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贝卡里亚刑法思想的传承和超越综述
读贝卡利亚之《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读贝卡利亚之《论犯罪与刑罚》有感贝卡利亚就是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26岁时出版《论犯罪与刑罚》,被推崇为现代刑法学的鼻祖。
贝卡利亚在启蒙思想的影响下,抨击了封建社会以罪刑擅断、司法专横为主要特征的刑法制度,阐述了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宣告了近代刑法学的诞生。
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用简短的篇幅论述了刑罚的起源、刑罚的目的、衡量犯罪的标准、刑罚与犯罪相对称、刑罚的适用手段、死刑等系列的刑法思想,对刑法的发展具有深刻意义。
透过《论犯罪与刑罚》,我们可以发现贝卡利亚的思想。
首先,“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
贝卡利亚深受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影响,认为个人只有通过同意才能受社会约束,应当签订契约,个人对社会负责,社会对个人负责,需要限制国家的刑法权。
认为法律的最大目的,就是使最大多数人获得幸福。
本书以社会契约论为蓝本,提出了“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要求法官、特别就是刑事法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官唯一的责任就就是判断就是否违反法律。
她指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就是刑罚的严酷性,而就是刑罚的必定性”,“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她还积极呼吁法律必须以文字的形式加以规定,而且尽可能的具体与详细,使刑法被大家所了解与熟知。
同时,贝卡利亚认为刑罚的行使又必须在一定的限度内,因为她的刑法思想就是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刑罚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市民社会公民自由与权利,而不再就是中世纪及以前那样镇压被统治阶级。
所以刑罚要改变,由过去的把犯罪人当成奴隶、动物对待,转而提升为人,在处罚的同时亦尊重与保障她们的权利,不对其违反义务范围外的权利与自由构成侵害,这就要求刑罚要以必要为限度。
其次,“罪刑均衡”思想。
“罪刑均衡”思想也就是《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的亮点,书中指出,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应当就是平等的。
在刑事犯罪中,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准就就是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在定罪量刑时,重点考虑的就是行为人在客观上的行为,也就就是对人的客观行为进行刑法上的评价。
《犯罪与刑罚》读后感思

刑罚相关问题的探讨和分析——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贝卡里亚年轻有为但又易于妥协,这就注定他在考虑刑罚规则理论的时候不免有他胆怯的地方,他在生活中论述到“我愿意做自由的卫道士,但是不愿意做殉难者”。
但对于他26岁创造《论犯罪与刑罚》这部刑法学著作,我是发自内心的由衷佩服。
贝卡里亚在探索刑罚的过程中搜索大量资料并加以整理构思,凭借自己理想智慧的闪烁,以其朋友的支持和信赖并充分发挥自己的想象力和敏捷的思维、超强的思辨能力,经过2年的努力创作,执着不屑,最终写出《论犯罪与刑罚》,深刻、全面、客观的揭露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确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罪刑人主义道化三原则,以此来约束刑罚的运行轨道,减轻刑罚对人性的泯灭,接受神明启迪。
