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法家法治思想与汉武帝朝的法律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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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的法家思想与法律体系建设

秦朝的法家思想与法律体系建设

秦朝的法家思想与法律体系建设秦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也是一个法律体系建设高度发展的时期。

秦朝的法律体系建设得以迅速发展,与法家思想的引入密不可分。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着重介绍秦朝的法家思想和其在法律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一、法家思想的概述法家是中国古代的一种重要思想流派,兴起于战国时期,发展至秦朝达到鼎盛状态。

法家的核心思想是“法治”,即以法律规范社会秩序和个人行为,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不可变性,追求国家的稳定和统治者的权力巩固。

法家主张刑罚严厉,以震慑人心,以秉公法决断,将刑罚作为统治的手段。

二、法律体系建设在秦朝,始皇帝秦始皇采纳了法家思想,致力于建设完善的法律体系。

为此,秦朝推行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制度,赋予官员以更广泛的执法权力,加强了对社会秩序的管理。

1. 法律法规的编制秦朝制定了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其中最著名的是《九章律》,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对秦朝及后世的法律影响深远。

《九章律》对刑法、诉讼程序、官员行为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

2. 官员的法治思想秦朝注重选拔有法治思想的官员,以推动法律体系建设。

以李斯为代表的法家学派成员被任命为丞相,实施严格的刑法和独断的裁决,以保证法律的威严和公正性。

3. 土地制度改革秦朝还进行了重要的土地制度改革,建立了严格的封建土地制度,通过减少诸侯的土地权力,集中地方政权,实现社会稳定和统一。

这一改革也强调了法律的权威性和规范性。

4. 高压统治和严惩法则秦朝以其独特的法律体系和严密的统治结构而闻名。

始皇帝采取了高压统治和严厉的法律制裁手段,以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

对于反对者和犯罪分子,实行严惩这一政策,有效地维护了法律体系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三、法家思想与法律体系建设的影响秦朝的法家思想和法律体系建设对中国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法家思想的引入为后世的法律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启示。

法家思想的强调法律的权威和不可变性,以及对官员的要求,为后来各个朝代的法律制度建设提供了理论基础。

汉武帝时期的法家思想与政治制度改革

汉武帝时期的法家思想与政治制度改革

汉武帝时期的法家思想与政治制度改革汉武帝时期是中国古代历史中一个重要的时期,这个时期的政治制度改革开创了中国封建社会的黄金时代。

汉武帝是一个极具魅力和影响力的帝王,他的改革思想和制度建设无疑是当时中国历史上最杰出的成就之一。

在这其中,法家思想和政治制度改革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汉武帝时期的法家思想和政治制度改革究竟是什么。

一、汉武帝及其政治制度改革的背景汉武帝是汉朝的第七位皇帝,他在公元前141年继位,直到公元前87年退位。

汉武帝在位期间,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为中国封建社会的繁荣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这其中,汉武帝的法家思想和政治制度改革功不可没。

在汉武帝即位前,汉朝的政治制度遭遇了严重的危机。

由于中央权力不断削弱和地方统治集团的崛起,社会矛盾不断加深,天下大乱。

汉武帝在即位之初,便迫切需要解决这些问题,重塑汉朝王朝的政治秩序。

二、法家思想的形成及其特点法家思想是中国古代的一种重要思想流派,是指以《韩非子》、《商君书》为代表的古代诸子百家学说中的一种。

“法家”一词源自韩非子的“不法之法,亦法之常也”。

法家思想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几点:1、法家思想强调法律和制度的重要性,认为社会秩序应该建立在稳定的法制基础上。

2、法家思想推崇“治世之器”和“兴国之策”,强调政治家应该提高治理水平,以达到建国立世的目的。

3、法家思想把“信用”列为治国之重要条件,并坚持“以德治人”的原则。

三、汉武帝时期的政治制度改革在法家思想的指引下,汉武帝开始了一系列的政治制度改革,来应对当时面临的各种问题。

这些改革对于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1、征兵制度的改革在征兵制度改革中,汉武帝首先推行“郡县举孝子良家”,注重选贤任能,使得出身较贫寒的孝子良家有机会进入政治上层体系,从而吸引了大量的人才加入到中央政治机构中来。

