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品评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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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广电局关于青海省推广直播卫星公共服务户户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广电局关于青海省推广直播卫星公共服务户户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广电局关于青海省推广直播卫星公共服务户户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30•【字号】青政办[2012]163号•【施行日期】2012.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广电局关于青海省推广直播卫星公共服务户户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2]163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广电局关于《青海省推广直播卫星公共服务户户通工程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青海省推广直播卫星公共服务户户通工程实施方案(省广电局二〇一二年五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2011年宁夏会议关于在全国尽快实现直播卫星公共服务全覆盖的精神,进一步推动青海省农村牧区文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迅速扩大农村牧区广播电视节目有效覆盖,让有线电视网络未通达地区广大农牧民群众收听收看好丰富优质的广播电视节目。

按照省政府与国家广电总局、财政部签订的《2012年直播卫星户户通工程目标责任书》要求,2012年全省将实施完成50万户直播卫星公共服务户户通工程建设任务。

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努力实现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及全省文化改革发展大会确定的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战略目标,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广播影视改革发展全局,深入贯彻全国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精神,落实刘云山同志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领导重要指示,紧紧围绕全体公民公平均等享有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广播影视公共服务的要求,全面推进直播卫星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满足广大农牧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按照中央关于文化公共服务“基本性、公益性、均等性、便民性”要求,2012年全省直播卫星公共服务户户通工作建设遵循以下原则:1、政府主导,企业参与。

青海省广播电视局述职报告

青海省广播电视局述职报告

青海省广播电视局述职报告1. 引言青海省广播电视局是负责管理和监督青海省广播电视行业的主管部门。

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我们将在本报告中总结过去一年的工作情况,并对未来发展方向和计划进行展望。

2. 管理与监督工作2.1 广播电视产业管理在过去一年中,青海省广播电视局加强了对广播电视行业的管理和监督。

我们积极推动电视节目制作和播出环节的改革,加强了对广播电视节目质量的把控。

同时,我们加大了对广播电视市场的监管力度,打击了非法广播电视信号传输和盗版行为,维护了广播电视市场的正常秩序。

2.2 网络广播电视监管随着网络广播电视的快速发展,我们重视对网络广播电视的监管。

针对网络广播电视平台,我们加强了对其内容的审核和审查,确保网络广播电视节目的合法性和健康性。

我们还与相关部门合作,加强对网络广播电视平台的技术监管,保障网络广播电视的正常运行。

3. 重点工作推进3.1 广播电视业务创新为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求,青海省广播电视局积极推动广播电视业务的创新。

我们制定了广播电视业务发展规划,推动了高清节目制作和播出的发展,提升了广播电视节目的观看体验。

同时,我们加强与新媒体平台的合作,开展多终端业务传播,拓展了业务影响力。

3.2 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在过去一年中,我们注重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

我们组织了各类培训和学习活动,提升了员工的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

同时,我们加强了团队合作,优化了工作流程,提高了工作效率。

4. 成果展示4.1 广播电视市场发展情况通过我们的努力,青海省广播电视市场得到了良好的发展。

在过去一年中,广播电视业务收入增长了15%,新媒体业务增长了25%。

广播电视行业的覆盖范围和观众数量都有了显著提升。

4.2 获奖情况在过去一年中,我们的工作获得了多个荣誉和奖项的认可。

我们获得了全国广播电视行业最佳管理单位的奖项,并成功承办了多个重要的广播电视活动和赛事。

5. 展望未来在未来,青海省广播电视局将继续推动广播电视行业的发展。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9号)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9号)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11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二○○四年七月六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秩序,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互联网协议(IP)作为主要技术形态,以计算机、电视机、手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开办、播放(含点播、转播、直播)、集成、传输、下载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是指利用摄影机、摄像机、录音机和其它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国际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

第二章业务许可第六条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

业务类别分为播放自办节目、转播节目和提供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等。

接收终端分为计算机、电视机、手机及其它各类电子设备。

传输网络分为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

第七条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不得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依法享有互联网新闻发布资格的网站可以申请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

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

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

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广播电视局•【公布日期】2015.01.20•【字号】青广局发〔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青广局发〔2015〕2号各市、州广播电视局,省中波台管理中心、省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青海中广传播有限公司: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将《青海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报告制度》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2015年1月20日青海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报告制度为贯彻执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规定,进一步提高我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管理能力,规范各级广电部门和单位安全播出事件/事故上报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我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报告制度规定如下:一、事件/事故的报告范围1.所有安全播出重大事件需要上报省局监测中心。