既然我们应该减轻刑罚对于人性的泯灭但是我们为何还要创制刑罚呢?基于边沁功利主义刑罚论,我们是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而刑罚的目的就是防止小部分人的“自由行为”侵害到大多数人的“为了个人自由,捐献出小部分自由后剩下的大部分自由”,并规诫他人不要再重蹈覆辙。
我们知道,刑罚始于战争,战争是对个人自由的最大威胁。
在古代频繁的战争中,人们无力享有天赋人权的自由,于是“交出一部分自由来保证另一部分自由的享有”,而“交出的部分自由集合起来,就形成了君权和公共意志”,君主便是自由的管理者和保存者。
而对于人们来说,都具有“都不愿交出自由”、“希望约束别人的公约不约束自己”、“只要可能就夺回自己捐献出的自由”、“只要可能,他们甚至愿意去侵犯他人的那份自由”的普遍心理,这是社会公共意志和社会公正秩序的最大敌人。
而刑罚所需要做的就是使“犯罪既得利益丧失”,让公众在侵害他人的权利时不得不去考虑自身将迎接的必然后果,以此威慑、镇压人们的犯罪心理,以此来维护社会秩序,保证人们在公共意志下保留的“大部分自由”免受犯罪侵害。
这里我们应该确定几组关系:首先,刑罚必须让人们意识到犯罪与刑罚是一对必然的因果联系,不是以刑罚的严酷性而是以刑罚的肯定性和固定性约束行为者或者犯意人。
试论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观在我国的正确适用论文

试论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观在我国的正确适用论文推荐文章财经新闻论文写作热度:关于中国梦教育论文热度:党课结业论文范文热度:北京老规矩议论文作文4篇热度:当前大学生创业教育理论探析论文热度:贝卡里亚是刑法学界家喻户晓的伟人,《论犯罪与刑罚》是誉满古今的经典名著。
此人此书传承的思想引领了几个时代的刑法学,并继续教育着21世纪的刑法学人。
贝卡里亚对封建刑法进行了无情的批判,并建立了功利主义刑法体系。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试论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观在我国的正确适用相关论文。
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试论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观在我国的正确适用全文如下:【摘要】废除死刑风潮不一定适合在我国推行。
文章尝试反驳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有关死刑观的言论,结合我国国情提出目前我国需保留死刑的原因,并举例我国在慎用死刑方面的进步,最后得出在现阶段国情下,我国应慎用死刑,而不是完全废除死刑的结论。
【关键词】贝卡里亚;死刑;人道主义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一书自发布之日起便引发了一个为刑法学界所热议的话题――死刑存废问题,至今尚无定论。
当今世界在欧洲一些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从总体而言,各国的刑罚趋于宽和,不得不令人佩服作者的远见卓识。
然而,我们发现,贝卡里亚在论证死刑并非真的必要和有益的过程中,并没有下必须废除死刑的定论。
因为他同时承认“废除死刑存在两种例外的理由”,即贝卡里亚并非一个彻底的死刑废除论者。
一、试驳贝卡里亚死刑观(一)社会契约论。
贝卡里亚认为,“每个人在对自由做出最小牺牲时,怎么会把冠于一切财富之首的生命也搭进去呢?”然而,订立社会契约在于保障自身权益,自然也包括人身权益,人们为了免受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从而同意以自身同样会因此受到惩处的条件,来订立契约。
人们不押上自己的生命权,又如何保证当他人侵害自身生命权时能受到相应的惩处呢?同时,社会契约认为,罪犯杀害了他人生命,就是将自己推到了人类的敌人的位置,是战争状态,其本身的生命将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对杀人者处以死刑是合法合理的。
《论犯罪与刑法》读后感2000字_读后感_模板

《论犯罪与刑法》读后感2000字_读后感_模板《论犯罪与刑法》读后感2000字原创:唐勇辉浙江凯信律师唐勇辉在浩如烟海的法学著作中,有本著作绝对堪称旷世经典之作,它就是意大利著名的学者特萨雷·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
近日,我阅读了该书的中文译本,翻译者是黄风,由中国法制出版社于2002年出版。
