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刑罚执行制度的完善与创新_以构建和谐社会为视角

合集下载

完善监狱制度体系建设

完善监狱制度体系建设

完善监狱制度体系建设一、引言监狱作为社会的重要机构,旨在惩罚和改造罪犯,维护社会秩序。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犯罪形式的多样化,监狱制度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

如何完善监狱制度体系,提高罪犯改造效果,成为了当前社会的重要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如何完善监狱制度体系建设。

二、监狱制度体系建设的原则1. 依法治国。

监狱制度体系建设必须遵循依法治国的原则,确保监狱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同时,要加强对监狱工作的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2. 人道主义。

监狱制度体系建设应坚持人道主义原则,尊重罪犯的人权和尊严,关注罪犯的身心健康,为罪犯提供必要的医疗和心理辅导服务。

3. 改造为主。

监狱制度体系建设应以改造罪犯为主,注重对罪犯的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能培训,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

4. 安全第一。

监狱制度体系建设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监狱的安全和稳定。

三、加强罪犯分类管理1. 建立罪犯分类标准。

根据罪犯的犯罪性质、犯罪程度、改造表现等因素,建立科学的罪犯分类标准,对罪犯进行分类管理。

2. 实行分类关押。

根据罪犯分类标准,将罪犯分为不同类别,实行分类关押。

同时,要根据罪犯的改造表现和风险评估结果,对罪犯进行动态调整。

3. 实行分类教育。

根据罪犯的分类情况,实行分类教育,制定不同的教育计划和课程设置,提高教育效果。

四、加强监狱工作人员队伍建设1. 严格招聘标准。

监狱工作人员的招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严格的招聘标准和程序,确保招聘到高素质的工作人员。

2. 加强培训和教育。

监狱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专业培训和教育,提高业务能力和素质。

同时,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政建设,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3. 提高待遇和福利。

监狱工作人员的工作压力大、风险高,因此应提高他们的待遇和福利,吸引更多的人才加入监狱工作队伍。

五、加强监狱监督和评估工作1. 建立监督机制。

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监狱工作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监督。

关于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的若干思考

关于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的若干思考

关于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的若干思考一、引言刑罚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安宁的重要手段之一,而刑罚执行则是实现刑罚目的、维护司法公正的基础性工作。

然而,当前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执法过程中的不合规行为、监狱管理的漏洞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刑罚执行的合法性和效果,需要进一步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确保刑罚执行科学、合法、有效。

二、加强执法监督加强对刑罚执行过程的监督意义重大。

一方面,可以发现和纠正执法人员的不当执法行为,减少不当执法行为给受刑人带来的不必要的伤害;另一方面,可以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刑罚执行的合法性和效果。

因此,要从以下几方面加强执法监督。

1.加强对刑罚执行设施的监督:加强对监狱、看守所等设施的监督,防止不必要的伤害和他人侵入的潜在威胁。

2.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督促执法人员规范执法操作,杜绝滥用权力的行为发生。

3.加强对受刑人的监督:加强对受刑人的监督和管理,保护受刑人的基本人权,防止不必要的伤害和违规行为发生。

三、强化程序规范规范执法程序是确保刑罚执行合法性的关键所在,必须要通过程序规范来确保刑罚执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明确依据:在刑罚执行前,要明确刑罚执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必要的程序和依据不能省略。

2.遵循程序: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必须要严格尊重法律程序,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刑罚执行过程合法无误。

3. 甄别证据:要加强证据的甄别工作,杜绝排除证据、非法取证等不当行为,保护被刑罚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监狱管理刑罚执行的效果和合法性与监狱管理有直接相关性。

因此我们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监狱管理。

1.加强对监狱守卫员的管理:监狱守卫员是监狱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要确保监管人员的素质和职业操守,防止滥权和受害人身伤害的情况发生。

2.加强对受刑人的关注和照顾:确保受刑人的基本权益受到充分的尊重,为受刑人提供良好的生活和心理环境。

新形势下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机制完善(DOC)

新形势下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机制完善(DOC)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肩负着对于罪犯实行监禁、改造、管理和教育的职能,这一系列职能的最终目的,就是将罪犯改造成为不再危害国家、危害社会、危害家庭的守法公民。

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对于社会的安全稳定,对于构建小康社会,起着无比重要的作用。

监狱作为阶级社会的产物,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作为社会主义监狱,已经走过了六十多年的历程。

中国的监狱工作已经从当初的以镇压反革命为主,逐步过渡到对罪犯教育改造。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监狱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我国的监狱工作与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相比,监狱工作的发展是缓慢的,无论在实际工作中,还是在监管改造理念上,都是滞后的。

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更好的实现监狱的职能,履行党和国家赋予的历史使命,实现刑罚的目的,维护社会的稳定与政治文明,更好的为国家的现代化建设服务,成为摆在监狱工作者面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刑事司法是社会公平的最后防线,监狱是“最后防线”的最后屏障。

监狱的刑罚效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国家的长治久安,而刑罚执行制度则是监狱工作有效运行的根本保障。

完善刑罚执行制度,对于惩罚和预防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我们必须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完善与创新监狱刑罚执行制度,不断探索和完善一套适合新形势下的社会主义特色的刑罚制度,以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谐。

本文试从我国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历史与现状出发入手,分析研究制约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发展的瓶颈所在,对解决制约刑罚执行工作发展的因素从法制建设、队伍建设、健全监督等方面进行初步探讨,尝试回答“中国监狱工作将要走向何方?未来的监狱究竟是什么样子?”这一命题,对监狱发展建设实现法制化、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监督保障化等进行探索,并就监狱刑罚执行工作作一展望,以就教于理论专家与监狱实际工作者同仁。

