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民法在调节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局限性(一)
中国民商法体系的优势及不足

中国民商法体系的优势及不足作者:王冰昳来源:《科学与财富》2018年第31期摘要:本文将简要论述中国民商法的主要优势,其中包含社会进步性及适用技术性两个方面,并分析中国民商法体系建设中的不足,基于存在的问题指出完善民商法制度的路径。
通过本文的分析及研究,旨在促进中国民商法体系的创新发展。
关键词:民商法体系;主要优势;不足之处引言中国现代民商法具有较强的文化先进性,是社会进步性与技术适用性的有机结合。
现代民商法发挥社会的基本调节及规范作业用,需要弘扬民商法文化,并将社会进步性与适用技术性进行有机统一,是社会先进文化的有利有力代表。
一、中国民商法体系的优势(一)民商法具有社会进步性中国现代民商法具有一定的社会进步性,民商法是民法与商法共同调节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民法伴随着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趋势而发展,商法作为商品经济的产物,以市场经济的发展情况作为基础。
民法与商法存在的价值是保证市场经济发展的自由竞争性及公平合理性,通过法律保护人们的人格独立性及财产安全性,因此我国民商法具有自由、平等、公正、守信等内涵优势,是社会先进文化的主要代表。
民商法中先进性表现为,现代中国民商法能够反应市场经济的基本需求,即自由、平等、合作竞争等,代表着社会经济先进性及创新性。
(二)民商法具有适用技术性中国现代民商法的另一先进性表现为适用技术性,即现代民商法作是一种现代化的技术文化。
中国现代民商法首先是一种先进性的文化代表,对于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科技创新等活动发挥着基本的调节、约束及规范作用,因此能够推动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发展。
其次,现代民商法具有准确的定义、严进的逻辑及严格的标准,这些操作方式是民商法现代化发展中重要的技术手段,通过对社会的有效调节及规范指引,从经验上升至科学层面。
二、中国民商法体系的不足(一)民商法制度老化我国民商法是民法与商法的结合,其中民法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被影响,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而商法是市场经济发展下的产物,商法将伴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民事调解体制的局限性和弊端

民事调解体制的局限性和弊端论文提要:民事调解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民事纠纷化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被被誉为“维护道德的最后一道防线”。
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现行的调解体制是益暴露出它的局限性和弊端。
笔者试途通过对现行诉讼调解制度的分析,提出调解制度立法的构想。
2002年9月26日司法部和最高院分别出台了《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在制度上对民事调解给予充分的肯定。
以调解的方式妥善处理各类纠纷案件,对于化解社会矛盾、快速调节经济关系,预防和减少诉讼,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判决结案方式所不可替代的优越性,长期以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大量适用简易审理案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
然而,对于民事调解的规定却只见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立法对适用调解的受案范围、程序等未作界定,与其他结案方式比较,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太过宽范。
一、民事调解制度的发展历史所谓民事调解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主持并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协商解决的制度。
调解制度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机制,是中国固有的传统,在审判中占有重要地位。
调解在中国有着优久的历史,早在西周在铜器铭文中就有调处的记载,秦汉以来,调解成为司诉的原则,两宋时期,随着民事纠纷的增加,调处呈现制度化的趋势。
明清时期,调处已是臻完善,辛亥革命胜利后,孙中山先生大力引进西方法制,建立西方法制体系,但由于当时的历史条件没有中国实行开来。
建国初期,审判方式一直沿用抗战时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强调审判与调解紧密结合,直到1979年我国起草《民事诉讼法(试行)》时,将“调解为主”改为“着重调解”,1991年我国开始修订《民事诉讼法(试行)》,明确了调解的原则为“自愿和合法”,适用范围包括一、二审、再审,使调解原则更加符合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调解的审判实践,纠正了调解与判决贩关系。
高中政治:市场调节的缺陷

高中政治:市场调节的缺陷(1)优点:①宏观上:市场能够通过价格涨落比较及时、准确、灵敏地反映供求关系变化,传递供求信息,实现资源配置。
②微观上:推动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进步,促进劳动生产率提高和资源有效利用。
