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GMP飞行检查

药品GMP飞行检查
药品GMP飞行检查

药品GMP飞行检查是药品GMP认证跟踪检查的一种形式,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需要随时对药品生产企业所实施的现场检查。飞行检查主要针对涉嫌违反药品GMP或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药品生产企业。

起草过程及主要内容

2005年5月,根据群众举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派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对广东省一药品生产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核查。检查组在事先不通知企业,不让企业做任何准备的情况下,对其进行现场检查。由于检查突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飞行检查的方式得以确认。

2005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内部制定了《药品GMP飞行检查暂行规定》(试行稿),并在随后的飞行检查工作中执行。

2006年初,在总结2005年飞行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药品安全监管司委托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起草了《药品GMP飞行检查暂行规定》(讨论稿)。经多方讨论研究,听取意见,最后形成了《规定》。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规定》主要分为五个方面:目的和依据。为适应药品生产安全监管的新形势,加大药品GMP认证跟踪检查力度,保证药品生产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规定》。

检查性质和范围。飞行检查是对药品生产企业跟踪检查的一种形式,其重点检查对象是涉嫌违反药品GMP或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药品生产企业,如:被举报的企业、药品质量公报不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等。此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还可以根据监管的需要,将无菌药品等重点产品生产企业纳入飞行检查范围。

检查特点。飞行检查与以往GMP跟踪检查相比,有五个非常突出的特点。一是行动的保密性。飞行检查安排即使在组织实施部门内部也是相对保密的,只有该项工作的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的同志掌握情况。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是在最后时限才得到通知。二是检查的突然性。由于飞行检查的保密性,所以,被检查企业事先不可能做任何准备工作,检查组现场所看到的就是企业日常生产管理的真实状况。三是接待的绝缘性。飞行检查组要做到不吃企业饭、不住企业店、不用企业车,费用全部由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支付。四是现场的灵活性。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制定检查预案,主要确定现场检查重点。检查组现场检查的具体时间及步骤由检查组根据检查需要确定,确保检查质量。五是记录的即时性。检查员要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即时填写飞行检查工作记录。进入每一工作现场,均要根据具体情况填写好检查内容、接触人员、情况记录等项内容。

观察员选派。《规定》中明确规定,观察员应是被检查企业所在地省级(或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主要协助检查组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其他无关人员不得陪同检查。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药品管理法》的问题,应通过观察员及时移交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处理结果。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飞行检查报告做出最终处理决定,对不符合药品GMP检查评定标准的,收回其相应剂型的《药品GMP证书》,并由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罚,同时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上予以通报。企业整改完成并提出复查申请后,由原发证机关组织复查,合格的,发还原《药品GMP证书》。

药品GMP飞行检查暂行规定[1]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GMP认证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药品GMP飞行检查是药品GMP认证跟踪检查的一种形式,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需要随时对药品生产企业所实施的现场检查。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组织实施飞行检查。飞行检查主要针对涉嫌违反药品GMP或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药品生产企业。

第四条飞行检查组一般由2至3名药品GMP检查员组成,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检查。

第五条被检查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选派药品监管人员担任观察员,协助检查组完成飞行检查工作。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被检查企业情况确定检查重点内容,检查组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现场检查。

飞行检查时间由检查组根据检查需要确定,以能够查清查实问题为原则。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适时将检查组到达时间通知被检查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组适时将被检查企业告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检查组成员应到指定地点集中。检查组抵达被检查企业后,应向企业出示飞行检查书面通知,通报检查要求,并及时实施现场检查。

第九条检查组应在被检查企业内公布检查事由和联系方式。因企业被举报实施的飞行检查,应尽可能与举报人取得联系。

第十条检查组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应注意及时取证,对不符合药品GMP的设施、设备、物料等实物和现场情况进行拍摄和记录,对相关文件资料等进行复印,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必要时,通知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在现场检查过程中,检查员应即时做好检查工作记录,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现场状况、发现的问题、询问对象和内容等。

第十二条检查组应及时汇总情况,确定药品GMP飞行检查缺陷项目。

第十三条现场检查结束时,检查组应与被检查企业沟通检查情况,被检查企业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员应在药品GMP飞行检查缺陷项目表上签字,拒绝签字的,检查组应予注明。被检查企业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提交书面说明。

第十四条飞行检查结束时,检查组应及时撰写药品GMP飞行检查报告,详细表述发现的问题或核实的情况,并及时将药品GMP飞行检查报告、药品GMP飞行检查工作记录、药品GMP飞行检查缺陷项目表、企业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据资料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GMP飞行检查报告进行审核并做出处理决定。对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GMP的药品生产企业,责成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罚。对不符合药品GMP检查评定标准的,收回其相应剂型的《药品GMP证书》,并予以通报;对原认证检查、审批过程中存在的违规问题,予以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对收回《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在其整改完成并提出复查申请后,由原发证机关组织复查,合格的,发还原《药品GMP证书》。