一、我国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历史与现状(一)、我国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历史新中国的监狱成立与发展大致可分五个阶段。

论我国刑罚执行监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罚执行监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罚执行监督制度的完善刑罚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是检察机关最基本的业务之一。

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有效落实对刑罚能够准确的执行,维护执法的公信力,保护犯罪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等都有重要意义。

本文笔者主要采用了对比分析的方法、文献分析的方法、归纳的方法以及实证的方法,从执行监督有关立法、监督体制、监督方式等方面着手并结合我国刑罚执行监督的实践,分析我国刑罚执行监督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和改革完善思路。

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刑罚执行监督概述部分。

首先介绍了刑罚执行监督的概念、特征、刑罚执行与刑罚执行监督之间的关系等;其次归纳了刑罚执行监督包括的内容,具体有对死刑执行的监督、对交付执行、变更执行、终止执行活动的监督以及对其他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等等;其次分析了刑罚执行监督制度的法律渊源和理论基础;最后阐述了刑罚执行监督的现实意义。

第二部分是对目前我国刑罚执行监督的现状分析。

首先是立法层面的问题,主要是刑罚执行规定不明确,关于刑罚执行监督的规定过于原则、相对滞后;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监督流于形式等等;其次在体制上,主要存在旧的监督理念、刑罚执行监督机构设置不合理以及刑罚监督主体队伍建设相对滞后等问题;最后对生命刑(死刑立即执行)执行、监禁刑执行、监外执行、财产刑以及资格刑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其存在的问题。

第三部分是针对以上问题提出自己对完善我国刑罚执行监督制度的一些看法和思路。

首先,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的相关立法,建议制定统一的刑罚执行法、明确统一的刑罚执行机构、通过立法加强刑罚执行监督的功能;其次,完善刑罚执行监督机制方面,要更新执法理念,树立先进的法律监督原则、对刑罚执行监督机构进行合理设置并加强执行监督队伍的建设;最后,对生命刑(死刑立即执行)执行、监禁刑执行、监外执行、财产刑以及资格刑等方面进行进一步完善等等。

关键词:刑罚执行、刑罚执行监督、人权保障、检察机关目录引言 (1)第一章刑罚执行监督概述 (2)一、刑罚执行监督的含义 (2)(一)刑罚执行监督的概念 (2)(二)刑罚执行监督的特征 (3)(三)刑罚执行与刑罚执行监督之间的关系 (4)二、刑罚执行监督的内容 (5)(一)对死刑执行的监督 (5)(二)对刑罚交付执行、收押的监督 (6)(三)对刑罚执行变更的监督 (6)(四)对刑罚终止执行的监督 (6)(五)对其他执行活动的监督 (7)三、刑罚执行监督的法律渊源及理论基础 (7)(一)刑罚执行监督的法律渊源 (7)(二)刑罚执行监督的理论基础 (7)四、刑罚执行监督的意义 (8)(一)保障刑罚正确执行,有效的实现刑罚的目的 (8)(二)保护被执行人员的合法权益 (8)(三)促进刑罚执行机关严格执法办事,提高执法水平 (9)(四)保障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维护法律尊严 (9)第二章目前我国现行刑罚执行监督的现状分析 (10)一、刑罚执行监督立法层面的问题 (10)(一)关于刑罚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 (10)(二)法律关于刑罚执行监督的规定过于原则、相对滞后 (11)(三)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监督流于形式 (11)二、刑罚执行监督体制上存在的问题 (12)(一)旧的监督理念限制监督功能的发挥 (12)(二)刑罚执行监督机构设置不合理........................................................ 13(三)刑罚执行监督主体队伍的整体水平不高. (13)三、刑罚执行监督存在问题的分类分析 (14)(一)生命刑(死刑立即执行)执行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14)(二)监禁刑执行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15)(三)监外罪犯刑罚执行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17)(四)财产刑执行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18)(五)资格刑执行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19)第三章完善我国刑罚执行监督制度的途径 (21)一、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的相关立法 (21)(一)建议制定统一的刑罚执行法 (21)(二)应当明确统一刑罚执行机构 (21)(三)立法加强刑罚执行监督的功能 (22)二、完善刑罚执行监督机制 (23)(一)更新执法理念,树立先进的法律监督原则 (23)(二)完善刑罚执行监督机构设置 (23)(三)加强执行监督的队伍建设 (24)三、进一步完善刑罚执行监督体系 (25)(一)生命刑(死刑立即执行)执行监督的完善 (25)(二)监禁刑执行监督的完善 (26)(三)监外罪犯刑罚执行监督的完善 (28)(四)财产刑执行监督的完善 (29)(五)资格刑执行监督的完善 (30)结论 (31)参考文献 (321)引言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刑罚执行监督制度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关于加强刑罚执行工作 提高刑罚执行质量的思考

