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贝卡里亚的刑事证据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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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贝卡里亚的刑法思想_读_论犯罪与刑罚_

评贝卡里亚的刑法思想_读_论犯罪与刑罚_

评贝卡里亚的刑法思想读 论犯罪与刑罚李 露,熊德米(西南政法大学法三系,重庆 400031)摘要: 论犯罪与刑罚 是18世纪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切萨雷 贝卡里亚的代表作。

笔者认为,对贝卡里亚的刑法理论建构产生巨大影响的莫过于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思想,正是在此理论基础上,贝卡里亚总结出了一个 普遍公理 ,其中包含了罪刑法定主义、罪刑均衡思想和刑罚人道化思想。

因此,本丈主要针对贝卡里亚的以上刑法思想做出评价,以期能更深入理解这本经典名著之精神内涵。

关键词:启蒙思想;罪刑法定;罪刑均衡;刑罚人道化中图分类号:D911 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 5831(2003)02 0131 05Cesare Beccaria s Criminal IdeologyC omprehension of the Crime and PenaltyLI Lu,XIONG De mi(South west Un iversit y o 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 w,Chongqing400031,China)Abstract:The famous jurisprudential work Crime and Penalty,is created by Cesare Beccaria who is a well known criminal jur i st of Italy in the18th century.In this thesis,the author argues that the cri minal thoughts of enlightenmen t contribute to form the several fundamental criminal notions of Cesare Beccaria,so as to apprehend the connotative meani ng of the masterwork more clearly.Key words:the thoughts of enlightenment;a legally prescribed punishment for a specified crime;suiting punishment to cri me;humani tarianism of punishment意大利刑法学家,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切萨雷 贝卡里亚的 论犯罪与刑罚 一书被誉为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犯罪与刑罚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

犯罪及其惩罚_兼评_贝卡里亚及其刑法思想_

犯罪及其惩罚_兼评_贝卡里亚及其刑法思想_

我们看 不 到


意 志 自 由论 ” 的 影 子
他 认为


我 们意
尔维修 的学说
他 在 哲学 上 的 感 觉主 义 倾

志 的 一 切 活 动 永 远 是 同 作为 意 志 源 泉 的 感
向 使 人 很 自然 地 联 想 到 霍 尔 巴 赫 和 孔 狄 亚
官 印 象的 强 度相 对 称 的


都受
意志

,

自然规 律 的 支 配

,


犯 罪 就 是 在特 定 环 境 下

因 为 上 帝 是 超 自然 的
,

人 有 上 帝赋 予
趋 利 避 害 的必 然 性 结 果
在 这种 趋 利 避 害

的 灵魂
就 获 得 了 不 受 客 观 因果律 支配 的
由此
,
自 由意 志

犯 罪 是 内心 堕 落 的 结

为 人 们 景仰 和
相 形 之 下 当 时欧洲 刑 法 中
,
习 尝 的楷模
,

出 身于 贵 族 家 庭 的 贝 卡 里 亚 从 小 就 阅

读 了 许多 启 蒙 思 想家 的 著 作

他 认 为 自己

,

罗 马法
的成功
归 功 于 法 国人 写 的 书 ”
特别是

的 国家 至 上 主义

日耳 曼 法 的 报 复 主 义 和

拼 弃


意 志 自由论 ”
,
律 所 要 惩 罚 的 不服 从 而 已 它 是 一 种 ” “ 而不 是 表 明 心 灵 的性 猫 在的 念 板

论贝卡利亚刑法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论贝卡利亚刑法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论贝卡利亚刑法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贝卡利亚(Cesare Beccaria)是18世纪意大利启蒙思想家和法学家,他对刑法思想的贡献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的主要著作《论犯罪与刑罚》(On Crimes and Punishments)系统地阐述了他的刑法思想,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刑罚体系的观点。

本文将就贝卡利亚的刑法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展开论述。

一、贝卡利亚刑法思想概述贝卡利亚主张刑罚应当符合合理的目的,即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预防。

