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卡里亚刑法著作在中国_写在_论犯罪与刑罚_问世250周年之际_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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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读书报告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报告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报告——论中国死刑的存废问题摘要死刑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它是一个具有最大威慑力的刑罚方法,长期以来在阶级统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类文明的发展,死刑的存废问题逐渐成为国内外刑法学领域争论不休的焦点,继而出现了贝卡里亚、边沁等著名的废除死刑论的学者,但是要求保留死刑的学者人数也不少,所以始终没有得出统一的结论。

本文将从死刑存废问题的起源和中国死刑存废问题的现状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从而论述中国死刑制度该何去何从。

关键词:死刑,死刑的存废,有限制的保留死刑第一章中国死刑的存废问题第一节死刑存废问题的起源一、贝卡利亚要求废除死刑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死刑的种类繁多,但从来没有人怀疑其存在的合理性。

自从18世纪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贝卡里亚提出废除死刑以来,死刑的存废之争已经持续了两个多世纪。

1764年,贝卡里亚在自己的书《论犯罪与刑罚》中写道:“滥用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

这促使我去研究,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

”[1]接着,贝卡里亚主要从两个方面提出了废除死刑的理由:(1)国家不拥有处死公民的权利。

贝卡里亚从社会契约论的观念出发,提出如下的疑问:人们可以凭借怎样的权利来杀死自己的同类呢?这当然不是造就君权和法律的那种权利。

君权和法律,它们仅仅是一份份少量私人自由的总和,它们代表的是作为个人利益结合体的普遍意志。

但是,我们每个人在订立契约、参加社会的时候,也就是每个人在对自己做出最小牺牲的时候,怎么会把冠于一切财富之首的生命也搭进去呢?很显然,这样的说法不足以让人完全的信服。

如果说这已成为事实的话,它同人无权自杀的原则怎么协调呢?要是他可以把这种权利交给他人或者交给整个社会,他岂不本来就应该有这种权利吗?(2)死刑存在着诸多缺陷,关于这点我想说的是预防犯罪的正面效果远不及无期惩役。

但是在贝卡里亚看来,死刑的威慑作用是多余的,死刑容易引起旁观者对受刑人的怜悯,死刑对人的心理的影响是暂时的,死刑不可能造就良好的社会环境,死刑一旦出错便不可挽回,死刑的这些弊端表明它已经超出了社会防卫的必要限度,因而应当放弃。

从刑法的发展历史看我国刑法的基本走向

从刑法的发展历史看我国刑法的基本走向

从刑法的发展历史看我国刑法的基本走向从刑法的发展历史看我国刑法的基本走向谈到刑法的发展历史,其实说的就是刑法学上的学派之争和学术发展,从前期旧派到新派,再到后期旧派的发展,基本上论文联盟就是刑法学的发展历程。

其中经历了各种学说、出现了不同的代表人物、代表观点,每一派别的发展都有其独特的历史和经济社会原因。

一、刑法的发展(一)前期旧派刑法学从十八世纪中后期到十九世纪前半期的刑法学被称为前期旧派,从前期旧派产生和发展的时期可以看出,其是在反对封建刑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这一时期刑法理论的思想基础是社会契约论和自然法理论,代表人物主要有贝卡里亚、费尔巴哈、边沁、泷川幸辰等。

前期旧派的刑法学思想主要是针对封建刑法提出的。

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出了社会契约论,认为“每个人都希望交给公共保存的那份自由尽量少些,只要足以让别人保护自己就行了。

这一份份最少量自由的结晶形成惩罚权。

如果刑罚超过了保护集存的公共利益这一需要,它本质上就是不公正的。

”费尔巴哈提出了法治国的思想,他主张通过法律、行为以及法律与伦理的区别来限制国家的刑罚权。

毕业论文(二)新派刑法学基于对前期旧派理论的不满,在十九世纪中叶,开始形成了另一刑法学派,即新派。

新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菲利、李斯特、龙勃罗梭等人,他们主张的观点与前期旧派刚好相反,新派主张决定论、行为人主义、社会的责任、改善刑、特殊预防。