关于加强刑罚执行工作 提高刑罚执行质量的思考

关于加强刑罚执行工作提高刑罚执行质量的思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第三章明确规定:"刑罚执行的主要内容:一是收监;二是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三是监外执行;四是减刑假释;五是释放和安置."近年来,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刑罚执行工作,大力提倡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求严格执法,按章办事,科学管理,阳光操作,不断提高刑罚执行质量,充分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确保监管场所安全稳定,打造平安监狱,为建设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2005年前后,我省大部分监狱陆续成立刑罚执行科,把相关刑罚执行业务工作从狱政管理部门划出归口刑罚执行部门管理,由此可见,刑罚执行工作得到了加强,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刑罚执行工作,不断提高刑罚执行质量,谈一点粗浅的看法.一,目前刑罚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刑罚执行部门设置岗位职责不规范1,部门设置不规范.就全国而言,有的省设置刑罚执行处,而有的省确没有设置刑罚执行处;就各省而言,有的监狱设置刑罚执行科,而有的监狱确没有设置刑罚执行科.2,工作职责业务范围不规范.从目前已设置刑罚执行科的工作情况来看,有的是纯粹从事减刑,假释工作;有的是从事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有的是从事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收监,出监工作;有的是从事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收监,出监,申诉控告检举工作;有的是从事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收监,出监,申诉控告检举,公检法取证,罪犯离婚开庭以及罪犯解回再审等工作;此外,还有的从事罪犯档案管理工作.3,岗位设置不科学.就目前掌握情况来看,有的监狱刑罚执行科配备3名工作人员,有的监狱刑罚执行科配备4名工作人员,还有的监狱刑罚执行科配备6名工作人员以上不等.出现人少事多和人多事少的不正常现象.(二)减刑幅度不规范1,在有期徒刑罪犯减刑中,同是省局审批的省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有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减刑6个月至1年,有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而有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只减刑6个月. 2,在有期徒刑罪犯减刑中,同是记功,表扬,不同的地区中院减刑幅度也不一样,一次记功减刑有6个月,5个月,4个月或3个月不等;一次表扬减刑有4个月,3个月或2个月不等;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有的地区中院算,有的地区中院又不算,即使算也不一样,一个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减刑有8个月,4个月,3个月不等.3,同是记功,表扬奖励,在有期徒刑罪犯和无期徒刑罪犯减刑中的幅度有很大差异.一次记功在无期徒刑罪犯减刑中能减一年,而在有期徒刑罪犯减刑中只能减3——6个月不等;一次表扬在无期徒刑罪犯减刑中能减6个月,而在有期徒刑罪犯减刑中只能减2——4个月不等. (三)操作程序不规范1,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的制作问题,有的监狱由刑罚执行科制作,有的监狱由监区,分监区(直属分监区)制作.2,提请减刑幅度的问题,有的监狱在上报材料中提请减刑幅度,而有的监狱在上报材料中不提请减刑幅度.3,各级签字签名人员不规范.监狱级的,有的是监狱长签字,有的是分管副监狱长签字;监区级的,有的是教导员签字,有的是监区长签字,有的教导员,监区长都签字;分监区(直属分监区)级的,有的是指导员签字,有的是分监区长签字,有的指导员,分监区长都签字.4,监狱评审委员会研究意见,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中无签字栏目及地方.使监狱评审委员会研究意见没有办法体现.(四)罪犯卷宗材料档案管理不规范1,平时查阅罪犯档案和办理罪犯减刑卷宗,发现卷宗材料档案里的纸张大小不一,有A4纸,有A3纸,有16开纸,还有比16开纸小一点的各种信纸稿纸等.2,管理不规范,有的以监区,分监区为单位集中存放管理,查起来很麻烦,工作效率低.还有的档案室和仓库在一起,存在安全隐患,明显不符合档案管理规定.3,卷宗装订不规范.有的用线装订,有的是订书机订,有的装订位置不标准.二,解决问题的想法与建议(一)建议明确工作职能部门和岗位职责1,按照《监狱法》规定,根据工作需要,首先要成立刑罚执行部门,即省监狱管理局要成立刑罚执行处,各监狱也要相应地成立刑罚执行科,上下一致,理顺工作关系,对口开展工作.2,规范工作职责,按照《监狱法》规定,刑罚执行部门主要从事罪犯收监,申诉,控告,检举,监外执行,减刑,假释,出监,安置等工作.对于公检法来监狱联系有些工作,如取证,函调罪犯档案有关内容,律师会见,罪犯离婚开庭以及罪犯解回再审等应归口狱政管理部门或狱内侦查部门负责牵头办理,有利于更好地掌握罪犯思想动态,便于加强对罪犯的跟踪管理,使后续的工作更好地开展,确保监管场所更加安全稳定.3,明确岗位职责,科学配备工作人员,按照罪犯总数的2‰——3‰比例配备工作人员.这主要是根据办卷数量控制在押犯总数的25%以内,收监,出监的法律文书填写制作发放邮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的处理,办理保外就医以及续保考察等日常性工作量测算出来的.根据以上业务范围工作职责,可分为四大类岗位:即领导岗位,审理岗位,外勤岗位,内勤岗位. (二)建议规范减刑幅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细则(2004年1月5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试行) 2005年5月23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8次会议修订2007年10月8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8次会议修订)"第九条服刑罪犯的减刑幅度,除考察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外,还应结合省监狱管理局《关于罪犯改造计分考核奖惩办法》进行,将"办法"规定的罪犯获表扬,记功的次数作为减刑幅度的基本依据.