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进一步做好游览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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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对留粤过春节的外来务工人员实行部分游览参观景点门票价格

广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对留粤过春节的外来务工人员实行部分游览参观景点门票价格

广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对留粤过春节的外来务工人员实行部分游览参观景点门票价格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2.03•【字号】穗价[2008]50号•【施行日期】2008.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对留粤过春节的外来务工人员实行部分游览参观景点门票价格(穗价〔2008〕50号)市市政园林局、文化局、民族宗教事务局,各区、县级市物价局: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对留粤过春节的外来务工人员实行部分游览参观景点门票价格临时优惠政策的通知》(粤价〔2008〕6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从2008年2月3日至2月12日,在广州原有147个免费开放公园的基础上,文化公园、黄花岗公园、流花湖公园、珠江公园、晓港公园、天河公园、荔湾湖公园、东山湖公园、麓湖公园等9个公园也免费向留粤外来务工人员开放;2月13日至2月21日,上述9个公园对留粤外来务工人员实行半票优惠。

二、从2008年2月5日至2月21日,中山纪念堂、烈士陵园、广州博物馆、广东革命历史博物馆、毛泽东同志主办农民运动讲习所旧址纪念馆、西汉南越王博物馆、广东艺术博物馆(陈家祠)、广州艺术博物院、孙中山大元帅府纪念馆、黄埔军校旧址纪念馆、三元里人民抗英斗争纪念馆、中共“三大”会址纪念馆、广州起义纪念馆、越南青训班旧址、海珠区博物馆(邓世昌纪念馆)、越秀区博物馆、荔湾区博物馆、增城博物馆、洪秀全纪念馆、从化市博物馆、番禺博物馆、三元宫、纯阳观等,对留粤外来务工人员实行免收大门门票。

越秀公园、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云台花园、雕塑公园、聚芳园、广州动物园、兰圃、华南植物园、广东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光孝寺、六榕寺、南海神庙等城市公园对留粤外来务工人员实行大门门票半票优惠。

三、对留粤外来务工人员身份的确定,原则上集体性的参观由组织单位提供证明,个人参观出示暂住证。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2000.12.11•【文号】计价格[2000]2303号•【施行日期】2000.1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二000年十二月十一日计价格〔2000〕23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现将修订后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48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文化旅游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商业性投资所建景观外的公园、博物馆、文物古迹、自然风景区等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

第三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施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政策的制定,加强对价格总水平调控。

省级及省级以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政策,做好本地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应当坚持既要有利于增加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又要兼顾补偿服务价值的原则,保持价格水平合理稳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第六条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依其关系社会文化生活和国际国内旅游的重要程度,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地方定价目录为依据。

第七条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制定,应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作价,保持合理比价。

(一)对保护性开放的重要文物古迹、大型博物馆、重要的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门票价格应按照有利于景点保护和适度开放的原则核定。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门票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3]73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门票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3]73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门票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门票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3〕73号2013年4月16日)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落实“五一”期间门票价格优惠措施营造良好旅游价格环境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3〕879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门票价格管理,确保“五一”期间(4月29日-5月1日)各项门票价格减免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法定节假日门票价格管理规定“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法定节假日期间”指国务院办公厅统一规定的放假调休日期。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法定节假日门票价格的管理规定,调整门票价格时应提前向社会公布。

凡调整提高价格的,公示时间从发文之日起计算满半年后方可执行;具体执行时间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的,应于放假调休日结束之后执行。

二、认真落实各项门票价格减免优惠政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八部委《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05号)精神,全面推进符合条件的景点免费开放,跟踪核实游览参观点免费开放情况,确保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格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在“五一”、“十一”和春节节假日期间对单次购买全票的游客实行门票价格(包括园中园门票)不低于20%的优惠政策。

对儿童、学生、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宗教人士以及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救助对象、五保户等特定群体的门票价格优惠减免政策,仍按各地现行规定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游览参观点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价[2010]84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游览参观点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价[2010]84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游览参观点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游览参观点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二○一○年五月十一日粤价〔2010〕84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法定节假日期间游览参观点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41号)要求,规范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期间游览参观点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切实落实门票价格减免优惠政策,全面推进我省符合条件的游览参观点免费开放工作,促进旅游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旅游消费需求,现就进一步落实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减免优惠政策,加强法定节假日期间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工作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旅游业的重要意义法定节假日是旅游出行的集中时期,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也是广大游客出行关注的热点。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法定节假日期间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当前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具体措施,进一步完善有关规定,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秩序,确保法定节假日期间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的基本稳定,为人民群众出行营造安定、祥和的氛围。

二、进一步规范门票价格管理(一)调整门票价格要提前向社会公布。

各地要严格按照《意见》要求,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凡调整门票价格时,要提前半年向社会公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4.09•【文号】发改价格[2008]905号•【施行日期】2008.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文物局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建设厅(局),林业厅(局),旅游局,宗教局,文物局:近几年,各地加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总体情况是好的,但部分地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不规范,价格偏高,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

为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整顿规范门票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门票价格管理。

(1)对于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于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由商业性投资兴建的人造景观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2)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全国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今明两年内全部向社会免费开放。

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城市休闲公园要充分体现公益性,实行免费开放。

暂不具备免费开放条件的,应实行低票价,并规定实行免费开放的具体时间。

(3)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调整,要按规定进行听证,广泛听取意见,提高决策透明度。

