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寻租的根源与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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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寻租的产生原因及对策探究

权力寻租的产生原因及对策探究

伴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改革的许多外部性效应也随之产生。

权力寻租就是其中一个令人瞩目的问题,它给社会发展带来了极大危害,政府部门在下大力气整顿官员权力寻租,国人也迫切希望权力寻租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一、权力寻租的含义和危害(一)含义权力寻租理论是20世纪70年代西方政治经济学领域出现的一项重要研究成果,其代表人物包括美国公共选择学派代表人物、199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布坎南以及著名经济学家缪尔达尔、克鲁格等人。

寻租理论的源流是1967年塔洛克的《关于税、垄断和偷窃的福利成本》。

他认为,寻租是指利用资源通过政治过程获得特权从而构成对他人利益的损害大于租金获得者收益的行为[1]。

1974年克鲁格在《寻租社会的政治经济学》一文中正式提出了“寻租”的概念,并发展了塔洛克的观点,且在经验上估算了配额所造成的损失[2]。

后来的诸多公共选择理论学家如布坎南、巴格瓦蒂等发展了这一理论并运用于解释政治领域中的腐败、政府失灵等诸多政府行为。

布坎南认为,所谓“租”,原本是指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投入而应该获得的报酬;广义层次上的“经济租”是用来表示长期内某种产品或劳务的需求提高,而供给量由于种种原因(如政府干预、行政管制等人为限制)难以增加,导致该商品供求差额扩大,从而形成差价收入或要素收入。

只要存在这种差价收入所引起的超额利润,就会出现寻租行为[3]65。

公共选择学派将寻租从经济领域扩展到政治领域,并与政治权力相结合,使得权力寻租成为腐败的代名词。

综上所述,权力寻租是指国家公务员将其具有的行政权力作为筹码向企业或个人出租权力,索取高额回扣以牟求暴利的行为[4]。

(二)危害据中国科学院、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完成的一项有关腐败问题的研究显示,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我国因腐败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消费者福利损失估计平均每年在9875-12570亿元之间,占GDP的13.2-16.8%[3]67。

近年来典型的142个腐败“一把手”按查处时间分,改革开放初期(1978-1989年)6人,占4.2%;改革开放发展时期(1990-2002年)有47人,占33.1%;科学发展新时期(2003-2012年)89人,占62.7%。

陈世清:权力寻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异化

陈世清:权力寻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异化

陈世清:权力寻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异化权力寻租的理论依据:GDP经济学、经济人理论、大蛋糕理论、权力赎买理论、腐败润滑剂论、改革成本论、帕累托改进理论、私有化理论、产业化理论、社会货币化理论、灰色收入合法论,以及由上述理论推导引申出来的保驾护航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理论。

在这些理论指导下,社会奉行丛林法则被美其名曰市场自由竞争、官商勾结是保驾护航、坑蒙拐骗假冒伪劣成为资本原始积累培育企业家阶层建构市场经济基础条件、腐败是社会发展的润滑剂、内部人控制瓜分国有资产成为企业家的“剩余分配”。

这些来源于西方经济学的理论抹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区别,把中国改革开放定位于走资本主义道路而不是社会主义自我完善。

不仁者在高位,是播其恶于众也——《孟子》权力寻租是权力使用者把自己所掌握的权力当作私有财产有偿转让。

权力寻租的本质,是通过改变权力使用权的性质、方向与范围,使权力使用权吞并权力所有权。

权力,是社会特定系统(如国家和国家职能部门)中的管理人员在处理公共事物中所必然产生的职能。

权力在产权形态上,其所有权属于特定系统,是特定系统的公共物品或公共财产,其使用权属于管理者个人。

使用权是所有权的实现形式。

所有权决定使用权的性质、方向与范围。

如果管理者把所有权的实现形式等同于所有权本身,把本来不属于他的权力看成属于他的个人私有财产进行有偿转让,包括使用权的有偿转让(以权谋私)和所有权的有偿转让(买官卖官),就产生了权力寻租。

所以权力寻租的本质,是通过改变使用权的性质、方向与范围,使权力使用权吞并权力所有权。

权力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关系,同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关系有共同的本质,因而可以用同样的视角与方法来考察。

既然权力寻租是权力使用者把自己所掌握的权力当作私有财产有偿转让,那么权力寻租就是腐败的根源,是由少数人独吞改革成果、改革成本由老百姓承担的根源,是老百姓的生活水平不能随着生产发展、人均GDP增长而同步真正提高的根源,是贫富强弱两极分化的根源,是老百姓仇官仇富造成社会动荡不安的根源。