要想比较好地理解一本书的内容,必须先从了解作者的时代背景和作者其人入手,这样可以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作者所要表达和传递的思想。
贝卡里亚(Beccaria)于1738年出生于意大利米兰,20岁便从帕维亚大学法律系毕业。
当时正处在欧洲启蒙思想运动时期,贝卡里亚热爱读书,思想如椽,论理雄辩,他不仅兴趣广泛,知识体系宽广,而且极富想象力和逻辑力。
贝卡里亚在24岁那年发表了一篇关于经济学的论文。
25岁那年写下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
该书的出版,在当时的欧洲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贝卡里亚也因此获得了巨大的欢迎和尊重,当时的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等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和积极的肯定。
该书的问世,好比黑暗中刺破夜空的闪电,又好比撕开乌云的阳光,给了当时的欧洲社会以极大的启发。
我认为,只有具有极强的民主和自由精神,只有具有极强的知识体系和逻辑推理能力,只有具有极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对真理的无限向往,才能写出这样的惊世骇俗的文字。
如果没有超乎想象的对民主和自由的向往和极大的勇气,25岁的年青人也不敢写出这么一本书。
我想这也是他为什么在当时和后世受人称赞和佩服的原因吧。
在《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贝卡里亚提出了很多的观点。
其真知灼见,痛陈社会沉疴,而且提出了解决办法。
伏尔泰语重心长地写到:”《论犯罪与刑罚》这本小书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好似服用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良药一样。
当我阅读她时真感到解渴。
由此我相信:这样一本著作必定能消除在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中残存的野蛮内容”.就篇幅而言,该书绝对只能算是一本”小书”,全书就六七万字而已,还不如现今很多法学博士的学位论文的字数多。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一、引一言人们往往把最重要的调整工作委弃给平庸的谨慎和个别人的裁量,而这些裁量者所关心的是反对实质上是利益均沾的高明法律,这种法律遏制他们结成寡头,拒绝把一部分人捧上强盛和幸福的顶峰,把另一部分人推向软弱和苦难的深渊。
所以,人们只有在亲身体验到关系着生活和自由的最重要事物中已充满谬误之后,并在极度的灾难把他们折磨得精疲力尽之后,才会下决心去纠正压迫他们的混乱状况,并承认最显而易见的真理,即那些由于简单而被他们平庸的头脑所忽略的真理。
平庸的头脑不习惯于分析事物,而习惯于根据传统而不是根据考察来接受强烈的印象。
我们翻开历史发现,作为或者本应作为自由人之间公约的法律,往往只是少数人欲望的工具,或者成了某种偶然或临时需要的产物。
这种法律已不是由冷静地考察人类本质的人所制定的了的,这种考察者把人的繁多行为加以综合,并仅仅根据这个观点进行研究:最大多数人分享最大幸福。
只有极少数的民族不是等待缓慢的人类组合更迭运动在坏的极点上开创好的起端,而是利用优秀的法律促攻击。
若对一篇题为<对《论犯罪与刑罚》的注评)的文章的回答》是为反击法基内而写的。
该文虽以贝卡里亚的名义发表,实际上却是由韦里兄弟执笔撰写的。
―译者注进其中的过渡。
幸福属于这样的民族!值得人民感激的是那些哲学家,他们从被人忽视的陋室向群众撒播有益真理的种子,尽管这些种子很久没有得到收获。
人民已经认识到君主与臣民之间,国家于国家之间的真正关系。
随着印刷业的发展,哲学真理成为共同的财富,这方面的骄傲王交往振兴起来。
国家之间悄悄开展了一场产业战争,这是最符合人道的战争,是对于理智的人们可谓最值当的战争。
这些成果都应归功于本实际的光明。
然而,只有极少数人考察了残酷的刑罚和不正规的诉讼程序并向其开战,几乎整个欧洲都忽略了这一重要的立法问题。
只有极少数人根据普遍原则去纠正几百年来所沿袭的谬误,至少是用已被认识的真理所具有的力量制止住了偏向势力过于放任的发展。
《论犯罪与刑罚》书评

《论犯罪与刑罚》——启蒙时代的刑法思想随着法学专业学习的深入,我们接触到许多经典文献。
而在这其中,《论犯罪与刑罚》可以说是最为重要的刑法学经典之一。
它不仅为我们展现了启蒙时代的刑法思想,更揭示了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众多核心原则。
