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颁发《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199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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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国教师工资及有关生活待遇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教财[1995]87号

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国教师工资及有关生活待遇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教财[1995]87号

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国教师工资及有关生活待遇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国教师工资及有关生活待遇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教财〔1995〕87号1995年12月2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北京市、广东省高教厅(局),计划单列市教委,委属各高等学校,有关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现将《出国教师工资及有关生活待遇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出国教师工资及有关生活待遇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教委印发的《出国教师工资及有关生活待遇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十条,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出国教师的级别按照在国内工作单位的任教、任职职称确定。

出国教师在领取国外工资和补贴及其休假期间的档案工资时,应持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和国家教委外事部门出具的其在国内任教、任职的职称、级别证明,以确定其工资及其有关生活待遇。

第三条出国教师的任教国家未在《规定》第五条地区类别中包含的,其他地区类别的确定由国家教委商财政部后另定。

第四条出国教师赴、离驻在国如需中转,单程中转时间亚洲和南太平洋地区国家最多不超过3天,非洲和南美地区国家最多不超过4天。

未经国家教委批准,其在国外时间超过规定任期期限,国外工资和补贴的发放,仍按任期期限计算。

第五条出国教师出国前一般按规定于国内领取半年工资和艰苦地区补贴;视情况也可在到达所赴国家后,由国家教委将美元汇至我驻当地的使馆,由使馆转出国教师。

当地使馆不能支取美元的,由使馆支取驻在国货币转出国教师,供其日常费用开支,其国外工资和补贴,持使馆出具的证明回国后结算。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接受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试行办法》的通知-教学[1992]11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接受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试行办法》的通知-教学[1992]11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接受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试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2.06.22施行日期1992.06.22文号教学[1992]11号主题类别高等教育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接受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年6月22日教学[199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外办、公安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中国科学院教育局,各有关驻外使、领馆,有关高等学校:现将《接受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接受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试行办法为开展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做好接受来华留学研究生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接受国来华留学研究生的院校及学科、专业经国家教委、国务院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高等学校中,凡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可对外开放的学科、专业均可接受外国来华留学博士生或硕士生。

二、申请人资格(1)申请在华攻读硕士学位者,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具有我国的学士学位或与我国学士学位相当的学历。

申请在华攻读博士学位者,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具有我国硕士学位或与我国硕士学位相当的学历。

(2)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教委颁布的“外国来华留学生健康检查标准。

”(3)品德良好、愿意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和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三、申请办法1.政府计划内的来华留学研究生(1)我驻外使领馆向所在国主管派遣部门提供我接受计划后,由该派遣部门根据我政府计划和我对来华留学研究生的资格要求,择优选拔。

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2022最新

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2022最新

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2022最新《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1、为规范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出国留学事业发展,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出国留学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资助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赴国外学习、进修、访问、交流,奖励优秀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经费。

3、本办法所称“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是指根据留学项目要求,通过专家评审,公平公正择优选拔的赴国外学习、进修、访问、交流的人员。

第二章职责分工1、财政部负责审核教育部报送的出国留学经费预算编制建议,会同教育部确定出国留学经费支出范围、资助标准和留学项目类别,核定年度预算,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等。

2、教育部负责编制出国留学经费年度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并具体进行监督、绩效管理工作,会同财政部制定年度选派计划。

3、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负责提出下一年度选派计划建议,包括年度留学项目、留学人员规模、留学人员结构等。

在年度选派计划范围内,公平公正择优选拔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并负责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管理。

4、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留服中心)及教育部委托机构负责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派出服务工作,包括组织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行前培训,订购国际机票,办理护照签证、出境证明、报到证明、奖学金退款等。

第三章预算和决算管理1、出国留学经费预算编制依据包括:(一)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事业发展需要和国家财力情况;(二)政府互换项目、国际组织人才培养项目等情况;(三)预计的年度资助人数和各项资助标准;(四)以前年度出国留学经费结转和结余情况;(五)汇率情况;(六)绩效评价结果。

2、出国留学经费资助对象主要包括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赴国际组织实习人员。

3、出国留学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一)学费或研修费,是指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向国外留学机构或单位支付的学费、研修费等。

2024年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为提升对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管理的规范性,明确政府和学校在经费使用上的责任与权利,本文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措施。

以下为具体规定:本规定所指留学生经费,系指依据我国国家相关规定,为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所划拨的专项资金。

留学生经费的运作原则包括:包干使用、专款专用、节余留用以及超支不补。

中国政府提供的奖学金涵盖生活费、学杂费、住宿费、医疗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留学生生活费的管理遵循以下规定:全额奖学金生的生活费由所在学校按月发放,以人民币形式支付,具体标准依照国家教育部和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经费由国家教育部根据奖学金生人数和类别标准进行核拨。