第十七条组织和实施飞行检查的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飞行检查有关情况和举报人信息。

第十八条检查组的食宿、交通等费用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不向被检查企业摊派任何费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助做好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飞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飞行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药品飞行检查管理办法

药品飞行检查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对药品安全风险的防控,依法查处药品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等环节实施的药品飞行检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药品飞行检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药品生产、经营等环节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突击检查或者暗访调查。 第四条药品飞行检查应当遵循及时、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做到严格检查、严厉查处、严肃问责。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药品飞行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飞行检查。 被检查单位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检查。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根据药品安全风险信息及有关情况及时组织药品飞行检查,药

第七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不得泄露药品飞行检查相关情况和举报人等相关信息;对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 第二章启动 第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事项可以启动药品飞行检查: (一)核查投诉举报问题; (二)调查药品质量风险; (三)调查药品严重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 (四)调查违法违规行为; (五)随机监督抽查; (六)其他有必要进行药品飞行检查的。 第九条药品飞行检查应当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事项、检查时间、检查方式、检查人员。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联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共同调查,可以邀请新闻媒体参加。 第十条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或者稽查人员组成。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参加检查组。 第十一条检查组按照检查计划制定工作方案,对检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研判,制定有针对性的检查措施。 第十二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适时将检查组到达时间通知被检查单位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被检查单位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协助检查,协助检查人员应当服从检查组的安排。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管理程序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管理程序 1.0目的 为督促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时运行有效,内部熟知飞行检查的政策,良好地配合好飞行检查工作,特制定本程序。 2.0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客户、公告机构或监督部门对本公司产品和工厂的生产检查。3.0定义 飞行检查:公告机构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 4.0职责 4.1管理者代表:负责在飞行检查审核员来到时,组织、陪同全程的审核;负责组织各部门配合 检查及首次/末次会议;负责组织对飞行检查的发现项进行整改。 4.2人事行政部:负责在有外来人员来访时,询问目的与登记;如果确定是飞行检查的人员时,应立即通知管理者代表接待。 4.3文控中心:负责陪同审核,在经得管理者代表同意下,为审核要求提供、查找或复印相关记录/文件及证据。 4.4各职能部门:负责参与首次与末次会议;否则配合审核员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据与现场以供审核。 5.0程序内容: 5.1根据中国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与《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的要求,在如下时机可能会被执行飞行检查:

-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检验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有疑问的; -涉嫌严重违反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 -企业有严重不守信记录的; -例行飞行检查抽样(一般一年一次); -其他需要开展飞行检查的情形。 5.2根据2013/473/EU指令的要求,在如下时机可能会被执行飞行检查: -例行飞行检查抽样(一般三年一次); -公司产品在市场上出现重大投诉或可能的医疗事故案例; 5.3飞行检查的内部临时通知 5.3.1根据质量体系的管理要求,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实时保持有效的运行。 5.3.2门卫室在遇到陌生人事访问时,应询问其目的,查看其主证件,并且做好登记。 5.3.3当得知是执行飞行检查工作时,应立即通知到公司的管理者代表(如果不在时,可通知总经理或者法规专员),并带检查员到接待室。 5.3.4飞行检查一般是两名审核员,审核时长为一个工作日。 5.4飞行检查的实施与陪同 5.4.1当审核人员安排好后,得到审核员的通知时,安排全体管理人员参加首次会议。在会议中审核人员会将此次审核的主要目的与要求予以讲明,各部门需要听取会议作出的安排。并且在会议时,签名确认。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一、由医务部、药学部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 二、执业医师、药师经培训和考核获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开具和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我院开具和调剂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三、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执行本院相关工作制度。 四、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生,不得为他人开 具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为本人开具麻醉 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 五、处方医师应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对确需使用的患者,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 六、每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七、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 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注射剂处方每张不得超过3 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不得超过15 日常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 八、非长期应用患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限一 次常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 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 日常用量。 九、住院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不 超过1 日常用量。