同时,汉武帝还颁布了“田制”,使得土地从更集中的贵族手中分到了更广泛的平民手中。

2、推广科举制度在科举制度的推广中,汉武帝创设了举孝廉和举孝亲的考试,增加了平民子弟的机会,向上流动的通道也变得越来越多。

秦汉帝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

秦汉帝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

秦汉帝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秦汉帝国是中国历史上辉煌的时期,这也是中国法制发展的重要阶段。

在这个时期,整个中国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也经历了很多的转变和发展。

下面我们尝试一睹秦汉帝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

一、法律制度的建立秦朝统一六国后,对于法律制度的建立,提出了很多先进的规定,如公车私用罪、私斗公害罪、贪赃枉法罪、坑害罪等,这些制度均为封建统治的基石。

而这些规定在西汉时期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其中著名的是汉武帝所颁布的《律令》。

该法规包括了刑律和律仪两部分,共计有三百五十篇,涉及各类法律规定,是中国封建社会最为完整的法律体系之一。

此外,为了进一步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汉武帝还制定了一系列的刑律和御史制度。

这些法律制度的完善为中国的法制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也为后世封建社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司法机构的建设在秦汉帝国时期,司法制度也有了非常大的发展。

当时公布了《大宗法》、《县官法》、《国家法》等法律制度,各级机构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在司法机构的建设方面,秦汉帝国时期特别注重职业化的构建,每个法官都必须具备严格的资格认证,并且必须通过长期的培训方能担任职务。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还建立了专门的律师和御史制度,确保司法机构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这对中国法制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司法实践的改革在秦汉帝国时期,司法实践的改革不断推进。

在刑事案件处理方面,开始采用“依法办案”和“在审判过程中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这可以说是中国古代司法实践的一大重点改革。

此外,在协商和调解方面,也逐渐实行公正、公平和依法处理原则,并且在很多方面上到达达到了先进的水平。

四、法律文献的整理秦汉帝国时期也有了非常多的法律文献。

孔子曾经说过:“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矣。

”,可见对于这些法律条例的修订是非常重要的。

汉朝的官员们在处理案件以前,都需要查阅相关的法律规定,因此散布于各家、乞巫、牍书等杂乱无章的法律文献逐渐引起了许多问题。

秦汉的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

秦汉的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

秦汉的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作为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时期,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对中国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其间,法律和司法实践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当时社会的发展和民族的融合。

本文将对秦汉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进行较为全面的介绍,并探讨其对中国历史发展的启示与借鉴。

一、秦汉的法律制度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具有极强的中央集权性,由统一的中央政权法规严格掌控。

这种法律制度和管理体制的建立,为秦朝的统一和汉初的治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秦朝时期,法家学派的思想被奉为正统,法家学派强调以法家法为统治基础,的确在秦国的统一和统治上产生重要的推动力。

秦国的法家法本来是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在各个领域都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例如,《九章法》对经济、政治、民事、刑事等领域的细节都有相应的规定。

而汉朝时期,则进一步完善了法律制度的体系化和专业化,制定了各种法规。

除了比较重要的《汉律》和《汉赋》外,还有《洪范经》、《尚书》等比较重要的法规,细致地规定了官员职责、民间行为、刑法、赋税等方面。

这些法规的产生,使法律制度更加系统化,也为后来的法律科技和司法实践提供了基础和保障。

在法律制度的实际应用上,秦汉时期也注意到了民间生活中的需求。

例如,秦朝制定的《九章德书》重视文化教育和品德修养,并在《法书》中详细介绍了“篇训德义”,旨在教育人民守正修真。

汉朝统治者还出资赞助学校、建立专业司法机构,使得法律制度在当地得到有效的实施。

二、秦汉的司法实践秦汉时期的司法实践,以惩治罪犯、保护百姓利益为首要目标,同时也重视了司法公正和情理之间的平衡。

在惩治罪犯方面,围绕“黄丸之类”这一惩罚制度,都也是全面实施的。

这一制度强调“以法治军”,尤其是在军事官僚的管理措施方面,逐渐形成了严格而有效的法律条例。

好处是能有效地遏制战事中士兵滥杀无辜和犯罪的现象,打击军中腐败、偷盗、放纵等行为。

同时,秦朝还对一些恶劣罪犯进行长期关押,系统地展开社区服务和教育,为他们的重新入社会提供基础。

秦汉两代的法律体系与法治思想

秦汉两代的法律体系与法治思想

秦汉两代的法律体系与法治思想中国的法律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的秦汉时期。

这一时期的法律体系和法治思想对中国的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秦汉两代的法律体系和法治思想,以及它们对中国古代和现代法律的影响。