(2)弊端①市场调节不是万能的。
②市场调节存在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等固有的弊端。
③如果仅由市场调节,会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资源浪费;社会经济不稳定,发生经济波动和混乱;收入分配不公平,收入差距拉大,甚至导致严重的两极分化。
【知识扩展】(1)市场调节的局限性:①市场调节不是万能的。
有的“不能调”:如国防、治安、消防等公共物品的供给。
有的“不让调”:如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物品的制造和流通。
有的“调不动”:如地区差距、经济总量不平衡、财政收支不平衡等。
②市场调节存在固有的弊端: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
原因表现结果自发性在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下,商品生产经营者谋求自身的眼前利益或不正当利益为追求经济利益而不择手段会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资源浪费;社会经济不稳定,发生经济波动和混乱;收入分配不公平,收入差距拉大,甚至导致严重的两极分化。
因此,需要国家宏观调控来弥补盲目性生产经营者不可能完全掌握市场各方面的信息,也无法控制经济变化的趋势,其决策带有一定的盲目性盲目跟风,一哄而上或一哄而退滞后性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调节,从价格形成、价格信号传递到商品生产的调整有一定的时间差决策调整落后于经济形势的变化(2)注意:要注意区分“自发性”和“盲目性”:要紧紧抓住自发性是为了利益而不择手段,第1页共2页。
对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的分析论文

对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的分析论文民商法属于针对社会经济发展主要法律的一种,人们对于民商法存在两种不一样的看法。
在构建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仅仅观察到其存在的先进性,站在这个角度觉得民商法文化几乎不存在缺陷。
站在构建和谐社会这一视角,民商法过分对于个人主义进行保护。
最近几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改革持续深入,其促使我国逐渐重视对于民商法方面的探索。
这种在法律中表现的文化形态,属于社会环境表现的一种,还可以依照其构建一种相应的社会秩序。
而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讲,民商法太过注重对于个人主义的保护,忽略了对于社会主义的保护,具有较强的局限性。
因此,下面将进一步探索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
一、现代民商法的先进性( 一) 现代民商法在社会文化性方向的进步性历史的发展进程,同样也是社会文化进步的历程,而在此过程中,民商法同样也在不断发展成熟,并且形成固有的文化历史沉淀基础。
从18 世纪的初次工业革命作为起点,社会资源被重新配置,社会分工产生变化,民商法正是产生于这个巨大的背景之中。
民商法出现最初是为了解决人们在劳作过程中所产生的'冲突与矛盾,以此确保人们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因此对人们的切身利益提供了保护。
可以说,民商法在不断的发展进程中,一直遵循着公平、公正、公开的思想,发扬着责任精神,一定程度上可以将民商法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步标志。
因此民商法能够代表社会文化方向的进步,符合自由精神。
( 二) 现代民商法的高度适用性当前市场竞争环境日益激烈,部分商人罔顾职业道德,为了谋求一己私利,在竞争中使用非法手段,伤害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而这种现象导致市场经济环境的复杂性。
实际上竞争是市场经济环境所追求的主要目标,但是良性竞争的环境对于产品质量的提升、工作效率的进步等,具有十分显著的促进作用,但是恶性竞争则会导致市场经济体制受到损害,且人们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
为了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的竞争手段,现代民商法需要针对当前时代背景和环境,包括商人以及普通市民等不同角色,因此必须要具备充分的适用性。
市场经济局限性.doc

市场经济局限性一、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是调节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法律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它的产生与发展以商品经济的发达为基础。
随着简单商品生产的出现,市民实现其私人利益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商品交换。
市民的关系也就主要是财产占有和财产交换,市民在相互交往和商品交换中势必形成一定的组织和制度,这些组织和制度的总和构成了市民社会。
由此可见,民法的产生是以市民社会为社会基础的,民法自然而然地成为市民社会的法。
[1]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这就决定了民法的基本理念应与市民社会的基础相一致,即以平等自由作为民法的理念,决定了民法应以权利为本位;以保护个人利益为终极关怀。
所以在民法产生之日起就以所有权神圣、私法自治、过错责任为其基本原则。