十、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 次常用量且仅限在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 量,且仅限在医院内使用。 十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不得超过7 日常用量,特殊情况由医生注明理由,可适当延长。 十二、使用我院统一编号的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实行计数管理。 十三、开具处方当日有效,特殊情况需延长由处方医师签字注明,最长不得超过72 小时。 十四、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亲自诊查患者,出具 诊断证明,建立相应病历,记录病情和用药方案,并与患者 签署《知情同意书》,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或代办人员 身份证明。住院病历由病案室保管,门诊病历由门诊部保管。 十五、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至少每三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须在病历上记录病情和用药方案。 十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所列项目填写要完整、清晰,不得空项和涂改。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培训考核试题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培训试题答案 一、填空题(每空5分,共75分) 1.2015年5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 2.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4. 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的检查组应当由 6. 子数据等相关材料,如实回答检查组的询问。 7.检查组一般应当在检查结束后 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抄送被检查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8. 险因素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9.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飞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 10.被检查单位因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且具有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等情形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 理法实施条例》 二、多项选择项(每题5分,共25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开展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ABCDE) A、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检验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B、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C、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有疑问的; D、涉嫌严重违反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 E、企业有严重不守信记录的;其他需要开展飞行检查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组应当立即报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作出决定:(ABCDE) A、需要增加检查力量或者延伸检查范围的; B、需要采取产品召回或者暂停研制、生产、销售、使用等风险控制措施的; C、需要立案查处的; D、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公安机关的; E、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3.被检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拒绝、逃避检查:(ABCDE) A、拖延、限制、拒绝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的,或者限制检查时间的; B、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延迟提供与检查相关的文件、记录、票据、凭证、电子数据等材料的; C、以声称工作人员不在、故意停止生产经营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 D、拒绝或者限制拍摄、复印、抽样等取证工作的;

局令 第14号《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总局令第14号) 2015年06月29日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4号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已于2015年5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 2015年6月29日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强化安全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药品和

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第四条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处置的原则,围绕安全风险防控开展。 第五条被检查单位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开检查结果,对重大或者典型案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不得泄露飞行检查相关情况、举报人信息及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启动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开展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一)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二)检验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三)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四)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有疑问的; (五)涉嫌严重违反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

药品飞行检查整改报告 (7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药品飞行检查整改报告 篇一:201X年度GSP飞行整改报告 药品 GSP飞行检查整改报告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GSP认证检查组于201X年10月22日对我店进行了GSP飞行检查。 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检查现场检查报告规定,我店已对存在的缺陷 项目进行了整改,现将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13201)企业未安排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岗位人员培训。 1、原因分折: 我店主要负责人责任心不强,没有根据GSP要求进行药品岗位人员培训。 2、风险评估: 未根据GSP要求质量管理人员每年接受省级药监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验收、 养护、计量人员等,接受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那么药品法律法规、专业技术、药品知识、执业道德等专业知识就差,就不能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3、整改措施: 企业责任人要加强责任心,根据GSP要求,质量管理人员每年接受省级药监部 门组织的继续教育。验收、养护、计量人员等,接受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教 育内容:药品法律法规、专业技术、药品知识、执业道德、建立培训教育档案。 4、整改结果: 从现在开始,我店根据GSP要求,质量管理人员:每年接受省级药监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验收、养护、计量人员等,接受企业组织每月药品法律法规、专 业技术、药品知识、执业道德的继续教育,并建立培训教育档案。 5、责任人:XXX

6、检查人:XXXXXX 7、完成日期:201X年7月20日 二、(15508)质量保证协议有效期不符合规定。 1、原因分折: 我店工作人员比较粗心大意,未根据GSP要求企业质量保证协议书有效期未填写。 2、风险评估: 未根据GSP要求,企业质量保证协议书有效期未填写,如果出现药品质量问题就没有法律依据,我们的企业就不能更好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整改措施: 根据GSP的要求,如果合同形式不是标准书面合同,购销双方应提前签订明确质量责任的质量保证协议,并标明有效期。 4、整改结果: 我店已签订明确质量责任的质量保证协议,并标明有效期。 5、责任人:XXXXX 6、检查人:XXXXX 7、完成日期:201X年7月20日 三、(15706)验收记录无验收员签字,无验收日期。 1、原因分折: 我店验收员对药品验收没有签字并没有填写验收日期,主要是验收员的工作粗心大意,加上工作业务不熟悉。 2、风险评估: 如果没有签字而且没有填写验收日期,就不能反应验收员对药品验收,不符合GSP要求。 3、整改措施:

药品批发企业飞行检查重点及常见缺陷

药品批发企业飞行检查 检查重点 ●如需《药品经营基础知识培训-质管培训素材》等药店经营资料,可百度CIO在线合规智库免费下载! ●CIO合规保证组织-国健医药咨询提供药店筹建许可申请、药店GSP认证咨询、连锁筹建的服务。 飞检的特点: 1.不通知企业 2.不透露检查信息 3.不听取企业汇报 4.不安排接待,直奔现场检查 行政人事部 主要检查内容: 1、对照企业花名册核实人员配备情况 2、对照组织机构图检查质量管理部是否为专职人员 3、根据本企业业务操作流程检查质量管理部门职责的实际履行情况 4、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是否和许可内容一致 5、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机构负责人等任命文件 6、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机构负责人、验收员、养护员等相关人员执业药师证或学历证书 7、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机构负责人从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年限证明

