康的作业程序、作业条件、作业方式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十四)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事故,必须及时向上级和当地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工程建设现场管理规定

工程建设现场管理规定

工程建设现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工程建设现场管理行为,维护建设项目进度、质量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组织和领导第一节领导小组(一)建立领导小组,由项目负责人或经理担任召集人,配以工程建设的主要负责人、建设用地供应责任人、安全防护负责人、现场监理单位(如有)负责人、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如有)负责人等组成。

(二)领导小组的职责:1.督促贯彻执行《工程建设现场管理规定》。

2.解决工程建设现场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关键环节。

3.做好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和合作,确保工程建设完成质量、进度和安全。

第二节立项程序和备案审批(一)立项程序:1.建设单位应到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审批建设项目。

2.建设项目应有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核准书等合法文件。

(二)备案审批:1.设计招标管理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方可组织设计招标,招标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主管部门备案申请。

2.建设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财务、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证明文件,接受主管部门的备案审批。

第三章现场管理第一节建设资质(一)具有建设资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参与相关工程建设。

(二)没有建设资质的企业,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工程建设;未获得建设资质的企业,不得省略专业施工图设计和专项工程的监理。

第二节安全生产(一)工程现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进行合理、安全、可靠设计和施工。

(二)要制定现场安全生产实施方案,严格确保施工场地的现场管理、工具用具的检查与使用、能源的安全使用、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节环境保护(一)施工现场应当按照国家环保要求,实行环境保护方案,确保施工必要工序的正常顺利进行,保护周围环境的生态环境。

(二)尽量减少噪声、粉尘、污水、废弃物等不良影响,以保证环境的和谐与卫生。

第四节进度控制(一)制定合理、可靠的施工进度管理方案,确保各项工作按时进行,配合监理单位,严格执行工程监督和现场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3篇)

建设单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3篇)

建设单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为了加强____公司各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保证____公司正常的安全生产运行,提高施工现场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水平,在《____基本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化暂行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公司的实际,重申如下规定和要求。

一、施工单位安全职责1、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按照HSE管理的要求,向本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提交开工报告、项目HSE计划书和项目HSE作业制导书,并经本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并与本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签定施工安全协议书,办理风险抵押金手续。

2、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3、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4、施工单位必须配备安全管理机构,现场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必须坚守岗位并有明显的标志。

5、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施工队伍的现场安全员必须每天对施工现场全面进行检查监督,及时协调整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6、施工单位应当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7、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义务消防队。

8、施工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施工单位应该根据集输公司的要求进行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持证上岗。

9、施工单位应当每周对施工队伍组织一次安全活动,学习相关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案例,总结经验教训,做好风险评估。

10、施工队伍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涉及到用火、用电、用气、用水,必须到本公司相应部门或单位办理审批手续。

二、施工现场管理规定1、施工现场管理1)工程实行封闭式管理,施工现场四周必须利用隔离板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档,并设置统一样式的施工标牌。

施工围档和标牌符合《冀东油田基本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

2)原则上一个施工现场只能开设一个大门供人员和施工车辆出入,设立门卫,进出人员履行登记手续。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国家住建部令第15号)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国家住建部令第15号)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二)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三)施工单位已确定;(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六条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

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各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

第八条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工程质量,保障施工人员和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施工现场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任务,保障施工现场管理的落实。

第四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管和检查,对于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施工现场,要及时予以整改和处罚。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工程施工规范和安全环保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章施工现场环境管理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周边环境保护的措施和方案,严格按照施工现场环保方案执行,保障周边环境不受污染。

第七条施工现场内应当安装垃圾箱、垃圾桶,进行垃圾分类收集,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内的垃圾,并做好垃圾的处理。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消毒、清洗和除臭,保证施工现场的卫生和环境整洁。

第九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洗手间和洗澡间,并保证卫生清洁,每天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给工人喝水的水源,并保证水源的质量和清洁。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应当保证生产安全,确保施工人员和周边群众的安全,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生产标志,包括安全警示标志、禁止标志、安全通告、应急处理等标志,保障工人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检查站,进行定期的安全巡查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隐患,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培训,加强工人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环保。