省监狱管理局认定的单项表扬,记功亦可作为减刑幅度的基本依据.对累犯,毒品再犯,犯有数罪,以及因毒品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含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罪犯的首次减刑,在其所获功奖所对应的可减刑期内,扣减六个月.(1)......(2)无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应连续获二次以上表扬或一次记功奖励才能减刑,减刑幅度为:获三次记功或六次表扬奖励的,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获二次记功或四次表扬奖励的,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获一次记功或二次表扬奖励的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3)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应获二次以上表扬或一次记功或有立功表现的才能减刑,一次减刑的幅度不得超过一年;符合以上条件并有立功表现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幅度不得超过二年;(4)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获三次以上表扬或二次表扬并一次记功或有立功表现以上奖励的,一次减刑的幅度不得超过二年;符合以上条件并有立功表现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幅度不得超过三年."从第九条第二款可以发现,在无期徒刑减刑中一次记功减刑幅度相当于二次表扬的减刑幅度,因此个人认为在计分考核的分值上要体现一次记功的分值要相当于二次表扬的分值,才具有科学性和公平性,体现公正性.这就要求计分考核要规范,设置分值要科学,本人认为罪犯的累积分达到100分就可记功一次,达到50分就可表扬一次,原则上以记功为主,滚动核算.涉及到最后一次减刑时达到50分的,就可按表扬核批.只要记功,表扬设置的分值是一致的,那么省内,国内相互调犯,即使到异地监狱,办理减刑时执行标准也一样,执法尺度是一样的,从而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因为由省高院裁定减刑,标准尺度基本一致,即一次记功相当于减1年,一次表扬相当于减6个月.建议全省乃至全国各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有期徒刑罪犯减刑中,执行标准尺度也应该一致,可以按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尺度的一半计算,即一次记功减6个月,一次表扬减3个月.在实际工作中,要灵活掌握,新的新办法,老的老办法.老的奖励,五花八门,有半年一次的记功,表扬,有100分记功,50分表扬的,有60分记功,30分表扬的,也有过度性政策如20分表扬的.所以建议老的奖励,一次记功减4个月,一次表扬减2个月.(三)建议规范操作程序1,关于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的制作问题,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中第十三条规定,由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或《提请假释建议书》.因此由刑罚执行科工作人员具体操作承办.2,关于提请减刑幅度的问题,建议由监狱在上报材料中提请减刑幅度.各地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监狱提请的幅度进行审核把关,实事求是地作出减刑裁定.裁定的幅度在监狱提请幅度的基础上有增减的,要说明原因.3,要规范各级签字人员.建议监狱级的,应该由主管此项工作的监狱领导签字;监区,分监区(直属分监区)的也应该由主管此项工作的负责人签字,做到职责分明.遇特殊情况,也可以由临时主持会议的负责人签字.4,上面谈到有监狱,监区,分监区签字的,就是没有监狱评审委签字的,所以建议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中增加一个"监狱评审委意见"栏目,由监狱评审委会主任根据评审委员会研究意见签字.同时建议,各级领导要进一步重视刑罚执行工作,抽调精干人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尽快制订《刑罚执行工作流程》,进一步规范操作程序.可在新建监狱试点,应用后,加以推广.(四)建议规范档案管理,提高罪犯档案管理质量1,目前针对档案纸张大小不一,如有的用A4纸,有的用A3纸,还有比16开纸小的各种信纸稿纸等.建议按国际标准,统一使用A4纸,规范档案大小.2,管理方法不先进,有的按单位集中管理,查起来很麻烦,工作效率低.有时在实际工作中,调阅服刑罪犯档案或释放罪犯档案,确不能立即调到.建议按姓氏笔画管理好一些,按干部档案管理方法管理好一些,做到档案要及时归档.3,卷宗装订不规范.有的用线装订,有的是订书机订,有的装订位置不一.据了解,干部档案和企业档案都开展了升级达标活动,其好的做法值得借鉴.4,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对档案管理人员要进行业务培训,要组织开展罪犯档案升级达标活动,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同时要提高电子档案的管理水平,及时做好电子档案的维护工作.罪犯档案管理水准是体现刑罚执行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刑罚执行质量的好坏,水平的高低,以及刑罚执行过程结果是否公开,公平,公正,执法程序是否规范,都要通过档案记载来反映,体现,印证.因此,档案管理质量的高低,能直接影响刑罚执行质量水平的高低,所以,重视和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对提高刑罚执行质量将大有裨益.以上是本人四年来从事刑罚执行工作的一点体会和不成熟的想法,不妥之处,敬请领导和行家给予斧正.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