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为了确立强大的中央集权,他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秦律严厉而高效,被后人称为严刑峻法。

秦律的特点是重近利轻久远,凡损害秦国利益的行为都被列为重罪,例如泄漏军事机密、逃亡等。

此外,秦律还实行严格的奴隶制度,奴隶无法通过合法方式追求自己的权益,而且受到虐待也难以获得保护。

然而,秦律忽视了个体的权利和尊严,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秦朝的灭亡。

与秦律相比,汉朝的法律体系更加平衡和人道。

刘邦在位期间,废除了严刑峻法,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汉律注重公正和道德,倡导以德治国。

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常法和律令。

常法是汉代的一套法律理论,主张遵从天道和人伦,以寻求适合社会和人民的最佳法律。

律令则是针对具体问题制定的法律法规,它们详细规定了罪行和相应的刑罚,并且注重了刑法的灵活性和人性化。

汉朝还实行了相对宽松的刑罚政策,例如只在严重罪行时实行死刑,对于轻罪则采取了缓刑和流放等刑罚形式。

相比之下,秦律更加苛刻和残酷,未考虑犯罪者的背景和动机,而汉朝的法律体系更加人性化且具有弹性。

此外,汉代的法治思想也取得了重要的进展。

以“晚年之治”为代表,汉朝追求公正和法治的思想使得法律的适用更加公正,而不是根据个人的权力或意愿来决定。

法律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也得到了加强。

在汉朝,法律的适用必须符合相应的程序和规范,以确保公正和合法性,而不是完全由统治者或官员的主观决策决定。

秦汉两代的法律体系和法治思想对中国古代和现代法律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在古代,中国的法律发展基本上遵循了汉律的制度,包括刑罚,民事纠纷解决和行政管理等方面。

在现代,中国的法律体系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外来法律体系的影响,但仍然保留了一些汉律的特点,例如注重道德和公正,以及刑责轻重与时俱进。

秦汉之际法律思想的变化及法律和法家的儒化

秦汉之际法律思想的变化及法律和法家的儒化

秦汉之际法律思想的变化及法律和法家的儒化在我国历史上,秦汉之际是一个引人注目的时期。

经过长期兼并战争而统一全国的秦王朝,仅存在十三年便被陈胜吴广农民大起义所推翻,接踵而来的是长达二百余年的西汉王朝。

汉初统治集团承袭和发展了秦王朝确立的基本制度,又吸取了秦亡的教训,在指导思想、统治政策上作了显著的变更,从而巩固了自己的统治,曾出现所谓“文景之治”的繁荣局面。

从法律思想史角度看,秦始皇坚决推行法家政治,汉初提倡黄老的“无为”政治,这不仅在当时是一个很大的转变,而且为后来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创造了前提。

我们知道,从秦始皇的禁绝私学、崇尚法家到汉武帝的罢黝百家,独尊儒术,中间有一个过穆,而汉初黄老思想,正是这一过程的主要环节。

汉武帝以后的官方儒学,亦非孔丘创立的儒学原貌,而是以儒为主,兼取法、道、阴阳谬纬各家主张的杂烩,汉初黄老思想,也是这种儒、法、道合流的重要阶段。

所以,探索秦汉之际法律思想的变化,不仅有助于研究秦和汉初统治集团法律思想的异同,而且有助于了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形成的历史渊源。

在中国哲学史上从子学时代到经学时代过渡期间,[1]以董仲舒为代表的经义决狱潮流在把礼与法这两种治国方略结合起来的同时也把儒法这两个虽有师承渊源却又近乎势不两立的学派联系在一起。

无论是“焚书坑儒” 还是“独尊儒术”均未使儒法两家真正不共戴天,而终于握手言和,这既是因为原本就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也是因为彼此需要互补,共同完成治国平天下的大业。