菲利将自己的理论成为实证学派,他主张对犯罪及其对策进行实证的、自然科学的研究。

李斯特则继承了意大利学派的思想,并将其在德国进行了展开发展。

新派否认没有原因的自由意志,认为犯罪的产生一定是基于某种原因,必须研究犯罪原因,从而进一步研究行为人的人生危险性。

(三)后期旧派刑法学针对新派学者的主张,后期旧派学者给予了反击。

后期旧派与前期旧派有很多共同之处,但也存在不少差异,后期旧派的思想基础是国家自由主义,其思想具有很明显的国家主义、权威主义倾向,但也有自由主义的一面。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一、人物简介:贝卡利亚(1738-1794):意大利经济学家、法理学家和刑罚改革者,是近代资产阶级刑法学鼻祖。

二、《论犯罪与刑罚》简介:贝卡利亚在本书中“深刻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明确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法制度所确认的三大刑法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黄风《贝卡利亚传略》)。

贝卡利亚接受了社会契约论,并否认法官拥有解释法律的权利。

本书的出版在当时引起了欧洲宗教和保守势力的惊慌和恐惧,他们指控本书攻击天主教会和基督教,贝卡利亚在思想开明的米兰行政首脑费尔米安伯爵的保护下得以免受处罚。

(贝卡利亚当时居住在意大利的伦巴第,当地虽已废除了宗教裁判所,但攻击宗教信条的言行仍然被视为大逆不道)在贝卡利亚写作本书的18世纪中期,文艺复兴已经过去数个世纪,宗教改革业已完成,启蒙运动方兴未艾,欧洲大陆打击封建教会势力的斗争已经取得重大的突破,新兴资产阶级在政治上的主导地位越发明显。

在这种背景下,一本抨击旧的封建刑事制度的书籍及其作者仍然面临如此威胁,对我们历史学习中常识性的理解无异于一次颠覆。

从中可以得知,新兴事物的发展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发展过程中难免会有反复。

欧洲大陆思想解放之不易,可见一斑。

三、阅读笔记:(一)就体例而言,如果将本书看作一本简易的刑法学教材,该书的全部四十二章,以第二十五章“犯罪的分类”为界,前后两部分似可看作现代刑法学教材中的总论与分论,但又不完全相同。

前二十五章中,除总体概述“犯罪”的概念和界定外,还大量论述了刑事案件法律程序,包括逮捕、定罪、侦查、审讯、时效等一系列属于刑诉法范畴的内容。

在后十七章中,主要分类叙述了各种不同类型的犯罪。

但贝卡利亚在其中又明确表示了对一些当时法律所规定的犯罪的反对态度(比如当时的法律认定自杀属于犯罪行为),在第三十七章中,贝卡利亚所说的“一类特殊的犯罪”被译者标注为“异端邪说罪”,贝卡利亚使用这种隐晦的说法,反映出宗教保守势力仍具有广泛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在政治上的最后终结,实质上应该是在启蒙运动完全结束很久之后,资产阶级完全掌握了政治、经济和文化力量的主导权,完全建立起资本主义制度,它是一个非常漫长而艰难的过程。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精选7篇)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精选7篇)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精选7篇)当品读完一部作品后,大家心中一定有不少感悟,为此需要认真地写一写读后感了。

那么如何写读后感才能更有感染力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篇1在浩如烟海的法学著作中,有本著作绝对堪称旷世经典之作,它就是意大利著名的学者特萨雷·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

近日,我阅读了该书的中文译本,翻译者是黄风,由中国法制出版社于2002年出版。

要想比较好地理解一本书的内容,必须先从了解作者的时代背景和作者其人入手,这样可以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作者所要表达和传递的思想。

贝卡里亚(Beccaria)于1738年出生于意大利米兰,20岁便从帕维亚大学法律系毕业。

当时正处在欧洲启蒙思想运动时期,贝卡里亚热爱读书,思想如椽,论理雄辩,他不仅兴趣广泛,知识体系宽广,而且极富想象力和逻辑力。

贝卡里亚在24岁那年发表了一篇关于经济学的论文。

25岁那年写下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

该书的出版,在当时的欧洲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贝卡里亚也因此获得了巨大的欢迎和尊重,当时的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等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和积极的肯定。