8、采购人员个人档案中有其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9、销售、储存等工作人员的个人档案中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10、培训档案:包括年度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员工个人培训档案 11、年度体检档案(定期组织体检) 主要检查: 1.质量管理相关人员不能正常履行职责 2.提供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质管员等人员的工资发放记录,质量负责人、质量部门负责人不熟悉岗位职责 3.销售员不在公司花名册上,花名册上的查授权委托书 4.查看有签名的各类原始记录 5.查看企业人员考勤表 1、核对采购发票所载内容是否与供货单位提供的随货同行单一致 2、付款账号与质管基础档案中留存的供货单位开户银行账号不一致 3、是否设立账外账,是否使用银行个人账户进行业务往来 4、检查企业年度或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发票申领记录、连续一段时间的台账记录,核实企业销售量与企业提供的销售记录是否大致一致 5、查是否存在以货易货的情况,核查对账函和物流记录,调查药品流向的真实性 常见问题:

麻、精药品处方检查表

麻、精药品处方检查规范记录 我院麻醉药品: 1 注射剂:盐酸吗啡注射液(10mg/支)、盐酸哌替啶注射液(100mg/支)、枸橼酸芬太尼注射液(0.1g/支)。 2 口服药:盐酸吗啡缓释片(30mg/片)、磷酸可待因片(30 mg/片) 我院精神药品: 1 第一类精神药品:盐酸氯胺酮注射液(100 mg/支) 2 第二类精神药品:地西泮注射液(10mg/支)、咪达唑仑注射液 (10mg/支)、苯巴比妥钠注射液(0.1g/支) 地西泮片(2.5mg/片)、阿普唑仑片(0.4mg/片)、盐酸曲马多缓释片(150mg/片) 易制毒药品:盐酸麻黄碱注射液(30mg/支) 注:0 =不合理;1 =合理 一不规范处方: 1-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1-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1-3.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1-4.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 1-5.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1-6.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1-7.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1-8.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 1-9.未按规定使用相应处方开具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二超量处方 2-1.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它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2-2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它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gsp飞行检查自查报告范文

gsp飞行检查自查报告范文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GSP认证检查组于xx年10月22日对我店进行了GSP飞行检查。 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检查现场检查报告规定,我店已对存在的缺陷项目进行了整改,现将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1、原因分折: 我店主要负责人责任心不强,没有根据GSP要求进行药品岗位人员培训。 2、风险评估: 未根据GSP要求质量管理人员每年接受省级药监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验收、养护、计量人员等,接受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那么药品法律法规、专业技术、药品知识、执业道德等专业知识就差,就不能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3、整改措施:

企业责任人要加强责任心,根据GSP要求,质量管理人员每年接受省级药监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验收、养护、计量人员等,接受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教育内容:药品法律法规、专业技术、药品知识、执业道德、建立培训教育档案。 4、整改结果: 从现在开始,我店根据GSP要求,质量管理人员:每年接受省级药监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验收、养护、计量人员等,接受企业组织每月药品法律法规、专业技术、药品知识、执业道德的继续教育,并建立培训教育档案。 5、责任人:XXX 6、检查人:XXXXXX 7、完成日期:xx年7月20日 1、原因分折:

我店工作人员比较粗心大意,未根据GSP要求企业质量保证协议书有效期未填写。 2、风险评估: 未根据GSP要求,企业质量保证协议书有效期未填写,如果出现药品质量问题就没有法律依据,我们的企业就不能更好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整改措施: 根据GSP的要求,如果合同形式不是标准书面合同,购销双方应提前签订明确质量责任的质量保证协议,并标明有效期。 4、整改结果: 我店已签订明确质量责任的质量保证协议,并标明有效期。 5、责任人:XXXXX 6、检查人:XXXXX

文档版-飞行检查方法及要点

内部资料,注意保密 药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方法及要点 一、飞行检查的形势 1、四个最严: 最严谨的标准-严格准入标准和审批程序 最严格的监管-强化监督检查力度,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最严厉的处罚-特别是针对弄虚作假行为,从严从重 最严肃的问责-问责到事,问责到人 2、2014-2015年国家局飞检 发现企业存在挂靠走票、违规销售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违规经营回收药品、严重违反药品GSP情况 检查结果:几乎所有被检查企业无一幸免,受到撤销、收回药品GSP 证书、停业整顿、罚款、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3、加强监管 必要的许可准入是为确保企业具备生产、经营药品的基本能力。无论药品GMP、GSP,在其正文规范的总则部分,都明确指出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是企业的“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或“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是一道企业不应当逾越的基准线。 确定企业在药品生产、经营全过程中,是否能长期持续具备保证 药品质量安全、渠道可控的能力,就要依靠各种检查,特别是飞行检查来加强监管。时时刻刻敲打企业,提醒别越基准线。