于是,为了永结同心,儒家传人一改先秦儒家的君臣关系相对论,由叔孙通、公孙弘、董仲舒等人继承了法家的君臣关系绝对论,以便使儒术能为“马上得天下”(汉高祖语)的霸主采纳,同时,汉儒把律学作为家学发扬光大,既使法家系统的法律得以实现儒家化的改造,又象梁治平所说的那样,使古代法的伦理结构得以重建。

[2]可以说,汉儒既是儒家的传人,也是法家的传人。

本文拟讨论陈寅恪率先提出的“法律儒家化”、余英时提出的“儒学法家化”以及梁治平提出的“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进而发表本人对相关问题以及“德治”与“法治”的浅见。

中国秦朝的法治思想与实践

中国秦朝的法治思想与实践中国历史上的一朝,秦朝,被称为中国封建社会最初的巅峰时期之一。

在这个时期,中国社会出现了一系列前所未有的重大变革,其中之一就是对法治思想的深入实践。

本文将着重探讨中国秦朝的法治思想与实践。

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一个中央集权国家统一统治的封建王朝。

为了确保国家统治的稳定与治理的有效性,秦始皇实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其中就包括对法治的推行。

秦始皇追求以法治国,实行严密的法律制度,为中国秦朝法治思想与实践奠定了基础。

秦朝的法律制度首次实现了统一,继承了先秦六国时期的法律精华,通过制定《律令》、《法令》等法律文件,使统治者的法律观念贯彻始终。

首先,中国秦朝的法治思想与实践体现在对罪刑的规范与执行上。

秦始皇的法律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各种罪行及其对应的刑罚,以及审判程序等方方面面。

并且,秦朝着重追求对罪行的公正、公平的审判标准,尽可能地减少了人身的主观因素的干扰。

这使得秦朝的法律体系具有明确的条文依据,并且实施了一系列的法治原则,如让审理者尽正当的举证之义务、重视证据的严密性等等。

这些法治思想与实践的特点,对后世中国法律思想与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其次,中国秦朝的法治思想与实践也体现在对土地制度与农民权益的保护上。

秦始皇以法治思想来规范土地制度,实行官僚经济,并将土地进行重新分配,以确保社会的稳定与农民的权益。

改革后,农民获得了更多的土地权利,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保障与政策扶持。

这种法治思想的实施,使得秦朝农民的生活水平得到显著提高,社会的稳定也为国家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另外,在秦朝的法治思想实践中,还体现了对民众治安保护的重视。

秦朝实行严密的管制制度,追求社会的稳定与治安的保障,因此在实践中对于打击犯罪行为极为重视。

秦始皇颁布了防盗、防火等措施,建立了严密的警卫体系,加强了治安的维护。

与此同时,秦朝还制定了严格的谋杀、盗窃等犯罪行为的指导方针,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这使得秦朝的法治思想与实践在保护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秦朝的法家思想与法律制度

秦朝的法家思想与法律制度1. 引言秦朝是中国历史上承先启后的重要朝代之一,秦始皇以法家思想为指导,推行一系列法律制度改革。

本文将从法家思想的基本理念入手,探讨秦朝的法律制度,以及法家思想与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

2. 法家思想的基本理念法家思想是古代中国的一种哲学思潮,其核心理念是以法治国。

法家思想主张制定完善的法律,借助法律来约束和规范人民的行为,以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国家的统一。

法家思想注重实用性和效果,强调法律的严密与公正性,追求法治的高效与威严。

3. 秦朝的法律制度秦朝在法律制度建设上做出了许多重要的改革。

首先,秦始皇颁布了《律令法式》,将秦国不同地区的法律规范进行统一,实现法律制度的一体化。

该法典将法律条文进行分类编排,明确规定犯罪与刑法的适用范围。

其次,秦朝推行了重刑峻法,执行严格的刑罚制度,以震慑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秩序。

此外,秦朝还实行了严格的官员考核制度,鼓励廉政和勤政,增加法律执行的公正性和效率。

4. 法家思想对法律制度的影响法家思想对秦朝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法家思想奠定了以法律为准绳的统治基础,使得社会秩序得以得到有效的维护。

其次,法家思想的实用主义倾向使得法律制度更加注重实效和效率,为秦朝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此外,法家思想还强调集权统治,秦始皇推行的法律制度体现了强大的中央集权,有助于统一秦朝的法律体系。