2018国家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将“权力寻租”关进笼子里

2018国家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将“权力寻租”关进笼子里

2018国家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将“权力寻租”关进笼子里这种权力寻租,用权力换利益的情况一直存在,虽然这几年国家的反腐力度不断在加强,但从林韧卒身上所产生的问题,再联想到依然屡有出现的干部违纪问题,不难发现在这个权力的大染缸中,稍有不慎就会被染上色,想让以权谋私的现象消失,就必须将“权力寻租”关进笼子里。

那么,这个笼子怎么才能打造好?又由什么去打造呢?这就要从问题的源头出发,在这些干部“权力寻租”背后隐藏的根本原因无外乎是两点:一是有的干部从开始就是为了权和利加入到干部队伍中,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抛之脑后,所以当权力之花越来越鲜艳的时候,扎在土里的根也早已腐烂。

二是有些干部思想建设没有跟上,意志不坚定,在工作的过程中,受到各种的诱惑,忘了初心,抱着侥幸的踩了红线,但差之毫厘,谬以千里,一步错就是步步错。

找到以上“权力寻租”现象的症结,那就必须对症下药,也就知道了打造笼子要靠严格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

组织建设就是从入党关口上保证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的纯洁性。

从而提高党员的整体素质,将某些目的不纯的人关在干部队伍的门外。

组织建设不仅要在选人用人关要从严把守,还要要加强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制定了一些能更好地提高党员素质规定和措施,使得真正的人才得到重用,拓宽上升渠道,纯洁干部队伍。

思想建设就是要求干部必须坚持正确的理想和信念,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共产党人的精神追求。

而思想上的坚定,最关键的是来自于对思想理论的清醒认识,只有不断地持续性地进行思想建设,让干部对马克思理论从了解直到足够透彻,才能在根本上拥有坚定的信念和高尚的精神追求,不随波逐流。

形成一种优良作风不可能一蹴而就,克服一种不良作风也不可能一劳永逸。

唯有以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来打造出坚固的笼子,才能将“权力寻租”牢牢关起来!文/石力。

国有企业中权力寻租现象的成因和对策

国有企业中权力寻租现象的成因和对策

国有企业中权力寻租现象的成因和对策作者:张红岩来源:《科技与企业》2014年第20期【摘要】我国公司治理体系的不完善,导致在企业中广泛存在权力寻租的现象。

本文以国有企业为切入点,分析了权力寻租现象的危害、产生的原因以及治理对策。

【关键词】权力寻租;危害;成因;对策权力寻租又称“权力设租”,指国家工作人员以手中握有的公共权力作为筹码,向企业或个人出租权力,索取高额回扣,获得暴利。

它具体表现为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索贿受贿。

在国有企业的日常管理中也存在权力寻租的现象。

权力寻租行为不仅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也损害了企业的形象,扰乱了企业的日常经营。

本文将针对国有企业权利寻租行为的原因和治理进行初步探讨。

一、权力寻租的危害从企业内部来看,权利寻租行为会从以下几个方面给国有企业造成损害。

1、权力寻租行为在企业内部产生既得利益集团,成为企业自我完善和变革的巨大阻力。

所谓既得利益集团是指利益受到现存体制保护的群体,他们往往掌握着企业的权力和关键资源。

尤其在国有企业,通过权力寻租,获得超额收益是扣,采购质次价高的商品。

在产品销售中,收取贿赂,低价销售优质商品都属于这方面的例子。

权力寻租行为存在的基础主要有两点:一是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存在漏洞。

二是对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所以,一方面既得利益集团为了获得更多的寻租收益,倾向于在制度中制造更多漏洞,为自己未来的寻租行为创造条件,并厌恶任何形式的监督和制约。