4、强化检查 监管思路的调整: 4. 1.方式改变,改周期性的合规性认证检查为持续性的常态化飞行检查。 4.2.效果改变,考核指标由认证检查通过率改为飞行检查淘汰率。 宗旨,实施飞行检查就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其目的就是发现问题时及时启动刹车,消除在药品生产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风险, 将不具备质量保障能力的企业清除出市场,将违法分子驱逐出食药行业。 5、目前药品流通飞行检查要求 快、准、狠,严字当头 严尺度:能严绝不松,发现的问题如果能扣上**项绝不要下*项! 二、2016年94 号公告检查要点与方法 (1)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条件(挂靠、过票) 检查要点: 1、核实企业注册地址及仓库地址是否与药品经营许可证一致, 是否存在非核准地址经营药品的情况;经营品种是否在核准经营范围内,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

【药品飞行检查管理办法】《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

【药品飞行检查管理办法】《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办法》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4号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已于20XX年5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XX年6月29日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强化安全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第四条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处置的原则,围绕安全风险防控开展。 第五条被检查单位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开检查结果,对重大或者典型案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不得泄露飞行检查相关情况、举报人信息及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启动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开展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一)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二)检验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三)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四)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有疑问的;(五)涉嫌严重违反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六)企业有严重不守信记录的;(七)其他需要开展飞行检查的情形。 第九条开展飞行检查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时间、人员构成和方式等。需要采用不公开身份的方式进行调查的,检查方案中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 年月日发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号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已于年月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 年月日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强化安全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第四条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处置的原则,围绕安全风险防控开展。 第五条被检查单位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开检查结果,对重大或者典型案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不得泄露飞行检查相关情况、举报人信息及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启动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开展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一)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二)检验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三)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四)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有疑问的; (五)涉嫌严重违反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 (六)企业有严重不守信记录的; (七)其他需要开展飞行检查的情形。 第九条开展飞行检查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时间、人员构成和方式等。需要采用不公开身份的方式进行调查的,检查方案中应当予以明确。 必要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联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共同开展飞行检查。 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的检查组应当由名以上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人员应当是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取得检查员资格的人员或者取得本次检查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检查工作需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检查工作。 参加检查的人员应当签署无利益冲突声明和廉政承诺书;所从事的检查活动与其个人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矛盾或者冲突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一条检查组应当调查核实被检查单位执行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法律法规的实际情况,按照检查方案明确现场检查重点,并可以根据风险研判提出风险管控预案。 第十二条检查组成员不得事先告知被检查单位检查行程和检查内容,指定地点集中后,第一时间直接进入检查现场;直接针对可能存在的问题开展检查;不得透露检查过程中的进展情况、发现的违法线索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可以适时通知被检查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被检查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协助检查,协助检查的人员应当服从检查组的安排。 第十四条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查组的指挥,根据现场检查反馈的情况及时调整应对策略,必要时启动协调机制,并可以派相关人员赴现场协调和指挥。 第三章检查 第十五条检查组到达检查现场后,检查人员应当出示相关证件和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派开展监督检查的执法证明文件,通报检查要求及被检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GMP飞行检查重点总结

GMP飞行检查重点企业类型 药监局产品抽检不合格的企业 被发放告诫信的企业 注册现场检查或GMP认证检查发现缺陷较多的企业 国外检查机构检查发现较严重缺陷的企业 飞行检查五大特点 特点一:行动的隐密性。 飞行检查安排即使在组织实施部门内也是相对隐密的,只有该项工作的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的同志掌握情况。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是在最后时限才得到通知,企业更不可能得到通知。原来以为的当地保护,现在可不能有这样的想法了,企业是药品质量的主体。 特点二:检查的突然性。 由于飞行检查的隐密性,所以,被检查企业事先不可能做任何准备工作,检查组现场所看到的就是企业日常生产管理的真实状况。 特点三:接待的绝缘性。 飞行检查组要做到不吃企业饭、不住企业店、不用企业车,费用全部由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支付。 特点四:现场的灵活性。 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制定检查预案,主要确定现场检查重点。检查组现场检查的具体时间及步骤由检查组根据检查需要确定,确保检查质量。 特点五:记录的即时性。 检查员要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即时填写飞行检查工作记录。进入每一工作现场,均要根据具体情况填写好检查内容、接触人员、情况记录等项内容。