5. 法家思想与秦朝法律制度的局限性尽管秦朝的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秩序,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首先,秦朝过分强调了法律的严刑峻法,忽视了罚罪的恩改,导致社会对法律的信任度下降。

其次,秦朝法律过于严苛,给人民带来了沉重的负担,民众不满情绪加剧。

再次,由于法律制度的集权化,给了皇权过大的权力,容易导致滥用职权和权力腐败等问题。

6. 结论秦朝的法家思想与法律制度紧密相关,法家思想为秦朝的法律改革提供了理论指导和思想基础。

秦朝的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国家的统一,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

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秦汉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也是中国封建制国家形成和发展的重要阶段。

在这个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也经历了巨大的发展和变革。

一、秦始皇时期的法律制度在秦始皇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经历了一次巨大的革命。

秦始皇统一了六国之后,开始实施一系列重大的变革,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法律制度的变革。

秦始皇时期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大一统的法律制度,二是严苛的刑罚。

秦始皇时期的法律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大一统。

在此之前,中国六国各有自己的法律制度,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规矩。

在统一了六国之后,秦始皇开始实施大一统的法律制度,将各地的规矩统一起来,确保法律实施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此外,秦始皇还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包括《律历》、《墨子》、《权书》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于后世的中国法律制度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秦始皇时期的刑罚也十分严苛。

当时的刑罚主要包括斩、杀、割、盐、烙等,其中斩首是最高刑罚,常用于对叛逆、反抗者的处罚。

由于刑罚严厉,导致不少人被冤枉或错判,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灾难。

二、汉代法律制度汉朝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又有了新的发展。

汉武帝时期,首先发布了历史上第一部宪法《太初历》,此后又逐渐形成了以“法家”为代表的各类法律法规,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汉典》、《孝经》、《礼记》等。

与秦始皇时期相比,汉代法律制度更加完备和科学,涉及到诸多领域,如土地、财产、婚姻等。

汉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也促进了中国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同时,汉代法律制度的完善也给后来的中国法律制度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三、司法实践在秦汉时期,司法实践也有了很大的进步与发展。

在秦始皇时期,展开了一次大规模的普查,其中一项重要的目的是为了建立法律档案和获取证据。

这把证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能够更加严格和公正。

同时,秦始皇还设立了便民官、龙光署等机构,实行独任制。

这些措施为汉代经济和政治制度的稳定提供了帮助,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

秦汉文化与法律的关系

秦汉文化与法律的关系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工具。

在历史上,中国的法律发展经历了不同的阶段,其中秦汉时期的法律体系对中国法律史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秦汉文化与法律的关系,从中窥探中国法律史的演变。

一、秦汉文化的特点秦朝建国后,实行了一系列改革,对中国历史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秦汉时期不仅是法家思想大放异彩的时期,而且还是中华文化宝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点主要有:1. 精神实质:法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支,强调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主张通过立法来规范社会行为。

秦汉时期,法家思想在中国文化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有效地推动了法律的发展。

2. 文化遗产:秦汉时期留下了丰富的文化遗产,如秦始皇兵马俑、汉武帝灵柩等,这些文物成为了中国文化宝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 社会制度:秦汉时期实行了严格的中央集权制度,这种制度对于国家政权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作为制度的一部分,法律也得到了较大的发展。

二、秦汉法律的特点秦汉时期是中国法律史上的重要时期,其法律体系具有以下特点:1. 确立了一个完整的法律制度: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将各地的法律规定整合为一部法律,称为《律令》,建立了完整的法律体系。

2. 实行法治思想:秦汉时期,中国开始强调法制,将法律视为一种有效的社会规范,这种法治思想在中国法律史上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和发展。

3. 重视刑法:秦汉时期,法律的重心在刑法方面,对罪犯实行了严格的惩罚,但也有保障公正的措施,像《九章律》就规定要让被告有辩护的机会,所以刑法与宽惠并重,这也是中国法律的传统特点。

三、秦汉文化对法律的影响秦汉文化对法律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发扬法治思想:在秦汉时期,法家思想在中国文化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强调法律的地位和作用,实行法治思想,使中国的法律发展向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2. 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秦汉时期,中国建立了完整的法律制度,如秦始皇的《律令》和汉武帝的《新律》,这种完善的法律体系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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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法家法治思想与汉武帝朝的法律实践作者:郭帅帅来源:《文教资料》2018年第05期摘要:汉武帝的政治路线往往被归纳为“外儒内法”。