对于在华学习时间满一学年的学生,第一个月将增发一定时期的生活费作为安置和冬装补助;不满一学年的则增发半个月。

生活费自学生入学之日起计算,具体发放时间根据注册日期和毕业日期确定。

对于休学、退学或结业回国的学生,已领取的生活费不予退还。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假期内离校休假,生活费正常发放;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不发放超假期间的生活费。

若奖学金生携带配偶和子女,其相关费用由派遣方或学生本人承担。

学杂费、住宿费、医疗费以及其他费用的管理,均依照国家教育部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包括:学杂费的核拨和使用、住宿费的管理、医疗费的报销范围及标准,以及其他费用的使用规定。

对于享受中国政府部分奖学金的留学生,其待遇和开支办法按照协议规定执行。

若中外双方对奖学金的标准和开支办法有特殊协议,则按照协议执行。

自费留学生的经费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特定日起实施,取代之前发布的任何与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开支标准及管理相关的规定。

如有冲突,应以本规定为准。

2024年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二)为提升对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的管理效率,进一步规范政府和学校间经费往来关系,特颁布本管理方法。

本管理方法所涉留学生经费,系指依据我国国家相关规定,为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所设置的专用资金。

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4号

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4号

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4号)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外国专家局: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要求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办法》基本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并于2014年4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备案。

附件: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2014年2月25日附件: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出国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因公短期出国培训,是指各单位选派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到国外进行90天以内(不含90天)的业务培训。

第四条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培训结构、因事立项定人、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严控费用规模,严格计划执行。

经费管理办法-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

经费管理办法-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

经费管理办法-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各位读友,本文仅供参考,望各位读者知悉,如若喜欢或者需要本文,可点击下载下载本文,谢谢!】祝大家工作顺利】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

2016年11 月2日。

财政部。

教育部以财教〔2016〕411 号印发《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

该《办法》分总则。

预算管理。

收入管理。

支岀管理。

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附则6章29条。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文名,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

印发,2016年11月2日。

相关文件,《岀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

实施,2016年11月2日。

目的,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

文号,财教〔2016〕41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

推动出国留学事业发展。

国家设立出国留学专项经费。

为规范出国留学经费管理。

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国留学经费”。

是指用于资助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赴国外学习。

访问交流。

奖励优秀自费岀国留学人员。

支持出国留学人员回国服务。

以及开展留学管理工作的经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出国留学人员”。

是指根据项目要求。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家留学政策。

提出下一年度出国留学工作计划。

拟定留学项目。

留学人员规模。

留学人员结构等。

于每年编制预算前。

报教育部。

财政部。

第六条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和承担组织管理任务的其他机构等单位。

根据年度工作计划。

按照中央部门预算规定程序。

编制出国留学经费预算。

纳入部门预算。

出国留学经费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

收支平衡”的原则。

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七条出国留学经费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出国留学经费预算编制依据包括:享受岀国留学经费资助的预计人数和各项资助标准;组织管理工作需要和业务费用开支标准;各项收入预计规模;以前年度出国留学经费结转和结余情况。

第九条出国留学经费预算一经批复。

应当严格执行。

一般不予调整。

确需调整的。

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规定

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规定

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推进出国留学事业进展,国家设立出国留学专项经费。

为规范出国留学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出国留学经费”,是指用于资助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赴国外学习、拜访、沟通,嘉奖优秀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支持出国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以及开展留学管理工作的经费。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出国留学人员”,是指按照项目要求,通过专家评审,择优公正选拔的赴国外学习、进修、沟通、科研的人员。

第四条出国留学经费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明确经费管理责任和要求,确定经费收入来源、支出范围,加强预决算管理,保障经费合理使用。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按照国家留学政策,提出下一年度出国留学工作方案,拟定留学项目、留学人员规模、留学人员结构等,于每年编制预算前,报教导部、财政部。

第六条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教导部留学服务中央和担当组织管理任务的其他机构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年度工作方案,根据中心部门预算规定程序,编制出国留学经费预算,纳入部门预算。

出国留学经费预算编制应该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七条出国留学经费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出国留学经费预算编制依据包括:(一)享受出国留学经费资助的预计人数和各项资助标准;(二)组织管理工作需要和业务费用开支标准;(三)各项收入预计规模;(四)以前年度出国留学经费结转和结余状况。

第九条出国留学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应该严格执行,普通不予调节。

确需调节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各单位应加强预算执行的控制和管理,定期分析预算执行状况,根据财政部、教导部有关要求,报送出国留学经费专项分析报告,报告应该真切、精确、准时、完整。