他反对虐待犯人和过度刑罚,并提倡刑罚应当公正、合理和人道。

他认为,刑罚的目标不仅是报复,更应包括社会预防、犯罪人的改造和公共利益的维护。

其次,贝卡利亚主张刑罚应当由合法的权威机构施行,并明确了刑法的立法程序。

他强调法律的确定性和公正性,反对任意逮捕和审判,鼓励建立法治社会并对法官的专业素质和独立性提出要求。

此外,贝卡利亚主张刑罚应当依据法律制定明确的刑罚限度,反对残酷和不人道的刑罚。

他主张刑罚应当符合罪行的严重程度,避免无谓的痛苦和破坏犯人的尊严。

二、贝卡利亚刑法思想对后世的影响贝卡利亚的刑法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刑罚改革的推动贝卡利亚的刑法思想强调刑罚应当符合法律的目的和合理限度,这一观点对后世的刑罚改革产生了积极影响。

他的思想使得各国开始反思传统的残酷刑罚,逐渐实行温和的刑罚,并寻求更加人性化的刑罚体系。

2. 法治观念的普及贝卡利亚提出刑法应当由合法的权威机构制定,并强调法律的确定性和公正性。

他的观点对法治观念的普及产生了重要影响,在后世促进了建立法治社会,维护司法独立和公正。

3. 人权意识的提高贝卡利亚反对虐待犯人和过度刑罚的观点,促进了人权意识的提高。

他的思想强调刑罚应当尊重犯人的尊严,反对羞辱和折磨犯人。

这对抵制酷刑、保障人权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4. 刑罚科学的发展贝卡利亚主张刑罚应当符合罪行的严重程度,避免无意义的痛苦。

这一观点对刑罚科学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从而建立了刑罚个案分析和犯罪预防等现代刑法研究的基础。

贝卡里亚及其犯罪思想

贝卡里亚及其犯罪思想

《论犯罪与刑罚》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 论犯罪与刑罚》 犯罪与刑罚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也 是一部震动了全世界的经典之作。该书深 刻地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 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 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明确提出了后来 为现代刑法制度所确认的三大刑法原则, 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 刑罚人道化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 刑,实行无罪推定。
贝卡里亚的传世名著
1764年 1764年,其传世名著 论犯罪与刑罚》出版, 《论犯罪与刑罚》出版, 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 专门系统阐述犯罪与刑 罚问题的专著。1768年 罚问题的专著。1768年, 贝卡里亚被奥地里政府 授予米兰宫廷学校经济 贸易学教授职位。 贸易学教授职位。1771 年4月被任命为米兰公 共经济最高委员会委员。 共经济最高委员会委员。 1791年 1791年,被任命为伦巴 第刑事立法改革委员会 的成员。 的成员。
在他看来, 在他看来,由于不同的社会阶层经济利益和政 治地位等的极大悬殊, 治地位等的极大悬殊,造成了下层贫苦者心理的不 平衡,对物质利益, 自由愉快的渴求” 平衡,对物质利益,“自由愉快的渴求”,使他们 一无反顾的以“自己的勇敢和辛勤来” 一无反顾的以“自己的勇敢和辛勤来”实现他们的为人实施犯 罪与否由其自由意志决定, 罪与否由其自由意志决定, 并将行为人的自由意志作 为社会对犯罪施加刑罚的 基础, 基础,“犯罪是由人的本 性决定的” 性决定的”,“由于人的 自私和贪利的本性从而就 产生了犯罪现象” 产生了犯罪现象”。
他认为犯罪是社会不公的必然结果,是行为人 他认为犯罪是社会不公的必然结果, 在特定环境下趋里避害的必然选择。 在特定环境下趋里避害的必然选择。犯罪的根本 原因在于社会结构层面的社会矛盾。 原因在于社会结构层面的社会矛盾。 如偷盗通常是由于贫困或实在 毫无办法而产生的, 毫无办法而产生的,走私是因为 关税增长的法律本身产生的; 关税增长的法律本身产生的; 甚至还指出有些犯罪的产 生是由罪恶的社会 制度本身造成的。 制度本身造成的。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一、引一言人们往往把最重要的调整工作委弃给平庸的谨慎和个别人的裁量,而这些裁量者所关心的是反对实质上是利益均沾的高明法律,这种法律遏制他们结成寡头,拒绝把一部分人捧上强盛和幸福的顶峰,把另一部分人推向软弱和苦难的深渊。