这一提法只是强调了汉武帝朝对先秦法家思想的继承,极容易掩盖汉武帝大肆改造法家思想的事实。

通过考察分析先秦法家法治思想在汉武帝朝的继承与异变,可以发现汉武帝朝的法律实践虽然继承了先秦法家的暴力原则,但最为法家推重的法治真精神却在改造中丧失。

以“外儒内法”定位汉武路线名不副实,远不及“霸王道杂之”或者“德刑兼用”精准。

关键词:法家法治思想汉武帝法律实践外儒内法汉武帝时代于法家思想而言有着特殊的意义。

商韩之术受秦朝灭亡的牵连,声名狼藉。

汉初以黄老治国,国家政治中的法家色彩并不浓厚。

至汉武帝始,才使法家思想重见天日,形成了所谓“外儒内法”的统治模式。

汉武帝朝“外儒内法”的说法虽流布甚广,但不见于古籍,直至现代才屡见于各家论著之中。

如安作璋、刘德增两位先生合著的《汉武帝大传》,马小红、柴荣主编的《中国法制史》等都如是表述。

可是,经笔者研究发现,汉武帝虽重拾法家思想,却对其法治思想大肆改造。

改造使法治简化为刑治,蜕变成为人治。

因此,应当反思一下,用“外儒内法”隐括汉武路线是否合适。

其实汉武帝对于法家的法治思想只是取其暴力刑罚以继承之。

法家之法固然充斥着暴力,但暴力并非法治思想的第一要义。

立法的明白易知、执法的严格无私、司法的公平公正才是法治真精神,然而这些理念却被汉武帝严重践踏。

法家思想的核心正是法治,法治真精神既然被阉割,汉武“内法”的说法便不甚恰当。

综合考虑,笔者认为以“霸王道杂之”①或者“德刑兼用”概括汉武路线更精准②。

接下来,笔者将着重论述法家法治思想在汉武帝朝法律实践中的继承与形变,以求对此问题作直观说明。

一、汉武帝朝对先秦法家法治思想的继承应当指出,汉武帝朝对先秦法家的法治思想还是有所继承的。

只不过所继承的乃是法治思想中的暴力性或“霸道”性。

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严刑峻法思想在武帝朝的接受严刑峻法思想在《商君书》与《韩非子》当中都有鲜明的表述。

《商君书》言:“行刑重轻,刑去事成,国强;重重而轻轻,刑至事生,国削。

”③《韩非子》亦云:“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

”④在先秦法家看来,非但“罪重而刑轻”不可以,即便是刑与罪相当、“重重而轻轻”也是乱国之举。

只有从重量刑,加大犯罪成本,臣民才会断绝逃脱罪责的侥幸心理。

先秦法家将这个过程概括为“以刑去刑”。

相反,仅仅是“刑加于罪所终”,甚至是重罪轻判,远不足以震慑人心。

对于重刑思想,汉武帝朝不遗余力地加以继承。

兹举如下史实作证明。

义纵上任定襄太守伊始,便大开杀戒。

凡之前重罪轻判者,统统报杀,犯人们的宾客昆弟仅仅因为“私入相视”被执行死刑。

汉武帝末年,鉴于盗贼多发的治安形势,武帝“作沈命法,曰群盗起不发觉,发觉而捕弗满品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⑤。