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所以在市场经济时期,其社会经济运行方式依然是以在市民社会基础上形成的自由平等、所有权神圣为基础的。
二者都是平等、自由的主体在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基本方式的条件下自主自愿地根据自身的利益需要进行商品交换的。
主要表现在:首先,市场经济是平等经济,商品交换必须以平等的交换主体的存在为基础。
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法律是排除了权利义务以身份、地位、财富、文化等等差别为基础的不平等的分配而是以平等待人为核心的法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为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其次,市场经济依然是自由交换经济,利益的追求是经济主体进行经济活动,参与经济关系的内在动力和根本目的。
经济主体的商品交换是实现其利益的根本手段。
对于有经济利益的经济主体在法定的范围以内以何种方式实现自己的利益是自己分内之事,意思自治和行为自由成为市场经济下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最高原则。
市场经济又是契约型经济,商品交换的过程也就是契约形成的过程,契约自由成为意思自治的最重要的表现。
市场经济在运行过程中,为满足私人利益,市民之间必然通过物质交换以达到互惠的目的。
交往和互换就成为市民社会运行的基本方式,自由平等成为商品交换的基本要求。
市场调节的作用及局限性有哪些.ppt

5.(2008·广东卷)
❖ 2007年国家工商总局把农村食品市场作为强化农村市场监管 的重点,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切实保障农村食品消费安全。 这表明
❖ A.市场调节是资源配置的基础 B.政府运用行政手段监管市 场
疯狂的房价
我国房地产市场投机气 氛浓、投机力量大。 2009年以来房价持续上 涨,目前已涨到了百姓 难以承受的程度。
探究问题:市场在资源配 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却不 能有效地稳定房价,这说 明了什么?针对房价上涨 过快的问题,我们的出路 在哪里?
二、加强国家宏观调控
1、加强宏观调控的必要性
(1)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 ①市场调节不是万能的 ②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 固有的弊端
(2)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 社会主义公有制及共同富裕目标的要求
2、宏观调控的含义、主要目标
主体:国家 宏观调控 措施:综合运用各种手段
国际收支平衡指一国在一定时期(常为1年)内对外收 入和支出相等,否则为不平衡。
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
促进经济增长 增加就业 稳定物价 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2010年,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国家采取了一系列 有效措施:
系实际的能力,属于中等难度题。
❖ 2.(09海南卷2)2008年在美国爆发的金融危机已严 重影响到全球经济。面对世界经济危机,我国出台积极
地宏观经济政策,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下列宏观
调控措施中能起到扩大内需作用的有
❖ ①降低银行贷款利率
②降低政府行政管理支出
❖ ③加大政府投资力度
A.①③
B.②③
民法在调节市场经济的局限性

民法在调节市场经济的局限性摘要:民法是我国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保障,伴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繁荣,民法在调节市场经济运行时还存在了一些问题,破坏了市场经济的秩序。
本文通过民法在调节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局限性实践思考,找出民法在调节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不足,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相关的解决建议。
关键词:市场经济;民法;公民的民法;意识一、民法在调节市场经济运行的作用民法是在调节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民法稳固我国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为我国市场经济更好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目前处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决胜时期,要全面促进我国的社会经济的发展。
民族振兴、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基本内涵是实现我国“中国梦”基础。
要实现“中国梦”我们要积极发挥市场经济的作用,要不断的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解决市场经济运行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为了更好的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调节市场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民法在我国市场经济运行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在市场经济运行中,民法更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的要求。