切萨雷·贝卡里亚,这位18世纪的意大利刑法学家,以其前卫、激进的观点在法学史上留下了深刻的印记。
在他的代表作《论犯罪与刑罚》中,贝卡里亚破除了众多传统的、蒙昧的刑事司法观念,提出了一系列刑法原则,其中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原则。
这些原则,至今在各个国家的刑事法中仍然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
书中的42篇小文章,犹如42道思考的闪电,照亮了刑法的各个领域。
从刑罚的起源、法官的权力边界、到刑罚的目的和无罪推定原则,贝卡里亚都进行了深入而细致的探讨。
其中,我特别被“无罪推定”的观点所打动。
这是一个在当今社会被广泛接受的原则,但在贝卡里亚的时代,这样的观念是相当前卫和革命性的。
他坚信,每个人都应该被视为无辜,除非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他有罪。
这样的观点为保护公民权利和人权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同时,贝卡里亚对于刑罚人道主义的强调,也显示出他对于人性的尊重和理解。
他反对野蛮、残酷的刑罚,认为刑罚的目的不应该是为了报复,而是为了预防犯罪。
这样的观点对于我这个法学学生来说,具有深远的启示意义。
但这部著作不仅仅是对刑法原则的论述,更多的是对当时社会现实的批判。
在《论犯罪与刑罚》的背后,是贝卡里亚对当时欧洲刑事法制度的不满和愤怒。
他目睹了刑事司法中的种种不公和残酷,这也成为了他创作这部著作的重要动力。
当我深入了解贝卡里亚的生平,我对他更为钦佩。
他不仅仅是一个理论家,更是一个实践家。
他将自己的理念付诸实践,在米兰进行了一系列的司法改革。
《论犯罪与刑罚》是一部兼具理论深度和实践意义的刑法经典。
它不仅为我们提供了刑法的核心原则,更教导我们如何在法律实践中坚持人权、公正与人道。
对于我这个法学学生来说,它是一个宝贵的思考和学习的资源。
论贝卡利亚的死刑观

论贝卡利亚的死刑观——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朱媛媛)时间:作者:新闻来源:【字号:大| 中| 小】论贝卡利亚的死刑观——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死刑,人类文明史上最古老的刑罚,自产生以来被历代统治者奉为“治国法宝”,没有人质疑它存在的合理性。
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最早对死刑的残酷性提出尖锐的批判,由此引发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论,促使人们开始对死刑制度进行理性的反思。
贝卡利亚以社会契约论为出发点,从国家或者君权的层面论证死刑制度是刑罚权的滥用。
根据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的理论,贝卡利亚认为人在自然状态中是平等的、独立的,各人有其自身的权利,通过缔结社会契约让渡一部分权利给国家。
公民权利的让渡是法律产生和行使的前提,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刑罚权产生于人们为了维护社会共同生活而缔结的社会契约,君权或者国家权力其实是公民让渡的私权的集合。
贝卡利亚认为“君权和法律,它们仅仅是一份份少量私人自由的总和,它们代表的是作为个人利益结合体的普遍意志。
”[1]贝氏认为生命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公民无权自杀,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所以公民没有将自己圣神的生命权转让给国家。
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那么死刑的出现属于权力的滥用,是非正义的。
“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
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
”[2]贝卡利亚进一步从死刑制度弊端角度论证了死刑的非必要性。
(1)从犯罪人的层面看,贝卡利亚从人的本性出发来探究,他认为“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3]贝卡利亚从心理学的角度探究了死刑及自由刑实施给犯罪人带来的心理效应,认为短暂的心理压力不如长期、持续的心理压迫,这是因为“我们的精神往往更能抵御暴力和极端的但短暂的痛苦,却经受不住时间的消磨,忍耐不住缠绵的烦恼,因为,它可以暂时地自我收缩以抗拒暴力和短暂的痛苦。