该书的问世,好比黑暗中刺破夜空的闪电,又好比撕开乌云的阳光,给了当时的欧洲社会以极大的启发。

我认为,只有具有极强的民主和自由精神,只有具有极强的知识体系和逻辑推理能力,只有具有极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对真理的无限向往,才能写出这样的惊世骇俗的文字。

如果没有超乎想象的对民主和自由的向往和极大的勇气,25岁的年青人也不敢写出这么一本书。

我想这也是他为什么在当时和后世受人称赞和佩服的原因吧。

在《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贝卡里亚提出了很多的观点。

其真知灼见,痛陈社会沉疴,而且提出了解决办法。

伏尔泰语重心长地写到:“《论犯罪与刑罚》这本小书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好似服用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良药一样。

当我阅读她时真感到解渴。

由此我相信:这样一本著作必定能消除在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中残存的野蛮内容”。

论犯罪与刑罚-贝卡里亚

论犯罪与刑罚-贝卡里亚

论犯罪与刑罚贝卡利亚几点说明《论犯罪与刑罚》的中文本在我国早已流传,最早的版本是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室的王作富教授等人从俄文版翻译的。

该版本虽然没有正式出版,但流传甚广。

其翻译的文笔优美,表达准确。

为了供大家学习参考,特将该版本贡献给广大读者。

献给读者※※①古代的征服者所遗留下来的残缺不全的法律——它是根据一千二百年以前统治着君士坦丁堡的国王的命令收集起来的,后来又同伦巴底人的习惯法混在一起并散在充满个人所作的混乱不堪的注释的大木古书堆中——是由传说湊成的,但是在大部分欧洲,这种传说却被称为法律。

而且一直到现在,到处——尽管这是可悲的现象——是把卡拉普佐乌士②的意见、克拉鲁斯③指出的古代习惯和法里那奇④怀着恶毒的谄媚心情所提示的各种拷打当作是法律,而这些法律又由那些本应当怀着颤抖的心情来决定人们的生命和命运的人们冷酷无情地加以适用。

这些法律是最野蛮的时代的遗产,其中构成刑法体系的将在本书中加以探讨。

这些法律的缺点,恕我敢于在决定公共的幸福的人们的面前,用无知识的和缺乏耐心的平民不大熟悉的语言叙述出来。

公开寻求真理,不受通常的意见的束缚(这本书就是以这种精神写出来的),这只有在宽大而又文明的政府的条件下才是可能的。

而作者就是生活在这种政府的管理下的,伟大的君主——统治我们的人类的大恩人,——是热爱由那些谦逊的哲学家认真的(但他却没有那些无理性的、随时准备采用暴力或欺骗的人所具有的狂热)说出来的真理的。

任何人,只要领会到我所描写的无秩序状态的本质,他就会了解到,我指出这种状态,要责难和嘲笑的并不是现代和它的立法者,而是过去的时代。

1因此,凡是想要使我很荣幸地受到他的批评的人。

首先应当很好地了解我写这本书的目的。

我写这本书的目的,并不是要削弱合法的权力,而是要加强它的——只要观念给人的影响比暴力还更不可克服,只要这种观念的治和性和人道精神在所有人的眼中已得到证实。

刊载在报刊上的批评文字。

恶意地歪曲了我的文章的含义。

国开《证据学》形考任务1-4全

国开《证据学》形考任务1-4全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题目1还未回答满分2.00未标记标记题目题干1.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学具有( )的特点。

选择一项:A. 注重司法推定B. 注重制定法典C. 注重自由心证D. 注重实用性题目2还未回答满分2.00未标记标记题目题干2. 神示证据制度产生于( )时期,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

选择一项:A. 资本主义社会B. 奴隶社会C. 封建社会D. 原始社会题目3还未回答满分2.00未标记标记题目题干3 ·法定证据制度是对神示证据制度的( ),是历史上的一大进步。

选择一项:A. 继承B. 否定C. 肯定D. 修正题目4还未回答满分2.00未标记标记题目题干4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立法最早产生于( )。

选择一项:A. 英国B. 德国C. 美国D. 法国题目5还未回答满分2.00未标记标记题目题干5.( )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价值和功能。