省局监测中心接到报告请示主管领导后上报总局监管中心。

2.重要保证期内以及重点时段发生的事故,均需上报省局监测中心,省局监测中心接到报告请示主管领导后上报总局监管中心。

非重点时段发生的事故按照附表二规定上报。

3.总局提出零报告要求时,所有重大事件/事故需由省局监测中心报告总局监管中心。

4.省局监测中心24小时值班电话:************,传真:************。

二、事件/事故的报告要求1.安全播出事件和特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流程(1)发生安全播出事件、事故后,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监测监管部门,其中,属于重大事件或特别重大事件的,应电话报告总局监管中心和省监测中心。

需要报送至总局的事件、事故,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还应在事件、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将快速报告单(见附件三)报至总局监管中心和省局监测中心。

青海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广播电视设备(设施)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广播电视设备(设施)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广播电视设备(设施)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广播电视局•【公布日期】2020.10.12•【字号】青广局发〔2020〕2号•【施行日期】2020.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青海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广播电视设备(设施)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QHFS29-2020-0002青广局发〔2020〕2号青海广播电视台,各市(州)、县(市、区)文体广电局、局属各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广播电视设施日常维护管理,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高效运行,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

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将《青海省广播电视设备(设施)维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广播电视局2020年10月12日青海省广播电视设备(设施)维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广播电视设备(设施)维护管理工作,规范广播电视播出秩序,确保“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维护方针得以贯彻,更好地满足广大受众对更高质量广播电视节目视听需求,为广播电视舆论宣传和安全播出做好技术保障,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青海省关于深化农牧区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改农经〔2020〕10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公共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本办法中,广播电视公共基础设施是指与广播电视有关的系统、设备、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统称。

包括: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发射、接收、监测监控、供配电系统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出台的标准、规范,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制定和完善本省区域广播电视公共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办法,制定广播电视相关地区技术标准,承担全省广播电视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广播电视局•【公布日期】2015.01.16•【字号】青广局发〔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青广局发〔2015〕1号西宁市、海东市广播电视局,各州广播电视局:为加强全省广播电视宣传工作,不断完善工作制度,确保广播电视宣传播出导向正确、内容健康、秩序规范。

省广电局修正完善了《青海省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2015年1月16日青海省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工作,规范广播电视播出秩序,履行广播电视社会责任,确保宣传导向正确,提高宣传水平,使我省广播电视新闻宣传健康发展。

依据《国家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省区域内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转播机构等涉及广播电视宣传业务的有关媒体、部门。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三条广播电视宣传以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大力推进社会文化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大力加强文化建设,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原则,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

遵循真实、公正、客观的原则。

坚决遏制庸俗、低俗、媚俗之风;弘扬主旋律,提倡多元化,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树立广播电视良好职业形象,赢得公众信任。

第四条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积极、全面、准确、生动地宣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方针政策,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广播影视“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42449
增幅
60




影 视 行业 总 收 人 达 到
7 1 6
亿元







年 末 2 舆论 引 导 力 和 影 响 力 不 断 提 高


全省 广

增加



5 7
亿元

年均增长



09
全 省 广 播电 系 统 圆 满 完 成 了 十 八 大

十 八届 三 中

四中

年末 分 别增 加


9 8%
和 小 时




20


小 时
1 1

增 幅 小时


97


基 本达 到 全 国 平 均 水平 69

2 %
公共 电 视 节 年末增 加
播出时间
小时



73


产 业 发展 步伐 加 快


20





全 省 广 播较
20

20

时 期 青 海 广 播影 视 发 展 主 要 星 地 球 站

中 短 波 转播 发 射 台
42



调频
成 就 电 视 转 播 发 射 台



覆 盖全 省 的 有线 广 播 电

2023年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2023年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视听节目服务的质量,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视听娱乐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视听节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视节目、广播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等形式。

第三条视听节目服务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要求,不得违反国家利益、公共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合法权益。

第四条视听节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未经许可的订阅和传播视听节目活动。

第五条视听节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提供的节目内容进行自主审核,确保内容的合法、健康和适宜性。

第六条视听节目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手段,对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的节目内容进行限制和过滤。

第七条视听节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员工的培训,提高其服务意识和专业素养,保障服务质量。

第八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管,及时处理有关服务质量问题和投诉。

第二章节目内容管理第九条视听节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严格的节目审核制度,对每一条节目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要求。