以监狱为视角,谈刑罚执行监督的问题与完善

以监狱为视角,谈刑罚执行监督的问题与完善
以监 狱 为 视 角 ,谈 刑 罚 执 行 监 督 的 问题 与 个环节 ,关 系到刑法 、刑诉 目的 的最终实现 ,也是广大人 民群众对司法是否公 正体会最深 的环节 ,但过 去 因为监狱相对封闭的环境 ,社会对其了解的很 少 ,但 十八大 以来 ,随 着新闻媒体的频繁报道 ,在刑罚执行活动中的司法公 正问题 ,才逐渐进 入 人 们 的视 野 ,一 度 成 为 社 会 广 泛 关 注 的热 点 问 题 。赵 作 海 十 年 冤 案 、 广 东 健 力 宝 违 法 保 外 就 医案 的发 生 不 是 偶 然 ,缺 乏 检 察 机 关 有 效 监 督 制 约是 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本 文就是通过对监狱执法的监督具体实践 中 问题 的研 究 ,从 强 化 对 刑 罚执 行 活 动 的法 律 监 督 角 度 ,为 解 决 刑 罚 执 行 不公 问题 的进 行 一 些 探 索 。 对 刑 罚 执 行 活 动 的检 察监 督 存 在 的 现 实 问 题 1 、监督 的广度上的空 白点 ,对 主刑以外 的财 产刑 ,剥夺 政治权 利 等附加 刑监督缺失 。在实际监督中 ,检察机关往往重视对 自由刑 、生命 刑 的 执 行 监督 ,对 附 加 刑 的 监 督 重 视 不 足 ,监 督 流 于 形 式 。 从 法 理 上 讲 ,主刑是刑 罚,附加刑也是刑罚 ,两者都是评价服刑人员认罪 态度和 改 造 效 果 的重 要 标 准 。 2、了解 被 监 督 对 象 情 况 的 渠 道 不 畅 通 。检 察 机 关 虽 然 有 派 驻 监 狱 的检 察 室 ,但 受 限 于检 察 室 人 员 少 面 对 整个 监狱 这 个 庞 大 的 被 监 督 对 象 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 ;加之监管干警有意识的向检察 人员封闭信 息;而 直接 向服刑人员了解情况 ,服刑人员也是顾虑重重 ,怕反 应问题监管人 员打击报复在以后的改造中设置障碍影响减刑 ,不敢如实反映情况 ,造 成驻狱检察人员虽然天天在监狱工 作 ,但 了解 的情况都是 经过加工 的 , 对监狱底数不清 ,情况不明 ,影 响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 效果 。 3 、监督的内容不详 实。2 0 0 8年以前 ,驻狱检 察机关 对监狱执法 活 动怎么监督 ,监督什么都是摸着石头过海 ,全国没有统一 的规定 ,都 是 各地在实际1 二 作不 断探索 ,有 的地方甚 至监狱 所有 发文 都拿来 检察 一 遍 ,事无俱 细 ,造成 的结果是什么都想管 ,什么都管不好 ,T作 繁重但 缺乏重 点,监督效果不好。2 0 0 8年 以前 ,随着高检院 《四个检察 办法》 的出台 , 驻狱检察首次在全 国有了统一规定 ,对监督的 内容 和流程做 出 了规范 ,但 四个办法原则性的多 ,实践操作 中还有很多不确定 的内容需 要进一步明确。比如对监狱 减刑报 请不 当 的,四个办法 规定 可 以发 出 《 纠正违法通知 书》 予以纠正 ,但实践 中监 狱和检察 机关总是就 某一个 减刑报请问题算不算违法产生争议 ,原因就是文件并没有 详细规定什么

统一刑罚执行体制视域下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的若干思考

统一刑罚执行体制视域下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的若干思考贾洛川【摘要】统一刑罚执行体制视域下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主要体现为是深化刑事一体化运行的必然选择,是建立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重要探索,是监狱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需要.现行体制下监狱刑罚执行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刑事执行法独立性有限,行刑机构分散重叠,造成资源浪费,成效低下,监狱行刑与外部有关部门衔接不够顺畅,监狱刑罚执行机制不适应,狱外有关方面支持力度还不够大.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建立独立完备统一的刑罚执行体制的路径主要是,应构建和完善我国的刑事执行法律体系,注重刑罚执行权力的合理配置,要搭建协作协同平台,强化监狱内部管理,进一步夯实社会支持系统基石.【期刊名称】《政法论丛》【年(卷),期】2017(000)001【总页数】7页(P97-103)【关键词】统一刑罚执行体制;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作者】贾洛川【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上海2017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87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最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作出了“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战略部署,在这种大势下,监狱如何适应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改革大局,进一步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切实履行好监狱行刑职能,努力提升监狱行刑质量,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摆在监狱系统面前的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本文就此谈几点不成熟的思考。

(一)深化刑事一体化运行的必然选择有犯罪就有刑罚,有刑罚就有刑罚执行,这是一种顺理成章的刑事法律安排。

可是长期以来,“我国刑法运行只受犯罪情况的制约即单向制约”,形成了“犯罪→刑罚这一有缺陷的机制”[1]P302,鉴于此,一些学者特别是著名学者储槐植教授提出了刑事一体化的主张。

即“健全的刑事机制应该是双向制约:犯罪情况→刑罚→行刑效果。

”[1]P302刑事一体化的基点就是刑法和刑法运行应处于内外协调的状态,其中刑罚的制刑、求刑、量刑、行刑权应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这样才能实现最佳的刑法功能。

浅谈监狱行刑中的改革和完善

浅谈监狱行刑中的改革和完善摘要:行刑,即刑罚执行,是整个刑事司法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及最后一道工序,也是刑罚实现的关键性环节。

人们在长期以来的刑罚理论研究和刑事司法实践中,往往重视制刑、求刑、量刑,而忽视行刑,即只重视前期的定罪量刑而往往不够重视后续的实际行刑状况,由此,导致我国行刑理论研究严重滞后,行刑实践效果大受影响。

本文试图分析影响监狱行刑的主要问题,并思考行刑改革、完善的路径。

关键词:监狱行刑存在问题完善措施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09)06一、提高行刑效率行刑,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环节,既是对侦察、起诉和审判的总结,又是对前面程序的进一步深化。

行刑作为刑事诉讼的最后的环节,也是关键性的环节,不仅是侦察、起诉、审判等环节所追求的正义、效率目标一定程度上有赖于行刑才能最终实现,而且行刑本身还有其独立的正义、效率价值要求。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改造工作难度加大而要求不断提高的新形势。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更加要注重行刑的效率,不论是通过缩减成本的方式还是通过优化行刑资源的方式,或是两种方式兼而有之,只要是能提高行刑效率,我们都应尽可能地进行利用。

(一)影响我国行刑效率的因素综观我国的刑罚执行情况,影响我国行刑效率的因素主要有三方面:1.首先是刑罚量的投入,所谓刑罚量“是指对刑罚圈范围内的犯罪行为适用的刑罚的数量和强度,具体表现为对具体犯罪行为规定、判处和执行的刑罚种类和程度。