选择一项:A. 证据力B. 证明力C. 证据方法D. 证据原因题目6还未回答满分2.00未标记标记题目题干6 ·( )具有证人资格。

选择一项:A. 法人B. 非法人团体C. 公民个人D. 企事业单位题目7还未回答满分2.00未标记标记题目题干7 ·精神病鉴定通常聘请精神病院的医生进行,在鉴定时,精神科的医生就是( )。

选择一项:A. 委托鉴定人B. 专职鉴定人C. 兼职鉴定人D. 职业鉴定人题目8还未回答满分2.00未标记标记题目题干8 ·视听资料的调查收集是指( )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制作或者依法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取视听资料的专门活动。

选择一项:A. 执法人员B. 被害人c. 律师D. 当事人题目9还未回答满分2.00未标记标记题目题干9. 经过复制、辅音、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是( )。

选择一项:A. 传来证据B. 第二证据C. 原始证据D. 第一证据题目10还未回答满分2.00未标记标记题目题干10. 根据诉讼证据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关系,可将诉讼证据分为( );选择一项:a. 本证和反证b.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c.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d. 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30分)题目11还未回答满分3.00未标记标记题目题干1 ·证据裁判原则的含义应当包括,( )。

试论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观在我国的正确适用,1000字

试论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观在我国的正确适用,1000字

试论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观在我国的正确适用,1000字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中,关于死刑的观点曾为当今世界各国应用死刑规定提供了深刻的思考。

根据这部著作,对罪犯应予以有利于社会和整个民族的合理判决,既要考虑其有损国家安全的外因,也要考虑其内因,在量刑时首先应力求罪犯得到应有的惩罚。

因此,在我国,死刑应该被正确适用。

首先,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死刑是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况下才可以施行的刑罚。

这些情况包括大规模的暴力罪犯、反对政权的罪犯、凶杀罪、经济罪等,根据不同的罪行可以予以不等的重刑,其中最重的就是死刑。

此外,在每个宗教或文化背景中,死刑都被视为最严厉的刑罚,作为一个拥有悠久文化历史的国家,我们也应该坚持将死刑作为最后一个手段,以警告和惩戒那些特殊的罪行,使人们对严重的犯罪行为有所警惕。

其次,根据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死刑应该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和安全,而不是作为一种报复和表明忌惮的方式来使用。

贝卡里亚提出,死刑应该在社会上被普遍接受,以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而且应根据当前社会普遍公认和合理的罪行来制定相关刑罚措施,并以合理的判决和量刑方式行使以维护社会安定。

因此,在我国,应该根据罪犯的犯罪情节,从生活、量刑的角度来慎重审判,不仅能够维护国家安全,也能够恰当地保护人权,使死刑得到正确适用。

最后,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死刑也应该是改变犯罪者思维和行为的工具,而不是一种报复或复仇的手段,而且也不能被用作一种威慑和警告。

因此,在我国,死刑不但要及时宣判,犯罪者也应该受到除死刑以外的以德报怨的教育,如提供社会康复和劳动机会,让他们能够重新融入社会。

这样可以有效应对犯罪,并确保死刑的合理适用。

综上所述,根据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虽然是最严厉的刑罚,但也必须正确适用,以确保社会的安定和安全,及时宣判,犯罪者也应该受到教育,努力使之彻底脱离犯罪,促进社会的发展。

贝卡利亚——精选推荐

贝卡利亚——精选推荐

贝卡利亚贝卡利亚与《论犯罪与刑罚》切萨雷〃贝卡利亚(Beccaria〃Marchese di)(1738-1794年),这位出⽣于1738年的意⼤利法理学家凭借其不朽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举奠定了其刑事古典学派创始⼈和刑事法学⿐祖的地位。

⼀直以来,《论犯罪与刑罚》⼀书所阐发的⼀系列刑事法思想都为世⼈所称道,《论犯罪与刑罚》的出版也被视为近代刑法学诞⽣的标志。

《论犯罪与刑罚》⼀书创作于1763年3⽉到1764年1⽉间,其灵感源于贝卡利亚⼤学毕业后参加经济学家彼得罗〃韦⾥组织的进步青年⼩团体—拳头社。

也就是在社团的那段时间,在与朋友们的讨论中,贝卡利亚创作灵感不断喷涌,⽤了10个⽉的时间写完《论犯罪与刑罚》。

在完成该书时,贝卡利亚年仅26岁。

深受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影响的贝卡利亚,认为个⼈只有通过同意才能受社会约束,应当签订契约,个⼈对社会负责,社会对个⼈负责,需要限制国家的刑法权。