第十条视听节目服务提供者不得传播以下内容的节目:1. 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内容;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破坏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内容;3. 煽动宗教、民族、种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内容;4. 侮辱、诽谤、恶意攻击他人的内容;5. 涉及暴力、恐怖、血腥、色情、赌博等违法犯罪内容;6. 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的内容;7. 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内容。

第十一条视听节目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对违反规定的节目内容进行下架处理,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视听节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原创节目的推动,鼓励创新和多样化的节目内容,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视听节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版权保护意识,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原创作品。

第三章技术手段管理第十四条视听节目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对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的节目内容进行限制和过滤。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日期】2022.05.20•【文号】广电发〔2022〕34号•【施行日期】2022.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广电发〔202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总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022年5月20日附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活动,加强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管理,明确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为参与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的演员、嘉宾、主持人、网络主播等人员,提供签约、推广、代理等相关活动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人员,包括在上述机构从事经纪活动的人员和个体经纪人员。

第三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范,遵循公序良俗,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湖北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湖北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广播电视局•【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各市、州、县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相关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企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十四五”规划》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广播电视局2021年9月29日湖北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十四五”发展规划目录第一章发展环境一、现实基础二、机遇挑战第二章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二、基本原则三、发展目标第三章持续巩固壮大主流思想舆论阵地第四章大力提升内容产品传播力影响力第五章坚定不移推进媒体深度融合第六章不断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第七章培育壮大广电视听产业市场主体第八章以技术创新推动智慧广电建设第九章推进广电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第十章加强新时代广电视听国际传播能力建设第十一章加强党的建设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第十二章强化规划实施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二、强化政策保障三、完善实施机制湖北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十四五”发展规划“十四五”时期,是湖北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文化强省新征程的重要节点,也是奋力谱写湖北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发展新篇章的关键五年。

为深入推进“一主引领、两翼驱动、全域协同”区域发展布局,汇聚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的强大力量,推动新时代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高质量创新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湖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十四五”发展规划》要求,编制本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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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广播电视和网络
视听作品评审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广播电视局
•【公布日期】2023.08.08
•【字号】
•【施行日期】2023.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
正文
青海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
品评审办法》的通知
青海广播电视台,各市(州)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广播电视台,省内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节目制作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品审查管理,提高内容审查质量,现将《青海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品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广播电视局
2023年8月8日青海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品评审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指导思想和评审原则
第三章参评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四章评委组成及评审程序
第五章评审类别及组织
第六章评审费用及标准
第七章评审纪律和责任追究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品评审工作,建立健全评审工作规章制度,引领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品创作方向,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电视剧内容审查实施细则》《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国家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创作播出管理的通知》(新广电发〔2017〕104号)、《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专家评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预字〔2018〕799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评审是指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创作项目、省内行业活动奖项、向国家及相关部门推优、行业重点扶持及履行审批程序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品的评定和审核。

第二章指导思想和评审原则
第三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推出导向正确、创意新颖、表现丰富、制作精良的精品力作,提高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品的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为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青海篇章作出新贡献。

第四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品评审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导向,价值引领。

坚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品内容建设的正确导向,通过评审发现、挖掘、培育精品力作,发挥优秀作品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的积极作用。

(二)鼓励原创,促进发展。

鼓励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品制作机构和创作人员敢于创新、精益求精,不断提升创作生产水平;鼓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节目制
作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加大传播力度、创新传播模式,不断提升作品传播力、影响力。

(三)公开透明,实事求是。

青海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品评审工作由省广电局统一组织,面向社会各有关单位公开征集或重点扶持创作等相关作品,吸纳各方人员组成评审工作组,坚持公正、公开和集体评审,从实际出发选定优秀作品。

(四)加强统筹,坚守底线。

坚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品评审同一标准、同一尺度,把好作品政治关、导向关、内容关、价值关、审美关,坚守文明健康的审美底线,择优遴选弘扬正气、伸张正义、传播真善美的好作品。

第三章参评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五条参评作品类型应为广播电视作品(含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广播剧、新闻作品、广播电视创新创优节目、少儿节目、电视纪录片、重大理论文献电视片、公益广告)和网络视听作品(含网络剧、网络电影、微电影、网络纪录片、网络动画片、网络短视频、网络综艺节目、网络微短剧)等(包含但不限于以上作品类型),参评作品应为参评机构原创或与第三方联合出品。

第六条推荐作品参评的主体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等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以及机关、企业、高校等行业相关机构。

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机构,不得推荐作品参评;近三年内有不良职业道德记录的从业人员参与采编的作品不予评选。