”面对日益严峻的犯罪形势,我们通过大量刑罚量的投入,尤其是行刑成本的投入,却既没有提高刑罚的一般预防作用,也未能提高改造质量,更好得发挥刑罚的特殊预防作用,故我国的行刑效率有待提高。

2.随着犯罪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提高,必然会导致在监狱服刑人数的增长,使监狱负担越来越重;犯罪恶性程度加大,导致长刑犯增多,这必引起监狱总人口的增长;另一个是重监禁刑轻非监禁刑,导致监禁刑罚方式过度使用。

监狱刑罚执行制度的完善与创新_以构建和谐社会为视角

收稿日期:20080518作者简介:湖北省监狱局课题组组长:陈文贵(湖北省监狱局局长);课题组成员:朱建新(湖北省监狱局刑罚执行处处长)、曾陵(湖北省监狱局研究所所长)、冯卫国(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监狱长)、陈安(湖北省沙洋监狱局综合信息处处长)、黄勇峰(湖北省沙洋监狱局综合信息处科长);执笔:黄勇峰。

监狱刑罚执行制度的完善与创新———以构建和谐社会为视角湖北省监狱局课题组(湖北省监狱局,湖北武汉430000)摘要:刑事司法是社会公平的最后防线,监狱是“最后防线”的最后屏障。

监狱的刑罚效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国家的长治久安,而刑罚执行制度则是监狱工作有效运行的根本保障。

完善刑罚执行制度,对于惩罚和预防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我们必须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完善与创新监狱刑罚执行制度,以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谐。

关键词:和谐社会;刑罚执行制度;刑罚功能;恢复性司法制度中图分类号:DF8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2663(2008)0320019205 一、现行监狱刑罚执行制度面临的挑战(一)刑罚功能的局限性与预防犯罪的客观需求不相适应社会和谐发展最基本的要求是稳定的社会秩序。

犯罪是对社会稳定的最大威胁。

监狱执行刑罚所要达到的目的是消除犯罪对社会的消极影响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然而,根据长期的历史经验,国家使用刑罚权,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惩罚犯罪,并没有收到明显的积极效果。

刑罚预防犯罪的效果甚微,它并不像有些人想的那样,能够将所有反社会性的人变成社会性的人。

刑罚功能的局限性使得遏制犯罪的道路变得十分艰辛。

以刑罚的威慑功能为例,第一,刑罚对于不知行为为罪的法盲不起威慑作用;第二,刑罚对于蔑视刑罚者威慑作用不大;第三,刑罚对抱有侥幸能脱逃心理的犯罪人威慑作用不大;第四,刑罚对激情犯难以起威慑作用;第五,刑罚对性情鲁莽者难收威慑之效应;第六,刑罚对过失犯难以发挥威慑作用。

监狱学的刑罚改革与司法体制创新

监狱学的刑罚改革与司法体制创新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人权意识的提升,刑罚改革和司法体制创新成为了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

监狱学作为刑罚改革的重要学科,以其独特的视角和方法,为我们提供了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本文将从监狱学角度出发,探讨刑罚改革与司法体制创新所需的方向和策略。

一、深化刑罚理念:从惩罚到教育传统上,刑罚的目的主要是惩罚,强调对犯罪行为进行惩戒和威慑。

然而,随着社会进步和人文关怀的崛起,这种观念逐渐被怀疑和质疑。

监狱学认为,刑罚应该从单纯的惩罚转变为教育,注重对罪犯的改造与重建。

这需要通过加强教育培训,提供职业技能及社会适应能力的培养,为罪犯的回归社会做好准备。

二、推进刑罚多元化:从单一到多样传统的刑罚模式主要是刑责和剥夺自由,然而,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无法满足惩罚效果和犯罪预防的需求。

监狱学倡导刑罚的多元化,从单一刑责到多样化的刑罚手段,以实现刑罚的差异化和个性化。

这包括社区服务、缓刑、电子脚镣等替代刑罚措施的应用,使刑罚更加符合犯罪行为的性质和个体情况。

三、构建人性化监狱环境监狱学提倡构建人性化的监狱环境,为罪犯提供良好的生活和学习条件。

这涉及到改善监狱设施建设,提升监狱实施管理水平,加强对罪犯的教育和心理辅导,满足罪犯各方面需求,增加其改造的机会和动力。

同时,要推动监狱和社会资源的对接,促进罪犯在监狱外的社会融入,为其创造更好的回归机会。

四、推进司法体制创新:从外围到核心除了刑罚改革,司法体制创新也是确保刑罚改革有效落地的重要保障。

监狱学认为,司法体制创新需要从外围到核心进行推进。

在外围方面,要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加强对犯罪证据的审查和保障,增加对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权利保护。

在核心方面,要深化司法改革,提升审判机关的公正性和独立性,改善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确保刑罚改革的实施得到有力支持。

五、加强学科交叉与综合研究刑罚改革与司法体制创新是复杂而系统的课题,需要跨学科的交叉与综合研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收稿日期:20080518作者简介:湖北省监狱局课题组组长:陈文贵(湖北省监狱局局长);课题组成员:朱建新(湖北省监狱局刑罚执行处处长)、曾陵(湖北省监狱局研究所所长)、冯卫国(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监狱长)、陈安(湖北省沙洋监狱局综合信息处处长)、黄勇峰(湖北省沙洋监狱局综合信息处科长);执笔:黄勇峰。

监狱刑罚执行制度的完善与创新———以构建和谐社会为视角湖北省监狱局课题组(湖北省监狱局,湖北武汉430000)摘要:刑事司法是社会公平的最后防线,监狱是“最后防线”的最后屏障。