飞检的范围: 1、检查的范围包括: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全过程。 2、检查的对象包括: 1)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对于高风险程度产品,必将成为检查的重点); 2)检验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如:省级以上单位的监督抽查); 3)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4)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如:注册申报、生产许可等); 5)涉嫌严重违反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违反质量管理规范被监管单位发现的); 6)企业有严重不守信记录的(部分省市已建立了诚信档案,有不良记录的,将是飞检的重点); 7)其他需要开展飞行检查的情形。 飞行检查类型: 1、检查人员组成:通常由2名以上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并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相关领域专家参加检查工作; 2、检查形式:突击检查、受检单位及检查内容及时间保密、检查进展保密、**证据迅速、直接; 3、检查方式:企业相关场所无条件向检查组开放,核对企业现场实物,确认产品质量,直接现场调查取证并记录、必要时抽样送检验部门;对存在疑问或异常的货物进行封存; 2、检查形式:突击检查、受检单位及检查内容及时间保密、检查进展保密、**证据迅速、直接; 3、检查方式:企业相关场所无条件向检查组开放,核对企业现场实物,确认产品质量,直接现场调查取证并记录、必要时抽样送检验部门;对存在疑问或异常的货物进行封存;

药品GMP飞行检查

药品GMP飞行检查是药品GMP认证跟踪检查的一种形式,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需要随时对药品生产企业所实施的现场检查。飞行检查主要针对涉嫌违反药品GMP或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药品生产企业。 起草过程及主要内容 2005年5月,根据群众举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派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对广东省一药品生产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核查。检查组在事先不通知企业,不让企业做任何准备的情况下,对其进行现场检查。由于检查突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飞行检查的方式得以确认。 2005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内部制定了《药品GMP飞行检查暂行规定》(试行稿),并在随后的飞行检查工作中执行。 2006年初,在总结2005年飞行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药品安全监管司委托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起草了《药品GMP飞行检查暂行规定》(讨论稿)。经多方讨论研究,听取意见,最后形成了《规定》。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规定》主要分为五个方面:目的和依据。为适应药品生产安全监管的新形势,加大药品GMP认证跟踪检查力度,保证药品生产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规定》。 检查性质和范围。飞行检查是对药品生产企业跟踪检查的一种形式,其重点检查对象是涉嫌违反药品GMP或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药品生产企业,如:被举报的企业、药品质量公报不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等。此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还可以根据监管的需要,将无菌药品等重点产品生产企业纳入飞行检查范围。 检查特点。飞行检查与以往GMP跟踪检查相比,有五个非常突出的特点。一是行动的保密性。飞行检查安排即使在组织实施部门内部也是相对保密的,只有该项工作的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的同志掌握情况。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是在最后时限才得到通知。二是检查的突然性。由于飞行检查的保密性,所以,被检查企业事先不可能做任何准备工作,检查组现场所看到的就是企业日常生产管理的真实状况。三是接待的绝缘性。飞行检查组要做到不吃企业饭、不住企业店、不用企业车,费用全部由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支付。四是现场的灵活性。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制定检查预案,主要确定现场检查重点。检查组现场检查的具体时间及步骤由检查组根据检查需要确定,确保检查质量。五是记录的即时性。检查员要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即时填写飞行检查工作记录。进入每一工作现场,均要根据具体情况填写好检查内容、接触人员、情况记录等项内容。 观察员选派。《规定》中明确规定,观察员应是被检查企业所在地省级(或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主要协助检查组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其他无关人员不得陪同检查。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药品管理法》的问题,应通过观察员及时移交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2016药品GSP跟踪飞行检查工作方案

2016年药品GSP跟踪飞行检查工作方案 为防止通过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出现药品质量管理滑坡现象,巩固和深化GSP认证成果及药品安全综合治理,加强药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根据《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和《2016年陕西省药 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工作要点》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严监管、促规范、保安全”为总体目标,以“坚持问题导向、实行风险监管、强化检查督查、落实主体责任”为监管抓手,以“四个最严”为保障,通过继续推进药品流通监管规范化建设,不断强化监督检查、专项治理、监管信息公开等有效监管措施的落实,增强企业质量和主体责任意识,降低药品质量安全风险,保障全市药品流通质量安全。 二、工作安排 (一)市局负责全市药品批发企业及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跟踪飞行检查工作。各所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和(连锁)企业门店的跟踪飞行检查工作。 (二)跟踪飞行检查按照省局有关规定,结合GSP认证现场检查、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采取事先不告知、突击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药品经营企业跟踪飞行检查覆盖面100%。 (三)本年度跟踪飞行检查原则上于11月底完成,工作安排的 时间和内容可以结合工作实际,统筹兼顾,灵活掌握。