第七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品评审符合下列标准:
(一)坚持与时代同步伐。

记录新时代、书写新时代、讴歌新时代,深刻反映新时代的历史巨变,为时代画像、为时代立传、为时代明德。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观照人民生活,表达人民心声,用心用情用功抒写人民、描绘人民、歌唱人民。

紧紧围绕主题主线,唱响主旋律,弘扬正能量,热情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

(三)坚持以精品奉献人民。

反映现实、观照现实,把当代中国发展进步和当代中国人精彩生活表现好展示好,把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阐释好,具有较强的精神高度、文化内涵和艺术价值。

(四)坚持用明德引领风尚。

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持主流价值引领,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反映中国人审美追求,引领社会风尚。

(五)坚持弘扬青海文化。

深入挖掘青海故事的文化内涵和精神价值,结合新时代特征进行创新表达,赋予新的时代内涵,传达时代精神,讲好新时代青海故事。

第四章评委组成及评审程序
第八条评审人员原则上由省广电局在青海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品评审委员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员,组成评审工作小组,原则上评审工作小组人数为3-7人,设组长,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和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的作品评审须邀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人员参与。

第九条评委实行回避制和轮换制,有作品参评的人员不得担任当次评审会评委。

第十条评审程序包括作品的征集、申报、初评、终评、复议、公示、公布等程序。

作品评审应公开透明,按规定涉及信息公开的,其评审程序和结果应及时进行公示,原则上公示期不少于3天。

第十一条原则上申报参与评审的作品应在省广电局履行相关备案审批程序,符合活动申报要求。

各作品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作品的材料真实性,参评作品应提供作品版权登记信息和书面承诺。

参评作品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后需再次审核的,原则上由评审工作组组长复核,确需再次召集会议集中评议的,可视实际情况另行组织。

第五章评审类别及组织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品评审分为获奖作品评审、推优作品评审和常规性作品审核等三类。

各类作品评审(审核)次数和人数根据工作具体情况予以区分。

第十三条省广电局机关处室组织的评审会,应由相关职能处室发起申请,报局领导签批。

作品评审会议除邀请相关评委参与外,省广电局领导和相关处室负责人应参会。

评审作品参评材料应提前2~3天提交评委审看,确保在集中评议时充分讨论。

评审结束后,专家组应当场出具评审意见,评审意见需要指出参评作品在导向性、事实性、艺术性以及语言字幕、音视频质量、画面等方面存在的差错和问题。

获奖作品终评结果需报局党组研究决定,推优作品评审和常规性作品审核审查结果按照要求正常推进。

第十四条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到场参与集中评审的评委,可书面提交评审意见。

外省专家评委可通过网络现场连线等方式参与评审。

第六章评审费用及标准
第十五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品评审工作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在保证评审质量的前提下,切实提高评审效率。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品评审费用发放标准、审批程序应符合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评审费原则上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发放。

第十六条评审原则上集中进行,按天付费(税后)。

专家每人每天不超过600元,每人每半天不超过3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人每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每人每半天不超过1500元;具体发放标准可结合项目自身情况确定。

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网络电影等作品的大纲、剧本等特殊领域的评审可以实行计件付费,每件不超过300元。

电视连续剧、网络剧、电视长片等篇幅较长
的剧本审读标准可结合项目自身情况确定。

专家评审时间超过3天的,从第4天起发放标准按下浮50%执行。

来青专家参加评审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由项目委托评审单位按现行标准审核报销,可在单位日常公用经费中列支。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本人岗位职责参加作品评审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领取报酬费用。

第七章评审纪律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评委应对作品的评审结果负责。

评委在遇到有个人关联的作品参评时应主动声明并予以回避,在评审工作中因把关不严,出现导向问题及被通报的情形应及时改进,消除不良影响。

对评审内容、环节和结果等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做好保密工作,对出现失误的评委应视情给予扣减评审费或取消评委资格的处理。

第十八条参评作品及其申报材料如有失实、篡改、伪造及未按规定程序申报等违规问题,一旦发现即取消作品的参评或获奖资格;并取消作品申报机构在下一年度推送作品参评的资格。

第十九条杜绝行贿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和人情请托等不正之风。

相关评委和工作人员一律不得收受参评作品申报机构及主创人员的宴请,不得进行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结果的不正当交易。

一旦发现并查实,即永久取消相关人员参与评审组织工作的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评审办法的解释权归青海省广播电视局。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

2017年印发的《青海省影视剧审查管理办法》(青广局发〔2017〕0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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