失察罪与失职罪,竟然对应的是死刑。

这部问责法真可谓严酷之极。

此外,一些国家重臣也往往因小过而畏罪自杀,如丞相赵周是因明知列侯酎金不足却不上报,丞相李蔡是因侵孝景园堧地,御史大夫商丘城是因庙中醉而歌。

罪过并不严重,但官员们却不待判决,自行了断。

因此,不难料定他们面临的当是极刑。

这足以从侧面证明汉武帝时量刑之严酷。

(二)连坐制度在武帝朝的规复连坐之法是指一种因他人犯罪而使与犯罪者有一定关系的人连带受刑的制度。

《商君书》曰:“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

民不敢试,故无刑也。

”⑥即认为在从重量刑的同时还应当确立连坐制度,如此这般,甚至不难实现零犯罪率的治安局面。

在法家看来,连坐之法可以增加臣民犯罪的顾虑,进一步提高违法的成本。

此外,还可以起到监督犯罪的作用。

因为臣民在连带受刑的高风险之下,必定会相互纠举,踊跃告密,那么犯罪者便无所遁逃。

连坐法在商鞅变法时被施行,且为秦国历代所延续。

汉代最初也是有连坐之法的。

但由于连坐制度过于残酷,因此被高后、孝文两朝逐步废除。

汉武帝时,却再度恢复。

在汉武帝的授意之下,张汤、赵禹等人制定了“监临部主”之法,且为汉武帝批准实行。

所谓的“监临部主”之法是指犯罪发生后,包括监临(监督检查法律执行情况的官员)和部主(犯人所在部门的官员)在内的相关人员都要连坐。

此外,因犯罪而受族灭的记载不绝于史书,即便如灌夫、主父偃、李陵、公孙贺等重臣也都惨遭灭门之刑。

二、先秦法治思想在汉武帝朝法律实践中的变异汉武帝朝虽继承了法家的重刑思想与连坐之法,却在诸多方面背弃了法家的法治原则,这些方面才是先秦法家思想的核心。

现条论如下:(一)对“明白易知”的立法原则的背弃《韩非子》曰:“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故法莫如显。