三、检查内容 (一)药品批发 1.重点检查内容: (1)购销方资质审查情况(购销单位是否合法,购进品种是否合法,购销人员是否具有合法资格,购销渠道是否合法、是否存在非法收购药品等); (2)依法诚信经营情况(有无超范围经营、挂靠经营、走票过票、出租、转让证照等违法违规行为,购销票据、购销记录和药品实物是否一致等); (3)重点品种管理情况(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终止妊娠药品、中药饮片、特殊管理药品、疫苗等购销、储存、运输); (4)质量管理工作人员情况(执业药师配备及在职在岗情况,质量管理岗位人员配备及履职情况); (5)仓储条件及库区管理情况(特别是冷链设施设备运行状况及温湿度监测记录情况); (6)药品销售运输管理情况(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是否杜绝现金交易及有无留存销售、运输记录凭证备查;冷藏、冷冻药品运输途中是否实时监测并记录相关温度数据,运输记录凭证是否完整规范); (7)企业GSP认证后许可事项变更及软硬件变动情况;

医院药品质量管理监督检查表

医院药品质量管理监督检查表 部门: 1、 特殊药品(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贵重药品等)管理执行情况 ⑴“五专”管理: ⑵ 数量管理: ⑶ 处方书写等情况: 2、 药品质量控制、制度执行情况 ⑴ 含效期药品管理: ⑵ 有无伪劣药品: ⑶ 药品变质、霉烂、虫蛀、鼠患等现象 : ⑷ 有无中药串斗现象: ⑸ 药品储存条件(尤其是需低温保存的药品) : ⑹ 药品摆放情况: 3、《处方管理办法》 、《医院中药饮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落实情况 张;用药不适宜 张,超常处方 张,共 张,占处方总数 占处方总数 %。 处方点评结果:中成药用药不合理 张,其中无辨证诊断 张、配伍不合理 张、用 法用量错误 张。(处方点评另见处方点评表) ⑶ 中药煎药业务质量检查 ① 煎药室卫生状况 : ② 用具、容器卫生状况: ④ 煎药质量(有无糊状块、白心、硬心等) : ⑥ 急煎处方服务是否超过规定时限 ( 二小时 ) : ⑵ 有无拒推处方现象: ⑷ 发药交待是否清楚: ⑹ 药房环境卫生: ⑻ 病患对药剂服务质量的评价:调配人 处方中药品总量 西药 种 经复核 调配人 处方中药品总量 西药 种 经复核 调配人 处方中药品总量 中成药 种 经复核 调配人 处方中药品总量 中草药 味 共 克 调配人 处方中药品总量 中草药 味 共 克 克 误差 克 误差 抽查 年 月 日处方共 张,处方书写不规范 张,处方调配、 复核等签名不完整 ③ 包装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⑤ 有无错装、错发、漏发等情 况: 3、 服务质量状况 ⑴ 工作人员着装: ⑶ 有无病人及家属举报现象 : ⑸ 药袋书写情况: 当班人员: 部门负责人: 质量监督检查人: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合格处方 张 ⑴ 调配质量检查 (现场查看已调配处方复核签字、调剂误 差) 经回戥称量 经回戥称量 ⑵ 处方书写质量状况与点评

药品飞行检查不合格项目整改报告资料

药店 药品GSP飞行检查整改报告

二零一六年十月八日 药品GSP飞行检查整改报告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GSP飞行检查组于2016年9月27日对我店进行了GSP飞行检查。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SP 认证飞行检查不合格项目情况表,我店已对存在的缺陷项目进行了整改,现将我店出现问题的原因及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在药品摆放方面存在以下问题:外用药口服药混放;处方药非处方药混放;药品柜台有杂物。 1、原因分折: 我店质量负责人责任心不强,没有根据GSP要求对药品的摆放进行有效指导。 2、风险评估: 药品混放容易在销售时产生发错药的风险,也不利于药品

的销售,不同药品之间混放容易产生有害的影响。 3、整改措施: 严格按照GSP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严格按照GSP的要求进行摆放药品。 4、整改结果: 从现在开始,我店根据GSP要求,做到药品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药品陈列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处方药、非处方药分区陈列,并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识;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摆放。 5、责任人: 6、检查人: 7、完成日期:2016年10月8日 二、我店在拆零药品管理方面存在以下问题:拆零工具不全,缺少消毒用品;拆零记录不全。 1、原因分折: 我店工作人员比较粗心大意,未根据GSP要求配备齐全的拆零工具并做到销售药品时如实完整的填写拆零药品销售记录。 2、风险评估: 未配备消毒用品,容易在销售直接入口的拆零药品时发生污染药品的可能,不能保证药品安全有效。拆零记录不全不利于企业对拆零药品的管理,也不利于对拆零药品的质量追踪。