认为法律的最⼤⽬的,是使最⼤多数⼈获得幸福。

他在《论犯罪与刑罚》⼀书中,以社会契约论为蓝本,提出了“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要求法官、特别是刑事法官,必须逐字逐句地遵守法律,法官唯⼀的责任就是判断是否违反法律。

他指出:“对于犯罪最强有⼒的约束⼒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是刑罚的必定性,……,刑罚的威慑⼒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他还积极呼吁法律必须以⽂字的形式加以规定,⽽且尽可能的具体和详细,使刑法被⼤家所了解和熟知。

此外,“罪刑均衡”思想也是《论犯罪与刑罚》⼀书中的亮点,书中指出,每个⼈在法律⾯前都应当是平等的。

在刑事犯罪中,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准就是犯罪⾏为对社会的危害,在定罪量刑时,重点考虑的是⾏为⼈在客观上的⾏为,也就是对⼈的客观⾏为进⾏刑法上的评价。

⼀般来说不考虑⼈的主观因素,但不是完全不考虑,也会考虑到故意、重过失、轻过失、⽆辜等情形。

正是通过对犯罪⾏为⼈进⾏刑法上的评价后,将其犯罪⾏为与相应刑罚充分对应,从⽽展现刑罚与犯罪的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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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卡里亚刑法著作在中国黄风* 2014年第7期法治研究1764年7月16日一本6万余字的小书《论犯罪与刑罚》悄然问世,作者隐姓埋名,出版社也没敢亮出自己的牌子。

当时谁也没能料到,这本由一位年仅25岁的毛头小伙撰写的小书却开创了现代刑法的纪元,在随后250年的进程中令严酷的刑罚越来越焕发出人性,也让一个名字传遍世界,并且在最近30年中迅速深入到中国刑法学者以及广大法律学子的心中,此人就是切萨雷·贝卡里亚。

一随着“文革”之后法学教育在中国的恢复,从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在大学校园中流传起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的中译本。

笔者最早见到的是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和北京政法学院刑法教研室分别印制的油印本。

后来,从一位通过书信结识的、当时正在西南政法学院读书的学友那里获得了一个铅印本,①封面上印着“论犯罪与刑罚切查列·贝加利亚西南政法学院刑法教研室翻印一九八○年十月”。

这些在中国校园中流传的《论犯罪与刑罚》中译本,无论是油印的还是铅印的,译文表述基本上一致,显然均出自同一译者之手,但都找不到译者署名。

据说是从俄文翻译过来的,该译本所采用的版本的体例(即曾在俄国流行的“47章版”)以及作者译名的特点似乎能够印证这一说法。

一本法学名著以这样的方式开始流传,这说明当时中国的政治氛围及意识形态管制仍然相当严厉,贝卡里亚学说的传播与探讨还面临着一定的风险。

这也从一个角度上证实,刚刚摆脱“文革”浩劫的中国,在刑事司法方面,与《论犯罪与刑罚》匿名问世时的欧洲有着何等相似的境况,都处在与罪刑擅断主义进行决裂的阵痛之中。

1980年的某一天,笔者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拜访《法学译丛》的主编潘汉典教授,潘老知道我粗通意大利语并对翻译法学作品颇有兴趣,谈话间从背后的书架上抽出一本法文版的《论犯罪与刑罚》展示给我,殷切地说:这是最值得翻译的意大利文法学名著,希望我能尝试着找找意大利原文版。

回到家后,我抱着试试看的想法给“意中友协(Associazione Italia-Cina)”写信请求帮助。

几个月后,我突然收到一份电传,通知我去瑞士航空公司驻京办事处领取包裹,那是我第一次进入位于建国门附近、戒备森严的外交公寓大楼,领到的是一小箱从米兰发出的意大利文法律书籍,其中有一本装帧精美的《论犯罪与刑罚》。