监狱的刑罚效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国家的长治久安,而刑罚执行制度则是监狱工作有效运行的根本保障。

完善刑罚执行制度,对于惩罚和预防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我们必须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完善与创新监狱刑罚执行制度,以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谐。

关键词:和谐社会;刑罚执行制度;刑罚功能;恢复性司法制度中图分类号:DF8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2663(2008)0320019205 一、现行监狱刑罚执行制度面临的挑战(一)刑罚功能的局限性与预防犯罪的客观需求不相适应社会和谐发展最基本的要求是稳定的社会秩序。

犯罪是对社会稳定的最大威胁。

监狱执行刑罚所要达到的目的是消除犯罪对社会的消极影响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然而,根据长期的历史经验,国家使用刑罚权,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惩罚犯罪,并没有收到明显的积极效果。

刑罚预防犯罪的效果甚微,它并不像有些人想的那样,能够将所有反社会性的人变成社会性的人。

刑罚功能的局限性使得遏制犯罪的道路变得十分艰辛。

以刑罚的威慑功能为例,第一,刑罚对于不知行为为罪的法盲不起威慑作用;第二,刑罚对于蔑视刑罚者威慑作用不大;第三,刑罚对抱有侥幸能脱逃心理的犯罪人威慑作用不大;第四,刑罚对激情犯难以起威慑作用;第五,刑罚对性情鲁莽者难收威慑之效应;第六,刑罚对过失犯难以发挥威慑作用。

〔1〕此外,刑罚中的自由刑对于那些生活在社会底层、饥不饱腹、衣不遮体的犯罪人来说,往往是其生存下去的办法。

每个人因身份、地位、经历、经济状况、家庭环境、心理承受能力、思想意识以及价值观念的不同,对刑罚的感受不尽相同,千差万别。

因而,立法者当初所设计和预想的痛苦刑罚之惩罚功能的发挥也就必然大打折扣。

再者,改造功能是刑罚对犯罪人的主要功能,其集对犯罪人的教育、感化与劳动改造于一身,可以起到根除犯罪人再犯罪意识的作用,因而往往被寄予厚望。

然而,刑罚这一重要功能,往往受到社会客观条件和犯罪人主观方面的制约,有时难以收到事先料想的改造效果。

(二)刑罚对再犯的“成功”塑造与罪犯的再社会化不相适应“监狱的设置,是人类对恶行,或是对危害行为的一种本能反应,是与人道和人性相对立的社会制度的产物,而不是纯粹理性的设计。

”〔2〕现代监狱行刑的的基本任务之一就是对罪犯的再社会化,也就是通过监狱行刑、矫正,改造罪犯的反社会性,使其思想心理和行为习惯都接受并符合社会规范和社会的价值标准,而不再重新违法犯罪,成为守法公民。

“监狱的改造功能,在国际范围内,有深刻的理论基础,而在中国为最。

改造人,是监狱制度在现代中国的最深刻、最广泛的体现。

”〔3〕监狱行刑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作用不容否定,然而监狱行刑的教育改造作用亦具有局限性,监狱并非是全部罪犯最理想的改造场所。

监狱行刑自身与行刑目的之间存在固有的矛盾,产生了监狱行刑悖论。

在监狱中,罪犯“监狱化”成为一个难以避免的现象。

“监狱化过程的发生不仅可能使罪犯改造和再社会化倍加困难,而且可能加深罪犯的反社会性程度,产生众多的累犯和惯犯。

”〔4〕(三)刑罚实现的抽象正义与被害人需要的救济补偿不相适应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刑罚的安抚功能对于防止受害人加害罪犯具有积极意义。

这是因为,刑罚可以满足受害人的报复欲。

但是,这一功能并未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受害人都能起到防止私力报复与犯罪连锁反应的效果。

“根据联合国在世界范围内所作的一项调查,有半数以上的被害人关注的并不是对犯罪人的惩罚,而是如何使自己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但现行刑事司法体制的运作模式,显然无法满足被害人的真正需要。

”〔5〕实践中刑事赔偿往往难以兑现。

当被害人无法从罪犯处获得赔偿时,法律并未规定其他补救措施。

第6卷 第3期Vol 16No 13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nan Judicial Police Vocati onal College 2008年9月Sep te mber 12008这种缺陷使被害人在没有实际物质保障而陷入极端困境的情况下,可能会发生被害人与犯罪人的角色转换。

(四)罪犯维权的片面性与管理手段的缺乏性不相适应随着依法治监工作的不断深入,相当部分罪犯在权利意识普遍增强的同时,思维走向另一极端,在改造中重权利、轻义务。

有的罪犯因此助长逆反心理,滋长反改、抗改等对立情绪。

而监狱民警却对这些特殊情况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据以操作的违规处罚机制不完善。

在现实的罪犯管理中,那些不需记功减刑的短刑期罪犯由于正反向激励都比较小,他们大规不犯,小规不断,劳动消极怠工甚至暗中破坏生产等等,很多直接管理罪犯的一线民警感到非常棘手。

二、监狱刑罚执行制度完善与创新的价值取向(一)行刑法治化行刑法治化既是国际上监狱行刑的普遍趋势,也是我国监狱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选择。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国。

”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是维护社会正义,监狱首要功能是刑罚执行。

健全监狱法律体系,完善刑罚执行制度,使监狱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是依法治监,实现监狱行刑法治化的前提。