所以,人们只有在亲身体验到关系着生活和自由的最重要事物中已充满谬误之后,并在极度的灾难把他们折磨得精疲力尽之后,才会下决心去纠正压迫他们的混乱状况,并承认最显而易见的真理,即那些由于简单而被他们平庸的头脑所忽略的真理。

平庸的头脑不习惯于分析事物,而习惯于根据传统而不是根据考察来接受强烈的印象。

我们翻开历史发现,作为或者本应作为自由人之间公约的法律,往往只是少数人欲望的工具,或者成了某种偶然或临时需要的产物。

这种法律已不是由冷静地考察人类本质的人所制定的了的,这种考察者把人的繁多行为加以综合,并仅仅根据这个观点进行研究:最大多数人分享最大幸福。

只有极少数的民族不是等待缓慢的人类组合更迭运动在坏的极点上开创好的起端,而是利用优秀的法律促攻击。

若对一篇题为<对《论犯罪与刑罚》的注评)的文章的回答》是为反击法基内而写的。

该文虽以贝卡里亚的名义发表,实际上却是由韦里兄弟执笔撰写的。

―译者注进其中的过渡。

幸福属于这样的民族!值得人民感激的是那些哲学家,他们从被人忽视的陋室向群众撒播有益真理的种子,尽管这些种子很久没有得到收获。

人民已经认识到君主与臣民之间,国家于国家之间的真正关系。

随着印刷业的发展,哲学真理成为共同的财富,这方面的骄傲王交往振兴起来。

国家之间悄悄开展了一场产业战争,这是最符合人道的战争,是对于理智的人们可谓最值当的战争。

这些成果都应归功于本实际的光明。

然而,只有极少数人考察了残酷的刑罚和不正规的诉讼程序并向其开战,几乎整个欧洲都忽略了这一重要的立法问题。

只有极少数人根据普遍原则去纠正几百年来所沿袭的谬误,至少是用已被认识的真理所具有的力量制止住了偏向势力过于放任的发展。

浅谈贝卡利亚及其刑法思想2

浅谈贝卡利亚及其刑法思想2

浅谈贝卡利亚及其刑法思想2浅谈贝卡利亚的刑法三原则——由《论犯罪与刑罚》谈起曹宁西北大学法学院710127摘要:贝卡利亚作为“现代刑法学之父”,“犯罪学之父”,是刑事古典学派和犯罪学古典学派的创始者,他的伟大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一经问世就震惊了西方刑法学界,书中“闪耀着理性与智慧的光芒,逻辑与推理构成了严谨的体系”。

(1)作者在书中所阐述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刑罚人道等原则已成为现代世界各国刑法所遵守得普世原则。

因此,本文拟主要针对贝卡利亚在该书中所体现出的的刑法三原则做一个简单的评述,期望能更好理解现代刑法原则所体现的深刻内涵。

关键词:贝卡利亚;刑法思想;罪行法定;罪刑相适应;刑罚人道一、贝卡利亚生平简介切萨雷•博尼萨纳•贝卡利亚(Cesare Bonesana Beccaria)生于1738年3月15日,意授占据统治地位的当时来说,无疑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生活在思想启蒙运动高潮迭起的时代的贝卡利亚的刑法思想,也注定要受到此时的启蒙运动思想的影响。

正如陈兴良教授在《刑法的启蒙》一书中所说:“由此可见,贝卡利亚在刑法领域不是一个横空出世的英雄,而是启蒙时代的产儿。

他将启蒙思想引入刑法领域中,猛烈地抨击了封建专制刑法原则,为现代刑法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理论基础”。