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市场经济无法自身解决问题时,民法可以帮助解决市场经济存在的不足,使市场经济更好的发展。
民法中“公平、诚实守信、自愿”都在我国市场经济运行中得到体现。
法律面前每个公民都是平等的,是我国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核心。
我国市场经济在自由、平等基础上正常运行。
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进行商品交易时需要考虑到自身的发展利益,以公平竞争的原则在市场经济中进行商品交易。
市场经济承认民法在市场经济运行的地位,是维护市场交易和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保障。
我们应该尊重民法在市场经济的地位,充分利用民法中的原则有效的调节市场经济的内部结构,保障了市场经济有秩序的发展繁荣。
二、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在调节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局限性在20世纪初期,资本主义国家逐步进入垄断资本主义,进入垄断资本主义市场阶段的在市场经济中限制竞争的行为越来越突出。
谈民事调解体制的局限性和弊端

谈民事调解体制的局限性和弊端1. 引言近年来,我国建立了完善的民事调解体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成为解决矛盾纠纷的有效方式之一。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民事调解体制也存在很多局限性和弊端,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2. 民事调解体制的优点在讨论民事调解体制的局限性和弊端之前,我们应当首先关注民事调解体制的优点。
民事调解体制的核心是实现了人民调解员与当事人直接沟通、保密性强、程序简便等优势。
具体来说,以下是民事调解体制的优点:•双方直接对话,能够有效地缩小当事人之间的差距,同时能够直接沟通双方的真实意图,进而寻找共同的利益点和解决问题的方法,达到快速解决纠纷的目的。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贯彻的是法、理、情三方面的原则,不仅具备法律知识,还能够灵活运用情感化解纠纷,调解员利用其专业知识,使得双方互相理解,最终在沟通、理解和尊重等方面达成了一定的协议,提高了解决问题的效率。
•调解程序简单,程序不繁琐。
这符合快速解决纠纷的要求,也符合中国法外和解先于诉讼的制度要求。
3. 民事调解体制的局限性同时,民事调解体制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不少的局限性:3.1 受理单一当前,民事调解机构的受理范围通常只涵盖一种纠纷类型,而就实际情况而言,同一事故或纠纷所引发的法律关系复杂多样、交叉复杂,并不局限于一种类型标准,而这种受理机构的单一性也使得在处理较为复杂的问题时显得力不足。
3.2 调解文化大部分人还未意识到和接受调解文化,多数人对于调解仍很陌生,常常由于不了解调解并不愿意接受对方提出的一些调解方案,也心存侥幸,认为不接受,法院没法究责。
因此,在强调调解的同时,要加强调解文化的宣传,让大众具备调解意识和机制。
3.3 司法保障不足以调解为主导转变为以诉讼为主导,说明民事调解机制的司法保障存在不足,对纠纷扩大加重的趋势缺少明显的遏制效果。
4. 民事调解体制的弊端除了局限性之外,我们也需要关注民事调解体制存在的弊端,以下是一些显著的弊端:4.1 面面俱到的纠纷民事调解体制与诉讼制度在处理不同形式、类型的纠纷上的问题还很多,在面面俱到的情况下,人民调解员的调解技巧无法适应不同情况和不同案件类型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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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民法在调节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局限性(一)论文关键词:市民社会市场经济民法论文摘要:民法是规范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法,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其规范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
但在进入现代市场经济后,民法对经济秩序的调整出现了一些不足。
民法局限性的实质是市场缺陷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一种表现而已。
为了消除现代市场经济运行中的缺陷,民法进行了自我修正。
一、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是调节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法律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它的产生与发展以商品经济的发达为基础。
随着简单商品生产的出现,市民实现其私人利益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商品交换。
市民的关系也就主要是财产占有和财产交换,市民在相互交往和商品交换中势必形成一定的组织和制度,这些组织和制度的总和构成了市民社会。
由此可见,民法的产生是以市民社会为社会基础的,民法自然而然地成为市民社会的法。