然而,这种强烈的伸缩性却不足以抗拒时间与烦恼的长期和反复的影响。
重读贝卡利亚的刑事程序法思想

重读贝卡利亚的刑事程序法思想房保国【关键词】贝卡利亚刑事程序【点击次数】2215重读贝卡利亚的刑事程序法思想房保国*我们的知识和我们的观念是相互联系的,知识愈是复杂,观点的差距也愈大。
——贝卡利亚[本文主旨]贝卡利亚关于刑事程序的论述是比较丰富的,他基于对纠问式诉讼模式痼疾的深刻反思,主张无罪推定,推崇实行陪审制,关注证据制度,反对刑讯逼供,期待刑事程序的人道化,并且论及了许多其它刑事诉讼制度,同时在研究方法上有所突破。
重温和反思贝卡利亚的刑事程序法思想,有助于加强和深化当前的程序理论研究。
[关键词]] 贝卡利亚无罪推定刑讯逼供证据制度法律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这二者之间既不可截然分开,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一代刑事法学鼻祖赛萨雷·博尼萨那·贝卡里亚候爵(Cesa re Bonesana Becearia 1738-1794)以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而名垂青史,其中所阐发的一系列刑事法思想一直为世人所称道,《论犯罪与刑罚》的出版也被视为近代刑法学诞生的标志。
但长期以来,人们尽管呼吁“刑事一体化”,却还是多从“实体”意义上解读贝氏的思想,探讨其在刑法上的意义,认为贝卡利亚在刑法学上的功绩主要在于首次提出了罪行法定、罪行均衡和刑罚人道等三大原则,从而奠定了刑事古典学派的基石。
但客观地说,贝卡利亚的刑事实体法思想固然突出,同时程序法方面的论述也是非常丰富的,然而长期以来,人们很少留意在这个问题上进行系统的考察。
事实上,即使是贝卡利亚本人也坦言,他是从“刑事制度”而非是仅从“刑法”制度上进行研究的;考虑到18世纪还未出现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的完全分离,贝卡利亚没有也不可能在此问题上作出像今天一样关于程序与实体的明晰划分,他主要是从刑事制度的总体框架上进行阐述的。
今天我们重读贝卡利亚的刑事程序法思想,目的不是试图将其思想纳入我们今天“现代化”的语境,用贝氏的思想来“解读”或“印证”我们今天的某些论断,当然也不仅仅在于阐明贝氏思想的当代意义,而是要着重分析贝氏于当时提出那些“宏伟”思想的社会背景,相互关联,以及在相关领域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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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贝卡里亚刑法思想的传承和超越贝卡里亚是刑法学界家喻户晓的伟人,《论犯罪与刑罚》是誉满古今的经典名著。
此人此书传承的思想引领了几个时代的刑法学,并继续教育着21世纪的刑法学人。
贝卡里亚对封建刑法进行了无情的批判,并建立了功利主义刑法体系。
贝卡里亚以“趋利避害”为基本特征的“需要”人性观是其论证犯罪和刑罚的理论根据,亦是其功利主义刑法体系建立的思想基础。
他借助社会契约展开功利主义刑法体系构建,从理论上论证了刑罚权源于公民权,实现了刑罚权起源之历史性转变。
这一历史性转变导致了刑法理念革命性改变——从“国家本位”转向“公民个人本位”,在理论上实现了刑法领域“人之解放”。
为保护公民个人权利,针对封建刑罚的残酷、肆意、野蛮、擅断,《论犯罪与刑罚》建构了三大公理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均衡原则和刑罚人道主义原则,这在当时的影响巨大。
但由于时代的局限、贝卡里亚对君主的妥协和保守,决定了他认识不到人民的力量,所以一直期望君主能制定出良好的法律保护人民的权利,这在实践上决定了公民权利的保护最终将是南柯一梦。
笔者在解读贝卡里亚思想的同时,对《论犯罪与刑罚》进行了反思,认为要在实践上真正保护公民的权利,实现“公民个人本位”之司法民主思想,就应把普通公民都认同的最基本的道理、最基本的是非观、最基本的善恶观、最基本的人类感情,即常识、常理和常情,作为判断刑法是否合理与正当的标准。
全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分六章。
第一章是贝卡里亚的生平以及《论犯罪与刑罚》的产生。
为了更好地理解贝卡里亚的思想,笔者比较详细地介绍了当时的时代背景,包括政治、经济、人文因素,以及主要启蒙思想家的刑法思想。
通过这种比较全面的介绍,以期对贝卡里亚的思想和《论犯罪与刑罚》的产生有比较全面的展示。