(二)行刑人道化人道是刑法重要的价值目标,而对罪犯处遇的人道性,也可说是人道主义在刑法中的重要标志之一。

行刑人道化思想体现在监狱刑罚执行过程中,就是要把罪犯当做人看待,以负责任的态度人道地对待罪犯,以罪犯的再社会化为执行刑罚的最高标准,充分尊重其人格尊严,不体罚虐待罪犯,实行文明管理,保证其享有各项法定权利,切实关心其日常生活并给予相应的物质保障。

(三)行刑宽缓化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刑罚观念不断发生衍变,逐渐向宽缓方向发展,刑罚越来越强调教育观念、改造观念,注重犯罪者的回归问题,刑罚已由报复主义向目的主义转变。

历史已经反复证明:刑罚预防犯罪的作用并不在于它的严厉性,而在于它的不可避免性,那么,我们应当摆脱传统重刑思想束缚,多从刑罚的公正性、及时性和不可避免性上做文章,兼顾功利和报应,并以现代复合正义观念补充传统报应思想,以扬刑罚之长,避刑罚之短,发挥刑罚最佳的预防犯罪效果。

(四)行刑恢复化“过去几百年以来,人类对于犯罪人所应付出的代价,均锁定在如何通过监狱功能以达到报应、隔离、吓阻与矫治等目的。

但是,这样的刑罚思潮,似乎难以弥补或顾虑到被害人的损失或是创伤。

”〔6〕随着社会的运行发展,建立在报应刑、目的刑基础上的传统司法模式在弥补被害人损失、矫正犯罪以及修补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等一些社会效果上,已逐渐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正是在传统刑事司法制度理论和实践频繁遭遇具体挫折的现实基础上,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应运而生。

按照恢复性司法的要求,监狱对罪犯的管教以及采取的使罪犯回归社会的各种举措,一个重要的意图就是,使犯罪行为业已破坏和影响的社会关系尽可能最大限度地得到修复和缓解,尤其是犯罪分子和被害人之间,能够实现一定程度的化解、和解、谅解,减少直接的对抗、对立,进而恢复和稳定各类社会关系,重新建立一种和谐的关系。

(五)行刑个别化行刑个别化是刑罚执行科学的要求和保障。

由于每个受刑人的犯罪原因、生活经历、社会背景、罪行性质、主观恶性程度、改造难易程度以及个人性格、气质、能力、受教育差异、性别等的不同,因此要求我们在具体行刑时实现个别化。

要科学地认识罪犯、评价罪犯,根据罪犯的个性特征和人格缺陷,制定符合罪犯自身矫正状况的个别矫正方案,采取有效的矫正技术或者矫正模式,形成不同的罪犯有不同的改造阶段、改造目标、改造内容和改造方式、方法的改造运行形态,最终实现或接近矫正目标。

(六)行刑科学化行刑科学化是指监狱刑罚执行制度的科学化和在矫正方面对于现代技术的广泛应用,主要表现在学习借鉴国际上先进、文明、科学的行刑制度,改革、创新中国传统监狱制度,综合运用各种矫正手段,建立科学的符合罪犯改造规律并且符合我国国情的监狱刑罚执行制度,从而更好地矫正罪犯,尤其是犯罪心理和病态人格的矫治。

三、监狱刑罚执行制度的完善与创新(一)减刑制度的完善与创新完善与创新减刑制度的出发点是利用减刑机制,使罪犯在减刑中能够起主导作用,充分调动罪犯自觉接受改造的积极性,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1.改变减刑权限的归属现行法律关于减刑由法院决定的规定,模糊了“量刑权”和“行刑权”的法律界线,忽略了行刑的效率与效益。

减刑权归属争议的焦点在于:减刑权究竟是行刑权还是审判权,我们认为,减刑的实质是对刑罚的变通执行方式,而不是对原刑事判决的更改,应是刑罚执行的制度。

减刑虽然缩短了刑期,但并不否定法院的判决,不是改判,而只是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决定缩短实际执行的时间。

法院在作出减刑裁定时,并不是因为原判决有错误而予以撤销,也没有重新作出判决,不存在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或罪刑相适应原则的问题。

监狱机关行使减刑审批权并未对法院独立审判权构成侵权。

针对目前减刑由法院审批的各种弊端,应借鉴国外减刑的做法,改革我国现行减刑审批制度。

可考虑在司法行政机关内设立减刑审批委员会,其人员由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监狱机关的代表、律师、有关专家及相关人员组成,办理机构设在监狱机关,委员会负责审查、决定减刑,由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

2.变更和细化减刑条件从刑罚执行的实践看,完善减刑制度还应将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细化和量化,使其成为可操作能实际衡量罪犯真实改造表现的尺度,尤其是刑法和监狱法所规定的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条件,应该具体化到罪犯在日常改造中该如何表现,做到什么程度,达到什么要求才算符合这一减刑条件。

目前我国监狱中普遍使用的“计分考核制度”是对减刑条件分解、量化的具体制度,它将罪犯的日常表现按标准记分,再根据得分多少作为减刑的重要依据,实行“以分计奖,依法提请减刑”。

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是基本可行的,但也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如考核指标的分解、分值的设定、考核的方法、综合测评的手段等还不够科学,人为的、主观的因素较多。

过于量化指标,可能使减刑流于形式;完全排斥量化考核,减刑根据又会形同虚设。

如何在量化考核基础上对罪犯的综合表现进行法律预测和评价,是一个困扰监狱行刑的难题。

为此,我们可借鉴山东淄博市淄川区法20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年院研制开发“电脑辅助量刑”软件的成功经验,尝试将电脑用于对罪犯的考评之中,研制开发一套“电脑辅助减刑”的软件系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