第四章周边群众管理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现场对周边群众的影响最小化,避免施工对周边群众的生活和生产造成影响。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隔离带和围挡,以防止施工过程中的噪音和灰尘影响周边群众,也保障了施工人员的安全。

施工现场管理规章制度

施工现场管理规章制度

施工现场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施工现场是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核心区域,为了确保施工的安全、高效进行,制定本施工现场管理规章制度。

二、现场进出管理1. 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按时佩戴工作证,并通过门禁系统进入。

2. 所有人员出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的通道和门岗进行检查和登记,并严格执行上下班时间。

三、施工现场秩序和安全1. 所有人员必须遵守施工现场的秩序,不得擅自闯入禁止区域,未经许可不得任意更改施工现场的布置。

2.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标识牌和警示标志,明确危险区域和禁止通行区域。

3. 施工现场必须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巡查记录进行保存。

四、施工设备和工具管理1. 对于施工设备和工具,必须进行统一编码并建立清单,包括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以及使用部门和责任人。

2. 施工设备和工具必须经过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转和使用安全。

3. 施工设备和工具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持证上岗。

五、施工材料管理1. 施工材料必须进行统一采购和储存,建立材料清单,并按照要求进行分类、编号和标识。

2. 材料储存区必须保持整洁有序,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3. 对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必须进行检查,确保质量合格并进行记录。

六、安全防护和应急措施1. 在施工现场必须配备齐全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安全帽、安全绳、防护眼镜等,不得擅自使用劣质和损坏的安全防护设备。

2. 所有人员必须按照施工现场的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和培训,熟悉逃生路线和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3.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应急通道,确保疏散时的畅通。

七、环境保护1. 施工现场必须贯彻绿色施工理念,减少噪音、粉尘和排放物的产生,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环境保护法规。

2. 施工废弃物必须进行分类收集和妥善处理,不得乱倒乱扔。

八、施工现场交接1. 施工现场交接必须由项目经理或主管进行,并编制交接记录,明确责任人和工作内容。

2. 现场交接前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和整理,确保下一阶段的施工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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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文明施工管理第四章环境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施工单位已确定;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

其它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六条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

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者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

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总包单位可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负责协调该施工现场内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其他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第八条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总包单位可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负责协调该施工现场内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其他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第十条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

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施工单位隶属关系及工程的性质、规模、技术繁简程度实行分级审批。

具体审批权限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工程任务情况;施工总方案、主要施工方法、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主要单位工程综合进度计划和施工力量、机具及部署;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包括工程质量、安全防护以及环境污染防护等各种措施;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总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围及交叉施工部署等。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

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必须报经批准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场地内组织进行。

需要临时征用施工场地或者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由于特殊原因,建设工程需要停止施工两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将停工原因及停工时间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疗门报告。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审请《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

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架设临时电网、移动电缆等,施工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

施工中需要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到施工现场周围地区的单位和居民时,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事先通告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进行地下工程或者基础工程施工时,发现文物、古化石、爆炸物、电缆等应当暂停施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编制工程竣工图,进行工程质量评议,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及时完成工程初验,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可以将该单项工程移交建设单位管理。

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解除施工现场的全部管理责任。

第三章文明施工管理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

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分包单位确需进行改变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活动的,应当先向总包单位提出申请,经总包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标牌的保护工作。

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

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第二十三条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

施工机械进场的须经过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方能使用。

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第二十四条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

施工机械进场的须经过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方能使用。

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产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规范化管理,进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

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各类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

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在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

施工现场在市区的,周围应当设置遮栏围栏,临街的脚手架也应当设置相应的围扩设施。

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八条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通过或者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

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施工现场发生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依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执行。

第四章环境管理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定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浇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味的物质;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对产品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由于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当合同施工单位事先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罚则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可处以罚款: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的;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建工总局一九八一年五月十一日发布的《关于施工管理的若干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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