1993年6月,从意大利文移译的《论犯罪与刑罚》中译本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正式出版,———写在《论犯罪与刑罚》问世250周年之际*作者简介:黄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①这位学友就是后来担任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的张穹先生。

张穹是我国最早撰文在法学期刊上系统评介贝卡里亚刑法思想的学者之一,文章发表时他正在大学读书。

在寄赠给笔者的这个铅印本上有着张先生帅气的签名及“元月五日”落款,看得出来,张先生是将自己的藏书赠送给了笔者。

并成为江平教授主编的“外国法律文库”的第一本译著。

这个中译本所依据的正是“意中友协”寄来的、由意大利著名刑事诉讼法教授江·多麦尼哥·皮萨比亚先生②编辑并由意大利鸠弗雷(Giuffre)出版社于1973年出版的版本。

从翻译到出版大约花费了12年的时间,译文反复修改了10余稿,大部分章节的意大利原文笔者当时几乎能够背诵下来。

2002年9月,在与“外国法律文库”编委会签订的翻译、出版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中国法制出版社承接了《论犯罪与刑罚》中译文的出版工作。

该出版社在第一版发行两年后将该书纳入“外国法学名著”丛书,于2005年1月推出采用不同封面设计的第二版。

所有上述版本均以意大利鸠弗雷出版社1973年版本为依据。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个意大利文版本并不是贝卡里亚1764年的原作版本,而是《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最早的法文译者莫雷莱(Andre Morellet)先生对原作重新编排后形成的版本。

莫雷莱是法国百科全书派思想家之一,他在翻译贝卡里亚的作品时,采用同类合并的方式对原作的一些章节和段落加以重新组合与调整,将原作的47章改编为42章。

为区别起见,人们称莫雷莱的改编版本为“42章版”,并称贝卡里亚的原作版本为“47章版”。

对于莫雷莱所做的调整,贝卡里亚曾经给予肯定,称其法文译本“使原作增色添彩”、“对作品所做的编排更为自然,因而比我编排的次序更为可取”。

③这些话不知是肺腑之言,还是恭维之语,实际上,贝卡里亚在随后再版《论犯罪与刑罚》时仍然沿用着自己的“47章版”编排次序。

无论怎样,“42章版”与“47章版”至今均被学界认为具有同等的权威性。

第一个根据意大利原文翻译的“47章版”中译本出现在2004年,由中国方正出版社以精装形式出版,所依据的是意大利加尔赞第(Garzanti)出版社1987年版本,附有在英语世界最为流行的“47章版”英译本,以便懂英文的读者对照阅读。

④2008年11月,笔者与北京大学出版社合作,推出了新的《论犯罪与刑罚》“47章版”中译本,这个版本的版式典雅而朴素,并收入笔者撰写的《贝卡里亚及其刑法思想》一文作为导读,出版后尤其受到大学生们的青睐,在5年中先后印刷了8次,很快成为国内最有影响的版本。

在中国正式出版的《论犯罪与刑罚》中译本到底有着怎样的发行量,这是一个很难统计的数字,除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的该书“42章版”在2005年第7次印刷时于版权页标明“印数:34001-44000册”外,其他各个版本均未在版权页标明印数。

保守估计应该超过了10万册。

根据学者对1978年至2007年数据的统计,在中国,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已经成为“30年合计影响排序”前10位的人文社科作品,而且是唯一入选的大陆法系外国学术作品。

⑤二截止2014年5月1日已有3548人在当当网《论犯罪与刑罚》购书网页上留言,其中一位读者写道:“通读全书后,深深为贝卡里亚先生的智慧所震惊,时至今日刑法领域仍然在讨论研究的热点问题,贝先生竟然在200多年前就早已经提出。

相信这本小册子中的内容,在今后相当长所谓时段内仍然是研究刑法学所必须参考的,其相当内容也仍然是研究和讨论的热点。

看过本书,才知道什么叫‘浓缩的才是精华’!”《论犯罪与刑罚》在中国读者,尤其是法律学子和刑法工作者中产生了深远影响,这种影响不仅潜移默化地构建着他们的法律意识和价值观念,也体现在他们维护刑事正义与人类尊严的追求与行动当中,并通过这些个人塑造着中国刑事法治的精神。