另一方面寻租者为了垄断租金收入,不仅排斥新的寻租者进入,而且反对任何既得利益集团之外的人分享权力。

从而阻塞了基层员工上升的通道。

特别是当企业希望通过变革自我完善时,既得利益集团为了维持寻租行为,往往会自动结成同盟,反对企业改革、机制调整和制度完善,阻碍监督与反腐败,成为企业发展的绊脚石。

2、在人事管理方面,权力寻租行为扭曲了企业的激勵机制,降低了企业管理体系的效率。

企业激励机制设置的目的在于将员工个人利益和企业利益统一起来,引导员工通过努力工作,公平竞争,为企业创造效益。

预防政府官员权力寻租现象

预防政府官员权力寻租现象

预防政府官员权力寻租现象一、权力寻租行为产生的原因:1、权力过分集中:在政府和企业内个别人员权力过大,决策权力过分集中,都会违背民主制度的实施。

权力过分集中会导致公民与政府公职人员双方权力制衡的模式失调。

公务员行贿受贿,滥用权力的现象就没有可制约其的力量,这样会加剧权力寻租行为。

2、监督体系缺陷:严重缺乏基本的管理体系,为权力寻租行为加剧提供了良好的土壤,内部监督不到位或脱节,不能形成环环制约的良好制约格局。

3、中国遗留的封建习俗影响:中国人有特殊风俗习俗,有自己的处事方式。

而这种处事文化,容易助长寻租行为的滋长。

中国强调中庸,强调自律,缺乏建立规范制度的意识。

4、缺乏诚信文化:代理人应当有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法律的意识和要求。

然而在中国前当的市场环境气下,缺乏诚信文化严重阻碍了的市场正常竞争,为滋生寻租行为提供了机会。

代理人、本人的正义和责任心缺失,显示机会主义倾向和只为追逐短期利润的倾向,加重了权力寻租行为的问题。

二、权力寻租行为防治的措施1、强化监督机制,遏制权力寻租行为监督机制一直是市场的薄弱环节。

缺乏监督机制只显示市场透明度不高。

一个良好的监督机制既保证系统和规定实施和执法,正确使用各种标准,和保证透明和公平的市场操作。

2、改变地方政府的功能,遏制权力寻租行为科学合理、准确地划分范围和界限政府的经济职能,并对地方政府的执行功能设置基本的手段和方法。

尽可能地规范官员行为和约束行为的程序,注意规范地方政府官员的锻炼形式和办事程序。

同时,尽可能多地对公职人员进行严格辅助。

所以,寻租人员无法从寻租行为获得可观利益,寻租者会选择放弃寻租。

在完善的市场经济制度下,可以将一些程序交给市场自动调节,下放官员权力,削弱寻租的有效方式就是优化政府的经济管理方式,缩小其管制范围,减少政府办事人员,党政干部寻租的机会。

3、增加寻租惩罚的机制,遏制权力寻租行为惩罚机制存在的严重的缺陷,会导致许多当地政府和寻租者继续寻租没有顾虑。

权力寻租理论文献回顾及启示

权力寻租理论文献回顾及启示

权力寻租理论文献回顾及启示权力寻租理论是政治经济学中一个重要的理论框架,其核心是描述权力者利用其权力地位获取不劳而获的好处。

这一理论对于解释政治、经济和社会中的现象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我们理解和改善社会制度、推动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指导作用。

本文将从历史上的文献回顾和理论展望两个方面,对权力寻租理论进行综述,旨在对读者深入了解这一理论,认识其重要性,并探讨如何加以应用。

一、文献回顾权力寻租理论的理论基础可以追溯至古典政治经济学,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就提到了政府官员和特权阶层通过“地租”、“关税”等手段从经济中获取利益的现象。

随后,杰拉尔德·斯坦利·李认为这种现象是由“政治利用”引起的,他在《政治意思:一个分析》中提出了“权力寻租”的概念,并阐述了权力寻租现象的实质和影响,成为后来研究的开端。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公共选择理论和新制度经济学的兴起,学者们进一步深化了对权力寻租现象的研究。

詹姆斯·M·布坎南等学者在公共选择理论中提出了“政治权力”的概念,并探讨了政府官员在政府内部的行为和偏好。

而新制度经济学者则将研究的重点放在了制度安排与经济行为之间的关系,指出权力寻租是由制度漏洞和规则不完善导致的结果。

这些研究为权力寻租理论的广泛应用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当代学者们在对权力寻租理论进行研究的也积极探讨其在不同领域的应用。

政治学家们将其应用于对政治制度和政治行为的分析中,经济学家们则通过对市场竞争和企业行为的研究发现权力寻租的存在,社会学家们也将其运用于解释社会现象和社会不平等。

在全球范围内,权力寻租理论已成为政治经济学、社会学和组织管理等多个学科领域的重要研究对象。

二、理论展望当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革,权力寻租现象也不断呈现新的特点和表现形式。

在政治领域,随着国际关系的复杂化和政治体系的多元化,权力寻租的途径和手段也日益多样化,例如利用媒体操纵舆论、政治献金和特殊利益集团的干预等。

_权力寻租_现象的形成及其矫正

_权力寻租_现象的形成及其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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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如 下 特 征 一 是 权 力 具 有 强 制 性 因此 无 论 权 力 行 使 的 结 果 对 与 错 就 须 执行 二 是 权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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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代 在 我 国 第 三 次全 民经 商 大 潮 下 权 力 市场 化 已 呈 公 开 和 半 公开 化 各 种
延安 教 育 学 院学 报
年第
期 总第