三、贝卡利亚的刑法三原则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第47章最后的总结中为人们讲述了一条普遍公理:“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

贝卡利亚在这里提到了一直到今天仍是各国刑事立法普遍原则的刑法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

贝卡利亚之所以提出这样的刑法原则,是因为当时罪刑擅断、酷刑以及刑罚的任意性在各国大行其道。

(一)罪刑法定原则贝卡利亚极力反对封建社会的罪刑擅断主义,主张罪行法定主义。

他认为刑法应该是有明文规定的法律,什么是犯罪和对犯罪应处以什么刑罚,都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即犯罪与刑罚只能由法律进行规定。

试论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观在我国的正确适用

试论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观在我国的正确适用

试论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观在我国的正确适用【摘要】贝卡里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对死刑持谨慎看法,强调刑罚应基于公正和合理的原则。

我国死刑制度目前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贝卡里亚的死刑观可以为我国死刑政策提供有益的启示,但在实践中也会遇到一些困难和挑战。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需要认真思考如何更好地运用贝卡里亚的死刑观指导我国的死刑政策,实现其正确适用。

贝卡里亚的死刑观为我国死刑制度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借鉴,通过结合实际情况,我们可以更好地引导我国的死刑政策,使其更加符合法治精神和人道主义理念。

【关键词】贝卡里亚, 论犯罪与刑罚, 死刑观, 适用原则, 制度现状, 改革借鉴, 政策指导, 实践困难, 实际情况1. 引言1.1 介绍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贝卡里亚(Cesare Beccaria,1738-1794)是意大利著名的法学家和思想家,他是18世纪欧洲启蒙运动的重要代表之一。

其最著名的著作便是《论犯罪与刑罚》(Dei delitti e delle pene),该书提出了一系列对刑法和刑罚制度进行改革的观点,对当时的司法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这部著作中,贝卡里亚对于犯罪与刑罚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认为刑罚应该以预防为目的,而非复仇,强调刑罚应当符合法律,合理、公正,并且应当尽量减少对被告人的伤害。

贝卡里亚反对酷刑和死刑,主张对犯罪者实行快速、公正、适当的惩罚,同时提倡对于社会环境进行改善,以预防犯罪的发生。

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被视为现代刑法学的奠基之作,其观点对于整个世界的刑法制度都产生了重要的启示作用。

在我国,贝卡里亚的著作也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对我国的刑罚制度改革和死刑政策的审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2 死刑观在我国的引入贝卡里亚的死刑观在我国引入,对于现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和刑事司法改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借鉴价值。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和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社会对死刑问题的关注也逐渐增加。

法律讲堂贝卡利亚(2篇)

法律讲堂贝卡利亚(2篇)

第1篇一、引言贝卡利亚,意大利著名法学家、哲学家,被誉为“刑法之父”。

他在1764年发表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对当时的刑罚制度进行了深刻的批判,提出了刑罚理论,对后世法学和刑事司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贝卡利亚的刑罚理论,分析其对现代刑法和刑事司法的启示。

二、贝卡利亚的刑罚理论1. 刑罚的目的贝卡利亚认为,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而不是报复。

他主张刑罚应当以教育为主,通过刑罚的惩罚和警示作用,使犯罪者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从而改过自新。

同时,刑罚还应起到对社会的震慑作用,使潜在的犯罪者不敢以身试法。

2. 刑罚的公正性贝卡利亚强调刑罚的公正性,主张刑罚应当与犯罪相适应。

他认为,刑罚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来确定,不能因为犯罪者的身份、地位等因素而有所偏颇。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刑罚的公正性,维护法律的权威。

3. 刑罚的必要性贝卡利亚认为,刑罚应当是必要的,即只有在犯罪行为发生时,才能对犯罪者进行刑罚。

他反对无中生有的刑罚,认为刑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4. 刑罚的合理性贝卡利亚主张刑罚应当是合理的,即刑罚应当符合人类的理性。