1]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这就决定了民法的基本理念应与市民社会的基础相一致,即以平等自由作为民法的理念,决定了民法应以权利为本位;以保护个人利益为终极关怀。
所以在民法产生之日起就以所有权神圣、私法自治、过错责任为其基本原则。
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所以在市场经济时期,其社会经济运行方式依然是以在市民社会基础上形成的自由平等、所有权神圣为基础的。
二者都是平等、自由的主体在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基本方式的条件下自主自愿地根据自身的利益需要进行商品交换的。
主要表现在:首先,市场经济是平等经济,商品交换必须以平等的交换主体的存在为基础。
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法律是排除了权利义务以身份、地位、财富、文化等等差别为基础的不平等的分配而是以平等待人为核心的法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为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其次,市场经济依然是自由交换经济,利益的追求是经济主体进行经济活动,参与经济关系的内在动力和根本目的。
经济主体的商品交换是实现其利益的根本手段。
对于有经济利益的经济主体在法定的范围以内以何种方式实现自己的利益是自己分内之事,意思自治和行为自由成为市场经济下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最高原则。
市场经济又是契约型经济,商品交换的过程也就是契约形成的过程,契约自由成为意思自治的最重要的表现。
市场经济在运行过程中,为满足私人利益,市民之间必然通过物质交换以达到互惠的目的。
交往和互换就成为市民社会运行的基本方式,自由平等成为商品交换的基本要求。
所以,保障市场经济运行的法律必须承认经济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
这个法律应是按平等有序、等价有偿的原则来维持交易秩序,必须对私人利益以充分的保护和尊重。
而民法的基本原理、原则、制度正是市场经济这一要求的反映。
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下,民法是唯一的能够解决市场内部经济运行的社会控制形式。
它的自治性质也使它很容易为市场经济主体所自愿认可,其高度的可预测性为市场活动的有序化提供了保障。
故民法成为规范市场经济运行的最基本的法律。
二、民法在调节市场经济秩序运行中的局限性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垄断的形成使社会经济中出现了严重的限制竞争的行为。
这时市场本身的缺陷日益显露,利用市场作为资源配置方式的经济运行机制不能正常发挥作用。
市场本身的缺陷和市场机制的失灵所带来的是非正常的市场现象,这时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以私人利益为目标的民商法无论就其传统的还是现代的形式而言对于消除这些缺陷是无能为力的。
由此可见,民法对进入垄断资本主义后的市场经济的调节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民法这时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一)民法抽象的平等不能解决现实中事实上不平等所带来的社会矛盾。
由于民法是调节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所以平等原则就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但是民法在规定平等人格的时候注重抽象的人格的平等而忽视在现实社会中存在大量的事实上的不平等,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是由经济个体的自然的和社会的差别引起的。
在市场规律优胜劣汰的情况下,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可能对民法上所规定的抽象的人格平等提出挑战。
对于由事实上不平等引起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民法不能完全解决,如对劳动者和消费者的保护。
从表面上看劳动者和消费者在法律上有与用人单位和生产者平等的法律地位和人格。
但实际上由于经济和社会因素使劳动者和消费者处于劣势地位,以至于这种雇用关系和交换关系一开始就不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它所体现的是一种支配与被支配、压迫与被压迫的关系。
因为在当事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时就不能够真正说他们之间的协议是他们自由意志交流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处于劣势地位的一方会受到极大的压制,就像受到压迫一样。
2]对于这种基于事实上的不平等而造成的强势一方对弱势一方的支配和压迫的不平等现象以抽象人格平等为基础的民法是无法解决的。
(二)民法的所有权绝对原则制约社会整体利益。
市场经济是商品交换经济,经济主体要在商品交换中获取最大的利益。
商品交换要求双方对自己的商品拥有明确的所有权,于是财产所有权成为全部财产制度的基础。
3]为保护经济主体的利益,民法在其产生之日起就明确规定了所有权神圣和所有权绝对原则,传统民法认为所有权属于天赋人权应予绝对的保护。
不可否认所有权绝对原则在市场经济早期保护了私人的利益,推动了经济的发展。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达,所有权绝对原则显示出其内在的不足,产生了不良的后果。
其一,所有人不仅对所有物可任意支配,即对于他人也可发挥威力;所有人即财富的拥有者在经济上处于强势的地位,对经济上的弱者不免仗势欺凌。