权 力 寻 租 现象 的 形 成 及 其 矫 正
艾延 河


我 国在 向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制 的 推 进 中 出现 了 以 权 力参 与 分 配 为特 征 的 寻 租

公共权力寻租行为成因及分析

公共权力寻租行为成因及分析

公共权力寻租成因危害及治理摘要:腐败是困扰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而公共权力寻租则是腐败主要形式和表现,因此,对公共权力寻租行为的分析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意义。

本文通过对分析我国当前权力寻租产生的原因,并指出权力寻租所带来的危害,来指出对权力寻租行为的治理方法和解决途径。

关键词:权力寻租腐败公共特权权力寻租又称“权力设租”,指国家公务员以手中握有的行政权力作为筹码,向企业或个人出租权力,索取高额回扣,获得暴利。

[1] 它包括权钱交易、以权谋私、以权谋色、以权谋房、以权谋车、索贿受贿。

在招工招干、升学就业、农转非、出国等问题上为自己和亲友谋取私利等多种形式。

尤其在项目审批、土地批租、工程发包、减免税赋、进出口配额、银行贷款、外汇额度等领域最为猖獗。

权力寻租行为不仅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严重地损害了政府形象,成为政府政治经济改革的重要阻力之一。

本文试从政治、经济、思想等多层分析权力寻租的成因、危害及遏制权力寻租的对策,从而为更有效地预防和治理腐败提供理论依据。

1.权力寻租的成因权力寻租的产生,必然存在两个前提,一是资源的稀缺;二是“经济人”的基本假设,即:每一个人都会理性地计算和衡量得失,只要具备条件,他就会努力地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先从资源的稀缺来分析权力寻租的原因。

寻租理论认为,在资源极度紧缺的时代,政府官员拥有分配资源的巨大决定权就拥有了重要的获利门路。

尤其当其责任机制很弱时,从事腐败活动的激励因素就会应运而生。

这种稀缺既可能是资源本身的紧张造成的,也可能是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布坎南指出的那样“政府的特许、配额、许可证、同意、特许权分配——这些密切相关的词的每一个部分意味着由政府造成的任意的或人为的稀缺。

”显然,在权力寻租中,资源的稀缺是由部分政府官员造成的任意的或人为的稀缺。

部分政府官员之所以能够造成任意的或者人为的稀缺,是因为政治、经济制度不完善。

最多的寻租行为产生于政府机构内部的人事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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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寻租的根源与破解
作者:蔡继明
来源:《人民论坛》2008年第23期
编者按:当今中国的房地产业,是官商勾结的腐败重灾区。

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受贿的1亿多元,主要就来自房地产商。

最近被开发商拉下马的还远远不止这一位:原财政部副部长朱志刚被“双规”,他帮亲属买低价房,牵涉京城地产业多人;北京原副市长刘志华受贿近700万而被判了死缓,他接受房地产商的大量行贿……贪官的怀抱“温暖”了房地产商,富裕起来的房地产商一次次“反哺”个别官员,这“互惠互利”背后的本质也不过两个字:权、利。

为什么个别官员热衷于与开发商做“朋友”,为什么土地违法问题愈演愈烈,屡禁不止?其实,只要存在着权力寻租的土壤或空间,腐败就会如同割了一茬又一茬的野草疯狂地滋长,这在房地产市场得到了明显验证。

本来,开发商与城建官员之间就存在着一种“共生”现象,开发商既是个别城建官员的“政绩推动者”,又是诱导其腐败的“麻烦制造者”。

而当双方臭味相投时,往往会结成“利益联盟”,土地开发由此成为腐败高发地带。

个别官员冒着上断头台的危险也愿意为开发商“两肋插刀”的背后,有着深刻的根源。

政府承担双重角色;层级制的行政管理结构使得权力缺乏约束
在一定程度上,政府承担双重角色。

一方面,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制定政策,调控经济活动,充当裁判员。

政府掌握了基础设施、工业、房地产等项目的审批权,这些项目的建设都需要土地,一些不法开发商想要获得低价土地,就向个别抵挡不住诱惑的政府官员寻租。

另一方面,政府又掌握数量庞大的资源,直接作为一个主体参与经济活动,充当运动员。

各个地方政府都肩负着发展本地经济的重任,中央在对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考核中,GDP是最关键的指标,这加剧了他们经营土地的冲动。

因为他们只有获得土地,才能用它来招商引资、兴办工业园区、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在这些活动中,土地资源的定价权掌握在相关官员手中。