他认为,刑罚应当以人类的道德观念为基础,不能违背人类的良知。

同时,刑罚应当具有威慑力,使犯罪者不敢再次犯罪。

三、贝卡利亚刑罚理论的启示1. 刑罚目的的转变贝卡利亚的刑罚理论启示我们,现代刑法应当以预防犯罪为主要目的,而非单纯的报复。

在刑罚实践中,应当注重犯罪者的教育改造,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2. 刑罚公正性的维护贝卡利亚的刑罚理论告诉我们,刑罚应当与犯罪相适应,不能因为犯罪者的身份、地位等因素而有所偏颇。

在刑罚实践中,应当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确保刑罚的公正性。

3. 刑罚必要性的把握贝卡利亚的刑罚理论启示我们,刑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在刑罚实践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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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贝卡里亚提出了丰富的、至今仍有极大现实意义的刑事证据法思想,这些思想主要体现在无罪推定、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证据法定、证据公开、查证有时间限制、证明标准、证据证明力的判断等方面。

关键词:贝卡里亚,刑事证据法思想贝卡里亚是近代刑事法学的创始人,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他不仅提出了罪刑法定、罪刑相称、无罪推定、刑罚温和、及时、公开、必需的原则,而且提出了丰富的、至今仍有极大现实意义的刑事证据法思想,本文试图对此进行探讨。

一、无罪推定贝卡里亚在讨论刑讯问题时指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

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1][P31]这就是刑事法学发展史上著名的无罪推定思想。

这一思想继承了启蒙运动提出的理性主义、人道主义和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思想。

虽然贝卡里亚从社会契约论的进路论证无罪推定具有先天的局限性,但无罪推定本身从提出开始就从理念上开创了保障刑事被告人权益的先河,成为近代刑事诉讼文明化、人道化的重要标志。

在贝卡里亚之后,刑事诉讼的价值与目的逐渐向保护法益(惩罚犯罪)与保障刑事被告人人权并重方向发展。

由于无罪推定在价值层面上对刑事被告人人权的保障,慢慢地在技术层面上或者说在证明责任方面,演变出了刑事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不自证其罪的原则。

因此,贝卡里亚的无罪推定思想为刑事证据法的文明化、人道化奠定了基础。

二、证据种类:人证与物证在《论犯罪与刑罚》中,贝卡里亚提到的证据种类主要有人证、物证。

人证是他论述的主要内容,人证主要包括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

(一)证人证言第一,证人的资格:一切有理智的人,也就是说,自己的思想具有一定的连贯性,其感觉同其他人相一致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

第二,证人证言的可信程度的判断:“衡量证人可信程度的真正尺度,仅仅在于说真话或不说真话同他的利害关系”。

[1][P22]首先,“证人的可信程度应该随着他与罪犯间存在的仇恨、友谊和其他密切关系而降低。

”其次,“犯罪越是残酷,或者情节越是难以置信,证人的可信程度就越是明显地降低。

”再次,“当证人是某一私人团体的成员,而这一团体的习惯和准则并不为公共社会所理解,或者与社会相忤逆时,这个证人的可信程度可能成倍降低。

这种人不仅包含本人的欲望,也包含别人的欲望。

”最后,“当有些证人把别人讲的话指为犯罪时,证人的可信程度几乎等于零。

因为人们用同样的话语可以表达不同的思想······因此,就一个人的言语进行诬陷,比就其行为进行诬陷要容易得多。

”[1][P23-24]第三,为了有助于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贝卡里亚认为,“一个以上的证人是必需的,因为,如果一个人肯定,另一个人否定,就什么也确定不了,在这种情况下,谁都有权被认为是无辜的。

”[1][P23](二)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供述即口供,是被告人自证其罪的表现。