(4)对游览参观点等级和知名度较高,且游览人数较多的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不得层层下放管理权限。

(5)游览参观点要明确对儿童、学生、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宗教人士等的门票价格减免范围和标准。

广东省物价局印发《广东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doc

广东省物价局印发《广东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doc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广东省物价局文号:粤价[2001]250号发布日期:2001-10-11执行日期:2001-10-11生效日期:1900-1-1现将《广东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反映。

广东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文化及旅游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公园、博物馆、纪念馆(堂)、展览馆、文物古迹、自然风景区、旅游风景名胜区等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

第三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施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政策的规定,加强对价格总水平调控。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政策,做好本地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应当坚持既要有利于增加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又要兼顾补偿服务价值的原则,保持价格水平的合理稳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第六条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依其关系社会文化生活和国际国内旅游的重要程度,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全国和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省和地级市博物馆、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城市公园、纪念馆(堂)、展览馆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具体适用范围和定价权限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纯商业性投资所建景观与游乐场所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旅游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制定,应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作价,保持合理比价。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7.02.12
•【字号】粤价[2007]35号
•【施行日期】2007.0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
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粤价[2007]35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门票价格应充分体现公益性。

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门票价格的减免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对公益性的城市休闲公园可逐步实行免票开放。

二、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门票价格,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合理确定门票价格的调整期限和调整幅度。

同时,要按照我局粤价〔2005〕216号文的要求,做好门票价格上报备案和公布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韶关、肇庆市物价局每年5月10日前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建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6〕1867号,粤价〔2006〕233号转发)要求,及时上报上年度门票价格及有关信息。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国庆期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国庆期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国庆期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有关问题的
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价[2009]193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9.09.15
【实施日期】2009.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国庆期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价〔2009〕193号)
市政园林局、文化局、林业局、农业局、旅游局、民族宗教事务局,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各游览参观点:
国庆临近,为做好国庆假期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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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进一步做好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优惠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价[2009]95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文化厅广东省林业局广东省旅游局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4.17
【实施日期】2009.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文化厅、广东省林业局、广东省旅游局、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游览参观点门
票价格优惠工作的通知
(2009年04月17日粤价〔2009〕95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城管、市政园林)局、文化(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局、文管办、林业局、旅游局、宗教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试行广东省国民旅游休闲计划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19号)和国家八部委《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05号)精神,推进我省旅游产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5月
1日起,在全省实行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优惠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符合条件的游览参观点免费开放
根据发改价格〔2008〕905号文件要求,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在今年年底之前全部向社会免费开放;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城市休闲公园要充分体现公益性,实行免费开放,暂不具备开放条件的,应实行低票价。

现结合我省2008年清理整顿情况,公布全省第一批免费游览参观点目录(见附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实行免费开放游览参观点的投入。

暂未免费开放的,要建立免费开放日制度,同时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实现免费开放。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请于今年11月30日前参照附件格式将第二批免费的游览参观点目录上报省物价局,全省第二批免费游览参观点目录将在年底前公布。

二、实行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优惠
我省辖区内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在“五一”、“十一”、春节节假日期间,对单次购买全票的游客实行门票价格20%以上的优惠,团体门票优惠标准由旅行社等企业与旅游参观点双方协商确定。

各地可结合实际,在上述节假日前后适当延长优惠时段,并制定具体方案。

各地要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游览参观点的价格指导,鼓励在节假日期间实行价格优惠政策。

各地可根据需要设置各种方便、适用、优惠的游览参观点通用年票、套票以及同一区域不同游览参观点的联票等,为不同需求的游客提供质优价廉的个性化服务。

三、扩大游览参观点门票减免范围
各地要进一步明确对儿童、学生、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宗教人士等门票价格减免范围和标准,将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救助对象、五保户等特定群体纳入
优惠范围并制定具体优惠方案。

我省辖区内所有游览参观点(含商业性游览参观点)对1.2米(含1.2米)以下儿童实行免费,对1.2米至1.5米(含1.5米)的儿童实行半票优惠。

四、配套实施优惠价费政策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要求,结合我省旅游业发展的实际,加快推进包括旅游业在内的服务业用电、用气、用水与一般工业同价的步伐。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先行先试,率先实现商业(含旅游及其他服务业)与一般工业用电、用气、用水同价,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同时,各地要积极推进城市公共交通低票价政策,针对不同群体积极出台相应优惠票价措施,使广大市民出游享受廉价的公共交通服务。

五、加强对旅游价格的监管
各地要开展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清理整顿工作,定期组织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专项检查,对越权定价、违反规定调整价格和游览参观点擅自涨价等行为,从严查处。

游览参观点为提升服务质量,满足参观者需要,开展讲解服务如需收费的,按照合理补偿的原则,制定讲解服务收费标准,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讲解服务应由参观者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要严格按照《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强化游览参观点车辆停放服务的价格管理,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各地要做好明码标价工作,督促辖区内游览参观点及时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优惠范围和幅度,以及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价格信息。

加强12358价格举报工作,及时受理和查处旅游休闲相关价格投诉。

附件:广东省游览参观点门票免费目录(第一批)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广东省游览参观点门票免费目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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