”⑦又曰:“明主之表易见,故约立;其教易知,故言用。

”⑧可见在看来法律的明白易知应当是题中应有之义。

《商君书》中也有“苟非明法以守之,与危亡为邻”⑨等相关表述。

那么,如何确保法律的明白易知呢?首先,他们主张法令的规定要详尽具体,无歧义,即所谓“明主之法必详事”。

其次,他们强调法律要标准统一,保持稳定。

即所谓“法莫如一而固”。

但是,经研究发现,汉武帝时期的法治实践完全背离了先秦法家明白易知的立法原则。

背弃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法令繁苛,臣民无法掌握。

对于汉武帝朝的法令,《汉书·刑法志》统计如下:“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

”⑩类型之多,条文之多,令人咋舌。

如此,法令自然不“易见”,臣民自然不“易知”,他们往往动辄得咎,无意之中便可能堕入法网。

十三任丞相中,因罪而死的竟有六位之多。

其余官员受罪披刑者俯拾皆是。

第二,法律规定互相冲突,破坏了统一固定的立法原则。

据《汉书·刑法志》记载,各郡和诸侯国所接受的法律混乱不一,罪同而论异的现象时有发生。

这造成司法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奸猾的官吏们趁机司法腐败,生杀予夺。

法令标准如此的不统一,臣民们自然无所措手足。

第三,法律规定不详尽,司法官员往往可以随意进行司法解释。

武帝朝的酷吏们往往以舞文弄法为能事。

舞文弄法是指歪曲法律条文,任意进行司法解释。

这种现象在武帝朝相当普遍。

如:“吏用法,巧文寖深”{11}、“汤辩常在文深小苛”{12}、“刀笔吏专深文巧诋”{13}等,都是史家对酷吏们舞文弄法的记录。

这足以证明武帝时的法律规定是不详尽的,正是不详尽的法律规定为酷吏们的深文周纳开启了方便之门。

(二)变“依法治狱”为“君主主观决狱”先秦法家反对君主以智治国。

即便智如尧舜,也不应如此。

韩非子就明确说过:“释法术而任心治,尧不能正一国。

”{14}这是因为任何人都无法杜绝决策失误的可能,真正可保无虞的是法律。

法律是君主意志的反映,又可以避免心治的失误,因此法治是最优化的治国方案。

那么,君主便不应该舍优取劣,任智而不任法。

以智治国尚且不可,以智判案就更是为法家所反对。

韩非子就将私心自用、任意刑戮的君主称呼为“暴者”。

他们“心毅而易诛”,很容易造成“下怨其上”、“民将背叛”的政治危机。

汉武帝却往往无视法律,以个人意志干预司法,妄杀事件时有发生。

案件审判往往无视法律与事实,唯君命是从。

兹举两项大案来作证明。

首先是魏其侯之案。

魏其侯因无法举证景帝曾下诏于他,按照法律,罪当弃市。

可是在武帝干预之下,魏其侯被免除死刑。

正当魏其侯自认为警报解除的时候,情况又急转直下。

关于他的流言蜚语上达天听,于是汉武帝又改变主意,将他弃市渭城。

再看主父偃之死。

主父偃被人以劫迫齐王自杀的罪名举报,但调查发现,主父偃虽然私受贿赂,却并没有胁迫齐王自杀的犯罪事实。

按照法律程序,应当判处主父偃受贿罪,给予相应刑罚。

然而,汉武帝为了平息诸侯的众怒,竟无视法律,干预司法,判主父偃族灭之刑。

由以上两个案件可知,法律在汉武帝那里,合其心意则用,不合心意则弃,司法完全丧失了客观性,这对先秦法家思想而言是一种严重的悖反。

(三)变“治狱去道德化”为“以德入刑”先秦法家认为“爱多者则法不立”{15},人情道德因素应该被排除在法律范围之外。

而且依照法家观念,道德非但不应该出现在立法与司法中,甚至不可以用其治国。

因此,“远仁义”的呼声在《商君书》与《韩非子》中此起彼伏。

法家“去道德化”主张建立在他们对人性恶的判断之上。

他们说“今之民巧以伪”{16},就只能用“刑罚必于民心”{17}的方法来治国。

如果以德治国,就只能令国家陷入混乱。

汉武帝时期却将道德因素引入司法判决,开创了“春秋决狱”模式。

“春秋决狱”是指法官在判案时不引用国家正式的法律条文,而是依据以《春秋》为主的儒家经典进行案件审理。

这一模式是董仲舒为汉王朝司法系统所创制的,并在廷尉张汤的主理下得以推行。

董仲舒原书已经亡佚,据后世钩稽,可获知春秋决狱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亲亲相隐。

即亲人犯罪,另一方可以隐匿不报,这种行为受法律支持。

相反,如果亲人犯罪,另一方举报,则要负法律责任。

如刘爽告发父亲衡山王刘赐谋反,刘赐虽然被杀,但刘爽也因为告发父亲被弃市。

亲亲相隐固然有利于顾全亲情,弘扬孝道,但容易助长包庇现象。

第二,原心定罪。

即犯罪人的主观意志对法律案件的判决起着关键作用。

如果犯罪人主观善意,则可以减刑免罪;如果犯罪人主观故意,则即便是犯罪未遂,也要从重处罚。

原心定罪,自然有其合理性,司法审判不能不顾及犯罪动机。

但是犯罪动机不应成为量刑的第一依据,如果将主观凌驾于客观的犯罪事实之上,则破坏了法律的客观性。

考察春秋决狱的以上两个方面,实质上都是将道德因素的考量引入司法判决。

春秋决狱的其余内容也不外乎如此,因为德治正是儒家经典的核心所在。

总而言之,春秋决狱的实质是“以德入刑”,这是对先秦法家的一个重大背弃。

(四)对“公平公平”的司法原则的破坏司法公平是先秦法家重要的价值追求。

《商君书》曰:“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

”{18}《韩非子》曰:“法不阿贵,绳不挠曲。

”{19}都说得斩钉截铁,不留余地。

法律如对特殊人物网开一面,那么法律的权威便荡然无存,极容易助长逃脱罪责的侥幸心理。

这正是先秦法家主张司法公平的内在逻辑。

反观汉武帝朝的司法实践,我们可以发现,司法不公的现象大量存在。

张汤治狱,看人不看法,如果是豪杰犯法,就必定“舞文巧诋”。

如果是“下户羸弱”犯法,则设法宽宥。

杜周治狱也是如此,窥上意而不循法。

周阳由治狱,完全凭借个人的好恶,关系好的,他“挠法活之”,关系差的,他“曲法诛灭之”。

对于这样的现象,汉武帝往往姑息纵容。

《汉书·刑法志》将汉武帝的司法政策导向概括为“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20},即办案人员舞文弄法,故意诬陷,免于追责;相反,如果赦免减轻犯人的罪责,将受到严惩。

这种政策导向正是酷吏横行、深文周纳与司法不公现象的真正源头。

综上所述,汉武帝朝对先秦法治思想有继承、有改造。

但改造远大于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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