贝卡里亚从无罪推定、保障被告人人权的思想出发,对口供取证中的提示性讯问、宣誓、刑讯进行了分析。

第一,反对在提取口供过程中对被告人进行提示性讯问所谓提示性讯问就是:当应该就犯罪情形进行泛指的讯问时,进行特指的讯问,也就是说,讯问直接针对犯罪,提示罪犯作出直接回答。

在贝卡里亚看来,讯问应该是盘旋式地围绕事件,而不是直接地就事件交锋。

采取这种方式,或许是为了不提示罪犯作出使他直接面临控告的回答;或许是因为犯人不经周折就认罪,似乎违背了他的本性。

[1][P27]第二,反对在回答讯问之前和讯问中止后要求被告人宣誓贝卡里亚认为,要求被告人在回答讯问之前必须宣誓以自证其罪的法律规定与人的自然感情相矛盾,“这就好像一个人会通过宣誓而把促使自身毁灭行为变成义务;好象宗教能够干涉大多数人考虑自己的利害得失。

”然而“经验告诉我们:宣誓从来没有能使任何罪犯讲出真相,对此,每个法官可以为我作证。

理性宣布: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都是无益的,最终也是有害的。

经验和理性都表明,这种宣誓是何等地徒劳无用。

”[1][P29-30]同时,贝卡里亚还反对这样的规定:“在刑讯过程中做出的交代,只有经中止刑讯后的宣誓加以肯定才生效。

”[1][P34]因为这实际上是在为进一步刑讯提供辩护。

第三,反对刑讯逼供贝卡里亚从奠基于社会契约基础上的无罪推定思想出发,坚决反对刑讯。

在他看来,“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

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1][P31]刑讯实际上意味着社会取消了对犯罪嫌疑人的公共保护。

刑讯当时为多数国家所采用并已经成为一种合法的暴行,刑讯的理由是“为了迫使罪犯交代罪行,为了对付陷于矛盾的罪犯,为了使罪犯揭发同伙,为了洗涤耻辱······或者为了探问不在控告之列的另外一些可疑的罪行”[1][P31]贝卡里亚对这些理由逐一进行了反驳。

他认为施加痛苦的刑讯本身就是提示性讯问。

刑讯“要求一个人既是控告者,同时又是被告人”,实际上就是“想让痛苦成为真相的熔炼炉,似乎不幸者的筋骨和皮肉中蕴藏着检验真相的尺度。

”然而“在痉挛和痛苦中讲真话并不那么自由”[1][P32]“刑讯必然造成这样一种奇怪的后果:无辜者处于比罪犯更坏的境地······无辜者只有倒霉,罪犯则能占便宜。

”[1][P33]出于对中世纪法定证据制度下的口供中心主义、口供至上主义的批判,贝卡里亚坚决反对通过刑讯手段逼取口供。

反对“把犯人的交代作为定罪的主要依据”。

[1][P35]从上述三方面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出,贝卡里亚关于口供的思想中已经初步蕴涵了供述自愿性是口供具有可采性的条件的思想。

三、证据法定贝卡里亚认为,“法律应该指出:应根据哪些嫌疑而羁押罪犯,强制他接受审查和刑罚。

······但是,这些证据应该由法律来规定,而不是由法官来确定。

当法官的决定不是对公共法典中基本准则的具体表述时,就是侵犯了政治自由。

”[1][P17]证据法定不是指中世纪纠问式诉讼模式下的规定证据形式及其证明力大小的法定证据制度,而是指待证事实(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必须由刑事法律规定,且必须有相应的人证或者物证等证据来证明。

四、证据公开贝卡里亚指出“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

[1][P20]证据公开实际上是审判公开的一部分,其目的在于保证司法的民主与公正。

但贝卡里亚此处所指的证据公开不仅仅是指刑事审判需要有公开的证据,而且还指事实认定者必须公开其采纳证据的理由。

然而这一观点与他主张由陪审员凭借感情和良知秘密裁决似有矛盾之处。

该问题后来大陆法系国家通过参审制,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复杂的证据排除规则而得到了初步解决。