第二章是《论犯罪与刑罚》刑法思想的理论基础——以“趋利避害”为基本特征的“需要”人性观。
贝卡里亚时代,是启蒙运动蓬勃展开的时代,启蒙思想家要实现人的解放,把人从神的控制中解脱出来,必须找到一种理论根据作为自己的武器。
这时的启蒙思想家从经验和人的理性出发,试图从抽象的人性和人自身找到合理的依据,结果人性论成为了世俗社会的奠基,人性论成为启蒙思想家反对神权的有力武器。
贝卡里亚深受启蒙运动的影响,也把“人性”作为《论犯罪与刑罚》的思想根据。
贝卡里亚认为,人类在险恶的环境下,由于环境提供的条件不能满足人类的需要,有人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侵犯他人,这样引起人类互相斗争。
作为斗争的极端形式——犯罪就这样产生了,所以犯罪是行为人满足需要的表达;为了摆脱这种斗争状态,人类便联合起来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让渡自己的权利形成刑罚权,所以刑罚也是人类共同需要的产物——避免犯罪的侵犯,保护自己的权利。
所以实质上贝氏坚持的是一种“需要”人性观,认为犯罪和刑罚都是人类需要的满足。
贝卡里亚的人性观不再停留在对行为善恶的表面分析,而是更为深刻的分析行为善恶的内在原因,突破了人性善恶论或者人性二元论。
同时,人性的需要本质决定了人在行为时的趋利避害:人之所以会犯罪,那是“利”的驱使;而大家愿意联合起来缔结社会契约,形成刑罚权,那是对“害”的避免——保护自己的权利。
又因为社会契约思想,刑罚权是公民个人权的让渡,所以国家的刑罚权也必须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宗旨,所以刑罚要对犯罪人进行惩罚,也必须以实现“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为目的,才具有正当性。
而“趋利避害”本身是以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利弊进行权衡的功利主义思想,所以贝氏以“人性”为基础,建构了功利主义刑法思想体系,并对当时封建社会刑法的“虚伪功利”进行了尖锐的批判。
第三章是贝卡里亚功利主义犯罪观。
贝卡里亚功利主义犯罪观主要涉及两个方面:贝卡里亚的犯罪原因观和犯罪的判断标准问题。
而对贝卡里亚犯罪原因观的理解上有很大分歧,分歧的焦点在于犯罪原因到底是自由意志还是机械决定。
古典刑事学派的“自由意志”是指人作为理性人,能够根据各种环境条件,在利弊权衡下自由作出选择,而不受他人干涉;从词本身的含义看,“意志”意味着“做”某事和“不做”某事的主观决定能力和选择能力,“自由”意味着人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这种能力。
所以,自由意志就意味着,行为人可以“自由”根据自己的能力去做某事或者不做某事。
而机械决定论,是指人因为受到环境制约,所以只能按照环境的制约作出选择,而不能有自己主观能动性的发挥。
如果认为“自由意志”就是可以不受环境条件的影响,毫无考虑的任意选择,这就是混淆了“自由意志”和任意或者随意的关系。
任意或随意绝不是自由意志,也不是人的理性反映。
所以以人不具有理性的“任意”行为而反对犯罪中行为人“自由意志”的存在,是对“任意”和“自由意志”的混淆。
贝卡里亚认为人是理性的,具有趋利避害的本性,能在犯罪和刑罚之间权衡,最终作出选择。
显然贝卡里亚并不认为人是无助的接受环境的制约,机械的去适应或者接受环境对自己的安排,而是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在利和弊之间进行取舍。
所以可以说,虽然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没有使用“自由意志”这个词,但却接受了启蒙思想家的“自由意志”思想。
犯罪是“趋利避害”功利的结果;同时,犯罪也是“自由意志”的选择。
笔者以为“趋利避害”和“自由意志”同是在论证犯罪的原因,但并不矛盾。
从“自由意志”含义看,驱动行为人作何种选择的动力是功利,也决定了行为人的行为不可能是任意行为,而是通过理性判断而后自由选择的行为。
所以以理性存在为前提的自由意志选择,本身就是功利的体现。
贝卡里亚认为犯罪的判断标准是“社会危害”。
犯罪是对社会契约的违反,但社会契约作为一种抽象的存在,就需要一种客观的标准来对犯罪进行表征。
贝卡里亚针对封建社会思想为罪的现象,提出以“社会危害”作为犯罪的判断标准,并以此对封建社会惩罚思想、把罪孽当作犯罪的标准进行了批判,从而实现了犯罪判断标准从以主观为核心到以客观为核心的转变。
后来者在对贝氏的“社会危害”原则进行分析的时候,认为贝卡里亚是客观主义的代表。