即便是土地公开招标拍卖也无法完全克服其中的利益输送。

个别地方党政部门齐上阵的直接招商引资行为,更容易加剧土地违法和腐败行为遏制的难度。

另外,层级制的行政管理结构,使地方政府一把手和分管土地的直接领导权力过大,缺乏监督和制衡机制。

我国的土地主管部门是各级国土部门,但国土部门是政府的一个下属部门。

国土局长要受分管副市长的领导,分管副市长又要受市长和书记的领导。

分管副市长、市长和
书记如果绕过国土局长直接批地或者干预土地交易,国土部门是很难有效约束的,纪检、监察等部门在查处时也会遇到困难和阻力。

因土地腐败而落马的高官,基本上都是分管土地、城建或者重大建设项目的副市长、区长。

权力不受约束,自然导致腐败。

相关的法律并没有对公共利益作出严格的界定
一方面,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这就意味着,凡是城市化和工业化新增的土地需求,无论是公共利益的需要,还是非公共利益的需要,都必须通过国家的征地行为(即把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来满足;而另一方面,宪法又强调,国家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对农地实行征收或征用。

正是因为相关的法律并没有对公共利益作出严格的界定,而政府出于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等非公益性需要也必须征用农民的土地,尽管个别地方政府的征地行为不少是违法的,但司法部门通常对政府违规征地引起的法律诉讼多数不予受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为个别地方政府官员的土地腐败开了方便之门。

由于除了少数存量的国有土地外,所有新增的城市建设用地都必须经过征地获得,征地的主体又只有政府,村庄集体土地的流转被严格限制在农业用途,因此政府就掌握了建设用地的供给。

在需求不断上升的情况下,开发商们明白,只有“搞定”了政府官员,才能以较低成本获得土地。

这就是为什么会有一些政府官员“前仆后继”倒在土地违法上。

垄断土地供给,给个别腐败官员利用土地牟取非法利益制造了制度空间。

分税制下地方政府不断从预算外寻找收入,土地批租收入没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1994年分税制实施之后,中央财政迅速居于主导地位,集中能力越来越强,集中比例越来越高,占税收总收入的比例一直在55%左右。

中央财厚、地方财薄,但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划分格局并没有多少改变。

地方政府用45%左右的相对财政收入,支撑着75%左右的相对支出责任。

这诱使地方政府不断从预算外寻找收入来源。

当地方政府发现土地是重要的生财之道后,就开始出卖土地为自己筹集财政收入。

分税制的税种划分,也使得地方政府有激励发展房地产业,不断推高房价。

根据分税制安排,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税种归地方征收。

因此,房地产市场越是活跃,这部分税收收入就越多。

这就激发了地方政府发展房地产业的冲动,把大量的农地征收过来发展房地产业。

房地产业发达的同时,控制土地的政府官员的口袋也就越“发达”。

国家审计署原审计长李金华的报告显示,2005年全国87个开发区有60个违规低价出让土地。

个别地方为了“招商引资”,在国务院明令禁止低价出让土地的情况下,采取先按国家规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再返还土地出让金或者给予财政补贴等手段,变相低价出让土地。

这不仅使得个别官员和企业相互间进行利益输送,也导致一些企业恶意圈占、倒卖土地。

把土地收入作为预算外收入,逃避人大监督。

对策:把土地资源配置权力交给市场、法律和制度
要破解官员与开发商的“合谋”,从根本上扭转这种局面,还必须多管齐下,从体制、法制和机制入手,同时引入和完善外部监督,把土地资源配置权力交给市场、法律和制度。

对此提出一些建议。

要斩断政府官员伸向土地的揩油之手。

首先要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特别要从根本上改变个别地方政府利用土地聚财、敛财、生财的行为,取缔土地财政,国有土地出让金一律纳入财政预算。

建立官员的财产、收入申报制度,对于超出法定收入以上的部分和消费,除非能够说明来源,否则一律确定为非法所得。

改革征地制度,严格划定公共利益的边界。

严格规定征地程序,即使是公益性征地,也要提高公共利益征地补偿标准,对被征地农民给予合理公平的补偿,使农民分享到工业化城市化的成果。

强化对土地管理部门和政府主要领导的监管和约束。

简单的道德说教是不行的,必须在机制上引入各种社会力量(特别是群众和新闻媒体)来监督官员的权力,加强土地交易的透明性。

规范土地招拍挂出让程序,明确交易规则,完善市场运作。

改变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分配格局。

使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自的事权和财权相对应,扭转地方政府借地生财的内在动力。

改革现行分税体制,对现行共享税的分配比例进行重新划分,适度提高地方政府(增值税等税种)的分享比例。

(作者为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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