五、查证有时间限制贝卡里亚认为,法律应该为“查证犯罪确定一定的时间范围。

”并且法律应该“根据犯罪的轻重程度缩短或延长时效时间及查证时间”,“一个没有确定有罪还是无罪的被告人,尽管因证据不足而被释放,然而,只要为其犯罪所规定的时效时间还没有过,一旦又暴露出法律所列举的罪迹,他就可以因原罪行而重新遭受逮捕和审查。

”[1][P37-38]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目的是要查明事实真相,但诉讼中的事实调查与科学中的事实调查不同,前者有时效限制。

这表明对一案件事实不可能永远调查下去。

贝卡里亚关于查证有时间限制的思想对我们在案件证明过程中遵守诉讼时效规定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六、证明标准贝卡里亚认为,案件证明要求两个确实:证据确实和犯罪事实确实。

贝卡里亚将证实犯罪的证据分为完全的和不完全的。

完全的证据是指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证据。

这种证据,只要有一个,就足以定罪。

不完全的证据是指不能排除无罪可能性的证据。

这种证据要变成完全的,需要有足够的数量。

即不完全的证据不仅在质上要求确实而且在量上要求充分。

确实而充分的证据一旦对犯罪事实的证明达到“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程度,则犯罪事实就是确实的。

证实某人犯罪必须达到肯定性的程度,即必须达到“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程度或者说,“确实程度”,并且这种“确实”不是伦理的确实性,因为,“伦理的确实性,严格说,只不过是一种被称为确实性的或然性”“为了足以科处刑罚,犯罪则应当是肯定的······证实某人是否犯罪所要求的肯定性,是一种对于每个人生命攸关的肯定性。

”[1][P19]贝卡里亚尤其强调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

黄风先生在《贝卡里亚传略》一文中介绍“从对一切法制的考察贝卡里亚的死刑观时曾引用贝卡里亚在1792年1月12日的一份文件:中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足以判决罪犯死刑的证据是不能排除相反可能性的。

既然如此,即使两名以上见证人出证,即便所证明的犯罪嫌疑是大量的和相互独立的并备有犯人的供述,这些证据的任何一个都超不出道德肯定性的限度。

而经过很好考查的道德肯定性仅仅是一种极大的可能性。

在对几乎所有国家的考察中,这样的情况并不罕见:根据这种自认为驳不倒的证据,一些被臆断的罪犯被判处了死刑。

”[1][P117-118]由此可以看出,在贝卡里亚看来,在死刑案件的证明中,单有人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即使确实、充分,也没有达到“排除相反可能性”的程度,暗含了必须还要有相应的确实充分的物证进行相互印证才能满足死刑案件的“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证明标准的思想。

但是罪犯的辩解的成立不需要达到“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程度,只要有不完全证据即可。

七、证据证明力的判断(一)关于证据证明力的判断,贝卡里亚提到一个公式:“如果某一事件的各个证据是互相依赖的,即各种嫌疑只能互相证明,那么,援引的证据越多,该事件的或然性就越小。

因为,可能使先头证据出现缺陷的偶然情况,会使后头证据也出现缺陷。

如果某一事件的各个证据都同样依赖于某一证据,那么,事件的或然性并不因为证据的多少而增加或者减少,因为所有证据的价值都取决于它们所唯一依赖的那个证据的价值。

如果某一事件的各个证据是相互独立的,即各个嫌疑被单独地证实,那么,援引的证据越多,该事件的或然性就越大。

因为,一个证据的错误并不影响其他证据。

”[1][P19]刑事诉讼是一种回溯性的、重构已然事件的过程和步骤,这需要通过寻找证据去发现是谁实施了该已然事件,而人为的对过去的重建具有或然性(盖然性)。

贝卡里亚给出了计算这种或然性的公式,但我们“不能由此断言贝卡里亚试图把数学模型引入到刑事诉讼中来。

数学模型运用于刑事诉讼程序是200年以后的事。

”“试图把理性主义的分析运用到查询事实真相的过程是这一时期启蒙主义作家影响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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