其二,所有权系绝对权利,不包含任何义务,结果导致:一方面,广大富有者田连阡陌,任意使田地荒芜,坐拥广厦万间者任其房屋空废;另一方面广大的贫苦劳动者无田可耕,无屋可住。
4]此外,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使各生产单位成为一个生产环节,各部门联系加强,需要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才能共同发展,但所有权的绝对原则势必影响社会化大生产,为个人利益而损害社会整体的利益,最终影响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三)民法的自由和自治可能引起经济在微观上的盲目和宏观上的不稳定。
首先,契约自由是私法自治的核心,契约是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相互限制的合意,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各经济主体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的差距不太明显,而且从当时的情况来看,契约自由有经济领域亚当斯密的古典经济理论和法学领域的自然法学派的支持,所以其消极的一面没有明显的显露出来。
但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由于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现象的出现,各经济主体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差距明显拉大,使现实中的经济个体的缔约地位和缔约能力不尽相同,这就必然使契约自由受到限制,这说明契约自由的现实条件不是天然存在的,正如德国法学家耶林所说:每个契约都含有局部的放弃自由。
契约自由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民法是最能体现契约自由和私法自治。
但古典的契约自由概念一开始就存在某些严重的缺陷,而随着现代合同法的发展,这些缺陷成千上万倍的扩展开来,古典的契约自由概念没有考虑到许多情况下事实上存在可能迫使某人在签订合同的社会经济的压力。
所以民法对契约自由的维持和捍卫与现代市场经济中那些滥用契约自由而引发的破坏正常市场竞争机制的行为之间的矛盾成为民法对现代市场经济秩序调节的不足的表现。
其次,行为自由成为一切市场主体从事一切市场行为的最高原则。
自愿是民事主体积极地、主动地、创造性地进行竞争的基本前提,但其基础和目的却是私人利益的获取和满足。
在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通常对自己的利益斤斤计较,孜孜以求的利己主义者不可能成为利他主义的天使,其经济活动的以利己为依而各随其愿自行其是,结果必然导致经济活动的盲目性与宏观的无序性。
民法以维护个体的利益为终极关怀,所以民法对经济个体这种对于个人利益的追求持肯定的态度。
而经济个体在微观经济领域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必然导致市场的混乱,导致市场作为资源配置手段作用不能有效地发挥。
由于市场本身的缺陷,市场本身不但不能预先通过计划从宏观上对经济个体利益的追求加以引导,市场内在的自由性反而更加鼓励个体对利益盲目的追求,最终导致经济活动的更加无序和盲目。
所以民法的自由原则在推动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的同时不可能克服自愿原则在与市场本身固有缺陷同时存在时所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最后,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法,私法自治是市民社会的基本要求,所以民法从产生之日起就以维护私法自治原则为己任,排斥国家权力介入私人经济领域。
在简单商品经济和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以亚当斯密的古典经济理论为指导,国家在社会经济领域充当守夜人的角色。
管的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经济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下迅速发展,以自发的交易和生活关系为规范对象的民法及其相应的民法的精神得到了弘扬。
但到了19世纪中叶,市民社会因生产力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导致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出现,经济危机的爆发,社会不平等现象的加剧。
面对这些,私法陷入空前的困惑之中。
5]为解决这一系列社会问题就要求国家权力介入私人经济领域。
这时的经济理论上乐观主义国家职能的凯恩斯主义逐渐取代了理性国家职能主义的古典市场经济理论,13国家干预主义在经济领域中成为主流。
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全面干预经济生活以克服由于市场自身的缺陷而带来得各种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经济的平稳发展,保障社会的整体利益。
尤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的宏观调控对于经济的平稳发展有着不可缺少的意义,国家权力介入私人经济领域对经济生活进行调节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方式之一。
而民法在这种市场条件表现出最致命的不足就是排斥国家公权力介入私人经济领域,反对国家与社会合作,无法从整体上克服市场缺陷所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和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