第十一条年度终了,各单位应编制决算,纳入部门决算,报送教导部、财政部审核批复。

第十二条出国留学经费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根据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财教[2011]194号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财教[2011]194号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财教[2011]194号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外教师交流,加强国际汉语教学和教育援外工作,充分调动公派出国教师(以下简称出国教师)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出国教师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履行我国政府对外文化、教育交流协议和双边协议,执行出国任教任务且在国外连续任教半年以上(含半年),并由中国政府提供资助的出国教师。

第二章工资及津贴补贴第三条出国教师在国外任教期间,根据出国教师国内职称,按以下标准计发国外工资:单位:美元/月第四条孔子学院中方院长享受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美元,用于开展工作必需的对外交往和通讯等支出。

第五条为体现对艰苦地区的倾斜,鼓励到艰苦地区任教,在艰苦地区任教的出国教师享受艰苦地区津贴。

按艰苦程度不同,艰苦地区分为五类,由低到高依次为一、二、三、四、五类。

各类艰苦地区名单详见附件。

各类艰苦地区津贴标准为:一类地区:每人每月180美元;二类地区:每人每月500美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820美元;四类地区:每人每月1150美元;五类地区:每人每月1500美元。

第六条出国教师国外任教期间,如聘请方不提供交通工具和相关费用的,国家按以下标准提供交通补贴:非艰苦及一类艰苦地区:每人每月400美元;二类及以上艰苦地区:每人每月600美元。

第七条经外交部、财政部批准,我国驻外非外交人员享受战乱补贴的,在同一地区任教的出国教师也同时享受。

发放标准和办法参照财政部、外交部有关规定和通知执行。

出国教师任教城市或国家发生严重战乱(严重骚乱、武装冲突、内战或国家间交战),对出国教师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经批准后,出国教师可停止任教活动,撤离回国。

需要继续执行的,应报国内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国家为出国教师提供一次性安置费3000美元,用于办理居留、注册等各种手续,购置必要的家具家电、教学设备及其他安置开支等。

出国教师使用安置费在国外购置的一切物品归出国教师个人所有,并由出国教师按照任教国的法律和规定自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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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颁发《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
的通知
正文:
---------------------------------------------------------------------------------------------------------------------------------------------------- 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颁发
《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2年8月28日教财(1992)49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财政
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财务司(局),有关高等院校:
现将《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
附件: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分配进入各有关高等院校学习的外国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的有关经费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按财政年度拨给有关学校,实行“包干使用、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其具体标准及管理规定如下:
一、生活费
1.凡享受我国政府全额奖学金的留学生(以下简称“奖学金生”),在华学习期间,由所在学校按本规定发给每人一定数量的生活费(以下简称“生活费”),用于支付留学生每月的伙食费用及有关日常生活的零星开支。

生活费以人民币支付,具体标准按国家教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2.对学习体育、航海、舞蹈、戏曲、管乐专业的奖学金生,在进入专业学习后,每人每月另加发30元的伙食补助费。

对在广东、福建、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新疆等七省(区)学习的奖学金生,发给适当的地区补助费。

具体标准为:广东、福建每人每月30元,其它五省区每人每月10元。

3.生活费自奖学金生入学之日起由学校发给,当月15日(含15日)之前注册的,发给全月生活费;15日以后注册的,发给半个月生活费。

毕业生生活费发至毕业之日以后的半个月。

对临时决定休学、退学或结业回国的奖学金生,如已领取当月生活费的,不再收回。

奖学金生在学校规定的假期之内离校休假时,其生活费照常发给,但对未经学校批准逾期不归者,不发给其超假期间的生活费。

4.奖学金生在华学习期间,如带配偶、子女或结婚、生育的,其配偶和子女的一切费用开支,均由派遣方或奖学金生本人自理。

5.中、外双方对奖学金的标准和开支办法另有协议的,按协议规定办理。

二、安置费
6.奖学金生抵华后,由学校发给每人一次性安置费,主要用于支付留学生抵华后的一些必要的安置费用开支,具体标准为:来华学习时间在一学年以上的(含一学年)奖学金生发给100元;来华学习时间不足一学年的,发给60元。

三、冬装补助费
7.对来自热带、亚热带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奖学金生,来华第一年可由学校按每人200元标准发给一次性冬装补助费;分配进入东北、西北地区学习的奖学金生,入学第一年,加发100元冬装补助费。

四、医疗费
8.奖学金生和享受医疗费的部分奖学金生,医疗费(含门诊、住院医药费及住院、转院治疗或疗养的交通费)和体检费统一按每人每月35元标准编列预算,由学校统一掌握。