这种定位本身无可厚非,但这种定位却往往忽视贝卡里亚对人主观的不排斥,甚至认为贝卡里亚借助“社会危害”把行为人的主观从判断是否犯罪要素中排挤出去。
从《论犯罪与刑罚》整篇看,这种观点是不合理和不全面的。
贝氏在对客观重视并把“社会危害”作为犯罪判断标准的时候,并没有轻视人的主观,以及主观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
相反贝卡里亚在对把“社会危害”作为犯罪的标准进行论证的时候,他区分故意、严重过失,轻微过失和完全无辜,并认为应处以不同的刑罚;区分犯意和思想为罪的不同,认为犯意应该受到惩罚。
所以贝卡里亚在把“社会危害”作为犯罪的判断标准时,并不是把主观因素从判断是否犯罪中完全排挤出去,不是绝对的客观主义,这才是对贝卡里亚犯罪立场的合理和全面的评价。
“社会危害”作为犯罪的判断标准,使“思想犯罪”无立足之地。
贝卡利亚的见解对于那个世纪无异于一股清泉涌入那个政教不分,政治力量与宗教权威混乱于一堂的世界,理清了当权者、统治阶级的思绪,批判了蒙昧主义的精神,闪现着理性的光辉以及人道的思想,并为刑罚权之发动设置了一个客观的依据,从而避免公民受无辜的追诉,保护了公民的权利;另一方面,贝卡里亚把“社会危害”作为犯罪的判断标准,也表明他对社会“最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的维护。
所以,从价值立场上看,“社会危害”本身就是功利主义的立场。
个人的行动只要不对自身以外其他人造成侵害,就不能受到刑罚惩罚;但对他人或者社会的利益有害的行动,个人则应当负责,并且还应当承受法律的惩罚。
在贝卡里亚看来,“社会危害”理论既可保证个人自由和权利,又可确保国家以强制和控制方法对个人施加刑罚的合法性。
所以说,“社会危害”理论归根结蒂是一种功利取向。
第四章是贝卡里亚的功利主义刑罚观。
从刑罚权根据观看,贝卡里亚前的刑罚根据是刑罚权神授。
这也是时代的产物,是宗教和法律紧密相联或者说是宗教对法律的干预的结果,反映了当时的统治阶级或者是宗教想用虚无缥缈的东西来为自己的统治服务并愚昧民众。
在很长时间内导致君主的权力神秘不可违抗,具有绝对性。
君权神授、天罚神判的刑罚权根据论是在人的自身之外寻找权力的依据。
在这种思想指导下的刑法必将表现出对人本身的轻视和对人权利的蔑视,表现出对人的基本感情、基本存在需要的抹煞,缺乏对人最起码的了解,忽视人作为自然的存在。
贝氏以社会契约论开始,对封建刑罚权的正当性进行了反思性的解构和革命性的建构,认为刑罚权来源于公民权,刑罚之目的在于保护公民权利,所以残酷、肆意、野蛮的刑罚缺乏正当性根据。
当时的社会契约思想是已经深入人心的启蒙运动思想之一,贝氏也成为把社会契约思想引入刑法领域的第一人,实现了刑罚思想中从“身份到契约”、从“国家本位”到“公民个人本位”的转变,并为国家刑罚权设置了底线,使刑罚权失去了随意性和无限性。
在刑罚目的观上,历来有报应论、预防论和折中论之争。
对于贝卡里亚的刑罚目的观,有学者认为是报应论,有学者认为是预防论,也有学者认为是折中论,有很大分歧。
笔者以为,无论是从《论犯罪与刑罚》中关于刑罚目的的表述,还是从他的罪刑阶梯、罪刑均衡原则、对死刑是否废止的分析、对酷刑的批判上来看,出发点都是基于预防而不是报应。
为了更好地达到预防犯罪的功利目的,贝卡里亚还提出了刑罚的及时性、必要性和确定性原则。
另外,贝氏还主张通过其他方式,比如道德、教育等方法来对犯罪进行预防。
所以从《论犯罪与刑罚》的整篇看,贝卡里亚坚持的是功利主义的预防犯罪观,没有要对行为人已然之罪进行报复的目的,相反,贝氏是彻底的否定刑罚的报复思想。
刑罚本身当然脱离不了对行为人的惩罚,但这种惩罚的目的就在于避免行为人再次犯罪和威慑社会上的人不要犯罪,其目的还是在预防而不是报复。
第五章主要内容是贝卡里亚刑罚人道主义思想的构建,以及人道主义和功利主义的统一。
在封建社会下,刑法是神道和王道的婢女,国家的刑罚权是国家的一种垄断权力,是一种可以生杀予夺的利器,完全违背了公民让渡权利的初衷。
在这种思路下,法是上帝或者就君主意志的产物,神或者君主的意志高于一切,人性遭到抹杀,人间的正义与邪恶、公道与偏颇、正确与错误、正统与异端都在神那里得到解决,或者说以神的名义得到解决。
在神道和王道压迫之下.权力被赋予了绝对性,刑罚没有人道性可言。
就实质而言,神道和王道的实质就在于否定人的至上性,否定“人是万物的尺度”这一命题。
随着当时启蒙运动的发展,人对基督教的信仰发生了动摇,人逐渐认识到人的主体性。
人不是上帝的一个玩物,人有自己独立的人格、尊严和理性。
所以这时候的思想家呼吁人的平等、自由、民主和天赋人权思想,反对蒙昧、神权、专制、迷信。
贝卡里亚受到启蒙思想的影响,针对当时封建刑法对人性的忽视,呼吁以人为本,尊重人性,建构了刑罚人道主义思想。
贝卡里亚人道主义建立在人性的基础上,强调尊重人,呼吁刑罚的缓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