翻开中国1978年以来的刑事立法文献,人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贝卡里亚在250年前写下的精辟论述已经变成或者落实在中国法律之中。

②江·多麦尼哥·皮萨比亚(Gian Domenico Pisapia,1915~1995)系意大利米兰大学教授,著名的刑事律师,曾经担任意大利新刑事诉讼法典起草委员会主席。

③引自贝卡里亚1766年1月26日写给莫雷莱的书信。

④这个英译本文字非常流畅,但是,相对于意大利原文版本,存在着严重的漏译情况。

⑤参见凌斌:《中国法学30年:主导作品与主导作者》,载《法学》2009年第6期。

贝卡里亚说:“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

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

”“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

”⑥饱受罪刑擅断之苦的中国别无选择地接受了贝卡里亚首创的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第3条中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贝卡里亚说:“如果说对于无穷无尽、暗淡模糊的人类行为组合可以应用几何学的话,那么也很需要有一个相应的、由最强到最弱的刑罚阶梯。

然而,对于明智的立法者来说,只要标出这一尺度的基本点,不打乱其次序,不使最高一级的犯罪受到最低一级的刑罚,就足够了。

”⑦遵循这一论述,中国《刑法》设计了由主刑和附加刑组成的、由重到轻的刑罚阶梯,在第5条中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并在总则中设置了“刑罚的具体运用”专章,以确保刑罚与犯罪相对称原则的实现。

贝卡里亚说:“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

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⑧经过围绕无罪推定原则的激辩,中国《刑事诉讼法》终于采纳了贝卡里亚的观点,在第12条中写道:“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贝卡里亚怒斥刑讯“是对人的思想的暴虐”,是“想让痛苦成为真相的试金石,似乎不幸者的筋骨和皮肉中蕴藏着检验真相的尺度”,“罪犯与无辜者间的任何差别,都被意图查明差别的同一方式所消灭了”。

⑨为消除刑讯这一刑事司法的毒瘤,中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利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中国《刑法》第247条和第248条将刑讯逼供、暴力逼取证言、体罚虐待等行为作为犯罪加以惩治。

《论犯罪与刑罚》的最大篇幅被用于鞭挞死刑,正是由于这一原因,这本书在中国曾经遭遇忌讳,被认为与中国关于死刑的刑事政策相背离。

随着心灵在和睦社会状态中的不断柔化,越来越多的中国学者和民众为贝卡里亚对刑罚人道化的孜孜追求所感动,从内心深处发出共鸣,并将贝卡里亚作为限制和废除死刑的一面旗帜。

近十几年来,在死刑问题上的禁忌已经被彻底打破,废除死刑已成为学者和民众公开和热烈讨论的话题。

中国刑事立法者开始采取实际步骤实现人类的“废除死刑梦”,2012年《刑法修正案八》废止了针对13种犯罪的死刑,同时规定:对于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谈到死刑,我们似乎应当对贝卡里亚的思想作更为全面的解读。

基于对人类趋利避害本性的理解和同情,贝卡里亚刑法学说贯穿着鲜明的功利主义观念,在死刑问题上同样如此。

在贝卡里亚看来,“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场国家同一个公民的战争,因为,它认为消灭这个公民是必要的和有益的”。

“当一个国家正在恢复自由的时候,当一个国家的自由已经消失或者陷于无政府状态的时候,这时混乱取代了法律,因而处死某些公民就变得必要了。

”⑩实际上,迄今为止这种“战争”在世界所有国家都还存在,包括在那些表面上已经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在那里,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仍然携带着最先进、最精良并且具有强大杀伤力的武器进行巡逻和守卫,以施用“死刑”的可能性保护着社会和民众免遭某些亡命之徒的侵害;在任何国度,谁都不敢说那些以社会为敌的亡命之徒已经彻底销声匿迹并且永远不会复出,几年前发生在挪威于特岛上的屠杀就是一个例证。

輥輯訛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在废除死刑进程中采⑥[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页。

⑦同注⑥,第18页。

⑧同注⑥,第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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