9.奖学金生和享受免医疗费的部分奖学金生的门诊医药费、必要的体检费、住院期间的医药费、住宿费及住院、转院治疗或疗养的交通费由学校在统一掌握的医疗费中开支。

门诊挂号费和住院伙食费由留学生本人自理。

留学生需住院治疗时,应安排住一般外宾病房。

10.留学生镶牙、补牙、拔牙、配眼镜、分娩、人工流产、矫正生理缺陷、购买营养滋补品以及治疗来华前已患有的一般性慢性疾病,其费用由留学生本人自理。

留学生因违犯校纪、法律(打架、斗殴等行为),造成伤亡事故所支付的有关费用,由肇事的留学生自理,不得在医疗费中开支。

11.自费留学生和不享受免医疗费的部分奖学金生的各项医疗费用自理。

其收费标准应与奖学金生相同。

五、假期活动费
12.为增进留学生对我国的正确了解和友谊,积极主动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学校可利用假期集
体组织奖学金生到外地参观旅行,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时间不超过两个星期。

参观的城市和地点不宜多,相互之间的距离要近些,应本着注重政治影响效果、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尽可能就近安排。

13.奖学金生假期活动费由学校统一掌握使用。

预算标准为:规模在50人以上的,每人每年300元;规模在50人(含50人)以下的,每人每年350元。

参加集体旅行的奖学金生,其交通、住宿及旅游点门票费由学校负担;伙食费由留学生本人自理。

不参加集体旅行的奖学金生,学校不发给假期活动费。

14.享受部分免费待遇的留学生和自费生要求参加集体旅行的,所需费用均由留学生本人自理,收费标准由学校酌定。

15.对留学生旅行期间的食宿、交通等安排和收费,应按对外国人最低一档的标准办理。

留学生应尽可能住学校的宿舍或招待所,无此条件的,可住普通宾馆,每间可住2至3人。

车船交通费可按火车硬座(通宵乘坐火车可购硬卧票)、轮船三等舱开支报销。

六、宣传、招待费
16.宣传费系指学校为留学生阅览室订购报刊,组织留学生文体活动、参观、联欢和其他友好活动的费用。

各校按每人每月20元编列预算,留学生人数不足20人的,可在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内开支,由学校统一掌握使用。

17.留学生开学、毕业和每年中国国庆、元旦、春节等传统节日,以及根据有关领导部门通知举行活动时,留学生所在学校可酌情举行小型茶会或招待会。

茶会和招待会标准按与会人数计算,茶会每人每次5元,招待会每人每次15元。

参加此类活动的我方人数要从严控制。

18.留学生到学校人员家中做客,一般不招待吃饭。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家餐招待时,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可安排家餐招待。

具体补助标准为:每邀请一名留学生可补助10元,但安排一次家餐的补助总额不得超过80元;逢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节日或因工作需要时,经学校留学生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安排留学生进行家访活动。

每请一名留学生,可补助5元。

平时家访,不予补助。

七、教学、专业实习费
19.留学生进入专业学习后,如需聘请校内外教师担任教学辅导时,可参照高等学校教师校外兼课酬金和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的规定给予一定的报酬。

20.学校根据教学计划组织留学生(包括奖学金生、享受部分免费待遇的留学生和自费生)进行实习,实习费用开支参照中国学生外出实习的有关规定执行。

21.留学生本人提出进行超出学校教学计划的专业实习,所需一切费用均由留学生本人自理。

八、旅费
22.留学生来华、结业回国和学习中途出境休假以及退学、休学回国的往返旅费均由派遣方或留学
生本人负担。

另有协议者,按协议规定办理。

23.来华和结业的奖学金生应尽可能选择距离所在院校最近的出入境口岸或国际交通工具终、始点入出境。

自出入境口岸至所在学校的城市间旅费,由所在学校按火车硬座(通宵乘坐火车可购买硬卧)、轮船三等舱位开支报销。

途中伙食费用及行李超重费自理。

另有协议者,按协议规定办理。

24.奖学金生,根据教学安排在我国境内转学的城市间旅费,由转学前所在学校按上述规定开支报销。

另有协议者,按协议规定办理。

25.按协议由我国政府提供留学生国际旅费的,由所在学校于留学生离校前两个月通知国家教育委员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统一购买。

九、陪同工作人员的补贴费
26.由学校组织留学生进行专业实习时,可根据实际需要派教师和工作人员陪同,但陪同人员的人数应从严掌握。

由学校组织20名以下留学生参观旅行时,可派1至2人陪同;如组织20名以上留学生参观旅行,陪同人员的人数不应超过3人。

27.陪同留学生参观旅行、专业实习人员的车船费、伙食费、住宿费等,均按学校所在地的差旅费开支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其他
28.留学生入校后,需要添置或更新设备的费用,学校在下达的经费预算内统筹安排。

29.对品学兼优的留学生,可由学校发给奖品或奖状,所需经费由留学生经费中开支。

30.本办法自1992年9月1日起实行。

过去颁发的有关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如与本办法相抵触者,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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