(完整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表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记录表 年月日检查标准检查部门及内容检查结果 1.麻醉、Ⅰ类精神药品管理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有专人负责。 2.专库(柜)加锁(双人双锁)。 3.专用处方调剂有专用账册登记,药品进出库有专用账册登记,专用账册按规定项目登记齐全、详细、准确。 4.再次领取麻醉、Ⅰ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交回已使用过的空安瓿。 5.有无麻醉、Ⅰ类精神药品被盗事件发生。 6.交接班记录 7.专用病例是否建立,内容是否完整。1、药剂科:管理制度及负责人员 名单 2、药库:入库验收记录、出库记 录、专册登记内容, 演示专库加锁、双人双锁 3、门诊药房:专人负责情况,及 处方内容(是否缺项)、处方限量 (是否超量)、专用处方及专册登 记内容、专柜及周转柜药品基数、 日消耗记录、专柜加锁、空安瓿及 回收存储。 4、病房药房:专人负责情况及处 方内容(是否缺项)、处方限量(是 否超量)、专用处方及专册登记内 容、专柜及周转柜药品基数、日消 耗记录、专柜加锁、空安瓿回收存 储。 管理制度:有□无□ 人员构成名单:有□无□ 登记进出库专用账册:有□无□ 进出库专册登记:有□无□ 进出库专册登记齐全:是□否□ 专人负责:有□无□ 处方内容齐全:是□否□ 处方是否超量:是□否□ 登记处方专用帐册:有□无□ 处方专册登记:有□无□ 处方专册登记齐全:是□否□ 药品基数是否合理:是□否□ 日消耗记录:有□无□ 专柜加锁:有□无□ 空安瓿回收:有□无□ 专人负责:有□无□ 处方内容齐全:是□否□ 处方是否超量:是□否□ 登记处方专用帐册:有□无□ 处方专册登记:有□无□ 处方专册登记齐全:是□否□ 药品基数是否合理:是□否□ 日消耗记录:有□无□ 专柜加锁:有□无□ 空安瓿及废贴剂回收:有□无□ 备注:各项目的检查细则参见“永登县人民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 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检查人签字:

麻醉科特殊药品管理

目录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过期、损坏的销毁制度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过期、损坏的销毁流程图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5、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被盗、丢失报告制度 6、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7、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周转库存基数管理规定 9、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制度 10、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1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号管理制度 12、麻醉科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科室保管岗位职责 14、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5、第二类精神药品报损销毁制度 16、实行三级管理和五专管理的工作制度与程序 17、关于特殊管理药品标识的管理规定 18、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19、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20、高危药品管理制度

21、高危药品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一、由医务部、药学部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 二、执业医师、药师经培训和考核获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开具和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我院开具和调剂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三、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执行本院相关工作制度。 四、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生,不得为他人开 具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为本人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 五、处方医师应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 药品,对确需使用的患者,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 六、每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七、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

药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情况分析及对策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6b2285032.html, 药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情况分析及对策 作者:姜春雪刘海昭 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20年第06期 【摘; 要】论文通过阅读文献、查找资料进一步了解了药品生产企业的飞行检查,简要总结了近年来药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存在的问题,建议企业工作人员增强GMP意识,企业加强自检、自律,监管部门加大监督力度,希望能为相关人员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Abstract】Through reading the literature and searching for information, the paper further understands the unannounced inspection of pharmaceutical manufacturing enterprises, and briefly summarizes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unannounced inspection of pharmaceutical manufacturing enterprises in recent years. This paper suggests that enterprise workers should enhance GMP awareness, that enterprises strengthen self-inspection and self-discipline, and that supervision department should strengthen supervision, hoping to provide certain consultation and reference for relevant personnel. 【关键词】飞行检查;GMP;对策 【Keywords】unannounced inspection; GMP;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R95; ; ; ; ; ; ; ; ; ; ; ; ; ; ; ;【文献标志码】A; ; ; ; ; ; ; ; ; ; ; ; ; ; ; ; ; ;【文章编号】1673-1069(2020)06-0158-02 1 引言 近年来,药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已趋于常态化。药品飞行检查不仅有利于监管部门掌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的真实情况,克服药品GMP认证过程中存在的形式主义问题,对药品生产企业自身也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促进作用,并为人们的健康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2 药品飞行检查的基本内容 2.1 药品飞行检查的定义 药品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具有突击性、独立性、高效性等特点。 突击性是指被检查单位事先不知即将被检查组检查,也不知即将被检查的内容,是检查组在指定地点集合后,第一时间针对被检查单位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独立性是指飞行检查组在检查期间的吃、住、行等行动皆按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的方案执行,不受其他因素干扰,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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